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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安全宣传管理办法

2024-01-15 阅读 3296

燃气安全宣传管理办法

?为了确保天然气用户用气安全,根据国家《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规定,特制定此办法。

一、各分公司应制定出完整的安全宣传计划(宣传形式、宣传内容、宣传时间、宣传经费、宣传人员、宣传地点、宣传器材,设备等内容)。

二、在入户前,要向用户宣传燃气使用规定,在用户确认明白其内容后,方可办理入户手续。针对不同的季节、月份可以联系当地燃气行业主管部门,一起在广场上设点对燃气用户进行安全用气宣传。每年不得少于两次。

三、在通气时,要向用户宣传安全用气基本知识,内容应包括:天然气的基本性质、发放安全用气手册、燃气常见事故及处理方案、应急抢险电话及燃气基本操作等,在用户确认掌握宣传内容后,签字回执存档。

四、在人口密集的生活小区的显著橱窗上设置宣传燃气安全知识窗,每月更新一次。

五、在燃气设施及重点防火部位要有明显禁止擅自操作的标语及抢修电话。

六、各分公司与有合法主流媒体签订宣传协议、安全宣传内容:安全用气规定,停气通知、抢修维修通知等。

七、每一次安全宣传活动完成后,必须有文字记录和总结并附上图片,装订成册。

八、要不定期组织用户座谈、了解用户安全用气基本情况,针对不足组织好宣传教育,每年不少于2次,每次人数不少于100人。

九、各分公司应根据此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出当年的安全宣传计划严格执行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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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厨房燃气管理办法

一、目的

鉴于厨房承包商使用燃气距离本公司饭堂公共区域较近,为了确保本公司人员安全,列出此办法进行管理。此办法为燃气使用专项管理,不于其他鉴署的文件相冲突。

二、燃气使用常识

1、使用煤气之前保持良好通风;观察煤气是否有臭味;确认无漏气时再开火使用。⑴、嗅觉--家用煤气中掺有臭剂,漏出时会有自味。⑵、视觉--煤气外泄,会造成空气中形成雾状白烟。⑶、听觉--会有“嘶嘶”的声音。⑷、触觉--手接近外泄的漏洞,会有凉凉的感觉。

2、使用燃气时,观察火焰正常呈淡蓝色,如发现呈红色,即表示不完全燃烧现象;会产生一氧化碳中毒之危险,应立即请煤气专业人员检修、调整炉具。点燃炉具后应有人照看,防止汤溢出或其它因素灭熄火焰。

3、定期检查炉具、煤气管线是正常;怀疑煤气管(管线)有漏气时,不可用火柴或打火机点火测试,应以肥皂泡检查有无泄漏。仔细地检查一下,灶具、热水器等燃气用具是否与供应的煤气相符合,与灶具的连接管两端卡子有否安装固定好,所有阀门是否关好。

4、发现煤气漏气时应如何处置:⑴、立即关闭煤气开关。⑵、千万不可开启或关闭任何电器开关。⑶、轻轻的打开所有门窗并迅速逃出户外。⑷、打报警处理。

5、送气时,应做好交接工作;⑴并检查钢瓶请注意检验期限,并附有检验合格标志。⑵钢瓶请直立,且避免受猛烈震动。⑶、放置于通风良好且避免日晒场所。⑷、不可将钢瓶放倒使用。⑸、钢瓶上不可放置物品,以免引燃。⑹、保证贮存煤气不得超过两瓶,将贮存煤气降到最低,确保安全。

三、燃气使用规定(为了确保本公司人员安全,定出以下规则)

1、厨房工作人员要高度重视安全使用燃气的重要性,强化责任意识。厨房承包商应定期组织培训,同时厨房操作人员必须参加本公司内部厂级安全培训及演练,强化工作人员安全意识。

2、燃气瓶、炉具等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相应的规定。燃气配送单位应为国家允许单位。

3、严禁燃气管道、燃气瓶上放置悬挂物品。严禁燃气瓶放倒使用。

4、厨房燃气由专人负责开关阀门,开燃气前必须检查燃气管道再开燃气阀门,不用时、下班前必须关闭燃气瓶及炉具阀门。做到责任到人。

5、燃气瓶、管道应远离电源、电器及有火源、发热源装置。

6、送气过程,做好交接工作,严禁将燃气瓶长时间放置到非指定位置,更不允许放置到无人看守位置。燃气瓶保持直立放稳,才能投入使用。

7、使用燃气前,检查有无漏气,再开火使用。定期使用肥皂水检查有无漏气。

8、发现燃气泻漏时,应先关闭燃气瓶阀门,按技术要求通风。在厨房操作员无法完成或泻漏量较大时,应立即通知公司管理主管人员,或者报警。

9、以上规定签署后立即生效。厨房工作人员必须按以上规定落实。公司安全小组人员不定期进行检查,若发现违规,先口头警告并作记录,若再次发生,每次惩处厨房承包商50元。厨房人员必须积极配合本公司安全检查工作。因厨房工作人员误操作,造成事故,与本公司无关。

