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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石生产安全技术规定

2024-01-15 阅读 7579

电石生产安全技术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大、中、小型(包括开放炉、半密闭炉及密闭炉)电石炉的电石生产。

第二章物料的安全要求

第二条为保证产品在贮运、包装和使用中的安全,必须严格控制原料中的硫、磷总含量,使产品中硫、磷含量符合部颁标准。

*第三条电极糊质量应符合冶金部部颁标准(YB2813-78)。

第四条室内贮存电石,必须装在桶(贮槽)内。应保持厂房的干燥和通风良好,其地面应选用不易产生撞击火花的材料。

第五条应尽量避免露天贮存电石,如实属必需,应存放在高于地面二百毫米以上无积水的平台或架子上,码放牢固,并遮盖好。露天贮仓应有防雨措施,严防进水。

第六条在搬运桶装电石时,应轻拿轻放,防止撞击、跌落和进水,搬运人员不准站在桶口的正面。

第三章生产安全技术规定

第七条主要安全技术指标

1、保安氮气含氧量≤2%;

*2、贮存电石设备内乙炔含量<0.5%

3、操作场所空气中一氧化碳含量<30毫克/米3。

第八条必须在石灰窑顶装设烟罩、排气管、平台和栏杆等可靠的安全设施。在窑顶工作时,应在上风向,并有专人监护。

*第九条在密闭炉料仓必须设有排气装置,有条件的可在加料管通入氮气。料面高度不低于料仓高度的三分之一。操作人员等不准随意进入料仓。

第十条焊接电极筒和装电极糊时,不得同时接触两相。不准将整块电极糊直接加入电极筒内,而要破碎成150毫米以下的小块。

第十一条在加料岗位不准赤手或使用潮湿工具进行工作。

*第十二条在密闭炉送电后,严禁登上炉盖;停电后必须打开防爆孔,方可登上炉盖。

第十三条在压放电极时,严禁开弧操作。

第十四条操作工必须熟知本岗位所有冷却水管线,以备事故状态能正确采取有效措施。

第十五条电极筒联结处,应采用搭焊结构,焊接部位要平整无凹凸现象。电极筒钢板厚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变压器(KVA)钢板厚度(mm)

10,000以下1.0~1.5

10,000~25,0001.5~2.0

25,000~40,000≥2

第十六条不准使用短电极操作,电极工作长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电炉容量(KVA)电极工作长度(mm)

1,000以下500~700

1,000~3,000700~900

5,000~10,000900~1,000

16,500~25,0001,000~1,200

35,000~40,0001,200~1,300

第十七条密闭炉炉气压力应保持微正压。

第十八条贮存一氧化碳的设备及其输送管线,必须保持严密,在容易发生中毒的岗位,必须有明显标志。

第十九条出炉时,禁止进入挡热板区域内做任何工作。

第二十条出炉开炉眼时,禁止其它人员站在操作人员后面。

第二十一条不准使用水份较多或冻结的泥球堵炉眼。

*第二十二条在电石被吊出电石锅前必须有足够的冷却时间,一般情况下不应少于1~1.5小时(随气温来控制)。起吊时,挂钩人员挂好钩后,应先离开后起吊。

第二十三条电石出炉岗位、加料岗位及轨道附近地面,应保持干燥,不准有积水。严禁液体电石与水接触,防止爆炸伤人。

第二十四条出炉时如发现大量硅铁流出,确认有烧坏设备(炉嘴、炉前壁等)危险时,可迅速关闭有关冷却水阀门,以防爆炸。

第二十五条出炉小车掉道,影响正常出炉时,应立即堵眼处理。

第二十六条出炉小车卡住需用卷扬机牵引时,现场所有人员应迅速离开,防止钢丝绳断裂或翻锅伤人。

第二十七条在电石生产系统中,规定以下为禁火区。需动火时,按规定办理动火手续。

1、变压器室、油冷却室及滤油室;

2、液压泵站及油路系统;

3、电石发气量分析室;

4、油库;

5、炉气清净系统;

6、电石粉碎包装岗位及电石仓库;

