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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上加油站(船)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

2024-01-15 阅读 6198

水上加油站(船)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水上加油站(船)供受油作业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保障人命财产安全,防止船舶供受油作业污染长江水域和重大恶性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长江海事局管辖水域内从事水上加油作业的加油站(船)以及有关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海事局及其所属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本规定的监督实施。

第四条从事供油作业的水上加油站(船)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水上加油站应满足国家规定的安全与防污染技术的标准,供油船舶、设施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条件,具备有效的技术证书;

(二)配备足够的持有有效证书和有关专业培训合格证的人员;

(三)符合消防技术要求,持有消防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四)建立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

(五)配备相应的防污设备和器材,并编制应急预案;

(六)水上加油站应取得《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认可证》。

第五条水上加油站的布点应结合辖区实际,满足有关主管机关的统一规划。

第六条水上加油站(船)从事供油作业应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经审核取得《水上加油站(船)安全作业与防污染备案证明》(格式见附件1)后,方可从事供油作业。

(一)加油站靠泊负荷、前沿水深及周围水域环境情况的说明(适用固定加油站),加油船技术资料(适用流动加油船);

(二)消防设备清单;

(三)安全防护和防污染设备(器材)清单;

(四)供受油作业操作规程;

(五)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值班制度、防火制度、污染事故应急计划或预案等);

(六)固定码头作加油站的,应按要求建立并提交码头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文件。

第七条加油站(船)供受油作业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作业前,必须检查管路、阀门及其它相关设备,确保处于良好状态,堵好甲板排水孔,关闭有关通海阀,对可能溢油的地方,放置集油容器。备妥消防器材,供受油作业周围杜绝明火作业。供受油作业双方必须认真检查并填写《供、受油作业安全检查表》(格式见附件2),落实安全与防污染措施。

(二)作业中,要配备有足够的值班人员。值班人员应坚守岗位,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掌握作业进度,控制输油速率、压力,防止跑、冒、滴、漏。出现有不安全或污染的情形,应立即停止作业,待采取切实可行的有效措施后方可恢复作业。

(三)停止作业时,必须关好相关阀门。收解输油管时,必须事先用盲板将软管封好或采取其它有效措施,防止软管内残油流(滴)入长江。

第八条在作业中发生安全与污染事故,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扩大,报告海事管理机构并接受调查处理。

第九条受油船舶应将加油作业情况准确记入《油类记录簿》和《轮机日志》,加油站应将供油情况记载值班记录簿内。

第十条加油站(船)应按《内河避碰规则(1991)》的要求显示信号,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夜间应对照明灯光进行妥善遮蔽,不得影响过往船舶的航行安全。

第十一条加油站(船)的避雷设施及防静电设施应符合国家标准。加油站(船)应设置禁烟区域,禁止无关人员进出。

第十二条供、受油船舶靠泊时,应垫软靠把。供受油作业时,应关闭烟囱帽,带好火星熄灭器,加油现场作业人员禁止穿尼龙化纤服装,严禁使用非防爆型灯具照明。在加油过程中严禁铲锈、发报、使用雷达、充气、吸烟及其他影响安全的行为。

第十三条如遇雷电、大风等影响安全作业的恶劣天气,应立即停止作业。

第十四条港内或港口附近水域流动的加油船舶,除遵守油船的有关管理规定外,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船舶进、出港,可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办理定期申报手续,定期申报期限不超过一个月。

(二)加油船在固定水域流动销售期间可办理短期定期签证手续,短期定期签证有效期不超过一个月。

(三)加油船一次性多点配送涉及两个及以上的海事管理机构管辖范围时,申请人应向始发港和终点港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分别申请办理短期定期签证。

加油船配送作业时,应向作业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十五条加油站(船)因故停止营运时,应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留足值班人员,保证停止营运期间加油站(船)的安全。加油站(船)停止营运超过二个月恢复营运时,加油站(船)单位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重新申请备案。

第十六条加油站(船)每季度应当向当地的海事管理机构书面报告供油作业情况,包括供油艘次、供油数量等。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二00八年一月一日起实施。原《长江海事局辖区水上加油站(船)安全管理办法》(长海船舶[2003]1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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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公司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与范围

为实现对公司交通安全的有效管理,减少和杜绝交通违章行为,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交通安全管理。

2.术语和定义

2.1场(厂)内机动车辆作业操作证

由公司、基层单位逐级审查,政府主管部门培训考核颁发的驾驶资格证,允许驾驶车辆:铲车、起重车辆。

2.2企内机动车辆准驾证

由公司、基层单位逐级考核、审查,为驾驶员颁发的安全资格证,允许驾驶车辆:乘用车、货运汽车和产品车。

2.3驾驶员安全例会

由各车辆管理单位组织的驾驶员集中强化学习教育例会。

2.4周安全活动

也称安全活动日。车辆管理单位每周一次的安全生产主题活动。

2.5零散车辆单位

车辆在10台车(包括特种车辆)以下不按建制车队进行标准化管理的车辆管理单位(包括派出执行现场施工任务的临时车组)。

2.6长途车辆

到300km及其以上执行任务的车辆。

2.7大宗任务

需要多台车集中拉运或长时间执行同一任务的拉运项目。如产品发运、大型搬迁、三超拉运、大型吊装、编组拉运任务、长期拉运(值班)任务等。

2.8特殊拉运

拉运如油品、爆炸物品、放射物品、抢险急救物资等特殊物品的运输任务。

3.职责

3.1质量安全环保部负责在岗驾驶员的综合管理和企内机动车辆准驾证的审核、发证、审验,车辆运行管理的监督检查、长途车辆审批、安全预案审批等管理。

3.2人力资源部负责申请企内机动车辆准驾证驾驶员的审验,负责场(厂)内机动车辆作业操作证驾驶员的培训、取证、审验等管理。

3.3生产制造部负责车辆大修、二级维护检测,厂内机动车辆的监督管理,组织车辆报废技术鉴定。

3.4财务资产部负责车辆(包括产品车试车)保险的购置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报废车辆的管理和处置。

3.5保卫部负责特殊拉运的安全监督管理。

3.6车辆管理单位负责本单位驾驶员、机动车辆的日常管理。

4.管理内容

4.1管理通则

4.1.1车辆管理单位应设置交通安全管理机构,设立专职或兼职安全员。

4.1.2企内驾驶员和机动车辆应实行车队化集中管理。

4.1.3车辆单位应建立企内机动车辆档案、驾驶员档案、交通安全培训教育记录、交通风险评估、驾驶员安全行驶公里数统计档案、长途车辆审批台帐、交通安全检查记录、隐患整改记录、道路交通事故档案等交通安全管理记录。

