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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化厂外委施工人员安全管理条例

2024-01-15 阅读 6024

焦化厂外委施工人员安全管理条例

一、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在焦化厂区域内施工的所有非焦化厂人员的安全管理。

二、管理部门职责划分:

外委施工人员的安全管理由安全科、机动科、武保科和工程所在车间共同管理,具体分工如下:

安全科:负责外委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上岗证发放和日常安全管理;

机动科:负责外委施工人员资质审查;

武保科:负责外委施工人员的治安管理,禁火区施工管理;

所在车间:负责外委施工人员的日常安全监督及违反有关管理制度情况的上报工作。

三、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1、外委施工人员在焦化厂区域内施工时,必须佩戴焦化厂外委人员上岗证,每查出1人次不佩戴者,罚款20元。

2、所有外委施工人员在进入焦化厂区域施工前都必须接受三级安全教育,不经教育便上岗者,一经查出,每人次罚款100元。

3、外委施工人员上岗时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穿戴齐全、规范,每查出1人次不齐全、规范者罚款50元。

4、外委施工人员违章操作参照《临钢新临钢公司违反安全规章制度100例及处罚标准(试行)》进行处罚。

5、外委施工人员任意拆除、损坏现场安全设施、安全附件者,除照价赔偿、恢复原状外,不得再在焦化厂承担任何施工任务。

6、外委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随意堆放物品、工具等阻碍安全通道者,每次罚款100元。

7、外委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留有隐患,每查出1项罚款50元;造成人员、设备、财产伤害或损坏的,由其所在单位负责赔偿一切损失。

8、外委施工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如违反焦化厂的其它规章制度,视同焦化厂职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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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烟花爆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管理条例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和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监局、教育部、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农业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意见》(安监总培训〔2006〕228号),有针对性地强化烟花爆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切实提高烟花爆竹从业人员自我安全保护的意识和能力,从源头上遏制烟花爆竹事故,有效应对岁末年初烟花爆竹生产销售旺季带来的安全生产压力,现就加强烟花爆竹从业人员特别是危险工序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的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对烟花爆竹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今年以来,全国烟花爆竹事故多发,安全生产形势十分严峻。烟花爆竹从业人员绝大多数是农民工,文化素质低,安全意识差,缺乏必要的安全培训,是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的重大隐患。加强烟花爆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是全面提高烟花爆竹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和安全技能,强化安全意识的重要途径;是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从根本上减少烟花爆竹安全事故的一项治本之策。元旦、春节即将来临,烟花爆竹生产、销售进入旺季,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特别是安全培训工作极为重要。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烟花爆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烟花爆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作为当前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加强领导,切实抓紧、抓好、抓出实效。

二、切实落实烟花爆竹安全培训的责任。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培训的责任主体,要按照《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制度。有培训条件的,要自己组织对职工特别是从事药物混合、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压药、切引、搬运等危险工序作业人员的培训;没有培训条件的,要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组织职工到有关部门确定的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各级安全监管部门是安全培训的监管责任主体,要加强培训的组织协调,积极创造条件,落实培训机构,组织开展"送教上门"活动,并要强化对安全培训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落实对烟花爆竹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承担烟花爆竹安全培训的机构是安全培训的主要载体,要提高服务意识,严格培训教学管理,保证培训效果。

三、强化以危险工序作业人员为重点的培训。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要坚持全员培训,特别要突出抓好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从事药物混合、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压药、切引、搬运等危险工序作业人员的劳动组织管理和培训。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今年12月底之前必须对本企业所有危险工序作业人员强化培训一遍。培训内容主要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基本知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所从事工种的工作环境、危险因素、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个人防险、避灾、自救方法,事故情况下的紧急疏散和应急处置,安全设施和个人劳动防护,事故案例等。

四、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开展培训教学。各地要结合实际,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拓宽培训渠道,灵活多样地开展烟花爆竹安全培训工作。承担烟花爆竹安全培训的机构要采取集中培训、半工半培、送教上门等形式方便企业开展培训,并邀请有关科研机构、院校有丰富烟花爆竹实践经验的专家授课,利用多媒体、电视、漫画等图文并茂的直观方法进行教学,增强培训效果。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要针对本企业从业人员的文化水平和特点,抓好日常安全教育,采取开设安全培训宣传栏、开展岗位练兵、安全技能比武和安全知识竞赛等生动活泼的形式,普及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知识。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尽快选用或印制通俗易懂、便于掌握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知识文字或图片资料,在明年1月初之前发放到本地区所有烟花爆竹从业人员的手中。

五、严格培训考核和发证管理。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从事药物混合、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压药、切引、搬运等危险工序的作业人员必须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监管部门考核合格,发给相应合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和培训机构要对参加培训的其他从业人员进行严格考核,对考核合格的,发给培训合格证书;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经本企业、培训机构和从业人员签名的培训档案,真实记录培训、考核等情况。

