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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库临电安全管理规定

2024-01-15 阅读 8993

油库临电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油库临时用电安全管理,避免人身触电、火灾爆炸及各类电气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油库正式运行电源上所接的清罐、动火和施工等临时用电。

第三条临时用电审批程序。

1.一般不允许在运行的油罐区等要害部位内接临时电源。确属作业必须时,临时用电要同时按规定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

2.库区的临时用电,须由具有电工证书资格的电工作业,并报告油库负责人批准,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3.外单位需临时用电的,由用电单位持用火作业许可证、电工执照、施工许可证等到油库办公室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并经公司安全部门同意,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须经用电施工主管单位负责人签字。

第四条用电结束后,临时施工用的电气设备和线路立即拆除,由用电执行人所在作业区域和油库有关人员共同检查验收签字。

第五条安装临时用电线路的作业人员,必须具有电工操作证书可施工。电气故障应由电工排除。

第六条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必须按供电电压等级正确选用,所用的电气元件必须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临时用电电源施工、安装必须严格执行电气施工、安装规范。临时用电设施,必须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一机一闸一保。护。

第七条关电前,库区负责人要对临时用线路、电气元件进行检查确认,满足送电要求后,方可送电。

第八条临时用电设施要有专人维护管理,每天必须进行巡回检查,建立检查记录和隐患问题处理通知单,确保临时供电设施完好。

第九条必须严格遵守临时用电的规定,不得变更地点和工作内容,禁止任意增加用电负荷,一旦发现违章用电,供电执行部门有权予以停止供电。

第十条临时用电结束后,临时用电部门应及时通知库停电,由临时用电部门拆除用电线路,其他部门不得私自拆除。如私自拆除而造成的后果由拆除部门负责。

第十一条临时用电部门不得私自向其它单位转供电。

采编:www.QiquhA.com.com

篇2:油库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减少油库高处作业过程中坠落、物体打击事故的发生,确保职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高处作业是指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坠落可能的位置进行的作业。

高处作业分为四级:

高度在2-5米,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高度在5-15米,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高度在15一30米,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高度在30米以上,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第三条进行三级、特级高处作业时,必须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见附件)。高处作业许可证由作业负责人填写,经油库负责人审批,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未办理作业许可证,严禁进行三级、特级高处作业。

第四条凡患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以及其他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第五条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衣着要灵便,禁止穿硬底和带钉易滑的鞋。

第六条因事故或灾害需进行特殊高处作业,包括强风、异温、雨天、雾天、夜间、带电、悬空和抢救高处作业,要制定作业方案,并经油库负责人审批。紧急情况为抢救人员时,可由施工负责人或其他领导在保护救护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口头批准,作业后立即报油库负责人。

第七条本规定从印发之日起执行。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标准、法令、法规执行。

篇3:危险作业许可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

为使所有作业人员了解哪些类型的作业是相当危险或者具有重大环境影响的,并对此类作业予以有效控制,制定本规定。

2.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管理范围内危险作业许可活动的安全管理。

3.职责

3.1安委会负责危险作业许可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

3.2进行危险作业的部负责危险作业许可安全管理的组织实施。

3.3承包商负责其所属工作范围内的危险作业许可安全管理的组织实施。

4.工作程序

4.1危险作业活动及安全管理要求

4.1.1危险作业活动包括:

4.1.1.1高处作业;

4.1.1.2动火作业;

4.1.1.3限制空间作业;

4.1.1.4电工作业(带电作业、临时接电);

4.1.2危险作业活动实行“作业许可审批单”制度。

4.1.3基本要求:

4.1.3.1任何危险作业活动,必须先申请办理作业许可证,未办理作业许可审批单和签发批准前不得实施作业;

4.1.3.2所有作业许可(包括承包商)都必须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和作业指导;

4.1.3.3在向承包商委托施工任务时,必须明确交代需要办理作业许可的所有危险作业活动;

4.1.3.4作业许可审批有时效限制,超过时效必须重新办理。

4.1.4作业许可审批有下列情况之一出现,则许可视为无效:

4.1.4.1危险条件进一步恶化,许可证的措施无法有效控制时;

4.1.4.2主要作业人员发生变化时;

4.1.4.3发生险情需要撤离时。

4.2各类危险作业活动的适用范围

4.2.1高处作业许可的适用范围:

