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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员安全驾驶告诫制度

2024-01-15 阅读 1836

驾驶员安全驾驶告诫制度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切实加强驾驶员安全驾驶管理,落实安全驾驶责任,结合公司安全监督管理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公司驾驶人员均应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三条驾驶员安全告诫内容:

1、禁止将所驾驶车辆交与任何其他人员驾驶;

2、禁止酒后开车;

3、禁止乘客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和不明物品、可疑人员乘车;

4、禁止将车交给实习驾驶员单独驾驶;

5、禁止使用失效驾驶证、行驶证;

6、禁止私自带学徒开车;

7、禁止发生重特大事故苗头;

8、禁止不按车辆保养计划进行车辆保养作业的;

9、禁止发生营运纠纷故意堵车、造成交通堵塞的;

10、禁止严重超员、超速的。

11、禁止驾驶车辆时不带驾驶证、行驶证、准驾证的;

12、禁止驾驶转向灯、制动灯、后视镜、雨刮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的;

13、禁止不按规定规定线路行驶或无特殊情况随意临时停车的;

14、禁止驾车时吸烟、打电话、饮食或有其他妨碍安全行车行为的;

15、询问驾驶员休息睡眠情况,是否饮酒、服药,确定其是否符合安全行车基本要求。

第四条驾驶员安全告知内容

1、雾霾、大风、冰雪、暴雨、低温等极端恶劣天气;

2、行驶线路安全状况发生改变;

3、线路客流变化情况;

4、班次运行情况;

第五条操作方式

1、驾驶员安全告诫内容由主管客运部通过安全例会、日常口头告诫等方式进行;

2、综合管理科通过安全生产培训方式进行;

3、驾驶员安全告知由智能调度中心通过智能调度系统进行。

4、客运部要有安全告诫工作记录,记录内容包括:驾驶员姓名、车号、线路、告诫时间、地点、告诫内容、处置内容及双方签字等项目。

第六条本制度执行情况与部门安全考核挂钩。

第七条本制度于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二Ο一五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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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道口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听、视觉差的不准担任道口工。

二、当班前,值班中严禁饮酒,当班时精力要集中。

三、认真执行作业标准化按作业程序进行作业,适时出务,做好接车的准备工作,及时关闭栏杆,接车要站在距钢轨外侧两米以外,复线地段严禁在两线间及另一股线路上接车。

四、交班人发现接班人精神异常或饮酒,应立即向工长汇报和采取措施。

五、领工区、工区应对有人看守道口按规定进行抽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并记入道口检查记录簿内。

篇3:船舶大舱作业安全操作规范

1.目的

本须知对大舱作业的安全操作进行了规范,旨在保障大舱作业中的人身安全,防止发生人身伤害事故。

2.适用范围

本文适用于公司进入安全管理体系的所有船舶。

3.大舱作业安全须知

3.1下大舱作业前要先通风,检查大舱确认无毒害气体方可下舱作业。

3.2大舱内作业要指定专人负责,严密组织和统一指挥。

3.3在无人监护的情况下不允许一人单独下大舱作业,以便互相配合和照应。严禁任何人员以工作外的任何理由下大舱。

3.4舱内作业应有足够的照明。在上层舱盖关闭的情况下,进行大舱作业除安装适当的照明外,作业人员必须携带手电筒。

3.5下舱作业要求将工作服、安全帽、纱线手套穿戴整齐,扣扎利索,严禁穿拖鞋、凉鞋和不适合作业的鞋子。

3.6上、下大舱必须由专用的梯子通行,不得借助其它设施上下。更不准由舱口直接向货物上跳蹦,以防货箱被踏破,倒塌等原因引起伤害事故。

3.7上、下舱壁梯子要精神集中,手戴便于把握的纱线手套,双手攀梯,严禁负重或一手把梯一手上下。大舱梯口盖板必须要用挂钩挂牢,严禁使用大舱梯口盖板上的把手上下。

3.8在敞开的货舱作业时应在舱口等明显位置挂"有人工作"的警示牌;在大舱梯口处和二、三层柜的边缘要有明显的"防坠落"警示牌和边缘标志线;在没有看清脚下情况时禁止走动。在有可能坠落的场所作业时,要采取可靠的防坠落措施,使用安全绳、安全带或张挂安全网。

