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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设备(受限空间)作业安全制度

2024-01-15 阅读 3953

进入设备(受限空间)作业安全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进入设备(受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发生缺氧、中毒窒息和火灾爆炸事故,保证职工生命和公司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凡在生产区域内进入或探入炉、塔、罐、槽车以及管道、烟道、隧道、下水道、沟、坑、井、池、涵洞等封闭、半封闭设施及场所作业统称进入设备作业。第三条?凡进入设备(受限空间)作业,必须办理《进入设备(密闭空间)作业许可证》(样式附后)。未办理作业许可证,严禁进入设备作业。第四条?进入设备(受限空间)作业必须设专人监护,注明作业时间,不得在无监护人或作业时间以外作业。第五条?进入与盛有有毒、有害、易燃、可燃或能令人窒息的气体、液体容器或管道相连的设备(密闭空间)必须采用盲板隔离,盲板要有标识与登记。第六条?进入设备(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办理程序1、进入设备(受限空间)作业负责人向相关的工艺部门提出申请。2、工艺部门负责对要进入设备进行隔离、清洗、吹扫、空气置换等工艺处理,工艺值班长负责填写进入设备作业许可证,工艺值班长根据作业现场情况,组织作业负责人等有关人员落实作业条件和其它补充措施(与本次作业有关的具体措施前划“√”,其中1—10条由工艺监护人员确认签字;11—16条由作业负责人确认签字;其它补充措施按照分工范围,分别由工艺监护人员和作业负责人确认签字),安排对设备内的可燃气体、氧气、有毒气体的浓度进行分析,安排作业监护人,并与监护人一起对作业条件逐项检查、确认,负责向作业人员交底。在设备内部气体检测分析合格后,将分析报告单与盲板隔离图(或表)附在进入设备作业许可证存根上。工艺部门经理助理以上领导在对上述各点全面复查无误后,在进设备(受限空间)许可证上签字。3、安全管理部门主管最后确认无误后签字批准作业。特殊情况下由公司主管领导审批。4、以上任何签字不允许别人代签。5、进入危险性较大的设备内作业时(如进入装有催化剂等有特殊要求的设备作业时),要采取特殊预防措施,进入设备作业许可证要经生产部门经理审查、批准。第七条?进入设备(受限空间)作业化验分析1、进入设备作业必须对氧含量进行化验分析;其它分析项目由工艺值班长确定。2、取样分析要有代表性、全面性。设备容积较大时要对上、中、下各部位都要取样,保证设备内部任何部位的可燃气体浓度和含氧量合格(可燃气体爆炸下限大于或等于4%时,指标为小于或等于0.5%,爆炸下限小于4%时,指标为小于或等于0.2%,氧含量19.5—23.5%为合格),有毒有害物质不超过国家规定的“车间空气中有毒、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的指标。设备内温度宜在常温左右,作业期间应至少每隔4小时取样复查一次(特殊要求分析结果报出后,样品至少保留4小时,分析报告单附在作业许可证存根上),如有1项不合格,应立即停止作业。分析合格后,如超过1小时才作业,必须再次进行化验分析。间断作业则需要重新分析,重新办理许可证(间断30分钟及以上为间断作业)。3、化验工负责进设备的相关分析工作,填写化验报告单,在《进入设备(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上签字。第八条作业监护人的资格与职责1、作业监护人应熟悉作业区域的环境和工艺情况,有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的能力,懂急救知识;2、作业监护人在作业人员进入设备作业前,负责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落实不好或安全措施不完善时,有权提出暂不进行作业;3、作业监护人应清楚进入设备作业人数,与作业人员确定联系信号,在出入口处保持与作业人员的联系,严禁离开作业现场。在发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制止作业,并立即采取救护措施。4、作业监护人不得随同进入设备,如有特殊原因监护人必需离开则进设备作业暂时停止,人员必须撤出设备外,直到监护人到岗进设备作业才可恢复第九条进入设备(受限空间)作业人员的职责1、持进入设备(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方可作业;2、进入设备(受限空间)作业的任务、地点(位号)、时间与作业许可证不符不得作业;3、作业监护人不在场监护不得作业;4、劳动保护着装和器具不符合安全规定不得作业;5、对违反本制度强令作业或安全措施没落实时,有权拒绝作业;6、进入设备(受限空间)作业应控制进入作业人员数量和连续作业时间。第十条进入设备(受限空间)作业期间,严禁同时进行与该设备相关的试车、试压、试验等工作及活动。第十一条进入设备作业的综合安全技术措施1、工艺部门领导指定专人对监护人和作业人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内容应包括所从事作业的安全知识、作业中可能遇到意外时的处理和救护方法等;2、带有搅拌器等转动部件的设备,必须在停机后切断电源,在开关上挂“有人检修、禁止合闸”标示牌,并设专人监护;或采取摘除保险等措施;3、进入设备作业,必须遵守用火、临时用电、起重吊装、高处作业等有关安全规定,进入设备(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不能代替上述作业许可证,所涉及的其它作业要按有关规定办理许可证;4、设备的出入口内外不得有障碍物,应保证其畅通无阻,便于人员出入和抢救疏散;5、进入设备作业一般不得使用卷扬机、吊车等运送作业人员,特殊情况需经公司批准;6、进入设备作业所用照明应使用安全电压和安全行灯,在金属设备内及特别潮湿场所作业,其安全行灯电压应不超过12伏且绝缘良好;7、严禁将非防爆及非安全电压电气带入设备。8、进入设备作业的人员、工具、材料要进行登记,作业前后应清点,防止遗留在设备内;9、设备外的现场要配备一定数量符合规定的应急救护器具和灭火器材;10、作业人员进入设备前,应先拟定紧急状况时的外出路线、方法。设备内作业人员每次作业时间不宜过长,应安排轮换作业或休息;11、为保证设备内空气流通和人员呼吸需要,可采用自然通风,必要时可采用强制通风方法(不允许直接通氧气);12、在特殊情况下,作业人员可戴长管式面具、氧气呼吸器等,但佩戴长管面具时,一定要仔细检查其气密性,同时防止通气长管被挤压,吸气口应置于空气新鲜的上风口,并有专人监护;13、出现有人中毒、窒息的紧急情况,抢救人员必须佩戴隔离式防护面具进入设备,并至少有1人在外部做联络工作;14、以上措施如在作业期间发生变化,应立即停止作业,待处理并达到安全作业条件后,方可再进入设备作业。第十二条进入设备(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1、进入设备(密闭空间)作业许可证一式四联,第一联为安全管理部门存档,保存期为一年;第二联存放在密闭空间的所属部门(工艺部门);第三联由监护人持,监护时随身携带;第四联;由作业人员持,作业时随身携带;2、进入设备(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是进入设备作业的依据,不得涂改、代签,有的栏目不需要填写时,一律用“/”表示;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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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抽堵盲板作业安全制度

