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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SE不符合纠正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2024-01-15 阅读 3801

HSE不符合纠正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1.总则

为有效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规范公司HSE违章、隐患的纠正、查处与事故责任追究,制定本细则。

2.范围

2.1本细则适用于公司生产、活动过程中的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现象的查处及各类事故、隐患的处理和责任追究管理。

2.2本细则要求公司全体员工学习、了解。

3.制订依据

3.1《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3.2《新疆油田分公司员工安全生产“三违”行为处罚办法》

3.3《新疆油田分公司事故管理与责任追究办法》

4术语

4.1作业性违章:指在生产、基建中,不遵守安全规程,违反保证安全的各项规定、制度及措施的一切不安全行为。

4.2装置性违章:指工作现场的环境、设备、设施及工器具不符合有关的安全工作规程、设计技术规程、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设计规程、施工现场安全规范等保证人身安全的各项规定的一切不安全状态。

4.3指挥性违章:生产指挥人员违反劳动安全卫生法规、安全工作规程、技术规程及专为某项工作制定的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劳动组织与指挥的行为。

4.4管理性违章:指从事生产、施工的各级领导者和行政、技术管理人员在落实国家、行业、公司有关安全生产责任制中不能真正到位,不能认真执行规程制度或借故不执行规程制度和某些规定,不结合本单位、本部门实际制定有关规程、制度和措施,并组织实施的行为。

4.5偶然性违章:主要由于缺乏安全技术知识所致。

4.6习惯性违章:固守旧的不良作业传统和工作习惯违犯安全工作规程的习惯。

4.7一般违章:可能导致操作者受到一定伤害或给公司造成一定财产损失的行为。

4.8严重违章:可能危及操作者和他人生命安全或者造成公司财产重大损失的行为。

5.职责

5.1公司各级领导干部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必须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对因安全职责履行不到位、工作过失或不作为现象,以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企业规章制度等造成事故的,应承担相应的行政和经济责任。

5.2公司体系管理委员会(安委会)办公室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企业规章制度,按照管理权限组织事故调查处理,并对事故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

5.3安全环保部参与各类事故、事件的调查与处理;HSE监督中心负责对施工现场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及违章行为的纠正与处罚。

5.4各单位负责本单位事故隐患及违章行为的纠正与处理。按规定报告发生的各类事故、事件,并负责参与本单位事故、事件的调查处理。

5.5公司各单位专(兼)职HSE监督员,有权对检查中发现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等行为及各类事故隐患进行纠正与处罚。

5.6各单位必须按规定定期和不定期的组织安全生以及各类活动安全检查,对违章、隐患进行及时查处、整改。

5.7各单位要设立违章曝光栏,对违章者的违章情况,违反制度、规程条款及对其违章行为的处理情况进行曝光,并建立员工违章记录台帐。

5.8凡发现作业性违章、装置性违章、指挥性违章及管理性违章,基层单位(班组)都应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调查分析,教育有关责任人并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和防止对策。

5.9各单位负责安全生产领导,负责本单位反违章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各单位领导和专业人员应经常深入现场,对违章行为进行检查纠正。

6.违章、隐患的纠正

6.1对在各级督检检查中发现的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等行为及各类事故隐患,应予以当即纠正,不能当即整改的须由检查部门下发《HSE整改通知单》,责令限期整改,并予以验证。

6.2责任单位接《HSE整改通知单》后,须按整改通知单要求立即组织整改,整改结束后报上级检查部门申请验证。

6.3发生事故后,除按《事故、事件管理程序》规定处理外,事故责任单位须制定纠正与预防措施。

6.4按照可能造成的后果、影响程度、生产场所(区域)等因素,根据国家、行业、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规程、规范、制度按违章性质划定为“一般违章”、“严重违章”。

6.5违章类型分为“作业性违章”、“装置性违章”、“指挥性违章”、“管理性违章”。

7.违章、隐患的处罚、处理

7.1违章、违纪行为:

7.1.1凡违反公司安全管理制度作业、指挥和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以及由此造成的各类安全隐患;

7.1.2违反国家法规、行业标准规范、油田公司相关管理规定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严重违章行为及由此造成的各类安全隐患;

7.1.1一般违章的处理:

7.1.1.1经济处罚200元和批评教育。

7.1.2.2第二次违章者经济处罚加倍(不超过500元),同时给予离岗教育和行政处理。

7.1.2严重违章的处理:

7.1.2.1经济处罚500元或行政、组织处理。

7.1.2.2第二次违章者从重经济处罚(不超过2000元),同时接受离岗教育,视情节给予其它组织处理或行政处理。7.1.3离岗教育:

7.1.3.1公司人才教育培训中心设员工离岗教育培训基地,凡因违章接受离岗教育的员工,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安排到培训基地接受离岗教育。离岗教育时间最少10天~90天。离岗教育期间按待岗待遇执行。

7.1.3.2员工接受离岗教育后必须经HSE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安排重新上岗。

8.事故处理

8.1事故责任认定

8.1.1生产事故责任认定为:主要责任、次要责任、领导责任(含主要、次要)。

8.1.1.1与事故发生起主要作用的人员,为主要责任。

8.1.1.2与事故发生有间接或非主要作用的人员,为次要责任。

8.1.1.3与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为领导责任。

8.2事故责任追究

8.2.1根据集团公司管理规定。凡发生员工伤亡事故的单位,按照事故等级,原则上免去相应级别主要负责人的职务,停职接受事故调查。发生重大人员伤亡事故的,免去所属二级单位行政正职职务;发生较大员工伤亡事故的,免去基层单位行政正职职务。

8.2.2企业在一年内或者主要领导一个任期内,重复发生一般及以上事故的,从严进行处分。

8.2.3对事故应急组织不力,在事故调查处理中不履行职责,以及蓄意阻挠、干涉事故调查处理的单位或部门,对其主要负责人从严进行组织处理或行政处分。

8.2.4对发生的事故瞒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拒绝接受调查组查询和提供与事故有关情况、资料的单位或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与相应的行政处分。

8.2.5在事故调查中不负责任、避重就轻、包庇事故责任者或借机打击报复,致使事故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

8.2.6有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事故,应当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a.违章指挥严重违章蛮干;

b.擅自拆除、毁坏、挪用安全装置和设施;

c.玩忽职守、脱岗乱岗、严重违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

8.2.7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事故,应追究单位领导责任:

a.违反上级部门发布的指令、命令、决定、规章制度,违反劳动安全法规和有关安全条例;

b.无视安全部门的警告,事故隐患严重,又未及时排除事故隐患;

c.安全责任不清,领导无人负责,管理混乱;

d.对职工不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因缺乏安全知识发生事故;

e.安全设施不齐全、安全防护装置有缺陷,不按规定检修,超负荷运行;

f.作业环境不安全,安全监则仪器不齐全,尘毒危害长期不予治理,明知有险情,又不采取措施;

g.规章制度不健全,无安全操作规程作业,或强迫、怂恿他人违章作业,对违章作业不制止;

h.挪用安全技术措施经费,施工中违反设计规定和削减安全设施;

i.未经“三同时”验收擅自投产、使用的;

j.事故发生后,仍不采取有效防范措施,不积极组织抢救,不严肃查处事故责任者,导致同类事故连续发生;

k.发生伤亡事故后隐瞒不报或迟延上报、弄虚作假、以及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搞打击报复的。

