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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站安全制度

2024-01-15 阅读 2367

客运站安全制度

1.安全管理宗旨

1.1、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实现把住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源头关,有效预防和减少因汽车客运站源头管理不到位而引发的安全事故这一总体目标,促进阳山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工作健康有序的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1.2、安全管理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广东省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形势,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的手段,实施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的管理,达到遏止事故,安全生产,实现最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目的。

1.3、安全工作以集团公司《安全管理制度》为依据,实行党、政、工、团、妇齐抓共管、综合治理,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1.4、安全生产人人有责,每名职工都必须在各自的工作岗位上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职责,再生产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各项安全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实现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1.5、本制度适用于全站的各职能部门。

2.安全管理机构

2.l、安全生产领导机构

建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党、政、工、团、妇各职能管理部门负责人组成,建立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全方位管理的网络,对安全生产进行管理、指导、监督、检查。

2.2、安全管理职能机构

建立安全生产管理职能部门,设立安全(技术)科,专职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安全(技术)科成员是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3.安全管理机构的职责

3.1、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职责

3.1.1、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制定本单位各时期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规划、计划并贯彻落实。

3.1.2、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层层分解落实安全生产目标,逐级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建立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体系,并逐级建立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

3.1.3、统筹规划、掌握政策、信息引导、组织协调、提供服务和监督检查,对全站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宏观管理。负责审议和决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的一切重大决策、方案、制度和奖悠措施,对本单位发生的重、特大事故按“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认真地处理事故责任者。

3.1.4、掌握和研究全站的安全生产情况,确保全站安全生产方针、目标和指导意见,提出改进工作意见和措施要求。督促和指导各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存在的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及时分析原因和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

3.1.5、宣传安全生产、劳动防护、治安消防法律法规,不断提高全体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

3.1.6、每月召开一次小组成员会议,分析查找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缺陷和安全管理的薄弱环节。

3.1.7、制定并按要求演练7个应急预案:

(1)重大安全事故(火灾)应急预案;

(2)恶劣天气和重大道路交通阻塞应急预案;

(3)防控疫情应急预案;

(4)旅客疏散应急预案;

(5)道路紧急运应急预案;

(6)突发公其事件应急预案;

(7)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

3.1.8、发事故后,站长应当及时召开安全生产分析会,对事故当事人的聘用、培训、考核、上岗以及客运站管理等情况进行倒查,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3.2、安全生产管理职能部门职责

3.2.1、传达、贯彻、执行和组织学习上级各有关部门颁发的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文件精神。

3.2.2、协助安全主管站长工作,制定有关内部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督促检查其执行情况;负责组织年度、季度、月度和重大节假曰的安全生产检查,督促安全生产措施的落实。

3.2.3、具体组织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例会,分析安全生产情况,收集有关安全信息,向领导提供安全管理决策的依据和建议,并根据安全生产的存在问题和隐患,提出有效的预防整改措施。

3.2.4、处理站场及道路上发生的事故,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剖析事故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和整改措施。

3.2.5、协助各部门组织员工参加的安全规章制度和业务知识的学习,参与拟定并实施学习和培训计划。协助人事劳资部门做好新招聘的员工和特殊技术工种的安全技术考核和年度审验工作。

3.2.6、对新开的客货运输线路、站点和新建的生产场所进行现场调查,协助做好勘察鉴定工作,及时向司乘人员通报安全行车注意事项。凡发现有危及安全生产的场地和影响安全行车的线路,以及未经公路部门验收的道路,有权制止车辆的运行和人员的使用。

3.2.7、对不利生产和行车安全的行为言论,及时制止和提出否决意见,对违章行车和违反操作规程或因此导致发生事故的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并执行落实各项处理决定。

3.2.8、组织开展每年不少于一次的安全生产劳动竞赛和经验交流,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

4.岗位人员责任制

4.1、站长安全生产岗位职责

4.1.1、站长是全站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对全站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4.1.2、保证客运站安全生产的投入和实施,组织制定客运站安全生产投入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定期召开会议,听取安全生产投入资金的使用情况。安全技术措施工程、安全设备更新等投入项目完成后,要组织验收、检查,并保证投入资金的有效使用。

4.1.3、要具备一定的安全知识和安全技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获得相应资格证书,一旦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要及时、如实的向有关部门报告,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积极组织抢救。

4.1.4、要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听取职工代表大会对单位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和建议,针对提出的问题,认真研究解决。

4.2、副站长安全生产岗位职责

4.2.1、副站长协助站长做好全站的安全生产工作。根据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客运站的实际情况,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各种工种的操作规程。

4.2.2、应具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知识和安全技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获得相应资格证书。

4.2.3、组织编写并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真正的把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到基层,落实到每个职工。

4.2.4、督促、检查各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4.2.5、组织制定客运站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一旦发生事故,能够及时、有效、正确的实施现场抢救和其他各种救援措施。

4.2.6、定期组织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协助组长分析安全形势,研究布置全站的安全生产工作。

4.2.7、组织客运站相关人员定期参加安全生产培训,并对培训结果进行监督考核。

4.3、安全(技术)科长岗位职责

4.3.1、负责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和出租车行业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指示。

4.3.2、根据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客运站的实际情况,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各种工种的操作规程。

4.3.3、具备一定的安全知识和安全技能,组织制定客运站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一旦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要及时、如实的向有关部门报告,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积极组织抢救。

4.3.4、掌握和研究全站的安全生产情况,确保全站安全生产方针、目标和指导意见,提出改进工作意见和措施要求。

4.3.5、检查督促全站的安全生产工作,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相关部门关系。组织全站的安全活动、总结、交流和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

4.3.6、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听取职工代表大会对单位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和建议,针对提出的问题,认真研究解决。

4.3.7、督促、检查各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4.3.8、组织客运站相关人员定期参加安全生产培训,并对培训结果进行监督考核。定期组织召开安全例会,对司乘人员、出租车主进行安全教育,提高交通法规意识,消除事故隐患。

4.3.9、督促本部门从业人员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规范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不违章指挥,不违章作业、不强令从业人员冒险作业。

4.3.10、加强"三关一监督"的源头管理,督促各部门落实安全责任,严格履行安全操作规程,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不安全事故发生。

4.4、安全员岗位职责

4.4.1、认真贯彻和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程和标准。

4.4.2、参加编制长远规划年度安全措施计划,参与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工作。

4.4.3、参与制定安全生产目标和计划,并提出完成计划和目标的措施和方法。

4.4.4、做好会议记录,负责起草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整理、积累、汇编各方面的综合性材料,对全局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

4.4.5、负责各种安全文件的收发和管理工作;筹备各类会议、培训、活动的准备工作;业务工作的动态信息的搜集、整理和上报。

4.4.6、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

4.4.7、参加或组织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做好工伤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协助有关部门人员制定防止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并检查落实。

4.4.8、经常对工作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各种不安全因素,督促整改,消除事故隐患。

4.4.9、监督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工作,并培训员工使其掌握正确佩戴和使用防护用品的方法。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防尘、防毒、防暑降温和女职工保护工作。

4.4.10、认真学习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积极参加安全管理业务培训(每年应不少于一次的专业培训),努力提高自身文化素质和业务水平。有条件的应参加文化知识和专业技术培训,考取专业技术职称。

4.5、保卫科科长安全职责

4.5.1、保卫科长在主管站长领导下工作,执行站长指令,按“三不进站、五不出站”要求,全面负责企业内部安全保卫工作。

4.5.2、严格执行国家政策法令,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忠于职守,秉公办事。

4.5.3、负责组织学习政治、业务、政策、法规,熟练掌握客运业务、保卫工作业务,搞好工作安排,积极参加各项活动。

4.5.4、负责协调科室、保卫业务关系,搞好分工协作,积极执行公安机关下达的任务和内保各项工作,及时完成领导交办的临时工作。

4.5.5、负责组织维护好车站公共秩序,保护旅客生命财产安全。组织、布置查堵危险品进站乘车,及时协助治安派出所处理车站发生的治安案件,严厉打击各种犯罪活动。

4.5.6、负责管理站所属各站安全防火工作,经常组织安排检查灭火器有效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做到有备无患。

4.5.7、管理好站区的客运秩序,负责组织保卫人员维护购票、检票等乘降秩序,保证站区内不乱停乱放车辆,不乱设摊点,治安秩序良好。

4.5.8、确保停车场区车辆摆放有序,下客区域无上客车辆,秩序井然,站台秩序良好。监督车辆进站协议执行情况,严禁站内拉客、喊客等不正当竞争情况的发生,协助驻站办管理站外上下客;

4.6、行政科科长安全职责

4.6.1、行政科长在主管站长领导下工作,执行站长指令。负责水电、所有微机、广播器材、电子钟、电视音像设备等技术性能的设备安装、维护工作。

4.6.2、负责组织科室人员学习科学技术知识,掌握专业技术水平,熟练掌握各种设备性能及操作规程。

4.6.3、掌握设备的运行情况,及时处理设备出现的各种问题,定期组织对设备进行维护检修,并作记录,发现问题除设法解决外,还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确保技术状况良好,保证安全生产。

4.6.4、负责协调科室关系,搞好分工协作,搞好文明生产,不盲目乱干。保持室内及设备的清洁卫生。

4.6.5、组织科室人员积极参加政治、业务学习及各项活动,积极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负责单位的安全宣传、材料、报刊征订等工作。

4.7、经营客运科科长岗位职责

经营客运科长负责全科人员的工作安排及全站有关客运业务工作。科长在工作中应保证全站的业务工作秩序组织严密,有条不紊,不发生漏洞,具体工作如下:

4.7.1、执行站长指令,按期完成站长交办的各项任务,负责全科人员的考勤及各种规定的业务记录;

4.7.2、负责抓好审核员、票据管理员的各项工作,保证各种帐目报表、票据准确无误;

4.7.3、负责处理本职范围内的各项业务,协调与运管部门业务关系,沟通客运业务,接待外站业务对口单位人员及个体车主,经常沟通业务情况;

4.7.4、按期提出业务培训计划,负责培训工作的组织落实和任务落实,不断提高站务人员的业务素质;

4.7.5、熟悉各项业务知识,经常了解各站的业务工作情况,对本站发车车型、时间、经营情况、车属、变更情况要做到了如指掌。认真负责的向领导汇报和提高改进业务工作的措施和建议;

4.7.6、及时制止、处理突发事件,经常向主管领导汇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车主、司乘人员的反映及问题;及时处理旅客来信来访和商务事故,划清责任,合理答复并妥善解决;

4.7.7、认真搞好各项原始记录和各个时期的报表统计工作;

4.7.8、负责协调国营、个体班车相互间的关系,解决司乘人员同站务员发生的矛盾及问题,协助驻站办处理违章违纪车辆;

4.7.9、要严格执行经济责任状各项条款(各项指标完成情况按责任状兑现),认真完成经济责任状中签订的各项指标。

4.8、安检人员条件、职责

4.8.1、热爱本职工作,自觉遵守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责任心强。

4.8.2、具有汽车驾驶或汽车维修工作经验,熟练掌握各类车辆的技术标准和性能要求。

4.8.3、严格执行车辆回场必检、合格放行的制度,督促司机做好车辆的回场检查及例行保养工作。按规定的10个项目检查回场车辆,做到不漏检不缺检,并做好检查记录。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车辆,责成司机自修或进场维修,复检合格后才能签发合格放行单。检查中,如发现有严重隐患的车辆,要立即向有关部门或领导报告。

4.8.4、安检员上岗时要着装整洁(着安全例检服装、戴安全帽、佩戴服务证章),坚守工作岗位,不迟到不早迟。认真负责开展工作。

4.8.5、安检员正确树立管理者与服务者的关系,做到不吃、拿、卡、要,热情、主动为车主服务。

4.8.6、搞好车辆安检台(区)环境卫生,做到随脏随扫。

4.8.7、积极参加政治、业务学习和各项活动,完成领导交办的临时性任务,遵章守纪。

4.9、三品检查员安全职责

4.9.1、三品检查员在经营客运科长领导下工作,负责对携带箱包的旅客进行安全检查,检查员应认真遵守工作纪律,着装一制式服装,佩戴安全检查标志和上岗证,按照规定严格检查,不等弄虚作假;

4.9.2、遵守守纪,服从服务,认真执行各项安全检查规章制度;

4.9.3、爱岗敬业,工作严肃、认真、细致;

4.9.4、树立良好形象,当好旅客的卫士。

4.9.5、热情对待旅客,引导完成检查;

4.9.6、坚守工作岗位,执行纪律严明;

4.9.7、爱护安检设备,操作符合要求,维护保养认真。

4.10、保卫人员安全职责

4.10.1、保卫人员在主管站长、保卫科长领导下工作,执行站长指令,严格执行国家政策法令。着装整齐,坚守岗位,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廉政执法,不谋私利,勇于负责,文明执勤;

4.10.2、负责维护旅客购票、检票秩序,及时疏导,不挤、不乱,确保站乘秩序良好;

4.10.3、保证站区不乱停乱放车辆,不乱设摊点,治安秩序良好,力争达到无盗案,无丢失物品;

4.10.4、做好站区内(白、晚)安全保卫工作,加强对更夫管理,按时交接班上岗,严守职责,确保安全;

4.10.5、负责安全防火工作,经常检查防火器材有效情况,明确灭火责任,做到有备无患;

4.10.6、按三不进站的要求,负责组织维护好车站公共秩序,保护旅客生命财产安全。认真负责做好“三品”安全检查工作,严禁旅客携带危险品、禁运物品和超限量物品进站上车。及时协助处理并制止车站发生的治安案件,严厉打击各种犯罪活动;

4.10.7、负责经常检查侯车大厅旅客吸烟情况,坚决制止旅客在候车大厅内吸烟。

4.10.8、积极执行公安机关下达的任务和内保各项工作,及时完成领导交办的各种临时性工作。保证参加政治、业务学习和各项活动。

4.10.9、及时解决班车、司乘人员同站务人员所发生的矛盾和问题,协助驻站办处理违章车辆,负责停车场区车辆摆放,严格管理下客区旅客乘降秩序,负责站台发车区域乘车秩序,严禁旅客无票进入发车区,严格管理司乘人员拉客、喊客、不正当竞争等事宜。监督车辆执行进站协议情况,协助驻站办管理站外上下客,确保站区秩序井然;

4.10.10、按“五不出站”的要求,保卫人员在出口处严格按对账单清点上车人数,发现超员乘车或无票乘车现象,以及营运车辆不具备营运条件的,对所属车主按《进站协议》作相应处理。

4.11、售票员岗位职责

4.11.1、售票员在售票班长的领导下工作,必须坚守工作岗位,按时售票,文明服务,使用文明服务用语。坚持“问到达站点,问乘车时间,问买票张数。唱日期班次,唱发车时间,唱票价,唱收找钱数”,熟练掌握微机性能,做到快速、准确售票,保证不压客,不站长排。

4.11.2、负责保管好自用客票,认真执行日清、日结、日缴制度,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不准占用、挪用、借用票款,票款损失,按规定赔偿。

4.11.3、提前备足当班和下班客票、零钱及售票工具,保证上岗后顺利工作,上岗按规定着装,持牌服务,做到面带笑容,有问必答,耐心细致。工作时间不闲谈,不吃零食,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不讲粗话、脏话,使用文明用语,熟练掌握售票微机的操作技术,爱护设备,定期保修。

4.11.4、保持售票室卫生,设备、工作台、微机工具的清洁卫生。

4.11.5、不与司乘人员搞不正当交易,损害单位利益。不售人情票、超员票,违者免当月岗位工资。

4.11.6、熟悉业务知识,按时参加政治、业务学习,积极参加站内各项活动,积极参加卫生清扫及保证分担区卫生清洁。

4.11.7、上岗期间接听或拨打手机,每发现一次免当事人当月岗位工资。

4.11.8、上岗期间,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影响正常工作,视情节轻重扣除相应岗位工资。

4.12、检票员岗位职责

4.12.1、检票员在班长领导下工作,必须坚守工作岗位,按照工作流程负责旅客疏导,按顺序号检票,做到文明服务,礼貌待客,重点照顾,使用规范服务用语。

4.12.2、按规定时间到达检票口,按程序完成清车、叫号、排队,按顺序检票和补办儿童票及办理行包费任务。做到不漏乘、不错检,保证班车正点发车。

4.12.3、上岗按规定着装,佩带证章,举止端庄,微笑服务。工作时间不闲谈,不讲脏话。严格看管和爱护好微机操作台,做到人离关机、上锁,保持工作区设备、微机的清洁卫生。

4.12.4、严禁与司乘人员搞私人交易,损害单位利益。严禁旅客无票乘车,严禁检超员票,禁止让非工作人员顶替检票和操作微机。违者发现一次免去当月岗位工资,全月累计二次该项违纪,解除劳动合同,予以辞退。

4.12.5、及时检查和宣传安全常识,防止各种易燃、易爆等“三品”进站上车,违者免去当月岗位工资,造成后果者解除劳动合同予以辞退。

4.12.6、上岗期间接听或拨打手机,每发现一次免当事人当月岗位工资。

4.12.7、上岗期间,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影响正常工作,视情节轻重扣除相应岗位工资。

4.13、服务员岗位职责

4.13.1、熟悉本站营运线路、班次、始发和路过班车发车时间、沿途主要停靠站点、里程、票价、运行时间及站内主要客运业务,掌握各项服务技能。

4.13.2、主动热情接待旅客,有问必答,回答旅客问题要热情耐心,为旅客指引购票、候车、行包托运、小件寄存、检票上车口等有关位置,及时为旅客排忧解难。

4.13.3、扶老携幼,照顾重点旅客,并及时交代检票员等有关人员提前检票进站上车,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

4.13.4、维持站内公共秩序,安排好旅客候车,组织旅客有秩序地排队购票,主动帮助旅客解决问题,主动宣传旅客旅行常识和安全注意事项,服务到位,虚心听取旅客意见,做好各项服务工作。禁止摊贩和闲杂人员进入候车室,对超高儿童、超重行包,及时帮助旅客补办购票、交费手续。发现旅客携带危险品、禁运物品和超限量物品乘车,应立即采取措施,严禁进站上车。

4.13.5、维持好站内服务设施和设备,保证各项服务设施和设备的正常运行。

4.13.6、搞好候车室的清洁卫生,保持站容整洁。负责做好候车室开水供应等工作。

4.13.7、负责收挂旅客意见簿,认真做好各项服务工作的原始记录,及时汇总上报。

4.14、调度员岗位职责

4.14.1、坚持计划调度、掌握客流变化情况,负责行车路单的签发和回收。

4.14.2、认真填写调度日志,应知营运区域内的营运路线、班次、站点、里程、票价、客流变化。

4.14.3、车辆调度员在调度处理时必须做到:措施得力、调度合理、保证正点、指挥无误。

4.14.4、车辆调度员在调查处理问题时必须做到:深入市场、了解客流、征求意见、合理安排。

4.14.5、熟悉车辆及司机的技术状况,熟悉调度工作的各个环节,掌握工作程序。

4.14.6、及时填写约车,定车,包车记录,交接班时做好记录,交待清楚需跟办的遗留事项。

4.14.7、严格审核车辆及驾驶员相关证件和手续以及初审行车路单,发现问题及时上报,互相沟通。

4.14.8、调度员要有全局观念,大公无私,严格执行长途行车的有关规定,每公告长途车司机行车次数。

4.14.9、不断提高服务意识和业务水平,不谈与业务无关的事,不准非调度人员进入调度台内。

4.14.10、机动灵活,准确无误地进行调度,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千方百计提高车辆周转率。