1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生产区域内的带料盲板抽堵作业,以及在设备检修和抢修中,设备、管道内存有物料(气、液、固态)及一定温度、压力情况下的盲板抽堵作业。

2职责

本制度的实施由作业单位负责,安全环保处负责监督实施。

3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规定

3.1所选盲板板材要适宜、平整、光滑,经检查无裂纹和孔洞;盲板的直径应依据管道法兰密封面直径制作,厚度应经强度计算;高压盲板应经探伤合格;盲板应有一个或二个手柄,便于识别和抽堵;盲板垫片选材应按管道内介质的性质、高压温度选用合适的材料。

3.2盲板抽堵作业必须办理《危险作业审批单》,否则,不准进行作业。

3.3盲板抽堵作业前,对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情况,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3.4在有毒气体的管道、设备上抽堵盲板时,非刺激性气体的压力应小于26.66KPa(200mm汞柱);刺激性气体的压力应小于6.67KPa(50mm汞柱);气体的温度应小于60℃。

3.5盲板抽堵作业时,应有专人监护,作业结束前监护人员不得离开作业现场。作业复杂、危险性较大的场所,除监护人外,还应有消防队、医护人员等到场。如涉及整个生产系统,安全环保处负责人必须在场。

3.6在易燃易爆场所盲板抽堵作业时,应使用防爆工具,照明应使用防爆灯具,禁止用铁器敲打管线法兰等。作业点30米内不得有动火作业。

3.7严禁在同一管道上同时进行两处或两处以上的盲板抽堵作业。

3.8抽堵多个盲板时,应按盲板位置图及盲板编号,由作业负责人统一指挥作业。每个抽堵盲板处应设标配表明位置。

4检查考核

本制度由安全环保处负责监督实施。如发现违反上述管理制度情况时,安全环保处有权根据情节严肃处理。

篇3:带气作业安全制度

一.区域安全运行经理负责组织工程、施工及子公司人员制定《燃气管道带气作业施工申请表》。

二.《燃气管道带气作业施工申请表》提交有关部门审核、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操作。

三.区域公司依据《燃气管道带气作业施工申请表》组织施工队实施作业,子公司经理负责配合施工队的带气作业及对外协调事宜。

四.带气作业工具、劳保服装要符合安全作业要求,需要配合必要的抢险车辆、通讯设备(手机)、消防器材等,并严格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保证安全、可靠。

