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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驾驶员管理办法

2024-01-15 阅读 9782

机动车辆驾驶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机动车辆和驾驶员管理,保障企业员工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和企业的利益,确保我公司工作、生产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部、省有关交通安全和生产的法令、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范围内机关各部门、基层各单位及外聘人员,股份制公司和各种多经实体也应参照本办法要求,做好机动车辆和驾驶员管理工作。

第三条交通安全是安全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司各部门、各单位都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管理,提高全员交通安全意识,做好交通事故的防范工作。

第二章管理机构、职责

第四条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工作由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安委会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部),协调在交通安全管理上的关系,发布指令性安全措施计划。

第五条机动车辆安全管理日常工作由专职安全员负责,各用车部门和基层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配备专、兼职的车辆管理人员。

第六条车辆管理部门职责

车辆管理部门为机动车辆安全的主要责任部门,其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国家、部、省有关交通安全法令、法规和制度,组织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和检查,指导基层单位开展交通安全工作。

(二)实施对车辆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车辆档案,编制实施车辆的更新、改造、大修和保养计划,组织车辆年检工作。

(三)实施对驾驶员的安全管理,负责组织对驾驶员的培训考核、证照审验等工作。建立健全驾驶员的安全学习制度。

(四)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做好交通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及善后工作并按要求进行职工伤亡登记和向上级报告工作。

(五)开展经常性的交通安全检查,及时清除隐患,提出安全技术措施项目计划,保持机动车辆的车容车貌和良好的车况,减少违章现象的发生。

(六)根据生产实际需要和人员素质等情况,对机动车驾驶人选进行审核,确保驾驶员队伍的相对稳定和素质的提高。

(七)按照劳动保护的法规、制度把交通安全作为企业安全生产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安全生产工作并进行年度总结、考核评比和开展各种竞赛活动。实施对在执行交通安全制度方面做出成绩的职工进行奖励和对违章纪律职工的惩处。

(八)核发驾驶员上岗证,掌握机动车辆驾驶员的工作调动,岗位变化情况。

第七条公司各部门、各单位的专、兼职车辆管理人员均应按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要求,搞好交通安全工作。

第八条专职安全员职责

(一)积极配合车管领导做好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严格执行交通法规制度。

(二)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学习、竞赛和宣传教育活动。

(三)建立健全交通安全管理的档案和台帐,制订安全操作规程并督促实施。

(四)参与交通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和报告,落实整改措施,负责驾驶员的培训、复训、审核工作。

第九条机动车驾驶员安全职责

(一)牢固树立安全行车观点,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认真执行操作规程和安全规定,坚持参加自检组学习,爱护车辆设备,做好日常保养和机动车辆清洁工作。

(二)驾驶车辆时应精力充沛,思想集中,遵守交通法规,防止交通事故的发生,圆满地完成行车任务。

(三)自觉抵制一切违反交通安全法规的行为。当认为车辆有影响安全行车和存在隐患的路面路段等不安全情况,可提请检修人员或安全员进行检查,未排除隐患前有权拒绝出车。

(四)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及时报告,做好保护现场,抢救伤员,提供事故情况等工作。

第三章机动车辆的管理

第十条机动车辆实行公司集中管理和部门(单位)调度使用的办法。

第十一条未经公安车辆监理部门检验合格的车辆,手续不全和年检不合格的车辆不准上路行驶。

第十二条用于防汛指挥、工程抢险的专用车辆,由防汛、工程抢险领导机构统一调度指挥。

第十三条驾驶机动车辆必须同时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和我公司颁发的机动车驾驶员上岗证,凡未同时具备上述两证的人员,均不许驾驶公司机动车辆。