5.各职能部门安全责任制

5.1、行政科职责

5.1.1、行政办负责人为办公室主任,成员为全体行政管理人员。

5.1.2、行政办负责定期召开全站安全例会,对全站职工进行安全常识教育。

5.1.3、负责编制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对相关规章制度提出修改、完善建议。

5.1.4、定期编制、上报运行安全和站务安全事故报表,上报站安全领导小组。

5.1.5、负责站大型设施设备的定期安全检查。

5.1.6、加强日常安全设施设备的检测,维护工作,对全站的电路及时检查、维修、对私拉乱接的线路及时拆除,确保用电安全。熟悉站内用电情况,对随便接线、使用不正确这给予制止。对广播室、微机室内的器材进行指导性使用,对使用不正确者给予纠正。

5.1.7、对单位用电及时核对,超负荷的要及时调整。对站内各科室、门市摊点等用电要经常性的检查,对不合理用电给予制止。若因对查出的安全隐患限期没有整改又不及时处理的,给与相关责任人扣除当月岗位工资和调离工作岗位处理。

5.1.8、企业发展规划信息的采编、收集、分析及建议的提出。

站组织结构、部门指责与权责划分的研究、分析及改进建议的提出。

5.1.9、对外宣传、站内宣传的规划、策划和指导。

5.1.10、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相关事项。

5.2、保卫科职责

5.2.1、保卫科负责人为保卫科长,成员为保卫科成员。

5.2.2、保卫科负责全站的安全防火、防盗工作,对进出站的旅客、车辆进行安全疏导,保证车辆流和旅客流不交叉。检查客运站各种安全隐患,对夜间值班人员进行检查督促。

5.2.3、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消防安全知识、技能培训计划。

5.2.4、按要求组织人员学习、演练本单位的重大安全事故(火灾)应急预案。

5.2.5、完善三品检查制度与三品检查记录,定期对三品检查岗的工作进行检查。

5.2.6、定期对本单位的车辆、办公楼、站场、候车室、商铺、汽修厂、宿舍等场所、发施、设备进行消防安全状况的摸底检查。

5.2.7、发现火险隐患及时向本单位消防安全防火责任人汇报。

5.2.8、协同行政科搞好本单位消防安全宣传工作。

5.2.9、建立健全消防设施、设备购置、维护、保养记录以及消防安全学习、会议、演练、检查等记录。

5.2.10、严格执行“三不进站、五不出站”制度,认真做好“三品”检查工作,对进站旅客随身携带的行包进行逐个检查,防止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进站乘车。杜绝无票乘车和超员乘车及不具备营运资质的车辆出站营运等现象。

5.2.11、组织人员加强候车大厅内的巡逻,防止盗窃、火灾等突发事件的发生,维持客运站场秩序,发现安全隐患及时与相关部门进行协调解决,同时上报主管领导。

5.3、经营客运科职责

5.3.1、经营客运科负责人为经营客运科长,成员为全体科员,下设调度室。

5.3.2、开发客运市场,引进参营车辆,做好参营车辆的培育和班次管理工作。保证进站车辆的车容车貌整洁完好,车内设施设备齐全有效,各种技术性能达标,手续齐全,不合格的营运车辆不准签班发车。加强管理,保证从业司机的驾龄、驾照、从业资格证以及安全行驶记录符合有关政策规定。

5.3.3、参营户的站务服务,服务提供的实施、改进、提高及建议的提出。

5.3.4、参营户合法利益的保障,安全事项的检查及安全措施的实施。

5.3.5、参营户资格的审查及其客运服务能力的考评,进站合同的签订及执行。

5.3.6、对参营车辆班次、时刻提出建议及具体实施,参营车辆相关费用的按期足额收取。

5.3.7、分站客运服务的统一管理、人员派驻及费用收缴。

5.3.8、客运信息的采集、统计、分析及合理化建议的提出,客车的宣传和引进。

5.3.9、运务数据的收集、整理、统计及保存,相关费用的收缴。

5.3.10、企业形象的树立、示范、宣传,参营户意见的调查及建议可行性的研究。

5.3.11、客运经营工作计划的拟订及工作目标的执行和控制。

5.3.12、配合卫生、安全、财务等其他部门做好相应工作;与交警运管等行业部门的沟通、交流及相关政策的执行。

5.3.13、完成其他有关的客运经营工作、服务及临时性事项。

5.3.14、负责站计算机中心的管理,确保售票系统安全运行。

5.4、财务科职责

5.4.1、财务科负责人为财务科长,成员为财务科成员。

5.4.2、站会计制度与财务管理的研究、设计及改进建议的提出。

5.4.3、研究设计及推行站预算制度,拟编、执行及控制站年度预算。

5.4.4、合理制订站财务计划,编制与分析站财务会计报告。

5.4.5、站年度预算的汇编、控制及执行结果的分析与报告。

5.4.6、站现金、票据、契据等的出纳、保管及移转。

5.4.7、筹划与调度全站资金,处理我站对外投资。

5.4.8、审查各部门收支款项,查核全站帐项,负责客票结算业务。

5.4.9、编制、审查与保管会计凭证,对于到期会计资料等登记处理移交档案室保管。

5.4.10、处理站税务会计事项。

5.4.11、计算及分析全站成本。

5.4.12、编制我站结算与决算报告。

5.4.13、清查、盘查全站固定资产及相关财物。

5.4.14、指导、监督分公司及各部门的财务人员业务。

5.4.15、办理其他有关财务会计事项。

5.5、人事科职责

5.5.1、人事科负责人为人事科长,成员为人事科成员。

5.5.2、我站人事制度及其作业程序的研究、设计及改进建议的提出。

5.5.3、我站员额、岗位编制的研究、制订、控制及调整。

5.5.4、办理我站人员的任免、考勤、考绩、奖惩、差假、迁调、退休等事项。

5.5.5、分析、研究、制订及办理我站员工待遇问题。

5.5.6、拟定站员工教育与培训计划,并负责实施。

5.5.7、站员工工作安全、福利、保险、退休等办法的拟订、实施及改进建议的提出。

5.5.8、负责调查、统计、分析、整理及保管我站人事资料。

5.5.9、站工装、工作服的定期更换、制作、发放及相关管理制度的制定。

5.5.10、站相关部门工作岗位上岗资格的确认及检查。

5.5.11、完成领导及上级劳动部门交办的其他有关人事事项。

6.各项规章制度

6.1、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阳山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监督、检查全站各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日常监督、管理、检查本部门成员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6.1.1、安全生产领导小组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全站各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每月进行一次全站安全生产大检查的同时,进行抽查。

检查内容为:

1、各种设备、防火器材及劳动用品使用情况;

2、岗位人员是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用好各种设备。

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依据《客运站安全管理制度》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合格项及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6.1.2、各部门安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日常安全生产的检查工作。

检查内容为:

1、本部门成员的到岗情况;

2、本部门成员安全生产意识情况;

3、本部门安全生产的设施、设备情况;

4、本部门成员是否按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各部门负责人依据本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对所属成员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考核,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合格项及时给予指正,对于情节严重、屡教不改的按照安全事故追究制度予以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上报站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

6.2、安全生产教育制度

为进一步提高广大职工的安全意识,提高职工安全生产知识,特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制度:

6.2.1、每年组织一次全站职工安全生产知识培训班。由站行政办公室负责编制全站年度安全生产教育计划、以及实施纲要。

6.2.2、各部门每季度都要进行2小时以上的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并编制本部门年度安全生产教育计划。

6.2.3、参加培训的职工必须做好记录,不得迟到、早退或旷课,培训期间按正常考勤。

6.2.4、培训内容:消防常识、消防设施、设备的使用以及客运站安全生产相关制度、职责等。各部门内容的安全教育可根据自身工作的特点编制培训内容。

6.2.5、培训方式:全站培训采取集中、脱产式培训。从社会聘请专家进行授课等。各部门内容的安全教育可根据本部门工作性质采取形式多样的教育方式。

6.3、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为了及时了解和掌握各时期的安全生产情况,协调和处理公司生产组织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6.3.1、站安全领导小组会会议

1、站安全领导小组会议,每一个季度召开一次,安全例会每月一次,由行政科召集,公司主要负责人主持,全体安全领导小组成员参加。时间不限,地点由召集人决定。

2、会议主要内容:研究、讨论如何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审定、分解考核单位的安全目标管理计划及执行情况,研究解决重大隐患,且在会上提出对策,拟定解决的办法及防范措施,协调各部门在隐患处理过程中的分工和协作,指定隐患整改的具体负责人及隐患整改的要求和期限,审议企业的重大事故,审定并通过对重大事故的处理决定和通报等。

3、会议记录由站行政科负责,会议对所议事项以及作出的决定应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分发与会人员以及事项涉及的有关部门主管。站行政科应负责督促、检查、考核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并形成记录。

