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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爆破爆炸物品运输保存管理办法

2024-01-15 阅读 2006

工程爆破爆炸物品运输保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S306线石堤至永顺公路A3合同段(以下简称本项目)爆破工程及爆炸物品运输保管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项目爆破工程严格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的法律法规以及爆破安全的标准、规定。

第三条?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生产、销售、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不得从事爆破作业。

严禁转让、出售抵押、赠送、私藏和非法持有民用爆炸物品。

第四条?本项目所有参建单位严禁私自生产、销售、使用爆炸物品,所有用于本工程中的爆炸物品必须通过公安机关批准,方能进行采购、运输和爆破作业。

第五条?本办法以下所称爆炸物品,是指用于本项目的各类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和雷管、导火索等点火、起爆器材。

第六条?爆炸物品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单位(以下简称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爆炸药品从业单位是治安保卫工作的重点单位,应当依法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治安保卫人员,设置技术防范设施,防止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必须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制定安全防范措施。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足够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针对标段特点制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七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从事爆炸物品的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

爆炸物品从业单位从业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教育、法律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从业人员考核合格的方可上岗作业。

第八条?监理单位必须对爆炸物品的运输、销售、储存和作业进行检查,并做好文字记录,对危及安全的行为有权进行阻止。

第二章?购买和运输

第九条?爆炸物品属于国家严格控制物资,严禁自由买卖。

第十条?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申请购买爆炸药品时,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提出购买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

(二)《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或其他合法使用证明;

(三)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银行账户;

(四)购买的品种、数量和用途说明;

“购买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进行审查通过后,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此证载明许可购买的品种、数量、购买单位及许可证的有效期限。

购买时应当提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并通过银行账户进行交易,不得使用现金或实物交易。

购买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应当自爆炸物品买卖成交之日起3日内,将购买品种、数量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运输爆炸物品,由收货单位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包括下列内容的材料:

(一)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使用单位分别提供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批准证明;

(二)运输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包装材料和包装方式;

(三)运输爆炸物品的特性,出现险情时应急处置方法;

(四)运输时间、起止地点、运输路线、经停地点。

“运输申请”经公安机关审查通过后,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运输爆炸物品时,凭此证按照许可的品种、数量进行运输。

第十二条?采用道路运输爆炸物品时,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携带《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

(二)爆炸物品的装卸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车厢内不得载人。

(三)运输车辆安全技术状况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的要求;并按照要求规定悬挂或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品警示标志。

(四)运输爆炸物品的车辆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五)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途中经停应当有专人看守,并远离建筑设施和人口稠密的地方,不得在许可以外的地方经停。

(六)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装卸爆炸物品,并在装卸现场设置警戒,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七)出现危险情况,立即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并报告当地的公安机关。

第十三条?爆炸物品到达目的地,收货单位应当进行验收后在《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上签注,并在三日内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

第三章?储存保管

第十四条?爆炸物品必须设专库储存,不准任意存放,承包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做好爆炸物品的保管,并严格按国家规定设置技术防范设施进行储存。

仓库禁止设在城镇市区和其他居民聚居的地方及风景名胜区。仓库建筑与周围的水利设施、交通要道、桥梁隧道、高压输电线路、通讯线路、输油管道等重要设施及爆破地点的安全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的规定。第十五条?储存爆炸物品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收存和发放爆炸物品必须进行登记,做到账目清楚,帐物相符。

(二)储存的爆炸物品数量不得超过储存设计量,对性质相抵触的爆炸物品必须分库储存,严禁在库房内存放其他物品。

(三)专用仓库须指定专人管理、看护。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仓库内,严禁在仓库内吸烟和用火,严禁把其他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带入仓库内,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其他活动。

(四)交接班时必须对账交货和验收,发现短少,及时报告单位领导和公安机关。

第十六条?在爆破作业现场临时存放爆炸物品的,必须具备临时存放的条件,并设专人看管、看护,不得在不具备安全存放条件的场所存放。

第十七条?爆炸物品变质和过期失效的,应及时清理出库,并及时予以销毁。销毁前应登记造册,提出销毁实施方案,报相关主管部门、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组织监督销毁。

第四章?爆破作业

第十八条?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爆破单位必须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爆破作业资质。

(二)进行的爆破作业是合法的生产活动;

(三)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爆炸物品专用仓库;(四)有具备相应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和具备国家规定执业资格的爆破作业人员;

(五)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六)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爆破作业专用设备;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

第二十条?爆破作业单位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事先将爆破作业项目的有关情况向爆破作业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一条?爆破作业单位应对本单位的爆破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爆破作业人员经工程所在地公安机关考核合格,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爆破作业。

第二十二条爆破作业单位应当按照其等级承接爆破作业项目,爆破作业人员按其资格等级从事爆破作业。爆破作业的分级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机关部门规定。

