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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线安全管理办法

2024-01-15 阅读 7860

营业线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为进一步落实上海铁路局上铁运发〔2008〕316号《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上铁运函〔2009〕40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建工函〔2009〕26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临近营业线施工机械安全管理的通知》以及《上海铁路局“2009年第1号局长令”》等文件精神,加强****工程的施工安全管理工作,根据铁道部、上海局以及建设指挥部有关营业线施工安全的规定及其它相关办法和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1.1必须严格遵守国家、铁道部、上海局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和规定,全面贯彻执行铁道部、上海局《铁路施工技术安全规则》及相关的运营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和办法。

1.2****************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对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全面管理并监督、检查和指导。各施工作业队,必须设置专职或兼职安全检查人员,群众安全生产监督人员和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并配有足够的安全防护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制度,确保施工安全生产顺利进行。

1.3项目分部要认真落实集团公司安全岗位责任制和逐级负责制,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接受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备管理单位、集团公司和****的安全管理。各施工作业队必须服从并接受项目分部的安全管理,认真执行上海局、建设指挥部、集团公司、项目经理部以及项目分部制定的有关运营线施工安全的规定和办法,自觉接受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设备管理单位的安全管理,确保实现安全生产。

1.4项目分部安全工作目标:要实现“四杜绝,一减少,一确保”杜绝责任行车险性及以上事故;杜绝责任职工,路外重伤及以上事故;杜绝责任火灾,爆炸重大事故;杜绝责任机械设备及交通重大、大事故;努力减少违章现象及一般事故对企业信誉的影响;确保实现安全生产的稳定和持续发展,安全、优质、高效地完成好宣杭复线工程施工建设任务。

第二章安全管理

2.1项目分部要进一步强化对施工安全的管理工作,对运营线及增二线工程的施工安全要高度重视,加强对全体员工的安全教育,认真学习国家、铁道部、上海局及建设指挥部有关安全生产的政策、法规、规范和规定,学习技术业务知识和各种规章制度,提高员工的整体安全意识,要经常深入开展多种形式的技术大练兵活动,使人人懂安全并全面掌握本岗位应知应会,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为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打下基础。

2.2工程开工前,项目分部对单位工程必须编制出详细的施工方案和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编制方案和施工过度实施方案时,除按设计文件要求之外还必须考虑到确保营业线的行车安全,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技术措施,上报有关部门审批后实施,认真做好施工现场安全技术交底工作。各施工作业队要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和现场安全技术交底进行组织施工,严禁擅自变更施工方案和无交底施工。线路换边要点拨接及站改工程,要严格执行方案报批和领导责任包保制度(线路封锁30分钟以内项目分部领导包保、30分钟以上申请****领导包保)。

2.3营业线施工的有关规定:

2.3.1对涉及营业线行车设备的施工项目,要主动向行车设备管理单位详细了解设备的技术状况,必须与行车设备管理单位签定施工安全配合协议,协议要明确施工范围、防范内容、配合要求及双方的安全责任。施工作业队必须按其施工范围,配足配齐专职安全防护人员,按规范设置好施工现场防护,防护人员必须要派懂业务和责任心强的正式职工担任。基坑开挖和路基土石方施工,作业队要积极与电务部门联系,按协议要求取得他们的配合与帮助,探明电缆走向并做好标记,施工前要按规定挖探沟进一步确认,地下管线未探明严禁动土施工,防止挖断电缆事故的发生。

2.3.2在营业线上施工作业,由施工负责人负责检查,在防护信号标牌齐全、设置正确、人员到位、通信联络可靠(通讯中断,必须停止施工)的前提下,方可组织施工。既有线施工必须派驻站联络员,施工负责人应通过驻联络员与车站值班员保持密切联系,掌握列车运行时刻,有效利用列车间隔时间,计划好施工作业的数量和进度,安排好材料设备,做好充分的施工准备工作。对曲线和了望条件差的施工地段要根据了望及通讯条件增设中间防护,来车时,要在规定距离下道(区间或站内正线800米,邻线不少于500米,慢行条件下本线不少于500米下道避车;速度≤60㎞/h时,不小于500m;60㎞/h<速度≤120㎞/h,不小于800m;120㎞/h<速度≤160㎞/h,不小于1400m),及时清理工机具和材料。线路两旁堆放材料货物,距钢轨头部外侧不得少于2米(速度≤120㎞/h,一般应满足2m;120㎞/h<速度≤160㎞/h,不小于2.5m;160㎞/h<速度≤200㎞/h时,不小于3m),站台上堆放货物,距站台边沿不得少于1.5米,货物应堆放稳固,防止倒塌。严禁各种材料、机具设备侵限挡道,确保行车及人身安全。