3.9下大舱时应事先了解和掌握二、三层柜舱盖的开启情况和道门是否敞开,严禁在敞开的舱口,道门处倒退作业,禁止在舱口围、大梁上行走。

3.10不允许同舱不同层同时作业。在上层作业时,作业人员严禁向下抛掷物品,有坠落危险的部位要限制通行。3.11需要攀登护肋板作业时,要确认羊角挂钩牢固,护肋板搭防牢靠方可上攀,并应按高处作业的规定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

3.12大舱作业的工具、物料必须使用吊车或绳索绑扎牢固运送,严禁抛掷。

篇4:船舶出海航行安全管理规定

1.概述

通过对船舶出海航行提出具体实施要求,旨在确保船舶出海航行安全和满足海洋环境保护的要求,使IMO所倡导的“航行更安全,海洋更清洁”得以落实。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船舶出海(拖航/机动船单航)航行全过程。

3.职责权限

3.1公司主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负责审批1000海里以上及出国的船舶调度计划并签发《工程船舶调遣出海拖航调度令》。

3.2子公司主管副经理负责审批300海里以上、1000海里以下的船舶调度计划,签发300海里以上、1000海里以下的《工程船舶调遣出海拖航调度令》。

3.3船舶管理部经理负责审批300海里以下的船舶调度计划并签发《工程船舶调遣出海拖航调度令》。

3.4工程部门是船舶生产调度的主管部门。

3.5船机部门、安全部门参与船舶航行调遣方案的审核/审查工作,参与船舶航行调遣过程的监督。

3.6项目部(组)负责施工船舶在现场的调度管理工作。

3.7船舶管理部负责组织船舶出海的备航工作和航行中的通讯联系工作,对在北纬25度以上的船舶长途航行(拖航、单航),船舶管理部必须安排24小时值班,以及时处理航行出现的情况。

3.8机动船和被拖船负责实施船舶的备航、航行任务。

3.9机动船的二副根据推荐航线,在海图上绘画计划航线交船长审核;拖船的船长负责编制航行计划,负责被拖船在拖航中的安全。

3.10机动船及被拖船的船长/轮机长负责实施/监督舱底含油污水的正确排放。

3.11机动船及被拖船的船长/大副负责实施/监督船舶生活垃圾回收和处理。

4.实施步骤

4.1船舶开航前的准备工作

4.1.1调度部门在开航前五天向相关船舶做好进场施工或拖带航行的交底工作,安排船舶做好备航工作。

4.1.2船舶接到出海航行任务指令后,船长应组织全体船员做好各项开航前的准备工作,包括:

a)确定本航次所需的油、水、料及其它备品是否足够;

b)检查船舶是否处于适航/适拖状态;

c)检查航线上所用的海图是否最新修改和有效;

d)编制航行计划,组织落实相关要求。

4.1.3船员调配部门按要求配备足够、合适的船员。

4.1.4船舶和施工设备/装载构件的封舱加固要求,按中交股份和本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4.1.5船员对船舶进行安全检查后,由船长填写《工程船舶调遣出海拖航安全检查登记表》,报船舶管理部调度、船机、安全等部门提出检查意见。

4.2航行计划的编制和审批

4.2.1机动船出海航行,必须制订航行计划,拖带船舶出海的,必须编制拖航计划。

4.2.2航行计划由机动船船长负责编制,经与本船/被拖船主要船员讨论后交船舶?调度部门。

4.2.3船舶调度部门对航行/拖航计划提出初审意见后,由船舶管理部主管领导审阅。

4.3航前会组织

4.3.1船舶调遣出海航行在所有备航工作完成后,由船舶管理部的调度部门在船舶开航前三天内组织召开航前会/拖航会议。

4.3.2?300海里以内参加航前会的人员包括:

a)机动船和被拖船的主要船员;

b)船舶管理部的经理/主管副经理,有关职能部门代表;

4.3.3?300(含)海里以上、1000海里以下参加航行会议的人员包括:

a)拖船和被拖船的主要船员;

b)船舶管理部的经理/主管副经理,有关职能部门代表;

c)子公司工程、安全、船机部门代表,主管副经理;