第二十三条?实施爆破作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在安全距离以外设明显的警示标志并在所有通道安排警戒人员,防止无关人员进入。

第二十四条?爆破前,由安全员和爆破员共同核定爆破所需爆破器材用量(不应超过当班的用量),双方签字并经领导批准后,由双人领料。炸药、导火索可同时由一人领取,雷管要另一人领取,两个领料员相距不得少于二十米,不准在送药时吸烟、用火。

第二十五条?爆破作业单位必须如实记载领取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编号以及领取、发放人的姓名。作业剩余的必须当班清退回库。

爆破作业单位须将领取爆炸物品的原始记录保存2年备查。

第二十六条?从事爆破施工的承包人必须编制《爆破施工组织设计书》,报总监办审批后方可进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

第二十七条?硐室爆破、深孔爆破、控制爆破等大爆破所编制的《爆破施工组织设计书》必须有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其内容包括:

(一)施工准备和施工方法,包括使用的设备、材料、机械的型号和数量、爆破方法等。

(二)施工组织,包括指挥管理机构的职权范围与责任、工作制度、施工顺序和进度。

(三)施工安全,包括各工种安全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炮孔或药室验收制度、炸药装填工艺和要求,爆区警戒方法、制度、起爆顺序。

(四)预防事故的措施,包括防塌方、防高坠、防触电以及防尘、防毒、防早爆等技术措施。

第二十八条?爆破员职责:

(一)严格遵守爆炸物品管理规定,熟知所使用的爆炸物品的性能及使用方法;自觉接受安全监督和公安机关的检查、考核。

(二)领取爆炸物品不得超过当班用量,随领随用,剩余的必须在当天退回仓库,防止丢失和被盗。

(三)加工炮头、改装药卷(药包)等危险性作业必须在专门场所进行,严禁在放炮现场或库房内加工。对失效变质或其他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爆炸物品,应拒绝使用。

(四)装炮、点炮(放炮)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服从统一指挥,并协助做好安全警戒工作。

第二十九条?爆破作业时,由专职安全监督员检查指挥。安全员的职责是:

(一)坚持原则,根据爆炸物品管理规定、制度和操作规程行使安全监督职责。

(二)对本单位爆炸物品的储存、运输和使用,进行检查监督,纠正违章。发现事故隐患应报告单位领导或公安机关,及时消除,保证安全。

(三)督促爆破员按安全操作规程装炮、放炮;监督其按制度领用、清退爆破器材,做到不多领、不少退、不私自藏存。

(四)督促仓库保管员按规定管好爆炸物品,严格制度,保证帐货两对头。

?(五)负责组织好爆破现场的安全警戒工作。

(六)发现本单位爆炸物品短少、丢失、被盗以及发生爆炸事故、案件,及时向单位领导和安全机关报告,并协助追查、破案。

第三十条?爆破作业不再使用爆破物品时,须将剩余的登记造册,报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组织监督处理。

第三十一条?爆破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禁止进行放炮:

(一)有边坡塌落危险的。

(二)通道不安全或通道阻塞的。

(三)工作面瓦斯超限、炮眼温度异常或有涌水危险的。

(四)危及设备或建筑物安全、无有效防护措施的。

(五)危险区边界未设警戒的。

(六)雷雨天或狂风暴雨天。

(七)工作人员穿化纤衣服的。

第三十二条?爆破承包人在爆破后应进行安全检查。安全检查应遵守如下规定:

(一)爆破后必须等待被爆破物体倒塌稳定以及有毒气体降到允许浓度之后,检查人员方准进入爆破现场检查。

(二)发现有尚未塌落稳定的局部地段时,爆破负责人应立即划定安全范围,派专人看守,并派专人处理。

(三)检查中发现有残余的爆破器材的,应及时排除。

第五章?违规处罚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的,责令整改,并视情况的严重程度,筹建处将对承包人进行处罚。

第三十四条?爆破作业造成其他单位或公民的经济损失事故的,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爆破作业发生伤亡事故的,按国家和省里的规定进行上报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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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

为了切实加强施工现场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及使用,严防被盗、丢失和爆炸事故的发生,确保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及施工生产的顺利进行,根据公安部和总公司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组建管理机构

各施工单位建立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机构,并由一名领导负责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本办法实施及各项管理制度的落实和检查。

第二条?安全管理制度

一、?认真落实民用爆炸物品“积极预防,从严管理,服务生产,保障安全”的方针,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对爆炸物品的建库、购买、运输、销售、储存、使用等各个环节的规定要求。

二、?必须事先办理《许可证》,方准购买、运输、储存、使用.