五.带气作业时间尽量安排在用气低峰时段进行,以免影响用户使用。降压、停气及恢复供气等作业应事前通知用户(特别是升压及恢复供气时间);停气后的通气作业严禁在夜间(22:00至次日凌晨6:00)进行。

六.若在站内安排带气作业还须办理《临时动火申请表》与《燃气管道带气作业施工申请表》,同时提交有关部门审核、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操作。

篇4:盲板抽堵作业安全制度

第一章盲板管理要求

第一条盲板抽堵作业,是指在开停车、检修或抢修过程中,设备管道所存有物料及一定压力、温度情况下的盲板抽堵作业。

第二条盲板的选用、制作、使用必须符合安全要求:

1、盲板的直径应与阀门和管道的口径相适应,并且必须保证能承受运行系统管路的工作压力。

2、介质为易燃易爆物质时,盲板不能选用破裂时会产生火花的材料制作。

3、盲板应有大的突耳,并涂有特别的颜色,以达到醒目。

4、盲板以及与盲板相配合的垫片应按管道的介质的腐蚀特性、压力、温度选用合适的材料。严禁用有裂纹、伤痕的材料或石棉板作盲板材料。

第三条厂级、车间级必须建立盲板档案台帐,并进行编号。

第四条盲板由各使用单位按要求自行制作、保管、使用。

第二章盲板抽堵作业安全管理

第五条盲板抽堵作业人员必须配戴适用的个人防护用品,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抽堵盲板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监护。监护人应由有经验的人员担任。作业人、监护人必须按规定穿戴好相应的防护用品,监护人必须对作业相关的安全措施进行检查、落实。监护人必须坚守现场,并作应急处理。作业结束前监护人不得离开作业现场。

第六条在有毒、易燃液体系统进行抽堵盲板作业时,必须将有毒、易燃液体放入容器中进行对有毒物料的中和、易燃物料的收集回收处理。

第七条进行抽堵盲板作业必须确认部位,每个抽堵盲板处应在现场挂牌,表明盲板位置,相应记录台帐清理。对较大系统进行抽堵盲板工作,应绘制盲板分布图,防止因误抽堵盲板造成事故。

第八条在光气系统抽堵盲板时,应在系统泄压后保持微负压,以防止光气喷出造成事故。

第九条在易燃、易爆系统抽堵盲板时,应在系统泄压后保持微正压(煤气类<1.96Kpa,氨等刺激性物质<0.49Kpa,以防止空气吸入造成事故。

第十条作业复杂、危险性大的场所,除监护人外,还应有消防队、医务人员等到场。如涉及整个生产系统,生产调度人员和厂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必须在场。

第十一条在易燃易爆场所作业时,作业地点30m内不得有动火作业。工作照明应使用防爆灯具,并应使用防爆工具,禁止用铁器敲打管线、法兰等。

第十二条高处抽堵盲板作业应按规定办理《高处作业证》。

第十三条严禁在同一管道上同时进行两处及以上抽堵盲板作业。

第三章盲板抽堵作业证的审批及管理

第十四条《盲板抽堵作业证》由技安部门负责管理。作业证一式两份,作业单位或作业人保存一份,技安处留存一份。

第十五条盲板抽作业单位的安全员或领导,必须对作业所需采取的安全措施进行逐项落实检查完成后,通知厂技安部门办理作业证。

第十六条厂技安部门会同生产、设备部门,对作业所要采取的安全措施进行检查,需补充的安全措施必须全部落实完成后,方能办理作业证。

第十七条严禁涂改、转借《盲板抽堵作业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时,应重新办证。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九条本制度解释权属技安处。如有争议时由厂安全生产委员会仲裁。

篇5:运输作业安全制度

第1章总则

第1条为了规范运输作业,保证公司物资运输安全,降低公司运输成本,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运作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2条公司运输部的所有工作人员、公司涉及运输作业的相关部门和人员、安全管理相关人员均需遵守本制度。

第3条本制度所称运输均由运输部统一负责,运输内容包括以下5个方面。

1.从公司下属工厂的仓库到各地配送中心或大客户的长途产成品直运运输。

2.各地配送中心之间的产品调拨运输。

3.从供应商处提取原材料、设备、备件、包装材料、工具、耗材、办公用品等物资到工厂仓库的运输。

4.从港口、码头接收物资到仓库的运输。

5.工厂生产车间到仓库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运输。

6.从各配送中心到工厂的不合格品回收运输。

第4条本制度所称危险品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特性,在运输、装卸和储存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毁损和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资。危险物资以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的为准,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结果为准。

