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铝合金公司厂区道路交通安全制度

2024-01-15 阅读 1192

铝合金公司厂区道路交通安全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维护公司内部交通、工作秩序,保障公司生产区、生活区交通安全,保障厂外员工道路交通安全,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公司员工、外来施工人员与外包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以及公、私财产安全和其它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工业企业场内运输安全规程》及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三条厂区交通安全管理由公司保卫科负责,有权检查车辆牌证、速度、驾驶人员证件,对违反厂区交通安全规定的人员、车辆进行查处,协助公安交警部门处理厂区交通事故。

第四条机修车间等各使用单位负责公司厂内机动车辆(工艺车辆)的常规管理,综合行政部负责公务车辆的常规管理,建立车辆管理档案,按照技术规范定期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检测。

第五条安全环保部负责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的培训,建立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资格档案。

第六条各部门负责各自业务范围外来车辆的厂内运输安全管理。

第七条保卫科对公司私用车辆驾驶员在公司区的交通安全教育、管理,预防发生交通事故。

第八条综合行政部负责通勤车辆的各项管理,保卫、安全部门协助定期核查通勤车辆的检验、安全设施、驾驶员资质等,并建立档案记录。

第九条公司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毁损交通标志、交通标线。

第十条驾驶机动车辆必须证照齐全,禁止无证驾驶、酒后驾驶或把机动车辆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

第十一条公司区域内发生交通事故时,应及时向公司保卫科报告,公司保卫负责交通事故处理或按有关规定上报公安交警部门,进行事故处理。

第十二条公司各部门外出办事用车,由综合行政部统一派遣,须到本市以外的必须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

第十三条厂内机动车辆使用,由调度室统一调配,需外出执行任务、修理等必须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

第二章生产区交通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凡须在公司生产区域内经常出入的机动车辆,除特种车辆外,必须到公司保卫科办理相关出入手续,并取得通行证后,方可出入生产区。

第十五条进入生产区的机动车辆,必须自觉接受门卫登记,并经值班人员交代注意事项后方可进入,出门时应自觉接受门卫值班人员的检查。

第十六条厂区内行驶机动车辆,必须按照管理部门指定的线路和速度(出入厂门5公里/小时,主支干线20公里/小时,弯道、特殊路段5公里/小时、仓库线20公里/小时;消防车、救护车执行任务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速度限制。严禁车辆携带各类危险品进厂。

第十七条机动车辆进出门、经过厂区高温高压路段或过磅,须按先后顺序行驶,禁止强行超车或插队,以免影响正常的交通秩序。等候过磅车辆必须按顺序排队,禁止插队扰乱排队秩序。

第十八条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半挂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4米,载运集装箱的车辆不得超过2.5米;其他载货的机动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长度不得超出车身0.2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摩托车后座不得乘坐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轻便摩托车不准载人。

第十九条特殊情况下载物超宽、超高、超长必须有明显标志,过狭窄地带、栈桥、框架、高空管架下时,应与进入该公司生产管理部门联系专人指挥,检查仔细、缓行、严禁强行通过。

第二十条严禁在道路上堆放物资,特殊情况应经主管部门同意并设立明显标志;履带车在水泥道上行驶,必须铺设软垫;通过电缆沟、排水沟、管架下的道口必须采取安全措施方能行驶。

第二十一条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辆进入生产区应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并悬挂警示标志。

第二十二条装载散装、粉状和易滴漏的物品,不能散落、飞扬或滴漏车外,必须封盖严密,否则禁止上路行驶。

第二十三条出入生产区的机动车辆因特殊情况需要通过禁止通行的路段时,必须经公司批准同意,方可通行;厂区内施工安装单位因施工安装设备需要改变道路交通线路或封闭道路的,必须事先到公司办理有关手续,并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设置警告牌、红色信号灯、围栏等),方可进行施工和设备安装。

第二十四条进入公司内的机动车辆应当在规定的地点停放,禁止乱停乱放,防止影响消防通道。

第二十五条外来联系业务的机动车辆,须在门卫进行登记,得到同意后方可进入,并按指定路线行驶,从原路返回出厂。

第二十六条与生产和工作无关的机动车辆,禁止驶入生产区。

第二十七条禁止出租车、电三轮、人畜车进行生产区,因工作临时需要进入的,须经公司同意,方可进入。

第二十八条生产区内夜间禁止停放机动车辆,需停放的,必须以公司同意,并按指定地点停放。

第二十九条厂区内拉运原材料、产品、物资、废旧物资出厂,必须凭有效出门凭证方可放行出厂。

第三十条拉运货物的机动车辆从物流门出入,禁止从人流门出入;因情况特殊需从人流门进出的,须经公司同意方可通行,货车严禁人货混载。

第三十一条进入生产区的机动车辆,禁止偷运、托运物资出厂。

第三十二条两轮摩托车车况必须良好,证照齐全,禁止超速行驶,按规定统一停放;驾驶人和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统一乘载,不得超载(限乘1人),驾驶人和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第三十三条自行车和助力车(电动自行车)必须附件齐全,车况良好,禁止骑飞车、骑车载人及违章行驶。