6.3.2、部门安全会议

1、部门级安全会议,每月至少召开一次,由分管安全的领导主持,全体成员参加,时间不限,地点由召集人决定。

2、会议主要内容:讨论本部门如何贯彻执行上级安全生产上的各项决议以及单位在安全生产上的一些重大问题。

3、会议记录由召集人记录,部门负责人负责督促、检查、考核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并形成记录。安全科不定期抽查会议记录及决议执行情况。

6.3.3、班组安全会议

1、由班长负责召开,小组成员参加。在每天上班前15分钟开始,时间一般5—10分钟,地点由各班组自定。

2、会议主要内容:传达上级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布置、检查、交流、总结安全生产工作;学习安全操作规程、安全规章制度等;分析班组内外事故案例;结合本班组特点开展事故隐患的预测预控等。

3、会议在各班组交接班记录中进行记录。安全科每月进行定期检查并签字。

6.3.4、各专业性安全会议

由各主管职能科室领导负责,根据需要召集有关人员召开,由召集人负责记录。由主管职能科室对会议决议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考核。

6.3.5、不定期安全生产会议

由各职能部门根据安全生产的季节性和突发性等情况随时召开安全生产会议。由召集人负责记录。由各职能部门对会议决议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考核。

6.3.6、相关要求

1、会议召集者在开会之前,应做好有关资料准备工作,会议上要讨论研究解决的问题应列出,重要会议会后要下发会议纪要。按时向有关部门和领导进行传递,并对存在问题及时协调处理。

2、通知参加会议人员时,要把会议主要内容、开始时间、大约需要多长时间、会议地点交代清楚。

3、被通知需要参加会议的人员,都应按时参加会议,做到善始善终,确实不能参加的要在开会之前和召集人说明情况,并得到允许。对未经允许擅自不参加或迟到、早退的人员,由会议召集人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对其进行经济处罚。

4、会议上决定的情况各部门和责任人,必须不折不扣地认真执行,及时完成。

5、每次安全会议都要有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包括日期、参加人员、召集单位、主持人、会议主要内容、处理结果、决议执行情况的检查等,安技部门应定期对各种会议记录及决议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指导、考核。

6.4、进站车辆经营合同管理制度

为了实现依法治理企业,促进单位对外经济活动的开展,规范对外经济行为,提高经济效益,防止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6.4.1、凡以本单位名义对外发生经济活动的,应当签订经济合同。

6.4.2、订立经济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

6.4.3、除单位法定代表人外,其他任何人必须取得法定代表人的书面授权委托方能对外订立书面经济合同。

6.4.4、站长对合同的订立具有最终决定权。

6.4.5、单份合同文本达二页以上的须加盖骑缝章。

6.4.6、合同盖章生效后,应交由合同管理员按客运站确定的规范对合同进行编号并登记。

6.4.7、办理合同签订时必须手续齐全,合同内容认真填写清楚、准确。合同依法订立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应当实际、全面地履行。

6.4.8、经营客运科和财务科应根据合同编号各立合同台帐,每一合同设一台帐,分别按业务进展情况和收付款情况一事一记。

6.4.9、进站班车必须经省、市运管部门批准,营运牌证齐全,车辆安全技术状况良好。

6.4.10、有关部门在合同履行中遇履约困难或违约等情况应及时向站长汇报。

6.4.11、变更或解除合同必须依照合同的订立流程经经营客运科和财务科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站长审核通过方可。

6.4.12、由双方站共同协商制定合同条款,协议一式两份,双方站各执一份,由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共同遵守执行。

6.4.13、若双方因协议发生纠纷时,应及时协商解决。协议满后,由双方站协商签订新的进站协议。

6.5、安全巡查制度

为了加强客运站的安全保卫工作,做到及时发现隐患,及时整改,特制定本制度。此项工作由保卫科具体执行。

6.5.1、巡查人员应该把巡查工作提高到一定的政治高度来对待,认真仔细、公正客观,不放过丝毫的安全隐患。

6.5.2、巡查人员在工作时,应保证两人以上,杜绝舞弊、走过场等现象,并认真填写巡查记录。

6.5.3、巡查人员发现隐患应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并把《通知书》下发到具体部门负责人手中,重大隐患应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

6.5.4、对于限期整改的隐患应按时复检,复检不合格应向有关领导汇报并采取一定的措施。

6.5.5、本巡查制度为每小时至少一次,具体时间不限。

6.5.6、在休息日,由值勤保安进行巡查,并把巡查记录于《值班日记》上,待上班后,由巡查人员转记《巡查记录》上。

6.5.7、对于巡查记录人员不按时巡查或巡查不仔细、不到位导致发生案件、事故、造成损失和影响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一定的处罚。

6.6、安全防火制度

为加强防火管理,贯彻消防法以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消除火灾隐患,确保国家、旅客财产和人身安全,保障优质、安全、畅通、有序的工作环境,特制定防火制度。

6.6.1、禁止旅客携带“三品”进入客运站大厅,严禁旅客在候车大厅内吸烟,大厅内严禁明火。保安人员不得擅自离岗,搞好巡逻检查,把火灾隐患消灭在萌芽之中,并及时处理突发事件。

6.6.2、严格用电管理,电工要经常查找电器、线路隐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变压器和配电室、微机室工作人员要经常检查,发现故障及时排除,杜绝电器事故和火灾的发生。

6.6.3、库房内严禁烟火,并做到不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物品放置有序,确保安全。

6.6.4、宿舍、门市房、柜台不准私拉乱接电线,不准使用电炉子、电褥子等,禁止明火取暖。

6.6.5、本制度由行政科和保卫科具体执行,定期检查、维护消防器材,使之处于可用状态。任何人不得私自移动消防器材存放的位置,定期检查安全防火制度的落实情况。

6.7、财务室安全保卫制度

6.7.1、会计要保管好各种帐目、票据及现金。现金会计应及时催要各种报表及现金并及时上缴银行。对保险柜密码及存放金额要保密,按银行规定留机动现金,不允许超额,以免发生差错和事故。

6.7.2、会计离岗时,保险柜要锁好,拨好密码并关好门窗。使用的钥匙要妥善保管,保证各种票据和现金的安全。

6.7.3、票据是有价证券,要妥善保管及时清理,确保各种票据无损无污。

6.7.4、现金会计接收现金要仔细,认真严格把关,出现差错一律自负。

6.7.5、丢票、丢款一律由个人承担责任,按票面价值赔偿。

6.7.6、会计做好月清月结,每月对库存的票据进行清查,保证各种票据的完好。

6.7.7、下班前要仔细检查各项保险措施落实情况,做到万无一失。

6.8、电工安全制度

6.8.1、对全站的电路及时检查、维修,对私拉乱接的线路要及时拆除,确保用电安全。

6.8.2、熟悉客运站内部用电情况,对随便接线使用电器者给予制止。

6.8.3、对广播室内、微机室内的器材进行指导性使用,对使用不正确的给予纠正。

6.8.4、对单位用电及时核对,超负荷的要及时调整。

6.8.5、对站内各科室、门市摊点等用电要经常性的检查,对不合理的用电给予制止。

6.8.6、保证站内用电安全及各种设备的完好。

6.9、电源、电器设备管理制度

6.9.1、各电器设备的线路严禁非电工拆装。电工必须严格遵守电器安装规则和安全操作规定。全站的线路应根据工作季节的变化定期检查,认真维修。不用的线路、开关、插座等要及时拆除。

6.9.2、各类库房的电器设备安装必须符合公安部颁发实施的《各类防火安全规则》,危险品仓库应安装防爆灯。

6.9.3、切实做好配电室的防火工作,由电工专人负责管理。要经常做好检查配电房设备的运行情况和工作记录。

6.9.4、使用电焊机必须离开易燃物2米以外,线路绝缘保持良好,用后必须把导线收好、放好。电瓶充电必须有专人负责,确保安全。

6.9.5、电器周围要保持清洁、干净,不准堆放杂物。操作人员发现异常情况与现象,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或通知电工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严禁线路、电器超负荷运行。

6.9.6、各保险闸门的保险丝必须符合规定标准,禁止用其它多发丝代替。各部门、班组下班后,应切断电源后再离开。

6.9.7、非生产需要,一律严禁使用电炉及其他电热工具。凡是生产需要的烘箱、电炉、电烙铁等电热工具,必须经站防火责任人同意。集体宿舍、招待所、各部门、班组及个人禁止使用电炉、电热器、电褥子。

6.10、防火检查制度

客运站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每日进行防火巡查,其内容包括:

6.10.1、用火、用电又无违章情况。

6.10.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6.10.3、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整。

6.10.4、下班后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6.10.5、候车大厅营业期间要不断进行防火巡查,营业结束时要对营业现场及各柜台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

6.10.6、保卫科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防火巡查后要认真填写巡查记录。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

6.11、消防设备管理制度

6.11.1、消防设备、器材实行定点设置,定人保管、定期维修,保证完整好用,任何人不得挪用或玩弄。

6.11.2、加强消防水栓、源管理(室内外消防栓)未经批准严禁使用消防栓和损坏消防管道。禁止在消防水管道上安装生活水管。

6.11.3、消防设施四周(1.5米)不准堆放杂物,保证取用方便,进出后大门严禁停放车辆,确保道路畅通。

6.11.4、站区域内所有消防设备,无关人员不准任意运用。

6.12、行包房、寄存处安全保卫制度

6.12.1、旅客存放行包要轻装轻卸,保证物品的完好,行包寄存要保管好,防止丢失或损坏。因站方责任出现的货差、货损及丢失,责任人要按价赔偿。

6.12.2、要严格交接班制度。交班人员对已办好未运走的行包及寄存行包要交得清楚,保证旅客行包安全到达。寄存行包要货、票相符,凡交接不清楚或其他原因给旅客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者自负。