4.3.4?1000海里以上或出国航行,参加航行会议的人员包括:子公司、船舶管理部的船舶主管领导、有关部门、机动船和被拖船员的主要船员、公司安全、工程部门代表。

4.3.5航前会的内容:

a)明确航行任务和时间要求;

b)通报航行气象预报情况;

c)船舶汇报备航工作和遗留问题;

d)讨论航行/拖航计划和安全技术要求;

e)各部门对封舱加固、航行计划提出修改、补充意见;

f)子公司主管经理总结各项工作和安全检查情况。

4.3.6船长在参加公司或子公司、船舶管理部航前会/拖航会后,组织本船船员召开航前会议,布置航次计划和安全措施。

4.3.7拖航船舶执行拖航作业前应申请船舶检验机构核发的《适拖证书》。

?4.4航前检查及签署拖航令

?4.4.1航前检查内容

?4.4.1.1机动船检查内容包括下列但不限于:

?a)海事部门对船舶安全检查应在有效期内,并对开航前整改的遗留项目整改完毕;

b)检查拖缆、拖缆机是否适拖,备用拖缆与被拖物是否相匹配;

c)罗经误差是否在允许范围内,如有气泡,应给予消除;

d)消防、救生、堵漏、防油污器材是否齐全有效;

e)包括雷达、GPS等助航仪器和无线电通信设备是否完好;

f)新上任的驾驶员对船上各种设备的配置、性能、使用方法是否熟悉;

g)拖航号型是否满足规范要求。

?4.4.1.2非机动船检查内容包括下列但不限于:

?a)海事部门对船舶安全检查应在有效期内,并对开航前整改的遗留项目整改完毕;

b)检查八字缆(链)、三角板、卡环是否适拖;

c)消防、救生、堵漏、防油污器材是否齐全有效;

d)桩架、扒杆的角度是否在出海拖航规定的角度;

e)抓斗是否按出海要求进行封固;

f)船舶的前后吃水差是否按出海或拖轮船长要求进行了调整;

?g)对构件的封固,是否按船机技术部门制订的方案执行;

h)备用锚是否处于应急抛锚状态;

i)甲板水密门、窗、舱口盖和通风口是否密闭;

j)无人值守的非机动船航行灯是否满足拖航全过程要求。

?4.4.2船舶管理部负责监督检查落实航前会议上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4.4.3船舶经过备航和安全检查后,达到适航/适拖要求,由相关领导签署《工程船舶调遣出海拖航调度令》。

4.4.4船舶在办妥一切离港手续,封舱、加固等各项工作经过检查符合要求,天气符合航行要求方可启航。

4.5航行

4.5.1船舶启航后,船舶每天两次向船舶管理部报告船位和航行/拖航情况。如遇特殊情况时,船舶须立即报告。船舶管理部接到船舶报告后,船舶管理部应立即向公司和子公司工程/安全部门报告。

4.5.2船舶启航后,机动船船长对船舶的航行有绝对指挥权,拖轮船长对船组拖航安全负全责,即使有引航员在引领船舶,仍不能免除船长驾驶或管理船舶的职责。

4.5.3大副/轮机长应按规定做好甲板部和轮机部的值班安排工作,并督促执行,填写航海日志、轮机日志。

4.5.4航行中,船舶应利用一切有效助航仪器,正确测定船位,保证船舶航行在计划航线上。

4.5.5船舶应按时收听天气预报,并作好记录。

4.5.6船舶航经渔场、船舶密集区、进出港等危险航段,船长应在驾驶台亲自指挥操纵船舶。

4.5.7被拖船有人值守时,拖船与被拖船每2小时通高频电话一次,通报航行情况,并作好记录。

?4.5.8航行中,机动船高频电话应在16频道或当地海事部门VTS规定的频道进行守听,以便与航经附近的船舶或VTS联系。

4.5.9航行中,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并作好记录。

4.5.10航行中,值班水手须每日两次检查拖缆、八字缆是否受到磨损,如有磨损应及时将情况报船长,船长应作处理或调整。

4.5.11船舶在港内或在内河航行,不得向舷外排放生活垃圾及含油污水(即使是通过油水分离器的排放)。

4.5.12船舶在海上航行,距最近陆地12nmile以外时,向舷外排放含油污水的含油量不得大于15PPM,并在《船舶油类记录簿》上按规定进行记载。

4.5.13船舶生活垃圾及食品废弃物,经过粉碎处理,粒径小于25毫米的,可在距最近陆地3海里以外投弃;未经粉碎处理的,应在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外投弃。且不得将塑料制品投弃入海,并在《船舶垃圾簿》上作好记录。

