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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伤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2024-01-15 阅读 9854

探伤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司检维修项目及资本性支出项目施工中的探伤作业的安全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属单位及相关方在各单位检维修施工过程中各类射线探伤作业及射源的管理。

2.术语和定义

探伤作业是指用射线源从事无损检测的施工作业。

3.管理职责

3.1.安全环保部对公司范围内的探伤作业进行安全监督,对违章违纪行为实施处罚。

3.2.各部门设备管理人员(设备经理、设备工程师等)负责对部门区域内的探伤作业进行管理;

3.3.各部门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监督落实探伤作业过程安全措施。

3.4.生产技术部总调度室是探伤作业的协调部门,负责对本辖区探伤作业向周边相关单位发出通知,提示探伤作业的开始和终止时间。

3.5.探伤作业单位负责人负责落实具体的探伤安全防护措施,指派现场监护人,对探伤作业现场的安全防护措施负责,当班班长负责现场确认。

4.管理内容与要求

4.1.探伤作业单位

4.1.1.明确探伤作业的主要内容,确定探伤作业的时间,明确探伤作业的工作程序。

4.1.2.如实填写《探伤作业工作联系确认票》,对其所要求的安全措施必须进行落实。

4.1.3.在探伤作业安全距离半径外5米设置警戒隔离绳,警戒标识应有明显的颜色或声光提示,探伤作业区域的出入口处挂上“警示牌”。

4.2.探伤地点所属部门

4.2.1.探伤作业前,要对探伤的装置、设备区域、安全警戒隔离设施等进行检查确认。

4.2.2.应明确探伤作业安全负责人和监护人。

4.2.3.总调度室根据探伤作业的时间、地点及时通知探伤作业地点周边单位和本单位人员探伤作业的地点和时间,避免无关人员误入探伤作业区域。

4.3.探伤作业联系确认工作票的审批与使用

4.3.1.所有探伤作业必须认真填写《探伤作业工作联系确认票》,《探伤作业工作联系确认票》由探伤作业人员填写,探伤作业负责人确认安全措施。

4.3.2.探伤作业部门设备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装置负责人、总调度室分别根据本部门要求审核《探伤作业工作联系确认票》,提出安全要求,探伤作业地点的当班班长验票,检查措施落实情况,通知调度室实际作业时间。

4.3.3.《探伤作业工作联系确认票》一式4份,探伤作业所在部门、探伤作业单位、总调度室、安全环保部各一份。

4.4.探伤作业的一般安全要求

4.4.1.探伤作业现场禁止一切人员进入,探伤作业单位在探伤作业过程中密切监视作业安全半径范围外的人员,防止人员误入意外被射线照射。

4.4.2.探伤作业结束后,作业人员应按照操作规程整理好射源,撤离现场。并及时通知探伤作业地点的当班班长,当班班长及时通知调度室探伤作业警戒解除,恢复正常生产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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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带压堵漏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司从事带压堵漏作业中有关安全作业管理事项。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范围内从事带压堵漏作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

在公司各装置进行带压堵漏作业,也应参照本规定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3.?管理职责

3.1.?安全环保部负责施工作业的现场安全监督。

3.2.?作业所在部门设备管理人员(设备经理、设备工程师等)负责审批甲类带压堵漏作业的施工方案,协调现场的带压堵漏作业工作。

3.3.?带压堵漏施工单位负责制定具体的施工方案,实施带压堵漏作业,办理带压堵漏相关作业票证(检维修作业票)。

3.4.?作业所在部门生产、设备管理人员(设备经理、设备工程师等)负责配合带压堵漏作业工艺条件的调整,确认带压堵漏的工艺条件和风险评价。

3.5.?作业所在部门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确认带压堵漏的安全措施,监督作业现场的安全秩序。

3.6.?带压堵漏作业中由于泄漏物质危险特性可能引发重大人身事故或其它重大事故的,施工单位负责人和作业部门生产、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到现场监护带压堵漏工作。

3.7.?带压堵漏作业由施工单位实施,作业所需工艺条件由作业所在部门提供,施工单位按照安全施工方案和规章制度执行。

4.?管理内容与要求

4.1.?作业范围

4.1.1.?在线带压堵漏作业分甲类作业和乙类作业。

4.1.2.?甲类在线带压堵漏作业:

4.1.2.1.?压力高于1.0MPa的甲类气体物料系统堵漏作业、高毒物料的堵漏作业。

4.1.2.2.?压力高于1.0MPa、物料温度高于自燃点的液相易燃易爆物料系统堵漏作业;

4.1.2.3.?压力虽低于1.0MPa,但是泄漏物料温度高于250℃的易燃易爆物料系统堵漏作业;

4.1.2.4.?温度高于400℃或压力高于4MPa、管道直径100mm以上的蒸汽系统在线堵漏作业;

4.1.2.5.?甲A类液态烃泄漏达到瞬时爆炸条件、有毒气体泄漏量达到人体中毒的最低浓度的在线带压堵漏作业。

4.1.3.?乙类在线带压堵漏作业:除甲类以外的在线带压堵漏作业。

4.2.?带压堵漏作业准备

4.2.1.?漏点所在部门和施工单位充分了解漏点的详细情况,针对性的准备施工人员的安全防护用品。

4.2.2.?带压堵漏作业人员正确地按照受压元件的有关规定,进行设计、计算、选材和制造堵漏器具。

4.2.3.?办理相应的检维修作业票、工业用火作业票、临时用电作业票、高处作业票等票证书,识别作业风险,制定风险消减措施,并贯彻到作业人员,参加施工的人员熟知避险的措施,特殊工种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取得资质,作业人员无职业禁忌症。

4.2.4.?带压堵漏作业点设置安全通道,高处作业设置紧急避险索或避险网措施。

4.2.5.?夜间作业有足够的夜间临时照明并符合有关规定。

4.2.6.?防爆工具等准备完毕,现场监护人员到场。

4.3.?带压堵漏安全要求

4.3.1.?带压堵漏甲类作业填写《设备大修任务书》并按要求进行安全审批,带压堵漏乙类作业填写《设备检(维)修作业工作票(风险评价、检修记录)》并按要求进行安全审批。

4.3.2.?作业前对泄漏介质进行空间测爆,空间泄漏介质浓度必须低于爆炸极限。

4.3.3.?施工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培训训练,进行安全教育,注意防火、防爆、防毒、防烫、防坠落、防噪音等。

4.3.4.?施工人员在带压密封操作时,必须穿防护服,戴安全帽、戴防护手套、戴面罩或护镜、防护面具。

4.3.5.?带压密封有毒介质时,戴防护面具。

4.3.6.?高处作业时,作业人员系好安全带。

4.3.7.?噪音较大时,戴防噪音耳塞。

4.3.8.?带压堵漏施工现场,需用电或在特殊情况下需用火作业时,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电作业票或工业用火作业票,严禁在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用电或用火。

4.3.9.?带压密封易燃、易爆介质时,用水蒸汽或惰性气体保护,用无火花工具施工,防止引起火灾和爆炸事故。

4.3.10.?带压密封操作时,要避免泄漏介质真接喷射到人身上。操作时,人员站在上风口;或用蒸汽或氮气,把泄漏介质吹向另一边;或用专用工具,使操作人员远离泄漏介质。

4.3.11.?严格控制注射压力及注入密封剂数量,防止密封剂进入介质内部系统中。

4.3.12.?为保证注入密封剂操作安全,在联接注射枪,取下注射枪,取出推料杆(柱塞)加密封剂时,都必须首先关闭注射阀上的旋塞。

4.3.13.?带压消除法兰垫片泄漏时,要审查法兰连接螺栓的受力情况,调查螺栓的损伤程度,以便采取相应的措施。绝对防止在注入密封剂操作时,发生法兰连接螺栓断裂事故。

4.3.14.?带压消除设备、管道、阀等器壁上的泄漏时,要查清泄漏部位周围器壁的减薄程度,必要时用高温测厚仪测量其厚度,以便从夹具的设计上,注入密封剂操作等方面采取相应措施,防止把器壁压坏,导致事故。

4.3.15.?在法兰和填料盒上钻孔,先不要钻透,攻丝拧入注射阀以后,再用小钻头钻透。钻孔时要加水(或油)冷却,防止钻孔时出现火花。

4.3.16.?在法兰连接螺栓上装螺孔注入接头,只适用于小于4MPa压力的泄漏系统。松开螺母前,应先在其附近装上特殊卡子,禁止同时拆卸相邻的两个以上(含两个)螺栓。