第十四条机动车辆上路行驶,驾驶员应严格遵安交通规则和法规,严禁违章行驶。

第十五条任何人员因公外出,在有专职司机的情况下,都不准私自代理驾驶。

第十六条持有机动车辆驾驶证的干部,在每周星期二、星期五因公外出时(仅限市内短途),在没有专职司机的情况下,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可以上路行驶,单位主要负责人需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才能上路行驶,其它时间一律不驾车上路。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的干部,要自觉遵守相关规定,不准违反规定私自驾车上路,更不允许驾公车办私事。违反本规定驾车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违反本管理办法的人员发生交通事故的经济损失全部由驾车人承担,专职司机要负边带责任,视情节轻重,当事人除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外,还要进行行政处分及罚款。

第四章法定节假日期间车辆管制规定

第十八条法定节假日对机动车辆实行管制,规定如下:

(一)严禁私用公车,任何单位、任何个人均不准私人用车,违反者将视情节轻重作相应处分。

(二)因业务往来需要用车的,原则上应乘坐出租车,非动用车辆不可的,用车人需请示公司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用车,否则将以违纪处理。

(三)经分管领导批准用车的,必须由持有两证的正式驾驶员驾驶,其它人员不得擅自驾车上路,否则将以违纪论处。

(四)机动车辆应集中屯放或停放在指定地点,各停工的施工驻地不准停放车辆。

(五)节假日期间由公司安排执行工程抢修,通信值班任务的车辆,应按指定的任务范围使用。

第五章机动驾驶员的管理

第十九条各单位应挑选身体健康、作风正派、责任心强、能吃苦、肯钻研、自觉遵章守纪的员工担任驾驶员。

第二十条机动车驾驶必须经公安车辆管理机关进行安全技术操作培训合格,取得驾驶证,并经公司安委会核查颁发上岗证后,方可从事准驾车种的驾驶。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要定期对驾驶员进行体格检查,体检合格者可参加年度审证,未通过年度审证或患有妨碍安全行车疾病的人员,不准从事驾驶工作。

第二十二条驾驶员及车辆一般不应外借,如因特殊情况必须经分管领导批准方可外借,对调离本公司、合同期满解除合同和退休的驾驶员,应在办理手续时收回其上岗证。驾驶员私自或违反本规定为外单位开车或违反劳动纪律开私车,车辆管理部门有权扣留上岗证并按职工惩处条例给予必要的处分。

第六章上岗证的核发、管理

第二十三条凡驾驶我公司机动车辆的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和湖北电信工程公司机动车驾驶员上岗证。

第二十四条上岗证发放的范围原则上应为在驾驶岗位工作的人员,对其准驾资格和业务技术进行考查,填写上岗证发放审批表,经安全生产委员会批准后,核发上岗证。

第二十五条上岗证由公司安委会统一印制、核发、上岗证有效期为一年。短期性用工其准驾证有效期可相应缩短。

第二十六条上岗证一人一证,不准交他人使用,公司员工持他人上岗证无效。无上岗证驾车视同无证驾驶,若无证驾驶发生事故,一律按非因工事事故处理。

第七章教育培训、安全检查

第二十七条各单位在制订年度工作计划和编制落实安全生产技术措施时,应充分考虑专、兼车管人员、驾驶员的交通安全培训教育。各级领导、项目负责人应支持驾驶员按时参加自检组学习活动。

第二十八条机动车驾驶员在安排工种调动时,应根据三级安全教育的规定对其进行上岗或转岗教育。

第二十九条各单位应经常组织包括交通安全管理组织是否健全、管理制度的制订和执行情况,车辆的车容车貌,安全技术状况,驾驶人员遵章守纪情况,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学习情况等内容的安全检查。对检查出的隐患应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第八章交通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

第三十条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或现场最早发现者有责任按规定保护现场,抢救伤员,并及时向交通监理部门和单位领导报告.