四、签署

**公司

安全小组成员:

经理:

董事长:

厨房承包商

操作人员:

负责人:

篇3:燃气企业安全防范管理办法

一、燃气企业工作措施

(一)健全燃气企业安全防范机制。一是各燃气经营企业必须按照《***安全防范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人防、物防、技防工作,要求配备工作责任心强、业务技能合格的人员监看视频,;二是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做好实名制检查登记工作,对进站车辆人员进行全方位检查;三是各燃气经营企业、加气站、液化气储备站、门站在进出站口必须设置物理隔离、防冲撞硬隔离设施。

(二)健全安全保卫工作机制。一是各燃气经营企业要制定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切实落实二十四小时领导带班、值班制度,制度领导带班、值班表。带班、值班表要报住建局备案。二是各燃气企业安全保卫工作实行单位负责制,企业法人要对本企业所有储备站、加气站、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保卫反恐工作负责。要按照国家、自治区、地区、县委政府安全保卫工作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完善、落实安全保卫工作管理责任制。

(三)加强安全保卫机构和队伍建设。各燃气企业要按照要求设置治安保卫机构,充实安全保卫力量,配齐、配强专职安全保卫人员,要在机构、人员、经费、装配等方面完善保障措施,并认真开展安全保卫工作人员的思想教育工作。

(四)强化安全保卫工作。各燃气企业要从严部署、防范、完善、落实安全保卫制度和防恐反恐应急预案。要经常性的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和防恐反恐应急演练。

(五)建立应急联络机制。各燃气企业要与我局建立24小时应急联络机制,企业各储配站、供应站点要与所在区域社区、辖区派出所建立24小时应急联络机制,各燃气企业要指定联系人,确保在应急情况下联络有效。

二、供水企业工作措施

(一)健全供水企业安全防范机制。一是水厂、污水处理厂必须按照《***安全防范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人防、物防、技防工作,要求配备工作责任心强、业务技能合格的人员监看视频;二是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做好日常检查登记工作,对进站车辆人员进行全方位检查;三是供水企业在进出站口必须设置物理隔离、防冲撞硬隔离设施。

(二)健全安全保卫工作机制。一是要制定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切实落实二十四小时领导带班、值班制度,制度领导带班、值班表。带班、值班表要报住建局备案。二是安全保卫工作实行单位负责制,企业法人要对本企业所水厂、污水处理厂、供、排水管道设施的安全保卫反恐工作负责。要按照国家、自治区、地区、县委政府安全保卫工作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完善、落实安全保卫工作管理责任制。

(三)加强安全保卫机构和队伍建设。供水企业要按照要求设置治安保卫机构,充实安全保卫力量,配齐、配强专职安全保卫人员,要在机构、人员、经费、装配等方面完善保障措施,并认真开展安全保卫工作人员的思想教育工作。

(四)强化安全保卫工作。供水企业要从严部署、防范、完善、落实安全保卫制度和防恐反恐应急预案。要经常性的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和防恐反恐应急演练。

(五)建立应急联络机制。供水企业要与我局建立24小时应急联络机制,企业各水厂、污水处理厂要与所在区域社区、辖区派出所建立24小时应急联络机制,要指定联系人,确保在应急情况下联络有效。

篇4:燃气公司试运投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试运投产是一项系统的连续的和存在一定危险的工作,为加强****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各类试运投产工作的管理,使投产工作确实做到合理有序,确保安全、平稳的实施试运投产工作,使之符合所需质量安全环保要求,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和直属分公司(以下简称所属单位)的各类试运投产管理。

公司所属控(参)股子公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职责

第三条公司调度中心是试运投产工作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及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试运投产工作管理的法规、政策和规定。

(二)组织制定公司试运投产工作管理规章制度、管理规定并监督和检查所属单位的执行情况。

(三)负责组织公司工程管理处和质量安全环保处对A类试运投产项目投产方案的评审和B类试运投产项目投产方案的备案工作。

(四)负责A、B类试运投产项目投产申请的审批。

(五)负责组织相关人员现场督导A和B类试运投产项目,必要时聘请相关专家参与督导工作。

(六)负责对所属单位试运投产管理工作的检查和考核。

第四条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试运投产工作的安全监督。

第五条公司采办中心负责试运投产工作所需物资的购置。

第六条公司工程管理处负责试运投产项目的预验收工作。

第七条所属单位是试运投产管理工作具体实施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完善的试运投产管理体系,成立试运投产管理专门机构,由所属单位主管领导担任组长,成员由所属单位相关部门组成,配备的人员要有一定的专业技术和管理经验,确保有效开展工作。