7、一氧化碳气柜及水封管线30米以内。

第二十八条在炉气净化系统开车前,必须进行气体置换,使含氧量不超过3%。

第二十九条在冷却筒运行中,不得停水、停电及停氮气。

第三十条在冷却筒运行中,发现有爆鸣声或异常现象,应立即堵炉眼,同时打开事故氮气阀门。

第三十一条在电石贮槽、提升机、密闭滚筒筛开车前,必须通入保安氮气,定期分析控制乙炔含量不超过0.5%。

第三十二条下列情况必须紧急停电处理:

1、在密闭炉配电岗位发现电流变化异常,呈现电极事故征兆时;

2、电极软断、脱落下滑或危及人身和设备的电极故障;

3、导电系统有严重放电现象或发生短路;

4、炉面设备大量漏水;

5、出炉流料槽漏水,引起严重爆炸;

6、炉壁及炉底严重烧穿;

7、变压器室及油冷却室发生严重故障;

8、密闭炉严重喷火或爆炸;

9、密闭炉气含氢量急剧上升超过正常值5%时;

10、液压系统发生大量漏油、压力下降故障,危及安全生产时;

11、净化系统防爆膜破裂漏气;

12、电石炉冷却水突然中断;

13、发生火灾及其它严重事故。

第三十三条正常生产时,不准使用氧气开炉眼;特殊情况需用氧气开炉眼时,必须结合本厂实际情况,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及防护措施,并严格执行。

*第三十四条炉气清净系统严重泄漏时,必须停炉处理。

第三十五条进入冷却筒的液体电石流量过大时,应立即开动备用电机并联运行。

第四章机电设备的安全技术规定

第三十六条电炉变压器必须装设可靠的声、光信号报警装置。

第三十七条密闭电石炉应设有灵敏、可靠的氢气自动分析仪和声、光信号报警装置。

第三十八条一氧化碳洗涤塔必须装设爆破片。

第三十九条密闭炉关键岗位,应设有事故紧急停电开关。

第四十条在开放炉炉面加料处,必须装设防护挡板(网);密闭炉防爆孔前应装设安全防护装置。

第四十一条电石包装、贮存过程的火灾危险性属甲类范围,其厂房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所使用的电气设备应符合Q-3级场所的防爆要求。

第四十二条生产中如需进入炉内,在料面上工作时,必须铺设防护板,防止踩塌料层造成烧伤。

第四十三条在大清炉前,必须将三个电极分别固定牢靠,防止脱落伤人。

第四十四条大清炉中如需采用炸药爆破前,必须按当地公安部门颁布的"爆破规定"办理许可手续。

第四十五条采用加水清炉时,必须结合本厂实际情况制定出安全操作规程和防护措施,并严格执行。

第四十六条电气设备检修应按《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第六章第五节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罐内作业时应按《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第六章第四节规定执行(包括充氮的提升机地坑)。

第四十八条动火作业时应按《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第七章第七节规定执行。

第五章劳动保护和劳动环境的安全规定

第四十九条生产岗位的操作人员,必须穿戴好规定的劳动保护用品;堵炉眼时要戴面罩。

第五十条应定期检测生产岗位空气中尘毒含量,其最高允许浓度:

粉尘(电石、焦炭、石灰)10毫克/米3

一氧化碳30毫克/米3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应在生产岗位备足适用的消防器材;岗位人员必须会使用。

第五十二条应在有毒岗位备有适用的防毒面具,岗位人员必须会使用。

第五十三条发现一氧化碳中毒时,抢救人员必须佩戴好防毒面具,使中毒者迅速脱离现场,必要时进行人工呼吸或送往医院治疗。

第五十四条发现触电时立即切断电源;如遇有高空触电,应采取防高空坠落安全措施;必要时及时进行人工呼吸,并送往医院抢救治疗。

第五十五条发生一般性电石烧伤,可用苏打水清洗伤处,防止感染;严重烧伤,及时送往医院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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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管理办法

1、公司经营的危险化学品必须从具备危险化学品生产和经营资质的单位购入质量合格的危险化学品,销售对象必须具备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或经营资质,公司经营过程中必须向供货方索要并向用户提供规范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2、建立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档案。在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有新的危害特性公告及修订安全技术说明书等资料时,及时予以调整和传递给用户。

3、根据安全技术说明书的规定,掌握商品的危险性,制定购销管理规定及安全操作规程,培训作业人员。

4、按照安全技术说明书选择、安排适合的运输方式。

5、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研究确定商品养护措施、消防措施、安全防护措施和急救措施,并如实告知承运方和购买方。

