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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企业事业单位财务收支审计办法

2024-01-15 阅读 1236

工会企业事业单位财务收支审计办法

工会企业事业单位财务收支审计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工会企业事业单位财务收支审计(以下简称企事业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事业审计,是指工会经费审查委员或经费审查委员会办公室派出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会计资料的真实性、财务收支的合法性、效益性和财经法纪的执行情况所进行的审计。

第三条企事业审计的审计对象,是指本级工会直属企业事业单位,必要时可对其有经营活动的下属单位进行延伸审计。

第四条企事业审计的内容是指所审计的会计期间内的会计事项。凡与被审计单位会计资料有关以及涉及审计评价的有关方面,均属企事业审计的内容。

第五条经费审查委员会或经费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对本级工会直属企业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情况原则上每年审计一次。

第六条被审计单位要向审计部门如实提供以下资料:

(一)会计报表、账簿、凭证;

(二)内部控制制度;

(三)统计资料;

(四)法人登记、税务登记资料;

(五)银行开户资料;

(六)其他有关财务收支的资料。

第七条被审计单位应当根据审计意见书,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送经费审查委员会或经费审查委员会办公室。

第八条本办法由全国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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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某市总工会审计回访制度

市总工会审计回访制度

第一条为加大工会内部审计整改力度,进一步增强审计效力,提高审计质量,运用好审计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全总经审会《工会审计操作规程(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市总直属企事业单位、区(市)县工会及基层工会。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审计回访,是指市总经审会及其工作机构(经审办公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到被审计单位就市总经审会及其工作机构出具的审计意见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追踪检查。

第四条审计回访工作在市总经审会领导下,由其工作机构经审办组成回访小组具体负责实施。

第五条审计回访小组主要职责:

1、组织开展对《审计法》、工会经审工作制度以及与审计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

2、组织并实施对已完成的审计项目开展审计回访。

3、协调市总经审委员参与审计回访工作,每年安排市总经审委员参与审计回访工作,充分发挥经审委员作用,监督检查审计工作。

4、组织开展审计回访经验总结和交流活动,撰写工作信息。

5、负责对审计回访小组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落实并督促整改。

第六条审计回访主要内容:

1、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书的执行情况,增强被审计单位落实审计意见的意识,抓好审计建议的整改落实和审计决定的贯彻执行,强化审计监督,提高审计权威。审计回访小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对有关账册进行核查,也可以对有关人员进行询问,促进被审计单位规范会计核算,加强财务管理。

2、向被审计单位索取有关审计意见整改落实情况的书面报告。

3、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召集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了解经审干部在执行审计纪律方面的情况,把审计回访工作与经审队伍建设结合起来。

第七条审计回访中,对已经纠正或正加以纠正的,及时给予肯定,对整改效果好的,给予表扬;对无正当理由,不执行审计意见,未按照规定时间进行整改的,将给予批评;对拒不整改的将按工会相关规定,追究内部审计责任。

第八条审计回访纳入年度工作计划,每年12月底前对审计回访结果进行归类、汇总并形成文字总结。

第九条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篇3:总工会特邀内部审计人员制度

总工会特邀内部审计人员制度

第一条为适应我市工会审计工作的需要,促进经审工作的进一步开展,为实现经审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创造必要的条件,实现工会系统审计资源的共享,特建立成都市总工会特邀内部审计人员制度。

第二条工会特邀内部审计人员一般应从工会系统产生(不包括机关人员)。特邀内部审计人员履行工会推荐,所在单位行政同意,市总经审办审核、经审会批准的程序。

第三条工会特邀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政治素质好,工作责任心强,热爱工会审计工作;

2、熟悉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政策和《工会财务会计制度》,严格遵守审计工作纪律和审计职业道德。

3、熟悉工会内部审计工作,具备与所从事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职业技能和实际工作经验,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或内部审计人员岗位资格证书。

4、在工作中能妥善处理好与市总经审会内外相关机构、人员及其所在工作单位的关系。

第四条工会特邀内部审计人员应履行下列职权:

1、特邀内部审计人员聘任期间,在原单位支持下,运用自身的职业技能和专业特长,协助市总经审会开展对下级工会经费收支、财产管理以及相关经济活动的审计监督,促进工会经济活动的科学管理与规范运作。

2、按照市总经审会的工作安排和审计计划,代表市总经审会从事有关工会审计工作,参与审计工作方案制定、审计以及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的起草等工作。

3、特邀内部审计人员在履行审计职责、办理审计事项时,有权反映问题、提出意见或建议。

4、参加市总经审会组织的活动、学习、培训、会议。

第五条工会特邀内部审计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严格遵守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及下列职业道德规范:

1、不得从事损害国家利益、工会组织利益和工会经审干部职业荣誉的活动;

2、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做到独立、客观、正直和勤勉;

3、在履行职责时,不得从被审计单位获得任何可能有损职业判断的利益;

4、应诚实地为工会组织服务,不做任何违反诚信原则的事情;

5、应当遵循保密性原则,按规定使用其履行职责时取得的资料;

6、审计报告应真实、客观地披露全部重要事项。

第六条工会特邀内部审计人员的管理

1、工会特邀内部审计人员在执行审计任务之前应当经过市总经审办专题培训。

2、工会特邀内部审计人员实行聘任制,聘期一般两年。由市总工会经审会聘任,颁发聘书、证书。

3、工会特邀内部审计人员按市总经审办安排完成审计工作任务,履行审计职责时,应向被审计单位出具《审计通知书》和《工会特邀内部审计人员证》;