5.?检查与考核

6.?安全环保部依据本规定实施监督检查。

7.?安全环保部依据有关规定对施工单位和作业所在部门实施考核和处罚。

篇3:来访人员进入生产作业区安全管理规定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司为保证来访人员的安全与健康,保障生产(作业)区的安全,对来访人员职责、安全教育、现场管理上所作的规定。

本标准所规定的生产(作业)区是指除办公楼、综合楼之外的厂区内所有区域。

2.定义:来访人员是指进入生产(作业)区进行参观、实习、检查、技术服务等现场活动的非本公司人员,不包括施工单位人员。

3.管理职责

3.1.由集团公司领导及其所带的来访人员、政府部门人员进入生产(作业)区临时性参观检查的,由安全环保部进行口头安全教育或视情况进行其他教育,再根据情况由相关部门派人员陪同;夜间来人,则由总调度室负责进行安全教育,并负责陪同。

3.2.其他来访人员如需进入生产(作业)区,则由所进入部门主管或安全管理人员办理“来访人员进入生产(作业)区联系单”。

3.3.所进入部门主管或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对来访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审批办理相关准入手续,并负责对来访人员进入生产(作业)区的安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3.4.按照“谁陪同,谁负责”的原则,陪同部门负责对来访人员的组织和管理。

4.管理内容与要求

4.1.安全教育

4.1.1.所有来访人员在办理完“来访人员进入生产(作业)区联系单”后,由所进入部门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4.1.2.安全教育内容应包括:进入生产(作业)区所涉及的重大危险源及应遵守的安全规定;本公司或部门生产的主要特点;防火、防爆、防毒和事故应急救援方面的知识;来访人员行走路线及紧急疏散路线。

4.1.3.根据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可采用播放录像片或安全管理人员口头教育等形式进行。

4.1.4.经过安全教育后,来访人员须填写《**公司公司来访人员进入生产(作业)区安全教育告知卡》(以下简称《告知卡》)和《来访人员教育卡》,来访人员应在《告知卡》上签名,教育者在《来访人员教育卡》上填写教育日期,并签名。安全管理人员保存《告知卡》时间为半年。

4.2.现场管理

4.2.1.来访人员凭“联系单”和“教育卡”进入生产(作业)区。

4.2.2.所有来访人员进入生产(作业)现场时,必须由所在部门工作人员陪同。

4.2.3.部门陪同人员负责介绍现场安全注意事项,负责对来访人员的现场安全实施监护。

4.2.4.来访人员进入现场时,应做到“七不准”。违反规定将追究陪同人员和来访人员责任。

4.2.4.1.不准携带香烟、火种及易燃易爆物品进入生产(作业)区。

4.2.4.2.进入生产(作业)区内不准使用手机。未经许可不准使用照相机、摄像机等非防爆性电器。

4.2.4.3.不准擅自动用生产(作业)区内的各种设备、设施和工具等。

4.2.4.4.进入生产(作业)区,不准违规着装。

4.2.4.5.自备交通工具不准进入生产(作业)区内。

4.2.4.6.未成年人不准进入生产(作业)区内。

4.2.4.7.不准在没有部门工作人员陪同的情况下参观现场。

4.2.4.8.当现场发生异常情况时,陪同人员应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及疏散措施,积极保护来访人员安全。

4.2.4.9.《教育卡》由来访人员保存,如来访人员在3个月内再次到访本公司,出示《教育卡》后,可不再进行安全教育,超过3个月再次到访本厂,必须接受安全教育。

篇4:专家安全检查管理规定

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公司专家安全检查的原则、内容和要求。

2.原则:我公司是大型化工企业,为进一步落实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动公司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深入开展,促进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化、长效化,发挥专家对安全生产的技术支撑作用,提高公司安全保障程度,特制订本制度。

3.规范性引用文件

《安全生产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

《关于规范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公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的意见》

4.专家来源

4.1.大型化工生产企业、化工科研及设计部门中的化工安全专家;

4.2.社会中介组织中的化工安全专家;