4.2.1.1厂房结构安装及拆除作业;

4.2.1.2离基准面2米及其以上高度的其它作业。

4.2.2工业动火作业许可的适用范围:

4.2.2.1气焊、割作业;

4.2.2.2电焊作业;

4.2.2.5在油罐(箱)等易燃易爆场所或附近进行产生火花的作业。

4.2.3限制空间作业许可的适用范围:

进入其他空间狭窄或活动受限的作业场所。

4.2.4带电作业许可的适用范围:

4.2.4.1在低压配电盘、控制柜、配电箱、电源干线上进行的一般带电维护作业;

4.2.4.2在400V以上高压用电设备、配电系统上进行带电或不带电的安装或维护作业;

4.2.4.3其他可能导致触电伤害的带电作业。

4.3危险作业许可证的签发:

4.3.1安委会负责危险作业活动的作业许可证签发。危险作业活动包括:

4.3.1.1级动火作业;

4.3.1.2带电作业;

4.3.1.3级高处作业;

4.3.1.4限制空间作业

4.3.1.5其他危险性较大的作业活动。

4.4危险作业许可的相关职责

4.4.1本着“谁主管,谁负责”和“管理者管安全”的原则,确定许可证的审批签发人及相关人员,并落实其职责。

4.4.2作业许可证签发人职责:

4.4.2.1负责管理范围内作业许可证制度的落实;

4.4.2.2指定一名安全监护人员,负责现场具体作业的安全检查、监督;

4.4.2.3负责对作业施工方案和安全环保措施进行审查;

4.4.2.4负责对作业负责人和监护人员提出具体安全要求。

4.4.3现场安全监督职责:

4.4.3.1负责对作业设备、设施及作业人员进行检查,落实许可证上的各项工作要求和安全措施;

4.4.3.2指定作业监护人,并对其进行必要指导和培训,确保监护人对设施的安全状态和人员的安全作业实施全程监控;

4.4.3.3每次作业前对作业现场的各项准备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确认;需要检测时,达到作业要求后,向作业申请人发出作业指令;

4.4.3.4对作业现场进行巡回检查,对不符合健康安全环境要求的情况有权要求作业人员立即整改;当作业出现不安全隐患或情况时,有权终止或暂停作业,并收回作业许可审批单;

4.4.3.5定期向签发人报告作业的安全状态,发现危急情况时,按规定的应急程序指挥应急处理。

4.4.3.8作业完成后负责对作业区域进行全面检查。

4.4.4作业负责人(作业许可申请人)职责:

4.4.4.1根据作业危险程度,申请办理作业许可证;

4.4.4.2对作业活动的安全负责,负责落实施工辅助机具、材料、设备、人员,按许可证的要求做好作业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4.4.4.3把所有的危险及安全预防措施告知所有与此项作业相关的员工,负责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交底;

4.4.4.4督促、检查、指导相关作业人员严格按照许可证要求进行作业;

4.4.5作业监护人职责:

4.4.5.1熟悉作业情况并懂得操作和使用灭火器材,熟悉报警和紧急关断要求;

4.4.5.2准备应急器材,对作业现场进行不间断的守护和监视;

4.4.5.3对作业现场周围至少5m范围内(包括任何隔墙或障碍物的另一边)进行检查;

4.4.5.4及时纠正施工人员的违章和不规范行为;

4.4.5.5发现异常情况时要求施工人员立即停止作业;

4.4.5.6提醒进入作业现场的人员注意存在的风险或环境影响。

4.4.6作业人员职责:

4.4.6.1具有相关的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和技术素质;

4.4.6.2懂得使用现场防护和必要的应急设备,掌握安全环保措施;

4.4.6.3对作业场地进行检查,确保安全良好的工作环境;

4.4.6.4密切注意作业场地的周围情况,做到“四不伤害”,如条件发生变化,随时准备停止工作,并向现场负责人汇报;

4.4.6.5每天工作完成后,及时清理好工作现场。

4.5作业许可审批单申请、审查和签发的办理

4.5.1提出申请:

4.5.1.1需要办理作业许可证的危险作业,在进行作业前,作业负责人应查看现场和环境状况,确认进行何种许可作业后,填写《作业许可审批单》,提出作业许可申请;

4.5.1.2根据作业许可的类型,填写《作业许可审批单》内容;

