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职责大全 > 铁路公司车辆安全制度

铁路公司车辆安全制度

2024-01-15 阅读 6422

铁路公司车辆安全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车辆安全工作,落实车辆安全管理责任,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车辆(含电动车)及职工周末回家休假自驾私家车(含摩托车)。

第二章公司车辆安全责任

第三条车辆主管部门安全责任

1.公司所有车辆由行政办公室统一管理、行政办公室统一调度,其行政办公室为公司车辆安全管理责任部门,行政办公室负责人为公司车辆安全管理责任人,驾驶员为公司车辆安全直接负责。

2.根据“谁主管、谁负责”安全管理要求,行政办公室应将车辆交通安全纳入本部门安全工作内容,并建立健全相应的车辆安全管理机构。

3.会议制度

(1).定期汇报和分析车辆交通安全工作,分析上月公司车辆安全行驶情况、驾驶员违章情况、车辆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2).针对问题和解决情况,检查布置安排工作。

(3).每月召开一次安全会议,由分管部门领导、安全员,车队(班)长及有关人员参加,对本月车辆交通安全工作进行全面分析,检查上次安全例会存在问题整改落实情况。车队(班)长汇报所属驾驶员安全行驶情况、遵章守纪情况、车辆安全技术状况等。并做好会议记录。

(4).车队(班)长每旬召开一次会议,对各项规章制度落实、《道路交通安全法》学习培训、司机安全行车遵章守纪、车辆日常保养现况等情况进行一次点评,并做好会议记录。召开会议前,通知主管部(室)领导参加。

4.基本制度

(1)制定车辆管理办法和使用程序,明确车辆管理部门安全职责。制定长途、夜间和恶劣天气等特殊情况下的安全驾驶控制措施。

(2)汽车队(班)长、安全员、驾驶员岗位安全责任制。

(3)司机学习制度。违章、事故分析制度。

(4)车辆派车管理制度。

(5)车辆台账(每车使用、行驶记录)、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6)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故障应急处置预案。

(7)车辆“三检”制度。

(8)车辆定期安全检查制度。

5.行政办公室应把安全教育工作放到首位,教育所有驾驶员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全面组织司机学习交通安全法规,并督促司机严格执行。

6.行政办公室负责考察并报公司批准的技术过硬、质量保证、零配件合格、价格合理的车辆定点维修点。

第四条驾驶员的安全责任

1.驾驶员应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严格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2.未经公司领导及行政办公室同意,不准将机动车交给他人驾驶。

3.驾驶车辆上路行驶前,应当对车辆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车辆。

4.驾驶员驾驶车辆必须按规定使用安全带。行驶途中禁止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5.严禁酒后、疲劳、超速、超载、逆行、闯红灯和违反禁令标志等违章行为。

6.驾驶员在外停车必须在规范、合法停车场所停车,因工作需要在施工现场长时间停车或过夜的,应在具有安全防范措施或有人值守的场所停车;车辆停驶后,应关好车窗、锁好车门,并在离开之前再次检查确认。

7.车辆驾驶人员应对车辆进行定期检查保养,随时检查车辆性能,避免发生交通事故。由于驾驶员使用不当或疏于保养,导致车辆损坏或机件故障。视情节轻重,由公司研究给予处罚和赔偿。

8..驾驶员应爱护车辆,保证机件、外观良好及车辆整洁。

?

第三章公司车辆安全检查

第五条所有车辆实行专人驾驶保管、行政办公室监督检查落实,禁止未经行政办公室及公司相关领导的批准将车辆交给非专职驾驶员,严禁将车辆交给无驾驶证的人员驾驶。

第六条为了保证车辆的安全行驶,对车辆应坚持出车前、行驶中和返回后的“三段查”。杜绝故障车上路行驶。

第七条出车前检查,主要检查油、水、电系统是否畅通,有无跑漏;(如水箱、油量、机油、煞车油、电瓶液、轮胎、外观等)检查安全设施是否齐全;检查制动机件是否灵敏;检查灭火器、千斤顶、警示牌、维修工具包是否齐备。

