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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料码头安全管理规定

2024-01-15 阅读 9791

燃料码头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燃料运输码头系指利用码头进行燃料装卸作业的区域,含船舶、泊位、栈桥等设施。第二条燃料运输码头(以下简称“码头”)的新建、改建、扩建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

准和职业安全卫生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码头设备设施应符合《码头防火设计规范》。

第四条燃料运输作业的船舶,应持有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合格证书,方能投入使用。第五条船舶的布置、结构、管系和电气、消防、防污染设备等,不得擅自更改。

第六条码头应设消防水系统,消防系统应定期检查,保证完好。每年系统整体试运不少于两次:第七条码头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考核,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章管理

第八条码头应成立以分管领导负责,保卫、消防、安全、作业区、运输等部门参加的码头防火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防火工作的指示和规定;

(二)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督促落实;

(三)按规定配备消防力量、消防设施和器材;

(四)码头应设专人对安全防火工作进行监督;在装卸作业前,对各项安全措施进行检查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实施装卸作业;

(五)制定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预案,主要内容应包括设备设施概况,重点部位、应急队伍的组成及职责、应急措施、应急救援流程图、指挥序列表、通讯方式、应急人员联络表等。并每半年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

(六)每月组织一次全面安全检查,对查出的隐患应立即整改,暂时无法立即整改的,应制定切实可靠的防范措施,并制定整改计划,督促限期整改;

(七)协调解决码头安全管理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第九条自觉接受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对码头的监督管理,督促生产部门做好日常安全和防火工作,严格执行码头作业区的动火作业及施工作业等制度。

第十条加强码头消防设备、器材的管理,保持良好状态,确保消防通道畅通。

第十一条切实重视码头防台防汛工作,汛期应加强检查、巡逻、值班,防止意外事故发生。第十二条按交通部《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部10号令)的有关条款对运输船舶实施管理。

第十三条基本要求

第三章防火防爆

(一)码头应严格执行《防火、防爆十大禁令》。

(二)码头区岸边方向根据需要设置安全围障,划定作业区域,加强门卫管理,禁止无关人员出入。

(三)码头应按交通部门的规定悬挂信号旗或信号灯,装卸系统与控制室之间应有可靠的通信联络。

(四)码头应设置醒目的安全标志、禁令和警语等,电话机旁应设置紧急救援电话号码告示牌。

(五)码头上港机、输送设备等设施每年应进行一次检修、保养。

(六)码头控制室应有输送燃料显示仪表和保护报警系统。

(七)码头结构应采用不燃性材料,码头上应设置必要的人行通道和检修通道,并保证通道畅通。

(八)装卸燃油的泊位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场所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0m。

(九)在装卸燃油作业时,码头及禁火区域内严禁烟火,杜绝一切火源。

(十)严禁船舶靠泊码头进行检修作业,禁止无关船舶停靠码头。第十四条电气设备管理

(一)码头电气设备(包括通信设备)的安装、使用和检修,应符合《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试行)的规定。

(二)封闭式泵房(舱)应采取强制通风措施,通风能力在工作期间不小于10次/h;非工作期间不小于3次/h。

(三)船舶、泊位应设置可靠的避雷设施。

(四)船舶、泊位应单独设置静电接地,并符合《易燃、可燃液体防静电安全规程》的规定。

(五)码头输油管道、装载臂和钢引桥等装卸设备及金属构件、船岸跨接电缆应进行电气连接并设置防静电、防雷接地装置。地上架空明敷或管沟敷设输油管道的始末端、分支处及直线段每隔200~