4.3.公司内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5.资历要求:石油化工及化工机械等行业,从事相关工作5年以上,具有中级以上化工类专业技术职称或注册安全工程师资质。

6.知识要求:具有国民教育化工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熟练掌握所从事工作的专业知识;具有化工企业安全生产实践经验;熟悉国家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7.主要内容和要求

7.1.向公司出具能够符合“苏安监【2008】63号文件”规定的资质证明,并确保真实有效;

7.2.公司应向聘请的专家发放聘书,明确在实施专家定期安全检查中双方各自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商定安全检查时间、内容等相关事宜。

7.3.公司安全环保部应建立专家定期安全检查记录台帐,详细记录每次安全检查的情况以及整改完成情况。

7.4.聘请专家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安全检查;每次参与安全检查的专家不少于2名,其中有1名为化工工艺方面的专家,并认真填写《化工生产企业专家检查记录》。

7.5.专家定期安全检查应着重于公司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场所事故隐患的排查。主要检查公司安全设施运行及其完好情况、作业场所安全状况、安全评价报告与公司实际符合情况、公司各类事故隐患及其整改情况等。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立即报告公司安委会。

7.6.安全检查过程中,专家对检查出的问题和隐患应逐一和公司交底,并提出整改意见或建议;检查结束后,专家应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检查记录由专家和公司分别留存,并报当地安监部门备案。

7.7.针对专家检查出的问题和隐患,按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执行。隐患整改结束后,应及时进行复查,并在《化工生产企业专家复查记录》上如实记录整改确认情况。

篇5:工业用火管理规定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司工业用火的术语与定义、管理职责、管理内容与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在**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范围内从事临时性用火作业的管理和固定用火区、固定用火点的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AQ?3022《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

AQ?3025《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

AQ?3028《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

3.?术语和定义

3.1.?工业用火是指非固定区域的临时性用火作业(以下简称用火作业)。

3.1.1.?用火作业系指下列作业项目:

3.1.1.1.?各种焊接、切割作业;

3.1.1.2.?使用喷灯等明火作业;

3.1.1.3.?在易燃易爆区域内打磨、喷沙、锤击等产生和可能产生火花的作业;

3.1.1.4.?在易燃易爆区域内临时用电或使用非防爆电动工具、电气设备及器材;

3.1.1.5.?机动车进入正在生产的化工装置或罐区、在生产区域内设置自带动力源的发电机和自带动力源的空气压缩机;

3.1.2.?易燃易爆区域:指GB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火灾危险类别为甲、乙的区域。

3.1.3.?用火作业的分级

3.1.3.1.?特殊危险用火:指在处于运行或使用状态的易燃易爆设备上用火作业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的用火作业。

3.1.3.2.?一级用火:指下列区域内除特殊危险用火的用火作业

3.1.3.2.1.?运行或开、停车过程中的生产装置区;

3.1.3.2.2.?各类易燃易爆生产区、罐区、库区、装车台、码头;

3.1.3.2.3.?有可燃液体的泵房;

3.1.3.2.4.?液体化学危险品及有毒物质装卸区;

3.1.3.2.5.?工业污水厂、工业下水和下水系统的隔油池、油沟、管道(包括距上述地点15米以内的区域);

3.1.3.2.6.?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仓库;

3.1.3.2.7.?产生易燃易爆粉尘的场所;

3.1.3.2.8.?可燃固体的库区、堆场内或可燃固体正上方的动火作业。

3.1.3.3.?二级用火:指除特殊危险动火和一级动火以外的临时性用火作业。

3.2.?固定用火区:指在规定的区域内较稳定地从事焊接与切割作业和使用喷灯、砂轮及散发火花或明火的检修和加工工作的区域。

3.3.?固定用火点:指在一定的期间内或长期用在检修及生活中的有明火、化验室电炉等。

4.?管理职责

4.1.?部门管理职责

4.1.1.?安全环保部是公司工业用火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公司范围内的各级工业用火不定期进行检查,有权按照有关规定对各类违章用火行为进行处罚。

4.1.2.?用火单位(用火作业地点所在部门)负责制定、落实各类风险消减措施,负责对工业用火过程中的安全监护。

4.1.3.?各部门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对辖区内的工业用火作业实施监督管理,协调办理用火作业手续,督促检查风险消减措施的落实情况,有权依据有关规定对各类违章用火行为提出处罚意见。