篇3: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液化烃球罐区安全技术管理规定

1?液化烃球罐区安全技术管理的基本要求

1.1?液化烃球罐区及球罐的安全设计、运行管理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有关标准规范及中国石化集团公司相关技术和安全监督管理的规定。

1.2?液化烃球罐区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建设项目所在地区安全、职业卫生、消防、抗震减灾的有关法规和报批程序。建设项目中安全、职业卫生、消防、抗震减灾技术措施和设备、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2?术语

2.1?液化烃

在15℃时,饱和蒸气压大于0.1MPa(G)的烃类液体及其他类似的液体,不包括液化天然气。

2.2?紧急切断阀

安装在球罐进出口管道上、发生事故或异常情况时能够快速紧密关闭(TSO)的阀门,紧急切断阀的允许泄漏量等级应达到ANSIB16.104(FCI70-2)CLASSV级或以上级。该阀门应具有热动、手动及遥控手动(带手柄的遥控)关闭的功能。

2.3?关闭时间

紧急切断阀靠液压、气压或电信号关闭时,由控制系统、安全仪表系统或操作者发出关闭信号开始至液流完全关断为止所经历的时间,以秒(s)表示。

2.4?全压力式储罐

液化烃在常温和较高压力下存储的液态储罐。

2.5?半冷冻式储罐

液化烃在较低温度和较低压力下存储的液态储罐。

2.6?热动

指受高热(如火烤)情况下启动或动作。

3?液化烃球罐区的选址及区域布置、设计要求、运行管理和施工管理

3.1?选址及区域布置

3.1.1?选址

液化烃球罐区的选址要严格执行《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油田企业、城镇燃气、油库等炼化板块以外的企业液化烃球罐区应执行相应行业的国家标准。在山区或丘陵地区的液化烃球罐区应避免布置在窝风地带。

3.1.2?罐组

3.1.2.1?液化烃球罐组应设防火堤。防火堤不应高于0.6m,且不应低于可燃气体(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的安装高度。

3.1.2.2?液化烃球罐不得与其他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同组布置,但全压力式液化烃球罐可与可燃液体的压力储罐同组布置。

3.1.2.3?球罐材质不能适应该罐组介质最低温度时不应布置在同一罐组内。

3.1.2.4?同一罐组内全压力式或半冷冻式储罐的个数不应多于12个,且不超过2排。

3.1.2.5?两个罐组相邻球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0m。

3.1.3?道路

3.1.3.1?液化烃罐组周边应设环形消防通道,路面宽度不小于6m,转弯半径不小于12m,净空高度不应小于5m。

3.1.3.2?罐区内的产品运输道路距离球罐外壁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m。

3.2?设计要求

3.2.1?一般要求

球罐区的设计应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4、《液化烃球形储罐安全设计规范》SH3136、《钢制球形储罐》GB12337、《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SH/T3007、《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D0001、《石化管道器材选用设计通则》SH3059等各专业现行规范的有关规定。

3.2.2?设备材质

3.2.2.1?球罐选材除符合相应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a)采用低温钢时应有明确的技术要求,如P、S含量及冲击功要求等。

b)采用低合金高强钢应标明腐蚀介质的适用浓度,并要求在使用过程中工艺上严格执行腐蚀介质的控制浓度,不得超浓度使用。

3.2.2.2?对于气候潮湿,且最低设计温度T<0℃球罐的阀门、螺栓、导淋管、管帽应选用可适用于液化烃介质且耐大气腐蚀的材质。

3.2.2.3?球罐保温材料应使用具有阻火作用的材料,保冷必须采用不燃材料。

3.2.2.4?操作平台和梯子应根据当地区气候条件选用耐腐蚀材料。

3.2.3?工艺要求

3.2.3.1?球罐应至少设2个安全阀和1个紧急放空线(安全阀副线),每个都能满足事故状态下安全泄放量的要求;安全阀前后均应设手动全通径切断阀,切断阀口径不应小于安全阀出、入口口径,正常保持全开状态,并加设铅封或锁定;气体紧急放空管管径不应小于安全阀的入口直径。

3.2.3.2?对易爆介质或者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或者中度危害介质的压力容器,应当在安全阀或者爆破片的排出口装设导管,将排放介质引至安全地点,并且进行妥善处理,不得直接排入大气。