第八条行驶中检查,连续驾驶车辆超过4小时应停车休息不少于20分钟。并对车辆技术状况进行一次检查。

第九条返回后检查,主要检查车辆的完好状况,以便进行及时的保养或维修。

第十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安排出车。

1.油、电、水系统有故障时。

2.制动设备性能不良时。

3.安全设备不齐时。

4.驾驶员身体状况不好时。

第十一条公司建立由行政办公室、经验丰富的驾驶员和安全管理人员组成的安全检查小组,对公司车辆进行定期的安全技术检查,及时排除故障,保证行驶安全。

第十二条驾驶员应严格执行车辆回库制度,因特殊情况不能回库时,须经公司及行政办公室领导批准,并确认车辆在外停放安全。

第四章车辆交通事故

第十三条事故报告

1.发生交通事故后,应立即报告当地交警,并迅速报告投保保险公司、公司领导及行政办公室,保护好事故现场,妥善保存现场各种物证,并采取措施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

2.凡发生一般以上(造成人员受伤)的交通事故,必须1小时内报告公司分管领导、行政办公室。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应迅速报公司总经理、分管副总、工会、行政办公室。

第十四条事故调查分析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应配合交警、保险公司做好现场勘查和车辆鉴定以及事故调查取证工作,并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法律文书,确定事故原因、事故性质及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事故处理

1.事故处理应以交警部门出具的法律文书为依据,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按照管理权限,对事故责任有关人员进行处理,触犯法律的由司法部门进行处罚。

2.对隐瞒事故不报、谎报、弄虚作假,不按规定时间上报的,一经查出按事故等级加重处罚。

3.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处理,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有关事故材料。

4.公司以交警部门出具的法律文书为依据,研究给予公司事故责任人相应处罚。。

5.公司车辆由行政办公室统一办理车辆保险,事故索赔由行政办公室和小车班向承保公司索赔。

6.驾驶员在公务中发生交通事故,其交通事故发生车辆损毁的,在扣除保险理赔金额后剩余金额为基数,根据责任大小承担部分费用,负全部责任者承担损失的20%,负主要责任者承担损失的15%,负次要责任者承担损失的10%,个人赔偿最高金额不超过1000元;车辆违章罚款扣分由当期驾驶员个人承担。

第十六条公司车辆在公务中发生被盗、意外损伤等情况,应在第一时间报告投保保险公司,公司将根据责任大小给予责任人处罚,其经济损失在扣除保险理赔金额后,根据责任大小由公司研究个人承担全部或部分费用。

第十七条驾驶员私自出车、酒后驾车或将车交给非本车驾驶员、下班后车辆不按规定停放造成事故或车辆丢失的,全部损失及相关费用由驾驶员赔偿,并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调离岗位、待岗,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

第五章其它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员工周末休假交通安全规定

?1.公司所有员工要本着对自己负责,对家庭负责的态度,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切实履行自己的义务,避免或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自觉学习、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提高交通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知识。

2.员工驾驶机动车(含摩托车)周末或轮休回家上道路行驶,必须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机动车,必须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所有证件不得漏检。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不超速行驶,不酒后驾驶,不疲劳驾驶。

?3.员工驾驶摩托车必须戴头盔,对不戴头盔的摩托车驾驶人员,要做好思想教育工作。

4.员工驾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汽车、摩托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保证车辆制动装置的完好。自觉控制行车速度,要求:摩托车行驶速度控制在每小时40公里以下。

5.因公出差人员或外派(驻外)人员,身处异地,更要加强自我保护、自我防范意识,避免意外交通事故和人身伤害事故发生。

?6.周末或轮休回家途中或因公外出期间受到交通事故伤害后,除了应紧急抢救受伤人员和财产外,要保护好事发现场,并迅速拨打“122”电话报警。报警要讲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主要情况和造成的后果;并及时向部门及公司分管领导报告。

7因事故受伤就医时应向医务人员讲清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并保管好所有的就医证明材料。