4.2.?动火作业各级责任人的职责

4.2.1.?用火单位负责人,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用火地点及周围情况,参与风险识别和风险消减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待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4.2.2.?用火作业人

4.2.2.1.?独立承担用火作业的用火作业人必须由经过培训,并具有独立工作资格的人员担任。

4.2.2.2.?用火作业人应亲自在工业用火作业票上签字。

4.2.2.3.?若带徒作业时,用火作业人必须同时在场监护。

4.2.2.4.?用火作业人在接到工业用火作业票后,要详细核对工业用火作业票上的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条件时,有权拒绝用火。

4.2.2.5.?用火作业人必须随身携带工业用火作业票,严禁无证作业及使用审批程序不完备的作业票进行用火作业。用火前主动向用火地点所在单位当班班长或化工岗位操作工交验工业用火作业票,经其签字且用火分析合格后,方可进行用火作业。

4.2.2.6.?熟悉应急预案,掌握应急处理方法。

4.2.3.?监护人

4.2.3.1.?监护人由用火所在装置指派有安全生产作业证、熟悉用火区域及岗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责任心强、有经验、懂消防知识、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有应付突发事故能力的人员担任。

4.2.3.2.?用火所在单位和用火作业单位各指派一名监护人。所有监护人要对用火作业前的现场的安全措施、分析结果进行检查确认,并在作业前签署意见并签名。

4.2.3.3.?用火单位监护人要服从用火所在单位监护人的指挥。

4.2.3.4.?一个用火点至少要设一个监护人,特殊危险用火,一个用火点要设两名有经验、熟悉生产的人员进行监护。

4.2.3.5.?监护人的位置应以能方便观察到用火和火花溅落为准,必要时可增设监护人。高处用火作业或用火处下方的楼板、平台有孔洞时应在上下分别设置监护人。

4.2.3.6.?大检修期间一个监护人在一个位置上能够很清楚地监视几个用火点时,允许一个监护人担任几个用火点的监护任务,但最多不能超过三个用火点。

4.2.3.7.?监护人负责用火现场的防火检查和监督工作,负责准备灭火用具,随时扑灭动火飞溅的火花,发现异常情况立即通知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共同采取措施。

4.2.3.8.?监护人必须坚守岗位,不准脱岗,不准从事其它工作。

4.2.3.9.?用火作业完成后,要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消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4.2.4.?用火所在装置班长(值班长、工段长)

4.2.4.1.?对所属生产系统在用火过程中的防火安全负责。

4.2.4.2.?参与制定、落实用火作业中的防火安全措施。

4.2.4.3.?负责生产与用火作业的衔接工作,在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异常情况要立即通知停止用火作业。

4.2.4.4.?负责指定用火分析的取样点,检查工业用火作业票。

4.2.5.?分析人对分析手段和分析结果负责。根据用火地点所在单位的要求,亲自到现场取样分析,在工业用火作业票上如实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

4.2.6.?用火作业单位(施工单位)与用火单位(用火所在单位)的安全负责人,负责对辖区内的工业用火作业实施监督管理,协调办理用火作业手续,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防火)教育,负责检查风险消减措施的落实情况,随时纠正违章用火作业,有权依据有关规定对各类违章用火行为提出处罚意见。

4.2.7.?各级审查批准人

4.2.7.1.?必须是经公司培训、考试合格的人员担任。

4.2.7.2.?必须亲自到现场审批工业用火作业票,详细了解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

4.2.7.3.?检查和完善风险消减措施。

4.2.7.4.?审查工业用火作业票的内容填写及审批程序是否完善,在确认保证安全用火条件后,方可签字批准用火作业。

5.?管理内容与要求

5.1.?工业用火作业票的管理。

凡在公司范围内从事临时性用火作业的工业用火,必须办理工业用火作业票。工业用火作业票不准转让、涂改、代签,不准移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5.2.?工业用火作业票的内容。