3.2.3.3?球罐应根据存储介质的特性确定是否需要设置切水设施。球罐切水应遵循安全可靠、操作简便的原则。切水接管应位于球罐最低部位。如采用二次脱水系统,脱水罐应为压力容器,设计压力不应低于球罐的压力等级,设计温度应按照所存介质常压沸点考虑;与球罐之间的管道系统应为压力管道。寒冷(最冷月平均温度0-10℃)、及严寒(最冷月平均温度<-10℃)地区的脱水系统应采取保温伴热等防冻措施。

3.2.3.4?液化烃球罐应视存储物料的性质设置合理的注水设施。注水设施的设计以安全、快速有效、可操作性强为原则。

3.2.3.5?两端阀门关闭且因外界影响可能造成介质压力升高的液化烃管道应有泄压的安全措施或设施。

3.2.3.6?携带可燃液体的低温可燃气体排放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石油化工企业燃料气系统和可燃性气体排放系统设计规范》SH3009的有关规定;低温管道器材的选用应符合《石化管道器材选用设计通则》SH3059的有关规定。低温气体如未设专用排放系统,则在排入全厂性火炬总管前应设置气化器。

3.2.3.7?液化烃蒸发器的气相部分应设压力表和安全阀;液相部分应有液位指示仪表。

3.2.3.8?有可能被物料堵塞或腐蚀的安全阀,在安全阀前应设爆破片或在其进出口管道上采取吹扫措施;在寒冷及严寒地区,对于含水物料的安全阀进出管道应采取防冻措施。

3.2.3.9?储存不稳定的烯烃、二烯烃等物质时,应采取防止生成过氧化物、自聚物的措施。丁二烯球罐应采取以下措施:

a)设置氮封系统;

b)储存周期在两周以内时,应设置水喷淋冷却系统,使球罐外表面温度保持在30℃以下;储存周期在两周以上时,应设置冷冻循环系统和阻聚剂添加系统,使丁二烯温度保持在10℃以下;

c)丁二烯球形球罐安全阀出口管道应设氮气吹扫。

3.2.3.10?液化烃设备应有事故紧急排放设施,可将设备内的液化烃排放至安全地点,剩余的液化烃应排入火炬系统。

3.2.3.11?在非正常条件下,当设备顶部最高操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G)的压力容器应设安全阀;当设备顶部最高操作压力为0.03~0.1MPa(G)的设备应根据工艺要求设置安全阀。

3.2.3.12?液化烃泵房的地面不宜设地坑或地沟,泵房内应有防止可燃气体积聚的措施。

3.2.3.13?相邻液化烃球罐宜设联合平台,联合操作平台应设不少于两个通往地面的梯子(至少两个是斜梯,斜梯与水平面的夹角不宜大于42°),作为安全疏散通道。

3.2.4?仪表自控

3.2.4.1?液化烃球罐区应设置仪表控制系统完成生产过程的数据采集、监控、报警及过程控制任务。控制系统可采用可编程序控制器(PLC)、分散型控制系统(DCS)、监控和数据采集系统(SCADA)和现场总线控制系统(FCS)等。

当罐区操作中有安全联锁要求时,应设置安全联锁回路及安全仪表系统。安全联锁回路中的测量元件(包括传感器、变送器等)、逻辑控制器和执行元件(包括电磁阀、控制阀、切断阀等)均应满足安全完整性等级(SIL)要求。

3.2.4.2?液化烃球罐罐顶应设压力就地和远传仪表测量气相压力,压力表与压力变送器不得共用同一开口。宜单独设置压力高报警设施,压力高报警检测元件可采用压力开关或独立的压力变送器等可靠性强、有广泛应用的元件。

3.2.4.3?液化烃球罐应设就地和远传液位计。就地液位计可采用磁翻板液位计、钢带液位计、雷达或伺服液位计的罐旁指示仪,不应使用玻璃管(板)液位计。当就地液位计采用雷达或伺服罐旁指示仪时,球罐还应设一种不同类别的液位远传仪表。寒冷及严寒地区使用的磁翻板液位计应采取伴热或保温措施。