?8.因公司提供宿舍,除周末或轮休回家外,其余时间非工作安排,发生交通事故,责任自负。

9.员工周末或轮休回家拼车,车辆所有人不得有违规营运行为,并与其他乘车人达成安全协议,防止交通事故纠纷发生。

10.员工驾驶、乘坐的车辆(含摩托车),明显超出回家休假所经路途,(周末回家休假指员工探配偶、父母)发生的交通事故,责任自负责。

第十九条食堂电动车管理

1.食堂电动车管理由公司工会负责,工会要制定电动车管理办法;保证电动车证照齐全,定期检查电动车设备是否完好、安全性能保证情况,并做好记录。

2.食堂电动车一般只作食堂采购用,其骑乘人员应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及骑乘电动车管理规定,严格按《使用说明书》要求使用,其行驶速度控制在每小时25公里以下。

3.食堂电动车非食堂采购或工作需要外出,发生的交通事故,责任自负。

第二十条公司员工及时发现车辆故障隐患,或及时制止违章违规行为避免了交通事故发生的,公司将根据调查视情况研究给予表彰及物质奖励。

第二十一条公司车辆运行登记制度

小车班做好油耗、行驶里程、安全情况登记。按月记载单车加油情况和行驶里程数,每月底公布并清算一次;小车班和本车驾驶员共同做好安全行驶情况记录和车辆安全状况检查记录,发现问题应及时向行政办公室报告。以上登记作为计发车勤人员补贴、补助和兑现奖惩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驾驶员行车补贴标准及奖惩制度

为调动驾驶员的积极性,体现安全、节约和奖勤罚懒的原则,按以下标准实施补贴和奖惩:

1.车公里补助标准,以每月里程及派车登记手续为准,每公里补助0.15元,预留0.5元作为安全考核基数,当月无各类责任事故,下月一次性计发。

2.根据车辆保险费有关规定,公司车辆在规定的保险期内,若未发生任何安全事故,按保险公司出具的优惠额为依据,单车考核,奖励驾驶员优惠额的60%,奖励相关管理人员优惠额的20%,公司提留20%。

第二十三条?由于驾驶员技术操作不当、自检自保不力或人为的原因造成机械事故,全部损失及相关费用由驾驶员赔偿,并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调离岗位、待岗,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制度大全-www.qiqUha.com.com

篇2:车辆入库装卸油品安全规定

目前由于车辆在装卸油品过程中司机和押运员累次出现打手机、到外面门口抽烟不在作业现场,在油库化验室机密的地方随意地进出等情况。完全漠视本油库安全管理规定,对油库管理造成很大的负面影响,也严重地影响本油库的生产安全及管理,同时也带来对本油库极大的安全隐患。

为了加强车辆入库装卸油品安全管理,规避车辆在作业中对本油库存在的安全隐患,确保油库的生产、安全、管理及财产的情况下。本油库特制定本规定如下:

1、凡是车辆进入油库在装卸油品过程中,司机和押运员必须在作业现场值守配合油库操作员的工作;如果不在作业现场本油库员工有权拒绝装卸油品作业。(目的是为了防止冒油、火灾及其它突发事件,能够及时有效的处理。)

2、所有车辆入库内,司机和押运员必须服从油库的生产安全管理和听从油库人员的安全指导作业。

3、打开装油孔盖时,不允许使用铁器敲击、锯搓孔盖,以免造成火灾或爆炸事故。

4、油车在装卸过程中,不允许检修、给车油箱加油。

5、将要装卸油品完毕时,油管(鹤管)和地线还没有拆除不准启动车辆来打气;违反者将罚款200元,举报者奖励150元。

6、重令油库内禁止使用手机,违反者将罚款500元,举报者奖励300元。

7、车辆在作业过程中,不得随意启动车来挪动;特殊情况例外,特别对待。

8、司机和押运员如有违反本规定管理,本公司会直接呈递书面函文件给你们公司作出思想教育和安全教育;