第三十一条各单位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按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程序逐级上报。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对交通事故报告的准确性和及时性负责。对事故不得隐瞒不报、虚报或故意拖延报告。事故未及时报告或未经劳动安全管理部门认定,财务部门不予报销有关事故费用。

第三十二条交通事故由公安交通监理部门负责调查和处理,车辆管理部门组织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人员参与事故处理并做好善后工作,在责任认定和事故处理过程中应注意尊重、保护本企业和企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事故后的内部教育和处理。

第九章奖励和惩处

第三十三条对在交通安全管理做出突出成绩的职工和单位给予精神和物质的奖励。

第三十四条对因严重违反交通安全法规、严重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职工和单位应给予惩处。

第三十五条对驾驶员酒后驾车要给予重罚

(一)驾驶员酒后开车,初次责令本人写出检查,并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再次发现调离驾驶岗位。

(二)驾驶员酒后开车肇事的,由肇事者承担全部责任。

(三)派车单位和用车人员有责任对驾驶员实施行车监督,驾驶人员开车肇事的,追究同餐职务最高人员责任,视损失轻重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属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前有关机动车辆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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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公司机动车辆驾驶员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机动车辆及驾驶员安全管理,杜绝和减少各类车辆设备、交通事故,确保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健康安全,保证安全生产。根据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特修订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安全部门、机电物资部门、人力资源部门、财务与产权管理部门要按职能分工抓好分管工作,并相互协作,共同做好集团公司机动车辆及驾驶员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集团各成员企业对其所购置的机动车辆,及其对所属劳务组织、分包队伍以及租赁的机动车辆及驾驶员的管理。

第二章相关职责

第四条安全部门职责:

集团公司安全主管部门:

1、归口机动车辆及驾驶员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组织或参与车辆伤害事故的调查处理;

3、负责车辆伤害事故的统计报告。

各单位安全主管部门:

1、负责建立健全并督促落实机动车辆及驾驶员安全管理制度;

2、负责对驾驶员持证上岗、遵章守纪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3、负责组织对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4、负责组织厂内机动车辆驾驶员操作证的取证和复审,以及驾驶员驾驶执照、从业执照的年审工作;

5、负责机动车辆户籍管理;

6、组织或参与车辆伤害类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7、负责车辆伤害类事故的统计报告。

第五条机电物资部门职责:

集团公司机电物资部职责:

1、归口集团公司机动车辆的实物管理工作;

2、负责组织大型施工生产车辆驾驶员“设备操作证”的发放、管理;

3、组织或参与重大机动车辆设备事故的调查与处理,参与车辆伤害类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4、负责机动车辆设备事故的统计报告。

各单位机电物资管理部门:

1、负责建立健全并督促落实机动车辆安全操作堆积及安全管理制度;

2、负责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状况、设备安全运行及机动车辆设备管理制度落实的监督检查;

3、协助组织大型施工生产车辆驾驶员“设备操作证”的发放、管理;

4、负责机动车辆的技术、安全鉴定及管理;

5、负责建立机动车辆档案;

6、负责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机动车辆重大隐患整改方案;

7、组织或参与机动车辆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8、负责机动车辆设备事故的统计报告。

第六条人力资源部门职责:

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

1、负责指导、协助用人单位招聘机动车辆驾驶员;

2、协助组织大型施工生产车辆驾驶员“设备操作证”的发放工作;

3、参与车辆伤害类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各单位人力资源部门:

1、负责机动车辆驾驶员的试用、录用、解聘工作;

2、负责建立机动车辆驾驶员档案;

3、协助、配合安全部门做好机动车驾驶员的安全培训及考核工作;

4、参与车辆伤害类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第七条各单位财务与产权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单位机动车辆各类费用的收缴、筹集,并监督落实。

第八条机动车辆及驾驶员所属单位(项目部、厂队)职责:1、严格执行上级并适时建立本单位机动车辆及驾驶员管理制度;

2、负责对本单位机动车辆及驾驶员管理的各项制度、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负责机动车辆驾驶员聘用、解聘信息资料的提供;

4、负责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培训的组织和落实工作;

5、负责建立机动车辆及驾驶员档案;

6、负责机动车辆的维护保养及安全运行;

