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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财务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4-01-15 阅读 6377

董事会财务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董事会财务、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贵研铂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财务/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财务/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

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财务/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七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委员中至少有一名

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财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财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产生,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财务/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财务/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财务/审计工作组组长由财务部部长担任。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财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六)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财务/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财务/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四章工作流程

第十条财务/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财务/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财务/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财务/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每季度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财务/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会议召开前七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财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财务/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财务/审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财务/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如有必要,财务/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财务/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财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

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财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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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大学工程项目跟踪审计实施细则

大学建设工程项目跟踪审计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的全过程审计监督,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教育部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的意见》、《兰州大学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项目跟踪审计(以下简称跟踪审计),是指审计处在主管校长领导下,以工程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为依据,对建设工程项目经济管理工作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进行的与建设进度同步的全过程审计监督与评价活动。

第三条跟踪审计的目的是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提高工程管理水平,努力降低工程建设成本,维护学校经济利益,真实合理地反映工程造价。

第四条跟踪审计涵盖建设工程的投资立项、勘察设计、施工准备、施工过程、竣工验收等各阶段。审计处可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所有阶段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也可以选取部分阶段跟踪审计。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主管部门(建设单位)主要职责

(一)支持和配合审计处开展跟踪审计工作;

(二)及时、完整地向审计处提供相关的资料,及时通报工程建设过程中的有关情况,通知审计处参加图纸会审、工程例会、关键部位的隐蔽工程验收、竣工验收等活动;

(三)督促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落实审计意见;

(四)协同审计处及时解决跟踪审计中遇到的问题。

第六条审计处主要职责

(一)负责建设工程跟踪审计工作的组织与协调,处理跟踪审计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二)组织委托跟踪审计项目的招标工作;

(三)审核跟踪审计实施方案,确认和完善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意见;

(四)管理和监督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工作;

(五)审核审计报告,审定最终工程造价。

第七条社会中介机构主要职责

(一)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履行工作职责,并对审计意见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

(二)做好与审计处、建设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的沟通和协调,确保跟踪审计工作顺利开展;

(三)及时了解项目的进展情况,形成详细的过程记录;

(四)审核设计概算、投标报价、设计变更、经济签证、工程进度款、索赔费用、竣工结算等,并对二次分包等项目提供审计意见;

(五)审查招标文件、合同(协议),提出改进意见;

(六)审查隐蔽工程,参与工程验收;

(七)参与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审查材料和设备的价格,并进行技术经济分析;

(八)向审计处项目负责人汇报审计工作进展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征求审计处意见;

(九)按照要求出具分阶段、最终跟踪审计报告。

第三章审计内容

第八条投资立项阶段审计内容

(一)审查拟建项目的建设规模、建设功能是否符合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学科发展规划和校园建设总体规划,投资规模是否适度;

(二)审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编制的依据是否真实,投资估算是否准确,资金筹措是否合理,投资计划是否得当;

(三)审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的完整性。

第九条勘察设计阶段审计内容

(一)审查委托勘察、设计与招投标的合法性、合规性;

(二)审查勘察、设计合同的合法性、合规性及执行情况;

(三)选定的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确定的标准和规模;

(四)审查初步设计方案和概算的有效性、合理性;

(五)审查施工图设计是否贯彻限额设计的要求,设计深度是否符合规定。

第十条施工准备阶段审计内容

(一)审核征地报批程序是否合法,征地协议内容是否合法合规;

(二)审查施工、监理、材料设备和分包工程的招标程序、招标文件、标底等合法性、合规性;

(三)审核订立合同的主体是否合格,合同内容是否与招标文件的要求相符合,合同条款是否全面、合理,有无遗漏关键性内容。

第十一条施工阶段审计内容

(一)鉴证隐蔽工程,核查可能引起造价变化的各种因素;

(二)审核主要材料和设备价格确认的规范性、合理性;

(三)审核工程进度款支付是否与实际进度相符合;

(四)审核设计变更、经济签证的真实、合规、合理,分析设计变更对工程造价的影响;

(五)审核索赔程序是否规范、内容是否准确、责任是否清楚、费用是否合理;

(六)审核工程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偏差,分析由此对工程造价和工期的影响。

第十二条竣工阶段审计内容

(一)审查工程结算编制依据是否有效、内容是否完整、结算方式是否正确、是否符合合同约定;

(二)审查合同履行是否全面,合同变更是否真实,合同终止是否合规,检查索赔及反索赔的处理是否符合合同规定;

(三)审查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报表、项目投资计划执行情况、交付使用资产和结余资金情况。