4.2驾驶员管理

4.2.1企内机动车辆准驾证

凡驾驶公司机动车辆的在岗、试岗职业驾驶员应按本规定申领企内机动车辆准驾证,任何人未取得准驾证不得驾驶公司机动车辆。

4.2.1.1准驾证申请条件

申领企内机动车辆准驾证须为公司在岗驾驶员和确系工作需要经审查、考试合格的车管人员、安全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领企内机动车辆准驾证:

a)驾驶大型、重型、危险货物及特种专用车辆的驾驶人员不足5年或15×104km以上的安全驾驶经历和未经过相关安全知识培训并持证上岗的;

b)驾驶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的驾驶人员有负主要及以上责任交通死亡事故记录的;驾驶其它车辆驾驶人员三年内有负主要责任及以上责任交通死亡事故记录的;

c)身体条件不符合GB/T18463《机动车驾驶员身体条件极其测评要求》中的在职驾驶员标准要求的;

d)新培训取得驾驶证不足一年的;

e)不符合公司用工规定的。

4.2.1.2申领核发程序:

a)驾驶员个人填写《机动车辆准驾证取证申请表》;

b)交验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核发的有效驾驶证;

c)公司进行逐级审批和综合素质审查,填写《机动车辆准驾证颁证资格审查表》;

d)质量安全环保部进行必要的驾驶技能和安全知识考试、考核;

e)由公司HSE委员会办公室核发企内准驾证。

4.2.1.3驾驶员因工作需要改换所驾车型,应向公司HSE委员会办公室申领新的准驾证。

4.2.1.4发生事故或发生致命违章、严重违章事件的驾驶员下岗或停车反思半年以上的,原准驾证吊销,重新上岗需申领新的准驾证。

4.2.1.5职能部门安全管理人员有权收缴、吊扣违章驾驶员的准驾证,并在档案里记录其违章行为。

4.2.1.6企内准驾证每年审验一次。企内准驾证由质量安全环保部负责建档管理。

4.2.1.7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车辆管理单位负责到公司HSE委员会办公室办理注销手续:

a)已取得企内准驾证的驾驶员出现4.2.1.1所列情形的;

b)驾驶员因调离、转岗、退休等原因不再驾驶企内机动车辆的。

4.2.2驾驶员日常管理

4.2.2.1车辆管理单位应建立驾驶员档案,对驾驶员安全行车情况进行全面记录;

4.2.2.2车辆管理单位对驾驶员应实施动态管理,每月对驾驶员进行动态分析,提出相应管理或监控措施。动态分析基本步骤为:

a)由安全第一责任者组织安全领导小组对全体驾驶员进行驾驶行为、驾驶心态、影响因素的全面排队分析;

b)分析评估内容按照《驾驶员岗位风险评估表》进行,由安全员建立动态分析基本台帐和记录;

c)根据分析结果对驾驶员进行A、B、C类定性分类,并对A、B类提出针对性的具体监控措施,措施应明确到人、具体到点;

d)动态分析结果应建立公布栏,向全体驾驶员公示,提醒驾驶员自我约束并互相监督;

e)由监控人根据监控措施实施监控;

f)监控结果在次月的动态分析时应进行评估,提出是否解除监控或改变措施。

4.2.2.3新上岗、复工、转岗驾驶员,实行三个月的A类监控,监控期内不准单独顶车。

4.2.2.4执行长途任务的驾驶员应选择责任心强,安全意识高、身体素质好、驾驶技术过硬、自律能力强、有较丰富驾驶经验的驾驶员。

4.2.2.5驾驶大型、重型、危险货物及特种专用车的驾驶员应对所驾驶车辆的基本性能以及装载的特种设备性能等有一定的了解;驾驶运输危险货物车辆的驾驶员应经过相关安全知识培训,掌握危险货物性能和一般的安全规程,持有有效的相关证件。

4.2.2.6身体状况差、安全素质低或多次严重违章、肇事的驾驶员应根据情节调换岗位。

4.2.2.7驾驶员应做到:

a)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的规章制度;

b)爱护车辆、服从调度、接受安全检查;车辆出车前、行驶中、收车回场后应按规定进行车辆检查,及时做好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保证车辆处于良好状态;如实汇报机动车辆出车情况;

c)参加本单位组织的各种安全活动学习,提高自身的安全意识和安全行车技能;

4.2.2.8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驾驶员有权拒绝驾驶车辆:

a)患有妨碍安全行车的疾病,有医院证明的;

b)违反规定装载物品,严重影响安全行车的;

c)装载危险物品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手续不全,没有专人押运的;

d)车辆存在严重故障,影响安全行车的;

e)无路单或行车路线、地点与路单不符的;

f)公车私用或车管干部、调度派私车的;

g)带车人违章指挥的。

4.2.2.9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驾驶员应承担相关责任:

a)驾驶无审批手续的车辆执行长途任务,驾驶员应负连带责任;

b)驾驶员执行长途任务未随车带《车辆长途审批表》,按无路单处罚;

c)对车管干部和带车人的违章指挥不加拒绝,照常执行的,驾驶员负同等责任;

d)凡配有安全带的车辆,行驶中驾驶员和乘车人没有按规定系安全带,追究驾驶员的责任;

e)明知所驾车辆有隐患,但不告知领导,仍然出长途的,造成的一切后果由驾驶员承担;

f)驾驶员在执行任务时,如无故延误、私自捎客、捎货或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及行车路线行车,所造成的全部损失及发生事故的全部责任由驾驶员承担;如系干部违章指挥,由违章干部和驾驶员分别承担责任;

g)驾驶员因酒后驾车、无证开车、开私车而引发事故的,一切责任自负,并按HSE奖惩规定严肃处理;

h)驾驶员擅自将车交与他人驾驶或私自教练他人学习驾驶的,对驾驶员按无证开车处罚。

4.2.3驾驶员教育培训

4.2.3.1周安全活动

a)基层车辆单位每月应有周安全活动实施计划,活动由车辆管理单位组织,做好活动原始记录。

b)周安全活动原则上应在每周一进行,特殊情况可以视情改变。

c)周安全活动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上周安全讲评,本周安全要求;传达上级文件精神,提出贯彻落实措施;分析本周的生产任务情况和特点;事故案例分析;主持人提出的具体要求。

d)安全活动实行点到制。缺席人员应有记录,由安全员负责传达活动内容;

4.2.3.2月度安全例会

a)车辆管理单位应有驾驶员安全例会年度实施计划,例会由车辆管理单位组织,做到时间、地点、人员、内容、考核五落实,建立包括组织情况、议程、和学习内容简要记录。

b)安全例会原则上应在每月最末一周的周一组织进行,时间不少于2小时。

c)例会学习应合理设置教育内容,每半年应组织一次考试。

d)例会学习实行签到制。签到记录要建立在车辆管理单位(车队),对缺席人员要进行补课并有记录。

e)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交通法律法规、公司交通安全管理规定;交通事故案例分析;交通事故防御和应急技能等。

4.2.3.3“当年事故、今日反思”活动由车辆管理单位每半年组织一次。

a)反思活动应在年度计划里做出安排;

b)进行反思活动时,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驾驶员和单位专(兼)职安全员参加;

c)反思活动应提出针对性的整改措施。

4.2.3.4驾驶员年审和冬训学习每年各一次,由车辆管理单位组织进行。

4.2.3.5特殊安全教育

a)新上岗驾驶员应进行上岗前培训和三级安全教育;复工、转岗驾驶员应进行复工、转岗安全教育。

b)执行大型、特殊拉运任务的驾驶员应接受专项特殊教育,熟知安全预案。

c)执行长途任务的驾驶员,出发前应由车辆管理单位安全员进行长途行驶警示教育。

d)车辆管理单位对外出执行长期任务的驾驶员,出发前对驾驶员应进行当地法律法规、风土人情、环境因素的学习教育。

4.3机动车辆

4.3.1车辆标识

4.3.1.1公司新购置车辆可在车门上喷涂公司名称“南阳二机集团”字样;

4.3.1.2非公司车辆不得使用与公司名称相关字样。

4.3.2车辆入户

4.3.2.1新购置车辆入户按如下程序办理:

a)车辆管理单位持机动车合格证,购车发票、购车税等,按照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办理入户手续。

b)生产制造部、财务资产部负责公司车辆建档登记。

4.3.2.2车辆管理单位负责从事道路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的办理。

4.3.3车辆异动

4.3.3.1车辆管理单位负责车辆过户、转籍等异动业务的办理。

4.3.3.2生产制造部负责车辆内部调拨备案手续办理。

4.3.3.3生产制造部、财务资产部进行公司车辆异动登记建档。

4.3.4车辆检验和维护

4.3.4.1各车辆管理单位负责车辆年度安全技术检验和检测。

4.3.4.2车辆管理单位根据车辆运行里程,按规定的维护间隔里程安排车辆进行日常维护、一级维护和二级维护。车辆维护执行《起重设备、电梯、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4.3.5租用车辆

