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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治理实施办法

2024-01-15 阅读 5315

综合治理实施办法

根据*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精神,为使我们公司企业内部有一个良好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和生产秩序,确实加强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综合治理的组织机构成立内部门负责人参加的综合治理小组。要把综治理高能工作列入重要的意事日程,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专门的会议,研究、部署、协调、检查本单位的综合治理的日常工作。

二、为加强单位内部的保卫力量,必须有公司领导负责保卫工作,同时要设专(兼)职保卫干事,使内部的治安保卫形成严密的组织网络体系。

三、充分发挥单位内部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的作用,认真地开展工作。积极疏导,调解发生在职工内部的各种矛盾纠纷,消除人为的不安定因素和不安全隐患,达到无职工*事件和民转刑案件。

四、加强对职工的思想政治教育、组织纪律教育政策和法制教育。每月不少于一次法制课。

五、做好刑释、解教人员的接班帮教和安置工作,做好轻微违法犯罪人员的监控和挽救工作,做好后进职工的帮教工作。对这些人应由单位负责人、党员、团干承包一个帮教,做到帮教有组织,管理有措施,监控有专人,不失控,无遗漏,减少重新犯罪和消除犯罪的因素。

六、健全单位内部的治安防范机制,提高自防自控能力,不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特别要对要害部位,物资材料储存和销售点,财务的帐簿、凭证、现金和有价证券加强管理,并要落实技术防范措施,及时调整下夜的警卫人员,坚持干部夜间值班制度,坚持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大检查,及时堵塞漏洞,防患于未然。

七、一定要管好自己人,看好自己的门,办好自己的事,控制各类案件的发生,使单位内部的治安秩序明显好转。

1、不发生政治性案件和刑事案件;

2、不发生一般的交通、火灾和生产责任事故;

3、坚持经常性的扫黄除“六害”工作;

4、治安案件,职工违法犯罪率、党政自理的违纪人员各不得超过千分之五;

5、不发生重大盗窃、破坏公共设施的案件。

八、配合公安机关做好社会的治安管理工作。尽力给予人力和物力的支持,要求职工管理自己的子女,并协助居委会做好居民区的值班巡逻,并按时有关规定处罚责任人。

九、公司综合治理办公室实行“半年考核、季检查、年终评比、奖惩兑现”。对与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中受伤、致残人员给予妥善治疗和安置;对与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中牺牲人员的家庭给予抚恤。

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要求各单位、各部门必须齐抓共管,坚决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要把内部的治安责任同经济责任制、领导任期制想结合,同责任人的荣誉、政绩考核、职级提升和经济利益挂钩。在考核评比中真正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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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安全目标考核奖励基金实施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进一步强化落实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达到责任明确、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目的,根据《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条例》及《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安全目标奖励基金的奖励范围

集团公司设立安全目标奖励基金,奖励范围为各矿(厂)、公司。

二、安全控制目标

(一)考核周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二)控制目标:

1、生产矿井、建业公司杜绝死亡事故;

2、机械制造分公司、选煤厂杜绝重伤及以上事故。

三、安全目标奖励基金的考核及奖励标准

结合各单位矿井规模、从业人数、2010年生产任务及安全管理难度,分别确定相应的奖励标准。

(一)对各生产矿井,按季度安全目标完成及原煤产量(电子称数量)、掘进进尺计划完成情况两项加权平均后比例乘奖励基数(季度产量进尺计划=全年产量进尺÷12×3),按照以下基础标准予以一次性奖励:

单位:万元/季度

矿井名称

季度内矿井无死亡事故(奖励)

季度内矿井发生死亡事故

汪矿、中岭公司、那罗矿

26

不予奖励

大湾矿、大河矿(含红旗矿)、盛远煤矿、老鹰山煤矿、格目底公司中井煤矿

22

不予奖励

建业(矿建)

8

不予奖励

顶拉矿

3

不予奖励

注:①本奖励不含各单位副总师及以上管理人员;