第四章审计实施

第十三条跟踪审计实行自行审计与委托审计相结合的方式。审计处可根据建设项目的规模和特点,并考虑跟踪审计的必要性和审计力量的可能性,决定自行审计或者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

第十四条跟踪审计的建设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通过后,审计处向主管部门下达《兰州大学建设工程跟踪审计通知书》。主管部门须按规定向审计组提供审计资料。

第十五条跟踪审计的工作时限应以满足工程进度的需求为原则,主管部门应根据跟踪审计工作量的大小,为审计工作预留充足、合理的时间,以确保审计工作质量。

第十六条审计组应在约定的时间内对经主管部门、监理单位确认的造价文件出具审核意见;相关单位应在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否则视为无异议。

第十七条审核结束后,审计组应组织

主管部门、施工单位、社会中介机构共同定案。

第十八条审计组将定案结果报经审计处处长审批同意后,出具各方签字盖章的工程进度审定表或建设工程(预)结算审计验证定案表,并通知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审计处按照规定程序,对审计完毕的建设工程项目出具审计决定并发送相关单位。

第二十条审计决定应对建设项目的工期、投资、工程管理、沟通协调等方面作出评价,必要时应提出改进建议。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执行《兰州大学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篇3:领导干部离任经济事项交接实施细则

领导干部离任经济事项交接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增强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意识,规范干部离任的经济事项交接工作,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交接工作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学校党委任命或行政聘任的机关部门、学院(研究院)、直属单位、附属单位等党政领导干部,以及校办企业领导人员。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离任经济事项交接是指领导干部在调任、转任、退休、辞职、降职、免职、辞退时,按规定办理的经济事项交接手续。

第四条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领导干部离任的交接工作,将经济事项作为交接的重要内容,把好离任“交接关”。通过交接,使离任者清楚、让接任者明白,防止离任一走了之、避免新官不理旧账,促进落实审计意见、提高财经管理水平。

第五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校办企业主要领导人员的离任经济事项交接工作分别由党委组织部、资产公司牵头,各单位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纪委(监察处)、财务处、审计处、国资处等职能部门予以配合。

第六条领导干部离任经济事项交接应遵循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权责一致、全面及时的原则。全面真实地反映财务收支、债权债务和资产状况,及时准确地移交紧急事项、重要工作和遗留问题。

第七条领导干部应在职务任免决定宣布后10个工作日内做好经济事项的交接。遇有特殊情况,经分管(联系)校领导书面同意,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八条交接内容主要包括财经工作、财务状况、实物资产、遗留问题、文档资料、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等方面。

(一)财经工作

1.经济管理职责,任期经济责任目标及完成情况;

2.急需办理的重要经济事项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经济决策、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等情况;

3.任职期间的财务收支及有关重要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

4.重大经济决策和经济事项决定的程序和效果;

5.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政策,建立内部控制制度情况;

6.经济活动存在的问题,原因分析及改进建议。

(二)财务状况

1.任职期末的各类资产安全、完整及运行状况;

2.任职期末的各类债权、债务情况;

3.任职期末的现金、银行存款或项目经费余额。

(三)实物资产

1.经清查盘点后的存货、固定资产等各类实物资产的数量及状态;

2.独立核算单位的银行账户预留印鉴、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等;

3.离任领导干部个人使用、借用和保管的办公设备、通讯工具、交通工具等公共财物。

(四)遗留问题

1.尚未处理完毕的经济纠纷、法律诉讼等事项;

2.或有纠纷、或有负债、潜在风险、账面未能反映的潜在债务等问题;

3.尚未完结的承包、租赁、合作、投资、抵押、担保、承诺、资产出借等经济往来事项。

(五)文档资料

1.各种会计凭证、财务账册、会计报表、预(决)算、经济合同、重要请示及批复、会议纪要、会议记录、规章制度、计划和总结、音像图片等纸质和电子文档;

2.在建工程的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立项批复、招投标文件、合同协议、计划调整、变更签证、工期进度、价款支付、竣工验收报告等资料,以及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预算、工程结算、竣工决算等工程造价控制文件等纸质和电子文档;

(六)离任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第九条交接方式和程序

(一)单位正职离任,由分管(联系)校领导或所在单位其他正职主持并监督交接。单位副职离任,由所在单位正职主持并监督交接。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经济事项交接材料应报组织部、审计处等职能部门备案。

(二)离任干部为移交方,接任干部为接收方。必要时,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资产公司可监督交接。