第三十四条无阻火器的机动车辆禁止进入禁火区。

第三十五条行人必须遵守交通安全规定和警示,走人行道或靠路边右侧行走,禁止横排行走、穿越绿化带。行人或机动车辆通过交叉路口,必须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

第三章宿舍区交通安全管理

第三十六条进入生活区的机动车辆必须按照规定的速度(限速20公里/小时)行驶和地点停放。禁止机动车辆在生活区占道停放,影响消防通道:

1、凡住宿区职工拥有的私家车、公用车、走亲访友的车辆公司停车场未建之前,所有车辆应靠边依次停放,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2、所有进入宿舍区的车辆,必须严格遵守限速规定。

3、严禁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辆进行宿舍区。

4、禁止三轮摩托车、货车、农用三轮货车驶入宿舍区。如有特殊情况者,包括施工方临时性使用车辆须公司安全保卫部同意方可进入。

第三十七条在公司公大楼停放机动车辆,须听从管理人员和有关部门指挥,按规定停放,禁止机动车辆从绿化带间的人行道路通行。

第三十八条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辩论或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公司宿舍区道路上通行,必须由其监护人对其进行带领。

第四章厂外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十九条为了保护职工的身体健康,提高职工的交通安全意识,避免或减少事故的发生,特对职工上下班的道路交通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四十条公司所有员工要本着对自己负责,对家庭负责的态度,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切实履行自己的义务,避免或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自觉学习、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提高交通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知识。

第四十一条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必须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机动车,必须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所有证件不得漏检。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不超速行驶,不酒后驾驶,不疲劳驾驶。

第四十二条驾驶摩托车上下班(进、出厂)必须正确戴好安全帽(头盔)行驶,骑电动车上下班提倡戴安全帽。公司要加强对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员的戴头盔情况进行检查,对不戴头盔的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员,保卫部人员可根据规定进行考核。

第四十三条驾车人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汽车、摩托车、电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保证车辆制动装置的完好。自觉控制行车速度,要求:摩托车行驶速度控制在每小时40公里以下,电动自行车行驶速度控制在每小时25公里以下。

第四十四条因公出差人员或外派(驻外)人员,身处异地,更要加强自我保护、自我防范意识,避免意外交通事故和人身伤害事故发生。

第四十五条上下班途中或因公外出期间受到机动车伤害后,除了应紧急抢救受伤人员和财产外,要保护好事发现场,并迅速拨打“122”电话报警。报警要讲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主要情况和造成的后果。

第四十六条因事故受伤就医时应向医务人员讲清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并保管好所有的就医证明材料。

第四十七条上班时间严禁擅自离厂,以避免意外事故发生。如发生意外,责任自负。

第四十八条晚上加班超过8点的及运行夜班的,尤其是女工,强调员工不要回家,在宿舍住宿,运行夜班的可在晚8点前到厂。严谨前夜下班、后夜上班独自回家、到厂,如必须夜间上下班的,必须三人以上结伴而行。

第四十九条夜间走路不要穿小巷,就算走远路也要尽量往大马路走,如果人行道上非常黑暗,可以靠着马路边上走,往人多的地方走。注意你身后是否有可疑人员跟随,并及时求救。

第五十条不要随便搭陌生人的顺风车,打出租车要看好车牌号,并看清车主的面貌,上车后立即电话通知家人所乘车车牌号以及预计到家时间。

第五十一条乘电梯要注意里面有没有人,看清里面人的长相,观察他是不是向你靠拢,尽量往电梯门口靠,一旦发生什么事可快速拍打各个楼层的指示灯。

第五十二条可事先给家人打个电话,或请家人接站。

第五十三条前夜下班、后夜上班带一些手电筒类硬物,必要的时候可以用手电筒照犯罪分子的眼睛,或是用身上硬物敲打防身。

第五十四条在下夜班时手机等通讯工具要做好设置,以便发生事情可以快速播打报警电话和与家人联系。

第五十五条汛期或洪水期间,遇到河道涨水、危桥、塌方路段,要谨慎行驶,不要逾越警戒路段冒险行驶。

第五章考核

第五十六条违反交通管理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50元~200元处罚:

1、在公司区域内无证驾驶、酒后驾驶或把机动车辆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情节轻微的;

2、未按指定线路在生产区行驶的;

3、在公司区域内驾驶机动车辆超速超载行驶的;

4、在禁止停放车辆的地点停放车辆或车辆乱停乱放阻塞消防通道的;

5、不服从交通管理人员指挥和管理的;

6、出入生产区机动车辆,按规定须办理通行证、准字牌而不通行证、准字牌的;

7、不接受门卫值班人员检查的;

8、违反以上办法规定中的禁止性条款的。

第五十七条违反以下规定的,除对个人给予从重处罚外,对施工单位人员违反的单位或私营业主给予考核,从治安保证金中扣除部门或全部金额;对公司员工违反该规定,考核该员工所在单位每项200元,单位正职100元、副职80元:

1、驾驶机动车辆偷运公司物资出厂的;

2、不听从指挥和管理,驾驶机动车辆故意冲撞门卫值班人员或闯岗的;