300m处应设置防静电、防雷接地装置,接地点宜设在管道固定点处,接地电阻不大于10Ω。

(六)船舶、泊位配电间应设置漏电保护装置。

(七)码头上下船的出入口处及有爆炸危险场所的入口处应设人体静电消除装置。第十五条停靠码头管理

(一)凡准许停靠码头的船只,应服从码头的统一指挥,遵守各项管理规定。

(二)燃油装卸时,发动机排气管无火星熄灭器的船舶、车辆不准停靠码头。

(三)凡停靠码头进行燃油装卸的船舶一律禁止明火,非防爆电器一律停止使用,严禁任何人员在防火防爆区域内吸烟。

(四)燃料货船装卸作业时,应随时保持适航性,首尾外侧备有应急拖缆,一旦发生意外,应立即离开码头。

第十六条装卸作业管理

(一)装卸工作应有作业指导书。

(二)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正确使用设备,消除脏、乱、差、漏,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三)装卸燃油时,作业人员应首先消除人体静电,然后将货船与码头间用两根专用接地导线分别进行可靠的连接;装卸结束,应将软管、输油臂内的余油除净,关紧阀门,不得用高压水冲洗橡胶、塑料管,将软管拆除后,应经过规定的静置时间后,才可将接地线拆除。装卸接地线的连接点位置应离开易燃易爆的危险部位。

(四)装卸燃油作业时应使用防爆电筒和防爆工具。

(五)连接软管应留有余量,以免受到浪损被拉断造成跑料事故;采用金属软管装卸时,应采取措施避免软管与码头面之间的摩擦和撞击。

(六)装卸作业过程中操作人员应坚守岗位,巡回检查燃料货船的倾斜度,如发生非因装卸物料引起的倾斜,应立即报告上级,查明原因,尽快处理。

(七)遇有雷电或烟囱、排气管冒火,应立即关阀、封舱,停止装卸作业。

(八)燃料货船、船舶、泊位,任何一方发生火灾时,应按应急预案采取果断措施,必要时,砍断船缆(紧急释放钩)拖至安全水域。

第十七条检修作业管理

(一)码头检修作业应在没有实载货船停靠时进行。

(二)检修作业应严格实施监督和检查。

(三)检修用火,应严格执行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四章防污染

第十八条应对码头的污水、残油、废弃物及水上浮油进行回收和处理。

第十九条污水处理应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禁止在码头内排放油类、油性混合物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第二十条加强设备的维护保养,消除跑、冒、滴、漏。

第二十一条船舶进行装卸作业时,应遵守操作规程,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泄漏事故。

第五章劳动保护

第二十二条码头作业环境中的有毒有害物质浓度和噪声强度等应符合国家工业卫生标准。第二十三条码头应设置救生专用柜(内放救生衣、器材、防护衣、防护胶靴等),设备、设施的

防撞、防滑、耐火等应符合现行规范要求,并定期检查、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第二十四条凡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人员,应办理“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第二十五条作业人员应正确佩戴有效的个人防护用品。

第二十六条码头船舶、泊位应保持整洁卫生,道路畅通,无绊倒物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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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油品码头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码头实行24小时值班制。

第二条禁止闲杂人员进入码头。

第三条外来人员进出码头须按《人员、车辆出入库安全管理规定》等管理要求办理有关手续,并有油库人员带领。

第四条进入码头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防火防爆十大禁令”。不得携带打火机等火种和易燃易爆品进入。

第五条码头区内作业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遵守安全生产禁令和其它各项安全规定,禁止在天气恶劣(如台风、雷电、大雾等)条件下作业。

第六条装卸汽油、液化气时,码头必须有消防队员现场监护。

第七条装卸作业完毕,油船应及时离开码头。

第八条码头必须按规定配备防溢油、消防设施(器材)和救生器材。

第九条码头不得靠泊与装卸作业无关的船只。

第十条码头周围不得炸鱼、捕鱼、钓鱼以及从事其它影响码头安全的活动。

第十一条码头上的各类设备、设施必须按规定定期维护保养,经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上报。

第十二条做好防台风工作。遇台风、大风天气,应对码头上各种设备、设施采取特别保护措施。挂2号风球以上禁止卸油。

第十三条保护环境,防止水体污染。

第十四条按规定定时巡检码头设施、管线,并填写巡查记录。

篇3:危险品码头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淡了贯彻落实集团公司“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全员动手、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提高石化企业危险品码头防火、灭火、防毒、防污染能力,确保码头和人身生命财产安全,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石化集团公司直属企业装卸石油及其制成品和化学危险品的专用码头。