六、切实加强对培训的监督检查。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将烟花爆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纳入日常监察的重要内容,经常性地开展执法检查。要严把从业人员上岗准入关,发现企业未按要求对从业人员特别是危险工序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一律暂扣、不予颁发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和经营许可证。要加强对安全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发现不按照规定开展安全培训的,依法取消其培训资质,并向社会公布。今年12月和明年1月上旬,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集中开展一次烟花爆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专项检查,发现未经培训上岗或培训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责令企业停产整顿直至吊销许可证。

篇3:医科大基本建设管理条例

医科大学基本建设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基本建设工作是学校事业发展的重要保障,其宗旨是把有限的人力、物力、财力发挥出最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努力为教学、科研和教职工的生活服务。

第二条后勤管理处是学校基本建设的职能部门,在以基本建设为中心的各项工作中,不断深化改革,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法规和法令并努力完成学校交办的各项任务。

第三条在各项工作中,要继续发扬艰苦奋斗、勤俭办学的精神,深入、持久、广泛的开展增产节约、增收节支。

第二章施工

第四条按照学校的安排,作好工程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和评估报告,并做出工程计划申请上报。

第五条在上级下达基本建设计划项目后,立即按基本建设程序做好施工前的准备工作(包括选址、动迁、设计等),在六个月内把各项手续办理完备。

第六条按照《建筑法》的要求,“实行招标制,择优录用,做好勘察、设计、监理及施工队伍的招标工作。并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第七条甲乙双方签定合同,要详细明确。开工前组织有关人员认真进行图纸会审。在施工中,要严格实行监理制。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要经常深入现场,检查工程进度、施工质量、文明施工、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八条按照工程图纸、规范、定额、严格审查工程予决算。

第九条工程全部结束后,及时会同有关单位做好竣工验收检查,验收合格后,交予学校交办理固定资产转移。

第十条在工程竣工后三个月内,向施工单位做好结算及其他善后工作。工程有关资料全部立案存档,同时报送学校档案室一份。

第十一条工程移交进户后,工程科要会同乙方代表对用户进行回访。一经发现质量问题,及时进行妥善处理。

第三章财务管理

第十二条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坚持原则,合理使用投资,以较少的资金,发挥更大的效益。认真编制财务用款计划,严格控制不合理开支,对预算内拨款、自筹款、职工集资款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十三条严格履行财务手续,按规定核销各种单据,及时催收欠款,保证资金周转。

第十四条及时与施工单位结算材料款,并与材料科核对数量、金额、保证施工材料结算准确无误。

第十五条根据工程实际完成进度核付工程款。按月、季编制财务报表,年终及时上报年度财务决算,做到准确无误。

第十六条工程预付款,根据甲乙双方签定的全同,按国家规定预付和收回。

第十七条工程进度款,按工程进度报表,经工程技术负责人审查签字,处长、主管校长、校长批准方可转款。

第十八条工程结算、总决算,凭乙方的结算报表经工程技术负责人审核,处长批准,报教育厅选择审计事务所审计后,作为总决算和年终财务结算的依据。

第十九条设计费、地质勘探费、监理费等,按国家规定的取费标准,并结合市场情况取下限执行。

第二十条其他待摊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采购材料不准拿空白支票,特殊情况必须在财务人员同意的金额范围内支出,超出范围应及时报告。处长有1万元以内的审扎队又,超过1万元必须得到主管校长及校长的批准。

第二十二条材料人库要由保管员验收并填写入库单,经材料负责人签字后方可办理报销手续。

第二十三条购买的材料直接付给乙方时,必须向乙方要材料结算单或办理出库手续,交给财务,作为同乙方结算工程款和内部核算工程成本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库存材料要按时抽查、盘点,如帐物不符,应及时查明原回,属于自然盈亏的,填写盈亏报告单,由保管员签字,材料主管人员批准,转财务办理有关手续。如超出自然盈亏范围,应写出书面报告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差旅费的报销。按黑字(996)第七号关于印发新的《黑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凡因公出差,必须履行学校的审批手续方可予借差旅费和报销差旅费。

第二十七条出差返回单位后,必须在十日内报帐,否则按拖欠公款处理,将予借差旅费从工资中扣除。

第二十八条报销市内交通费时要逐项详细填写,经领导批准方可报销。

第二十九条其它费用的报销,需经有关人员申请,领导批准方可报销。

第三十条购买劳保用品,要按计划购买,由主管人员验收,领导批准方可报销。但必须严格控制年限标准,造册留底。

第四章材料、车辆

第三十一条仓库需保证材料入库及时,数量准确无误。做到库内整洁,分类保管,帐物相符。对材料差价、差量,要及时、合理的处理。

第三十二条根据施工要求,凡归甲方采购的材料,一定要认真组织进货,货比三家,做到货真价实。

第三十三条加强车辆保养、管理,做到使用合理。

第五章其他行政工作

第三十四条坚持政治学习制度,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品德、法制教育工作,努力提高全处职工的思想政治觉悟。