9、辱骂或打骂本库的工作人员,要写保证书或不得入库;违反者打人态度恶劣,一经查实罚款并开除处理,严重者送司法机关办理。

另注:

1、罚款者到保安室办理手续,罚金交到中控室,举报者到中控室领取现金。

2、本规定即日起生效实施。

篇3:厂区道路机动车辆安全行驶规定

为加强厂区道路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规范机动车辆遵章行驶,保证厂内设施、行人的安全,特制定本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1、入厂车辆进入生产区前,必须办理机动车辆入厂通行证,司人员必须接受门卫检查及安全教育,车辆佩带防火罩后,方准进厂。

2、司人员进入厂区内不准携带香烟、火种,严禁在厂区内吸烟。

3、驾驶车辆必须为持有路权、正式牌照、行车执照,司机必须持有驾驶证。出厂、入厂机动车辆必须在门卫处进行登记,接受检查,符合出、入厂要求的持物资出门证、车辆入厂证方可出入。

4、机动车的制动器、转向器、喇叭、灯光、雨刷和后视镜,必须保持齐全有效。

5、不得在厂内道路随意停放车辆。

6、机动车在厂内主干道行驶时,不得超过30Km/h,其它道路不得超过20Km/h,在有限速标志的路段,按限速要求行驶。翻斗车斗不落实不得行驶,不得超载,通过管桥下方注意管桥限制高度,超过限制高度的车辆禁止通行。

7、机动车行驶平交道口或上方有管道厂房等处时,必须提前减速,加强瞭望,要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倒车时,驾驶员应先查明周围情况,确认安全后方准倒车。在货场、厂房、仓库、窄路倒车时,应有人站在车后驾驶员一侧指挥。

8、严禁酒后驾驶车辆,严禁车辆带病行驶。不得在行驶时存在妨碍行车安全的行为。

9、进入生产装置或靠近管线、桥架行驶时,必须有专人指挥,缓慢行驶、确保安全。

10、各施工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及外雇车辆的安全管理负全责,并对司乘人员进行入厂安全教育,同时签订安全行车责任书,落实安全责任。

11、凡因违反本规定引发事故,除承担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外,视情节对违章车辆所在单位的主要领导及直接责任者处1000~5000罚款,并在工程例会上通报批评。

12、指挥部与各单位负责人签订安全行车责任书,落实安全责任。

13、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4:外来车辆在厂区道路行驶安全规定

针对厂区内施工单位车辆使用情况,结合我公司厂区管理的相关规定,为便于车辆安全行驶、安全施工特制定本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1、生产区是甲级防火防爆区,严格控制火源,不许吸烟及一切可以产生火源的行为。

2、进入生产区时,持厂核发的通行证,人员经安全教育,车辆佩带阻火器后,方准进厂。

3、驾驶车辆时必须携带驾驶证、行驶证,出入厂机动车辆进行登记、检查阻火器和物资出入厂证明,收缴、保管烟火等违禁品。

4、机动车的制动器、转向器、喇叭、灯光、雨刷和后视镜,必须保持齐全有效。

5、不得在厂内道路随意停放车辆。

6、机动车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在无限速标志的厂内主干道行驶时.不得超过30km/h.其他道路不得超过20km/h,在有限速标志的路段,按限速要求行驶,翻斗车斗不落实不得行驶。

7、机动车行驶平交道口时、或上方有管道厂房等处时,必须提前减速,加强了望,要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倒车时,驾驶员应先查明周围情况,确认安全后方准倒车。在货场、厂房、仓库、窄路倒车时,应有人站在事后驾驶员一侧指挥.

8、严禁酒后驾驶车辆,不得在行驶时吸烟、饮食、闲谈或做其他有碍安全行车的行为.