(二)认真贯彻执行公司各项试运投产工作管理制度、规定。

(三)负责本单位A类试运投产项目投产方案的编制、审核和上报及B、C类试运投产项目投产方案的编制、审定工作。

(四)负责本单位试运投产工作的具体实施。

(五)负责本单位试运投产过程中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

(六)负责本单位试运投产项目相关记录和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试运投产项目分类

第八条A类:①新建高压、次高压场站、LNG气化站、液化气一、二级(库)站;②压缩母站、子站、标准站;③高压管网;④高压调压撬;⑤替换原管道燃气为天然气。

第九条B类:①新建中压场站;②次高压管网;③次高压调压撬;④一次通气点火2000户以上的小区;⑤液化气三级(库)站。

第十条C类:①中、低压管网;②中、低压调压撬;③技改后项目的复产;④维抢修后生产的恢复;⑤场站停运置换;⑥一次通气点火2000户以下的小区;⑦其他项目投产。

第四章试运投产项目审批

第十一条各类试运投产项目投产前必须经过审批。

第十二条各类试运投产项目在投产前必须编制投产方案并经过审批。

第十三条所属单位A类试运投产项目投产前30日内上报投产方案到公司调度中心审批;B、C类试运投产项目的投产方案需经所属单位自行审批(B类试运投产项目的投产方案需在所属单位审批后上报公司调度中心备案)。

第十四条公司调度中心在接到A类试运投产项目投产方案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第十五条所属单位应在A、B类试运投产项目投产前15日内上报投产申请(附件一)到公司调度中心审批;C类试运投产项目的投产申请需经所属单位自行审批。

第十六条公司调度中心在接到A、B类试运投产项目投产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第十七条各类试运投产项目在投产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审批后的投产方案执行。

第十八条所属单位投产前应做好各项准备和协调工作;投产中应做好相关记录工作;投产后应做好总结工作,并把A,B类试运投产项目总结于投产结束10日内上报公司调度中心。

第五章试运投产置换方法

第十九条采用燃气置换燃气设施中的空气或采用空气置换燃气设施中的燃气的过程;采用惰性气体(水)置换燃气设施中的空气后,再用燃气置换燃气设施中的惰性气体(水)的过程;或采用惰性气体(水)置换燃气设施中的燃气后,再用空气置换燃气设施中的惰性气体(水)的过程。

第二十条应划分出场站、高中低压管网、球罐、调压箱等置换区间,各部分可单独置换,也可不同部分联合置换。

第二十一条确定场站、高中低压管网、球罐、调压箱分别采用何种置换方式投产,一般有间接置换和直接置换两种方式,可选定一中,也可两种都用。

第二十二条间接置换时惰性气体宜采用氮气。

第二十三条置换天然气流速应小于5m/s。直接置换完毕检验标准:连续3次测定含氧量,每次时间间隔5分钟,含氧量90%;间接置换完毕检验标准:连续3次测定燃气浓度,每次时间间隔5分钟,燃气含量>90%。

第二十四条城镇燃气输配系统的试运投产应对各节段工作作出具体时间安排。

第六章试运投产具备条件

第二十五条试运投产项目工程施工应完工,符合设计文件和有关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要求,并通过预验收。

第二十六条试运投产方案应经审核批准。

第二十七条各项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运行报表和安全管理制度应按实际生产情况编制完成。

第二十八条工艺流程图、管网布置图等主要图纸应绘制完成。主要设备、电气、自控系统、通讯、消防报警系统图纸资料应齐全。

第二十九条工艺设备、阀门编号应完成。介质流向应标识清楚。

第三十条管网与阀井

(一)管网与阀井强度试压、严密性试压应合格。管线与阀井吹扫作业应完成并合格。

(二)管网标志桩、测试桩、转角桩等标识已埋设完毕。

第三十一条场站工艺与设备

(一)场站工艺与设备应安装完毕并具备操作条件。强度试压、严密性试压应合格。场站吹扫作业应完成并合格。

(二)放空、点火设施应具备操作条件。给排水系统应安装完毕。生活设施、交通工具、办公设施配备基本满足试运投产需要。

(三)压力容器应经相关资质单位检定合格并出具检定合格证。同时按压力容器相关规定办理注册登记与使用许可手续。

(四)计量仪表器具应经相关资质单位检定合格并出具检定合格证。

第三十二条电气与防雷防静电接地系统

(一)电气设备和供配电系统应安装完毕,具备使用条件。

(二)防雷防静电接地系统应施工完毕,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

第三十三条可燃气检测报警系统应安装完成,并经有资质的单位检定合格。

第三十四条消防系统应经地方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五条仪表、自控系统

(一)仪表、自控系统应安装完毕,主要运行参数应具备检测手段。

(二)燃气流量计及必要的气体分析仪表应按照相关规定检定合格。

第三十六条通讯系统

(一)通讯系统应安装完毕,具备使用条件。

(二)应具备临时及应急的通信手段,以确保试运投产期间通信指挥的需要。

第三十七条按照设计文件配备相应维检修机具及人员,特殊工种应按照相应规范取得相关证书。

第三十八条试运投产项目涉及的电力供应、通信服务、消防供水、天然气供销、消防警戒等有关供需合同协议应全部签定完成,合同中应落实试运开始前达到电通、水通、通信通、气通的时间要求和使用数量等。