公司统一格式的工业用火作业票为16开3联,特殊危险用火、一级用火、二级用火的工业用火作业票,分别以三道红杠、二道红杠、一道红杠表示。工业用火作业票上应清楚标明用火单位、用火地点、用火负责人、用火种类、用火人员、用火作业单位、用火时间、风险识别及消减风险措施、分析结果和措施落实人员、监护人和审批人的签名及意见。工业用火作业票一式三份,一联装置安全员留存,二联监护人持有,三联用火人持有,用火作业票第一联由安全环保部每月检查后保管6个月。

5.3.?工业用火作业票的要求(程序、审批权限、有效期限)

5.3.1.?程序和审批权限

5.3.1.1.?工业用火作业票应用蓝、黑笔填写,字体应工整清晰,字体不清楚的工业用火作业票视为无效。

5.3.1.2.?工业用火作业票由用火作业单位(施工单位)向用火单位提出申请,用火作业单位人员填写工业用火作业票的申请栏。办理人应按工业用火作业票的项目逐项认真填写,不得漏项。在填写申请栏的同时,由部门安全管理人员对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查。

5.3.1.3.?生产工艺风险识别及削减措施由用火所在单位工艺工程师(或生产经理、助理)进行识别和确认,并在生产工艺确认人栏签字;施工作业风险识别及削减风险措施由施工人员进行识别和确认,由施工作业现场负责人在施工作业确认人栏签字。

5.3.1.4.?双方监护人在对现场削减风险措施进行检查确认后,签署意见并签字。

5.3.1.5.?用火作业人员在对现场削减风险措施进行检查确认后,签署意见并签字。

5.3.1.6.?施工单位安全负责人和用火单位值班长对安全措施进行检查确认后,并签署意见并签字。

5.3.1.7.?用火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对所有安全措施进行检查确认后,在安全管理人员意见栏签署意见并签字。

5.3.1.8.?二级用火时,用火单位负责人(生产经理)对现场安全措施落实情况、人员到位情况进行检查确认后,在终审批准人意见栏签字。

5.3.1.9.?一级用火时,用火单位的主管副总经理应对现场安全措施落实情况、人员到位情况进行检查确认后,在终审批准人意见栏签字。

5.3.1.10.?特殊用火时,公司总经理(或主管安全的副总经理)应对作业现场的安全措施落实情况、人员到位情况等进行检查确认,公司总经理(或主管安全的副总经理)应在终审批准人意见栏签字。

5.3.1.11.?终审批准人有事不能签批时,可委托有相应资格的主管领导签字批准。

5.3.2.?工业用火作业票的有效期限

5.3.2.1.?特殊危险工业用火作业票和一级工业用火作业票的有效期不超过8小时。

5.3.2.2.?二级工业用火作业票的有效期不超过72小时(包括大检修或新项目施工用火)。

5.3.2.3.?如果用火项目到期未完需要延期,应报批准人审批签字,并将用火作业票进行班组交接,重新落实监护人。

6.?用火作业现场基本要求

6.1.?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6.1.1.?用火前必须进行用火分析。

6.1.2.?用火分析项目和取样点,均由用火所在装置班长(值班长、工段长)负责提出。

6.1.3.?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取样气体必须与用火时的气体相同。

6.1.4.?取样与用火的间隔期应尽量缩短,最长不准超过30分钟,如超过此间隔期或用火作业中断超过30分钟时,应重新进行分析;在爆炸危险区内长时间用火时必须定时进行分析。

6.1.5.?用测爆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该仪器必须经被测对象的标准样标定合格。

6.2.?用火分析合格标准

6.2.1.?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爆炸下限大于或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百分比)。

6.2.2.?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百分比)。

6.3.?用火现场管理

6.3.1.?凡在易燃易爆介质的设备、管道、容器、阴井等部位用火时,必须清除易燃易爆介质及沉淀物,清洗置换、彻底隔离(加堵盲板或拆除一段管线)、分析合格后方可用火;大检修时,应经生产和检修单位正式交接,双方签字,在安全环保部监督下,安全实施首次用火后,方可正式交付检修。

6.3.2.?大检修、一个装置或单独装置全部停车,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可靠隔离措施后,根据火灾危险性大小,装置做出风险评价,经过安全环保部检查、批准后,可全部或局部降为二级用火管理;虽然停车,但装置内仍存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或经分析不合格的用火现场不能降级管理。