9、如车辆确需修理时原则上拖到厂外,不能移动的使用电气焊须按我厂规定办理动火证。

本规定发往各施工各单位,各单位负责对本部门车辆的安全管理,人员教育,并承担相应责任。

×××××项目建设指挥部

二〇〇八年四月一日

篇5:车辆人员入厂安全规定

1.目的

规范厂区内车辆有序停放,保障厂内交通和人员的安全。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各部门、车间、外包队及外来车辆和人员。

3.职责

3.1各部门、车间、外包队负责教育所属员工严格遵守本规定。

3.2基建科负责厂区道路状况维持和规划以及地下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落实工作。

3.3设备动力部负责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状况,负责厂内机动车辆的年检上报和组织工作。

3.4总务部负责设置停车位置和标志,对停车场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

3.5保卫科负责人员入厂安全检查。

3.6安全监督部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工作。

4.内容

4.1对驾驶员安全要求

4.1.1可行驶厂外的汽车的驾驶员必须经公安交通部门考核,持有驾驶证者方可独立驾驶车辆。

4.1.2限于厂内行驶的各种机动车辆驾驶员必须经市级主管部门进行专业培训和考试合格,取得厂内机动车辆驾驶证,并持该证到安全监督部换发胸卡后方可驾驶车辆。

4.1.3汽车吊驾驶员除取得车辆行驶驾驶证,还应取得起重机司机操作证。

4.1.4驾驶员应年满18周岁,经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凡患有心脏病、高血压、色盲、耳聋等职业禁忌症者不允许驾驶车辆。

4.1.5驾驶员每年应进行审验,审验合格后方可继续驾驶。

4.1.6严禁酒后驾驶车辆,严禁无证驾驶车辆,不允许驾驶与驾驶证不符的车辆。

4.1.7严禁将车辆交与没有驾驶证者驾驶,培训中的驾驶员必须经主管部门同意,有正式的驾驶员在旁指导,否则不应单独驾驶。

4.1.8驾驶员应穿好工作服,不准穿拖鞋驾驶,驾驶员离开驾驶室进入施工现场应戴好安全帽。开车时精神应集中,不准吸烟、饮食,不准与旁人闲聊或做其它有碍行车安全的活动,工作间隙不准在车内睡觉,驾驶室不准超额坐人。

4.1.9作业现场如遇有吊装工件作业时,驾驶员应离开驾驶室。

4.1.10在作业现场装卸工件时,驾驶员应负责监督检查装载情况,装载牢固可靠并符合有关装载规定方能开车。

4.1.11车门、车厢栏板未关好不应驾驶。

4.1.12驾驶员出车前应进行例行保养工作。

4.1.13驾驶员应按照各自车辆的安全操作规程驾驶。

4.1.14驾驶员应谨慎驾驶,如发生行车事故,必须保护现场,并迅速上报有关部门。

4.2车辆装载安全要求

4.2.1不准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重量装载。

4.2.2厂内行驶的机动车辆,除驾驶室额定成员外,车厢等部位一律不准载人。

4.2.3大型货运汽车载物,其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4米,宽度不准超出车厢,载质量1000KG以上的小型货运汽车,其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2.5米,宽度不准超出车厢。载质量1000KG以下的小型货运汽车,小型拖拉机挂车载物,其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2米,宽度不准超出车厢。特殊情况必须采取车厢挂显著的警示标牌,车前方有人引路,货物超出时,货物栏板不准遮挡号牌、转向灯、制动灯、尾灯等安全措施。

4.2.4禁止超重、超长、超宽、超高载运,所载运的货物必须垫稳扎牢,防止倾斜倒塌,装载须均衡平稳,捆扎牢固,装载散状、粉状或液态货物时,不得散落、飞扬或漏滴车外。

4.2.5载物长度未超出车厢后栏板时,不准将栏板平放或放下。

4.2.6装运化工危险物品,其包装必须牢固可靠,要按危险物品的特点和性质分类装运,氧气、乙炔瓶禁止同车载运,并且瓶口要朝同一方向,氧气瓶禁止接触油类。车上严禁吸烟和携带火种,车上应配备消防器材,需行驶出厂时,必须按公安交通部门规定办理手续,按指定路线、时间行驶,车上按规定挂上“危险物品”标志,夏天要采取遮阳防晒措施,车辆在途中停车休息要选择适当地点,不准在闹市区停放,并要有专人看管。