4.5.14船舶抵达目的地后,应向调度部门报告拖航情况,并向项目部(组)报告,船舶返回基地,向调度部门递交《船舶返航报告书》。

4.6工地船舶的调遣

4.6.1工地施工范围内的船舶调遣,由项目部(组)组织船舶备航和安全检查工作。项目部有权根据情况要求船舶管理部派员到现场协助船舶的调遣。

4.6.2船舶调离项目部或特殊调遣,属进场时同一拖轮与被拖船舶,且船组的技术状态没有改变,又在基地航前会议上已作出明确安排的,按原规定执行。项目部将调遣船舶填写好的《工程船舶调遣出海拖航安全检查登记表》和航行/拖航计划传真回子公司/船舶管理部审批,并根据主管副经理签署的《工程船舶调遣出海拖航调度令》执行,否则应由工程、安全、船机等部门到现场组织调遣工作,并由相应主管领导签署《工程船舶调遣出海拖航调度令》。

5.关联关系、工作接口

5.1小于300海里的航行计划,由船舶管理部的船舶调度主管领导负责审批。

5.2?300(含)海里以上,1000海里以下的航行/拖航计划,由船舶管理部在航行会议前审阅,后送子公司工程、安全等部门审核,由子公司主管副经理审批。1000海里以上或出国航行除完成上述程序外,还须报公司,由公司工程部门、安全部门提出意见由主管副总经理审批。

5.3?300海里以下的船舶航前会,由船舶管理部的船舶调度主管领导主持;300(含)海里以上、1000海里以下的船舶航前会,由子公司工程部门主持。1000海里以上或出国航行的航前会由子公司主管副经理主持。

5.4?按规定申请CCS拖航检验,船舶管理部船机部门持子公司申请表,准备齐拖船和被拖船的船舶证书、拖航计划、拖航调试令、船舶稳性计算书、阻力计算书、拖曳设备证书等,向CCS进行申请。

6.支持性文件

6.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1984年1月1日起施行)

6.2《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及有关修订本

6.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00年4月1日起施行)

6.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1983年12月29日起施行)

6.5《工程船舶调遣拖航安全管理规定》(中交安监字[2006]978号)

6.6《工程船舶出海拖航及封舱加固安全规定》。(交四航施生字(1986)第637号)

6.7公司《管理手册》第7章。

6.8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控制程序》QI9-3。

6.9公司《环保管理控制程序》QI9-4

7.成果和记录

调度部门应做好船舶调遣航行过程中的各种记录的收集、归档、保存。

7.1调度计划、备航通知单;

7.2《工程船舶调遣出海拖航调度令》;

7.3《工程船舶调遣出海拖航安全检查登记表》;

7.4航行计划、拖航计划及审批资料;

7.5航行会议记录;

7.6《船舶返航报告书》。

8.附录

8.1工程船舶调遣出海拖航调度令

8.2工程船舶调遣出海拖航任务书

8.3工程船舶调遣出海拖航安全检查登记表

篇5:水上安全巡航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杭甬运河宁波段水上巡查管理工作明确巡航检查工作要求及时发现、制止、查处各类违法行为维护正常水上通航环境和秩序保障航道安全畅通和航道设施完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上级有关要求结合本辖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市境内杭甬运河水上巡查工作辖区内其它干线航道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局稽查科负责杭甬运河宁波段水上巡查工作的组织、督查和协调局各业务部门依照各自工作职责做好业务指导工作。运河沿线各港航管理处所具体负责本辖区的日常巡查工作。

第四条各单位开展巡查工作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综合履行航政管理、港政管理、运政管理、港航规费稽查、抢险救助等工作任务。

第五条各港航管理处所应根据本规定的总体要求和辖区航道管理、港口管理、运输管理等需要制定日常周、月巡查工作计划明确每次巡查工作重点和要求落实工作责任确保本规定落到实处。