6.12.3、保护好消防器材,存放位置要准确,要做到会用、能用、定期检查。

6.13、客运安全保卫制度

6.13.1、在检票过程中要认真并负责检查进站旅客携带物品有无夹带危险品,把好检票关。

6.13.2、及时清理站台内流动人员,并及时提醒司乘人员注意,以免发生事故。

6.13.3、向旅客宣传旅行常识,提醒旅客看管好自己的行包。

6.13.4、站务人员要看管好票据,做到日清日结。每天下班前将票据、现金及日报及时上交,机动现金不得超范围。

6.13.5、工作时间内不许外人进入售票室,确保安全。

6.13.6、下班前打扫售票室,并检查有无遗漏物品,关好门窗。

6.13.7、剩余票据和机动现金要妥善保管,防止丢失。一旦发现丢失票据、票款事件均由个人承担责任,并按票面值赔偿。

6.14、计算机安全管理制度

6.14.1、计算机设备及线路是客运站的重要设施,工作人员应积极爱护和保护。

6.14.2、主机室、售票室、广播室、结算室、调度室是放置重要计算机设备的地方,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与逗留。

6.14.3、严禁在网络内微机中安装游戏等一切无关软件,无关内容严禁入网。

6.14.4、严格按操作规程使用计算机,谢绝无关人员使用网内计算机。

6.14.5、计算机所使用电源、线路是独立的专用线路,严禁接入无关电器。

6.14.6、操作计算机时,如出现异常情况或发生设备故障,应立即终止操作,向系统维护人员报告故障现象。

6.14.7、做好系统及设备的使用记录。

6.15、危险品查堵工作制度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和旅客生命财产安全,加强汽车客运站旅客危险品安全检查工作,特制订本制度。

6.15.1、危险品检查人员要签到上班,参加班前会,统一着装做好安全检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如记录本、标签并检查设备启动后的运行情况等。

6.15.2、危险品检查人员要遵守工作纪律、持证上岗,按时开关机,做好危险品检测仪的日常保养和维护工作。

6.15.3、对旅客随身携带的行李、包裹及托运的行包都必须按要求进行安全检查,不得漏检。

6.15.4、危险品检查人员要结合实际情况参加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的岗位培训,并定期进行安全知识学习,不断提高安检工作的业务素质,同时加强劳动保护工作。

6.15.5、检查人员向旅客宣传法律、规章中有关危险品管理及处罚规定,并将品名和限制携带数量向旅客做好宣传。

6.15.6、危险品检查人员对查出的危险品应及时妥善处理,做好登记。

6.15.7、发现重大问题及时汇报,做好工作记录。

6.16、营运车辆发车前例检制度

根据公安部、交通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局《关于加强公路客运交通安全管理的通告》和《广东省汽车客运站管理实施细则》的要求,为了保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确保车辆良好的安全技术状况参加营运,规范车辆安全检查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6.16.1、凡进入客运站场的车辆,必须经车辆回场检验合格方可发班。

6.16.2、进入客运站场发班的车辆,必须与所在的站场签订车辆回场检验合同或协议,无合同或协议的不予配客发班。站场根据政府有关规定提供有偿服务。

6.16.3、车辆回场检项目,严格执行《广东省汽车客运班车报班安全例检记录表》内容、标准和要求,该检的项目一项不漏。检查的项目要求有明细记录和时间、检验员签名。

6.16.4、客运调度必须凭《车辆安全技术合格证》或《车辆维护竣工检验合格证》安排车辆发班。无证发班要追究当事人员责任。

6.16.5、货运车辆必须安排人员每天对回场车辆进行检查,做好记录,调度凭检验合格证安排货运任务。

6.16.6、对检查不合格的车辆,要通知驾驶员(车方)进行强制修复,直接排除故障或消除安全隐患。复检确认合格发给《车辆安全技术合格证》方可发班。

6.16.7、安检员必须具有高度的工作责任心,熟悉汽车专业技术性能,通过交通运输行业资格考试合格,领取《安检员合格证》方可上岗。

6.16.8、安检员不得利用工作之便收受利益,放行为经检验或降低安全技术标准的不合格车辆。一经发现作违纪严肃处理,追究其失职责任。因机件造成事故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6.16.9、司乘人员必须遵守站场车辆回场检制度并自觉接受车辆检查。对经检查有问题或不合格的车辆,要听从安检员的技术指导,及时修复故障,严禁以非法或强行手段获取《车辆安全技术合格证》。一经发现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严肃处理。

6.17、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有效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广东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规定。

6.17.1、本规定所指的重、特大安全事故包括:

1、重、特大交通安全事故;

2、重、特大火灾事故;

3、其他重、特大安全事故。

6.17.2、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具体标准,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6.17.3、单位的主要领导人、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行政负责人)分别对单位、本部门(或者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各项工作的负责人,对其分管业务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

6.17.4、客运站领导班子成员对本规定所列重、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由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

6.17.5、单位及各部门正职负责人对本规定所列重、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6.17.6、对重、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分管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比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重、特大安全事故肇事个人的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6.17.7、单位及各部门的人员对重、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的行政处分:

1、不依照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安全生产设施设备不足,致使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或未取得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及相关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2、不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机关、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和决定的,或制定、采取与之相抵触的规定或者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3、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的;

4、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贯彻落实不得力,安全生产管理存在漏洞的;

5、未建立、健全员工招聘考核制度,或流于形式,考核不严,致使员工不符合岗位任职条件或无证上岗的;

6、未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致使员工安全生产知识贫乏,屡犯违章作业错误的;

7、未按时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各项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和要求得不到及时落实的;

8、未按规定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工作,致使安全生产隐患得不到及时发现和消除的;

9、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按规定采取措施,致使安全隐患长期得不到解决的,或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

10、违章指挥或强令员工违章、冒险作业的;

11、工作不负责任,疏忽管理,对员工的违规违章行为不加制止,放任自流的;

12、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设施设备管理制度,检查、维修、保养工作不落实,致使设施设备故障得不到及时排除的;

13、未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无进行预案演练的;

14、对事故的救援和善后工作不得力,致使事故损失和影响扩大的;

15、安全事故发生后,未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或有隐瞒不报、谎报、拖延不报的;

16、弄虚作假,欺上瞒下,违规违章经营、作业,或违反劳动人事用工制度的;

17、组织或者参与破坏事故现场,出具伪证或者隐匿,篡改,毁灭有关证据,阻挠事故调查的;或不执行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擅自改变上级机关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

18、其他与重、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有直接性或必然性的工作行为;

6.17.8、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由集团公司成立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事故调查工作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并由调查组提出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追究行政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的意见。

6.17.9、集团公司收到事故调查报告后,经过审核确认对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员作出处理决定。

7.附则

7.1、本制度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原制定的安全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7.2、本制度的解释权属汽车客运站。

采编:www.QiquhA.com.com

篇2:汽车客运站安全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区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管理,确保旅客出行安全,减少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08年第10号令)、《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交公路发〔2008〕2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境内经营汽车客运站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进站经营的营运客车。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三条汽车客运站(包括乡、镇、苏木汽车客运站)必须建立安全检查机构,具体负责汽车客运站的安全检查。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汽车客运站安全检查机构应以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配足安全管理需要的人员和设施设备,明确各个环节、各个岗位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职责,并严格考核。

第三章安全保障基础

第五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对进出汽车客运站的人员、车辆进行严格检查,确保“三不进站”和“五不出站”。

第六条汽车客运站应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包括营运客车安全例检,“三品”核查,报班、售票、检票、乘车、出站检查、站场消防、安保以及安全责任和责任追究制度等内容。

第七条汽车客运站应当制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通信联络、应急车辆和设备的储备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遇有突发性事件要及时、准确地向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告。

第八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按照交通部《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制定对所属工作人员特别是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年度及长期的继续教育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和年度培训时间。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人每年要接受20小时以上培训,以确保相关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生产管理能力。

第九条汽车客运站应与运输经营者和营运客车驾驶员签订安全责任书,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运输经营者应按规定做好车辆的维护工作,确保营运客车在进站应班时车辆技术状况良好,车载安全器材齐全有效,并保证提供符合要求的驾乘人员。对因运输经营者未能向汽车客运站提供合格营运客车和驾乘人员而导致误班、脱班运输的,运输经营者应承担责任。

第十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例会。当发生重、特大事故后,应当及时召开安全生产分析通报会,对事故当事人的聘用、培训、考核、上岗以及汽车客运站运营管理等情况进行倒查,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严格按照交通部《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要求投入安全生产专项经费,安全生产经费投入不得低于上年度汽车客运站客运代理费总额的0.5%,专款专用,并设立独立的帐户。

第十二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要适时组织有关专家对客运站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进行评价,及时立档保存,并根据评价报告,对安全生产隐患和存在的问题进行及时整改和处理,完善安全生产管理措施。

第四章安全例检

第十三条汽车客运站负责对营运客车进行安全例检。新建、改建一、二级汽车客运站必须将简易安检站列为建设项目,否则不予验收;已建成的一、二级汽车客运站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简易安检站的建设,否则予以降级。简易安检站必须配备能够检测营运客车制动、轴重、侧滑和灯光的设备、厂房和安全例检必备的手工检查设备。三级以下(含三级)汽车客运站必须配备安全例检地沟和安全例检必备的手工检测设备。

第十四条二级以上(含二级)汽车客运站的专职安全例检人员应不少于2名;三级汽车客运站的专职安全例检人员应不少于1名;四级以下(含四级)汽车客运站的安全检查机构可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例检人员。安全例检人员应由取得盟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汽车维修质量检验员证》和中级以上汽车修理工水平及以上资格的人员担任。安全例检人员应加强自身业务知识学习,参加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企业组织的相关安全技术培训。