4.2.7电瓶车不应载运氧气瓶、乙炔瓶、油漆、涂料等易燃、易爆物品。

4.3厂内车辆行驶安全要求

4.3.1所有摩托车(含轻骑)、出租车和无牌照车辆一律不准进厂。

4.3.2进厂车辆由保卫科根据办公性质发红、蓝两种颜色进厂许可证,分别代表:红色:经常需要进厂办公的车辆;蓝色:临时办公车辆,许可证背面印有厂区驾驶安全须知。总经理办根据需要对贵宾车辆发“贵宾通行证”。

4.3.3车辆在厂区主干道路、次干道路、码头等作业现场车辆行驶速度应视现场情况按限速标志控制安全行驶车速。进入厂门口、厂房内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人多、情况复杂处应“一慢二看三通过”。特殊专用车辆如叉车、翻斗车、拖车的运行速度,一般道路不大于10公里/小时,特别车道(如斜坡路、作业现场、码头吊车轨道内等)不大于5公里/小时,执行任务的消防车、工程抢险车、救护车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不受规定车速限制。车辆进入码头行驶时,应遵守工程车辆优先的原则,限速行驶,行车通道不准停车。

4.3.4非生产车辆禁止驶入码头作业现场,代表政府执法部门的车辆除外,其它特殊情况,上级主管部门和政府部门的车辆需进入现场经总经办批准并发“贵宾通行证”,事先通知安全监督部,必须落实安全措施,经检查确认现场安全,予以放行。公司在办公楼广场、1区质保部楼下、船电厂房外、3区门岗设停车场。候工楼门前设临时停车场供非生产车辆停靠。

4.3.5车辆在遇人行横道上有行人时应减速让行。

4.3.6汽车吊禁止在悬挂吊物状态下行驶;作业完毕应收回吊臂,固定好吊钩后方可行驶。

4.3.7通勤客车在厂内应按指定的路线行驶,不得任意改线,进出厂门不得抢行。

4.3.8同向行驶的机动车,前、后车之间应根据车辆行驶速度、路面和气候情况,保持随时可以制动停车的距离。

4.3.9机动车倒车时,驾驶员须先查明周围情况,确认安全后,方准倒车,在厂房、仓库、码头等处倒车时,应有人指挥。

4.3.10凡遇冰雪路滑和大雾天气所有车辆一律由中远路行驶。

4.4车辆安全要求

4.4.1可在厂外行驶的车辆应由公安交通部门核发牌号和行驶证,车辆应按公安交通部门的规定接受检验。

4.4.2限于厂内行驶的车辆由市级主管部门核发牌号和行驶证,牌证不准挪用、涂改和伪造。厂内行驶的车辆由设备动力部组织由市级主管部门每年进行一次检验,未经检验合格的车辆一律不准继续行驶。

4.4.3车辆应进行保养、维护,确保制动、转向系统灵敏,技术状况良好。车辆安全装置应齐全良好,并符合下列要求:

a)发动机及各种仪表工作正常。

b)制动系统灵活可靠。

c)转向系统灵活有效,行驶中不得跑偏、抖动,方向盘自由行程不超过30度。

d)行驶传动运转应均匀,无异动。

e)车辆必须装备喇叭,且要清晰灵敏。

f)车辆必须装备各种灯光装置,并且齐全有效,护罩完整,如制动灯、转向灯、照明灯。

g)在车的左右两侧及驾驶室内装备后视镜。

h)如有驾驶室,在前风挡玻璃左右两边应装有灵敏的雨刮器。

i)大型货车的前后桥间或挂车的前后车间应设置有效的安全防护装置。

g)车辆应保持清洁,无漏气、漏油、漏水现象;车厢整齐,无破损变形;挂钩安全有效,行驶中无松动异响。

k)轮胎气压正常。

4.4.4驾驶员每天行车前,要对车况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维修,不准带病行驶。