三、?建库必须经当地公安机关审批,手续齐全,合理选址,两库分离,间距不小于30米,设置独立值班室,安装报警器或养犬,配有通讯工具和放火器具。库房要求砖石结构,水泥砂浆砌筑,房顶为混凝土浇筑且抹厚10厘米以上加固。库房门为双层,双锁设置(里层为裹包铁皮的木门,外层为防盗门),库墙设置通风口并加防火网。库房周围设置隔离区和明显警戒标志。

第三条?接触爆炸物品人员守则

一、?忠诚老实,遵守法纪,实事求是。

二、?严格遵守实销实报,剩余当天退库,手续帐目清楚规定,严禁乱扔乱放。

三、?发现短少、丢失或被盗,立即报告派出所、公安分处,并做好现场保护。

四、?严禁用爆炸物品炸鱼、炸兽。

五、?不准私存、私用、转借、赠送、倒卖爆炸物品和以物换物。

六、?酒后不准接触爆炸物品。

第四条?安全检查制度

一、?爆炸物品的管理工作,必须严格安全检查,消除隐患,堵塞漏洞,做到防患于未然。

爆炸物品管理机构,在国庆、元旦、春节等重大节日要组织对辖区储存、使用单位进行全面检查,平时公安分处、专职管理人员对所辖单位进行抽查,派出所要经常性地对所辖单位进行安全检查,并每月书面向公安分处汇报一次,发现重大问题,及时通报有关领导。

二、?爆炸物品安全检查,必须严格“队、班、组日检”、“项目部周检”、“处月检”的检查制度,每月过一次“安全日”活动。

三、?安全检查必须有检查记录,重大问题要有专题报告。

第五条?安全教育制度

一、?要大力宣传《条例》,使广大干部、职工、群众懂得有关爆炸物品管理的政策、规定、熟悉购买、运输、经销、储存及使用等一系列手续的呈办程序。认清合法安全使用与违法使用的区别。

二、?坚持“先培训、后使用”的原则,所有接触爆炸物品的人员都要进行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

三、?处每年对项目部专管人员进行两次业务培训,项目部每年对下属单位管理人员进行四次培训,以提高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

四、?分管领导要负责对本单位的工作人员经常进行安全教育,使全体干部、职工认识到爆炸物品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做到人人防事故,个个保安全。

第六条?安全操作规程

一、爆炸物品在使用过程中,要轻拿轻放,不准敲击、掷滚、摔落和挤压。

二、在有沼气和煤尘爆炸危险的工作面,必须使用取得产品合格证的煤矿安全炸药和雷管。

三、不同厂家生产的不同品种的电雷管不得掺混使用。

四、把好质量检验关:

1、?火雷管规格同导火索型号要一致。

?2、电雷管有生锈、裂隙、变形不准使用,导通试验时电阻值相差过大,不能串并联使用。

?3、销铵炸药受潮严重结块禁止使用。

五、导火索插入火雷管要轻轻推上加强帽,严禁转动插入。电雷管只许由药卷的顶部装入,不得用电雷管代替竹、木棍扎眼。装置炮头时,必须将电雷管脚线扭结短路。

六、装药连线时,严禁雷管脚线、放炮母线与导电体相接触。

七、工作面装药时,人员要撤离到安全地点,划出警戒线,严禁一切人员通过,放炮时,必须先发出警号。

八、放炮完毕待炮烟吹散后安全员、爆破员必须检查放炮地点的瓦斯、顶板、支架、瞎炮、通风等情况,确实无危险时,才能解除警戒。

九、雷雨天气禁止爆破。

第七条?定员定量制度

一、储存、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条例》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配足配齐所需的各种专职管理人员。

二、定人管理、定人领取、定人使用、定点使用、定点存放、定量储存。

三、消耗要有定额,不许违反安全操作规程,不许偷工减料。

第八条?领取清退制度

一、凡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领取清退帐目。

二、发放有手续,领取有登记,清退有记载,使用有签字。

三、领取、发放、使用(销毁)、清退帐目要清楚、数字准确、帐物相符。

四、现场指挥长、安全员、爆破员、保管员等有关人员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认真履行签字手续,严格管理,堵塞漏洞。

第九条警卫看守制度

?一、坚持昼夜值班,提高警惕,切实做好防盗、防火、防破坏等安全工作。

二、坚持查验证件制度,无关人员禁止进入库区。

三、做好出入人员及车辆登记,注意发现可疑情况。

四、严禁烟火、火源、火种及易燃、有毒、腐蚀性物品带入库区。

五、不准在库区开会、住宿、会客和搞其他活动。

六、值班期间不准擅离职守,按时交接班。

第十条废品销毁制度

一、?失效、变质的爆破器材,一律不得使用。

二、?销毁爆破器材,要取得当地公安机关批准后方可进行。

三、?进行销毁的爆破器材,必须登记造册,有关单位和负责人要签字盖章,存档备查。

四、?销毁时,应选择适当的销毁方法,安全的销毁地点,细致认真的做好销毁工作。

第十一条运输管理制度

一、?运输爆炸物品时,必须经公安机关批准,发给《爆炸物品运输证》方准运输。

二、?运输爆炸物品必须有押运员押车,运输途中押运员不准乘坐在驾驶室内,所运物品,必须绑扎牢固,严防丢失。

三、?运输途中,严禁驾驶员、押运员酗酒,运输车辆必须限速行驶,前后车辆应当保持避免引起殉爆的距离。经过人烟稠密的城镇,必须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机关,按公安机关指定的路线和时间通行。