②中岭公司、建业公司、格目底公司中井煤矿、顶拉公司奖励经集团公司考核后,资金自筹。

(二)为实现集团公司零死亡安全控制目标,对各生产单位副总师及以上管理人员实行全年安全控制目标奖励基金和罚款考核,具体奖励和罚款见下表,奖励按照以下基础标准同时与年度产量进尺完成比例挂钩,发生死亡事故但全年安全控制指标百万吨死亡率在0.7及以下,安全控制目标奖励基金按80%兑现:

1、生产矿井:

单位:万元/人

单位

全年安全控制目标奖励基金

井下每发生死亡1人(次)事故时罚款金额

地面每发生死亡1人(次)事故时罚款金额

每发生重伤1人(次)事故时

罚款金额

备注

汪矿、中岭公司、那罗矿党政正职

10

6

2

0.5

从基金中扣除,不足从年薪中扣除

大湾矿、大河矿(含红旗矿)、盛远矿、老矿、格目底公司中井煤矿党政正职

8

5

2

0.5

从基金中扣除,不足从年薪中扣除

建业(矿建)党政正职

4

4

2

0.5

从基金中扣除,不足从年薪中扣除

顶拉公司党政正职

3

3

2

0.5

从基金中扣除,不足从年薪中扣除

注:;党政副职按正职的80%,副总师按正职的60%兑现;

④老矿副职中不含分管选煤的副职、副总师;建业公司只包括分管矿建的副职及副总师。

2、地面单位:

单位:万元/人

单位

杜绝

重伤及以上事故

奖励金额

每发生死亡1人(次)事故时

罚款金额

每发生重伤1人(次)事故时

罚款金额

备注

二选厂、汪选厂党政正职

2

2

1

从年薪中扣除

老矿选煤厂党政正职、分管副职、机械制造分公司正职

1

2

1

从年薪中扣除

其他地面单位

0

2

1

从年薪中扣除

注:①党政副职按正职的80%,副总师按正职的60%兑现。

②老矿选煤厂党政正职指老矿的党政正职,实行矿、厂累加计算;分管副职仅指分管洗煤的副职,分管洗煤的副总师按分管副职的80%兑现;机械制造分公司党政副职按正职的80%,副总师按正职的60%兑现。

四、各生产矿井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矿井的区科级及以下井下从业人员实施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制定安全风险抵押金实施方案并报集团公司安全管理部、人力资源部备案。

五、安全事故责任经济处罚

各生产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按照《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条例》及《矿业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责任经济处罚暂行规定》(水矿发[2007]249号)规定执行经济处罚,另补充如下规定,被上级执法部门予以经济处罚时按如下规定办理。

1、发生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被予以经济处罚时,事故单位党委主要负责人按行政主要负责人同等处罚比例予以处罚,其他分管副职和副总工程师按年薪兑现比例予以处罚;被上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处罚的,如处罚金额不足集团公司罚款规定,按集团公司罚款规定补足差额。党委书记比照其罚款金额由本人现金上交集团公司财务部,其他副职、副总师的罚款由事故单位党委书记负责追缴到本单位财务部门后,由本单位财务部门统一上交到集团公司财务。

六、安全目标奖罚兑现

(一)各生产矿井的安全目标奖励在次季度首月兑现,具体由公司安全管理部出具奖励资料,报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送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办理相关手续。

(二)各单位副总师及以上管理人员的安全目标奖励在次年兑现。具体由安全管理部提供年度百万吨死亡率、社保中心提供各地面单位重伤事故情况,人力资源部提供奖励人员任职时间及任职变动情况,由公司安全管理部出具考核奖罚资料,报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送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办理执行。