第三十五条切实加强安全防火,计划生育,爱国卫生,义务劳动等工作。

第三十六条办公室认真做好文件、公函的收发、保管、接洽和处理来信,来访及其他工作。

第三十七条认真贯彻考勤制度,考勤员要认真负责,坚持原则,及时填写考勤记录。

篇4: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合理使用抗感染药物管理条例

南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合理使用抗感染药物管理条例

抗感染药物是临床应用最广泛的药物之一。在抗感染药物治愈交挽救了许多患者生命的同时,也出现了由于抗感染药物不合理应用导致的许多不良后果。为科学、合理应用抗感染药物,在治疗过程中体现安全、有效、经济,提高我院感染性疾病的治疗水平,减缓耐药菌株的发展,降低患者医疗费用,节省卫生资源,保障患者安全用药,特修订我院抗感染药物使用管理条例。

一、医师和药剂人员必须加强学习,掌握抗感染药物的基本知识,掌握抗感染药物的临床应用基本原则和联合应用原则,并在临床治疗中正确应用。

二、药物管理委员要定期检查抗感染药物的合理使用情况,对临床提出新增抗感染药品应及时讨论,确定是否购进,对已购抗感染药物品种要及时讨论、总结、确定是否淘汰使用。

三、药事委员会督促、指导制订抗感染药物的轮休计划。

四、医院院内感染管理委员会定期公布临床常见菌及耐药试验结果,并提供抗感染药物更新换代意见。

五、定期开展合理用药讲座,及时掌握抗感染药物新动向、新知识。

六、药剂调配人员发现处方中抗感染药物使用不当时,要及时与执业医师联系,加以更正。

七、加大临床药学建设力度,培养和锻炼临床药师,以便更好地指导临床合理使用抗感染药物。

八、定期抽查临床病历,发现不合理使用抗感染药物的情况应及时指出并提出合理使用建议。

九、药库对抗感染药物的效期进行挂牌管理,防止过期失效。

篇5: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初案)

某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初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和管理,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风景名胜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风景名胜区的范围,按照省政府批准的《**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总体规划》)确定的界线坐标划定。具体包括:水晶山、太极岩、石人殿、茗洋湖、道士仙、至圣峰等景区。

第三条**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上饶县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

在**风景名胜区内的所有单位,除各自业务受上级主管部门领导外,都必须服从**管委会对风景名胜区的统一规划和管理。

第五条**管委会的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有关风景名胜区保护和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组织实施**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以下简称《详细规划》),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

(三)制定并组织实施风景名胜区的具体保护和管理制度;

(四)负责组织风景名胜资源的调查、评价、登记工作;

(五)负责风景名胜区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的相关协调工作;

(六)负责风景名胜区保护范围内基础设施及其他公共设施的管理,改善游览服务条件;

(七)负责风景名胜区保护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

第七条经省政府批准的《总体规划》和依据《总体规划》编制的详细规划,是**风景名胜区保护、利用和管理的依据,必须严格执行。

第八条《详细规划》由上饶县人民政府根据《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九条《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景区、景点的不同要求和有关技术规范编制,确定基础设施、旅游设施、文化设施等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与规模,并明确建设用地范围和规划设计条件。

编制《详细规划》,应当委托具有乙级以上规划编制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

第十条《详细规划》草案应当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对《详细规划》草案提出重大异议的,上饶县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召开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进行论证。

报送《详细规划》的审批材料,应当包括社会各界的意见和意见采纳的情况,以及未予采纳的理由。

第十一条上饶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经批准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主要内容通过政府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查阅。

第十二条经批准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三章保护

第十三条**风景名胜区的景观和自然环境,应当严格保护,不得破坏或者随意改变。

**管委会应当根据有关风景名胜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组织落实风景名胜区内景观和自然环境的保护责任。

**风景名胜区内的单位、村(居)民和游客不得破坏风景名胜区的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和各项设施。

第十四条**管委会应当对风景名胜区内的自然人文景观进行调查、鉴定,建立档案;对特殊地质遗迹、人文景观等重点保护对象,应当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

第十五条**管委会应当做好风景名胜区内地质灾害防治,植树造林,以及森林防火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等森林资源的保护工作。

**管委会根据森林资源保护、生态恢复和森林防火的需要,可以对重要景区、景点实行临时性封闭,并予以公告。

第十六条**风景名胜区按照其景观价值和保护需要,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保护区。各级保护区由**管委会依据《总体规划》确定的范围竖桩标界。