2.3.3在电气集中车站和有轨道电路的线路上施工,应报所属电务段备案。施工时严禁把单轨小车,钢钎、撬棍等导电工具横放在两条钢轨上(或绝缘轨缝),严禁使用无绝缘的道尺、支距尺等,以免造成轨道电路短路,影响列车正常运行。

2.3.4邻近营业线及路基土石方施工时,应设专职安全防护员负责营业线来车警戒。路基并行等高施工时,应在靠近营业线一侧设置标志明显的限界桩和限界绳(距线路中心不少于3米),严禁机械设备侵入限界。在路基并行等高地段施工,严禁施工车辆在场地狭窄处调头,车辆调头应在养路机械平台和场地较宽的地方,并有专人防护。施工车辆通过平交道口时,要派专职安全员和驻站联络员进行防护,确保施工及行车安全。

2.3.5对影响既有路基稳定的路基土石方及桥涵挖基施工,必须执行先防护后施工的原则,严格按安全技术交底进行施工,尽量加快施工进度并设专人检查、看守值班,发现既有路基有坍塌变动时,要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危急行车安全时,必须立即恢复到良好状态,不得影响列车正常运行。影响既有线路基稳定的工程,应尽量避开雨季施工,确实需要在雨季施工的控制工程,项目分部必须提出施工方案,制定安全措施,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2.4路基石方爆破施工:

爆炸物品管理及爆破作业必须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破作业安全规程》的规定。储存、运输、使用爆炸物品必须遵守以下有关规定:

2.4.1按有关规定要求建立工地爆破器材仓库,成立爆破器材专门管理机构,严格执行爆破器材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雷管和炸药要分库运输、存储,严禁混放在一起。

2.4.2严格遵守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的各项规定,必须经当地公安部门批准,持有购买证、运输证购运,并服从有关人员的检查,严禁非法购买、运输。购运爆炸物品的车辆,必须装有灭火器材、篷布、绳网,性质相抵触的物品不准同车混运,押运员不准乘坐驾驶室,禁止在车上吸烟、动用明火等,严禁捎带其他人员。

2.4.3运送爆炸物品严禁使用三轮车、自卸翻斗车、不带防火帽的拖拉机、牵引车、汽车拖斗车装运,要在运输爆炸物品的车辆上设好明显标志,备好防雨、防火、绝缘、紧固等安全器具,中途不准停车。因特殊情况需要停车时,必须避开交叉路口、人员聚集处、明火源和建筑物附近,并与押运员一起警戒好车辆。装卸车要轻搬轻放,严防冲击和震动。

2.4.4装车、卸车时认真清点,核对品种数量,按规定的路线行驶,不准在市区繁华街道、人员稠密和重要建筑设施附近停留,严防丢失和发生意外事故。雷管和炸药要分车辆运输,不得同一车辆装运。

2.4.5严格按照公安机关规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听从交通人员的指挥,时速不超过45公里,前后车距:平路50米(使用人工分别搬运炸药和雷管时,两人之间距离宜在50米以上)、坡路300米,注意礼让三先,集中精力与押运人员密切配合,确保安全行驶。

2.4.6严格领取、使用、清退爆炸物品的制度;各施工工地所需爆破器材,由专人根据技术人员所制定的爆破设计每日用药数量,由施工负责人签字批准后领用当日所需用爆破器材,并在爆破工地监督爆破器材使用情况,对当日没有用完的爆破器材必须当日交回,严禁任何个人和单位私自存放爆破器材。坚持随用、随领、用多少、领多少,当面点清数目,签字盖章。领取的爆炸物品要严加保管,使用多少要登记,剩余的立即退回。

2.4.7临近营业线爆破作业应在线路封锁时间内进行,凡浓雾、暴雨、雷电等恶劣天气均不得进行露天爆破作业,受爆破影响的既有设备,必须认真作好防护,并对爆破后弃碴有可能覆盖线路的地段妥加保护,放炮后立即清理线路上的泥碴和边坡上松动石快,确保行车安全。

2.4.8发生爆炸事故或丢失、被盗炸药等,必须及时报告公安机关查处。在既有线旁爆破作业,不准发包给路外单位和当地民工进行施工。

2.5临时道口的管理:

2.5.1因施工需要设置临时道口时,应按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手续,经上海局批准后方可铺设临时道口,道口铺面及各项防护设施均应按正规道口的标准设置。施工完毕,要及时拆除临时道口并挖断两侧引道,防止车辆及行人继续跨线行走。

2.5.2?施工临时道口必须派人看守,道口看守人员必须有正式职工担任,专职专用,坚守岗位认真了望,按时开关栏木和显示信号。

2.5.3各作业队设置临时道口时,必须制定道口安全管理细则,道口标志、栏木、护桩要经常保持齐全。对间断看守道口,应在靠近道口临时公路的明显处悬挂开放时间牌。无人看守时,必须把栏杆放下并加锁。道口使用作业队应加强养护维修。若延长使用时,应提前办理延长使用手续,用毕应及时拆除,恢复线路原状。

