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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进站六不出站安全检查制度

2024-01-15 阅读 6002

三不进站六不出站安全检查制度

“三不进站”检查由进站口门卫、三品安检员、检票员负责实施。“三不进站”是指:易燃易爆、三违物品不进站;无关人员不进发车区、不进站;无关车辆不进站。

1、车站实行封闭式管理,门卫负责对进入车站的车辆审查是否为本站的营运客车是否符合进站要求,非本站营运车辆不得进站。

2、“三品”安检员负责购票旅客携带行包、托运和寄存行包的检查。

3、行包托运人员负责托运行包的开包检查;小件寄存处人员负责对寄存物品进行开包检查。

4、未经检查或检查不符合要求的行李物品,不得放行进入车站、托运和办理寄存。

“六不出站”是指:驾驶员不符合条件或身体不适应或超长线路客车未配足两人;车辆安全技术性能不合格;车辆有关证牌不齐或不符合规定运行手续不齐的;车辆超载或装有“三品”;天气恶劣道路状况不明不宜行车时;每座安全带不完整、齐全不出站。

“六不出站”检查由车辆证件审查报班调度员、售票员、检票员、出站安检登记员(汇签员)负责实施。

1、营运车辆及驾驶人有关证件的检查,有关证件即“六证

一牌一单”是指:驾驶人的驾驶证、从业资格证、车辆的行驶证、道路运输证、保险证、二级维护、客运线路标志牌、车辆例检合格报班通知单等。

2、严格进站报班制度,营运客车在发车前30分钟持“六证

一牌一单”到调度室报班等待发车,不得无故脱班、停班。

3、车辆报班前,调度员对营运车辆及驾驶人的“六证一牌

一单”进行检查、审核确认齐全有效后,驾驶员签字确认,调度员填写运行计划签发派班运行。不符合要求的,检查人员不得签章,调度员不得报班。未报班车辆不得载客出站。

4、售票员按照客车核载人数售票,严禁售超员票,,根据《道

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在载客人数已满的情况下,允许搭乘不超过核定载客人数10%的免票儿童。携带免票儿童的旅客要向售票员申报,避免超员售票。

5、检票员上车检票时,应对旅客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进

行检查,防止“三品”上车。

6、出站安检员(汇签员)对出站车辆车辆例检合格报班通

知单和证件进行复查,清点载客人数,核对核定座位数,逐项填写出站登记表,经驾驶人、安检员(汇签员)共同签字后方可放行。凡不符合要求的,不得载客出站。

7、客运班车单程运距超过400公里,高速公路超过600公

里的,必须配备双驾,未配备双驾的,调度员不得报班,汇签员不得签章、车辆不得载客出站。

8、冰雪、恶劣天气检查出站车辆必须配戴防滑链、三角木、铁锨等防滑设备方可出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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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高速管理处安全检查工作制度

第一条分公司安委会每月组织一次对各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检查,及时了解各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动态,真正做到警钟长鸣,常抓不懈。

第二条各单位要对照各项安全操作规程、作业规程,以及分公司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有关规定,对各项工作从严自查,对查出的问题要落实到人,限期整改。

第三条分公司安委会每年组织一次各单位之间的安全互检,目的在于互相监督,互相借鉴,取长补短,防患于未然,届时由安委会领导带队,组织各单位有关人员参加。

第四条对检查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排除,对检查存在安全隐患未落实到位的,按重大事故隐患处理。

第五条安委会随时对各单位安全员的工作情况及安全档案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其提高防范意识,强化现场管理。

第六条安委会每月将各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情况上报分公司领导,并对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进行通报,实现安全监察规范化、程序化。

第七条各单位在安全生产自查中,要认真负责,不得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发现类似现象要严肃处理。

第八条各单位要根据本制度制定出本单位内部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并上报分公司安委会,按要求严格实施,同时将执行情况列入日常安全检查范畴之内。

篇3:车辆安全检查隐患整改制度

1、车辆安全检查形式包括全面检查、季节性检查、专项检查、重大节日检查、道路行驶过程抽查及车辆回场检查等,公司车辆安全检查至少每月一次。

驾驶员在交接班时要进行交接检查,如有车辆安全隐患存在尚未排除的上一班驾驶员要对下一班驾驶员交待清楚,接班驾驶员必须排除后方可上路;

驾驶员在出车前应对车辆进行全面检查;

驾驶员在行驶中发现车辆异常和隐患时必须停车进行检查,待消除后方可继续行驶;

驾驶员进入工地应对道路、架空线、坑洞等进行检查,如发现有碍于车辆安全的隐患,有权提出消除隐患,在隐患没有消除前有权拒绝驶入。

2、检查内容包括车辆安全生产教育、车辆安全生产制度落实情况、生产设备车辆安全技术状况、事故隐患及事故处理等。

3、对涉及运输的重点部位、重点驾驶员、重点运输车辆进行重点检查。

4、对于危及人身、财产车辆安全的事故隐患,应立即整改。

5、限于客观条件不能立即整改的隐患,通过采取有效措施能确保车辆安全的,应制定明确的整改计划,限期整改;如无法保证车辆安全的,应停运或停止使用。

6、事故隐患整改实行跟踪制度,车辆安全管理人员应随时了解事故隐患整改的进程和整改落实情况,并及时做出记录,发现整改中的问题应及时补充完善整改措施。

篇4:汽运安全检查确认工作制度

一、检查驾驶室视线、挡风玻璃、反光镜是否符合要求。

二、检查转向盘、操纵器、制动器、转向盘空转角度不得超过36度。

三、检查汽车的前灯、尾灯、喇叭、刮雨器是否良好。

四、检查轮胎充气压力、板弹簧、油箱、水箱、汽缸的密封性,不得漏油、水、气。

五、检查货物配载合理性,货物的固定状况,货物体积与超长、超宽、超高、超重情况。

六、对以上内容进行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工作。

篇5:船舶安全检查统计分析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局船舶安全检查监督管理工作,量化分析、考核各单位的工作质量,根据长江海事局船舶安全检查管理工作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监督科对我局各单位船舶安全检查的完成情况,及时进行统计和纵、横向比较分析;

第三条分析的项目包括:完成数量、完成进度、缺项数、平均缺陷率、各项缺陷所占比例、船舶安检复查情况、船舶滞留情况、船舶“黑名单”跟踪检查情况、船舶安全检查通知单清洁情况;

第四条根据船舶安全检查分析的情况,我局各单位应及时调整船舶安全检查工作方式、方法,保障船舶安全检查工作任务的完成,并努力提高工作质量;

第五条船舶监督科对于全局性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的分析情况,应及时反馈到我局各单位,必要时要将我局船舶安全检查分析情况通报有关船公司或当地人民政府;

第六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