7、参与机动车辆设备事故及车辆伤害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8、负责机动车辆设备事故及车辆伤害类事故的统计报告。

第三章机动车辆安全管理

第九条各单位要坚持机动车辆的维护、保养、检查制度,保证车辆安全装置、零部件等齐全完好,车辆正常运行。

第十条建立并完善机动车辆档案(包括车辆登记证书、出厂合格证及车辆性能的相关证明、说明书等,车辆维护、检修、自检记录,车辆改装、改型记录,安全技术检验、年检、审验记录等)。

第十一条各单位应实行机动车辆、驾驶人员集中管理、统一调配制度。杜绝私自开车,无证驾驶,公车私用,乱停乱放等现象,规范管理,减少违章违纪行为。

第十二条停车场所要按规定划出停车区域和通道线,保持道路畅通,并配有专(兼)职人员管理。

第十三条禁止盛装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辆与其它车辆混合停放。

第十四条机动车辆和停车场所应按规定配齐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并有应急装备和应急预案。

第十五条特种车辆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厂内车辆运输,要严格执行《企业厂内运输安全规程》;公路运输及特殊运输(超长、超高、超宽)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个体车辆不准在任何单位挂靠和以单位名义办理私人车籍证明和证件及上缴各类规费。

第十八条对已达到报废条件的机动车辆要强制报废,并及时办理报废、回收、销户手续。特殊情况需继续使用的车辆必须报车籍所在地的车辆管理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车辆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九条凡机动车辆产权关系发生变化(如转让、变卖等)时,应及时到车籍所地的车辆管理部门办理户籍或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对机动车辆实行承包、租赁和使用外单位车辆的单位,要明确各自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并将机动车辆及驾驶人员纳入本单位统一监督、管理,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章驾驶员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对驾驶员实行聘任制,经资审、考试、考核、试用后,择优录用。不得以各种理由不实行公开招聘。

第二十二条招聘录用驾驶员的基本条件:

(一)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辆驾驶证》和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的持证上岗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大型施工生产车辆,应同时持有集团公司核发的《设备操作证》;

营运性运输车辆应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并且具有三年以上驾龄;

大客车及危险物品运输的驾驶员应取得国家规定的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书;

(二)身体条件符合国家规定要求,无妨碍驾驶机动车辆的禁忌症或生理缺陷;

(三)经理论和实际考核,驾驶技术满足工作要求;

(四)有良好职业道德,一年内无违章及其它不良记录;

(五)试用期至少3个月,且试用期间无肇事,无违章违纪行为;

(六)爱护设备,精心保养,且满足使用单位其它规定要求。第二十三条对上岗驾驶员的要求:

1、驾驶员要根据招聘单位录用后所确定的车型,尽早熟悉指定车辆的设备性能,掌握车辆驾驶技术;

2、驾驶员对驾驶的车辆要进行经常性检查,勤保养,勤维护,使车辆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发现隐患及时处理,不开“凑合车”、“带病车”;

3、驾驶员要具有良好的驾驶作风和职业习惯,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规,不违章驾驶,不疲劳驾驶,不带情绪驾驶,不将车辆交给无证、无关人员驾驶。

第二十四条各单位对不遵章守纪、不服从管理、缺乏职业道德且性质恶劣及驾驶执照、从业资格证、操作证等审验不合格的驾驶员实行解聘。

第二十五条聘用驾驶员单位要建立健全机动车辆驾驶员档案(包括驾驶员个人简历,驾驶执照、从业执照、厂内机动车辆操作证复审记录,安全培训记录,表彰奖励、违章违纪、肇事处罚记录,聘用及解聘记录等)。

第二十六条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辆肇事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除接受交通管理部门的处罚外,还要接受集团公司按《安全生产奖惩规定》的有关条款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各级各部门要参照机动车辆的管理职责,针对本单位实际,制订相应规定,明确责任,落实好机动车辆及驾驶员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每年12月26日前将机动车辆明细台帐(含新增、报废、户籍变更车辆)(见附表)报集团公司质安部。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集团公司《机动车辆及机动车辆驾驶员安全管理暂行规定》自行作废。

第三十条本规定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处,以国家规定为准。与集团公司有关文件年抵触处,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最终解释权属集团公司质量安全保证部。?