第七章试运投产准备工作

第三十九条试运投产前应成立试运投产组织指挥机构,并确定相应职责。组织机构包括:

1.试运投产领导小组;

2.试运投产现场指挥组;

3.试运投产各专业小组,包括:

(1)置换操作组(分若干小组);

(2)管网巡查组;

(3)HSE组;

(4)综合保障组;

(5)试运投产保运组。

4.可根据试运投产项目的具体情况设立试运投产专家小组。

第四十条人员准备

(一)按照实际生产需要和公司有关规定要求,应完成城市燃气系统岗位人员配置表及审批工作。

(二)运行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进场熟悉现场、工艺流程、设备情况。

(三)试运投产组织指挥机构应建立并运行;生产管理组织机构应建立,运行人员应经过培训考核,持证率100%。

第四十一条试运投产所用各类器材、物资应按定人、定点、定时原则逐项准备齐全到位。并有专人负责检查落实情况。

第四十二条安全准备

(一)应组织参加试运投产的有关人员对试运投产方案进行学习,熟悉掌握方案内容并经过预演练。

(二)试运投产应急预案应制定完成,组织参加试运投产的有关人员学习,掌握抢险应急方法和处理程序,并经过预演练。

(三)应与当地公安、消防、医疗急救等部门取得联系,做好投产期间社会治安和安全防范以及险情出现后的紧急疏散、火源控制等措施。保产抢修用的救护车、消防车、抢险车应在指定位置戒备。

(四)组织施工单位及关键设备供货厂家成立试运投产保运组,及时处理投产过程中出现的突发事件。

第四十三条应做好试运投产项目所涉及范围内的对外宣传和安全告知工作。

第八章试运投产安全措施

第四十四条所有参加试运投产人员均应服从试运投产领导小组领导,按指令行动,不违章指挥,不违章操作。

第四十五条试运投产前,应对参加试运投产人员进行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和技术交底。

第四十六条试运投产作业现场应保持清洁、整齐,不应随意放置与生产无关的物品。

第四十七条试运投产期间,应根据相关规定划定试运投产警戒区域,设置必要的安全警示牌,严禁无关人员进入警戒区。现场操作人员应按规定穿防静电工作服并佩戴标志。警戒区内严禁携带火种。

第四十八条除工程车外,其余车辆不准进入试运投产警戒区内。工程车辆必须带防火帽。

第四十九条各种开关、控制器、仪表信号装置、电气设备、易燃物品要悬挂明显标志,严禁乱摸。凡不属于自己职责或安全措施不齐备的设施,禁止乱动。凡挂有“危险”、“禁止动手”、“禁止入内”等标志的地方,严禁触动。

第五十条安全设施和消防设施应加以保护,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使用和损坏。

第五十一条各放散点应配置两人以上并用警示带围出一定的区域,无关人员不得围观。放散点上空有架空电缆部位,应将放散管延伸避让。各作业点均应配置对讲机,通讯畅通。

第五十二条防火防爆区内使用的各种工具,应采用不会发生火星的工具。

第五十三条进入阀门井操作前应进行安全检查,待无安全问题后方可下井。下井人员必须采取安全措施,井上应有人监护,阀门井井盖应全部打开。当阀门井内监测到有可燃气体时,应用进行检漏,找出漏点,及时处理。

第五十四条置换过程中应控制气体流速小于5m/s,燃气的压力不应迅速升高。上一阶段置换分析合格后,再进行下一阶段置换工作。

第五十五条试运投产工作不宜选择在夜间与阴雨天进行。遇雷雨天应暂停置换。

第五十六条对邻近放散点的居民、工厂单位逐一宣传并检查,清除火种隐患。放散点周围应设20m以上的安全区。

第五十七条试运投产期间,试运投产警戒区内未完工程应停止,在做好安全隔离措施后,所有施工人员应撤离现场,待试运投产完成,生产运行平稳后,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要求办理相应手续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九章单体设备试运投产

第五十八条单体设备试运投产工作界面的划分

(一)城镇燃气输配系统设备单体试运投产以厂家技术人员为主,所属单位、施工单位参加。

(二)设备单体试运投产合格后,由施工单位向所属单位做中间交接,施工单位应继续担任试运投产保运任务直至投产工作全部结束。

第五十九条城镇燃气输配系统中试运转设备通常有压缩机组、电力变压器、发电机、消防水泵、调压撬装设备、锅炉、加臭装置等。

第十章置换投气

第六十条置换投气前的检查和确认

(一)由试运投产领导小组组织专人对试运投产方案的落实情况逐一检查。

(二)检查置换投气作业现场应清洁,无闲杂人员逗留。

(三)检查置换投气范围内的计量仪器、仪表应全部经过相关资质单位的检定。

(四)检查置换投气所必需的通讯工具、检测工具、安全设施、警示标志和临时管道应全部备齐或安装就绪。

(五)检查各置换管网和管段的进气点置换工艺操作人员、技术人员、主要设备厂家人员、抢险人员应到位待命。

(五)检查各放散点放空用的临时管线应连接好。各放散点负责人、安全员、救护人员、气体检测人员和消防人员应到位待命。

(六)检查保产的救护车、消防车、抢险车应在指定位置戒备到位。

第六十一条置换投气宜采用从输气管道的末站(或分输站)至门站前管段、门站工艺管网、到城市高压管网再到城市中压管网,最后到低压管网,依次逐段置换投气方式。每置换投气完成的管段内燃气可作为下一段的置换气源。

