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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备用金钥匙存放交接规定程序

2024-01-15 阅读 2185

酒店备用金钥匙存放交接规定程序

酒店备用金、钥匙存放及交接规定与程序

规定:

Policy:

3、票面具体要求必须有单位公章及出纳私章,印鉴清晰无涂改,票面无折叠的痕迹及缺损。

4、填票的要求:收银员提供单位收款名称、开户银行、帐号给客人,由客人自已填写,若客人要求收银员填写,收银员应小心填写,须注意填写支票只能用黑色水笔。

5、在支票背后抄下客人工作证号码或身份证号码,联系人姓名,使用单位电话。

6、填写支票后,将支票号码填在帐单上,写上电话号码,将帐单放在印机,打出帐单,放好。

7、不得使用支票套现。

E、信用卡签帐:

1、服务员将信用卡及卡头送交收银员

2、收银员

A、核对该信用卡是本酒店可接受的其中一款。

B、检查信用卡的有效期。

C、核对该信用卡公司的最新取消名单。

D、核对总消费数是否超过该信用卡的使用限额,若超过,即打电话到该信用卡公司索取授权号码。

E、国内卡要要求客人出示身份证,并将号码填在签购单上,外币卡不用客人出示身份证。

3、确定了客人的信用卡是有效可使用时,收银员继续下列程序:

A、辘卡

B、把信用卡辘在帐单上

程序:

Procedures:

关于备用金、钥匙、发票的交接过程:

1、每班餐娱收银在该班次结束时,将备用金、钥匙、发票放入一个交款信封,注明"备用金"字样,在信封封口处签名,贴上透明胶。

2、将此信封交至前台收银处,由餐娱收银员填写"备用金、钥匙交接本"。

3、接收信封的前台收银员检查封口,确认无异后在"备用金交接本"中的"见证人"一栏签字。

4、下一班的餐娱收银员在接班领取备用金信封时,检查封口,确认无误后在表上"接班人"一栏签字。

5、"备用金、钥匙交接本"由前台收银妥善保管。

6、不属本部门领用本部门的钥匙,应有大堂副理同意并签字后方可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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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会计交接工作程序注意事项

会计交接工作的程序、注意事项

会计交接工作的程序

1、交接前的准备工作。

会计人员在办理会计工作交接前,必须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①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②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结出余额,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印章。

③整理好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和遗留问题要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④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该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公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薄、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应在移交清册上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盘、磁带等内容。

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应将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问题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介绍清楚。

2、移交点收。

移交人员离职前,必须将本人经管的会计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部向接管人员移交清楚。接管人员应认真按照移交清册逐项点收。

具体要求是:

①现金要根据会计账簿记录余额进行当面点交,不得短缺,接替人员发现不一致或"白条抵库"现象时,移交人员在规定期限内负责查清处理。

②有价证券的数量要与会计账簿记录一致,有价证券面额与发行价不一致时,按照会计账簿余额交接。

③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不得遗漏。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加以说明,由移交人负责。

④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相符,如有未达账项,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的余额核对相符;对重要实物要实地盘点,对余额较大的往来账户要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

⑤公章、收据、空白支票、发票、科目印章以及其他物品等必须交接清楚。

⑥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交接双方应在电子计算机上对有关数据进行实际操作,确认有关数字正确无误后,方可交接。

3、专人负责监交。

为了明确责任,会计人员办理工作交接时,必须有专人负责监交。通过监交,保证双方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办理交接手续,防止流于形式,保证会计工作不因人员变动而受影响;保证交接双方处在平等的法律地位上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不允许任何一方以大压小,以强凌弱,或采取非法手段进行威胁。

移交清册应当经过监交人员审查和签名、盖章,作为交接双方明确责任的证件。

对监交的具体要求是:

①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

②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所谓必要时由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是指有些交接需要主管单位监交或者主管单位认为需要参与监交。

通常有三种情况:

一是所属单位负责人不能监交,需要由主管单位派人代表主管单位监交。如因单位撤并而办理交接手续等。

二是所属单位负责人不能尽快监交,需要由主管单位派人督促监交。如主管单位责成所属单位撤换不合格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所属单位负责人却以种种借口拖延不办交接手续时,主管单位就应派人督促会同监交等。

三是不宜由所属单位负责人单独监交,而需要主管单位会同监交。如所属单位负责人与办理交接手续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有矛盾,交接时需要主管单位派人会同监交,以防可能发生单位负责人借机刁难等。此外,主管单位认为交接中存在某种问题需要派人监交时,也可派人会同监交。

4、交接后的有关事宜:

①会计工作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②接管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前的账簿,不得擅自另立账簿,以保证会计记录前后衔接,内容完整。

③移交清册一般应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会计交接注意事项:

第一:交接表要写清楚。看交接表上的内容与事实是否相符。

第二:发票要看仔细。发票本数与事实相符。企业帐要与银行帐相符。现实和实务往来是否相符。保管帐与实务是否相符。要清点仓库。固定资产也要盘点。

第三:有时间的话,单位往来帐要相核对。个人帐要核对。

总之会计交接一定要注意。否则后果自负。所以不要怕麻烦。涉及会计方方面面一定要核实。前任会计交接后没有责任的。

篇3:医院会计交接制度

医院会计交接制度

一、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因故离职,必须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没有办理交接手续的,不得离职。

二、会计人员在离职前,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部移交清楚,接替人员应认真接管移交的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移交后,如发现元经管的会计业务有违反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等问题,由原移交人员负责。

三、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做好以下各项工作:

1、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填制完毕。

2、尚未登记的帐目,应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印章。

3、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要写出书面材料。

4、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该移交的凭证、帐表、公章、现金、支票簿、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内容。