2.6利用封锁线路进行施工作业:

2.6.1施工前由驻站联络员根据批准的施工方案,通过车站值班员向列车调度员申请发布封锁施工的命令,并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薄上办理登记手续。在明确得到封锁施工调度命令后,通知工地施工负责人。

2.6.2施工负责人应在接到调度命令后抄备调度命令号,确认施工项目、范围及起止时间。首先按规定下达各项防护措施命令,然后开始下达封锁线路施工命令。严禁点前施工和施工点前超量准备,做对行车安全有影响的工作。

2.6.3在双线地段进行封锁线路施工时,应随时检查作业人员和各种材料机具是否侵入邻线限界,确保邻线行车及施工人身安全。

2.6.4封锁结束开通线路前,施工负责人应会同设备管理单位的安全监督员全面检查线桥等行车设备是否达到开通条件,材料、机具是否撤除限界之外并且不侵入邻线,然后先下达撤除停车防护措施的命令,再下达开通区间命令。驻站联络员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薄上办理消记手续后,由列车调度员下达开通线路命令。

2.6.5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计划开通线路时,施工负责人必须提前向驻站联络员报告,并通过驻站联络员向车站值班员报告,再由车站值班员报告列车调度员,同时组织力量尽快开通线路。对施工过度的临时设备要有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其正常使用。

2.6.6利用封锁区间进行破坏线路稳定性的作业开通后,必须留有足够的人员进行线路巡养,确保列车运行安全。

2.7站内施工要特别注意邻线来车,一线来车,两线下道。各种材料设备和工具不得侵入限界,确保行车及人身安全。

2.8在运营线上施工不准民工单独上道作业,民工上道必须有路工带领,民工不准担当防护员、爆破员,不准操作各类机械设备。

2.9桥涵顶进施工作业:

2.9.1桥涵顶进作业时,要严格按照有关规范、规程和操作办法进行施工。施工前作业队负责人应按审定得施工方案做好各项准备工作,除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外,并要确认信号备品、机具材料齐全完好,封锁或慢行命令无差错,防护已设好,各项安全措施已经落实,方可安排施工。线路加固卸载作业,应严格按照审定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交底组织施工。施工中应随时掌握工程进度与安全质量情况,对行车线路必须坚持每趟列车过后必检的制度,并随时做好记录,列车通过时要停止一切顶进作业。

2.9.2既有线桥涵顶进挖土作业必须遵守以下六项规定:(1)严禁掏洞取土或逆坡挖土;(2)列车通过时严禁挖土;(3)机械设备发生故障时不得挖土;(4)顶进暂停期间不得挖土;(5)下雨天不得挖土;(6)开挖面应设上下扶梯,施工人员在高处作业应系安全带;

2.9.3顶进施工时,非操作人员应撤离工作坑,严禁施工人员接近或跨越顶铁。顶铁长度超过4米时,应加设横梁,已就位的顶铁上不得站人。顶进过程中每顶完一次作业或列车通过后,应对线路进行检查。如发现线路有异状,要立即整修,确保列车安全运行。

2.10桥梁施工及高处作业,上下层作业和有可能发生碰撞的施工项目,必须系安全带或设防护栏杆、安全网,进入该场所的人员必须带好安全帽,在路边附近的高处作业,要设专人防护,确保行人人身安全。

2.11加强施工用电管理,电器设备和材料必须符合标准,设备安装必须规范。各施工工点必须使用安全可靠的标准配电箱,并有专人管理。各种用电设施均要有漏电保护装置,达到“三级配电、两级保护”和“一箱、一机、一闸、一漏”,移动和手持电动工具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器,宿舍和工地照明必须安装规范,确保用电安全。

2.12各类机械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各类特种作业人员必须遵守规章制度,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严格劳动纪律的“五不准”,不准班前饮酒,不准串岗离岗,不准班中睡觉,不准班中打牌,下棋,不准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杜绝各类机械设备事故的发生。

2.13加强劳动安全的关键环节控制:

在铁路既有线从事作业的所有人员,必须认真落实下列劳动安全控制措施;

2.13.1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作业纪律,认真执行保休制度,班前充分休息,严禁班前班中饮酒;严禁脱岗、串岗、私自替班或换班,不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2.13.2新上岗、转岗、提职职工必须进行****、分部、作业队三级安全教育及其它安全规定的安全教育,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准单独作业。学徒工、实习人员、干部在参加劳动、学习期间,不准单独顶岗。