四、?运输车辆必须配备消防器材。独轮车、自行车、摩托车、机动三轮车、拖拉机、技改车、翻斗车及自卸车、拖挂车不准运输爆炸物品。

第十二条单位分管负责人职责

一、必须熟知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懂得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常识,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采取有效措施落实。

二、负责组织制定、使用、购买、运输爆炸物品计划和本单位各项规章制度。

三、负责组织爆炸物品各项管理制度的落实和检查。

四、负责对管理使用人员的技术培训和全体职工的安全教育,组织过好“安全日”活动。

五、对爆炸物品管理使用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请示汇报,对发生的丢失、被盗、爆炸事故,要积极组织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六、经常了解接触爆炸物品人员的工作情况,对不适合做次项工作的人员,要及时按规定调换。

第十三条安全员管理

一、熟悉爆破器材名称、构造、性能和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技术规范,并懂得不同种类的爆炸物品的特殊要求、安全规定和处理方法。

二、负责对防雷、用电、用水、消防的安全检查。

三、根据设计施工图和实际情况负责划定爆破现场危险区,参加制定安全措施,检查警戒情况。

四、对爆破现场每次、每炮装药量、起爆数量、瞎炮数量进行现场记录,当天作业名单记录,登记造册,载入爆破现场档案。

五、负责对爆炸物品仓库(储存室)、临时存放点的进、出、领、退手续的检查和防火、防爆、防盗的安全检查。对使用的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导线、欧姆表、起爆器、电源等进行安全检查。

六、在起爆前后,负责爆破区的安全检查,将检查情况报告现场指挥长,由指挥长发出起爆或解除警戒指令。

七、检查中发现不安全因素,有权制止和纠正,对有重大隐患者,有权立即停止生产和爆破作业。

八、组织对事故调查并作出书面报告。

第十四条爆破员职责

一、?严格遵守爆炸物品管理条例。

二、?熟记爆破器材的名称、性能、特点,并能熟练的操作使用。

三、?凭现场指挥长的批条所领取的当日爆破器材,必须立即装填完毕,不准中途停搁,不准他人代管。剩余的爆破器材在装填完毕后,立即按现场指挥长和安全员签认的退料单将剩余的爆炸物品退回保管员。

四、?严格按照爆破物品的安全技术操作规定作业,按图纸实施爆破施工。

五、?一切行动听指挥,没有现场指挥长指令和信号,不准私自装药、私自起爆。

六、?装炮工精力集中、细心认真、负责地检查和装置爆破器材,制作炮头和装药时不准吸烟、用火、碰击、摩擦,不准将火柴、打火器具带入装药地点。

七、?起爆时,认真听、看、记清自己所装炮眼的爆炸情况,作好记录,以便查找原因,准确安全处理。

八、?及时标志和处理瞎炮、残炮。

九、?爆破后要将消耗和剩余的爆炸物品认真进行核对,做好当日爆破情况记录,及时向现场指挥长汇报,并做好次日使用爆炸物品的计划。

第十五条押运员职责

一、严格遵守《条例》,将所运输的爆炸物品安全无误地运到目的地。

二、运输过程中提高警惕,保卫好爆炸物品,严防丢失和被盗。

三、装卸时,必须做好安全警戒工作,防止被盗和爆炸事故发生。

四、督促司机安全行车,防止事故发生。

五、必须经过安全知识普及,懂得爆炸物品的性能、特点及安全运输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保管员职责