第十五条汽车客运站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营运客车安全例检项目及技术要求》(见附件1),对营运客车进行安全例检,并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营运客车安全例检项目登记表》(见附件2)做好记录。对例检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排除,或督促营运客车进厂修理。凡不符合安全运行技术条件的营运客车,汽车客运站不得组织发车。

第十六条从汽车客运站发班的营运客车应按规定自觉参加安全例检。每辆营运客车每天第一次发班前必须进行一次人工检查安全例检,对安全例检合格的客车,安全例检人员应当填写《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见附件3),当日运行2个以上班次的营运客车可凭当日《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办理报班手续。同时每辆营运客车每月至少要经过简易安检站2次以上设备检测。在人工检查安全例检发现营运客车存在异常情况下,应立即使用简易安检站进行设备检测。如营运客车始发地无汽车客运站,则由终点地汽车客运站负责该营运客车安全例检工作,否则返程不予报班。

第十七条《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24小时内有效。自治区内汽车客运站调度部门在调度客车发班时,应当对其《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进行检查,确认完备有效后才准予报班。《内蒙古自治区营运客车安全例检项目登记表》和《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至少要保存三个月。

第十八条汽车客运站要按规定定期检定、校准安全检查的仪器设备,确保检测数据准确可靠。

第十九条汽车客运站要在安全例检场所安装监控设备,适时记录客车每次安全例检的全过程。

第五章三品检查

第二十条汽车客运站要严格遵守“三品”检查及危险品查堵操作规程,严禁“三品”进站上车。

第二十一条汽车客运站在候车室入口处应设置“三品”检查岗,查堵“三品”。一级、二级汽车客运站应配备行包安检仪,指定专人负责检查和引导旅客受检,三级、四级汽车客运站由安检人员负责“三品”检查,必要时安检人员可以会同当事人开包检查。对查获的危险品要造册登记,按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汽车客运经营者要严把货物受理、承运、装卸、存储、运输等环节,加强对旅客携带的物品、行李包裹、托运货物的检查工作,进一步防止“三品”流入运输渠道。

第六章报班

第二十三条应班营运客车报班前,必须进行安全例检,车辆调度员要对营运客车的《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行驶证、道路运输证、驾驶员驾驶证、从业资格证、承运人责任险以及GPS运行情况进行查验,在确认齐全有效后,填写营运客车应班登记表并签发路单,方可对营运客车安排发车。在出现气候恶劣等不宜行车的情况时,不得安排发车。

第二十四条汽车客运站要严格进站报班制度,进站客运经营者应当在发车30分钟前持《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和相关证件,到汽车客运站调度室报班等待发车,不得误班、脱班、停班。

第二十五条对无故停班达3日以上的营运客车,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报告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第七章售票、检票、乘车

第二十六条汽车客运站要按照道路运输证核定座位数减去驾驶员、乘务员座位数后为旅客售票、检票的核定载客数,不得超员售票、检票。

第二十七条汽车客运站要严格执行交通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严禁营运客车超载运行,在载客人数已满的情况下,允许再搭乘不超过核定载客人数10%的免票儿童。在售票窗口明显处,应张贴“携带免票儿童的旅客要向售票员申报”一条,避免超员售票。

第二十八条发车前,验票员要认真清点营运客车载客人数,验票完毕后应如实填写路单和检票单,并签字发车。

第八章出站检查

第二十九条发车时要有专人指挥,顺序发车,维护好发车秩序。

第三十条在应班车出站时,出站安全检查人员必须检查营运客车“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客运标志牌和实载旅客人数等;对驾驶员主要检查驾驶证、从业资格证等,填写出站检查登记表。经驾驶员、出站安全检查人员在出站检查登记表上签字确认后,方可放行。

第九章站场消防、安保

第三十一条各汽车客运站要合理制定站场消防、安保工作制度。停车场、发车位区域设置要合理,并安排专人现场调度指挥,疏导营运客车进出站场停车、发车,保障旅客上下车通道安全畅通。

第三十二条汽车客运站应有防火、防盗、防爆措施,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人员,制定消防应急预案,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并对站内应班车辆消防器材进行定期检查,确保有效。

第十章安全监督

第三十三条汽车客运站各岗位安全管理人员在检查时发现不合格营运客车,应填写《安全检查不合格记录表》(见附件4),同时填写《整改通知书》(见附件5),通知驾驶员或运输经营者整改,未经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营运客车不得进入下一程序。《内蒙古自治区营运客车安全例检项目登记表》、《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安全检查不合格记录表》和《整改通知书》由汽车客运站自制。

第三十四条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加强对汽车客运站执行旅客运输安全管理规定的监督,发现违规行为要立即纠正。对不按规定程序进行安全检查、不按规定记录登记和规范签字的汽车客运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篇3:某某汽车客运站安全经营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交通部《汽车客运站管理规定》和《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加强我站客运安全管理,落实安全主体责任,维护正常的站车秩序,规范我站与参营业主的经营行为,发挥车站的窗口作用,提高社会效益和经营效益,根据《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和《三不进站、五不出站管理规定》,现结合我站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客运中心站实行全方位开放经营,为旅客和车方服务,坚持“旅客至一,信誉第一”的办站方针。

第二章站务管理

第三条参营必备条件

凡在我站参营的单位和车辆必须经营管部门批准,符合从事客运要求,做到证件和手续齐全有效、车况良好、设备完整、车容整洁。

(一)、所有参营车辆必须与车站签订进站应班(收费)协议,并缴纳信誉保证金和有关费用,由车站统一管理、统一安排、统一售票、统一结算,实行有偿服务。参营单位和业户应自觉接受车站的监督、检查、管理。

(二)、参营单位在每月底前必须将次月的运行计划报送车站,以利于车站经营管理,各单位应按本站安排的班次、发车时间和规定的运行线路运行。因故不能应班的应及时向车站报停该班,报停后不得私自找其他单位或业户的车辆顶班,否则不得结算当班营收,并按脱班处理。

(三)、凡进站参营单位的车辆必须接受车站的例保检查,检查合格后方可报班、应班。

(四)、凡进站参营单位的应班车辆必须严格遵守“三不进站、五不出站”的规定,同时主动配合车站做好出站签单手续。

第四条车辆调度

(一)、参营单位、业户的车辆应按各自运行计划提前30分钟到站并准时应班。车站实行报班制,车到站后,应第二天九点以前班的,必须头天下午到调度室报班。不报班的,按脱班处理,造成的损失概由参营单位、业户负责。

(二)、参运单位、业户应当天班的车辆必须在应班时间30分钟前到调度室报班。服从调度的安排,并按规定时间到达指定的发车库应班,不报班的视为脱班,并且车站有权对该班进行处理,安排其他车辆应班或顶班。

(三)、增开新班次或长时间报停班次,必须经上级有关部门同意,根据实际情况签订协议方能进站应班和报停班次,未经同意和允许不得擅自新增和长期报停班次,否则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参营单位、业户车辆的班次、时间、脱班、停班、顶班、压班(延班)一律由车站统一安排和考核;空缺班次的安班、顶班,由调度提出意见,站长同意后方可执行。

(五)、应班车辆发生晚点、脱班、压班、顶班,责任损失按以下办法处理:

1、晚点:班车在应班时间15分钟前未到站的视为晚点,晚点一次处罚一百元。

2、脱班:班车在应班时间以前未到位的视为脱班,脱班按班车全程满员金额计算。

3、压班:应班车站超过发车时间,如因车站手续原因,应关闭车门,驶离车库,不得影响下一次班车。无正当理由视为压班,压班按每五分钟五十元处理。

4、顶班:班车发生脱班,车站有权视情况组织车辆顶班。顶班车辆到达对方站后,应到站报班,车站安排应班(不报班的,不计算返程营收)。顶班车营收按去程满载营收100%,返程按满载营收的80%计算。

(六)、停班:停班时间最长不超过两个月,超过两个月,次班自动终止,不再恢复。班车因故无法应班,应申请停止应班。

1、临时停班:由于交通事故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原因,车方必须提前3小时通知车站报停,三天以上的,须书面申请,报停的班次不允许自行找车顶班。

2、加班车和末班车报停必须提前五小时通知车站,春运及法定假日和大型*期间,无特殊情况一律不允许报停,此期间强行停班按脱班加倍处理,一次处罚三百元。

3、定线路始发班次月报停班不得超过5次,否则视为自动放弃班次处理。

(七)、包车及加班车:参营单位及业主的应班车辆,不允许在本站私自组织包车和加班车。包车、加班车必须由车站统一安排、统一售票或办理包车等手续,所产生的营收按有关规定提取手续费。

第五条上下旅客及行李

(一)、所有车辆(包括进站配载车辆)必须进站上、下旅客及行李,服从管理。

(二)、任何车辆不得在车站前后500米距离内上下旅客及行李,或把旅客叫出站外上车,车辆出站签单时,结算单人数与车辆实际装载人数必须一致。

(三)、参营车辆应班不得悬挂与本车次不相符的路线牌和自制路线牌应班,以及车辆内外不得粘贴广告,否则取消该车次班车的应班资格。不得擅自提高运价和刹价载客。

(四)、参营单位及业户的应班车辆,未到应班时间不允许提前在车站内上客。应第二天班的车辆不允许装载行李在本站停放过夜,否则,造成损失一概由参营单位、业户自行负责。

(五)过路车进站配载应按规定办理进站手续,车站安排应班时间、统一补票。临时停车,应关闭车门不得悬挂线路牌,更不得擅自揽客上车。

第三章车站秩序及安全管理

第六条车站秩序

参营车辆进站应班,应服从车场管理人员安排,必须按指定地点停放,车站内严禁使用高音喇叭,出入站按先后秩序,限速行驶(时速不超过5公里/小时),在站场内车辆超速造成损坏站务安全设施及其它意外伤害事故,由经营业主承担全部经济责任与法律责任。