2.13.3行车、特种作业人员,机械设备、工具操作人员,须经专业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2.13.4作业中必须按规定着装、佩戴防护用品和正确使用防护用具,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2.13.5横越线路时,必须做到“一站、二看、三通过”,严禁抢越、钻车或穿越两车间隙,严禁在道心或枕木头行走,严禁扒乘机车车辆以车代步。

2.13.6上道检修人员应配备自动报警或通讯联络工具,在设有来车报警设备的区段作业时,应按规定使用报警设备。接到来车通知后,必须停止作业,迅速撤离到安全地带待避车辆(见2.3.2条)。

2.14加强汛期防洪工作:

工程开工前积极与当地气象部门取得联系,随时掌握天气变化情况,制定洪汛期间在建工程项目防洪抢险预案,成立防洪领导小组,备齐备足防洪料具,准备充足的抢险人员,加强汛期的检查,坚持雨前,雨中,雨后“三检制”。大雨暴雨中,对关键部位和工号要坚持连续不间断的监控,确保行车安全和国家财产不受损失。

第三章考核奖罚

3.1为增强安全意识,确保施工安全,项目经理部对各作业队实行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抵押金额为作业队内部作业承包书费用总额的1%,此项费用在季度和年度考核中扣除,在工程竣工末次考核后返还扣款的剩余部分。

3.2对违反施工安全管理规定的施工作业队,要严格按照建设单位、设备管理单位、集团公司、****和项目分部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3.3对发生安全事故的作业队,除承担建指和设备管理单位所发生的经济损失费用外,还要按照集团公司、****和项目分部有关规定进行罚款,性质严重的要追究失职责任。对于安全生产比较突出,管理比较好的作业队,按照集团公司、****和项目分部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奖励和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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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机动车辆使用安全管理办法

一、机动车辆使用管理

1.适用范围。集团本部及所属公司配属的所有机动车辆。

2.管理原则。机动车辆使用管理坚持集中管理、统一调度、相对固定的原则。

3.管理部门。集团办公室是公司机动车辆管理的管理部门,负责公司车辆和驾驶员的日常管理培训、车辆保养、维修及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负责集中办理车辆保险和报废等工作。

4.使用原则。集团配属的机动车辆用于集团职工开展公务活动。50公里以上的长途用车须经集团总经理批准,由办公室统一派车;严禁任何人擅自调动使用、借用或私自带车外出;不符合用车范围的不予派车。未经批准,司机不准以任何理由擅自出车,一经发现,调离现岗位。

5.领导用车。集团党政正职指定专车;其他班子成员用车,在使用上坚持不配专车、相对固定原则,上、下班由办公室指定车辆接送,其它时间用车,提前通知办公室,由办公室统一安排。

6.部门用车。各部门急办事宜以及财务取送现金等重要工作事项由办公室统一派车,其它工作事项,到办公室申请月票后乘坐公交车办理。各部门用车必须由部门负责人提出用车申请,办公室按时间顺序做好登记,统筹安排车辆及驾驶员,并及时通知用车部门。

7.车辆配备。各子(分)公司配备的机动车辆要按照专人负责、专人驾驶。加强日常管理,建立《车辆使用登记簿》,集团办公室定期对配备车辆管理及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8.行车管理。司机出车要按照指定行车路线行车,一般情况下,中途不能随意改变行车路线,并在安排的时间内准时返回,返回后及时报告。

9.车辆养护。车辆需要保养、维修时,司机应提前申请,填写《修车审批表》,经办公室审查后报主管副总、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实施,根据车辆具体情况指定修理厂家维修保养。

10.车辆加油。机动车辆用油必须到集团指定加油站加油,由集团专人负责结算,司机要保管好加油小票。

11.车辆停放。车辆必须停放在制定位置,不得随意停放。遇有特殊情况,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停放所需位置。

12.安全考核。办公室和技术安全部负责对车辆驾驶员的安全考核及技术培训,使驾驶员时刻牢记“安全第一”的思想,严格执行各项交通法规,杜绝违章,确保行车和人身安全。

13.驾驶员的管理职责

(1)驾驶员应掌握有关交通法规,每天检查车辆状态,做好车辆的日常维修保养工作,保持车容整洁、车况良好;应充分休息,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确保安全驾驶;

(2)驾驶员必须准时出车,并提前5分钟到达指定地点,因各种原因不能按时到达时,应及时与用车人联系,说明情况。完成任务后,及时报告;

(3)驾驶员必须坚守岗位,保持通信畅通,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出车,必须提前向主管领导请假,并把车钥匙交办公室。

14.安全管理。严格执行《沈阳铁路局汽车管理办法》及公司关于汽车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因违反交通法规造成责任事故的,一律由司机本人负责,集团将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15.车辆调配。集团因工作需要调动车辆时,各子(分)公司必须无条件放行。