3、机动车辆不接受检查,故意刁难、辱骂或出手殴打值班人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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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厂区道路交通安全办法

1.目的

为加强公司安管理工作,维护公司内部交通、工作秩序,保障公司厂区交通安全,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公司员工、外来施工人员与外包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以及公、私财产安全和其它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2.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工业企业场内运输安全规程》及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3.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天瑞集团旗下所有机动车辆管理。

4.管理职责

4.1工厂区交通安全管理由公司安环部负责,有权检查车辆牌证、速度、驾驶人员证件,对违反厂区交通安全规定的人员、车辆进行查处,协助公安交警部门处理厂区交通事故。

4.2各车间、部门负责各自生产用车辆及外来车辆的厂内运输安全管理,并加强对本单位的私有车辆驾驶员在公司区的交通安全教育,预防发生交通事故。

4.3公司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毁损交通标志、交通标线。

4.4驾驶机动车辆必须证照齐全,禁止无证驾驶、酒后驾驶或把机动车辆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

4.5公司区域内发生交通事故时,应及时向公司安环部报告,公司安环部负责交通事故处理或按有关规定上报公安交警部门,进行事故处理。

4.6公司外出办事用车,由公司安保部统一派遣,须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

5.管理程序

5.1.1凡须在公司厂区域内经常出入的机动车辆,除特种车辆外,必须到公司安保部办理相关出入手续,并取得通行证后,方可出入厂区。

5.1.2进入厂区的机动车辆,必须自觉接受门卫登记,并经值班人员交代注意事项后方可进入,出门时应自觉接受门卫值班人员的检查。

5.1.3厂区内行驶机动车辆,必须按照管理部门指定的线路和速度(出入主支干线30公里/小时,弯道、特殊路段10公里/小时、仓库线15公里/小时,装有化工等危险品的车辆5~10公里/小时)进行安全行驶,严禁违章行驶;消防车、救护车执行任务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速度限制。

5.1.4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半挂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4米,;其他载货的各类车辆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长度不得超出车身0.2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特殊情况者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并报安环部审核备案。

5.1.5特殊情况下载物超宽、超高、超长必须有明显标志,过狭窄地带、框架、高空管架下时,应与生产管理部门联系专人指挥,检查仔细、缓行、严禁强行通过。

5.1.6严禁在道路上堆放物资,特殊情况应经主管部门同意并设立明显标志;通过电缆沟、排水沟、管架下的道口必须采取安全措施方能行驶。

5.1.7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辆进入生产区应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并悬挂警示标志。

5.1.8装载散装、粉状和易滴漏的物品,不能散落、飞扬或滴漏车外,必须封盖严密,否则禁止上路行驶。

5.2.1厂区内施工安装单位因施工安装设备需要改变道路交通线路或封闭道路的,必须事先到公司办办理有关手续,并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设置警告牌、红色信号灯、围栏等),方可进行施工和设备安装。

5.2.2进入公司内的机动车辆应当在规定的地点停放,禁止乱停乱放。

5.2.3外来联系业务的机动车辆,须在门卫进行登记,得到同意后方可进入,并按指定路线行驶,从原路返回出厂。

5.2.4禁止出租车进入厂区,因工作临时需要进入的,须经主管部门同意,方可进入。

5.2.5厂区内夜间禁止停放空货车,需停放的,必须经公司同意,并按指定地点停放。

5.2.6厂区内拉运原材料、产品、物资出厂,必须凭有效出门手续方能出厂,废旧物资出门须持有效出门凭证方可放行。

5.2.7进入厂区的机动车辆,禁止偷运、托运物资出厂。

5.2.8两轮摩托车车况必须良好,证照齐全,禁止超速行驶,按规定统一停放;驾驶人和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统一乘载,不得超载(限乘1人),驾驶人和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5.2.9自行车和助力车(电动自行车)必须附件齐全,车况良好,禁止骑飞车、骑车载人及违章行驶。

5.2.10外来机动车辆禁止进入仓库和生产场所,无阻火器的机动车辆禁止进入禁火区。

5.2.11行人必须遵守交通安全规定和警示,靠路边右侧行走,禁止横排行走、穿越绿化带。行人或机动车辆通过交叉路口,必须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

6.考核

6.1违反交通管理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50元~200元处罚:

6.2在公司区域内无证驾驶、酒后驾驶或把机动车辆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情节轻微的;

6.3未按指定线路在生产区行驶的;

6.4在公司区域内驾驶机动车辆超速超载行驶的;

6.5在禁止停放车辆的地点停放车辆或车辆乱停乱放阻塞消防通道的;

6.6不服从交通管理人员指挥和管理的;

6.7出入厂区机动车辆,按规定须办理通行证而不办通行证的;

6.8不接受门卫值班人员检查的;

6.9违反以上办法规定中的禁止性条款的。

6.11不听从指挥和管理,驾驶机动车辆故意冲撞门卫值班人员或闯岗的;

6.12机动车辆不接受检查,故意刁难、辱骂或出手殴打值班人员的。

7.附则

7.1对违反本办法行为的个人和单位的处罚或考核,由公司安环部执行。7.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编制:吉艳锋2012年7月2日

审核:2012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