一、严格遵守《条例》,保质、保量、物帐相符,安全无误。

二、严格出入库手续,有帐可查。出入库时,认真清点发货单位品种、数量是否相符,所有的登记、签名、盖章不准涂改。

三、领退料要登记清楚,有关人员签名、盖章,不准缺漏。

四、严格遵守登记、记帐、检查制度,做到每领退一次要登记,每天结帐一次,每日对仓库安全检查一次。

五、发放爆炸物品时,严格执行专一领导批条,专人领取,对违反这一规定的,保管员一律拒绝发放。

六、必须熟悉爆炸物品的名称、性能、安全存放、安全管理的基本知识,不准将性质相抵触的爆炸物品混存,不准和其他物品混存。

第十七条?巡守员职责

一、?一切行动听指挥,召之即来。

二、?当班时间不准睡觉和擅离职守。

三、?时刻注意来往人员和可疑情况,发现问题立即报告保卫部门和公安机关。

四、?发现危及仓库的行为,必须立即制止、防止事态扩大。

五、?做好当班记录,按时交接班。

第十八条汽车驾驶员职责

一、?负责车辆的安全行驶。

二、?出车前认真检查车辆的完好性,不准驾驶病车运输爆炸物品。

三、?严格遵守《条例》规定,装载有爆炸物品的车辆不准停在市、镇、交通要道、桥梁、隧道、重要建筑设施、输变电线路附近。

四、?不能将爆炸物品与其它物品和性质相抵触的爆炸物品同车运输,不能客货混装。

五、?通过其它城镇前,应经过当地公安机关批准方准进入市、镇区域,出入市镇区域时,必须按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第十九条领(退)料员职责

一、应知爆破器材的名称、性能、特点、形状和安全规定。

二、领退料履行登记、签名或盖章。

三、凭专职领导批条,按品种数量到仓库领取,用后剩余的要当天退回仓库,不准存放在仓库外的任何地方过夜。

四、领退料要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准雷管和炸药混装,不准偏离规定的路线。

第二十条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篇3: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地铁5号线5305标工程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经理部)对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的管理,防止在购买、运输、使用、保管、退库过程中被盗、丢失和燃烧、爆炸、泄漏等安全事故发生,保障施工现场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国家、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中铁南方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公司)《物资管理办法》、中铁二局股份公司物资管理相关规定和经理部《物资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部承担施工任务特点,特制订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是指在本项目建设中使用的各类油料、火工品、氧气、乙炔、有毒和化学危险品。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项目经理部各施工工区。

第四条施工现场的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管理工作应贯彻“从严管理,依法监督,方便生产,保障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主管领导负责制。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使用单位的主管领导人对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的购买、使用、保管、退库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物资人员对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业务活动全过程负责。经合同确定委外配送、运输的,合同中应明确规定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运输人,对运输过程中的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负全责。为了切实加强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各工区成立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并成立相应管理机构。

第五条?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的各工区,必须依照本办法及有关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制定各个岗位的安全责任制,教育职工严格遵守执行,并设专门机构或专人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各工区的物设部和安质部负责对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的购买、运输、使用、保管、退库过程安全管理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同时各工区也应接受所在地上级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的现场管理

第七条?使用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的各工区,首先应根据施工要求和施工进度编制施工所用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的申请采购供应计划,报经理部物设部汇总,再上报经理部分管领导批准,同时各工区必须建立验收、领发、检查、管理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台帐。保证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在购买、运输、使用、保管、退库过程中,不发生被盗、被抢、丢失、失火、爆炸、泻漏、滥发、误发等问题。

第八条油料按计划采购,建立专用储油库,按台班核发;氧气、乙炔分类存放,使用时要远离明火;火工品和有毒、化学危险物品坚持集中计划、集中采购、集中使用,建好收发存退台帐,并制定各个环节安全管理、治安防范措施及发生爆炸、火灾、水灾、盗窃及意外性自然灾害事故等事件的处置预案。

第九条?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管理员应挑选政治可靠、责任心强并经过培训,取得合格证的正式职工担任。

管理员的主要职责是,按照各级关于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管理的规定,严格执行领发制度。具体任务是:

1、负责各种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的验收、保管、发放和统计工作。

2、负责按照领导审批的品名、数量发放各种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

3、负责建立和填写收发各种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的工作台帐,并做到日清月结,帐物相符。

4、接受上级领导的检查、指导,整改不安全隐患。

第十条?施工现场每天作业剩余的爆炸物品,必须于当日清点登记,退还配送单位。严禁带回工棚、宿舍或随意存放。严禁私藏、私用、赠送他人。

第十一条?不准擅自向外单位提供或代为保管爆炸物品。

第十二条?严禁将爆炸物品承包给施工单位使用的非爆破公司协作队保管和使用。

第三章?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的存放

第十条严禁随意存放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确因工作需要设立临时存放点的,油料、有毒、化学危险物品要密封存放在仓库中,并设置安全标识,有专人守护;火工品应由使用单位将存放地点、存放时间、存放数量、安全措施、主管负责人等报深圳市公安机关审批同意。存放数量不得超过当日使用量。严禁将火工品分发给承包户或个人保存。

第十四条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的存放应按制度进行登记、签字。要做到帐目清楚,手续齐备,帐物相符。

第十五条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要按其性质分类存放,严禁混存和超量储存。

第十六条临时存放的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的应当设置明显的标牌。要分规格型号和品种进行分类存放,不同品质的要分库存放。堆放时,按物品的要求堆放,置放雷管时必须铺设胶质皮垫,码放整齐,不准超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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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的购买