二、机动车辆管理安全例会

1.办公室每月定期召开汽车交通安全例会。

2.会议由办公室车辆主管主持,技术安全部派人参加,汽车驾驶员全员参加。

3.会议内容

(1)每名汽车驾驶员报告车辆目前运行的状况、存在的问题及需要解决的问题;

(2)车辆主管及时传达上级有关文件及交通事故通报;点评每个驾驶员的工作情况;汇总需要维修车辆存在的问题,并下达书面维修计划;安排部署下一步机动车辆使用管理工作。

三、机动车辆技术档案管理

1.车辆技术档案由办公室专人负责,统一管理。

2.车辆技术档案应分类保存,统一编号,便于查找,每个车辆档案应单独装订一盒,做到“一车一档”。

3.车辆技术档案应包括车辆图纸、使用说明书、产品合格证、监检证书、检验报告和维修记录等。

4.车辆技术档案变更时,要及时建档,资料妥善保存。

四、驾驶员档案管理

1.驾驶员必须建立个人档案,随时掌握个人的动态。

2.驾驶人员档案必须由专人负责管理,便于查阅。

3.驾驶员档案包括个人的自然情况、驾龄时间和各种驾驶证件等。

4.驾驶员档案发生变化时,要随时补充新的内容。

五、驾驶员培训考核

1.新任机动车驾驶员必须经过安全、消防、技术业务培训,接受“三级”安全教育并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

2.全体驾驶员应参加集团组织的安全、消防、技术业务学习和岗位技术练兵活动。集团每年对驾驶员进行一次安全、消防、技术业务考试,考试不及格不准驾车。

3.加强对驾驶人员的安全法规教育,积极参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路局汽车管理部门开展的各种安全教育活动,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内容进行各项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

篇3:客运公司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交通部《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要求,为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劳动者遵章守纪”的工作原则,结合转换经营机制后公司的实际状况,为促进公司的经营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确保企业和人民生命财产不受损失,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管理工作的宗旨是:杜绝特大责任事故,防止重大责任事故发生,减少一般事故,降低因事故而引起的经济损失,实现安全生产和经济效益双赢的目标。

第三条安全管理要坚持“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原则;对驾驶员进行“岗前培训、持证上岗、在岗轮训、发生事故再训”的原则;坚持“普教、严管、重处”的原则;坚持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当事人和全体职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不放过;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

第四条安全管理的基本方法是:通过建立健全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广泛宣传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对驾驶员、乘务员和全体职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采取先进的手段,使驾驶员、乘务员的思想素质、职业道德和技术水平不断提高。同时,采取经济处罚措施,增加驾驶员、乘务员的风险意识,使之承担经济损失,从而达到减少事故的目的。使生产设备的技术状况和安全性能不断改善,从而达到减少事故的目的。

第五条公司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主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具体领导责任。各级管理人员负相关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负事故的直接责任。

第六条公司和各部门建立安全管理体系,以确保安全管理的各项工作圆满完成,在安全管理体系中,主管安全的领导负责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认真履行各自相应的职责。

第二章机构和职能

第七条公司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简称安委会),由公司总经理任主任,分管安全的经理任副主任,有关部门的人员任成员。安委会办公室设在综合办公室,安委会制定公司有关安全工作的重大决策,听取组成人员的安全管理工作汇报,审核对重大、特大事故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等。

第八条安全经理的职责是:贯彻落实国家上级领导部门的有关交通安全及安全生产的各项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定公司的安全管理规定,下达年度的管理工作计划并组织具体实施,组织安管人员、驾驶员、乘务员等进行业务培训,开展安全检查,对公司安全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管理与协调。按时上报事故报表和安全工作计划、总结。负责公司安委会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安全领导组办公室职责:负责具体工作的实施、贯彻安委会的决定,研究分析本公司的安全生产形势,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负责组织召开安全例会,传达当前公司和上级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精神,对驾驶员、乘务员进行业务培训,指导学习;负责事故的调查、定性处理等事宜;协助办理驾驶员的车审、补证、换证等;负责办理车辆保险和事故的索赔手续;解决存在的问题,行使安全管理职责;做好各种记录,总结本公司安全工作并及时上报。

第十条安全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安全管理负责人,要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素养,从事安全管理工作5年以上工作经历,有较强的工作能力,熟悉交通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熟悉交通法律法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及车辆的驾驶和技术状况等,有一定的工作经验和专业技能。

第三章安全管理内容

第十一条基础管理

(一)、公司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依靠制度创新和科技进步,采用先进的技术手段不断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二)、公司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驾驶员聘用、行车安全、车辆检验、安全例会、事故处理、风险基金、档案管理、车辆保险、统计报表等。