2.2.8对事故责任者(包括领导责任者)的处理

2.2.8.1处理依据

依据《新疆油田公司事故管理与责任追究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违章处理分为三种:

a、行政处理:警告、记过、记大过、留用察看等。

b、组织处理:诫勉教育、通报批评、离岗教育、撤换岗位、免除职务等。

C、经济处罚。

2.2.8.2处理标准

a.小事故:负直接和主要责任的给予罚款或行政警告处分;负次要和一定责任的给予罚款处分。

b.一般事故:负直接和主要责任的给予罚款、行政记过或降级处分;负次要和一定责任的给予罚款、行政警告处分。

c.较大、重大事故:免去所属单位行政正职职务,停职接受事故调查。负事故直接和主要责任的给予罚款、免去职务、行政记大过或留用察看处理;

d.发生特大或特别重大事故的,由上级部门做出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7.2经济处罚标准

(1)小事故:对事故责任单位罚款1000~5000元;对事故责任者依责罚款500~1000元。

(2)一般事故:对事故责任单位罚款5000~50000元;对事故责任者罚款1000~5000元。

(3)较大、重大事故由上级主管部门处理。

11.5事故责任人经济赔偿标准

(1)负全部责任,赔偿50%;

(2)负主要责任,赔偿35%;

(3)负同等责任,赔偿25%;

(4)负次要责任,赔偿10%。

(5)直接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上,3万元或以下者,抵扣掉1万元后,其余部分,其责任标准的30%赔偿。

(6)直接经济损失在3万元以上者,按第二条处理后,再按其责任标准的20%赔偿。

(7)全部赔偿金额不得超过2万元。

7、责任追溯制度

7.1油田公司违章处罚实行“连带处罚”和“责任追溯”制度。即发现违章,在处罚直接责任人的同时,对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及主管、组织、实施该工作的单位、部门领导、管理人员进行连带处罚或责任追溯。

7.2检查与监督实行分级负责制,凡因自查、自纠不力,而被上一级监督检查发现的,按经济处罚的2倍追加处罚。

7.3基层单位一般违章超过3次,分别对主管生产领导及安全第一责任人经济处罚500元和300元,主管生产领导到安全部门说清楚。

7.4基层单位发生一次严重违章,分别对主管生产领导及安全第一责任人经济处罚500元和300元,由主管生产领导向公司主管领导说清楚,发生两次严重违章,分别予以经济处罚1000元和800元,由安全第一责任者向公司主管领导说清楚。

7.5基层单位发生一次恶劣违章,分别对主管生产领导及安全第一责任人经济处罚1500元和1000元,安全第一责任者向公司主管领导说清楚。

7.6凡被油田公司发现的违章,除公司处罚外,按本处罚细则重复处罚。

7.7发现一般违章和严重违章,对违章班组的班组长进行责任追究并进行考核。月合计发生2次一般违章,对班长处以50元罚款;月合计发生3次一般违章或1次严重违章,对班长处以500元罚款;月严重违章合计达4次,对班长处以1000元罚款。并通报批评。

8.本办法由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9.本规定自发布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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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油汽车装车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凝析油汽车装车作业环节的安全,高效平稳地完成装车生产任务,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站凝析油汽车装车作业。

第二章编制依据

第三条GB13348-92液体石油产品静电安全规程

GB12014-1989防静电工作服

第三章装车前的准备

第四条罐车在进入地磅房过空磅之前,应将车辆按照由西向东的顺序,车头向西,分三排依次停靠于地磅房南侧,由安全员或地磅房值班人员对驾驶员和车辆的安全设施及相关证件进行检查,并对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以上工作均须形成书面记录(详见附表),车辆检查、安全教育全部合格后,方可过空磅,且每组过空磅车辆不应超过6辆。

第五条过完空磅,罐车进入装车台停泊之后,车辆驾驶员需将车辆钥匙交由装车岗人员保管,且驾驶员活动范围不应超过地磅房南侧10m范围,严禁驾驶员擅自登上栈桥或罐顶进行查看、操作。

第六条栈桥区域内所有作业人员必须穿着劳动防护服、接触静电扶手释放静电,并由装车岗人员使用复合式气体检测仪对栈桥区域的可燃气体进行检测,形成书面检测记录,当相关气体浓度超过警戒值时应立即向中控汇报现场情况,由中控判断是否启动相应应急预案。

第七条罐车进入指定位置,当班装车岗人员向中控汇报后,方可进行检车等作业。凝析油装车前,检查鹤管静电接地是否完好,并连接静电接地报警仪,接地电阻合格后(测试值不大于4Ω),方可装车,当出现车辆静电接地检车不合格时,应由相应驾驶员将车辆驶离栈桥区域,停至地磅房西侧站场进行处理,处理完毕后再次驶入鹤位进行电阻检测,严禁驾驶员在装车现场对导电铜板进行砂纸打磨等操作。

第八条每月对凝析油储罐、装车栈桥及装车台接地电阻进行测试,测试值不大于4Ω。

第九条雷电天气或五级及以上大风天气,禁止装、卸油作业。夏季应尽量避免在高温时段进行装车作业。

第十条装车人员在实行以上步骤过程中,均应严格对照“七想七不干”作业提示卡相关内容,对每一个环节进行确认,形成书面记录存档。

第十一条装车岗人员现场确认具备装车条件后,汇报中控,由中控通知凝析油泵房启泵或自压装车,装车过程中装车岗人员和泵房人员必须保证通讯畅通。

第四章装车操作

第十二条装车作业时,操作人员必须使用防爆工具、站在上风口、佩戴安全带并采取可靠的防滑措施,杜绝意外事故的发生。

第十三条装车时装车鹤管应插入罐车底部,距底部不超过200mm。

第十四条启泵后,装车岗人员控制好油品的流速,在鹤管出口未被油品浸没之前,鹤管出口闸阀开度应控制在6-10扣,使鹤管内的油品流速不大于1m/s(约28m3/h);当鹤管出口被油品浸没后,可适当将开度增大至11-20扣,使鹤管内的油品最大流速不超过4.5m/s(约127m3/h)。