第十七条在**风景名胜区三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建设各类开发区;

(二)修建储存易燃易爆、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

(三)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在河道采砂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现有采石、开矿、采砂企业必须在限期内有序退出;

(四)砍伐林木、烧荒垦殖、猎捕野生动物;

(五)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

(六)随意丢弃、倾倒废弃物;

(七)向水体排放未经处理达标的污水;

(八)在非指定地点野炊或者其他违规用火活动。

第十八条在**风景名胜区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本条例第十七条所列行为;

(二)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娱乐场所等建筑物;

(三)建造与游览活动无关的工程设施。

第十九条在**风景名胜区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本条例第十八条所列行为;

(二)建造与步行游览安全防护无关的设施;

(三)设置旅宿床位;

(四)耕作、采伐林木;

(五)机动交通工具进入。

一级保护区内已有宾馆的经营者,应当逐步缩减床位,并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3年内全部迁出现有床位。

第二十条在**风景名胜区特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本条例第十九条所列行为;

(二)建设任何建筑设施;

(三)游客进入。

第二十一条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征求**管委会的意见,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一)设置、张贴广告;

(二)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

(三)拍摄电影电视;

(四)改变水资源、水环境等自然状态的活动;

(五)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新建、改建和扩建等各项建设活动,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在**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工程的项目选址

,由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上报省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他的建设项目选址由省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者由其委托市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建设项目可能对国家和地方重点野生动植物生长栖息产生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提交的环境影响报告文件中应当对此作出评价;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文件时,应当征求市野生动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项目的布局、高度、体量、造型和色彩等,应当保持**风景名胜区特色,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景区内已有的污染环境或者有碍景观的设施,**管委会应当限期拆除或者外迁。

第二十四条经批准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好施工现场周围的山体、水体、林木植被、名胜古迹、地质遗迹等景物和环境;施工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场地、恢复环境原貌。

第二十五条**风景名胜区内的村(居)民建房,应当按照统一规划进行建设,其建设规模、用地面积,由上饶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管委会依法确定。

第四章利用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管委会应当根据**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开展健康有益的游览观光和文化娱乐活动,普及历史、文化和科学知识。

第二十七条**管委会应当逐步改善风景名胜区内的交通、服务设施和游览条件,合理核定各景区、景点的游客容量和游览路线,设置规范的地名标志和路标,做好旅游旺季游客的疏导工作,并加强对导游、轿工等服务人员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管委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障制度,加强对其所属职工及游客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保障游览安全,并督促风景名胜区内的经营者自觉接受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进行的监督检查。

**管委会应当在景区险要部位设置必要的安全设施和警示牌,并不得超过核定容量接纳游客,以及在没有安全保障的区域开展游览活动。

第二十九条**管委会应当加强治安、消防管理工作,及时制止、处理破坏风景名胜区资源,危害游客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确保良好的社会秩序。

第三十条**管委会应当加强对风景名胜区内环境卫生和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设置必要的卫生设施,保持景区良好的卫生环境。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环境卫生和食品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

**管委会应当组织对风景名胜区内的污水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对建筑、生活垃圾安排统一清运。

第三十一条进入**风景名胜区的营运车辆,应当按照**管委会核定的线路行驶,并定点停靠;非营运车辆应当按照**管委会规定的线路行驶,并在规定的地点停放。

第三十二条**风景名胜区内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和文物保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进入**风景名胜区的门票,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出售。门票价格依照市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风景名胜区内的交通、服务等经营项目,由**管委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风景名胜区规划,通过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经营者。

依托风景名胜资源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风景名胜资源使用费。风景名胜资源使用费征收、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条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实施情况、资源保护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督促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进行整改。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饶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批准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的;

(二)未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批准进行建设活动的;

(三)擅自修改**风景名胜区规划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管委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饶县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一)批准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不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建设活动的;

(二)超过核定容量接纳游客,或者在没有安全保障的区域开展游览活动的;

(三)未设置或者未及时修复被损坏的风景名胜区路标、安全警示等标牌的;

(四)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第三十七条在**风景名胜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管委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恢复原状,可以按建筑面积处每平方米30元罚款;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按建筑面积处每平方米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强制拆除;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修建储存易燃易爆、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的;

(二)在二级保护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娱乐场所等建筑物,或者建造与游览活动无关的工程设施的;

(三)在一级保护区内建造与步行游览安全防护无关的设施的;

(四)在特级保护区内建设建筑设施的。

第三十八条在**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管委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经制止仍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在景物、树木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的;

(二)随意丢弃、倾倒废弃物的;

(三)游客进入特级保护区的。

第三十九条在**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内修坟立碑的,由**管委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环境原貌,并视情节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在**风景名胜区一级保护区内设置旅宿床位或者擅自开荒垦地进行耕作的,由**管委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行政部门实施处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条例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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