篇3:科试中心机动车驾驶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科试中心机动车辆的统一管理,有效使用机动车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总院《交通安全责任制》、《机动车、驾驶员管理办法》,确保机动车安全行驶和人身财产的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试中心执行总院《交通安全责任制》、《机动车、驾驶员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二章管理组织

第三条为使科试中心机动车辆出行安全、管理有序,设立交通安全小组,其在总院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和车辆管理部及科试中心领导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交通安全小组负责科试中心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交通安全小组设组长一名,由科试中心分管领导兼任,主管中心交通安全工作;负责科试中心机动车和驾驶员的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开展各种安全行车活动。

第三章机动车管理

第四条科试中心机动车由综合事务部统一进行管理,并积极配合总院安排的机动车年检工作。负责一切规费的缴纳。

第五条科试中心机动车的使用应优先保证生产需要,对未出差的机动车由综合事务部根据车源情况统一安排。

第六条科试中心机动车的维修由综合事务部负责。送修人员应提出维修的项目和大致需要的经费报告,报分管领导审核,主任审批。

第七条科试中心机动车应由专职驾驶员驾驶,应明确驾驶员责任,每周实施检查及定期保养,以维护机件寿命,确保行车安全。

第八条科试中心机动车违反交通规则的罚款概由驾驶员负担,特殊情况下的罚款,视情况经科试中心主任同意签字后由科试中心负担。

第九条科试中心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驾驶员应即刻向附近交通管理机关报案,并通知交通安全小组组长,提出详细的事故报告。由综合事务部在12小时内向总院车管部报告,通知保险公司办理赔偿手续。

第十条科试中心各部门需要使用机动车时,应事先填写“派车单”,需在市区或郊县内用车的,由综合事务部负责人调派,长途出差和项目外业任务用车的,须经分管领导同意签字后,由综合事务部负责人调派。无“派车单”者,禁止出车。

第十一条科试中心机动车原则不外借。如有特殊情况需报分管领导批准后,由中心专职驾驶员驾驶方可派出,用车所产生的费用由外借单位(个人)承担。

第十二条节假日或非上班时间公务用车,需向综合事务部负责人说明原因,由综合事务部调派,事后需补填“派车单”。

第十三条科试中心职工及亲属急病、女职工生产住院或红、白喜事,经分管领导批准后,由综合事务部酌情安排,用车所有费用由科试中心承担。

第十四条为确保用车安全,原则上不允许非专职驾驶员驾车,特殊情况需非专职驾驶员驾车者,须报分管领导批准。使用人用车完毕后应及时将车钥匙及相关证件交还综合事务部,否则停止其以后的使用权。

第十五条机动车驶回后应停放在指定场所,并将车门锁妥。

第四章驾驶员的管理

第十六条科试中心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规章规则,遵守科试中心相关的规章制度。

第十七条驾驶员对自己所开机动车辆的各种证件、行车执照及机动车钥匙携带保管,经常对机动车的各种证件的有效性进行检查,确保出车前各种证件齐全有效。

第十八条驾驶员的培训接受总院车辆管理部、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领导和安排。

第十九条驾驶员应爱惜机动车,平时要注意机动车的保养,经常检查机动车的主要机件。每月至少用半天时间对自己所开机动车进行检修,确保机动车行驶正常、安全。

第二十条驾驶员应经常擦洗自己所开的机动车,以保持车的清洁(包括车内、车外和引擎的清洁)。

第二十一条出车前,要例行检查机动车的水、电、油及其他性能是否正常。发现异常时,要及时处理。出车回来时,要检查存油量,发现存油不足一格时,应立即加油,不得出车时才临时去加油。