4.5.1.3作业许可证上应明确作业内容、作业起止时间、作业地点、直接作业人员、监护人、作业负责人、签发人等内容。

4.5.1.4申请者应在“作业起止时限”栏内注明作业的大致起止时间。根据作业许可审批单规定的时限要求(特殊情况具体确定),若超过时限,作业许可证自动作废,应重新办理。

4.5.2作业许可审批单的审查、签发

4.5.2.1作业许可审批单由安委会签发,安全工程师负责对许可证进行审查;

4.5.2.2审查者接到申请人的作业许可证申请后,应对所申请的作业许可内容和安安全措施进行审查和确认(包括到现场察看),有问题时,及时提出并整改;

4.5.2.3审查者在确认符合要求后,交相应的领导签发。

4.6.5危险作业许可的具体实施,按照相应的“作业控制程序”执行。

4.相关文件

动火作业安全控制程序

高处作业安全控制程序

带电作业安全控制程序

限制空间作业安全控制程序

5.相关记录

作业许可审批单

篇4:石化检维修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检维修作业过程中人员和国家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石油宁夏石化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生产装置停工检修及维修的安全管理。第二章装置停工检修安全管理第三条装置停工检修,公司应成立检修指挥部,安全环保、设备、技术、生产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对检修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其成员要分工明确,并对其业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行政一把手对本单位安全检修全面负责。第四条停工检修的生产装置应由装置负责人组织负责生产、技术、设备、安全及生产操作等人员共同对停工、工艺处理和开工过程中存在的风险进行评价,制订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计划,编制风险评价报告书,经公司相关部门批准后,对员工进行培训,同时对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交底。第五条承担检修项目的承包商,应按照项目所在单位的安全技术交底并进行现场勘察,对项目工艺和施工现场进行风险评价,制订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计划并明确责任,编制施工作业风险评价报告书,在检修开始5天前报机动处、质量安环处审查合格,同时对承包方人员进行培训后,方允许作业。第六条各单位在检修工作开始前,应对本单位参检员工和承包方的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检修教育。第七条外委的检维修项目在签订合同时,必须同时签订“安全合同”;甲乙双方必须遵守甲方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履行“安全合同”的各项条款。第八条凡参加检维修的特种作业人员都必须持有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否则不准作业。第九条装置停工方案内容应包括:1.停工范围及停工程序;2.各物料、公用工程的流向及处理方法;3.工艺处理的方法及安全措施;4.装置的盲板流程图;5.对重点的反应器、加热炉、大机组等,必要时,应制定单元停工方案;6.各项工作的标准及负责人。第十条各生产装置及公用工程系统的停车、各种物料的进出等,应以生产调度指令为准,服从公司统一安排。第十一条装置停工,可燃液体物料要退出装置区或送到装置的罐区存放;可燃固体物料要运出装置区;非可燃物料且开工后继续使用的应包装好,存放在不碍检修作业的区域;三废的排放应严格执行环保管理规定,不允许任意排放可燃、易爆、有毒有害、有腐蚀性的介质。第十二条停工期间,装置按计划储存物料的设备、管道、容器的出入口必须加盲板与外界隔离,并挂上锁挂签做好能量隔离。同时应安排操作工,定期巡检、记录,防止发生跑料、冒料、超温、超压等事故。第十三条装置停工时,厂房通风设施,有毒、有害物质及三废的处理设施,火炬系统等应最后停运,防止有毒、有害物质不能及时处理,酿成事故。第十四条存有易爆、可燃、有毒有害、腐蚀性物料的设备、容器、管道在检修作业前,应进行相应的蒸汽吹扫、热水洗煮、中和、氮气置换或空气置换,使其内部不再含有残余物料。