3.2.4.4?液化烃球罐应设高低液位报警和高高液位联锁切断进料措施。高高液位联锁的检测元件应独立设置,可采用超声波、音叉、浮球或电容式液位开关,并宜与雷达、伺服等远传液位计的高高液位信号组成“三取二”联锁切断进料,高高液位联锁的检测元件应能在线校验。高液位报警的设定高度应为球罐的设计储存液位。高高液位报警的设定高度,不应大于液相体积达到球罐计算容积90%时的高度。

3.2.4.5?紧急切断阀

a)液化烃球罐液相进出口处应设紧急切断阀,紧急切断阀的执行机构可选用气动型、液压型或电动型(优先选用气动)。当切断阀的执行机构为气动执行机构时应选用单作用气缸执行机构(故障安全性型);如已采用气动双作用气缸执行机构时应配事故空气罐。当执行机构为电动型时,其电源应通过电气UPS供电,其电源电缆、信号电缆和电动执行机构应做防火保护。

b)紧急切断阀应与工艺控制阀相区别。其密封结构应采用耐火结构并符合ANSI/APISTD607标准;允许泄漏量应符合ANSIB16.104(FCI70-2)CLASSV级或以上级。

c)液化烃球罐区防火堤外及控制室操作站(硬开关或软开关)应设置紧急切断阀联锁按钮,当球罐液位高高报警或发生火灾时,操作员能够遥控或就地手动关闭紧急切断阀,在紧急切断阀关闭后,自动联锁停止进料泵。紧急切断阀的关闭时间按下表:

紧急切断阀的完全关闭时间

公称尺寸DN(mm)?完全关闭时间(s)?

≤50?≤5?

65~350?≤10?

d)紧急切断阀应能保证在易熔元件自动切断装置温度达到75±5℃时自动关闭。

e)选用的紧急切断阀应为故障安全型。

3.2.4.6?液化烃球罐区应设现场声/光报警设施。固定式可燃气体、有毒气体检测器及其他报警信号应接入现场声/光报警设施。探测器的设置及报警设定值的设定严格执行《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

3.2.4.7?液化烃球罐区现场远传仪表及仪表控制系统应采用UPS不间断电源供电,UPS的后备电池供电时间不少于30分钟。

3.2.4.8?电缆宜按防火堤外桥架或埋地敷设,堤内埋地方式敷设,至设备处穿钢管保护。埋地敷设的电缆应考虑防止地下水的侵蚀。如果堤内采用仪表汇线槽盒架空敷设时,应选用阻燃型电缆。

3.2.4.9?液化烃球罐区应根据所在地区雷击概率及相关标准设置相应的电涌保护器。

3.2.4.10?液化烃球罐区仪表及控制系统的保护接地、工作接地、防静电接地、防雷接地应共用接地系统,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

3.2.5?安全监控系统

3.2.5.1?液化烃球罐区应设工业电视监控系统。室外安装的摄像机应置于接闪器有效保护范围之内;摄像机的视频线、信号线宜采用光缆传输,电源采用UPS供电,各类电缆两端加装浪涌保护器;摄像机应有良好的接地,接至接地网。

3.2.5.2?远离生产厂区或独立的液化烃罐区应设周界报警系统,周界报警系统应能与工业电视监控系统联动。

3.2.6?电气及防雷防静电

3.2.6.1?液化烃球罐应设防雷接地。接地引下线不应少于2根,并沿罐周长均匀分布,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3.2.6.2?液化烃球罐支柱应设接地板,球罐的接地板直接焊接在支柱上,接地线应采用螺栓与接地板可靠连接(如果1台球罐设有n根接地引下线,则至少n-1根需要螺栓连接,另外1根可以直接焊接于接地板上,能消除基础沉降产生的应力)。

3.2.6.3?接地引下线以及接地极宜采用铜材料,如果使用热镀锌扁钢,则腐蚀性土壤条件下宜采用75mm×5mm热镀锌扁钢,其余地区不应小于40mm×4mm。采用铜线或圆铜材料的接地引下线的有效截面积应≥50mm2。

3.2.6.4?与罐体相接的电气、仪表配线(铠装电缆除外)应采用金属管屏蔽保护,电缆外皮或配线钢管与罐体作电气连接。在相应的被保护设备处,应安装与设备耐压水平相适应的浪涌保护器。