第5条本制度所称接运人员是指汽车司机、装卸员、押运员、入库管理员;运输人员是指汽车司机和押运员;收货单位包括公司的区域配送中心、仓库直接送达的客户、联运中的中转方。

第2章运输准备和调度

第6条采购部、仓储部、生产部、销售部、配送中心要进行物资运输,需提前2个工作日联系运输部调度员,并协助运输部进行作业计划。

第7条运输部接到货运通知和登记后,调度员要严明各种运输单据,及时安排车辆进行运输。

第8条调度员应当对下图所列的4类情况非常熟悉。

第9条运输主管和调度员根据货运任务以及物资规格、数量、运输要求等合理规划线路,安排车辆、司机、押运人员。

第10条调度员不得派人情车和关系车,不得推诿延误派车,不得甩派。否则,所造成的物资供应短缺等情况,概由调度员负责。

第11条如遇车辆紧张或任务增多时,调度员应当保证仓库和配送中心的紧需物资、重点物资、大宗物资以及大客户物资的运输,其次按照运输业务的轻重缓急安排运输,确保公司生产和销售正常运营。

第12条公司车辆不能满足任务需求时,可安排社会车辆或者寻找第三方物流进行运输,但必须注意满足安全、准时等要求。

第13条如有长、大、重、超高物资,调度员需要提前按照规定向始发地公路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申请由国务院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式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第14条调度员在分配车辆和运输人员时,应当注意长途运输应派两名司机轮换开车,以免因疲劳驾驶造成安全事故。

第15条安排好运输的车辆和司机等之后,调度员需要填写《运输派车通知单》,通知单的具体形式和内容可以参考下表中的示例。

运输派车通知单

第16条司机和押运人员接到运输任务后,应当及时作好出车准备。

1.司机需及时检查车辆情况,及时排除车辆故障。

2.长途司机和押运人员需提前调整、安排好私人事务,方便出车。

第3章接运管理

第17条在供应商不安排送货时,相关部门应当通知运输部接运物资。确定接运后,运输部应当与仓储部、销售部一起,与供应商协商确定合适、经济的接运方式:到车站、码头提货,到供应商处提货,专用线到货接运。

第18条公司内部产成品、半成品和原材料等物资的长距离运转工作或者大件物资的搬运工作,也需要运输部进行接运。物资的收货和发货部门均应提前作好计划,提前通知运输部进行接货或送货。

第19条接运时,接运人员应进行卸车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按运输单据查对箱号和货号。