第十五条装车岗人员在装车过程中密切监控液位,杜绝冒罐、跑油事故的发生。

第十六条装车过程中装车岗人员应密切注意装车情况,及时与中控、泵房联系,合理调节排量,避免憋压、甩龙等事故的发生。

第十七条装车完毕后,应静置2分钟后再缓慢提起装车鹤管,车辆静置15分钟后,由装车岗人员盖好罐盖,并用防爆工具拧紧罐盖螺栓并施封,卸下静电链,驶离装车现场。

第五章装车后的确认

第十八条装车完毕后,当班装车岗人员必须认真检查,对罐车上遗留的大布、手套、毛毡、工具等杂物进行清理,确保罐车无杂物、罐盖闭合正常。全部检查无异常后方可由司机将车辆驶离栈桥。

第十九条装车岗人员确认所有鹤管、阀门及活动梯复位状态是否完好。

第六章其他安全要求

第二十条从事装车操作人员必须经过硫化氢防护相关专业培训,并取得《硫化氢防护技术培训证书》。

第二十一条装车过程中,感觉身体不适时及时与其他操作人员联系,关闭所负责装车鹤位流程,到达安全区域休息,必要时可以通知凝析油泵房紧急停泵。夏季装车过程中,应做好防暑降温工作,防止中暑。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篇3:煤气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1.目的为了规范煤气生产、储存、输送、使用、维护检修有效操作,杜绝煤气泄漏、中毒、火灾、爆炸等事故的发生,确保煤气设施安全运行,特制定本细则。2.范围分厂所有煤气生产、回收、净化、储存、输送和使用的一切管理活动。3.定义3.1可靠隔断装置:是指安装了此类装置隔断煤气后,装置前的煤气不会漏向装置后,这类装置由眼镜阀、盲板、叶形插板阀、一道开闭器加一道水封等组成。3.2煤气设施:是指所有流经煤气(特别是高压煤气)的设施,包括与其相连的其它介质(如蒸汽、烟气、氮气、水等)的管路、设备到与煤气介质第一个切断装置都视为煤气设施。3.3煤气危险区域:是在生产作业过程中正常或不正常状态下出现的CO浓度超标,可能引发煤气事故的工作场所,定性地分为三类:3.3.1一类煤气危险区域:指正常运行时连续出现或长时间出现CO浓度超出24ppm以上的区域,如:转炉煤气净化水封或水槽区域,煤气盲板阀开关40米区域,停、送煤气70米放散煤气区域,风机房区域等。3.3.2二类煤气危险区域:在正常情况下可能出现CO浓度超出24ppm以上的区域,如:煤气使用炉窑区域,中包、钢包等各类烘烤区域,煤气管道设备设施危险部位(危险点)的排水器、水封、排污口、法兰、人孔、取样管、放散管、仪表导管及一次仪表等。3.3.3三类煤气危险区域:在正常情况下不可能出现而在不正常情况下偶尔出现CO浓度超出24ppm以上的区域,如各类煤气管道的补偿器,各种煤气设备设施的泄爆装置,各类与煤气相连介质故障停、送及压力波动状态时等。3.4煤气危险作业:是指在煤气设备设施上或在煤气危险区域内进行的带煤气作业或煤气检修作业,通常可以分为三类。3.4.1一类煤气危险作业主要包括:a.煤气主管网管道及其附属设备设施(包括煤气管道共架敷设的其它介质管道)上进行的动火作业、煤气管道防腐等作业;b.各类煤气管道、设备设施上带煤气动火作业、带煤气处理泄漏作业;c.进入煤气设备设施内部进行的各类检修作业;d.在新建、改建、扩建的煤气设备设施进行的送煤气作业(包括首次引煤气点火)。3.4.2二类煤气危险作业主要包括:a.炼钢转炉一次风机动火检修或管道内进人清灰作业,炼钢煤气净化系统检修作业,炼钢二次除尘的检修作业。b.煤气输送支管(以设备管理部划分的设备界线为准)上停煤气检修动火作业。c.开关煤气管道上盲板阀或抽堵盲板的作业。d.煤气烧嘴或燃烧器的停气检修作业,煤气引风系统的检修作业。3.4.3三类煤气危险作业主要包括:a.各单位煤气烘烤设备设施切断煤气进行的检修作业。b.煤气检修、煤气管道常规煤气取样作业。c.在不停气情况下在煤气管煤气设备设施及其附属设备设施周围非动火检修。d.进入煤气区域进行的其它检修作业。4.职责4.1各煤气生产和使用单位建立健全本单位煤气安全管理体系,内容必须包括:4.1.1各单位必须根据GB6222—2005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及关于进一步加强冶金企业煤气安全技术管理的有关规定(安监总管四〔2010〕125)号补充规定、安监总管四〔2010〕63号文件制定和完善各自的煤气安全生产各项责任制度。4.1.2各工段建立煤气安全防护管理网络机构,并注明各网络成员职责,煤气安全防护网络的必须延伸到班组长一级的管理,并在工作中严格执行,作业区、工段对网络成员调整变动在当月必须书面报告安环科。4.1.3制定和完善煤气生产使用技术规程、安全规程、煤气设备设施的检修维修规程、煤气事故应急预案等,并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适时修订。4.1.4绘制“煤气工艺流程图”,图上应标明煤气设备及附属装置的号码;对各种主要的煤气设施、各类切断装置、放散装置、水封、脱水器、支架等附属设施编号,号码应写在明显的地方,煤气工艺改变后,煤气流程图必须在改变后的一个季度内重新修订。4.1.5建立煤气设备设施技术档案,加强日常点检和维护,做好煤气安全监测与防护工作。4.1.6负责建立煤气安全教育培训教案,教案内容应紧密结合本单位煤气岗位及生产实际,并应根据煤气生产工艺变化情况及时修定完善教案,教案必须包括岗位标准化作业内容、本单位危险因素汇总、不可容许风险和重大风险,有重大危险源点管理控制措施等内容。4.1.7负责对本单位煤气管理人员、操作人员进行煤气安全教育培训,并按要求对煤气特种作业人员、煤气相关作业人员分别进行严格管理,每年最少进行一次安全教育和考试。4.1.8认真做好煤气设备设施大、中修项目安全措施的制定和实施,负责煤气事故隐患整改落实工作。4.1.9工段每天对煤气关键部位进行检查如实填写分厂煤气看板;作业区或工段每周不少于三人的管理人员带队煤气设备设施检查,制定检查表,明确检查项目、检查内容、检查标准、检查责任人,建立检查记录;建立岗位班中动态检查记录,制定落实煤气岗位班组及重点部位的日常检查点检工作。每年设备科对煤气设备设施进行一次运行状态的技术评价。4.1.10负责设立各级(作业区、工段)隐患整改台帐,隐患整改台帐要配备相应的隐患整改通知单,并一式三联要有可追溯,对一时整改不了的隐患必须制定相应的临时安全措施和应急措施,对特别重大的安全隐患建立报告制度。4.1.11明确煤气管理人员或成立煤气防护小组;积极开展煤气安全宣传教育和应急演练,配合分厂主管部门做好煤气事故的抢救处理和事故调查分析。4.1.12各作业区负责监督检查各工段按照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煤气事故应急响应预案,并定期组织员工进行煤气事故的应急预案演练。对演练进行评价,并做好相关记录台帐。4.2安环科4.2.1安环科煤气专业组每周对确认的煤气危险区域的一氧化碳浓度进行抽检,每月对全分厂煤气安全检查,并根据季节性特点进行专项煤气检查。4.2.2对煤气区域及煤气危险作业的防火防爆、消防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动火人员及单位资质进行审核把关,并提出考核。4.3设备科除按照设备检查的要求每月对煤气设备设施检查外,定期对煤气设备设施的泄爆、防爆装置检查测量(每年不少于二次),每年雨季前应组织测量分厂对重大煤气设备设施的接地电阻进行一次全面测量;每年对分厂煤气管网、重大设备地基标高测量一次;每年组织各单位对管网设施壁厚测量不少于二次;按照设备运行特点定期对分厂重要煤气设备设施的运行状态进行技术性评价(每年不少于二次),定期组织对煤气管道重新进行涂刷防锈涂料;有关各种检查与检测应有详细记录归档。对煤气管网工艺流程的实施及改进方案;对煤气使用、回收的相关工艺管理。4.4生产调度室4.4.1负责煤气设备设施检修计划的审批,下达内外部煤气的停送指令。4.4.2及时掌握煤气动态信息,加强内外有关煤气信息联系,根据煤气管网压力、流量合理协调,确保煤气使用平?安全。4.4.3负责协调各类煤气、中毒、着火、爆炸等事故的现场救护及人力调配工作,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4.5厂长办公室4.5.1负责煤气岗位从业人员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办理、复审,负责检查督促煤气知识的培训计划的实施,对外来人员的参观、学习、培训煤气设备等进行煤气安全教育的管理。