气体分析应符合:可燃气体浓度(液体蒸汽)不超过该物质与空气混合物爆炸下限10%(体积),有毒气体含量不超过国家卫生标准,氧含量19%~23.5%(体积)。分析合格后应加盲板与系统隔绝。不进行检修作业的上述设备、容器、管道也应进行相应的工艺处理,以保证停工期间的安全。第十五条设备在工艺处理合格后需打开人孔时,其内部温度要降到40℃以下,压力要处于常压,设备上的人孔应从上至下依次打开。应先打开底部排空阀,确认内部不存有物料后,再打底部人孔。打开人孔时,螺母应对角逐渐松动,并应有防止物料溅喷伤人和人孔盖螺栓伤人的措施。在清洗容器内少量可燃物料残渣时,必须使用不产生火花的工具,严禁用铁器敲击、碰撞。第十六条装置停工工艺处理结束后,装置区内生产污水系统及其它地下管道系统的井、口、池都要封死盖严,明沟、暗井、地面、平台及其设备、管道外表(保温层)的油污、可燃、有害物料都要清理干净。第十七条装置的氮气系统应由专人管理,防止与仪表风、压缩风互串。第十八条装置全面检修开工,必须经公司检修指挥部停工验收小组联合验收合格,具备停工检修条件后,方可进行。停工验收小组联合验收合格的条件是:(一)装置停工工艺处理全部结束并达到安全动火条件,有退料、置换、分析的记录;(二)有盲板流程图及其盲板登记表;(三)符合上面的第十一、十二、十六、十七条要求。(四)风险评价和消减措施应符合《化工与销售分公司检维修施工作业风险管理规定(暂行)》要求。第十九条凡进入检修现场人员都必须按规定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品,做到安全着装。每个装置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急救器具、设专人保管。第二十条装置停工检修必须办理“作业许可证”。检修中必须严格用火、有限空间作业、临时用电、高处作业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第二十一条使用高压水枪作业,必须执行其安全操作规程,采取防护措施。第二十二条停工检修期间,厂区消防道路必须保证畅通无阻,消防水和消防、急救装备必须处于充足和完备好用状态。第二十三条检修期间不接待参观、实习人员,实行24小时厂区专人巡逻检查,关键设备、要害部位应建立必要的安全保卫措施。第二十四条检修现场要做到文明施工,严禁野蛮操作,建立良好的安全作业环境。(一)检修使用的设备、材料、化工料等物质都要整齐有序地存放在适宜地点;(二)检修更换下来的带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旧金属设备、管道等,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置;(三)检修更换下来的设备、管道、阀门、废旧物质及工业垃圾等,要及时清理、运出施工现场;(四)检修时,各种射源要妥善处置,做好防护或设警戒区,严防射源伤人;(五)检修时,不准碰砸篦子板、走梯、护栏及电缆;不准以工艺管线作为通道的基础,必要时应设垮线桥通行。拆除篦子板后的孔洞要布置警示和围栏,防止人员坠落,工作结束要立即恢复;(六)对容器、管道、设备等进行水压试验时,必须用两个量程相同并经校正的压力表安装在易观察的部位上。所有的紧固件都应紧牢,一般情况下不准用压缩气体作试压介质,特殊情况,使用压缩气体作试压介质时,须经试验单位的总工程师批准。无关人员不得在试验现场停留。(七)施工作业不应将生产设备、管道、电杆和建、构筑物作为钢丝绳承力的地锚,特殊情况需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第二十五条安全、消防、保卫人员要深入检修现场,实行安全监督检查,协助作业人员做好个人防护,拟定安全措施;纠正和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及其它违纪行为。第二十六条气防、医疗急救等部门应处于备战状态,备好急救药品、器械、车辆及救护人员。第二十七条检修项目完成后,施工单位要及时进行现场清理,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检修与生产双方应严格交接手续,检修项目应通过质量验收。在确认施工现场动火作业结束,安技装备复位并检验合格后,由检修所在单位组织对装置检修工作进行全面检查验收,达到开工条件时,方可进入生产开工准备阶段。第二十八条装置开工要制定开工方案,内容应包括:(一)单机试运、气密试验、气体置换和安技装备的调试的程序、方法及安全注意事项;(二)化工料、公用工程的引入方法、程序;(三)开工程序、范围、工艺参数;(四)开工过程的安全技术措施等。