(三)、公司必须建立驾驶员档案、车辆档案和技术档案。档案要由专人管理,及时填写,记载详细,随时备查。

(四)、公司的文档资料要实行计算机管理。

(五)、安检室应配备必要的安全管理工具和设备,以及简单的维修工具等。

第十二条驾驶员的管理

(一)、驾驶员选拔聘用:1、驾驶员聘用的条件是:必须有合法的驾驶执照(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和相应的从业资格证。准驾车型代号为A1的,应具有5年以上驾龄并安全行车在20万公里以上的可驾驶客运车辆;准驾车辆代号为A2的,应具有3年以上驾龄并安全行车在10万公里以上的可驾驶客运车辆。同时,驾驶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自觉遵守交通法规,不违章行驶,遵守劳动纪律,作风正派。2、办公室负责驾驶员的初步考核,要进行笔试和实际操作,考试合格后,由安全经理负责办理上岗证,并建立相关档案。3、驾驶员办理上岗证由办公室负责,对无上岗证的安检室不予派车。

(二)、对不服从公司管理的驾驶员,公司安全经理有权将其调离工作岗位。

(三)、公司所属驾驶员驾驶外单位车辆发生事故的,公司不负任何责任,由驾驶员本人承担。

第十三条车辆的管理

(一)、车辆必须具有良好的技术状况方可参加营运,凡技术等级达不到二级标准的车辆,不得参加营运,技术等级达不到一级标准的车辆,不得参加高速公路营运。

(二)、为保证车辆的行车安全,各车辆必须配备灭火器、防滑链、三角木、警示牌、应急锤、铁锹等设备。

(三)、营运车辆必须定期进行二级维护,对不按时进行维护的车辆,公司不予报班。车辆发生技术故障必须及时修理,尤其是危及行车安全的,如制动、转向、灯光等发生故障,必须及时送修,否则公司不予报班。

第十四条运行管理

(一)、车辆行驶速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执行。对于干线长途客运班车,可采取限时到达的方法进行限速,在高速公路行驶时,时速不得超过规定的标准。

(二)、营运客运班车不得超员,不得客货混装。

(三)、营运客车不得在载客的情况下,驶入加油站加油。

(四)、春运、黄金旅游期间车辆运行质量控制:公司成立安全生产管理领导组,安全经理负责组织学习,下发文件和制定安全行车防范措施,签订专项安全责任书;办公室负责对驾驶员及乘务员的安全教育培训。

(五)、行车作业过程中,驾驶员和乘务员负责在行车途中旅客、行包、货物、车辆的安全;应采取有效措施、禁止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的旅客上车,确保旅客在行车过程中安全、及时、便捷、舒适。

(六)、营运驾驶员连续驾驶不得超过4小时,间隔休息不得少于20分种,一天的总驾驶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对600公里以上的高速公路客运班线,以及400公里以上的普通客运班线应至少配备两名驾驶员换班驾驶。

第四章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安全管理人员例会制度

公司每月26日(与休息日顺延)召开一次管理人员会议,全体安全管理人员参加。会议内容:学习贯彻上级文件;解决当前公司安全工作存在的问题;总结安全工作,制定改进办法和防范措施,安排布置下一步的工作;安排部署司乘人员安全例会。

第十六条司乘人员安全例会制度

公司每月召开一次司乘人员安全例会,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教育,防止走过场搞形式,确保教育效果。对无故不参加者给予批评教育、警告等处罚,情节严重的调离工作岗位。

第十七条驾驶员上岗制度

驾驶员必须持证上岗,具体要求按本公司管理制度执行。上岗证由公司统一制作。

第十八条事故分析制度

分析每一起事故的原因,要做到情节清楚、责任明确,对事故有关责任人的处理,要根据事故性质、损失大小按发生事故“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事故责任人和周围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没有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不放过)的原则严肃查处。

第十九条安全考核制度

考核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凡发生事故的车辆和驾驶员,不能参加任何评优活动。定期检查或抽查中不达标的车辆和驾驶员,要下发安全隐患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

第二十条安全奖惩制度

年终要对在各项专题安全活动中和全年安全生产工作中取得优良成绩,表现突出的先进车辆和驾驶员给予表彰奖励,安全工作不达标的车辆和驾驶员要给予批评和处罚,如未到年终发生事故而造成指标突破者,可提前进行处罚。

第五章安全风险抵押金与车辆保险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安全风险抵押金

(一)、安全风险抵押金是公司的一项安全管理规定,各单车必须按规定向公司交纳安全风险抵押金。安全风险抵押金用于事故的罚款和事故处理费用不足时的调节。

(二)、各部门负责人加强对营运车辆的维护、保养,所有营运车辆必须建立健全车辆技术档案,定期检测,强制维护。

(三)、凡被保人不履行保险义务,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活动,制造假案进行欺诈,引起的一切后果,由责任者承担。