4.5厂内道路安全要求

4.5.1厂内道路的转弯半径应便于车辆通行,主、次干道的最大纵坡一般不得大于8%。

4.5.2跨越道路上空架设管线或其他构筑物距路面的最小净高不得小于5米。

4.5.3厂内道路设置交通标志,其设置位置、形式、尺寸、颜色等须符合国家规定。

4.5.4厂内道路应保持路面平整、路基稳固、边坡整齐、排水良好,并有完好的照明设施。

4.5.5厂内道路在弯道、交叉路口不应有妨碍驾驶员视线的障碍物,道路两旁种植的树木不应遮挡路灯及交通标志,不应妨碍车辆视距及行人通行。

4.5.6路面宽度9米以上的道路应划中心线,实行分道行车。

4.5.7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应随意侵占厂区道路,不应妨碍交通秩序。

4.5.8任何单位须临时占用消防、安全通道装卸货物时,应设有明显的标识,使过往车辆注意减速慢行通过。

4.5.9任何单位(部门)挖掘厂内道路施工,必须经安全监督部同意,施工现场应设专人维护交通安全,并设警告牌、拉警戒线和夜间安装警示红灯。施工完毕立即将道路恢复原状。地下施工前,应向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批后方可施工。施工主管部门负责确认施工现场地下管网、电缆等设备情况,向施工队交待清楚,做好安全防护工作。如需临时堵塞通道应设标识,请绕道行驶。

4.6行人安全要求

4.6.1有人行道的,行人应在人行道通行;无人行道的,行人应靠道路右侧通行并注意来往车辆,不得在机动车道内行走,不得在马路上打闹。

4.6.2行人若需穿越道路应走人行横道。

4.6.3行人在码头等生产现场行走,应注意躲避车辆,不得与车辆抢行。

4.6.4行人不得在起重机的行走机构前停留,不得随意穿越起重机行走机构的安全防护链。

4.7骑自行车安全要求

4.7.1自行车按线行驶,通过路口时要慢行注意过往车辆和行人。确认安全时方可通过。

4.7.2自行车禁止载人。

4.7.3用自行车载物时,长不超过1米,宽不超过0.5米,重量不超过30公斤。

4.7.4自行车必须保证车后制动良好有效,否则禁止使用。

4.7.5自行车必须停放在指定地点存放,禁止乱停乱放。

4.8入厂检查安全要求

保卫科应对外来入厂人员施行安全检查,首先了解入厂去向,如需到码头现场和登船人员必须按规定要求配备安全帽,上船施工人员必须配备安全带,禁止穿高跟鞋、拖鞋进入施工现场,经检查不符合要求者,拒绝入厂。

4.9机动车辆停放管理规定

4.9.1停车场位置和允许停放车辆类别

序号停车场位置允许停放车辆不允许停放车辆1办公楼门前中远船务办公车公司办公车、外来办公车(轿车、面包车等)货车、通勤班车、生产车辆、员工自驾车2车队南侧通勤班车、员工自驾车、外来办公车生产车辆3船电车间南侧员工自驾车生产车辆4侯工楼南侧员工自驾车、送货车辆、外来办公车辆临时停放、生产车辆(不含起运车间)。起运生产车辆5质检部办公楼北不允许进入码头的非生产车辆临时停放生产车辆63区东堤边检岗不允许进入码头的非生产车辆临时停放生产车辆、员工自驾车72区东生产车辆除生产车辆

4.9.2停车场设固定停车位,每辆车按车牌号停车,新增加辆需向总务部申请车位,外来办公车辆停放在指定停车位。

4.9.3各部门、车间及个人不允许将停车场地占用,如有特殊情况确需占用的须事先请示总务部,按批准意见执行。

4.9.4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将车辆停放在非停车场,对乱停乱放车辆(除生产车辆作业需要外)给予100元罚款。

4.9.5凡因生产或公司总体规划需要取消停车场地,主管部门需提前15天报总务部,并对停车场另做安排。

4.9.6各停车场设专用标志P。

5.0本规定由安全监督部负责编写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