3.2.6.5?液化烃储罐及管道应采取静电接地措施。在管道进出设施、泵房、防火堤处设静电接地。

3.2.6.6?在防火堤外人行踏步处、液化烃泵房门口以及球罐扶梯入口处应设消除人体静电装置。

3.2.6.7?4根及以下螺栓连接的工艺管道法兰及阀门应做电气连接。

3.2.6.8?防雷接地、防静电接地、电气设备的工作接地、保护接地、信息系统接地等应共用接地系统,实测的接地电阻不大于4Ω。

3.2.6.9?接地网应设检测井

3.2.7?消防

3.2.7.1?消防水泵房用电设备的电源,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所规定的一级负荷供电要求。消防水泵房及其配电室应设事故照明,事故照明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0min。重要消防用电设备的供电,应在最末一级配电装置或配电箱处实现自动切换,其配电线路宜采用耐火电缆。油田、油库等另有专门规范规定的执行相关规定。

3.2.7.2?消防水源

a)液化烃球罐区的消防水源应可靠,供水时间不低于8h。当球罐区附近有合适水源时,可设置为消防备用水源,消防备用水源上设可靠的取水设施。

b)液化烃罐区应设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其压力宜为0.7~1.2MPa(G)。独立或远离厂区单独的液化烃罐区应设独立的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

c)消防水泵、稳压泵应分别设置备用泵,其能力不得小于最大1台泵的能力。消防冷却水泵供水能力除满足额定工况要求外,在满足150%额定流量时,水泵扬程不低于65%额定扬程。稳压泵的流量不宜小于启动1只消火栓时的流量。若考虑备用动力源,应考虑100%流量备用。

d)消防水泵应在接到报警后2min以内投入运行。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消防水泵应能依靠管网压降信号自动启动。

3.2.7.3?球罐区消防冷却水系统

a)液化烃罐区的消防冷却总用水量应按球罐固定式消防冷却用水量与移动消防冷却用水量之和计算。

b)消防冷却水管道应在防火堤外安全位置设置控制阀,控制阀前的配水管道宜采用内外壁热镀锌钢管或符合现行国家、行业标准规定的涂覆其他防腐材料的钢管,以及铜管、不锈钢管;控制阀后的管道应采用前述材质的管道。当控制阀前管道采用不防腐的钢管或者不能避免出现锈渣、焊渣及其他可能堵塞喷雾(喷淋)喷头的杂质时,阀前应设置带旁通阀的过滤器,管道可焊接连接;阀后管道应采用避免出现焊渣、锈渣的连接方式。阀后的镀锌钢管可采用沟槽式连接件(卡箍)、丝扣或法兰连接。严禁在预制及施工过程中损坏镀锌层。

c)容积大于等于1000m3的液化烃球罐的消防水喷淋应采用远程手动启动程序控制系统,同时具备现场手动操作功能。

3.2.7.4?液化烃罐区应设置消防应急广播。当使用扩音对讲系统作为消防应急广播时,应能切换至消防应急广播状态。

3.2.7.5?液化烃罐组宜按防火堤内面积每400m2配置1个手提式干粉灭火器,但每个球罐配置的数量不宜超过3个。

3.2.7.6?有液化烃球罐(区)的石油化工企业,如单罐容积大于等于1000m3或液化烃球罐区总容积大于等于2000m3时,应配置干粉消防车。

3.2.7.7?出罐区防火堤污水管道(沟)应设水封井及切断阀。

3.3?运行管理

3.3.1?检测制度

3.3.1.1?液化烃球罐的定期检测检验要严格执行《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TSGR7001和《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4的相关规定。球罐管理单位应在全面检测时提出温度计套管和球罐支柱的检测要求。

3.3.1.2?安全阀的检测检验要严格执行《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ZF001。

3.3.1.3?压力管道的检测检验应严格执行《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TSGD0001。

3.3.1.4?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应定期检测,周期不大于1年,并应满足当地主管部门的检测周期要求。

3.3.1.5?防雷接地应每半年检测1次(可结合法定检测进行,1次法定检测,1次管理检测),并在每年的雷雨季节前进行防雷接地的法定检测,检测时应先断开断接卡后进行测试。

3.3.1.6?对已建在采空区、煤田、软地基等不良地质条件上的液化烃球罐,应每年对罐区地基进行独立沉降观测,或者经过充分论证,制定适合当地条件的监测周期。新建球罐应避免建于上述不良地质条件地区。