第十七条?购买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由各工区的物资部门负责办理,并接受安质部门的监督。火工品购买前应向深圳市公安机关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购买证”,按计划与民爆公司签订爆破器材供销合同,购买后应按深圳市公安机关的要求及时办理各种追踪手续。

第十八条?单位和员工个人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购买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应由经过专业培训,持有岗位培训合格证的人员承办。购买的物品应保证质量合格,杜绝不合格物品进入现场。购买火工品时,要到深圳市公安部门同意的、持有“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销售部门。

第五章?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的运输

第十九条根据合同规定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的运输由配送单位负责。运输爆炸物品时,应按规定向深圳市公安机关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运输证”。

第二十条运输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时,应由运输单位选派有相应上岗证且熟悉所运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性能的人员押运。

第二十一条?运输车辆应保持车况良好,符合安全规定。装运油料、有毒、化学危险物品,必须是储油罐或密封油桶;火工品装运必须使用箱式货车;悬挂醒目的危险警标;车厢底部及车帮内侧应垫木板或橡胶软皮。

第二十二条运输车辆的驾驶员应选派责任心强、技术熟练、有经验的人担任。

第二十三条运输应在白天按指定路线限速行驶,沿途不准装卸。途中停歇时要远离建筑设施和人员稠密区并有专人看管,禁止无关人员接近。

第二十四条装卸、倒运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应在白天进行。装卸人员应熟知爆破器材的性能及安全常识;装卸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抛、扔、摔、砸、拖、拉、倒放。

第二十五条?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应按照车辆荷载装运;装载雷管不得超过两层箱;性能相抵触的不得同车装载;严禁与其他货物混装。

第二十六条?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运至施工现场存放点后,由负责运输的人员与管理员办理交接、清点、验收手续,禁止无关人员围观、参与。

第六章?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的使用

第二十七条?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在使用时,按计划要求办理,并在使用现场作好防护措施。火工品的使用必须向深圳市公安机关申请领取“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八条?各工区应根据爆破施工的需要配备爆破工。爆破工必须经过深圳市公安局培训,考试合格后取得“爆破人员安全作业证”后持证上岗。无证人员不得从事爆破作业。

第二十九条?各工区对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的使用作业人员应定期进行考察。发现不合格人员,应立即停止其作业,爆破作业人员应即时收回爆破作业证。当爆破作业人员工作变动和本项目竣工后,应及时将“爆破人员安全作业证”收回。

第三十条?使用爆炸物品时,应由施工作业班组提出当日使用的申请计划,物资部门审核后。开具发料单,经现场负责人签字后,由指定的领料员领取。发料后,要填写“爆炸物品每日消耗登记表”,并由领取人员签字。

第三十一条?爆破工领取爆破器材,应根据当班作业量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2人以上共同领取。性能相抵触的爆炸物品不得同时领取。

第三十二条爆破作业必须由专人统一指挥,划定安全区,布设警戒岗哨,设置警标。爆破前应发预警信号,待危险区内人员撤离后再发爆破信号。爆破作业中出现哑炮时,应当按照既定方案进行处置,不准擅自草率处理。爆破作业结束后,经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解除警戒。

第三十三条?进行大型爆破作业或在城镇、居民区、风景区、建筑设施附近进行控制爆破作业时,参建单位应将爆破作业方案及安全措施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并经市公安机关批准后方可爆破作业。

第三十四条?对当日未使用完的剩余爆炸物品,应清点后由爆破工及时退还配送单位并登记造册。严禁私存、截留、藏匿、出售、转让、私用、倒卖和以物易物。

第七章?爆破器材的加工

第三十五条加工爆破器材应在指定的加工房内进行。加工时应由责任心强,熟悉爆破器材能,经过专业培训,持有“爆破操作证”的人员进行。操作间应有专人负责。

第三十六条?加工爆破器材,应按照当天的实际需用量,不得超量加工。加工后的成品应置放在安全地点,严禁与尚未加工的爆破器材混放。

第八章?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的检查监督

第三十七条?各工区物设部、安质部要对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的工作常抓不懈,加强施工现场的监管力度,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搞好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的购买、运输、使用、保管、退库全过程安全管理工作。对管理混乱、隐患突出,或经有关机关和部门多次指出仍不改正的单位采取停止爆破作业整顿、治安处罚等措施并将情况向隐患单位的上级通报;依法清查、收缴非法存放、携带和使用的爆炸物品;对发生的涉爆案件开展调查和协助工作。

第九章?总结和推广

第三十八条各工区依据中国中铁南方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物资管理办法》和经理部《物资管理暂行办法》,总结、推广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管理工作的做法和经验,表彰、奖励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管理工作的先进单位和个人。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物资设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篇4:危险物品使用管理办法