第三条专用危险品码头系指进行石油及其制成品、化学危险品作业的区域,包拓趸船、泊位、栈桥等。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四条危险品码头的新建、改建、扩建必须符合国家职业安全卫生的有关规定,做到劳动卫生和安全防护等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用。

第五条进行装卸危险品作业的趸船,必须具有经交通部船舶检验部门鉴定的危险品作业许可证,才能投入使用。

第六条危险品趸船的布置、结构、管系和电气、消防、防污染设备等,不得擅自更改。

第七条装卸危险品的码头必须在离泊全20米以外的危险品输入管道上安装紧急切断

阀。

第八条危险品码头在装卸液态烃输油管油臂上宜安装紧急释放阀。

第九条危险品码头必须符合国家设计规范,具有充足的消防水源,保证消防水不间断

地供水。

第十条危险品码头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和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取得安全操作证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

第三章管理

第十一条企业应成立以分管领导负责,保卫、消防、安全、作业区、运输等部门参加的危险品码头防火领导小组,建立健全必要的安全管理制度,本着能够扑灭初起火灾,具备自救能力的原则来配备消防力量、消防设施和器材,以保障码头安全和作业正常进行。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1.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防火工作的指示和规定;

2.制定和完善有关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3.配备码头监督员,填写船/岸安全检查表(见附表);

4.审定危险部位灭火和救生预案;

5.每半年组织一次专职和义务消防员的事故预案演习;

6.每季度组织一次危险品码头的全面安全检查,查出的隐患要立案,督促限期整改;

7.协调解决码头安全管理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第十二条码头行政部门要依法实施码头消防监督管理,督促生产行政部门做好日常防火工作,严格明火管理和码头作业区的动火作业。

第十三条码头的消防设备、器材,要加强管理,保持良好状态,确保消防通道畅通。

第十四条要切实重视码头防台防汛工作,汛期要加强检查、巡逻、值班,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第四章防火防爆

第十五条基本要求:

1.危险品码头区岸边方向根据需要设置安全围障,加强门卫管理,禁止闲人出入;

2.严禁吸烟及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有毒、易腐蚀物品进入码头;

3.禁止穿带铁钉的鞋和易产生静电的服装、鞋靴进入作业现场,作业现场严禁穿脱衣

服、鞋靴;

4.禁止摩托车、电瓶车及其它无关机动车辆进入危险品码头区,个别机动车辆需进入码头时,必须办理许可证,并安装有效的火星熄灭器;

5.严禁用汽油、易挥发溶剂擦洗设备、衣物、工具及地面等;

6.严禁就地排放易燃易爆物料及化学危险品;

7.严禁在装卸危险品时用黑色金属和易产生火花的工具敲打、撞击和作业;

8.危险品码头应按交通部门的规定悬挂信号旗或显示信号灯;

9.危险品码头应设置醒目的安全标志、禁令和警语等,电放机旁应设置或紧急救援电话号码等告示牌;

10.码头上输油管、门吊、吊机、绞缆机等设施每年进行一次检修、保养;

11.在危险品趸船甲板(栈桥)上,泊位和储罐排水槽旁,按规定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

12.泊位的控制室要有输送危险品物料的压力、流量、温度等二次显示数据,并应设有报警系统;

13.码头有装卸作业时,50米内严禁用火。

第十六条消防设施。

1.企业专职消防队应设在接到报警后,消防车5分钟内能够到达危险品码头的火灾地点。有消拖两用船的企业,其水上消防站应设在报警后,消防船15分钟内(五万吨级以上码头),或在20分钟内(5万吨级以下码头)到达管辖区最远点的地点。

2.装卸甲、乙类油品的一级码头,宜采用固定式泡沫灭火方式;并有遥控装置,遥控点应离泊位20米以上。

3.装卸甲、乙类油品的二级和丙类油品的一级码头,宜采用半固定式泡沫灭火方式。

4.装卸甲、乙类油品的三级和丙类油品的二级码头,可采用半固定式泡沫灭火方式或小型灭火器。

5.装卸甲、乙类油品的四级和丙类油品的三级码头,宜设置小型灭火器,按3只/100米2设置;装卸甲、乙类油品已设置固定、半固定式泡沫灭火方式的码头,小型灭火器按1只/100米2设置;装卸丙类油品的码头,小型灭火器按1只/150米设置。