4、工会特邀内部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任务,实行审计组长负责制,审计组长由市总经审办人员担任。对审计结果的真实、完整性负责。审计应严格执行全总《工会审计操作规程(试行)》和《审计工作底稿的规定》,审计报告要事先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而后报市总经审办审核,由经审办出具审计意见书。

审计事项完毕后向经审办移交全部审计资料。

5、对于有违反审计职业道德和纪律行为的人员,解除聘任,收回聘书。

6、市总经审会及其办事机构经审办公室应当为特邀内部审计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根据特邀内部审计人员工作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补贴。

7、市总经审会办公室负责特邀内部审计人员日常管理,协调安排具体审计事项,负责对审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工会特邀内部审计人员的审计费用

1、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经审专用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对特邀内部审计人员适当发放审计补贴。

2、担任主审人员的审计补贴按审计一个单位300元,审计人员200元核定。

3、特邀内部审计人员费用在经审专用经费中列支;对工会特邀内部审计人员审计补贴的发放,执行《经审专用经费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审批程序。

4、外出审计的交通费由市总经审办复核后实报实销。外出审计的食宿费,按照市总工会一般工作人员出差标准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各区(市)县总工会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篇4:工会专项资金审计办法

工会专项资金审计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对工会专项资金收入、管理、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保证专项资金的安全、合规和效益,根据《中国工会审计条例》和全国总工会有关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会专项资金审计,主要是指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经审会”)对上级工会拨入、本级工会预算安排、政府财政或相关部门拨入、企事业单位及个人捐赠等汇集的专项帮扶资金、送温暖资金、劳模专项资金、救灾慰问款等具有特定用途的资金组织实施的审计。

第三条经审会负责对本级及下一级工会专项资金实施审计监督,必要时可根据专项资金的拨付去向进行延伸审计。

第四条经审会根据工作计划,在开展工会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审计时对工会专项资金一并进行审计;或因工作需要,也可单独组织实施专项审计;在对下级工会检查专项资金时可与相关的业务部门和财务部门人员联合完成。

第五条经审会组织实施专项资金审计时,被审计单位应当提供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及其运作流程,项目资金申请、拨付、结算的资料,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内部控制制度和与专项资金相关的文件等会计资料及其他资料。

第六条被审计单位应当对其所提供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第七条审计人员依据专项资金的性质、特定用途和拨付环节等情况,通过审查财务资料、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有关文件和会议记录,采取向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询问等方式开展审计,其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专项资金管理是否遵循国家、工会的相关规定及工会内部控制制度;

(二)专项资金收入是否全部入账,现金和银行存款是否账实相符;

(三)专项资金拨付使用是否按规定用途专款专用,审批、签收等手续是否健全,票据管理是否完善,有无截留、挪用资金和虚列支出等问题;

(四)根据专项资金规定对该专项资金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以及推动工会重点工作开展的情况进行评价。

第八条经审会在实施工会经费收支审计时对专项资金一并进行审计的,应将审计结果在审计报告中予以披露;若对专项资金组织专项审计的,应将审计报告报送同级工会相关领导和部门。

第九条经审会在专项资金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当向同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经审会报告。

第十条本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负责解释。各级工会经审会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5:工会审计整改督查办法

工会审计整改督查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健全工会审计监督制度,促进审计决定和审计意见的整改落实,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国工会审计条例》,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审计整改督查是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经审会)对被审计单位落实审计决定和审计意见的情况进行的检查和回访。

第三条经审会负责组织实施审计整改督查工作。

第四条审计整改督查的主要内容:

(一)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

(二)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的整改落实情况;

(三)被审计单位对移送处理事项的落实情况;

(四)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建议的处理情况。

第五条被审计单位存在的一般性问题,可在下一次对该单位审计时进行审计整改督查。

第六条被审计单位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单独采取实地检查方式进行审计整改督查:

(一)存在严重违法违规问题的;

(二)明确提出对审计决定和审计意见不采取整改措施的;

(三)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书面整改报告的;

(四)对审计决定和审计意见的整改不充分的;

(五)对审计决定和审计意见的整改措施不适当的;

(六)对审计决定和审计意见的整改要求有异议或误解的;

(七)非定期审计项目;

(八)经审会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七条采取实地检查方式进行审计整改督查的,经审会应当自收到被审计单位出具的整改报告之日起90日内实施审计整改督查;未收到整改报告的,应当自出具审计报告之日起120日内实施审计整改督查。

第八条采取实地检查方式进行审计整改督查的,经审会应当提前3个工作日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整改督查通知书》,说明审计整改督查的方式、需要提供的资料以及时间安排等事项。

第九条审计整改督查应当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第十条审计整改督查工作完成后应当撰写《审计整改督查报告》。《审计整改督查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计项目名称、审计依据、审计时间、审计方式等;

(二)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及审计意见的整改落实情况;

(三)对被审计单位整改落实情况的评价;

(四)整改督查工作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对某些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完毕的审计事项,被审计单位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审会审查同意后适当延长整改期限。延长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90日。

第十二条审计整改督查工作应当纳入经审会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三条经审会发现被审计单位整改措施不当或整改不充分的,应当予以指导,提出二次整改意见和整改期限;对未按审计决定和审计意见进行整改的,经审会应当予以批评并责令改正;对仍拒不整改的,给予通报批评直至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各省级工会经审会可以根据本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五条本暂行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