1.目的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公司的安全方针,加强全公司危险物品的管理,坚决杜绝火灾、爆炸等潜在事故的发生,现特制定危险物品的管理办法。

2.适用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

3.术语:

危险品:易燃、易爆、有强烈腐蚀性的物品的总称。如汽油、酒精、煤气、香蕉水、油漆、AB液、异丙醇等。

4.职责

本管理办法由安全环境部负责制订并监督执行。

5.使用与管理

5.1、本公司危险物品的范围主要是汽油、酒精、异丙醇、AB液、煤气等易燃易爆液体。

5.2、对于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采购、储存保管与使用,应严格遵照国务院《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公司实行统一采购,集中管理,严格使用制度。

5.3、公司设专库保管,分类存放,危险品仓库库门上要有安全可靠的门锁,必须指定专人保管。存放地点必须符合安全要求,仓库内外,严禁烟火。杜绝一切可能产生火花的因素。危险品进入仓库时,应进行严格的检查和验收,并做好发放登记工作。储存和使用汽油、酒精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出库前应认真填写《危险化学品领用表》,做到领用要计量,使用有监督,用后要回收,按程序严格办理出库手续并做好使用纪录。

5.4、各车间、部门领用汽油、酒精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必须专人负责责任明确,领用时写明用途、用量、使用时间、使用人等,严格办理出库手续。领用时,应根据使用情况分多次领用,每次领取最少数量,不是加入叉车的汽油必须使用铁制容器进行装入。对使用危险品的员确认,否则给予处罚100元。由此引发的安全事故公司将按照《安全管理条例》进行处理。

5.5、使用汽油、酒精等危险物品的人员必须严格操作,严禁将汽油、酒精等危险物品随意带至室外。使用完汽油、酒精等危险物品空容器、废油布、废弃溶液残渣等必须妥善处理,严禁未经处理就随便乱倒,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和污染环境。

5.6、汽油、酒精等危险物品的采购,要严格按需要进行购置,并定量定位进行存放,必须根据国务院《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向经营此类危险品的合法部门采购。

5.7、搬运汽油、酒精等危险物品应做到小心谨慎,严防震动、撞击、磨擦和倾倒。汽油、酒精等危险物品应专车运输。严禁携带汽油、酒精等危险物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5.8、使用汽油、酒精等危险物品车间、部门的负责人,要经常对使用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使用汽油、酒精等危险物品车间主任应详细指导监督,讲授安全操作方法,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5.9、建立安全制度

5.9.1、汽油、酒精等危险物品桶装油要直立存放在阴凉处,避免爆晒;装桶不宜太满,留有7%的空间,防止受热溢出或胀裂油桶并且仓库周围10米内不准电焊、明火现象出现。

5.9.2、加强危险物品的安全防范措施,加强防盗措施。物品的容器、工具必须标识清楚,防止在领取和使用过程中出现差错。

5.9.3、建立和执行定期安全检查制度,防止各种事故发生。

5.10、对违反本规定的有关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或经济处罚,构成犯

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11、本办法解释权归安全环境部,本办法自签发之日起生效。

篇5:火工材料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办法

一、本办法规定了公司工程建设时期的火工材料及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内容与检查、考核办法。

二、火工材料及易燃易爆物品种类

1、火工材料指用于工程施工使用的炸药、雷管、导爆器材等;

2、易燃易爆物品指用于工程施工施工的汽油、柴油、机油、润滑油、绝缘油、氧气、乙炔、清漆、稀释剂、丙酮、环氧、固化剂、油漆、硫酸、盐酸、化学试剂等。

三、易燃易爆物品的运输

1、运输装卸易燃易爆及化学危险品应遵守有关管理条例,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做好防静电、燃烧、爆炸、隔热、隔潮等措施,轻拿轻放、防止撞击、拖拉和倾倒,不得客货混装,要求专车运输。

2、派车运输易燃易爆等危险品时,要认真做好防范措施,不得与其它物品混装,运输雷管炸药时应遵守有关技术要求,必须有公安部门的批准手续,并派专人押运。

四、易燃易爆及化学危险品的储存保管

1、易燃、易爆及化学危险品的储存保管,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易燃易爆品应放置在专门场所,设置“严禁烟火”标志,由相关责任部门负责管理。管理及使用人员应熟知易燃易爆物品的危险性及火灾的预防方法和管理贮存方法,以及发生事故后的处理方法。