4.3.5.1租用车辆应确保安全技术状况良好、证件齐全有效,并投保交通强制保险、座位险和不低于10万元保险额的第三者责任险。

4.3.5.2用车单位应与出租车辆的所有人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双方安全责任,并将租用车辆纳入基层车辆单位进行日常安全管理。

4.3.6车辆风险评估

a)车辆风险评估每月进行一次;

b)车辆风险评估由车辆管理单位组织,单位领导、安全管理人员、技术员、班组长参加,驾驶员本人应参加其所驾车辆的风险评估;

c)评估内容按照《车辆风险评估表》进行;

d)根据评估结果对车辆进行高、中、低风险分类,制定相应的风险削减措施,并及时告知当车驾驶员。

4.4运行管理

4.4.1车辆调派

4.4.1.1机动车辆应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准上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在临时上道路行驶时,应申请临时通行证,按规定行驶。

4.4.1.2未按规定检验、检验不合格或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辆,不准继续行驶。

4.4.1.3车辆调派由车属单位主管领导或指定派车人负责调派,并建立调派台帐。

4.4.1.4车辆运行应持有效行驶路单,路单应标明目的地、任务、路线、时间、派车人和主车驾驶员,出车前应向驾驶员交清任务、行驶路线、事故预防;执行紧急、重点任务需日夜兼程的车辆,应配备两名或两名以上驾驶员,路单上应写明安全措施;

4.4.1.5严禁机动车辆客货混装,机动车辆载人(物)不准超过行驶证核定的载质量(人),运输“四超”物件时,应按规定办理手续。

4.4.1.6两台车以上执行同一任务,应队车行驶;五台车以上队车行驶应制定安全预案,单位领导带队抓安全,严格按安全预案运行。队车行驶时应根据道路情况、运输货物性质以及车辆性质等因素保持安全行车距离,并做好途中对车辆的“三停四查”。

4.4.1.7节日期间车辆应实施“三交一封一定”(交机动车辆行车证、企内车辆准驾证、车钥匙,单位封存车辆,定点存放)措施,并有记录;节日值班车辆凭“节日通行证”和下达的路单行驶。

4.4.1.8会议和接待用车应经承办单位主管领导审批,原则上应安排公司办小车队车辆承担。重要接待任务应指定专人带车,负责行车安全。应抽调技术高、有经验、作风好的驾驶员和性能良好的车辆执行任务。

4.4.1.9公司非营运的面包车、中轿车、大客车等载人车辆应遵守以下规定:

a)不得从事营运活动、不得对外承租;

b)接待外部人员需派车短途旅游的,应经公司主管领导审批。

4.4.2大宗任务、特殊拉运管理和监控

4.4.2.1成立大宗任务、特殊拉运安全领导小组,承运单位领导任组长,明确职责、工作分工和具体责任人。

4.4.2.2组长负责组织特殊任务风险评估

a)特殊任务风险评估应根据恶劣天气、道路、任务特点,在每次实施任务前组织开展;

b)特殊任务风险评估由车辆管理单位组织,单位领导、安全管理人员、调度员、班组长等参加;

c)评估内容按照《特殊任务风险评估表》进行;

d)根据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风险削减措施,评估结果和控制措施由调度员书面告知执行特殊任务的驾驶员,驾驶员应签字确认并提前做好行车准备。

4.4.2.3组长负责制定拉运安全预案(包括组织方案、承运车队运行监控措施、安全措施、应急预案等)并经有关部门批准。

4.4.2.4承运单位对车辆进行整修和安全检验;并对驾驶员进行专项安全教育。

4.4.2.5重点拉运项目应配备指挥车辆,拉运工作跟随指挥、全程监控;一般拉运项目工作组应指定人员随车监控,拉运结束时应进行小结。

4.4.2.6载重车、油罐车、自卸车、平板拖车、吊车、客车等特种车辆应遵守相应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承担油品等特殊拉运必须为专用运输车辆,并按规定接受检测、检验和检查;装载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应遵守相关安全规定。轻质油槽车、装载易燃易爆危险品的车辆应停放在规定地点,不得在居民区或其它人员密集地点及重要公共建筑物等处停放。

4.4.2.7用于执行抢险、紧急救护等任务的车辆,紧急事态下可以打破正常的用车程序,调度可以在征得安全主管领导同意后临时指派有驾驶证、无准驾证的企内职工驾驶车辆。

4.4.2.8所有对外承包的拉运项目必须签定“包保”合同,明确安全责任。

4.4.3长途车辆管理

4.4.3.1所有外派长途车辆应进行能力性评估,本单位不具备承担此任务的能力、车辆不符合执行此任务的条件、驾驶员没有执行此类任务的经验,不得外派拉运。

4.4.3.2抢险、救护或执行紧急拉运任务需日夜兼职或单日连续行驶超过10小时的,应加派一名驾驶员,并明确监控措施。

4.4.3.3直达距离不足300km,但转道行驶距离达到和超过300km的,也应报批。

4.4.3.4已经派出的长途车辆需要改变行驶路线、延长行驶距离或增加在外滞留时间,需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备案。

4.4.3.5《长途车辆审批表》随车由驾驶员保管。无特殊情况,执行长途任务的车辆应按规定时间返回。

4.4.3.6返回后,驾驶员应立即回单位报告行车安全情况和车辆技术状况。

4.4.3.7财务资产部应凭《长途车辆审批表》,报销驾驶员的长途差旅费。

4.4.3.8质量安全环保部、车辆管理单位均应建立长途车审批台帐。《长途车辆审批表》应在车辆管理单位留存备查。

4.4.3.9管理责任

a)长途车辆未审批出车的,按私车论处,由批准派车人承担一切责任;

b)实行责任连带制度。审批人、检验人、教育人分别对负责项目承担相关责任;

c)按程序上一环节未履行签字,下一环节就签字放行的,追究下一环节签字人的责任;

d)派出A、B类驾驶员执行长途任务或因保险手续不全造成公司损失的,追究车辆管理单位的管理责任。

4.4.3.10带车人责任

a)长途车实行带车人安全责任监督制。带车人作为义务安全员,负有监督驾驶员安全驾驶、纠正驾驶员违章行为的责任;

b)带车人干预驾驶行为、强迫或诱导驾驶员违章驾驶,按违章指挥追究带车人责任;

c)带车人有约束随车其他人员配合驾驶员安全驾驶的责任;

d)带车人有协助驾驶员处理行车中紧急事态的责任。

4.4.4行驶要求

4.4.4.1驾驶员、车管干部和乘员须遵守公司交通安全十条禁令:

a)严禁无企内准驾证驾驶公司车辆;

b)严禁酒后驾车或驾驶行为受药物或其它物质的影响;

c)严禁开私车或利用公司车辆教练他人学习驾驶;

d)严禁超速行驶、疲劳驾驶、强超抢会;

e)严禁驾驶机动车辆时不系安全带、使用或其它双向通讯工具;

f)严禁车辆带病行驶或使用报废车辆;

g)严禁违反规定装运危险物品;

h)严禁客货混装、超员超载行驶;

i)严禁工程作业车辆违章载人行驶;

j)严禁迫使、纵容驾驶员违章开车。

4.4.4.2所有执行行车任务的驾驶员都必须适当休息和反应灵敏,不得在疲劳或困倦时驾驶车辆。驾驶员工作时间和驾驶时间最低要求见下表。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严于本要求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执行。