4.5.2对相关的煤气岗位人员进行定期的健康检查,确保人力资源到位。4.5.3负责对从事煤气生产、储存、输送、使用、维护、检修人员,进行专门的煤气安全基本知识、煤气安全技术、煤气检查方法、煤气中毒紧急救护技术等内容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安排上岗作业。4.6安全督察安全督察严格执行分厂煤气管网运行压力,每天对各煤气单位用煤气情况进行检查,对超出或低于运行参数压力等情况,对各单位提出运行安全检查确认的指令信息,并做好现场的检查确认。4.7各作业区或工段煤气设备设施管理职责4.7.1各工段主要,关健部位的煤气设备、阀门、放散,支架应编号、标号于明显位置,并分类建立各自编号工作的记录、档案。4.7.2区域内各类煤气介质标明流动方向、介质名称必须明确,建立CO浓度的测量要建立相应的测量,记录,报警、应急制度。4.7.3对本单位煤气设备设施制定出点、巡检提出具体的检查要求,检查周期,提出相应的考核要求4.7.4煤气用户应设置高低压报警装置,有引风及鼓风的用户应设置有自动联锁装置,各单位应建立健全相关的档案台帐4.7.5各煤气用户应设立停煤气时切断装置和充氮气(蒸汽)的装置,并建立档案4.7.6煤气用户应对压力表、报警仪,氧含量在线分析仪定期校验,自动装置定期测试并建立档案4.7.7各工段厂房内区域放散煤气管道建立档案,放散符合煤气安规高出相应建筑物最少4米以上4.7.8剩余煤气放散必须自动点火放散,放散塔应建立健全塔顶设备检修档案。4.7.9各工段建立煤气与氮气、蒸汽、水等介质联接部位数量,运行状态、任何一介质停止的的检查确认要求。4.7.10建立健全各类软、硬联接的台帐,提出对相应软、硬联接的管理要求,明确相关责任人.4.7.11各工段与煤气管道同架敷设的热力、氧气管道的安全距离,对照相关标准,对相临近管段标识,测量,建立相应台帐4.7.12对水封、排水器等可能泄漏煤气区域的安全警告标志:建立健全可能泄漏煤气设备设施的台帐。4.7.13煤气危险作业的平台、空间设置合理的安全出入口:建立健全可能泄漏煤气设备设施的相应台帐。凡在煤气危险区域煤气管网设备设施进行作业活动,必须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经同意后方可进行作业,同时落实好安全防范措施。动火作业执行《安全生产动火制度》。4.8辅助维修每月对分厂的固定式煤气报警设备设施进行检查,每月对煤气设备的高、低压报警及自动联锁装置组织检查,对有失效的情况下发隐患整改督促整改。5.管理内容5.1煤气设计要求5.1.1煤气设备、设施的设计必须严格执行GB6222—2005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关于进一步加强冶金企业煤气安全技术管理的有关规定(安监总管四〔2010〕125号)补充规定及其他相关标准、规定等。5.1.2煤气设备设施的改造和施工,必须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凡新型的煤气设备或附属装置必须经过安全技术条件论证。5.1.3煤气设备、设施的设计必须从本质安全出发,做到安全可靠,对笨重体力劳动及危险作业,必须采用机械化、自动化措施,并应采用先进技术、工艺,以提高安全可靠运行程度。5.1.4凡煤气设施、设备、管道等设计,在经常检修的部位,必须增设安全可靠的切断煤气装置和具备介质进行置换的条件,为煤气设备、设施等检修及安全运行创造良好的前提条件。5.2煤气设备设施施工、验收5.2.1煤气设备、设施施工必须按设计进行,修改设计应由设计单位出具正式设计更改〈补充〉通知单。5.2.2设计单位应指定煤气工程施工现场代表,及时解决工程项目中存在的问题。5.2.3煤气工程的隐蔽部分及煤气设备设施的气密性试验,应经煤气使用单位牵头,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共同监督,共同检查验收合格,签字认可后方可封闭。煤气工程施工工程完毕,应由施工单位编制竣工说明书及竣工图,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使用单位、安全部门签字认可,交付使用单位存档。5.2.4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项目的煤气设备设施验收由生产部牵头,组织设计、施工、设备、安全、煤气防护站及使用单位等部门验收,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标准验收,证明符合安全要求,并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安全规程及其管理制度,各验收单位分别签字同意使用煤气后,才能投入运行,未经签字,不得擅自盲目竣工投产。5.2.5煤气设备设施技改项目必须经过安全技术讨论,首次使用或增加各类煤气使用点的岗位、部位、单位,使用前必须按照分厂《新增(或改造)能源用户申请审批程序》执行。5.3煤气安全教育5.3.1煤气安全教育的内容包括:煤气安全法规和标准、煤气安全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煤气岗位危险源点辨识及岗位标准化作业、煤气安全基本知识、煤气安全技术、煤气安全检测、煤气事故应急处置及典型煤气事故教训等。5.3.2分厂对煤气从业人员按照国家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进行培训、学习、考试取证,对与煤气相关的作业人员(未列入煤气从业人员范畴但在煤气区域工作的相关人员)按照分厂内部煤气从业人员管理要求进行内部培训、考试取证工作。煤气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取证、复审由分厂人力资源部管理;煤气相关的作业人员由分厂防护站参照国家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标准进行管理。5.3.3具有煤气特种资格证人员的方可带徒弟、方可作为煤气危险作业监护人。煤气班组长必须具备煤气从业人员特种作业证。5.3.4煤气从业人员持特种作业证的比率和分厂内部确定的煤气相关作业人员持有内部证件的比率是?量该单位煤气学习培训以及定期对各单位进行考核的一个重要指标。5.3.5凡在煤气区域进行煤气设施施工的外来人员必须经煤气管辖单位安全管理部门的同意并办理安全协议,进行危险告知,方可进入煤气区域,对煤气设备设施的施工项目由分厂内的牵头单位办理作业手续(包括作业方案、安全措施、应急措施等内容)。5.3.6对煤气柜等重大煤气危险源点的人员每半年必须组织一次本危险源点安全控制管理措施的学习,并组织考试,对考试不及格人员,各单位及时进行岗位调整,重大危险源点人员考试工作由所在单位安全主管部门实施,安全环保部煤气防护站监督落实。5.3.7外协施工单位对分厂煤气设备设施进行检修的人员必须有分厂安全管理部门认可的煤气特种作业证,在作业前对相关作业人员证件审验。5.4煤气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5.4.1检查内容及标准:各单位可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参照安监总管四〔2010〕63号文件,制定适合本单位的煤气安全检查表,并组织实施。5.4.2煤气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本着“五到位”的原则,及时整改消除,如在短时间内整改有困难,做出相应安全防范措施,并做出限期整改指令。消除隐患后,整改单位(部门)有关负责人要将整改情况向发出指令单位反馈消除隐患信息,并由签发隐患整改指令部门人员跟踪验证。5.4.3对煤气危险源点管理控制,各单位执行《危险源(点)控制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由各级管理责任进行落实。5.5煤气危险作业管理5.5.1煤气危险作业实行分级管理a安全环保科负责办理一类煤气危险作业审批手续,作业审批后由生产调度室、安全环保科统一协调实施。