第二十二条驾驶员发现所驾机动车有故障时要立即检修。无条件检修的,应立即报告综合事务部,并提出具体的维修意见(包括维修项目和大致需要的经费等)。未经批准,严禁私自将机动车送厂维修。

第二十三条驾驶员驾车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文明开车,不准危险驾车(包括高速、紧跟、争道、赛车等)。晚间驾驶员要注意休息,不准开疲劳车,严禁酒后驾车。酒后驾车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其它责任由驾驶员自负。

第二十四条驾驶员因故意违章或证件不全被罚款的,费用中心不予报销。违章造成的后果由驾驶员自负。

第二十五条驾驶员对乘车人要热情、礼貌,说话应文明。

第二十六条接送职工上下班的驾驶员,要准时出车,不得误点。

第二十七条上班时间内驾驶员未被派出车时,应在办公室等候出车,并接受综合部安排的其他临时工作。如有要事确需外出时,需向综合部负责人说明原因及所需时间,经同意后方可离开;驾驶员出车实行回应制度,即外出执行任务返回后,应立即到分管领导处报到(也可通过手机打电话或发短信报到)。

第二十八条驾驶员休假时,须将机动车及其车钥匙和相关证件交还综合事务部。

第二十九条驾驶员对综合事务部的工作安排,应无条件服从,不准借故拖延或拒不出车。

第三十条驾驶员出车执行任务,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时,应及时通知综合事务部,并说明原因。

第三十一条不论什么时间,驾驶员必须随身携带手机,并保持每天24小时手机开通,以保证及时接听科试中心领导的电话,情况特殊确实不能接听的,事后一定要说明原因。

第三十二条下班后,驾驶员应将机动车停放院内指定地点,未经综合部负责人同意不准私自出车,否则一切后果自负。

第三十三条驾驶员未经科试中心领导同意,不得将自己保管的车辆随便交给他人驾驶或练习驾驶;严禁将机动车交给无证人员驾驶;任何人不得利用科试中心机动车练习开车。

第三十四条综合事务部每月负责对驾驶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将作为每月发放各种补贴的依据。对于工作勤奋、遵守制度、表现突出的,可视具体情况年终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工作怠慢、违反制度、发生交通事故者,视具体情节给予扣除或部分扣除安全行车奖的处罚。

第三十五条交通事故、违章处理按总院《机动车、驾驶员管理办法》第五章办理。

第五章驾驶员违规处罚

第三十六条无论是上班、下半后或节假日时间,驾驶员未经分管领导同意私自驾车外出或分管领导派车而拒绝出车的,每次扣除奖金50元。

第三十七条驾驶员手机未按规定处在未开通(无法直接打入)状态,如:手机设置在秘书台状态、未随身携带、电池没电及出现故障未及时处理等情况的(无法抗拒的情况除外),每月出现一次的,扣除话费50元;出现二次的,扣除话费150元;每月出现二次以上的,按每次扣发奖金50元进行处罚。

第三十八条驾驶员违反本办法以外其它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扣除部分奖金的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四十条本办法由综合事务部负责解释。

篇4:机动车驾驶员职责

(1)严格执行行车安全规程、制度,自觉地遵守交通法规和操作规程,服从交通民警和公路管理人员的检查和指挥。

(2)服从领导,听从指挥,保质保量地完成运输任务。

(3)坚持“三检”制度,出车前、行驶中、收车后细心地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行车安全。

(4)积极参加安全活动,认真学习有关交通安全文件,遵章守纪,养成良好的驾驶作风。

(5)严禁酒后驾车和违章驾驶,不准将车交给无准驾证、驾驶证的人员驾驶。

篇5:机动车驾驶员一般安全规定

1、机车动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重视交通安全。

2、发动车前应按照有关规定检查机油、水等是否符合要求;发动后检查仪表是否正常;检查转向、制动系统、灯光照明等是否灵活可靠;倾听发动机有无异声;驾驶、行车手续是否齐全,确认无误;周围没有障碍和超越的车辆时,方可鸣号,一档起步。