第六条巡查次数

一、各处所对本辖区全线航道巡查次数每月不少于2次。对局部航段实行不定期上航检查一般每周出艇不少于2次。

二、各港航管理处所负责人每月参加巡航检查不少于2次。

三、局各业务部门参加水上巡查每季度不少于1次。

第七条每次执行巡查任务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其中带班人员必须是正式在编人员必须2人有执法证。检查人员应当做到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着装整齐按规定穿着救生衣。巡查出发前检查人员应做好巡查工作所需的相机、对讲机等设备携带情况及执法艇技术状况的检查。巡查时艇载GPS必须开启。

第八条日常巡查的主要内容

一、涉航建筑物的设置情况建筑物是否按规定取得行政许可。

二、航道护岸完好情况:已修筑好护岸航段是否存在淘空、塌落等情况。

三、航道有关设施完好情况航标是否正常发光系缆桩是否完好标志、标牌及宣传或告示牌是否存在缺损、严重褪色、倾斜、被树木遮挡等情况。

四、航道绿化养护管理情况是否存在绿化枯死或虫害、被偷砍、树木倒伏航道绿化带内是否存在堆放建筑材料、种植其他作物和违法搭建等情况。

五、航道通畅情况是否存在渔网渔簖、沉船等碍航物的情况。

六、跨航桥梁、过河管线的安全、助航标志设置及完好情况标志是否按规定设置标志是否存在缺损、倾斜、被树木遮挡等情况。

七、船舶通航秩序情况主要包括是否存在水泥船、挂桨机船上航道、渔船在航道内捕捞作业、未经许可在航道内进行吸砂及排放泥浆、船舶严重超载、未经许可开展水上项目训练等

八、码头建设情况码头建设是否取得港口岸线许可

是否按基本建设程序实施工程建设是否完成竣工验收。

九、码头经营资格情况码头是否按规定取得港口经营许可港口经营许可是否有效码头标志牌是否按规定设置等情况。

第九条现场巡查中发现问题处理基本方式

一、发现涉航建筑物未按规定取得行政许可进行建设的应责令其立即停止施工作业及时做好现场调查取证上报港航工程科做好跟踪督办整改。

二、发现航标未正常发光、系缆桩倾斜缺损、护岸存在一般的淘空和塌落等情况的应拍照、记入巡查台帐按规定要求定期上报局港航工程科由各港航管理处所负责处理。发现护岸有大面积淘空、塌落或有严重影响安全倾向的应立即报告港航工程科由港航管理处所负责处理。其中企业码头护岸的应督促业主限期修复。

三、发现航道标志、标牌及宣传牌存在缺损、严重褪色、倾斜、被树木遮挡航道绿化枯死或虫害、被偷砍、树木倒伏应拍照、记入巡查台帐按规定要求定期上报港航工程科由各港航管理处所负责牵头处理。

四、发现航道绿化带内存在堆放建筑材料、种植其他作物和违法搭建等情况应及时制止、跟踪至纠正为止。

五、发现桥梁、过河管线安全及助航标志存在缺损、倾斜、被树木遮挡等情况应拍照、记入巡查台帐按规定要求定期上报港航工程科。

六、发现航道内渔网渔簖、沉船等碍航物的应拍照、记入巡查台帐及时上报港航工程科。由港航工程科会同有关单位处理限期拆除或打捞。

七、发现未经许可建设码头未按基本建设程序实施建设未经竣工验收投入使用的应及时制止上报港航工程科处理。

八、发现未经许可从事码头装卸作业的或未经批准擅自增加码头装卸设施或超许可经营范围装卸作业的应及时做好现场调查取证督促码头业主限期整改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有关信息及时上报港政管理科。

第十条各处所执法人员在巡查中遇到船舶碰撞、

搁浅、沉船、人员落水、船员生病等紧急情况时应无条件地组织抢险救助。

第十一条各处所应将每次巡查具体情况按规定详细记录在《航行日志》和巡查工作台帐。

第十二条巡查中发现涉及海事、水利、城管等有关单

位工作职责的应及时抄告有关单位。

第十三条局稽查科对各处所现场巡查规定的落实情况和巡查工作完成质量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并在局内网上通报抽查情况。抽查结果纳入各单位部门绩效工作考

核和年度工作考核内容中。因未认真落实本规定要求造成重大影响或后果的将追究相应部门负责人和巡查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