6.危险品趸船甲板(或栈桥)、泊位和趸舱内宜设置消防水幕、气幕。

7.装卸甲、乙类危险品码头有自备港作业拖轮的企业,宜将拖轮改为拖消两用船。

第十七条对电气的要求。

1.危险品码头的电气设备(包括通讯设备)的安装使用和检修,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试行)的规定;

2.危险品趸船泵舱内上的变压器和配电间应采取正压通风的防爆措施;

3.危险品趸船泵舱内,泵、电机的起动应设有效的风机起动滞后联锁;

4.危险品趸船、泊位上不得设置临时电源插座;

5.危险品趸船、泊位应设置可靠的避雷设施;

6.危险品趸船、泊位应单独设置静电接地,并符合《易燃、可燃液体防静电安全规程》的规定;

7.危险品趸船、泊位到危险品货船间的管线应在趸船、泊位管线终端设置绝缘法兰并接地,防止管线拆开时产生火花;

8.危险品趸船、泊位配电间应设置漏电保护装置。

第十八条对停靠的要求:

1.凡准许停靠专用危险品码头的船只,必须服从码头的统一指挥,遵守危险品码头有关安全规定;

2.非装卸危险品船舶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准停靠码头;

3.凡无阻火器的烧煤船舶不准停靠危险品码头;

4.凡停靠危险品码头进行装卸的船舶一律不准明火烧饭,船员吸烟必须到指定地点;

5.危险品装卸结束后,应关阀封船及时离开码头,进行洗舱作业时,必须办理申请单,批准后采取有效措施方可进行;

6.危险品货船装卸作业时,要随时保持适航性,首尾外侧备有应急拖缆,一旦发生意外,应立即离开码头。

第十九条对装卸要求:

1.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控制输油速度,正确使用设备,消除脏、乱、差、漏,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2.装卸易燃液体危险品时,作业人员应首先抚摸接地装置以消除人体静电,然后将货船与码头上带有两根专用接地导线分别进行可靠的连接,装卸结束后将软管拆除后,应经过规定的静置时间,才可将接地线拆除。装卸接地线的连接点位置应离开易燃易爆的危险部位;

3.装卸作业时应使用防爆电筒和防爆工具;

4.连接软管要留有一定长度余量,以免受到浪损被拉断造成跑料事故;

5.装卸作业过程中操作人员应坚守岗位,巡回检查危险品货船的倾斜度,如发生非因装卸物料引起的倾斜,应立即报告上级,查明原因,尽快处理;

6.严禁2条(包括2条)以上危险品货船同时停靠同一趸船泊位进行装卸作业;

7.装卸完毕后,应将软管、输油臂内的余油除净,并关紧阀门,不得用高压水冲洗橡胶、塑料管;

8.集装箱装载遇水爆炸、燃烧或遇空气自燃的危险物品不得超过一个桶高,易燃液体不得超过两个桶高,同时需按指定部位加以固定,防止自由滑动、撞击而发生危险;

9.爆炸物品的装卸,应做到轻挪轻放,车船衔接货不落地,避免起火爆炸,危险货物在码头停留时间,一级危险品不得超过24小时,二级危险品货物不得超过48小时;

10.危险品的装卸、储运应严格执行交通部《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及其装配表的规定和总公司《易燃、可燃液体防静电安全规程》的规定;

11.遇有雷电或烟囱、排气管冒火,应立即关阀、封舱停止装卸作业;

12.危险品货船或趸船和泊位任何一方发生火灾时,即按应急预案采取果断措施,必要时,砍断船缆(紧急释放钩)拖至安全水域;

13.原油和重油输送需要加温时,应按工艺设计规定的要求进行。

第二十条对检修的要求

1.危险品码头检修作业必须在没有货船停靠时进行;

2.检修作业必须具有“检修作业单”,并按规定作业,严格实施监督和检查;