第六十二条置换投气范围内的工艺管网和管道放散阀门开启时间应略早于天然气进气控制阀门。

第六十三条置换投气时应进行稳压测试。

第六十四条应严格按照审批后的试运投产方案执行具体置换投气步骤。

第十一章试运投产应急管理

第六十五条试运投产前应制定针对不同突发事件的试运投产应急预案,预案中应写明外部应急救援机构及通信联络方式。并组织参加试运投产的有关人员学习应急预案,掌握抢险应急方法和处理程序,并经过预演练。

第六十六条试运投产过程中发生事故后应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六十七条发生事故后应按照《****燃气有限公司安全事故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立即上报公司应急办公室(公司调度中心调控中心)。并做后续处理。

第十二章试运投产有关数据、资料管理

第六十八条试运投产过程中应按时测取并记录流量、温度、压力等运行参数。

第六十九条应记录整个投产过程中的重要事件。

第七十条试运投产结束后应编写试运投产工作总结。

第七十一条试运投产结束后应汇总保存的投产资料包括:

(一)试运投产方案;

(二)试运投产有关数据、资料;

(三)试运投产大事记;

(四)试运投产工作总结。

第七十二条投产资料应在投产后3个月内由所属单位归档。

第十三章附则

第七十三条本办法由公司调度中心负责解释。

第七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篇5:燃气公司计量管理办法

第一条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计量管理,充分发挥计量工作在城镇燃气输配系统生产运行、经营管理及科学研究中的作用,保证生产运行安全平稳、保质保量和提高经济效益,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计量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了公司及所属部门计量器具管理、计量交接管理以及计量人员管理等职责、工作程序和应遵守内容。

第四条公司计量工作的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计量法律法规和各项方针政策;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积极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推行现代管理办法,完善计量检测手段,保证计量检测数据的准确可靠,为公司的长远发展提供可靠的计量保证。

第五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规定,公司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第二章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公司调度中心是公司计量工作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各级政府及上级部门制定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各项方针政策;接受上级部门的计量监督和检查,并做好各项协助工作。

(二)依据国家、股份公司计量管理办法和管理办法,编制公司计量管理办法及有关规章制度,完善计量管理体系,并组织实施。

(三)依据股份公司计量工作发展规划和专业公司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公司计量工作。

(四)负责公司所属单位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参与所属单位上报的计量器具需求购置计划的审核工作。

(五)完善天然气流量测量的量值溯源系统;负责监督、检查计量器具的对外送检工作。

(六)负责所属单位计量数据的监督管理,提高测量过程控制能力,推广应用计量检测新技术和新型计量器具,保证计量数据的准确可靠。

(七)指导所属单位的计量管理工作,掌握全公司计量动态,研究供销差和在计量过程中出现的重要问题,探讨解决办法。

(八)对所属单位的计量管理情况进行指导、监督、检查以及考核。

(九)参与审核所属单位与上、下游气源单位计量交接协议或合同,当发生计量纠纷时,参与调解处理。

(十)参与审查新建、扩建和改建有关计量项目方案的审核工作。

(十一)调度中心调度参与日常的计量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1、按照公司《运行调度管理办法》,搜集、整理、统计日、月、年购销气量,形成购销存日报,报送公司领导和相关处室。

2、统计供销差,并分析产生原因。

3、统计管存量,收集整理温度、压力、流量等运行参数。

4、及时发现计量有关问题,并通知所属单位计量管理人员。重点监控生产运行数据,一旦发现异常,及时与所属单位进行沟通。

第七条所属单位是计量管理的具体实施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所属单位应成立计量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计量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计量管理工作。

(二)认真执行国家的标准规范和上级管理部门的有关规章制度。

(三)负责建立本单位的计量器具台帐和相关表格记录,对于更换、有问题、损坏计量器具及时对计量台帐进行更新。

(四)负责本单位计量器具的管理工作,跟踪本单位计量器具的检定(校准)状况,对于到期的强检计量器具应提前联系送检工作;对于自检的计量器具,其校准工作要按照计划表在其有效期内完成自检和校准工作,以保证计量器具符合检定要求。

(五)负责本单位计量交接计量管理工作,做好本单位的供销差统计和分析工作。

(六)负责计量纠纷和计量设施故障的协调处理。

(七)正确使用计量标准器具,组织维护、保养及送检工作,使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保证计量系统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八)负责编写本单位的计量管理季报,并按时报送公司调度中心。