3.3.2?检查、维护制度

3.3.2.1?设备检查

a)操作平台以及扶梯等通道应保持完好、畅通、清洁,不得遗留其他杂物。

b)每年应组织人员进行阀门、法兰、导淋、放空管等细小设施的检查,检查腐蚀情况以及盲板或法兰盖的配置情况等。

3.3.2.2?电视监控系统检查

a)电视监控系统必须24小时有人负责监视。

b)确保电视监控系统运行良好,如有故障及时维修。

c)保持摄像镜头清洁,图像清晰。

d)电视监控记录应至少保存1周。

3.3.2.3?仪表电气系统检查

a)每年在雷雨季节来临前组织专业人员对球罐区的等电位和接地系统进行检测,经评估必要时,应挖开地面抽、检查地下隐蔽部分锈蚀情况,如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b)定期对仪表系统进行调试及维护,确保仪表灵敏好用。

3.3.2.4?消防系统检查

a)每年清理1次消防喷淋管网及喷头内的杂物,确保喷头畅通。

b)每月检查1次消防箱内消防器材是否齐全,是否在有效期内,消防水带是否老化、破损,不合格的水带及其他消防器材应及时更换。

c)每月对球罐的喷淋(雾)系统出水情况测试1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3.2.5?注水堵漏系统检查应有专人负责,并定期检查,确保系统完好。

3.3.3?安全运行制度

3.3.3.1?液化烃罐区应定为一级要害部位,严格执行集团公司《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安全管理规定》。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并进行严格管理。液化烃球罐区的管理人员应熟悉球罐区周边情况。在应急预案中应分析球罐区周边设施的危险有害性及其重要程度(是否需要特殊保护等),判断其是否会威胁球罐区的安全运行,同时评估球罐区事故状态下的影响范围,分析在事故状态下相互影响的关系,并以此为依据制定合理可行的应急方案。一旦周边关系发生变化,应及时修订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3.3.3.2?液化烃罐区大门明显处或者未单独设出入口的罐区明显处应设置“人员进入安全须知”告示;罐区内应设置醒目的禁止、警告、指令、提示标志和危险危害告知牌。对于泄漏有没有堵漏措施和堵漏设备,是否能够实施堵漏,能否采取倒罐措施均需给予说明。

3.3.3.3?独立或远离厂区单独的液化烃球罐区应实施封闭化管理,厂区内的化烃球罐区可依托厂区进行封闭化管理,建立严格的门禁管理制度,配备完备的门禁设施,对人员和车辆实行严格管控,对各危险源实行实时电视监控。

3.3.3.4?编制合理的液化烃罐区《工艺技术规程》和《作业指导书》,并严格执行。应控制工艺参数,不超压超温超液位指标;应控制好物料脱水,坚持三不脱水,即夜间不脱水,大雾天不脱水,雷、暴雨天不脱水,脱水时不得离人(如夜间、雾天必须脱水时,应由当班班长批准,并加强监护);收、付、倒料作业的流程设定应实行双人确认;物料采样作业应采用密闭方式,并由操作人员进行监护;实行物料管线卸压的规范化操作;认真落实员工的现场巡回检查责任和控制系统监控责任。

3.3.3.5?在寒冷及严寒地区应编制冬季防冻防凝方案,落实防冻防凝措施,并责任到人。对物料系统可能含水部位必须加伴热保温并及时排水。

3.3.3.6?严格执行国家、行业规范和企业设备管理规定。应按规范要求定期组织压力容器、管道及其安全附件的检验,不超期使用;加强对各类阀门的日常检查和维修工作,保证阀门严密、完好;做好在用设备的运行管理和备用设备的定期切换运行,运行动设备应实行点检,并做好设备运行记录;及时对故障设备设施进行检修,不带病运行。确须超期使用的设备设施应采取相应措施,并按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3.3.3.7?对液化烃罐区配备的各种消防、气防设备设施,各种检测、报警仪表或系统等应按要求进行定期检验和维护,使其处于完好状态,并做好记录。

3.3.3.8?液化烃球罐或系统停用检修前应编制停用工艺处理方案,按方案组织工艺处理,并用盲板隔绝,经分析合格并确认后方可交出。新球罐及系统首次投用或检修后投用,应编制投用方案,必须经吹扫、置换、气密、保压、分析合格,并按确认表的要求进行逐项确认签字后方可投用。液化烃球罐首次投用前应进行含氧量分析,对于烷烃类介质氧含量应小于6%,对于爆炸范围较宽的介质氧含量应小于3%;当贮罐介质对氧含量有特殊要求时,氧含量不应超过其要求的安全值。