第二十九条接受易燃、易爆物料的容器、设备,在接受物料前必须按规定进行气体置换;应按盲板流程图逐个抽出盲板,并进行复核。第三十条检修后的压力容器、储罐、管道必须按规定进行试压、试漏和气密试验;通讯、照明、安技装备要全面检查处于完好;凡需要进行试验的设备、仪表都应试验检查合格;安全联锁都应进行实际联校,以确保装置开工生产的安全。第三十一条检修中新上的技改、技措项目都必须有相应操作规程及安全规程,并向操作人员及有关人员公布,做好培训。第三十二条装置开工,应按开工方案执行,服从公司调度统一指挥,检修单位应对其检修项目派驻“保运”人员,及时处理故障,保证正常运行。第三十三条开工前进行系统氮气置换要按开工方案进行。装置接送化工料时,要注意检查,防止跑、漏料;引入蒸汽要做好管道、设备的预热、排凝,防止水击损坏设备。第三十四条装置开工正常后,组织生产检修人员全面验收,分别整理技术资料归档。第三章?维修管理第三十五条检修计划必须在设备管理平台进行上报,批准后方可实施。第三十六条日常维修必须办理“作业许可证”,由申请作业单位的负责人提出申请并填写“作业许可证”,明确维修内容和技术要求,并对工艺过程可能产生危害进行识别,针对存在风险提出相应生产工艺削减风险措施并组织落实,分别在“设备检(维)修作业工作票”的相应栏内签字(栏内提出措施不能满足时可在空格内补充)。第三十七条维修单位根据维修所在单位提出的维修内容和要求及存在的风险对维修作业过程进行现场风险评价,提出削减风险措施并组织落实(栏内提出措施不能满足时可在空格内补充)。第三十八条检修结束后由甲乙双方有关人员共同对维修情况进行验证,确认无误后进行试验,达到标准要求,双方共同在“验收意见”栏内签字。第四章附则第三十九条本规定由机动处负责解释。第三二十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篇5:工作前安全分析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作业人员的健康与安全,在作业前识别出作业过程中的所有危害并评价其风险,进而制定并落实相应措施,以消除、预防、削减或控制可能的风险。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工作前安全分析管理规范》(Q/SY1238-2009)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所属的炼油化工企业(以下简称炼化企业)及为其服务的承包商。?第三条本规定规范了炼化企业及为其服务的承包商作业前工作安全分析的范围、方法及安全管理要求。第四条名词解释(一)工作前安全分析(简称JSA):是指事先或定期对某项工作任务进行危害识别、风险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制定和实施相应的控制措施,达到最大限度消除或控制风险的方法。(二)工具箱会议:是指作业人员在作业前,集中在一起,由作业负责人或技术人员对工作进行交底,同作业人员沟通工作中风险及安全措施的短暂、非正式的会议。因一般情况下都是在作业人员拿好工具箱准备作业,或坐在工具箱上开的会,所以形象的叫做工具箱会议。第二章职责第五条炼油与化工分公司组织制定、管理和维护本规定。炼化企业根据本规定制定、管理和维护本单位的工作前安全分析管理实施细则,各相关职能部门具体负责本规定的执行并提供培训、监督与考核。第七条炼化企业基层单位按要求执行工作前安全分析管理实施细则,对本规定提出改进建议。第八条承包商负责本单位作业活动的工作前安全分析和预防措施的落实。第三章管理要求第一节工作前安全分析的范围第九条炼油化工装置、电力装置等运行操作有操作规程的除外,所有施工、安装、检修、装卸、搬运、装饰、清理等作业活动都应进行工作前安全分析。第十条新开展的作业活动、非常规(临时)的作业活动必须事先针对该项作业活动进行工作前安全分析。第十一条当某项作业活动没有操作规程涵盖时或现有的操作规程不能有效控制风险时,应针对该项作业进行工作前安全分析。第十二条当改变现有的作业,应确认变更或不同的部分,补充进行工作前安全分析。第十三条需要评估现有作业的危害及潜在的风险时,应进行工作前安全分析。第十四条现场作业人员均可根据当前的工作任务提出工作前安全分析的需求。第十五条当作业内容、步骤或程序、所使用工具和材料、作业者资质或素质、作业环境条件(包括季节、气象、温湿度等自然环境条件)相同或等同,仅作业地点和具体时间不同的重复作业,必须按照此前的工作前安全分析结果进行确认,变更或不相同的部分必须补充进行工作前安全分析。