b安全环保科负责二类煤气危险作业管理手续的监督及归档管理工作;c作业区(工段)负责本区域内三类煤气危险作业的管理工作,作业时通知安环科,安环科派专人现场监督检查安全措施的落实执行。5.5.2煤气危险作业手续办理流程a.一类煤气危险作业由申请单位提前三天提交作业申请,并附内部审批的作业方案、安全措施和应急措施,一项作业活动原则上(作业方案有较大变化或作业停止间隔时间跨度超过一个月)办理一次(一式二份);由公安处、设备管理部、生产部、安全环保部审批后实施,作业实施期间每个工作日由安全环保部煤气防护站现场监督检查并开据,一项作业活动可以开具多次工作票。b.二、三类煤气危险作业由申请单位制定安全方案及措施到安环科领取《煤气危险作业工作票》,经设备材料科、生产调度室、安全环保科、主管厂长审批后方可实施危险作业;但办理作业证超过一个工作日的作业必须保证在每个作业日内有一个有效证工作票。执行过程中作业单位通知安环科;三类危险作业由生产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检查安环科不定期抽查各自执行情况。c.紧急抢、检修情况下煤气危险作业相关手续办理,主体单位在第一时间根据信息报告程序将需要抢、检修煤气危险作业报告调度主任,由当班调度主任召集相关职能科室现场提出简要作业方案、安全措施及应急措施,办理分厂。5.5.3相关手续的归档管理工作a.<煤气危险作业许可证>一式二份,分别由安环科和责任主体单位各保存一份;一式二份,根据作业工作日签发,作业结束后汇总,与许可证一并归档。b.各煤气单位办理煤气危险作业人员由确定专人办理,工程项目单位办理煤气危险作业人员由本工程的施工员亲自办理,否则不予办理。c.一类煤气危险作业审批由各单位主管领导亲自审批鉴字,现场安全监护人员由分厂教育培训有资质人员落实;二、三类煤气危险作业审批鉴字类同一类作业由相同级别和资质人员执行。5.5.4分析检测要求a.煤气危险作业气体安全分析检测取样要有代表性,作业前半小时内取样有效,作业中断另行取样,进入设备设施内部作业每两小时取样分析一次。b.煤气动火作业分析检测实行分级检测确认原则,由不同的人,不同的仪器进行检测确认,检测具备安全条件后方可作业;进入设备设施内部作业除分析煤气中的一氧化炭浓度不得超过24ppm,同时氧含量在19.5%—22%之间,方可作业。5.6停、送煤气操作要求5.6.1煤气停、送气及调节的有关规定a.煤气用户停、送气的指令由生产部调度控制中心发出,安全督察监督执行,同时通知区域主管监督安全措施落实情况。b.煤气用量的协调由调度按照分厂相关规定执行。c.煤气管网运行过程时可能引起煤气压力超低(转炉煤气低于3Kpa、焦炉煤气低于2.5Kpa)或超高(转炉煤高于15Kpa、焦炉煤气高于8Kpa)煤气调度除按要求减少用量或点执行放散外,还必须通知各煤气设备设施所属单位及时检查水封和排水器运行情况、监测放散区域CO浓度,同时必须及时通知防护站组织人员监督检查各单位安全措施和检查的执行情况。5.6.2停、送煤气安全防护要求a.新建、扩建、技术改造或检修的煤气设备设施在送煤气前必须组织打压查漏或气密性试验。制定送煤气方案,包括送煤气作业时间、地点、工作要求、操作步骤、安全措施、应急措施,并做好送气过程中的一氧化炭含量检测工作。b.用蒸汽或氮气进行吹扫置换时,开始时先开与煤气管道相连端阀门,再开蒸汽或氮气阀门。结束时先关蒸汽或氮气阀门,再关与煤气管道相连端阀门。一般在煤气管道末端放散一段时间后,经化验分析合格、防爆试验或含氧量分析合格后,吹扫置换完成,每次吹扫完成后必须断开蒸汽或氮气与煤气管道的软联连接。c.炉膛点火时,炉内系统具有一定的负压,一氧化碳含量不超过50ppm。点火程序:必须先点火后送煤气;严禁先送煤气后点火;凡送煤气前需烘炉的炉子,其炉膛温度超过800℃时,可不点火直接送煤气,但应严密监视是否燃烧。d.送煤气时不着或着火后熄灭,应立即关闭煤气阀门,查明原因,排净炉内混合气体后达到点火条件时,再按规定程序重新点火。e.凡强制送风的炉子,点火时应先开启鼓风机,但不送风,待点火煤气燃着后,再逐步增大供风量和煤气量;停煤气时,应先关闭所有烧嘴,然后再停鼓风机。f.各种燃烧使用煤气的用户停煤气时,必须先按要求熄火,切断煤气,对炉内进行吹扫彻底。5.6.3煤气安全监测与防护a.煤气操作岗位、操作室必须设置良好的联系通讯设备。b.凡有可能造成煤气聚集发生煤气事故的危险场所,在关键部位必须设置CO监测报警装置。c.煤气生产、净化(回收)、加压混合、储存、使用等设施附近有人值守的岗位,应设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室内作业应确保良好的正压通风,保证操作与生产环境中CO含量不超过24PPmm(30mg/m3)。d.各煤气用户的燃烧装置采用强制送风的燃烧嘴时,煤气支管上应设置逆止装置或自动隔断装置,且相辅的空气管线也必须增设泄爆装置。e.各煤气用户必须在煤气、空气管线在关键部位必须安装低压声光报警装置。f.煤气监测报警装置的检验、审校,应按有关规定执行。g.各单位对自行配备使用的防毒仪器、监测仪器必须制定维护、保养、定检、定修制度,确保设备处在良好的备用状态,并存放在固定的位置,保证事故状态下能够立即使用。h.煤气区域、煤气操作室、值班室进行煤气浓度含量的日常监测由煤气管辖单位定人、定时进行;在区域煤气中一氧化碳浓度超过24ppm的情况应查明原因,并做好记录,若原因查不清,且浓度降不下来必须及时向煤气防护站报告,同煤气防护站人员共同检查。5.6.4煤气设备、管道附属装置和要求a.在煤气经常检修的部位应设可靠的隔断装置。盲板的位置应在闸阀后、调节阀前,盲板与闸阀的间距以不影响闸阀动作为宜,为方便生产,盲板厚度根据管道相关参数由相应设备管理部门计算审核。b.水封装置在其它隔断装置后并用,在冬季应注意保温措施,水封的安全要求按GB6222—2005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中的要求。眼镜阀、扇形阀应设在密封蝶阀或闸阀后面,不宜单独使用。密封蝶阀必须和水封、插板、眼镜阀并用。c.为方便生产操作,煤气管道设施的人孔、放散、仪表部位应设上下爬梯、作业平台;煤气管道设备经常操作的切断装置应设置上下走梯、作业平台,作业平台、护栏(笼)、走(爬)梯应按国家有关标准执行。d.煤气放散装置(事故放散、过剩放散高度)不得小于50m,并应高空通过点燃放散,其它放散装置高度距离最顶层作业面不得小于4m,距地面不得小于10m。e.煤气阀门每季度必须维护保养一次,其效果要能保证阀门能够随时灵活操作。f.对煤气水封,排水器日常检查维护执行分厂煤气管道排水器运行安全管理要求的各项规定。5.7煤气事故的处理执行煤气事故应急预案。6.引用文件新增(或改造)能源用户申请审批程序危险源(点)控制管理办法7.相关记录煤气危险作业申请书煤气危险作业工作票煤气危险作业工作票许可证编号001申请单位申请人申请日期作业部位及内容现场安全负责人作业执行人作业监护人采样分析数据分析项目有毒气体(CO≤50ppm)(O≤23.5%)分析结果采样时间采样地点检测数值分析人作业时间首次进入煤气区域作业时间:时分--作业结束时间时分再次进入煤气区域作业时间:时分--作业结束时间时分危险因素辨识中毒着火?爆炸?触电窒息?坠落主?要?安?全?措?施确认人签字1、需要采取煤气或其他介质可靠隔断措施已落实2、作业区域煤气检测防护器材到位,且灵敏可靠3、现场配备有效的消防器材设施及防火防爆措施到位4、作业区域、设备气体检测具备安全作业条件(CO≤24PPM,氧含量19.5%--23.5%)5、现场明确安全负责人、警戒人员、应急人员、监护人员6、高空作业脚手架、安全带牢靠,紧急逃生通道畅通7、作业需要警戒区域设立警戒带、警示牌根据作业内容在涉及项目前打“√”,由现场负责人员确认并签字。审批单位审批人意见审批人签字维修单位所在生产单位(作业区、工段)当班调度主任检查单位存在问题整改情况检查人完工验收年?月?日?时?分责任单位负责人签字煤气危险作业申请书一、?基本情况:申请单位:时间:内容及原因(简述):作业部位:单位负责人:二、作业组织机构:项目负责人:作业负责人:执行人:现场安全负责人:作业现场消防负责人:三、作业相关单位意见单位意见或要求负责人签字四、作业方案(含草图和气体置换方案):五、安全措施:六、应急预案:七、审批:审批单位审批意见审批人签字安环科意见:设备科意见生产调度室意见:专业技术人员意见:附注:此申请书一式二份,由责任单位、安环科各持一份年月日