3、行驶中坚持正规操作,保持正常温度。做到发动机轻负荷中速运转(根据各型汽车发动机使用说明书上规定的工作温度使用)。行驶中合理选档,根据路况、车、马及行人情况的变化,及时换档,保持发动机留有余力,做到发动机轻负荷中速运转,不得高速档低速行驶,低速档高速行驶。变换档位,脚轻手快,减少换档时齿轮间产生不必要的冲击,缓踩慢抬离合器,接合平衡。掌握车速,中速行驶,在道路宽、直、视线良好,又无限速标志,在保证安全的条件下,车速应保持在合理的范围。雨雾、冰雪道路要低速行驶,谨防汽车横滑。行驶中做到四不开:不开“英雄车”;不开“侥幸车”;不开“违章车”;不开“自由车”。行车距离:在一般路面上,以正常速度行驶时,应与前车保持50-lOOm以上的距离。

4、严禁洒后开车和无照开车,严禁在拉运危险品、易燃品的车上搭人;严禁驾驶室超座人员;严禁把车交给没有驾驶证的人驾驶。

5、会车时必须做到先慢、先让、先停。夜间会车应在距来车150m以外关闭远光灯,改用近光灯。夜间会车时不得使用防雾灯。一

6、超车,超车前先鸣号并打开转向灯示意(夜间用断续灯光示意),待前车让路后,从左边超越。超车前应观察前方150m内无障碍时,方可超越,不准强行超车,超越后在不影响被超车辆行驶的情况下,再驶入正常路线。超车时必须遵守道路安全法第四十三条中的规定。超车做到三不:前车不让不超,视线不清不超,道路不良不超。随时注意上空两旁的电线、器材、钢管、设施等。不得碰撞或碾压。

8、汽车倒车、调头时应观察地形及周围情况,并用喇叭及手势使围攻的车辆和行人注意。在场地窄及人多的地方或夜间倒车。调头时应有专人指挥。指挥人员必须站在安全适当的地方。凡《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禁止的地方,不准倒车、调头。

9、手摇起动发动机时,应五指并拢握紧摇柄。从下向上提动。摇时身体要闪开摇柄转动的范围。以防反转伤人。

10、发动机的温度过高时应停车检查。在打开水箱盖时要防止蒸汽或热水喷出烫伤。

11、汽制动的汽车,严禁气压低于4kg/cm2(重型汽车气压不得低于6kg/cm2)时起步。若停放在坡道上气压低于4kg.cm2(重型汽车气压低于6kg/cm2)或其它原因刹车不灵时,不得滑行起动发动机。

12、汽车涉及或通过漫水桥时,应先查明行车路线,并应有人引导如水深超过排所管时,不得强行通过。涉水过程中严禁熄火。

13、在坡道上被迫熄火停车时,应拉紧手制动;下坡挂倒档,上档前进低档,前后轮要楔牢。

14、车辆通过泥泞路段时,应保持低速行驶,不得急刹车,急转急松。急踩油门,防止侧滑。

15、在冬季或雨季长途行驶时,应备有防滑链条。雨雪天、冰滑,汽车须减速缓行,在冰雪路面上行驶,严禁猛踩急丢油门和急向,应装防滑链条,下坡时不得空档滑行,并用低速档控制速度。使用急刹车,急转向。

16、车辆陷入泥坑或其它情况须用车牵引时,应有专人指挥钢丝绳不得短于5m,做到连接部分牢固,安全防护可靠,大修走合的车不得拖车。

17、油路有故障时,不许用直流式供油。

18、驾驶员离开驾驶室时,应拉紧手刹车,挂上低速挡,拨掉电门钥匙,锁好车门。

19、汽车进入防火区,排气管必须戴有防火罩,驾驶员不得吸烟用火。

20、用油擦洗发动机时,应将电瓶搭铁或火线拆掉,并包扎好,以防发生火灾。

21、装卸大型机械时,驾驶员应离开驾驶室,防止物体突然落下伤人。

22、拉运“三超”物资时应由用车单位负责办理“三超”手续,并备有明显标志。在拉运时必须做到位置合适,重量均匀,捆绑牢固。按指定时间、路线、时速行驶。拉运重量大、体积大、易倒、易滑等货物。必须由托运单位负责捆绑牢固,否则拒绝拉运。