四、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主管人员交接由单位领导监交,必要时上级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

五、移交人员要按照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

1、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帐簿余额进行点交。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帐簿余额金额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要在规定期限内负责清查处理。

2、会计凭证、帐簿、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不得遗漏,如有补缺,要查明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负责。银行存款帐户余额要与银行对帐单核对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帐户余额要与总帐有关帐户的余额核对相符。必要时,要抽查个别帐户的余额与实物核对相符,或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清楚。

3、移交人经管的公章和其他实物,也必须移交清楚。

六、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还要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的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写出书面材料。

七、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移交清册一般应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八、接替的会计人员需继续使用移交的帐簿,不得另立新帐,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九、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因事因病不能到职工作的,会计主管人员或单位领导必须指定人员接替或代理。

篇4:公司会计工作交接规范

某公司会计工作交接规范

1、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离职,必须将所经管的会计工作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理移交手续的不得办理调动或离职结算。

2、会计人员办理移交前应处理完成有关业务,并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3、编制移交清册时应逐项列明移交材料,包括会计凭证、帐册、报表、印章、证券、发票收据、支票、文件、软件、磁盘等实物资料。

4、一般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由财务部经理或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按移交清册逐项登记点交,发现问题要限期清查。财务负责人移交时应由上一级财务负责人监交,移交人应对会计工作、重大收支、重要事项、遗留问题写出书面材料。

5、接交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要在移交清单上签字,一式三份,每人各执一份。

6、接替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帐簿,不得另立新帐,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7、单位撤消、分立、合并时,相关工作比照上述手续办理。

篇5:石油销售公司会计人员工作交接规定

石油销售公司会计人员工作交接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石油销售公司(以下简称"HB公司"或"公司")会计人员岗位交接工作,规范会计行为,确保公司会计工作的连续性和完整性,依据《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HB公司会计人员交接事宜。

第三条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负责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办清交接手续。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离职。

第四条会计人员临时离岗或者因病不能工作且需接替或代理工作的,具有监交权限的人员指定有关人员接替或代理,并办理交接手续。

临时离岗或者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时,应当与接替或者代理工作的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移交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的,经本公司总经理批准后,可由移交人员委托他人代办移交,但委托人对所移交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因管理需要而实行机构调整,公司或部门撤消、合并或分立的,必须由上一级财务部或指派单位的会计人员会同有关部门人员办理清理工作。未移交前,该公司或部门的会计人员不得离岗。

第二章会计工作的交接

第六条交接前的准备工作。会计人员办理移交必须作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二)尚未登记账目应当登记完毕,结出余额,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

(三)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和遗留问题要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四)编制移交清册,列明移交凭证、账簿、会计报表、公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收据、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应在移交清册上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盘、磁带等内容;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元数据一并移交,特殊格式的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读取平台一并移交;

(五)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应将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问题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书面介绍清楚。

第七条交接的基本程序

(一)移交点收

移交人员离职前必须将本人经管的会计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部向接替人员移交清楚。接替人员应认真按照移交清册逐项点收。具体要求是:

1.现金要根据会计账簿记录余额进行当面占交,不得短缺,接替人员发现不一致或"白条顶库"现象时,移交人员在规定期限内负责查清处理;

2.有价证券的数量要与会计账簿记录一致,有价证券面额与发行价不一致时,按照会计账簿余额交接;

3.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不得遗漏。如有短缺,必须查明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上注明,由移交人负责;

4.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一致,如有未达账项,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余额核对相符;对重要实物要实地盘点,对余额较大的往来账户要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

5.公章、收据、空白支票、发票、科目印章以及其他物品等必须交接清楚;

6.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交接双方应在电子计算机上对有关数据进行实际操作,确认有关数字正确无误后,方可交接。

(二)专人监督

会计人员在办理交接手续时,必须有人监交,以起督促、公正作用。对监交的具体要求是:

1.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企业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

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企业领导人负责监交。当出现下列情况时,由上级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

(1)因企业撤并而办理交接手续等原因,使所属企业领导人不能监交;

(2)所属企业领导人以种种借口拖延不办理交接手续;

(3)因所属企业领导人与办理交接手续的款及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有矛盾不宜有所属企业领导人单独监交;

(4)上级主管单位认为存在某些问题需要派人会同监交。

(三)交接后的有关事宜

1.会计工作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2.接管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前的账簿,不得擅自另立账簿,以保证会计记录前后衔接,内容完整;

3.移交清册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持一份,存档一份。

第八条公司财务部负责人进行移交时,应按第七条相关条款进行移交,还应移交以下主要内容:

(一)任职期间财务管理情况的书面总结;

(二)介绍本公司财务运行状况包括人员、岗位以及工作流程等大概情况;

(三)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的保管存放情况说明;

(四)财务专用章、行政公章、银行开户及存款情况;

(五)实行会计电算化管理的部门,应将本部门会计电算化管理及电子数据、使用软件等情况详细写明;

(六)本公司重大财务收支情况、年度工作计划、合同执行情况及工作未完事项;

(七)其他应移交工作事项。

第九条接替人员对接替以前不清楚的问题,由移交人员将问题查清楚,一时难以查清的问题,应将情况书面报告公司财务部负责人或公司分管领导,并在该问题没有解决落实之前,有负责清理的义务和责任。

第十条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

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账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账,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接受保险柜(箱)、会计核算软件的应及时更换密码。

第十一条移交后的责任

移交人员所移交的会计资料是在其经办会计工作期间内所发生的,应当对这些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即便接替人员在交接时疏忽没有发现所接会计资料在合法性、真实性方面的问题,如事后发现,仍应由原移交人员负责。

第三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三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