(九)配合有关人员对贸易交接计量系统进行周期检定工作。

(十)计量人员应持证上岗,熟悉有关计量设备的原理,器具维护、保养及检定知识,基本掌握流量计算机的管理知识,能够进行熟练的现场操作,具备一定的故障分析、判断及处理能力。

(十一)负责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计量器具的选型、安装、使用以及验收试运工作。

第三章计量器具管理

第八条计量器具的配备

(一)计量器具包括各种流量计(超声波流量计、涡轮流量计等)及其配套的差压、压力变送器,温度变送器,各种温度计、压力表、参与计量的组分分析仪、地衡、液位计以及用于计量结算的液体储罐等。

(二)计量器具的配备应符合GB17167-2006《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的有关要求。

(三)计量器具的选用

1、所属单位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依据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设计部门编制的计量器具选用方案,选择适用的计量器具,并报本单位计量主管领导审核。

2、选用计量器具应满足以下内容:

?(1)所选计量器具的计量单位与所要测量参数的计量单位都应为法定计量单位,且二者一致。

?(2)所选计量器具的量限宜大于所要测量参数的全量限的1/3。

第九条计量器具的购置

(一)在购置列入国家依法管理目录的计量器具时,须在采购合同中明确提出对《制造计量检测设备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书的要求。

(二)在引进国外计量器具或计量装置时,须要求供货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三)所属单位计量器具购置计划,属于固定资产投资的应报公司规划计划处进行审批,由采购中心负责采购或委托采购。

(四)未经申请批准,任何单位或部门不得私自购置计量器具。

第十条计量器具的使用

(一)计量器具的首次检定

1、购得的计量器具首先应由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经检定合格的器具可办理登记手续,投入使用。所属单位为计量器具的首次检定责任单位。

2、未经检定的包括新购计量器具一律不准使用。

(二)计量器具的发放领用登记

1、新购置的计量器具经首次检定合格后,计量员才可对其进行建帐登记、编号,确定检定周期。

2、建帐后的计量器具若暂时不投入使用,应由计量员妥善保存;若投入使用,应由使用人填写《计量器具发放领用登记台帐》。

3、经首次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若保存已超过检定周期,必须重新检定合格后才可发放使用。

4、当计量器具的使用人发生变化时,在确认该计量器具状态良好后,应对有关记录进行更新。

(三)计量器具的使用

1、必须针对检测对象的特点进行合理选择,防止使用不当而造成计量器具的损坏。

2、应按计量器具有效检定证书规定的准确度等级进行使用。

3、计量器具必须正确使用。使用前,使用人员应熟悉使用说明书(操作规程)中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使用中,应在规定的环境条件下按操作方法正确操作;使用后,应将器具擦拭干净,恢复使用前状态,装箱妥善保存。

4、任何人不得随意拆、卸计量器具或将器具转借他人使用。

5、计量器具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得使用:

(1)未按规定进行周期检定的;

(2)经过周期检定不合格的;

(3)已超过检定周期的;

(4)无检定合格证或合格印的。

6、指定专人使用的计量器具,应由使用人妥善保管,严禁无关人员私自动用;公用的计量器具应由计量员或指定部门进行保管。

7、由于使用不当原因等造成计量器具非正常损坏的,要查明原因,明确责任,提出相关处理意见,同时制定防范措施。

第十一条计量器具的维护与保养

(二)应按生产厂家的指导或技术文件中有关规定对所使用的计量器具进行日常操作、巡检和维护保养,掌握器具的运行情况。

(三)计量器具在使用或保存时,应注意防尘、防潮、防腐蚀、防止日晒雨淋。

(五)新购计量器具到货后,应尽快组织开箱安装和验收。安装前必须熟悉仪器使用说明书等技术文件中所述有关注意事项。

(六)计量器具在使用过程中要轻放,搬运时采用合理的方法,切勿碰撞。

(八)计量器具应经常保持整齐、清洁、润滑和检查校正,保证其测量精度,减少误差。

(九)计量器具的备品和附件等必须保持完整性,禁止成套的器具分散或解体使用。

(十)长期不用的计量器具,储存环境应满足规定要求,且定期进行维护。

(十一)电子类计量器具若长时间不使用,应定期通电或充电。

第十二条计量器具检定周期及要求

(一)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的检定周期按其检定规程进行。

(二)属于国家强制检定范围(用于贸易交接、安全防护及环境监测等)的计量器具,必须在证书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委托国家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

第十三条不合格计量器具的控制

(一)不合格计量器具是指已损坏、显示不正常等计量器具。各单位对任何不合格的计量器具都要停止使用、隔离存放,并作出明显的标志。

(二)对不合格计量器具应在已排除不合格的原因后,并经再次检定(校准)合格后才能重新投入使用。

(三)若发现不合格计量器具已对计量数据产生影响,应对已产生的数据进行追溯处理,以免造成损失。

第十四条计量器具的降级、报废

(一)在用计量器具准确度在有效期内偏离校准状态称为失准,当计量器具发生失准现象,计量员应立即将器具送检定机构进行校准,找出器具失准原因,制订纠正或预防措施。

(二)经检定机构检定后的计量器具,无法保证原有精度或准确度,但仍有使用价值,应按检定人员开具的检定证明上的级别降级使用,计量员应修改相应的计量器具管理台帐,同时要更新计量管理季报的相关内容。