第七条安全管理

(一)、参营车辆进站后,应服从指挥,在规定的下客区域下客,车未停稳不得打开车门上下旅客。按规定的区域停放整齐,车头朝向须一致,不得压线停车和停车不到位,否则,发生一切事故及损失均由驾驶员负责。

(二)、参营车辆在站内停放,当驾驶员和乘务员需要离开车辆时,必须关好和锁好车门车窗,关好电、气、油路阀门,取下点火锁钥匙,车内物品自行妥善保管。否则发生损失车站概不负责,并由当事人赔偿第三方经济损失。

(三)、车辆在站内停放时,不得乱扫、乱倒垃圾,不得在车站内修车、洗车和拖车,造成损失,概由车方负责并给予经济处罚。

(四)、车辆在站内停放时,乘务员要负责指挥驾驶员停车、倒车,严禁在非应班区域上下旅客。凡在车场内发生任何事故的,对安全责任事故的处理必须坚持“四不放过”的的原则,严格考核、逗硬奖惩。

(五)、所有应班车驾驶员必须经我站审核合格后方可驾车参营,不得将车辆交予未经我站审核的人员驾驶。

(六)、严禁带病车辆入站应班,严禁“三品”进站上车和参营车辆承运“三品”,严禁以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在车站内发车,车辆例检时,要由驾驶员本人签字,不得由他人代签。对因首次例检不合格而进行二次例检任然不合格者,我站将予以违约处罚,并抄告企业及行业主管部门。

(七)、应班车辆应保持车容车貌征整洁,外观无破坏,否则不予例检、不予报班。不得在站内洗车和进行拆件修理。

(八)、车辆出站时,驾驶员要主动下车签字,接受检查,车上装载必须符合规定,如有免票须提前告知(免票人员不得超过核载人数的10%),车上不能私藏小板凳,并对乘客进行安全承诺,不进行安全承诺的不得出站。

(九)、进站应班车辆必须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安全锤、三角木、防滑链等安全设施,安全设施不全的车辆责令现场整改、现场配置,因车方车辆发生火灾造成的损失,一律由该业主负责赔偿。

(十)、参营车不接受例保检查,不到调度室报班或未经出站签单,私自装客和行车,一经发现立即停止运行。

(十一)、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堵塞交通,辱骂、殴打旅客及服务人员,更不准打架斗殴,情节恶劣者交公安机关处理,造成严重后果,将追究当事人的经济及法律责任。

(十二)、严禁在进、出通道发车区停放车辆(含夜间停放),随时保证通道畅通,不得影响站内交通秩序。

(十三)、参营车辆应配合车站统一管理、统一售票,严禁降价争揽客源或因其他原因阻挠拒绝车站工作人员售票,严禁拒载、宰客、甩客现象发生。如引起投诉或新闻媒体曝光事件,车辆责任者应承担全部责任。

(十四)、所有参营车辆都应自觉遵守车站管理规定,配合车站管理人员的管理、安排和调度,不得干扰调度室、售票室、现场管理人员的工作秩序,如造成损失概由责任人承担。

第四章处罚

第八条凡违反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各项规定者,处100-1000元罚款,视情况可处停业整顿1-3天。

第五章收费和计算及其他

第九条参营费用的收取

按进站协议签订的项目进行收取。

第十条营收结算方式

(一)、参营单位的车辆一律只对单位结算(私车除外),不对个人。

(二)、本站采用“一式三联结算单”结算方式,以存查联和结算联对照,结少不结多。

第十一条结算时间:车方单位、私营车均按月结算营收,过时作废。车方单位按规定时间结算,私营车每月月底结算。车站在扣除客运代理费、发班费、脱班、晚点、压班等各项款项后汇解车方单位和个人。

(一)、结算地点:车管营收科。

(二)、车站填写的结算联属有价证卷,参营单位和企业主应妥善保管,若发生丢失、破烂等一律不予补填,责任自负。

第十二条其他

(一)、本规定如有修改,另行通知。

(二)、本规定从二0一一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篇4: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管理规范

1.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1.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自觉执行上级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制定的规章、制度和标准,并结合实际提出实施意见和措施。

1.2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其中一、二、三级客运站应设置专门安全生管理机构,四级客运站应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五级及以下客运站配备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制定并落实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1.3?不断加强对站务人员的思想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安全教育,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安全操作规范,组织开展创建星级车站、站务操作比赛、安全竞赛活动,树立起自觉为旅客服务的思想,提高全员的服务质量和安全素质。

1.4?积极改善客运站基础设施,创造安全良好的服务环境,努力为旅客提供安全、便捷、优质的运输服务。

1.5?协调好与进站(场)经营业户关系,在组织客运生产、提供站务保障、合理配载旅客、共同为旅客服务的同时,必须签订安全责任书,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不得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合法客运车辆进站经营。对无故停班达3天以上的进站班车,客运站应及时报告当地运管机构。客运经营者在发车时间安排上发生纠纷,客运站场经营者不能协调时,则由当地县级以上运管机构裁定。

1.6?严格按照营运客车的载客定额发售车票和检票,严禁超载车辆出站。

1.7?对出站(场)车辆严格进行安全检查,禁止出站车辆带病行驶,严禁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防止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

1.8?采取有效措施,严禁旅客携带易燃、易爆和其他危险品进站、上车,做好进站旅客行包的安全例行检查工作,对查获的危险物品进行登记并妥善保管或按规定处理。

1.9?按规定设置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并对站内及营运客车消防器材和消防设施定期进行检查,确保安全有效。

1.10?改进旅客运输组织工作,掌握客流的流量、流向、流时及其变化规律,制定并落实客运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有效应对交通事故、自然灾害以及其他事件的影响,保障广大旅客的生命财产安全。

2.汽车客运站车辆安全检查规定

2.1?客运站车辆安全检查是对客运车辆安全管理的监督。其内容:一是车辆技术检查,对进入站(场)的客运车辆的技术状况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由车属公司负责修理、整改,未经整改的车辆不得上客;二是车辆出站检查,对车辆驶出车站时实际乘载人数和车辆安全检查服务单进行核查,严禁超载车辆和未经车辆安全技术检查的车辆出站。

2.2客运站应当有健全的车辆安全检查操作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职责,建立健全台帐、档案,并自觉接受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的安全检查。

2.3客运站应设立车辆安全检查点,在车辆出站门口处设立车辆出站检查岗位,三级以上客运站还应同时设立车辆技术检查岗位,其它道路客运站(场)条件具备时,应及时设立车辆技术检查岗位。车站车辆安全检查点的设置情况,应报市运管机构备案。

2.4车辆安全检查人员,应定期进行培训,作业时应佩带服务标志。

2.5车辆技术检查岗位应配备与检查车辆辆数相适应、实践经验丰富并相对固定的专职检查人员。检查人员应具有修理初级工以上技术等级或5年以上驾龄,其中至少配备1名具有修理中级工以上技术等级的人员,能熟练掌握使用仪器验测仪。车辆门检岗位由具有经验丰富、责任心强的专职人员担任。

2.6?二级以上客运站的车辆安全车况检查岗位,应设立专用工作用房,配备检台或地沟、千斤顶、空压泵,轮胎气压表等工具器材。安装车辆技术检查自动系统的,全套设备主要由轴重/制动复合台、侧滑台、底盘间隙台和联网软件等部件组成。

2.7?进站客运车辆均应接受客运站的车辆技术检查服务。车辆技术检查工作,由车籍地始发站负责。对未设立车辆技术检查岗位的乡、镇始发的客运车辆和当天不能返回的过夜客车,统一由到达站负责进行车辆技术检查工作,或就近确定有条件的客运站负责检查。外地区(含外省藉)进站营运的客运车辆,要自觉服从进站地车辆安全管理,车属单位或车主能出具车属所在地运管机构认可的当日车辆安检证明的,不包括在内。

2.8?车辆技术检查分人工检查和仪器自动检查两种

2.8.1人工检查次数:定线不定班次的客运车辆每辆每月检查次数必须达到10次以上;定线定班次的客运车辆实行一日一检制。

2.8.2仪器自动检查次数:客运车辆每5-15天为检查周期,具体时限要求,车站可根据不同的车辆技术状况水平和车辆所行驶的里程确定。

2.9?车辆技术检查内容

2.9.1人工检查主要包括:车辆制动、转向、传动系统部件外观及支架连接部位(见附表1);

2.8.2?仪器自动检查包括:车辆轴重/制动、侧滑、底盘间隙等部位。

附加条件:检查周期内,由人工按班次规定的检查次数,对车辆的外观、灯光、轮胎螺丝等部件进行外观检查。

2.10?车辆技术检查工序完成后,由驾驶员、技术检查人员共同在“车辆技术检查单”或“仪器自动检查单”上签名盖章,驾驶员持“车辆技术检查单”或“仪器自动检查单”送交车站行车业务部门,由车站行车人员核对后签发行车路单并组织旅客上车。

2.11?检查时发现一般机件故障的车辆,车辆技术检查人员应在“车辆技术检查单”或“仪器自动检查单”上填写报修项目,并督促及时修复,经修复检验合格,可依照上款办理发班手续。对查出有重大事故隐患的车辆,车辆技术检查人员要采取果断措施,责成车辆进修理厂修理,同时通知车站及时安排车辆顶班运送旅客。