表1连续行驶路途休息规定

要求

规定

连续驾驶2小时休息时间

不少于15分钟

连续24小时内最长驾驶时间

累计不超过10小时

连续24小时内最长工作时间

累计不超过16小时

连续24小时内累计驾驶10小时以上要求

配备2名驾驶员

4.4.5车场(库)管理

4.4.5.1安全通道必须保持通畅,并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和器材。

4.4.5.2车场应划定停车位,规范车辆停放,并有足够的灯光照明。

4.4.5.3车场出入口设置限速5公里标志和“内有车队”等安全警示标志。

4.4.5.4车库内不得检修车辆和长时间启动车辆。

4.4.5.5车库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和与车辆无关的杂物。

4.4.6零散车辆单位管理

4.4.6.1各单位车辆应遵循“能合不分、能整不散”的原则进行管理。对零散车辆单位有条件按车队进行标准化管理的,应按车队进行安全管理。

4.4.6.2零散车辆单位应确定一名主要领导负责交通安全工作,明确管理职责并经培训。

4.4.6.3零散车辆单位的车辆超过5台(含5台)时,应设立车班,按照班组对车辆和驾驶员进行安全管理,建立班组安全活动记录本。

4.4.6.4零散车辆单位由本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或第一责任人指定派车人负责派车。其他任何人不得派车或未经调派私自动用车辆。

4.4.6.5车辆调派应建立调派台帐,为驾驶员出具有效路单。

4.4.6.6零散车辆应指定主车驾驶员。主车驾驶员不得将车交给他人驾驶。主车驾驶员在时,单位领导不得指令驾驶员将车交给他人驾驶,否则按违章指挥处理。

4.4.6.7零散车辆单位领导应组织月度安全例会,要求驾驶员参加,并建立记录。

4.4.6.8零散车辆单位设立车班的,由交通主管领导单独按规定组织周安全活动,并建立记录;其它零散车辆单位的驾驶员可参加本单位安全活动,但交通主管领导应单独对驾驶员提出安全要求。

4.4.6.9零散车辆单位应建立车辆自检自查台帐,严格执行出车前、行驶中、收车后的“三检制”

4.4.6.10零散车辆单位的车辆回场检验由各单位组织进行。

4.4.6.11派出执行驻外现场施工任务一个月及以上的长期值班车辆由用车单位按本规定进行管理,同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a)驾驶员派出前,应进行思想素质、技术素质和身体条件的严格考核;

b)派出单位领导应及时通过电话、传真、邮递等方式给驻外临时车组下达安全指令,提供教育资料、提出安全要求;

c)临时车组每周应向派出单位报告一次安全生产情况。

5.相关文件和记录

5.1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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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记录

RG/QHSEZYB.30-01《机动车辆准驾证取证申请表》

RG/QHSEYKB.30-02《机动车辆准驾证颁证资格审查表》

RG/QHSEYKB.30-03《驾驶员岗位风险评估表》

RG/QHSEYKB.30-04《车辆风险评估表》

RG/QHSEYKB.30-05《特殊任务风险评估表》

RG/QHSEYKB.30-06《长途车辆审批表》

篇3: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内(以下简称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提高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保障作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厂内机动车辆,是指限于企业厂区范围内(含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及作业的机动车辆。

第二章安全技术要求

第三条车辆应车容整洁、车身周正。车辆的装备、安全防护装置及附件应齐全有效。

第四条车辆的整车技术状况、污染物排放、噪声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及规定。

第五条全车各部位在发动机运转及停车时应无漏油、漏水、漏电、漏气现象。

第六条车辆的液压系统应管路畅通,密封良好;操作杆无变形,无卡阻;分配器元件配合良好,安全阀动作灵敏可靠;工作部件在额定速度范围内不应有爬行、停滞和明显冲动现象。

第七条车辆发动机应安装牢固可靠,动力性好,运转平稳,无异响,起动和停机性能良好。

第八条发动机起动系、点火系、燃料系、润滑系、冷却系应机件齐全,性能良好,安装牢固,线路、管路不磨碰。

第九条车辆方向盘的最大自由转动量从中间位置向左右各不得大于30度。

第十条车辆转向应轻便灵活,行驶中不得轻飘、摆振、抖动、阻滞及跑偏现象。在平直的道路上能保持车辆直线行驶,转向后能自动回正。

第十一条车辆的方向盘转向力及前轮侧滑量应符合的有关标准和规定。

第十二条前轮定位值应符合设计规定。

第十三条转向机不得缺油、漏油,固定托架必须牢固。转向垂臂、横直拉杆等转向运动零件不得拼凑焊接,不得有裂纹、变形。球头与球头座、转向节主销与衬套配合松紧适度,润滑良好。

第十四条车辆及挂车必须设置彼此独立的行车和驻车制动装置,制动装置的各零部件应完好有效。

第十五条行车制动装置的制动力、储备行程、踏板的自由行程及制动完全释放时间等指标应符合有关标准、规定及该车整车有关技术条件。

第十六条气压制动系统技术指标应符合有关标准及规定,必须装有放水装置和限压装置。

第十七条机械式制动器、拉杆拉线等机件应完好无损。

第十八条在车辆运行过程中,不应有自行制动现象;当挂车与牵引车意外脱钩时,挂车应能自行制动,牵引车的制动仍然有效。

第十九条车辆的制动距离、跑偏量、驻车制动性能要求等应符合有关标准及规定。

第二十条车辆照明及指示灯具应安装牢固、齐全有效。灯泡要有保护装置,不得因车辆震动而松脱、损坏、失效或改变光照方向。所有灯光开关应安装牢固,开关自如,不得因车辆振动而自行开关。

第二十一条车辆均应设置喇叭,其性能应可靠,喇叭的音量应符合有关标准的噪声规定。

第二十二条车辆的各种仪表应齐全且灵敏有效。

第二十三条车辆轮胎的充气压力应符合其技术性能要求。轮胎胎面的局部磨损不得暴露出轮胎帘布层。

第二十四条车辆同一轴上的轮胎应为相同的型号和花纹。车辆转向轮不得装用翻新的轮胎。

第二十五条车辆的钢板弹簧不得有裂纹、断片和缺片现象,其中心螺栓和U形螺栓须紧固。

第二十六条减震器应工作正常。车架不得有变形、锈蚀、弯曲,螺栓、铆钉不得缺少或松动。前后桥不得有变形、裂纹。

第二十七条车辆的离合器应接合平稳,分离彻底,不得有异响、抖动和打滑现象。踏板力和自由行程等应符合有关标准、规定及该车整车有关技术条件。

第二十八条变速器应无裂纹,变速换挡灵活、轻便,自锁、互锁可靠,变速杆无变形。

第二十九条传动轴万向节应无裂纹和变形,锁止齐全、可靠;传动平稳,在运转时,不发生震抖和异响。

第三十条驾驶室的技术状况应能保证驾驶员有正常的劳动条件。

第三十一条车辆驾驶室必须视线良好,风挡玻璃不得使用有机玻璃及普通玻璃。必须装设后视镜、刮水器。

第三十二条燃油箱及燃油管路应坚固并有防护装置,防止由于振动、冲击而发生损坏及漏油现象。燃油箱与排气管的位置应相距300mm以上或设置有效的隔热装置。燃油箱应距裸露电气接头及电气开关200mm以上。

第三十三条运送易燃、易爆物品的专用车,必须备用消防器材和相应的安全措施。排气管应安装在车前,尾部应安装接地链。车身应喷有“禁止烟火”字样或标志。

第三十四条进入易燃易爆场所作业的车辆必须具有防爆措施。

第三十五条全挂车和半挂车中间应加装安全防护装置。

第三十六条各类厂内机动车辆还应符合各自特有的安全条件和要求。

第三章安全管理

第三十七条企业应加强对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保证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运行。