23、同方向行驶的车辆。后车必须根据行驶速度、天气和路面情况,同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24、冬季烤车加温后要起动发动机时,应先将火炉或喷灯拿掉,每次起动马达不得超过10秒,间隔不少于半分钟,如三次起动不了时,应检查排除故障,不得强行起动。

25、冬季冷车初次发动后,不得立即起步,应保持温度升到500*(2后,方可起步行驶,起步后缓行1-3km根据温升加挡,不准温度未升起时加大油门。以防润滑不良拉缸、烧瓦等不正常机件损坏。

26、需要拖车发动车时,应先空挡拖20m以后,再挂入高速挡,慢抬离合器,不开电门,不加油,待机油压力起升时再开电门发动,刚起动的发动机不准猛踩油门,注意仪表指数,发现异常必须熄火检查。以防发生机械事故。

27、拖车发动车时,必须使用lOm以上的钢丝绳或拖车机械拖车。严禁用倒车和两车尾部相顶的方法发动车。

28、拖车发动时,必须专人指挥,前车照顾后车,做到起步稳、停车慢,禁止猛踩刹车,猛打方向,被拖车在发动后,应低速开到原停车处待温。不准乱停,防碍交通。

29、驾驶员在倒换轮胎时,必须把车停放在平整的地方打好掩,干斤顶要放平支稳,轮胎解体要将胎内空气放尽,检查胎牙是否有裂痕,胎况是否良好等。

30、轮胎装配完充气时,应检查钢圈,压条是否确实卡入圈槽内,将撬棒穿入钢圈孔内,以防充气时压条崩出伤人,严禁使用不合格的钢圈和压条。

31、每天收车后,应打开储气缸的排污螺丝排污,以防冻坏、冻裂管线阀门,造成刹车失灵。发现冻、塞时可用热水或蒸气从外边加热排出积水。

32、驾驶员要保持车辆的整洁,在有条件冲洗时应将车辆冲洗干净。

33、装运危险物品必须包装牢固、严密,不准与其它货物混装,不得搭乘其它人员,行进中要提高警惕,中速平稳行驶,避免紧急制运,中途停车必须选择安全地带,装运易燃易爆物品时,严禁一切烟火。

34、汽车拖带挂车时,连接装置必须牢固,并装有保险钢丝绳,挂车的制动器、标杆、标杆灯、制动灯、转向灯、尾灯必须齐全有效。

35、车辆停放,场内停车必须看齐,排列成行。进出停车场时,时速不得超过15km,停车后要拉紧驻车制动,平地挂一档(下坡挂倒档),坡上停车要打好掩木。汽车在停车场以外的其它地点临时停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按顺行方向靠道路右侧停留,驾驶员不得离开汽车,妨碍交通时迅速驶离。

b、汽车没有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开车门时不妨碍其他汽车和行人通行。

c、交叉路口、铁路道口、弯路、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上述地点20m以内的路段不准停车。

d、在设有人行道护栏的路段、人行横道、施工地段(施工车除外)、障碍物对面,不准停车。

e、公共汽车站、电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m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汽车外,其它汽车不准停车。

f、汽车在夜间或遇风、雨、雪、雾天需停车时,必须开示宽灯、尾灯。

g、汽车在高速公路上停车必须遵守高速公路管理的有关规定,尽可能在高速公路途中休息站(点)停车。

36、停车关闭发动机前不准猛踩油门,发动机带有增压器的汽车应使发动机怠速运转3-5分钟后方能关闭发动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