6.3.3.?凡降为二级用火的检修现场,使用砂轮、电钻等产生火花的工具及临时用电或使用非防爆电动工具、电气设备及通讯设备、器材,也必须办理工业用火作业票。

6.3.4.?设备内用火时,连接在设备上的所有物料、氮气、蒸气等管线都要加堵盲板,打开人孔、排气管,切断电源,除进行用火分析外,还应进行氧含量分析,合格后方准进入设备内用火,并派专人进行监护。

6.3.5.?大检修的首次用火或危险性较大的用火项目,应由公司或部门的主要领导、检修单位的领导、安全环保部负责人及装置安全员共同到现场,确认用火条件,监视用火作业的实施。

6.3.6.?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采取隔离措施后的区域内,在用火任务完成前,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质。

6.3.7.?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严禁露天用火作业。如生产及设备确需用火时,应升级管理,国家法定节假日需用火时,也应升级管理。

6.3.8.?用火前,应清除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可燃物质,设专人看火,配备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

6.3.9.?用火完毕后,应清理好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6.3.10.?使用气焊(割)用火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之间距离不小于5米,且分别距明火点均不应小于10米。

6.3.11.?凡是特殊危险用火项目,用火前必须进行风险评价,制定安全施工方案(并附用火部位示意图和盲板图),制定切实可行的防火安全措施。用火时,装置经理、安全经理、设备经理、公司安全环保部主管副总经理,必须到现场,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6.3.12.?电焊机的电源线直线距离不应超过3米,如超过3米时,应架空敷设。不准用易燃易爆的设备、管线做电焊机的二次线,电焊机的二次线应直接搭接到焊件上。

6.3.13.?在同一地点,同时使用电、气焊时,电焊导线不应与气焊的气带交叉在一起。在木脚手架上方用火时,对用火点下方火花有可能溅落的楼层,每层均应设监护人。

6.3.14.?临时用电由电气专业根据工业用火票办理临时用电手续。

6.3.15.?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和罐区作业,必须戴防火罩方可进入。

6.3.16.?非防爆电瓶车、机动三轮车、拖拉机、翻斗车等禁止进入正在运行的生产装置及原料及产品罐区。

6.4.?固定用火点和固定用火区的管理

6.4.1.?设置固定用火区的条件

6.4.1.1.?固定用火区域应设置在易燃易爆区域的上风侧(主导风向),以防止生产正常放空或发生事故时,可燃气体扩散到固定用火区内。

6.4.1.2.?室外固定用火区距易燃易爆厂房、罐区、设备管道、阴井等不应小于30米。

6.4.1.3.?室内固定用火区,应以实体防火墙进行防火分区,并符合火灾危险环境的有关要求。

6.4.1.4.?生产装置的边缘、可能泄漏可燃气体的设备、易燃易爆生产装置中,严禁设置用火点,如生产工艺需要设置用火设备时,应采取符合防爆要求的可靠措施。

6.4.2.?办理固定用火许可证的程序和要求

6.4.2.1.?固定用火区由安全环保部审核批准,发放“固定动火区”标志牌后,方可投入使用。

6.4.2.2.?“固定动火区”标志牌应悬挂在岗位上。

6.4.2.3.?一份“固定动火区”牌只准一个固定用火区域或一个用火点使用。

6.4.2.4.?在固定用火区内从事正常的生产、检修用火,不需办理用火手续。

6.4.2.5.?“固定动火区”的有效期为一年,到期后如继续使用该固定用火区,应由安全环保部批准后,方可继续使用。

6.4.3.?固定用火区的管理

6.4.3.1.?固定用火区应有专人管理,落实责任、定期巡回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6.4.3.2.?固定用火区及用火点周围严禁存放可燃物品,储存所用燃料不准超过24小时的用量。

6.4.3.3.?固定用火(电)设备严禁放置在可燃物件上。

6.4.3.4.?用火前,必须认真检查用火(电)设施、电源等是否完好可靠,用火作业完毕,应及时检查清理现场,确认现场已无火种、用电设备已断电后,方可离开现场。

6.4.3.5.?固定用火区应按规定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做到定期检查、维护,保证完整好用。

7.?本规定所适用的所有表单,如有大量旧印刷版,则待旧版使用完后统一印制新的表单。旧表单中涉及的填制内容变动,均由安全环保部组织相关会议进行更正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