篇4:某某加油站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1?总则

1.1为强化加油站安全生产,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1.2**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加油站、加气站适用本细则。

1.3镇乡安全管理专职人员依照本细则对行政区域内的加油站实施安全检查,检查时出示安全生产辅助执法证或工作证,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2?加油站及周边环境

2.1加油站与周边建筑物的安全距离应满足《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的要求,对安全防护距离达不到标准的油气站,逐步推行HAN隔阻防爆技术。

2.2加油站内部安全设施必须保证完好无损,确保安全设施能够有效运行。

2.3加油站应采用直埋地下卧式油罐,严禁将油罐置于室内。

2.4加油机、卸油口、油罐操作井、呼吸管都应设在通风良好的区域。在加油站爆炸危险区域及邻近区域地坪以下应尽量避免有坑或沟,加油机底部应用沙填实至加油岛顶面,若设管沟必须全部用沙填实,排水沟引出站外前必须设水封井。

2.5控制油罐和管道标高,合理设定地坪标高,站房地坪标高应高于加油地坪15cm以上。站房内配电箱应安装在远离加油机的侧墙面。若安装落地式配电柜,不可设明式管沟,配电柜应置于不低于15cm的实心基座上。加油区地坪不得坡向加油站站房一侧。

2.6加油站应配备接闪器、引下线和接地装置,在周围空旷、建构筑物突出的加油站应装避雷针。油罐接地点不少于两处,罐体、管道、法兰及其它金属附件均进行电气连接并接地。

2.7控制电气点火源,加油站爆炸危险区域内必须使用高于或等于相应区域油蒸气级别或组别的防爆电气设备。电线的连接、敷设均须达到防爆要求。非爆炸危险区域的电器也应是防爆型电器。罩棚下的照明灯具应选择防爆型。

3加油站安全管理责任

3.1加油站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对本站安全生产工作负有全部责任,主要有:

3.1.1建立、健全本站安全生产责任制;

3.1.2组织制定本站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1.3保证本站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3.1.4督促、检查本站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3.1.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站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1.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3.1.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3.2加油站的其他工作人员按照本站职责分工,承担相应的责任。