2.对施封袋、苫垫、铅封等进行检查。

第20条单据和外包装确认无误后,接运人员应当拆箱对物资进行检验。特别注意以下两种情况。

1.对特殊贵重物资应当逐个检验。

2.易燃、易爆等危险品是否有拆包或者破损痕迹。

第21条接运人员确认物资无误后,方可进行装货工作,不得先装货,后查验。

第22条接运人员和承运商或供应商办理物资交接手续时,具体操作方式如下表所示。

手续交接办理方式示意表

第23条接运时,接运人员应做好现场交接工作,同时保留经双方签字的验收记录。

第24条接运工作完成后,押运员应当将做好的物资接运记录交调度员存档。

第4章发运管理

第25条发运运输包括以下4种情况的运输。

1.从工厂仓库到各地配送中心的运输。

2.从工厂仓库直接运送批量物资到客户手中的运输。

3.从仓库到空海运港口办理托运的运输。

4.从仓库运到第三方物流等中转方处的运输。

第26条当配送中心需要从工厂仓库调拨物资时,应提前作好调拨计划送达仓储部,由仓储部安排出库物资,并通知运输部运货。

第27条客户订单下达,且为由仓储部直接送达客户或运往空海运港口进行转运的,应由仓储部备货,并提前通知运输部运货。

第28条对于长途运输物资和贵重物资,应当予以办理保险。办理保险的时候要选择合适的险种,交代清楚赔付的范围,并按要求清晰地填写保单。

第29条运输部装卸员、押运员应协助仓储部出库管理员进行备货、理货和清点活动。

第30条押运员、装卸员要对备好的物资进行复核,根据提货单仔细地检验货别、品名、规格、数量、印鉴等,发现问题立刻和有关部门联系。

第31条查验无误后方可由出库管理员、押运员协助装卸员进行装货作业。

第32条物资发运后,应立刻向客户、配送中心、第三方物流等收货单位通报到站时间、车号、件数、重量,以便做好接收物资的准备或者衔接工作。

第5章装卸作业管理

第33条装卸员工作前须合理穿戴防护用品,并认真检查所用工具是否完好可靠,不准超负荷使用。

第34条装卸时应做到轻装轻放、重不压轻、大不压小、堆放平稳、捆扎牢固。

第35条人工搬运、装卸物件应视物件轻重配备人员。当多人搬运同一物件时,要有专人指挥,并保持一定间隔、一律顺肩、步调一致。

第36条堆放物件不可歪斜,高度要适当,对易滑动件要用木块垫塞。不准将物件堆放在安全道内。

第37条装卸散装物资时,车厢要严密整洁、装足卸净,防止混杂污染。

第38条用机动车辆装运物资时,不得超载、超高、超长、超宽。如遇必须超高、超宽、超长装运时,应按交通安全管理规定,要有可靠措施和明显标志。

第39条装车时,装卸员要注意站立的位置。车辆行驶过程中,禁止押运人员站在物件和前拦板之间。车未停稳,任何人不得上下车。

第40条起吊装箱件时,应先检查箱体底脚是否牢固完好,按吊线标志挂在规定吊点,并经试吊确认稳妥后方能起吊,严禁工作人员站在吊物下面。

第41条使用卷扬机、钢管滚动滑移物资时,要有专人指挥,路面要坚实平整,绳索套结要找准重心,保持直线行进,棱角快口部位应设垫衬,卸车或下坡时应加保险绳,物资前后和牵引钢丝绳边不准站人。

第42条严禁将易燃易爆类化学危险物品与其他物资混装,同时,要轻搬轻放。搬运场地不准吸烟,车箱内不准坐人。

第43条对国家或部委已颁布包装标准的物资,必须按照标准进行包装;没有包装标准的物资按照交通部颁布的《水路、公路运输包装基本要求》执行。凡包装不符合标准或要求以及包装破损、异样或者包装内有明显异响有碍运输质量的物资均不得装运。

第6章在途行车管理

第44条运输人员在运输过程中要认真负责,定时、定点检查运输的物资,发现异常应及时采取措施,并及时汇报调度员。

第45条在运输过程中,运输人员不得擅自改变行车路线或者违章运行。调度员应用GPS定位导航系统随时追踪、了解车辆行驶信息。

第46条运输中遇到重大自然灾害时,运输人员应当第一时间和运输部联系,如果通信中断,需要服从当地政府的安排,不得擅自作出决定。对于因不听从指挥、擅自采取不适当措施而造成的损失,运输人员要负担部分损失并接受处罚。

第47条夜间行车应注意安全,不得长时间疲劳驾驶,长途运输应定时进行轮换驾驶。

第48条运输贵重物资、危险物资时,运输人员应当按照以下要求执行。

1.运输贵重物资途中不准停车,如遇特殊情况必须停车时,需要采取保护、监护措施。

2.运输危险物资中途需要停车时,严禁吸烟或者靠近高温明火场所。

第49条押运员应当作好运输记录,运输任务完成后将运输记录上交调度员。运输记录应当包括4项内容。

1.运输途中的停车时间、次数、事由。

2.运输途中出现的机车故障、修理。

3.运输途中出现的物资损坏、修补。

4.司机轮换等。

第7章交付作业管理

第50条汽车运输到达后,根据收货情况,除将普通到货按流向卸入货位外,对需要中转的联运物资,应当办理仓储和中转作业。办理方式涉及以下两大类。

1.对于需要中转的公路联运物资,应当办理驳仓手续,填制“货物驳运、拼装、交移凭证”,分别移送到有关货组。

2.对于公路转铁路、公路转水运、公路转航空的物资,分别移送有关仓库,办理仓储以及中转作业。

第51条运输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地点卸货,如收货单位有其他要求,应及时向调度员讲明,以便重新调整安排。

第52条收货单位应当凭《提货单》进行提货,押运员和司机应仔细检查《提货单》是否有误,物资的名称、数量、规格是否与运输单据信息一致。凭证验收通过后,方可允许收货人员进行卸货检查。

第53条卸货检查完毕后,由对方的装卸人员进行卸货,卸货过程中运输人员应当严格看管物资,一同进行清点。

第54条卸货完毕后办理交接,运输人员应当积极配合收货单位进行查点,如有污染、变质、短缺、盈余等问题应当填写交货记录,并立即上报调度员和仓储部等候调查处理。

第55条货物移交后,运输人员应要求收货人员在交接单上签字、盖章,交接凭证由运输人员带回并上交调度员。

第8章附则

第56条本制度由运输部制定,由总经办审核批准。运输部对本制度有解释、修订、废除的权利。

第57条本制度自**年**月**日起生效并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