(三)各单位人员工作岗位变动的,按其所在单位和所在岗位任职期间的安全状况,按任职期间分段考核,累加计算。。

七、本办法从-年-月-日起执行,解释权属公司

篇3:安全员生产违章处罚实施细则

一、安全员做到上班前开好班前会,违者一人次处罚款50.00元。

二、安全员必须做到上班在前、下班在后,搞好当班期间现场管理,交接班清楚。交接班不清楚的,一次处当班安全员罚款50元。

三、当班安全员作业面,支护不合格。检查发现一次,处安全员罚款200元。

四、巷道危石、悬石未清理干净,发现一次,处当班安全员罚款100元。

五、当班安全员必须搞好“一炮三检”,“一班三检”,做好瓦检原始记录,发现一次未做到的处罚款200元。

六、严把工程质量关,严格按技术质量标准施工,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工程必须责令返工,确保安全基础工作。在当班安全员未检查到位、把关不严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一次处当班安全员罚款150元。并追究其损失赔偿责任。

七、认真学习本岗位安全技术基础知识,自觉参加矿里每月组织的安全技术培训,无故不参加培训的,一人次处罚款50元。

八,现场及时查处并整改安全隐患,对安全隐患整改不及时的处罚款200元。

篇4:A公司财务保密制度实施细则

公司财务保密制度实施细则

1.会计凭证、账薄、报表、财务情况说明书(财务会计报告),经营意向、决策资料,财务安排、关系客户资料、财务会议记录,公司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证件、印章,会计数据、会计资料及其会计载体(包括计算机、税控装置及程序、电算化程序、备份文字数据的软盘、光盘及移动硬盘等),财务设备等各种资源管理,均适用保密制度及本实施细则,未涉及事项依有关规定或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2.公司财务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对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所列各种资源享有不同职别相应的知情权和管理权。

3.各主管会计在其职责范围内,按会计核算期准确及时地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薄、编制并报送各种报表、编写财务会计报告,定期将其整理装订成册进行临时性保管,两个会计年度后,各主管会计必须及时移交给会计档案管理部门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在临时保管期间,财务总监有权现场查阅和审查凭证、账薄、报表及报告。其他任何人不得在未经财务总监批准的情况下出借或复印会计凭证、账薄、报表及报告。

4.各财务人员及其负责人不得在未经公司主管领导同意的情况下将其掌握的经营意向、决策资料,公司有关规章制度,证件及会计载体等出借、出租或复印、拷贝给任何人使用。

5.对于财务专用计算机,由财务总监指定专门人员设置使用密码。其他人员只能通过专人或财务总监开机或同意后方可使用计算机,专人和财务总监对该计算机的安全与操作承担责任。

6.财务人员操作计算机时在未经他人允许的情况下,只能使用自己的文件夹及子文件夹。文件夹必须存放在C盘以外各盘的根目录下,统一按自己的姓和名称的汉语拼音字头命名,对于特殊文件,操作人员可以加密保护,但必须到财务总监处和技术管理部门备案。

7.对于计算机程序、税控程序、电算化程序、各种申报表程序等等,各责任人必须在其职权范围内操作并要将其职责范围内相应的操作密码及时书面报送公司财务主管领导和技术管理部门负责人备案。

8.财务人员对于重要的文字数据必须及时备份,备份文字数据的软盘、光盘及移动硬盘等各种会计载体由财务主管领导会同公司高层领导指定专人统一负责保管。其他人如需使用必须经主管领导会同技术管理部门有关负责人一起进行签字登记后方可借用并及时退回。

9.对于印章的使用,其专门负责人在职责范围内按程序进行使用和登记,对于特殊事项,必须经公司领导签字批准后方可使用,并进行相应登记。

10.对于财务保险柜、文件保密柜等财务专用设备,其使用人必须牢记使用密码,专人专用,但使用人必须将其操作密码和一把备份钥匙交财务主管领导封存保管,主管领导只有在非常特殊情况下,并至少要会同两位领导或使用人在场方可开封取出钥匙开启保险柜或保密柜。

11.凡违反上述规定者,视其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应处罚。

篇5:董事会财务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董事会财务、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贵研铂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财务/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财务/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

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财务/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七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委员中至少有一名

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财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财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产生,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财务/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财务/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财务/审计工作组组长由财务部部长担任。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财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六)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财务/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财务/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四章工作流程

第十条财务/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财务/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财务/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财务/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每季度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财务/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会议召开前七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财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财务/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财务/审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财务/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如有必要,财务/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财务/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财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

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财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