3.3.3.9?液化烃罐区的直接作业环节应严格执行相应管理制度,并办理相应手续。要严格控制用火作业,采取严格用火措施,各种用火(含可能产生火花)作业不得与工艺处理、采样等可能产生物料泄漏的作业交叉进行;机动车进入液态罐区必须安装阻火设施;严禁使用非防爆电器;严格控制电子器械的使用;液化烃罐区的操作应采用防爆工具;维修时应依据现场作业条件,确定是否采用防爆工具;液化烃罐区应采取其他控制火源的措施。

3.3.3.10?定期组织液化烃罐区管理和操作人员技能培训和反事故演习,提高其操作技能和应变突发事件的能力。液化烃罐区操作人员必须取得地方政府颁发的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操作资格证和企业颁发的岗位操作上岗证,做到持证上岗,并定期复审。

3.3.3.11?按照《应急程序》中物资清单配备备用应急物资,做到定人管理,定点摆放,取用方便,并做好物资清单记录,进行实物标识,并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和更新。

3.4?施工管理

3.4.1?各专业施工单位应具有相关专业的施工资质。

3.4.2?企业要向施工单位进行交底,明确施工范围,并作出标记,告知存在的危险源、可能引发的后果及控制措施。

3.4.3?施工及检维修作业前,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技术方案和应急预案,经业主审核后,向所有作业人员交底。

3.4.4?进入液化烃球罐区所有受限空间作业前,必须进行气体检测,检测合格后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3.4.5?在液化烃球罐区动土、动火、临时用电作业及车辆进入该区域作业必须办理相关作业许可证,否则不得作业。

3.4.6?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应急组织机构、落实职责、编制应急预案、配齐应急物资。

篇4:煤气爆发试验安全技术规定

1.工作前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

2.做煤气爆发试验的工作必须两人以上。并且要煤气岗位专人负责进行此项工作。

3.取煤气样时,一定要把煤气取样筒的放散口打开,以便将煤气取样筒内的空气全部排除干净,否则试验就不真实,就会造成煤气取样工作的误判。

4.做煤气爆发试验的工作必须在安全区域内。

注:观察煤气取样筒内的煤气样的燃烧情况来判断煤气样的煤气是否纯洁。如果试验筒内的煤气样点燃后有爆音产生并迅速烧光,说明煤气设施或煤气管道内有可爆炸的混合物。当煤气取样筒中的煤气燃烧不稳定或燃烧不到煤气取样筒底时,说明还不正常,也可能煤气设施或煤气管道中残留有空气。如果煤气取样筒中的煤气在筒内平稳的燃烧并一直燃烧到煤气取样筒底才熄灭,说明煤气设施或煤气管道中的煤气是纯煤气。

5.做煤气爆发试验时,操作人员的面部应避开煤气爆发试验筒口,以免煤气燃烧时,烧伤操作人员的面部。

6.煤气爆发试验要用煤气爆发试验筒从煤气设施或煤气管道的末端取样口取样。

7.做煤气爆发试验必须三次全部合格,其中一次不合格,应重新做三次,直到全部合格后,方可使用煤气。

8.煤气区域作业,预防煤气中毒事故的发生。

篇5:置换净煤气送净煤气安全技术操作规定

l.置换净煤气

1.1热风炉全部撤炉停止燃烧。

1.2关煤气调节阀及煤气闸板。

1.3通知煤气调度室关净煤气开闭器。

1.4开煤气管道上的放散阀,管道内通入蒸汽。

1.5全开管道上的压力调节。

1.6开管道上的人孔。

1.7开热风炉煤气调节阀及煤气闸板。

2.送净煤气

2.1检查煤气管道各人孔是否封好。

2.2煤气调节阀及煤气阀必须关严。

2.3管道内通蒸汽。

2.4通知调度室煤气开净煤气开闭器。

2.5煤气送来后,停蒸汽,经爆发试验合格后,关放散管上的阀门。

2.6经调度室同意后,方可使用煤气。

3.注意事项:在驱除净煤气和装净煤气时,煤气管网附近严禁动火。煤气区域作业,预防煤气中毒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