第三十八条企业应建立健全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认真执行。

第三十九条厂内机动车辆应逐台建立安全技术管理档案,其内容包括:

1.车辆出厂的技术文件和产品合格证;

2.使用、维护、修理和自检记录;

3.安全技术检验报告;

4.车辆事故记录。

第四十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在用、新增及改装的厂内机动车辆应由用车单位到所在地区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建立车辆档案,经劳动行政部门对车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核发牌照后方可使用。

第四十二条厂内机动车辆牌照由劳动部统一设计、监制。

第四十三条厂内机动车辆遇有过户、改装、报废等情况时应及时到所在地区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四十四条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属特种作业人员,由地、市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组织考核、发证。

第四章安全技术检验

第四十五条企业应对厂内机动车辆进行年、季、月度及日常检查。

第四十六条劳动行政部门在企业自检的基础上对厂内机动车辆进行年度检验。检验不合格的车辆由劳动行政部门限期整改,并予以复检。

第四十七条厂内机动车辆修复、改装后必须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检验,合格后方准使用。

第四十八条受检单位如对检验结果有异议,可向上一级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复议。

第四十九条从事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验人员,必须经省级或省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检验员证书,方可从事检验工作。

?第五章罚则

第五十条对违反本规定的企业,劳动行政部门可视情节轻重,并根据有关规定,分别给予通报、停驾、停驶、罚款的处罚。

第五十一条对在检验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检验人员,应按有关规定查处。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由劳动行政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第五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五十四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4:汽车船安全管理规定

1.总则

1.1为了加强汽车船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证安全快捷、优质高效地完成商品车辆的运输,根据《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SOLAS》公约等有关法规制定汽车船安全管理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汽车船(PURECARCARRIER)。

1.3上汽车船工作的船员,必须经过管理公司有关部门安排的有关汽车船特殊操作的培训。

1.4管理公司负责制定培训教材,并把培训教材分发到各船舶。

1.5直接受派上船的船员未经过公司培训的,必须由船长或其指定人员对其进行培训。

1.6培训内容至少包括以下几项:

1.6.1观看《汽车专用船装卸作业、预防车体受损指南》的录像或VCD。

1.6.2学习《防止车辆损坏手册》(船员必读)(码头工人必读)。

1.6.3学习管理公司有关《船岸汽车船货物运输操作须知》。

1.7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1.7.1“滚装船舶”,是指具有滚装装货处所或者装车处所的船舶,包括滚装客船和滚装货船。

1.7.2“汽车船”,是滚装货船的基础上派生而出的一种专用船舶,以汽车作运输货物,分别承运同类或多种类别的车辆。

1.7.3“装车处所”,是指滚装船舶的有隔离舱壁的甲板以上或者甲板以下用作装载机动车、非机动车并可以让车辆进出的围蔽处所。

2.汽车船消防管理

2.1汽车船的消防方针是“以防为主、防消结合、立足自救”。

2.2为了落实船舶消防方针,船舶必须建立防火安全小组。

2.3船舶应制定一个完善和详细的消防灭火部署即应急灭火行动计划,来贯彻落实消防方针,确保船舶安全。

2.4汽车船发生火灾比其它船舶更为严重,火灾一旦发生,就会迅速蔓延,难以扑救,而且危险大,损失也大,这是汽车船火灾的特点。船舶应根据这一特点和本船实际情况制定出一个较周密的防火工作计划。

2.5汽车船应按规定间隔进行防火教育:

2.5.1理论知识教育。指派专人负责讲解有关防火灭火原理以及防火灭火设备、器材的正确使用、清洁、保管、消除火灾能源和隐患的内容。

2.5.2经常收集最新火灾案例,用所学到的理论知识联系火灾案例的实际,通过讨论的方式进行训练。

2.5.3加强每个船员对防火灭火设备、器材等的实际操作能力的训练,以提高防火灭火能力。

2.6按期对防火、灭火设备、器材、装备、用品等进行维护保养,使它们始终处于良好并立即可用状态。

2.7定期进行演习,以增强船员的防火灭火能力。

2.8为了做好货舱内的防燃、防爆工作,应指派人员经常测量装车处所内可燃气体的浓度,并进行必要的通风工作,防止火灾和重大事故的发生。

2.9航行中每班坚持巡舱检查制度,以便及早发现火警,控制火情。

2.10装卸车作业期间的防止火灾措施应包括:

2.10.1禁止在装车处所吸烟,通道口应悬挂“NOSMOKING"标志。装车处所内墙壁应有“NOSMOKING”的标志并保持清晰。

2.10.2装卸车期间,如车辆需加油时,应在值班人员的监督下进行。并确认周围没有烟火,尽可能拖到码头进行。

2.10.3当发现车辆漏油的情况,值班人员应立即擦掉,并采取防止漏油的措施。车辆电池需充电时,应在安全地带进行。

2.10.4注意提醒装卸工人尽量避免长时间怠速运转汽车或同时启动汽车,以降低汽车排出的废气污染。

2.10.5装车时确保灭火器和消防栓的周围留有足够的消防通道。

2.10.6装/卸车作业完成后,大副确认所有的气密门、水密门、通道门处于关闭状态。

2.10.7装/卸作业完成后应及时检查确认火灾警报器和烟雾探测器工作正常。

2.10.8值班驾驶员应每班检查确认火灾警报器工作正常。

3.装/卸车作业前准备及装卸操作。

3.1装车前必须做好下列各项工作:

3.1.1清扫、整理货舱及装车甲板,保证装车处所清洁、干爽、明亮。

3.1.2对甲板通风筒进行除锈保养,特别是货舱内风道门口的垃圾应清理。

3.1.3清洁货舱内的油污并检查液压油管及接头,确保管路无漏油。

3.1.4船舶修理完成后,应清除货舱内剩余的钢板、焊条等杂物。

3.1.5检查通过大舱的冷却水管系和消防水管系,确保没有漏水,发现问题及时修理灭漏。

3.1.6根据配载图中车辆的高度要求,调整好活动甲板的位置。

3.1.7检查布置好货舱内的安全标志及标示、通道等。

3.1.8严禁到港前7天内给装车甲板打油漆,防止污染车胎。

3.1.9抵港前应检查污水井,清除污水井内垃圾杂物,每年2次对污水井进行除锈油漆保养。每年2次对污水井进行抽水试验,以证明货舱污水系统处于正常可用状态。

3.1.10利用潮汐表计算可使用汽车吊桥的时间。

3.1.11确保装车处所有足够的照明。

3.2卸车前还应做好下列各项工作:

3.2.1对装车处所进行充分的通风。

3.2.2了解作业的时间安排、堆场的情况。

3.2.3布置人员注意尾跳的安全操作角度。

3.2.4告知驾驶员只能从驾驶门进入汽车,注意防止车门受损。

3.2.5起动车辆前,确认手动档放置在空档位置而自动档放置在泊车位置。

3.2.6制定排放压载水计划,布置具体实施。

3.3在装卸/货之前,船方应与有关各方就下列内容召开装/卸货碰头会议。

3.3.1装/卸、积载情况和装/卸计划。

3.3.2绑扎和解绑的基本方法。

3.3.3重型车辆的积载与绑扎的特别要求。

3.3.4超高车和高度许可的装载甲板。

3.3.5装载甲板重量限制。

3.3.6装车/卸车所使用的驾驶路线和装/卸车辆的操作顺序。

3.3.7工班的数量和组成,工人在舱内作业时应注意的事项。

3.3.8收/放妥尾跳、移动跳板和升降甲板的大概时间。

3.3.9根据货舱的特点要求特别注意的事项。

3.3.10测量管,开/关道门的应留出的地方。

3.3.11出现紧急情况时应报告的部门和人员名单。

3.4在防止货舱内发生碰撞事故的预防措施

3.4.1?应用交通锥、交通标识来指示安全的驾驶路线。

3.4.2?在货舱内标识限制速度(最大20公里/小时)。

3.4.3?保证行驶中的车辆间在货舱内有15米的安全间距。

3.4.4?应满足驾驶所需的照明,但照明灯光不能耀眼。

3.4.5?应彻底清除甲板上的油渍。

3.5装卸货期间的安全措施:

3.5.1控制汽车的流向、流量,避开已发生危险的区域。

3.5.2在装车处所小心工作和行走,行走时应面对汽车来向。

3.5.3开始启动汽车时,禁止人员进入两车之间。

3.5.4货舱内所有工作人员必须穿反光衣、戴货舱专用安全帽。

3.5.5装卸过程中防止船舶过大的艏倾或横倾。

3.5.6不同港口的车辆应用不同颜色的隔票带进行标识分隔

3.6值班人员应监督装车司机做好装车工作:

3.6.1车门应关闭

3.6.2车灯应熄灭。

3.6.3窗户应关闭。

3.6.4天线应缩入。

3.6.5车门不应上锁。

3.6.6拉紧手刹。

3.6.7拨出钥匙。

3.6.8燃油没有泄漏。

3.7车停后应把变速器操纵杆换到下列位置:

3.7.1自排档汽车:变速杆推到“停车档”。

3.7.2手排档汽车:当停放在甲板上或上行斜坡时,变速杆推到“低速档”。

3.7.3手排档汽车:当停放在下行斜坡时,变速杆推到“倒车档”。

3.8装卸中防止人员坠落的措施:

3.8.1设置安全绳/网,利用交通锥、防滑胶等以防止人员从船上设有汽车尾跳的位置或可移动跳板上滑落。

3.8.2在通知工头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后才可调节尾跳或移动跳板。

3.9为了避免发生越港货应做到:

3.9.1确保每一卸货港口的车辆积载区分隔标识是清楚的。

3.9.2港口标志类似的货物要在现场清点。

3.9.3完货后要在易漏卸舱室内检查是否漏卸。

3.9.4全部完货后,重新检查所有区域以确认没有车辆漏卸。

3.9.5最后的检查,大副必须参与监督。

3.10卸车时发现车钥匙丢失和打不开时:

3.10.1立即报告装卸工班组长和船长。

3.10.2联系代理安排锁匠上船开锁。

4.靠离泊期间的注意事项

4.1系泊期间遭遇强风强流时的措施:

4.1.1应停止装卸作业。如需装卸作业,应在公司许可下安排拖轮协助装卸。

4.1.2防止船舶吹离码头的最有效是增加系缆数量。

4.1.3在上述情况下应收起尾跳以防损坏。

4.2特别注意摆放在码头前沿的车辆,防止污染和损坏码头车辆的措施包括:

4.2.1在船靠泊的码头上同时有车停泊时,严禁做船体油漆保养工作。

4.2.2船首船尾的老鼠档要经常检查系妥系牢,防止强风时飘落损坏车辆。

4.2.3为了防止烟灰飘落到码头污染车辆,应在进港前仔细地吹扫烟灰和冲洗甲板。避免发电机超负荷运转冒灰烟。检查烟囱防尘网完好。

4.2.4系泊作业中小心撇缆绳头砸坏泊位附近的车辆。

4.2.5为防止上甲板积水由于船舶倾斜而流下码头污染车辆,水手长在到港前应堵好上甲板、首尾甲板的下水孔盖。

4.3系泊作业中小心撇缆绳头砸坏泊位附近的车辆。

4.4洗锚链的阀门在靠岸前大副应检查确保其处于关闭状态。

4.5严格禁止船员在滚装码头堆场碰触或驾驶车辆。步行穿越滚装码头堆场时应听从堆场管理人员的指令,并按指定的路线行走。

4.6当风力接近6级时,港内靠离泊应注意安全,拖轮协助进行。当风力超过7级时,尽可能避免港内操作。

4.7为了检验货舱喷淋管路所做的喷水试验后,应放空残水,并用高压空气吹空。

5.积载与稳性

5.1除舱内斜坡上的空间外,在船的纵向方向,为了安全,积载车辆时,下列空挡应该留出:

5.1.1车门与车门之间,或车门与舱壁之间,应保持10CM的间距。

5.1.2车的保险杠之间,保险杠与舱壁结构之间,保险杠与车门之间,应保持30CM的间距,并可作为(绑扎、解绑、检查等)工作通道。

5.1.3在舱内梯子的前方应留出50CM×50CM的空挡。

5.1.4在手提灭火器和消防栓的地方要留出工作空间。

5.2标准的装载方法:

5.2.1逆时针装载法:如果驾驶座在车的左侧,装载时应采用逆时针积载方法,对于图示的每一个积载区域来说,这种方式在卸货时能提供宽敞的空间打开车门,使驾驶员进入第一辆要卸载的车。

5.2.2顺时针装载法:如果车辆的驾驶座在右侧,装载时应按顺时针方向进行,顺时针与逆时针装载法原理相同,但方向相反。

5.2.3车头朝外的装载法:车头朝外的积载法适用于舱内较狭窄或弯道较急的地方,在此类舱内不适用逆时针或顺时针装载的方法。

5.2.4航次任务确定后,公司港口船长负责进行电脑配载,并尽快将配载结果发船经大副审核,进行稳性和强度校核,满足要求后方可按此计划装车。

5.3大副应确保装载后船舶稳性应大于0.35米。并在整个航次中满足IMO的最低稳性要求。

6.汽车船绑扎材料管理与车辆的系固绑扎作业

6.1在抵达装货港的同时,应根据各个舱室或甲板的装车数量,合理的分配绑扎材料,整齐地挂在挂钩杆上。

6.2绑扎带出现下列情况,应及时报告公司并申请更换:

6.2.1绑扎带的金属头有明显的变形。

6.2.2绑扎带的金属头锈蚀严重磙子表明明显被磨损或接触到绑扎带的部分明显生锈。

6.2.3绑扎带破洞的直径大于或等于带宽的十分之一。

6.2.4绑扎带磨损的宽度大于或等于带宽的十分之-。

6.2.5绑扎带整个表面磨损超过它全部宽度或超过它厚度的十分之一。

6.2.6绑扎带的整个表面变色和变硬达到二分之一或超过了其宽度。

6.3水手长负责绑扎材料的检查、保养和登记工作,并将绑扎材料的情况定期向大副报告。

6.4

每航次结束后应及时向公司或租家填报下航次本轮的绑扎材料清单和防止损坏物品清单。

6.5车辆的标准绑扎方法:绑扎方向与船体横截面的夹角在25度~55度之间,如果绑扎的方式不能满足上述角度,应增加绑扎道数。

6.6每辆车在不同的积载情况下,标准的绑扎道数分别为:

6.6.1车辆纵向积载时,4道。

6.6.2车辆横向积载时,6道。

6.6.3车辆在坡道上积载时,5道。(上方3,下方2)

6.7标准的绑扎用具:

6.7.1对于轿车:

破断力:2000KG

安全负荷:500KG

推荐绑扎用具:CLASPERC-500D

TIGHTERA2015

TIGHTERA2016

6.7.2对于卡车:

破断力:4500KG

安全负荷:1125KG

推荐绑扎用具:NAV-45

“邦强”TD-J-17绑扎带(国产)

破断力:6000KG

安全负荷:1500KG

推荐绑扎用具:RCBC-1500,A6001

6.7.3对于重型卡车和建筑机械

破断力:10000KG

安全负荷:2500KG

推荐绑扎用具:C-25,A10001

破断力:15000KG

安全负荷:3750KG

推荐绑扎用具:链条

破断力:16000KG

安全负荷:4000KG

推荐绑扎用具:HCC-16

6.8在绑扎中易造成损坏的几种情况应特别注意:

6.8.1衣服外的硬物(如钥匙、皮带扣、手表等)与车接触。

6.8.2绑扎人员的个人物品(安全帽、工具)放置在车身上。

6.8.3背着绑扎工具行走,或晃荡的工具与车身相碰。

6.8.4车辆擦碰未收妥固定的绑扎带。

6.8.5车辆碾过甲板上的绑扎带。

6.8.6无意中的碰坏。

6.9绑扎时不应用拖带眼环作为绑扎点。容易造成眼环的油漆脱落和/或变形等损坏。

6.10在斜坡上车辆车头朝上装载时,在后轮必须放置三角楔子。

6.11若发现车的绑扎点有缺陷或不好的绑扎方法,请立即向公司或厂家反映情况。

7.运输途中车辆管理

7.1装完货后应立即组织人员检查货舱:

7.1.1汽车堆装是否妥当。

7.1.2汽车绑扎是否妥当。

7.1.3汽车上不应有汽油、机油等渗漏。

7.1.4货舱的照明设备应正常。

7.2开航前及航行中应确认跳板处于关闭和水密状态。跳板水密门监控装置的指示灯应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定期检查该设备,使其处于正常的工作状态。

7.3航行中应确认气密门、水密门、通风挡板/门、人行通道门等处于正常的工作状态并水密。

7.4在舱内装载易发生移动的车辆的情况下,船长应尽可能避免选择可能遭遇灾害性天气的航线或当遭遇灾害性天气时适当调整航向,确保船、货安全。

7.5大风浪中航行尽量保持艏艉线与风向成30度夹角,减轻横摇,必要时记入《航海门志》。

7.6装卸期间值班人员应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汽车舱内。航行期间禁止无关船员进入车内。如需检查车辆进入汽车舱需经船长、大副同意后方可进入。

7.7为防止车内的收录机等备件被盗窃,应采取下列措施:

7.7.1过运河时关闭/锁闭所有进入货舱的通道门。指定看舱人员,监控附近的船艇。

7.7.2豪华贵重的轿车积载于封闭性较好的舱室。

7.7.3何人未经许可禁止进入舱内。

7.7.4为了保证安全,必要时候应锁上下舱通道。

7.7.5未经允许严禁进入车辆驾驶室。

7.8载货航次中对汽车舱车辆的管理检查

7.8.1在每一个装港开航前,应检查每辆车的绑扎情况,同样,在最后一个装货港开航后,也应立即检查车辆的绑扎情况。对于下列情况应予纠正:

7.8.1.1没有绑扎。

7.8.1.2绑扎松懈。

7.8.1.3绑扎绞缠。

7.8.1.4不合适的绑扎角度。

7.8.1.5绑扎带接触船体结构(如肋骨、衬板等)。

7.8.1.6在斜坡上,未用三角木垫轮胎。

7.8.1.7发现车辆手刹没有向上拉到位和/或变速器没移动合适的位置时,应增加绑扎道数。

7.8.2每天应组织甲板部有关人员检查车辆的绑扎状况。若有松动应立即收紧加固。并记入《航海日志》。

7.8.3每当有下列情况时,船员应该检查车辆的绑扎情况

7.8.3.1当预计大风浪来临时。

7.8.3.2大风浪中航行。

7.8.3.3遇到大风浪之后。

7.8.3.4卸完货时。

7.9在开航前和在恶劣天气来临之前,应检查尾跳、通道门、人孔盖等风雨密设施等的关闭/水密状态,并记入《航海日志》。

8.汽车船跳板的操作与管理

跳板是汽车船上的起重设备、水密设备,同时也是船体与码头装卸货桥梁。相关船员要精读跳板操作指南并熟悉跳板的操作方法,制定出收放跳板的操作规程,,并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以下几点应给予参考:

8.1放跳步骤:

8.1.1使用前提前检查确定跳板动力设备电器绝缘良好,液压系统油位和操作系统控制油箱(有的船没有此油箱)的油位保持正常。

8.1.2使用前通知机舱供电、启动液压泵(冬季提前半小时开泵预热);

8.1.3操作人员准时到位,各就各位,听从指挥,检查并清除尾跳周围障碍物;

8.1.4禁止人员站在跳板下方,应离开一定的距离,连续不断的观察尾跳的移动情况,防止事故发生。

8.1.5解脱跳板固定链条等,检查并打开油路总阀开关,解除所有的手动固定装置和跳板内外紧固液压和手动挂钩;

8.1.6适当松出副板(俗称二跳)钢丝,但勿松出太多,以防缠绕;

8.1.7松主板(俗称一跳)钢丝,当副跳接近码头时,适当收紧副板钢丝,调整副板和地面的接触距离。当跳板接近码头时,与码头接触处需要铺垫垫板或防碰物。

8.1.8放跳时,主板两端吊臂底部始终和副板跳板之间保持一定的间距,直至跳板安全平稳的放在码头上;

8.1.9跳板放妥后,铺好橡皮垫,适当松出主、副跳钢丝使其保持松弛状态。

8.1.10拉好跳板两侧安全绳,关闭液压油泵,以防长时间运转,对液压油泵造成磨损,影响跳板的正常使用。

8.1.11跳板放好后,要派有专人看守,随时注意重型车辆装卸或潮水以及过往船舶带来的兴波涌浪对跳板的影响,发现问题及时调整,使跳板折板与码头保持适当的水平夹角(大约10度左右),避免造成跳板或上下车辆或码头损坏。

8.2收跳步骤:

8.2.1检查主、副跳钢丝松弛情况避免收跳时缠绞;如太松适当收紧。

8.2.2慢慢收紧主板钢丝,保持主板吊臂和副板跳板始终有一定的间距直至跳板收妥。

8.2.3收跳过程中保持副板钢丝不要过紧。

8.2.4跳板收到位后,收紧副板和翼板钢丝。

8.2.5收紧内外保险紧固挂钩、翼板紧固链条或钢丝,固定手动紧固装置,关闭液压油泵,盖好操作台水密盖板。

8.2.6通知机舱收跳完毕。

8.3跳板在使用过程中一定要由专人管理并注意以下几点:

8.3.1使用前需仔细阅读说明书,根据说明书的要求严格进行操作;特别注意跳板在使用时,要符合环境、温度、液压系统的压力、操作程序、船舶倾斜的限制等规定。

8.3.2跳板兼作水密门,需要按照水密门的要求管理,保证密封填料柔软,达到其良好的水密性能。

8.3.3跳板的轴承、滑车、销子、钢丝、链条等受力活动部件,应按起重设备的要求定期检查、检验、加油、活络保养,确保其安全可靠性。

8.3.4经常检查跳板液压系统油位、油质,确保操作系统控制油箱的油位保持正常。

8.3.5跳板处要保证足够的照明,跳板两侧的栏杆、拉绳应保持完好无损,有效防止来往人员落水。

8.3.6汽车在跳板上行驶需注意限制速度,以防发生过大的冲击力。

8.3.7跳板的操作台以及其电器部件要经常检查测量绝缘,保持水密,避免绝缘下降引发事故。

8.3.8在装卸作业时,跳板要有专人看管,无关人员不得接近操作台,防止发生意外。

8.3.9跳板设有水平最大倾斜角度限制报警装置,在装卸作业时,值班人员要注意跳板工作时的水平最大倾斜度报警信号,发现报警时及时调整。

8.3.10收放跳板时,需有专人在码头指挥。

8.3.11跳板钢丝必须严格按照说明书或船舶规范规定时间检验或更换(一般为5年)。

9.汽车船的通风

9.1为了消除船舱内挥发的油汽和有害的汽车尾气所进行的通风:

9.1.1开船前1小时,大副和电机员应检查通风设备的完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9.1.2大副应根据本航次的货运、气象等情况,制定航次通风实施方案,在航前会上给予通报并将通风要点写在警示板上悬挂在通风系统控制处所。

9.1.3装车前,应视情况开启相应位置的通风机进行通风。

9.1.4航行中,根据载货和气象情况,在5-10次/时换气量的范围内,确定通风的大小,并检测有害气体,发现有害气体增加,应加大通风量。

9.1.5卸车时,应开启卸货舱的全部通风机并安排好车辆卸货顺序.避免车辆在货舱内同时启动。

9.1.6因碰撞或其他原因引起燃油泄漏时,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堵漏,开启通风机,增大泄漏处的通风量。

9.1.7装卸后,应对汽车舱坚持通风,直到可燃气体和有害气体全部消除后,方可停止通风。

9.1.8在每月进行的应急演习中,穿插紧急情况下的通风实施演习,以提高船员对通风管理的应变技能。

9.1.9发现火情,立即停止通风,关闭挡火闸、防火门,先近后远全部关闭。查明火情后,谨慎开启相应风机排烟,有利于扑救。

9.2对汽车船的通风系统管理应做到:

9.2.1严格遵守交通部《运输船舶消防管理规定》和航运公司安全部门的有关规定。

9.2.2船舶应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船舶实际制定本船的《安全通风管理实施细则》并组织全体船员认真学习贯彻执行。

9.2.3船长是船舶有害气体消除的总负责人,大副是通风工作的具体负责人。

9.2.4未经船检部门的许可,船舶不得擅自拆割或改变通风系统的作业。

9.2.5各部门主管人员认真做好通风系统的维修保养计划。

9.2.6各部门主管人员按照规定要求和计划,定时或不定时对通风系统马达、防火门、风道等进行检查、测量、加油活络等维修保养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处理,确保通风系统处于正常状态。

9.3装卸车辆时通风管理应做到:

9.3.1车辆上船前,船舶应该做好以下工作:

9.3.1.1检查车辆的油箱,对有严重漏油的车辆应拒载。

9.3.1.2车辆油箱内储存的燃油仅限于车辆装卸过程中的消耗量,严禁备用油上船。

9.3.2车辆上船前,船舶应该做好以下工作:

9.3.2.1正确疏导车辆,安排好车位,防止车与车,车与船相碰撞,避免汽油泄漏事故发生。

9.3.2.2留有适当通道,便于通风和航行时对有害气体的安全检查和检测。

9.3.2.3通风口处装载车辆和货物,应留有一定的距离,以免影响通风效果。

9.3.2.4上船的车辆、货物均应固定绑扎好并留有安全距离。

9.3.2.5航行中值班人员对车辆舱巡回检查时(每班一次),应携带有害气体检测仪器,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通风处理。

9.3.2.6有害气体检测点。重点选择在下层舱,各舱的边角以及被车辆或货物堵塞不通死角。

9.3.2.7每次做好有害气体的测试记录。

9.3.2.8检测有害气体后的测爆仪,应在新鲜空气中运转一段时间,指针回零后关机。

9.4大副负责保管测爆仪,经常检查电池电量,发现电量不足时及时充电或更换电池。并按规定时间进行维护保养和测试。

10.汽车船货舱标识

10.1为了提醒货舱内的所有工作人员注意安全作业,船舶应经常对货舱内的有关安全警示标志、警示图标、安全警示漫画进行检查、补缺和合理规范。

10.2为防止车辆在上下斜坡或转湾时打滑,在货舱坡度的下方和大转湾的地方应贴有防滑条。

10.3货舱内的支柱应包有海绵,并贴有黑黄相间的班玛线胶布。

10.4货舱内突起物应用黄色给予警示。

10.5货舱的所有管路应按管系标识图进行标识。

10.6货舱内除了有IMO统一的标识外,还应在每层甲板增加如下标识:

10.6.1安全第一(SAFEFIRST)。

10.6.2坡度上方标有:甲板净高(例如:CLEARHEIGHT1.75M)

10.6.3甲板编号(如:H2D3,DECKNO.2)

10.6.4禁止吸烟(NOSMOKING)

10.7应在货舱内合适的位置张贴以下11种安全警示图,以提醒工作人员,防止错误操作或错误行为的发生。

10.7.1按安全路线行驶。

10.7.2车厢内禁止吸烟和饮食。

10.7.3水密门附近用最低速度行驶。

10.7.4小心障碍物。

10.7.5严禁无指挥状态倒车。

10.7.6开关车门小心。

10.7.7确保尾跳板末端铺橡皮垫。

10.7.8请勿在车辆附近刷漆。

10.7.9请勿乱抛绑扎带。

10.7.10出入舱内,请开车头灯。

10.7.11注意安全,小心失足。

11.汽车船压舱水管理

11.1操作压舱水应严格遵守公司体系文件的相关规定。

11.2在操作压载水时为了防止溢出海水而损坏车辆应做到:

11.2.1检查所有的不使用的阀,确保处于关闭状态。

11.2.2应保持水舱有足够的空档。

11.2.3应注意船舶的倾斜和吃水差所引起水舱内空档的变差。

11.2.4进行定期检查,对管道、阀门、水表、控制器及其他相关设备进行维护保养。

11.2.5对舱内的管道要经常检查,如果发现问题要立即修理。

11.3航行中为了增加稳性减少自由液面的影响,应尽可能把中间的压载水舱压满到95%以上,并留有适当的空挡。

11.4装卸重型车辆时应注意左右横倾,应进行平衡舱的调平操作。

11.5某些港口由于码头高度限制,为调整吃水差进行压舱水排放操作应得到当地相关部门同意方可进行。

12加油应注意事项:

12.1加油前应把甲板上下水孔全部塞住。

12.2加油时应严格遵守公司体系文件的相关规定。

12.3为了避免透气管的溢漏而损坏堆场的车辆应注意:

12.3.1在加油手册中应规定看守人员的职责。

12.3.2所有阀门的开/关位置要标识清楚,以便一眼就能判定阀门的工作状态。

12.3.3应特别注意空气止回阀的情况,并确保油柜有足够的容量。

篇5:工地交通车辆管理办法

为保证我工地交通车辆及相关人员的安全,使全体工程人员熟悉和遵守交通车辆车辆安全的管理,营造和谐、平安、舒心的施工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一、工地交通车辆项目部统一管理,由项目经理委托工程队队长韩学才负责。

二、工地各类交通车辆实行统一管理、专人专车驾驶的办法,其他人员未经允许,一律不准擅自驾驶。

三、工地交通车辆驾驶人员,必须熟悉现行道路交通规则,熟悉所驾车辆的性能,具有较好驾驶操作技术,讲道德、讲文明、守规则、保安全。

四、严禁酒后、醉酒驾车,违者重罚,因此造成交通事故一切后果,承担所有经济损失。

五、工地内部专用车辆(黑户车),不得随意离开工地;更不允许无证人员驶入等级公路和城镇(去头营加油除外);需要上等级公路和进城时,由车辆管理负责人派专人专车协助办理。违者重罚,并承担因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后果自负。

六、工地交通车辆(含小三轮车、洒水车)在工地现场行驶,一律实行限速,皮卡、小车及其他工程车辆时速30公里以内,小三轮运输车时速20公里以内,违反一次罚款300元,如因起速造成交通事故,其责任均由本人自负。

七、驾驶人员要经常检查、清洁车辆,及时维修保养,不得驾驶病车上路,确保人车安全。

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实行。

宁夏银川三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项目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