第二节工作前安全分析程序及要求第十六条所有的作业活动或具体作业项目应由属地单位负责人指定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对工作任务进行初步审查,确定工作任务内容,判断是否需要做工作前安全分析,制定工作前安全分析计划。第十七条属地单位项目负责人在作业前选择熟悉工作前安全分析方法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及从事该项作业的相关人员,组成分析小组,以讨论会方式进行工作前安全分析。第十八条小组成员应了解工作内容及所在区域环境、设备和相关规程。第十九条分析小组审查工作计划,将作业按先后顺序划分为若干工序或步骤,搜集相关信息,实地考察工作现场。重点核查以下内容:(一)以前此项工作任务中出现的健康、安全、环境问题和事故。(二)工作中是否使用新设备。(三)工作环境、空间、照明、通风、出口和入口等。(四)工作任务的关键环节。(五)作业人员是否有足够的知识、技能。(六)是否需要作业许可及作业许可的类型。(七)是否有严重影响本工作安全的交叉作业。(八)其他。第二十条分析小组针对每步工序,识别每项任务或步骤所伴随的危害因素。识别危害因素时应充分考虑人员、设备、材料、方法、环境五个方面和正常、异常、紧急三种状态。第二十一条按照发生机率和严重性对存在潜在危害的关键活动或重要步骤进行风险评价。根据判别标准确定初始风险等级和风险是否可接受。风险评价应选择适宜的方法进行。第二十二条分析小组应针对识别出的危害因素,考虑现有的预防/控制措施是否足以控制风险。若不足以控制风险,则提出改进措施并由专人落实。在选择风险控制措施时,应考虑控制措施的优先顺序。第二十三条制定出所有风险的控制措施后,还应确定以下问题:(一)是否全面有效的制定了所有的控制措施。(二)对实施该项工作的人员还需要提出什么要求。(三)风险能否得到有效控制。第二十四条风险识别及所有控制措施制定后,应填写《工作前安全分析表》(见附录A),描述每一项任务或步骤,列出方法、设备、工具、材料和技术要求,分析小组人员取得一致意见,确认签字。第三节作业风险的沟通第二十五条工作前安全分析结果没有得到有效沟通、措施未有效落实、未向参加该项作业的全体人员进行交底不得开始作业。需要办理作业许可证的作业活动,作业前应获得相应的作业许可。紧急状态下的工作任务,如抢修、抢险等,执行应急预案。第二十六条承包商所做工作前安全分析由承包商项目主管审批,应同步提交属地项目负责人审核备案;有工程监理的作业项目,应报监理人员审核。第二十七条作业前应召开工具箱会议,进行有效的沟通,确保:(一)让参与此项工作的每个人理解完成该工作任务所涉及的活动细节及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和每个人的职责。(二)参与此项工作的人员进一步识别可能遗漏的危害因素。(三)作业人员意见不一致,异议解决后,达成一致,方可作业。(四)在实际工作中条件或者人员发生变化,或原先假设的条件不成立,则应对作业风险进行重新分析评价。第二十八条属地单位和作业单位项目负责人应确保开工前所有风险控制措施已落实到位,召开工具箱会议的同时填写《工作前安全分析作业人员评价表》(见附录B),判断作业人员对作业任务的胜任程度。评价结果有一项不足3分,应对相应作业人员重新培训工作前安全分析相关内容。第四节现场监控及信息反馈第二十九条在作业过程中应严格落实风险控制措施,根据作业许可的要求,指派相应的负责人监督整个工作过程,特别要注意工作人员的变化和工作场所出现的新情况以及未识别出的危害因素。第三十条任何人都有权利和责任停止他们认为不安全的或者风险没有得到有效控制的工作。第三十一条若发现工作前安全分析过程中的缺陷和不足,及时向工作前安全分析小组反馈。如果作业过程中出现新的隐患或发生未遂事件和事故,应立即停止作业,分析小组重新进行工作前安全分析。第三十二条作业任务完成后,所有作业人员,特别是作业项目负责人有义务将作业过程中新发现的危害、新采取的有效风险削减措施向分析小组报告,分析小组应进行作业项目的回顾与总结,完善该项工作的工作前安全分析,填写到《工作前安全分析表》中。第三十三条工作前安全分析小组应根据作业过程中发生的各种情况提出完善该作业程序的建议,不断修订和完善,作为下次同类作业的重要指导依据。第四章审核、偏离、培训和沟通第三十四条各炼化企业应将本规定纳入体系审核,必要时可组织专项审核;发生偏离应报炼油与化工分公司批准,每一次授权偏离的时间不能超过一年;各炼化企业应组织培训,相关员工都应接受培训;本规定在炼化企业内部及相关方之间进行沟通。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本规定由炼油与化工分公司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