(三)离任干部要如实、逐项填写《兰州大学领导干部离任经济事项交接表》。如交接内容较多或涉及特殊事项,还应列出清单或提供书面报告。

(四)交接工作结束后,《经济事项交接表》经离任干部、接任干部、监交人共同签字盖章后生效,各执一份。所在单位以及相关职能部门要做好交接资料的存档备查工作。

第十条交接注意事项

(一)离任干部对移交的经济事项及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行政和经济责任。

(二)离任干部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有关同志,有责任积极配合交接工作,以保证工作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三)离任干部在交接工作期间不得研究“三重一大”事项,自发文调整岗位之日起应停止审批经济业务,严禁突击开支。

(四)离任干部原则上不得带走单位为其配备的办公设备等固定资产,确因工作需要随离任干部移至校内其他单位的,须经接任干部同意,并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资产转移手续。

(五)接任干部若对接收的资产、资料未认真清点核对,使单位利益受到损害或工作不能延续的,由接任干部承担责任。

(六)已办理交接手续的未完事项,接任干部应继续办理,不得拖延不办或借故转交给下任领导。办理交接后发现的遗漏事项,离任干部必须配合做好补充交接工作。未办理交接手续的各项债权债务和担保、承诺等情况,由离任干部负责具体落实。

(七)接任干部暂时不能到位的,由学校相关部门或单位指定临时接收人代行办理工作交接手续。接任干部到位后,应及时与临时接收人办理正式交接手续。

(八)交接工作中有与经济活动相关的涉密内容,应执行《兰州大学涉密文件和内部资料管理规定》。

(九)经济事项交接后,接任干部要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认真分析产生的原因,制订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人,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落实结果反馈至审计处。

(十)领导干部必须按照要求,严肃认真地办理交接手续。若无故拖延或拒不交接、交接不彻底或不如实交接而造成损失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科级干部的经济事项离任交接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二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执行《兰州大学领导干部离任交接工作暂行规定》。

第十三条本细则自2011年7月1日起

施行。

篇4:财务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岗位职责

财务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岗位职责

1、模范遵守国家在经济方面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有关财经制度和纪律。

2、负责起草年度财务工作报告,并向全委全报告财务工作。

3、负责工会年度经费预、决算的编制。

4、协助主席收好、用好、管好工会经费和工会资产。

5、负责做好财务管理和财务分析报告。

6、负责向主席提供准确的会计数据,提供详实的财务分析报告,当好参谋。

7、完成工会主席交办的其它工作。

篇5: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一级工会经费审计监督办法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对下一级工会经费审计监督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下一级工会经费的审计监督,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会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含县级)工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对下一级工会经费审计监督,是指上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对下一级工会经费的收缴、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必要时,对下一级工会有投资、拨款补助的直属企业、事业单位财务收支、财产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下一级工会遇有重大或必要的审计事项需要上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计时,由下一级工会或下一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向上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对其进行审计。

第四条审计依据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二)工会有关规章制度。

第五条审计内容

(一)经费收人。是否真实、完整、合法、合规、有无截留或转移收入、漏欠应解经费问题。

(二)经费管理、使用。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工会有关规定,有无违法、违纪、违规及工会资产流失等问题。

(三)上级工会补助资金和救济、救灾、送温暖等专项资金的使用。有无挪用或改变用途等问题。

(四)当地政府拨款、补助资金。使用是否符合拨款用途的规定。

(五)借款的使用及效益。使用是否符合借款用途,借款偿还状况及偿还能力。

(六)下一级工会的直属企业、事业单位财务收支和资产管理。是否合法合规及经济效益状况。

(七)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六条审计时限一般为上一年度。如有特殊需要,可追溯以往年度。

第七条审计程序

(一)经费审查委员会根据审计计划,制定审计方案,组成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前3个工作日,向下一级工会(以下简称被审计单位)发送审计通知书。被审计单位应当在接受审计时,向审计组提供以下审计资料:

1.经费预、决算会计报表;

2.全部会计账簿、凭证;

3.上级工会财务部门拨款批复;

4.与上级工会财务部门签订的借款协议;

5.本级工会有关财务开支的规定、办法及审计所需的其他资料。

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工作,并对其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实施承诺。

(二)审计组按照本办法第四、五、六条要求实施审计。通过审查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向有关人员询问等方式,取得证明材料。

(三)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后15个工作日内,向经费审查委员会提出审计报告并发送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

(四)被审计单位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意见。

(五)审计组对被审计单位提出的意见进一步核实,根据核实情况对审计报告作必要修改。

(六)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核审计报告,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审计意见书报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审批后,发送被审计单位。

(七)被审计单位收到审计意见书后,应当在30日内将整改结果报上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

(八)审计意见书及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的整改结果,应当报同级工会委员会。

第八条本办法由全国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