4?加油站日常安全管理

4.1加油站应每日进行安全检查并填写安全检查表,发现安全隐患应注明并报告加油站负责人,加油站负责人必须作出相应决定并记录在检查表上。

4.2加油站必须对新进员工进行安全培训,使其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4.3加油加气站的灭火器材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4.3.1每2台加气机应设置不少于1只8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或2只4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加气机不足2台按2台计算;

4.3.2每2台加油机应设置不少于1只4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和1只6L泡沫灭火器;加油机不足2台按2台计算;

4.3.3地下储罐应设置35kg推车式干粉灭火器1个。当两种介质储罐之间的距离超过15m时,应分别设置;

4.3.4泵、压缩机操作间(棚)应按建筑面积每50m2设8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1只,总数不应少于2只;

4.3.5一、二级加油站应备灭火毯5块、沙子2m3,三级加油站应备灭火毯2块、沙子2m3,油气合建站,按同级别的加油站配置灭火毯和沙子;

4.4加油站应采用密闭卸油,在运油车抵达加油站后必须静置10min以上,让电荷逐渐衰减;打开罐盖前必须先行接地;在天然炎热、干燥、气压低时应喷洒清水;工作在爆炸危险区域内的操作人员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其内衣和外套均应该防静电;必须杜绝喷溅式卸油,不允许将卸油皮管插入罐口卸油,密闭卸油管必须深入罐底,距罐底的高度不得大于20cm,前段做成L形,使油流平缓流入;提倡自流卸油,尽量避免带泵作业;禁止利用加油机直接向塑料容器内加注汽油。卸油时应保证油罐车可靠接地。逐步推广应用带自锁报警功能的静电接地装置,提高静电导泄的可靠性。雷雨时应停止卸油作业,停于加油站内的油罐车应做接地保护。

4.5控制修理和烟火,营业期间不得使用电气焊、气割,动火修理时须备有消防器材、消防人员监护到位。加油区禁止吸烟、明火。

4.6加油站爆炸危险区域慎用移动式和携带式电器,严禁使用手机、寻呼机、电脑等非防爆电器。应加强对加油站电器使用情况的审查监督,禁止私拉乱接、违章用电。

5?加油站事故应急处理

5.1加油站发生火灾后注意事项

加油站发生火灾后,应采取积极主动的方法,就地取用灭火器材,把火灭掉。如火势蔓延,在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的同时,尽快向消防部门报警。

5.1.1切断电源,停止一切作业,关闭阀门

5.1.2按照灭火预案迅速组织灭火。根据各自的分工,该报警的要报警,不能延误抢险时机。

5.1.3有秩序地疏散人员、车辆,进出口两侧要有人监视和控制。

5.1.4及时收理票证、现金等贵重物品。

5.1.5引导外部力量支援。

5.2加油站火灾的扑救方法

5.2.1加油站收发作业中车辆火灾的扑救

?(1)收油时发生火警,立即扑救,同时关闭油罐车放油阀门,必要时将车迅速撤离现场。

?(2)如果是车辆在加油中油箱口着火,可用石棉毯将油箱口堵严,使火窒息。或干粉灭火器扑灭。

?(3)如果是摩托车发动机着火,应停止加油,设法将油箱盖盖上,然后用灭火器将火扑灭。

?(4)车辆发生火灾,一时不能扑灭时,必须边扑救,边将车撤离油站,继续扑救。同时指挥在场车辆迅速疏散,防止蔓延。

5.2.2扑救油罐汽车火灾的方法

?(1)若油罐汽车在卸油时起火,应首先停止卸油,迅速驶离现场,再进行扑救。

?(2)如果是油罐车罐口着火,可首先停止卸油,用石棉毯将罐口盖上,或使用其他覆盖物(如湿棉衣、湿麻袋)堵严罐口将油火扑灭。当火势较猛时,应使用灭火器对准罐口将火扑灭。

5.2.3站房或操作室内火灾的扑救

?(1)首先应停止加油,切断电源,关闭油罐阀门。

?(2)组织人员迅速用灭火器扑救。

?(3)指挥加油车辆立即驶离加油站。

5.2.4敞口容器内油品火灾的扑救

敞口容器蒸发面积大,如果用油盆装汽油清洗汽车或其他机械的零件是很容易发生火灾的。当敞口容器内的油品发生火灾时,其扑救方法如下:

?(1)不可用水浇,不要急于将盆内的零件取出,防止取零件时将油火带出盆外或将油火飞溅到人身上,或在取零件时将油盆翻倒,致使油火四处流散,给扑救带来困难。

?(2)用加油站的干粉,或泡沫、二氧化碳灭火器进行扑救。

?(3)也可用石棉被或浸过水的棉被、麻袋等覆盖着火容器,使油火窒息。

5.2.5电气火灾的扑救

?(1)发生电气火灾时,首先应切断电源,然后用二氧化碳或干粉灭火器扑灭。

(2)电气火灾严禁用泡沫灭火器、水和湿棉被进行灭火。

?(3)当无法切断电源时,灭火人员应身着耐火并绝缘的鞋靴、服装,防止触电。然后用二氧化碳灭火器或干粉灭火器直接向电气着火源喷射灭火剂灭火,并应尽快设法切断电源,然后全面灭火。

5.2.6加油站因油蒸气燃烧或爆炸,威胁整个加油站安全时,应采取以下程序扑救

(1)立即停止加油,关闭阀门,切断电源。

(2)进行火灾报警,并清理疏通站内或站外消防道路。

(3)指挥加油车辆迅速驶离加油站,并派人在交叉路口等待和引导消防车。

(4)组织在场人员利用站内现有灭火器材扑灭火灾,同时转移油桶等小型储油容器,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损失。?

(5)配合消防队按预定方案投入灭火战斗。?

5.2.6人身上着火的扑救

?当人身上着火时,常惊慌失措或急于找人解救拔脚就跑,这种方法是错误的。因为人身上粘上油火时,一般是先烧衣服,如果人一跑,着火的衣服得到充足的空气,火就会更猛烈地燃烧起来。另外,着火的人一跑,势必将火种带到经过的地方,有可能扩大火灾。因此,人身上着火应注意以下几点:

(1)衣服能脱下来时,就应迅速地脱下,浸入水中,或用脚踩灭,或用灭火器、水扑灭。

(2)如果衣服来不及脱,可就地打滚,把火扑灭。?

