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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审计委员会管理制度

2024-01-15 阅读 2793

公司审计委员会管理制度

某公司审计委员会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有效保护股东利益,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督导公司审计职能的有效运行,监督公司受托责任的履行,保证公司财务报告信息的完整性与可靠性,根据《公司章程》,参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在财务报告、内外部审计、内部控制等方面履行职责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构成。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联合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选举办法:

(一)若被提名委员人数等于应选人数,则每位被提名委员获得全体董事过半数赞成票即当选;

(二)若被提名委员人数超出应选人数,则按照应选人数,获得较多赞成票数的被提名委员当选,若出现票数相等的情况,应就票数相等的被提名委员单独进行投票,获得较多赞成票数者当选。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具备商务、法律或财务方面的工作经验,具备基本的财务管理、经营管理及公司内部控制等方面的知识。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委员任职期间,如果委员丧失董事资格,则该委员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委员会应根据本制度第三至四条的规定补充委员人数。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如下:

1、复核年度已审计财务报告,复核其他财务报告和董事会报告,保证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公允性;

2、检查公司所有重要的会计政策,就会计政策的变动对董事会及公司股东作出解释;

3、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外部审计的范围、程序和计划,核查审计结果;

4、领导内部审计,其具体工作有:任命及撒换内部审计负责人,核准内部审计章程,复核内部审计部门的组织形式,审查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计划及执行情况,复核内部审计人员的素质及训练情况,复核审计结果等;

5、监察公司关键的财务风险及经营风险领域,审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公允性与有效性;

6、监督外部审计和内部审计关于内部控制方面建议的执行;

7、审阅公司的主要政策及制度,监督公司管理层行为不损害公司的利益,确保公司有效地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商业道德、保持有效的控制以使管理层进行科学的决策。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应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审计状况。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向股东作有关公司过去一年的审计专项报告,内容包括:

(一)公司已审计财务报告的检查情况;

(二)公司内部控制运行状况;

(三)公司董事及高层管理人员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及股东决议的情况;

(四)审计委员会认为应当向股东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在行使职权时,如果发现公司的经营情况出现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以公司的名义聘请注册会计师及执业审计师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以公司审计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进行公司内部审计、配合外部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外部审计,负责检查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其运行,负责执行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常规会议和临时会议,常规会议每年召开两次,临时会议可根据需要由委员提议随时召开。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在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方可召开会议;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主任招集,委员会主任无法招集,可以委托其他委员负责招集;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公司财务负责人可以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在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参加。

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董事会秘书做会议记录,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委员会成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八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和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上报董事会备案。

第十九条审计委员会的委员对所议事项负有保密责任,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董事会批准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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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公司战略与投资发展委员会管理制度

某公司战略与投资发展委员会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参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发展委员会,并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战略与投资发展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战略与投资发展委员会由五名董事构成。

第四条战略与投资发展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战略与投资发展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委员会会议。主任委员由董事长在委员中任命产生。

第六条战略与投资发展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委员任职期间,如果委员丧失董事资格,则该委员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委员会应根据本制度第三至四条的规定补充委员人数。

第七条战略与投资发展委员会职责权限如下: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战略与投资发展委员会可以在举行会议前,邀请有关行业专家和专业顾问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规划,提供公司规划发展决策项目。

第九条战略与投资发展委员会应会同或责成公司有关部门对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等项目的意向,编制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签发立项意见书等书面意见,以供战略与投资发展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十条战略与投资发展委员会会议分为常规会议和特别会议,常规会议每年召开两次,特别会议可根据需要由委员提议随时召开。

第十一条战略与投资发展委员会会议在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方可召开会议;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主任招集,委员会主任无法招集,可以委托其他委员负责招集;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战略与投资发展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三条战略与投资发展委员会会议,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战略与投资发展委员会会议应由董事会秘书做会议记录,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委员会成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五条战略与投资发展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和表决结果应以书面提案的形式上报董事会供董事会审议。

第十六条董事会根据战略委员会提案召开会议,进行审议,并将审议结果,同时反馈给战略委员会。

第十七条出席战略与投资发展委员会的委员对所议事项负有保密责任,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董事会批准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