3.趸船泵舱内检修动火,必须严格执行特级动火审批规定,切断物料来源,装加盲板,

置换处理,动火分析合格,采取必要安全措施,经安全技术部门确认,主管厂长审批签字后,在消防人员监护下,方可动火。

第五章防污染

第二十一条为了保护海洋、江、河的环境及资源,防止污染损害,危险品码头应配备污水、残油、废弃物及水上浮油回收和处理设施、器材(围油栅(堰)等),并保护完好状态。

第二十二条污水处理应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禁止在危险品码头内排放烃类、油类、油性混合物和其它有毒有害物质。

第二十三条加强设备的维护保养,消除跑、冒、滴、漏等现象,消除事故隐患,避免污染环境。

第二十四条船舶进行装卸作业时,必须遵守操作规程,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漏油事故。

第二十五条发生跑、冒物料等事故,应立即报告厂调度室(外)及有关单位,并立即组织抢救。

第六章劳动保护

第二十六条采取有力措施,使作业环境中的有毒有害物质浓度和噪声强度等符合国家工业卫生标准。

第二十七条危险品码头应设置救生和防毒器材专用柜(量放救生衣、器材、防毒面具、防护衣、防护胶靴等),并应定期检查、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第二十八条凡进入含有害物质气体、通风不良的场所和容器内作业的人员,除佩戴有效的个人防护用品外,还应采取通风措施,并设有专人监护。

第二十九条对从事芳烃、四乙基铅等毒害较大的物品作业人员,应佩戴有效的个人防护用品。

第三十条本规定中如有同国家颁布的规定相抵触时,应以国家颁布的规定为准。

篇4:码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工前应张挂好安全网,并随潮水涨落及时调整。

2.要与司机、指挥手密切联系,不准在关下或关路站立和作业。使用工索具应符合标准。

3.稳关要等货物降到胸部以下方可上前,应站在安全位置。摘钩要等货物完全松妥,空钩起升要超过一人一手高度方可松手,不准将空钩随手乱抛,挂钩挂好后,手不准捏在钩头上,防止钩头扎手。

4.码头堆货应距码头边60公分以上,且应稳定锲牢。货物上栈时应与码头设施和设备避免碰撞。

5.关必须在平车上放稳,钢丝绳、络绳和网络的绳索头必须在平车上放好、塞牢,不准在地面上拖行。

篇5:外来船舶停靠码头管理规定

1、目的

为了加强外来船舶靠泊舾装码头的管理,提高船舶靠泊安全系数,确保在建船舶和码头的安全,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现对协作单位外来船舶靠泊舾装码头规定如下:

2、管理要求

2.1停泊申报:协作单位外来船舶需靠泊公司舾装码头,公司相关对接部门须提前按要求填报《停泊申报表》,报领导批准后方可靠泊。

2.2临时靠泊必须以不影响码头和在建船舶安全为前提,****船舶签证簿,服从码头管理人员安排,不得私自随意停靠,确保在建船舶和码头的安全。

2.3、临时靠泊船舶未经同意不准私自接通岸电,应凭填报好的《停泊申报表》交码头管理人员,安排专业电工进行操作。

2.4、临时靠泊船舶必须严格遵守海事管理规定,不得影响航道安全,不得排放污水、垃圾、杂物、以及泄漏违禁油类等物品,污染长江水域。

2.5、临时靠泊船舶必须合理抛锚、系揽、设置登船梯,且及时了解天气情况,做好防台风等恶劣天气的安全防范工作,确保自身船舶及人员安全。

2.6、临时靠泊船舶夜间在船头和艉部必须悬挂警示灯,防止行船夜间碰撞。

2.7、临时靠泊船舶必须严格遵守公司治安等各项管理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动用公司财物,否则视为偷窃行为,参照公司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并移交公安机关处置。

2.8、临时靠泊船舶严禁在码头区域内动火、焊接、捕鱼、游泳、捞铁。

2.9、临时靠泊船舶装卸货物完毕,经码头安保人员检查无异议后,退还签证簿,方可离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