第六章事故处理与上报

第二十二条事故等级划分按公安交警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事故处理过程

(一)、肇事后,驾驶员负责保护现场抢救伤者,通知当地交警部门,两小时内必须通知公司。事故处理人员赶赴现场配合交警部门处理事故并做好记录,公司负责填写事故报告报安全部立案。

(二)、一般事故公司负责处理,重大事故由安全部协助公司处理。安全部负责会同保险公司就事故损失情况进行定损。交警队根据客观事实和法规认定事故责任(如不服认定由安全部认定后申请复议)。处理事故时,要求处理人员对事故做到情节清楚,责任明确。

(三)、索赔要求:事故处理人员负责将事故处理单、证、责任认定书、协议书、定损表、住院证、医疗发票等上报安全部,安全部负责审核并向保险公司办理保险索赔。

(四)、结束后,由安全部及有关部门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结案时要求:事故档案要内容完整、材料齐全、层次分明、台账清楚、报表准确。

第二十四条重、特大事故结案后当日内,要将《责任行车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书》报公司。

第二十五条事故报表必须在每月5号前上报。

第七章安全生产责任书的签订

第二十六条公司每年同人民政府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并向社会公示;驾驶员同公司签订安全责任书、安全行车文明服务承诺书;在春运、黄金旅游期间签订专项安全责任书。

篇4:轨道交通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无锡轨道交通施工临时用电安全,规范临时用电行为,根据《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50194-93)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临时用电专项方案

第二条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应编制施工现场临时用电专项方案,经监理审核并报业主批准后方可实施,其内容必须包括以下方面:

1、用电机具明细表及负荷计算书。

2、现场供电线路及用电设备布置图,布置图应注明线路架设方式,导线、开关电器、保护电器、控制电器的型号及规格。

3、接地装置的设计计算及施工图。

4、发、配电房的设计计算,发电机组与外电连锁方式。

5、大面积的施工照明,150人及以上居住的生活照明用电的设计计算与施工图纸。

6、安全用电检查制度及安全用电措施(应根据工程特点有针对性地编写)。

第三条施工现场应设专人负责临时用电的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工作。临时用电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应包括以下内容:

1、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

2、临时用电安全技术交底。

3、临时用电安全检测记录。

4、用电维修工作记录。

第三章临时用电现场布置

第四条工地所有临时用电由专业电工(持证上岗)负责,其他人员禁止接驳电源。

第五条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必须采用“三相五线制”系统。一、二级配电箱外壳必须设重复接地,三级配电箱在比较集中的地方应设重复接地。

第六条塔吊、龙门架、搅拌机等设备的金属部分必须有接地(零)保护。

第七条每台电气设备必须实行“一机、一闸、一漏、一箱”制。开关箱与其所控制的固定式用电设备的水平距离不宜超过3米,漏电保护器应与所控制的设备容量相匹配。

第八条开关箱与二级配电箱的距离不得超过30米。

第九条各级配电箱内应设专用零线和保护零线端子,不得相互混接;箱内电气元件应排列整齐、牢固,配线横平竖直、美观,并且绑扎牢固;箱底引出线口应加橡皮绝缘互套,箱门应配锁。

第十条各级配电箱周围2米以内不得堆放杂物,并且应设防雨措施。

第十一条室外照明灯具应采用防水灯具,距地面高度不得低于3米;室内照明灯具距地面不得低于2.4米;照明灯具的金属外壳必须有保护接零。

第十二条手持照明灯具、地下室、金属容器内、潮湿等场所,照明时必须使用36V及以下的安全电压。36V变压器严禁使用自耦变压器,必须使用双绕组变压器。金属外壳有可靠的保护接零。

第十三条照明电线不能栓在金属脚手架、龙门架、塔吊等其它金属上,严禁在地面上乱拉、乱拖。

第十四条架空线路应采用铁横担,瓷瓶水平架设,距地面一般不低于4米,过道路不低于6米。

第十五条电缆干线应采用埋地或架空敷设,严禁沿地面明敷设。

第十六条橡皮电缆应采用埋地穿保护管及沿墙或电杆等敷设,在沿墙或电杆敷设时用绝缘子固定,在金属构件上敷设时,应与金属构件之间做绝缘处理。

第十七条电缆、电线严禁使用金属裸线绑扎固定。

第十八条塔吊、龙门架、人货两用电梯等起重设备,在超过30米时,应有防雷措施。

篇5: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交通安全管理,维护农村道路交通秩序,保障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方便农村群众出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应落实“党委领导,政府主责,各司其职,部门联动,群众参与”的管理机制。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农村交通安全、有序、畅通。

第三条境内涉及农村道路交通活动的群众、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各村应当督促辖区内的单位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妨碍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

第六条?乡镇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进一步落实安全工作目标责任,明确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以及相关部门在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中的职责任务,健全预防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分析研判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及时协调解决交通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要建立健全安全监管工作机制,落实乡(镇)、村委会专人监管,并将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情况及其成效纳入相关单位绩效管理。