2、在装卸危险化学品时应轻装、轻放,持别是装卸易爆、易碎危险品,对氧气、氮气、乙炔切忌可冲撞、曝晒、接近热源、混装、摩擦等,以防止引起爆炸和火警事故。

3、易燃易爆库房应有隔热降温及通风措施,并有防爆型通风排气装置。

4、不得在易燃易爆的仓库内进行明火及能产生火花的作业。

5、易燃易爆物品进库,必须进行入库检验,若发现品名不符,包装不合格,渗漏时,不得入库。

6、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的一切电气设备(如开关、刀闸、照明灯、电动机等)均应符合安全规程的防爆要求,并应定期检查电器设备及照明线路开关防爆性能良好与否,发现问题要及时修理,防止线路绝缘破裂而引起火警,危险品仓库内不准乱拉临时线路和灯头,人员离开前应切断电源,方可离开。

7、储存气瓶的仓库应具有耐火性能;门窗应向外开,装配的玻璃应用毛玻璃或涂以白漆;地面应平坦不滑,撞墙时不应产生火花。

8、储存气瓶的仓库周围十米以内,不得堆置可燃物品,不得进行明火工作。

9、仓库内应设有架子,使气瓶垂直立放。空的气瓶可以平放堆叠,但每一层都应垫有木制或金属制的型板,堆叠高度不得超过一米五。

10、装有氧气的气瓶严禁和乙炔气瓶或其他可燃气体气瓶储存在同一仓库。

五、气瓶的搬运应遵守下列各项规定:

1、气瓶的搬运应使用专门的抬架或手推车;

2、运输气瓶时应安放在特制半圆型的承窝木架内;如有没有承窝木架时,可以在每一气瓶套以厚度不少于二十五毫米的橡皮圈两个,以免互相抛头撞击;

3、全部气瓶的气门都应朝向一面;

4、用汽车运输气瓶时押运人员应坐在驾驶室内,不准坐在车厢内;

5、严禁将氧气瓶和乙炔瓶、其他易燃、易爆物品或装有可燃气体的容器一起运送;

6、为防止气瓶在运输途中滚动,应将其可靠地固定住;

7、运送气瓶时,必须保证气瓶不致沾染油脂、沥青等;

8、不论是已充气或空的气瓶,应将瓶颈上的保险帽和气门侧面连接头的螺帽盖盖好后才允许运输。

9、氧气瓶应涂天蓝色,用黑色标明“氧气”字样;乙炔气瓶应涂上白色,并用红颜色标明“乙炔”字样。气瓶在保管、使用中严禁改变气瓶的涂色和标志,以防止涂色脱落造成误充气。

10、在接收氧气瓶、乙炔瓶时,应检查印在钢瓶上的钢瓶试验日期及试验机构的鉴定,否则应拒收。

11、氧气瓶内的压力降到0.196千帕时,不准再使用,用过的空瓶应写明“空瓶”。

12、工作地点最多只允许有两个氧气瓶:一个工作,一个备用。

13、油漆场所的油漆及溶剂贮存时,以不超过一日用量为宜。容器应及时加盖。

14、汽车库内不得存放桶装汽油、柴油。汽车载有桶装汽油、柴油时均不得进入汽车库停放。不准在车库内给汽车油箱加油或从油箱内吸取油品。

15、每个装有化学药品的瓶子上或容器上应贴上明显的标签,并分类存放。

16、不准把氧化,还原剂及其它易互相起反应的化学药品储放在相邻近的地方。

17、凡有毒性、易燃或有爆炸性的药品不准放在化验室的架子上。

18、材料部门保管易燃、易爆品,化学危险品要尽职尽责,不得玩忽职守,发放时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规定。部门、班组只能存放少量的清洗用的汽油、酒精,但要有专人专柜保管,用后剩余的要尽快收回,工作现场在没有作业时不允许存放易燃品(班组存放汽油不得超过5kg,酒精1.5kg),且以不超过一日用量为宜。

19、油化验室要有防火措施,室内要保持清洁并悬挂“严禁烟火”警示牌。

20、油务人员在取、放、加油和滤油作业时,现场严禁烟火并有防火措施,做到不漏油在设备外面及地上。

21、在对油进行烘热加温时,不得在烘热油时放置与生产无关的物品,下班前或工作人员离开现场岗位前应进行检查,关闭热源。

第五章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的审批发放使用、回收

22、对使用易燃易爆和其它危险品,由使用部门提出使用时间、数量、用途、报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购入,保管人员要验收、审核登记。

23、在生产现场使用易燃易爆和其它危险品时,领料单必须由使用部门领导签字方可发放使用,汽油每次不得超过5kg(除大量使用的经公司主管领导或总批准外),使用过程中必须做好防火措施。

24、发电机风洞内不允许使用汽油直接清洗设备,如工作确实需要,要经过使用部门领导审查批准,必要时要经公司主管领导或总工批准,并做好严格的防火措施。

25、使用后剩余的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应及时回收、保管,残废品应集中回收销毁。

六、检查与考核

本办法纳入项目部安全工作检查,并按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办法》和《违章管理办法》进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