2.12?营运驾驶员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定,不得超过核定的载客人数载客,自觉配合工作,主动停车接受车辆出站检查人员检查。

2.13?车辆出站,实行一班一检制度。检查项目主要包括:车上实际载客人数、车辆技术检查情况等(见附表2)。根据实际情况,各地可增加检查项目。

2.14?车辆出站检查时,检查人员应进入车厢内对载客量检查核实。对检查符合出站条件的车辆,经驾驶员签字确认,检查人员在随车行李路单上加盖车辆出站检查专用章予以放行。

2.15?发现车辆超载、未经车辆技术检查或经检查不合格等不符合出站条件的车辆,检查人员应阻止车辆出站,并责成当场纠正。对不听劝阻的,应报告车站,车站要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处理。

2.16?车站安全服务费用,应严格按《浙江省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2.17?道路客运站(场)以外的车辆停车集散场地或经营货运的,在当地政府的统一规划下,可按本规定原则,设立车辆安全检查点。

3.汽车客运站车辆仪器自动检查设备

客运站车辆仪器自动检查设备是现代化的车辆安全技术检查系统,有利于提高车辆整体技术水平,有利于分清责任,对加强营运客车的动态管理,把好车辆安全检查关,确保行车安全具有积极的作用。

1.检查人员的素质要求

检查人员要有高度的工作责任心,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爱岗敬业精神;应熟悉了解计算机原理,熟练操作计算机,了解汽车检查业务和检查技术,熟练掌握各工位检查流程和相关的检查标准;应懂得汽车构造、工作原理、检查技术以及检查设备使用和维修等基础知识;能正确使用检查设备,能排除检查设备发生的一般故障,能正确分析判断检查结果。

2.车辆进入自动检查线前的要求

客车进站检查前,驾驶员要搞好车辆卫生,排除漏油、漏水、漏气、漏电以及结构松动、脱落、断裂等现象,要求轮胎没有嵌入石子杂物,车辆没有超高、越宽、超重等问题。

3.自动检查仪器设备的要求

车辆安全自动检查仪器设备包括制动检查台、轴(轮)感检测台、侧滑检测台、底盘间隙检测台、计算机联网系统等部分,检查必须符合规定的技术要求。其安装、调试、使用、维护必须由培训考试合格的专业人员操作。操作过程中严格遵守设备使用说明和站内制定的操作规程。检查仪器设备必须经过具有相应资质的计量监督部门进行计量认证和检定合格后方能进行检查。检查管理人员还要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定期对检测仪器设备进行校准。出现故障后,要及时组织人员进行检修,必要时请生产厂家派人进入检修。对于不能修复的,要给予降级、停用或更新。

4.检测指标评判依据

GB7528-1997《机动车运行技术条件》和GB18565-20**《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查方法》,明确规定了道路行驶的车辆安全技术标准,也是客运站车辆安全检查系统的检查指标评判依据。

5.客车检查后的调度管理

车辆安全自动检查系统对客车进行检查后,须填制安全检查报告,如果各项指标检查合格,就可通过调度发生;如果检查不合格的项目,采取现场排除或进厂修理的方法,修理合格后再复检或凭汽车维修企业质量检验员签发的修理合格调度发生。调度时,特别把握以下几点:

5.1外观、底盘检查中涉及行车安全的方向、制动、灯光等部分的项目为检查关键项,必须合格。

5.2制动性能检查中的前轮制动力、前后轮制动力差、整车制动力、手制动力项目和转向性能检查中的侧滑项目为检查关键项,必须合格。

5.3灯光部分的项目和外观、底盘、制动性能等的其他检查项目为检查一般项,要求车辆送检员负责及时修复。

5.4?检查报告应由安全检查的值班负责人签发,关键项不合格的车辆必须修复合格出具维修质量合格证才能载客营运;一般项不合格的车辆要求限期修复,并提供修复的证明,要求在下一次检查时达到合格。

6.检查汇总

汽车客运站应与委托车辆安全检查的道路运输经营者签订安全报务合约,建立车辆安全检查信息交流制度,定期将车辆安全检查信息反馈给道路运输经营者,按月将车辆安全检查服务情况(见附表3)报当地运管机构。

篇5: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强化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所有等级汽车客运站(以下简称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三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按照本规范,制定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业务操作规程和监督管理规则,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弹对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生产监督,督促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履行好安全生产源头管理职责。

第二章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五条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管理的总体目标是把住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源头关,有效预防和减少因汽车客运站源头管理不到位而引发的安全生产事故。

第六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七条汽车客运站的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生产工作。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对安全生产负直接的领导责任,其他分管领导对分管业务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汽车客运站领导和工作人员应当实行“一岗双责”制,既对分管的业务工作负责,又对分管业务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八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不断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保障安全生产投入,落实吝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规范各岗位的工作程序。

第九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对进出汽车客运站的人员、车辆进行严格检查,确保“三不进站”和“五不出站”。

“三不进站”是指:危险品不进站、无关人员不进站(发车区)、无关车辆不进站。

“五不出站”是指:超载客车不出站、安全例检不合格客车不出站、驾驶员资格不符合要求不出站、客车证件不齐全不出站、“出站登记表”未经审核签字不出站。

第十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与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签订安全责任协议,依法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

第十一条发生安全事故和险情时,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第十二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安全宣传、安全检查、事故处理、责任追究等工作,对有关部门提出的防范和整改措施,应当严格落实。

第三章安全生产基础保障

第十三条汽车客运站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生产管理岗位,组织落实汽车客运站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督促相关人员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十四条汽车客运站应当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保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相对稳定。三级以上汽车客运站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级以下汽车客运站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和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数量应当适应工作需要。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安全生产管理经验,熟悉各岗位的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

第十五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制定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对各岗位工作人员有关安全生产的活动予以规范。

第十六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制定对所属工作人员特别是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年度及长期的继续教育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和年度培训时间,确保相关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人每年应当接受20小时以上培训。

第十七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例会,分析查找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缺陷和安全管理的薄弱环节。发生重、特大事故后,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及时召开安全生产分析通报会,对事故当事人的聘用、培训、考核、上岗以及汽车客运站运营管理等情况进行倒查,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将安全生产管理指标进行细化和分解,制定阶段性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并根据安全生产责任进行考核和奖惩,定期公告考核和奖惩情况。

第十九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登记台账和档案,妥善保管备查。

第二十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保障安全生产经费投入。安全生产经费投入应当不低于上年度汽车客运站客运代理费总额的0.5%,专项用于安全生产支出,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设施设备购置和维护、安全生产检查和评价、安全教育培训、应急救援演练、事故的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工作等。

安全生产经费年度结余可以转入下年度使用,当年安全生产经费不足的,超出部分按照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第二十一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积极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推行现代化科学管理方法,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第二十二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为客运驾驶员和乘务员提供必要的服务设施和临时休息场所。

第二十三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安全消防设备和消防器材,并确保齐全有效。

第二十四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制定有关自然灾害、客运量突增、公共卫生以及其他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通信联络、应急设备的储备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第四章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危险品查堵制度,采取以下措施防止易燃、易爆和易腐蚀等危险品进站上车:

(一)制定危险品检查工作程序,规范危险品查堵工作;

(二)设立专门的危险品查堵岗位。在进站口等关键环节对进站旅客携带的行李物品和托运行包进行安全检查,对查获的危险品要进行登记并妥善保管或者按规定处理;

(三)配备必要的检查设备。一级汽车客运站应当配置行包安全检查设备;二级以下汽车客运站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安装使用行包安全检查设备,提高危险品查堵效率和质量。

第二十六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车辆安全例行检查制度,按照《汽车客运站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项目及要求}}(见附件)的要求,对营运客车进行安全例行检查,并采取以下措施防止不检或漏检的车辆(因车辆结构原因需拆卸检查的除外)出站运行:

(一)指定专门的安全例检人员。安全例检人员应当熟悉客车结构、检验方法和相关技术标准,并经汽车客运站考核合格;

(二)设置专门的检查场地,配备汽车安全检验台及必要的仪器、设备;

(三)严格填写车辆安全例行检查表。对符合要求的客车,安全例检人员应当填写车辆安全例行检查表,加盖汽车客运站安全例行检查印章,并经签字后出具“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

“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24小时内有效。汽车客运站调度部门在调度客车发班时,应当对其“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进行检查,确认完备有效后才准予报班。

第二十七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出站检查制度,对出站客车和驾驶员的相关情况进行检查,严禁不符合条件的客车和驾驶员出站运营。

对出站客车主要检查“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客运标志牌和实载旅客人数等;对驾驶员主要检查驾驶证、从业资格证件等。

经出站检查符合要求的客车和驾驶员,汽车客运站出站检查人员应当在“出站登记表”上进行记录,并经受检客车驾驶员签字确认。

第五章安全生产监督规则

第二十八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客运站内部监督机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监控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生产运营,向客运站法定代表人或者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负责,报告安全隐患,提出预防措施和整改建议。

汽车客运站法定代表人或者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应当积极采纳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提出的预防措施和改进建议,并及时组织人员予以落实和整改。

第二十九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适时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活动。重点检查所属工作人员的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和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第三十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适时组织有关专家对客运站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进行评价,并根据评价报告,对安全生产隐患和存在的问题进行及时整改和处理,并完善安全生产管理措施。

第三十一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号码、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件信箱,充分发挥乘客、新闻媒体及社会各界对客运站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督作用。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对接到的安全生产举报和投诉应当及时予以调查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