(三)不能修复或无修理价值的计量器具,由检定部门出具检定结果通知书,计量员填写计量器具报废单,一式两份,经本单位计量主管部门同意后办理报废手续。

(四)若计量器具外观已损坏严重,无须检定即可报废时,由计量员报本单位计量主管部门办理报废手续。同时要更新计量管理季报的相关内容。

(五)报废的计量器具应撤离施工现场,严禁流入生产中使用。

(六)报废的计量器具应从管理台帐上销去,但其分类编号保存,以备增加同型号的新器具时,进行补充。

第十五条计量器具的封存与开封

(一)对于较长时间内不使用的计量器具(必须在有效期内)且状态良好可以进行封存,由计量员填写封存记录表,一式两份,报本单位计量主管部门审批备案。

(二)封存的计量器具,在封存期间不列入周期检定计划,但计量器具管理台帐依旧保留。

(三)封存的计量器具,应按计量器具存放、保管方面的技术要求固定地点进行封存,并定期进行保养,确保其在封存期间状态良好。

(四)使用单位要开封使用封存计量器具时,应由计量员填写计量器具开封审批单,一式两份,报本单位计量主管部门审批。

(五)开封后的计量器具,应重新到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六)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私自开封使用封存的计量器具,一旦发现,要给予处理。

(七)对于封存和开封后的计量器具,在计量管理季报中应及时更新相关内容。

第十六条计量器具检定、维修计划管理

所属单位计量器具的检定、维修计划及相关费用应按照公司财务处有关生产运行维检修的要求和规定开展工作。

第十七条记录、台帐及档案管理

(一)调度中心

监督和检查所属单位计量器具技术档案及台帐建立情况。

(二)所属单位

1、各类流量计(DN≥400mm)、地衡以及用于计量结算储罐按照设备有关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应建立计量器具技术档案(动态更新),内容包括:

(1)计量器具使用说明书;

(2)计量器具出厂合格证;

(3)计量器具最近两个连续周期的检定(测试、校准)证书;

(4)计量器具维修记录;

(5)计量器具其他相关信息。

2、负责建立和管理本单位的计量器具(包括第1项提到的)的检定记录与资料,并保持动态更新。保存好鉴定结果和检定合格证书,保存期为五年。

3、负责建立和管理本单位的计量人员培训等相关记录,保存期为五年。

第四章计量交接管理

第十八条计量交接方式

公司与上下游的交接实行标准体积计量方式和质量计量方式。气源类型为管道气、CNG的贸易交接实行标准体积计量方式;气源类型为LNG、LPG的贸易交接实行质量计量方式。

第十九条计量类型

公司计量类型分为三类,即:交接计量、监督计量和内部计量。

(一)交接计量:与上游供气单位与下游终端用户进行贸易结算的计量。

(二)监督计量:是对上游计量数据进行监测、比较、分析,起到监督对方计量数据的作用。

(三)内部计量:包括换热器、食堂等生产和生活用气计量。

第二十条计量交接协议管理

(一)所属单位负责起草计量交接协议,报公司企管法规处审核批准。

(二)协议主要规定交接地点、供气质量、供气压力、供气数量、气量计算采用的标准及状态、日常的交接方式、计量器具的检定、监督检查以及交接纠纷的处理等。

(三)所属单位严格执行计量交接协议,及时准确填写《计量交接凭证》;同时要加强与下游的联系工作。

(四)交接时间管理

1、所属单位按前一天早8点至当天早8点的计量数据进行交接;

2、所属单位要求下游用户每日对气量进行核对并签字(特殊情况按照计量交接协议规定的周期签订)。

第二十一条计量数据统计分析

(一)所属单位每天按照规定的时间做好购、销气量、生产和生活用气的统计以及交接数据的填写及上报工作。

(二)本单位调度值班人员应编制当日运行报表并计算供销差,发现供销差出现异常要进行原因分析,并及时告知本单位主管领导。

(三)调度中心调度汇总所属单位生产运行数据后,形成公司购销存日报,经过部门领导审核后报公司领导和相关部门。

(四)所属单位应及时对本单位在运行过程中产生的供销差进行统计分析,找出原因,同时采取必要的改进措施。

(五)所属单位燃气购销差应控制在3%以内。

(六)所属单位液化气购销差应控制在2.5‰以内。

第二十二条计量交接纠纷的处理程序

当发现本单位供销差出现异常或者下游用户提出异议时,应按以下程序处理:

(一)先检查本单位的计量情况,认真核对数据(包括气体组份、比重、压缩因子等参数)有无人为计算错误。

(二)检查本单位的计量器具运行是否正常。

(三)本单位出现计量供销差异议时,要分析原因,并写出分析报告,上报公司调度中心。

(四)对产生的购销差应与对方进行沟通,共同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由中国政府授权有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裁决,依据裁决结果补足差量,在协议期内,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签字。