(3)如果有两个以上人在场,未着火的人要镇定沉着,立即用随手可以拿到的麻袋、衣服、扫帚等朝着火人身上的火点覆盖、扑打或浇水,或帮他脱下衣服,但应注意,不能用灭火器向人体上喷射,以免扩大伤势。

6加油站罚则

6.1加油站安全监管实行扣分制,违反下了情况的之一的,扣一分,扣满十分,对加油站实施停业整顿,主要负责人到安监局接受学习7天。

6.1.1加油站内有燃烧过的物品

6.1.2加油站油罐和加油机附近(爆炸危险区)使用非防爆型电气设备

6.1.3对塑料桶加油

6.1.4对客车载客进站加油未阻止

6.1.5油罐车卸油未接静电释放线

6.1.6油罐车卸油前未静置10分钟以上

6.1.6加油员未持证上岗

6.1.7安全设施配备不足、消防器材失效

6.1.8无安全警示、警语标志

6.1.9未按规定每日巡查并填写检查表

6.1.10对安全检查表中规定视而不见,或发现未进行整改

6.2镇乡安全专职人员发现有上述情况的,下达责令改证书,并通报市安监局。

6.3违反6.1内容的,市安监局可依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予以当场处罚50-1000元,对拒不执行镇乡安全专职人员责令改证书的,依法加重处罚。

6.4加油站应满足第2、3、4款的要求,违反第2、3、4类“禁止”“必须”等强制项的,未造成事故,责令停业整顿,主要负责人到安监局接受学习7天。造成事故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名词解释:

爆炸危险区域:加油机、油罐车、地埋油罐、卸油处周边5m范围内空间为爆炸危险区域。

篇5:爆破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爆破器材的存储、领用、装卸、运输及使用过程管理,杜绝爆破作业安全事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从事爆破器材的存储、使用,运输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并持有资格证书,严禁无证人员从事涉爆工作。取得《爆破作业证》的新爆破员,必须在有经验的爆破员指导下实习三个月以上,经考核合格后,方准独立进行爆破作业。

第三条涉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以及公司、有关安全规章制度。

第二章爆破设计与审批

第四条采场中深孔爆破由爆破技术人员编制爆破设计书,由矿总工程师批准后进行。

第五条采场二次爆破由当班值班长确认批准。

第六条溜井、溜槽堵矿爆破处理由生产技术科批准。

第七条采用裸露药包进行爆破时,必须经技术人员确认同意。

第三章爆破器材的领用

第八条爆破前采矿作业区爆破负责人持爆破设计书到生产技术科办理火工品发放许可证,生产技术科主管人员严格进行审核登记、不得超出设计书药量发放火工品。

第九条领用火工品时,炸药库管理人员必须按照“火工品许可证”标明药量登记发放,不得随意更改或出借火工品。领用人员与许可证登记人员不一致时,禁止发放。

第十条进入炸药库必须遵守《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接受门卫检查。领用人员押运炸药时,不得将火工品带入炸药车驾驶室,除押运员外其他人员不得挤乘炸药车。

第十一条采场临时库房领用火工品前,由爆破班长填写火工品领用申请表、值班长审核签字后,爆破领料人员与库房管理人员共同到库房领用。无领用手续或领用数量与手续不一致时库房管理人员不得发放。

第十二条领用爆破器材时,库房周围不得逗留无关人员和车辆,除装卸人员和库房管理人员外,领料人员不得进入火工品库。

第十三条采场领用火工品必须使用采取了防护措施的专用车辆,火工品必须装箱、禁止将火工品带入汽车驾驶室、搬运火工品时必须轻拿轻放。

第四章爆破器材运输装卸

第十四条在外部运输爆破器材时,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爆破器材运输应使用专用车辆,卷扬不得运输炸药、运输雷管时必须装箱、并由专人监护,不得与无关人员、其它物品同次混运。

第十六条炸药、雷管不得同车运输,同车运输两种以上的爆破器材,应遵守各类爆破器材的储存规定。

第十七条装卸爆破器材的地点应有明显的警示标志,有专人在场监督,禁止无关人员在场。

第十八条卸炸药时由专人指挥,炸药不得卸在车轮附近,严禁车辆碾压。

第十九条严禁摩擦、撞击、抛掷、拖动爆破器材。

第二十条爆破器材的装卸工作,应尽量在白天进行。遇雷雨或暴风雨时,禁止装卸爆破器材。

第二十一条装卸和运输爆破器材时,严禁烟火和携带发火物品。

第五章爆破作业现场管理

第二十二条爆破作业时应设置爆破区域警戒标志,无关人员、车辆等严禁进入爆破区域。

第二十三条遇雷雨、暴风雪等恶劣天气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所有人员撤离到安全地带。

第二十四条当日爆破不能正常起爆时,可顺延到第二天爆破,但必须收回剩余的爆破器材,并派专人监护爆破区域。

第二十五条爆破区域有设备作业时,禁止装药作业。

第二十六条溜井、溜槽堵矿爆破处理执行相关作业标准。

第二十七条当班剩余的爆破器材在爆破作业结束后立即退回炸药库。严禁乱扔乱放、私存和转让。

第六章爆破警戒与爆破信号

第二十八条当班安排爆破作业时,应在班前会进行安全告知和安全交底,明确爆破作业负责人。

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或个人接到爆破警戒信号后,必须无条件的撤离至安全区域。

第三十条爆破警戒由当班值班长负责确认,如警戒区内留有人员设备时,不得发出起爆信号。

第三十一条爆破信号由当班值班长负责。解除警戒信号未发出时,任何人不得进入警戒区域。

第七章爆破后的安全检查和处理

第三十二条爆破后,当班爆破负责人必须认真检查有无冒顶、危石、支护破坏和盲残炮等现象。

第三十三条如发现冒顶、危石、支护破坏和盲残炮等现象,应及时处理,未处理前应在现场设立危险警戒标志。

第三十四条当班爆破负责人在确认爆破地点安全后,方准其他人员进入爆破地点。

第三十五条每次爆破后,爆破人员应认真填写爆破记录。

第三十六条盲、残炮处理遵守相关规定。

第八章爆破器材存储管理

第三十七条爆破器材库严格执行双人、双帐、双锁管理。采场临时雷管库、炸药库的钥匙必须妥善保管。

第三十八条爆破器材库房周围严禁烟火,并有明显的警示标志。进入爆破器材库内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必须关闭手机。

第三十九条爆破器材库消防设施要求齐全有效。

第四十条爆破器材库内必须整洁、防潮和通风良好,杜绝鼠害。严禁存放与管理工作无关的工具和杂物。

第四十一条爆破器材储存量不得超过设计库额。

第四十二条所有进入爆破器材库区的人员和车辆必须遵守库管员的管理。

第四十三条由所属单位对爆破器材库账目、安全设施和消防设施每周进行一次检查。

第四十四条严禁穿铁钉鞋和易产生静电的化纤衣服进入爆破器材库,开箱(袋)应使用专用工具。

第四十五条建立爆破器材收发帐目和退料单制度,定期核对帐目,做到帐物相符。

第四十六条爆破器材入库时,库管员必须逐一核对器材的数量、规格、编号。

第四十七条爆破器材应按其出厂时间和有效期的先后顺序,发放使用。变质的和性能不详的爆破器材,不得发放使用。

第四十八条爆破器材应由专人负责领取。领取爆破器材时,应认真检查核对爆破器材的包装、数量和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