第二章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职责

第七条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各村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村主任为具体责任人,具体工作由安全生产办公室组织实施。派出所、农机站、安监站等部门要各自职责,依法实施委托执法,确保农村道路交通安全。

第八条明确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合作,全力抓好农村交通安全。

各乡镇相关站所、各村要切实履行好自身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加强对农村道路的交通安全管理,确定专人负责,责任到人。要不断夯实工作基础,并依托这些载体,把交通安全管理的措施落实到辖区每个单位、岗位和从业人员。

安全生产办公室,负责本辖区交通安全的综合管理和督促检查,要做好镇、村道路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和安装,对危桥险路隐患的整治,要配合农机站切实做好我镇机动车及驾驶员基础台账的建立,杜绝无牌无证车辆上路行驶。

派出所要指导各村(场)做好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基础工作,同时对需要采取强制措施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及时依法实施强制措施。

农机站应加强对农村道路上行驶的农机车辆的安全监管,履行对拖拉机牌证及驾驶证的核发、审验、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职能,杜绝给未进公告目录的拖拉机核发牌证。

第九条安全生产办公室对辖区内的农村道路进行日常巡查和路面管控,查处并纠正农用车、拖拉机、摩托车(两轮、三轮摩托车)、货运汽车、自用车等车辆从事非法客运、超速、超载及其它违法违规行为,规范农村短途客运市场。

第三章农村道路交通安全保障

第十条根据上级部门关于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文件的要求,镇安全生产委员会由镇长担任主任,分管领导为副主任,相关站、所负责人为成员。安委会下设的办公室,负责我镇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督管理。派出所负责交通安全的民警、农机、安监等人员全数作为安办工作专兼职人员。在专兼职人员中安排不少于2人负责交通安全管理。

把道路交通等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村民自治,制订文明公约。各村确定一名安全协管员,负责辖区内道路交通等安全信息收集、报告,协助管理处置道路交通等安全及突发事件。

第十一条相关部门要对下列违法违章行为予以检查和纠正,对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按委托权限依法处理。

(一)客运车辆、自用载人车辆超载;

(二)农用车、拖拉机、摩托车(两轮、三轮摩托)、货车等从事非法载客,无证驾驶;

(三)拼装车、报废车、“三无”车违章上路行驶;

(四)农用车、拖拉机、摩托车(两轮、三轮摩托)、货车上路超速行驶、违法载人等;

(五)违法占道。

各村(场)管理本辖区内的交通安全工作,组织村民、交通参与者及交通违法人员进行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和学习,制止并纠正交通违法行为,维护好交通秩序。

第十二条把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对各村(场)、镇属各单位年度绩效考核内容。把农村道路安全设施完善任务作为年终考核纳入其中。

第四章农村道路安全

第十三条农村道路应具备和保持车辆安全通行的必备条件,其维护保养及交通标志标线设置和交通安全隐患整治应制度化,实行镇道镇管、村道村管。

政府将对筹资、投资参与农村道路的改、扩建予以大力支持。

第十四条新、改、扩建农村公路,道路建设与安全设施必须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同步开展安全设施设计、落实安全设施投入资金的农村道路,不得新、改、扩建。

凡已投入使用的农村道路必须在2015年以前设置和完善交通标志、标牌及其它交通安全设施。政府将制订完善农村道路安全设施规划,作为公共安全基础设施投入项目,逐年在财政预算中落实配套资金。

第十五条对路况恶化等不适宜车辆继续通行的路段,公安、交通和镇相关管理部门应及时报告政府采取措施,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及时维修,排除隐患。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公路主管部门批准,不准占用农村道路摆摊设点、停放车辆、堆物作业、搭棚、进行集市贸易和其它妨碍交通安全的活动。

第十七条未经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农村道路两侧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爆破、采矿、施工作业;不准在农村道路上挖沟引水、打场晒粮、放养家畜、堆肥、倾倒废弃物等。

第五章农村客运安全

第十八条发展农村客运,必须坚持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安全、经济、便捷的交通运输服务为前提,以满足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出行需要为出发点。

第十九条客运站要加强发班管理,严禁晚上8时后至次日凌晨6时前安排客运班次,严厉查处不按核定线路运行的行为。

第六章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第二十条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形式应多样化,报刊、电视、广播、会议、宣传资料、标语、文艺节目、录音录像、创建交通安全村(校)等一切有利于提高广大农村群众交通安全意识的方式均鼓励采用。

第二十一条各乡镇镇属相关部门要抓好农村中小学校创建交通安全学校活动,把交通安全教育列入教学内容,经常开展交通安全教育活动。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所指农村道路是指县道、镇道和通村通组道路。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