(五)经过裁定,若计量仪表的误差在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范围内,其检定相关费用由买方承担;否则,其检定相关费用由卖方承担。

第二十三条计量交接纠纷的预防措施

(一)具有监督计量站场计量人员首先要保持计量监督器具的完好并能准确计量。

(二)具有监督计量的站场值班人员要定时将上游计量数据与公司监督计量数据进行比较分析;发现供销差异常时要及时分析原因并报本单位计量主管领导。

(三)没有监督计量器具的站场每天要根据与上游交接数据进行监督、分析,发现数据异常要上报本单位计量主管领导。

第二十四条记录、资料和档案管理

(一)所属单位计量管理部门保存计量输供气记录和上下游交接协议,用以证明计量管理工作的有效运行。

(二)所属单位应装订和保管好计量交接凭证。

(三)各种记录表格应按照文件提供的标准格式填写。

第五章计量人员管理

第二十五条计量主考员职责

(一)受组织培训考核单位委托,承担对股份公司计量检定员和交接计量员的培训考核工作;

(二)严格按照考核规定和有关程序进行考核,保证考核工作的公正性,对考核结果负责;

(三)受股份公司计量主管部门委托,承担股份公司计量检定员和交接计量员培训教材的编写及有关专业计量项目考核试题的编制工作。

第二十六条计量检定员职责

(一)正确使用计量标准或计量器具并负责维护、保养,使其保持良好的状况。

(二)严格按照计量技术法规或计量标准、规范、操作规程开展计量检定或进行交接计量检测。

(三)保证计量检定或计量检测原始数据和有关技术资料的完整、准确、可靠,对所出具的检定证书或检测数据负责。

(四)不得使用超过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

(五)熟悉有关计量器具的原理,设备维护、保养及检定知识,基本掌握流量计算机的管理知识,能够进行熟练的现场操作,具备一定的故障分析、判断及处理能力。

第二十七条交接计量员职责

(一)正确使用计量器具并负责维护、保养,使其保持良好的状况。

(二)严格按照计量技术法规或计量标准、规范、操作规程进行交接计量检测。

(三)保证计量检测原始数据和有关技术资料的完整、准确可靠,对所出具的检测数据负责。

(四)不得使用超过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

(五)熟悉有关计量器具的原理、设备维护及保养知识,基本掌握流量计算机的管理知识,能够进行熟练的现场操作,具备一定的故障分析、判断及处理能力。

第二十八条计量人员管理

(一)计量人员指从事计量管理、计量检定和计量操作的人员。包括计量检定员、交接计量员和计量主考员。

(二)计量主考员是指是指经考核合格,持有计量主考员证件,从事对计量检定员和交接计量员进行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的人员。公司计量管理人员应是计量主考员。

(三)计量检定员是指经考核合格,持有计量检定员证件,从事计量检定工作的人员。

(四)交接计量员是指经考核合格,持有交接计量员证件,从事贸易计量或地区公司间交接计量的操作员。

(五)计量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计量人员的聘用、撤换等相关内容应在计量管理季报中及时更新。

(六)计量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计量主考员应具备基本条件

(1)具有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

(2)熟悉国家计量法律、法规、规章和股份公司的计量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

(3)较全面地掌握计量基础知识、有关计量专业知识和相应的计量技术法规或计量标准规范;

(4)取得相应考核项目的证件,并从事相应工作三年以上。

2、计量检定员应具备基本条件

(1)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2)熟悉计量法律、法规,计量基础知识和有关的专业知识;

(3)能熟练地掌握所从事检定项目或交接计量及化验项目的操作技能;

(4)计量检定员应直接从事计量检定、交接计量工作一年以上,具有独立完成计量检定、交接计量工作和正确出具检定证书、检测数据的能力;

(5)经考核合格,持有计量检定员证件。

3、交接计量员应具备基本条件

(1)具有大专或相当于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2)熟悉计量法律、法规,计量基础知识和有关的专业知识;

(3)能熟练地掌握所从事交接计量及化验项目的操作技能;

(4)交接计量员应直接从事交接计量工作一年以上,具有独立完成交接计量工作和正确出具检测数据的能力;

(5)经考核合格,持有交接计量员证件。

第二十九条奖励与惩罚

(一)对在计量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或奖励。计量人员受到表彰或奖励,应作为业绩考核和晋级、晋职的依据。

(二)计量人员因失职、出具错误计量数据而造成损失的,计量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批评、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三)对违反计量法律法规和计量管理制度,玩忽职守,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伪造计量数据、利用计量器具作弊的单位和个人,计量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教育、罚款或行政处分,情节特别严重者,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对所属单位计量管理工作的考核执行《****燃气有限公司计量管理考核评分标准》。

第三十一条所属单位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的计量管理细则。?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公司调度中心起草并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