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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搬区区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2024-01-15 阅读 6364

运搬区区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1、遵守国家有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技术规范、指示、指令三大规程和矿各项规章制度。2、协调好各班的工作,保证其能够按照运搬计划、运搬安全措施及有关规定组织运搬作业。3、组织好班前会,在会上及时传达安全生产的规定、通知、会议精神,总结上一班的安全生产情况,下达当班工作任务,布置工作。4、根据实际情况定期组织召开安全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5、按规定为操作人员配齐工具、安全用品等。6、负责组织制定本工区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并按规定进行考核。7、调配各工种操作人员,合理组织职工按照运输任务进行运搬操作,及时完成相关工作任务。8、在批准进行大件设备、物资的运输计划时,应对有关具体安全措施严格把关,确保安全。9、及时组织安全质量检查,排查和处理运输现场存在的问题和隐患。10、组织好对运输安全设施的维护和定期检查,确保灵敏可靠。11、定期组织职工进行安全学习,开展区队安全教育,组织好班组安全教育。12、及时参加有关安全生产办公会议,认真学习、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要求。13、督促、检查相关人员的责任制落实情况和业务保安的执行情况,定期组织进行评比活动。14、监督本区队运搬计划、运搬安全措施及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及时纠正三违现象。15、每班至少组织一次本工区隐患排查,及时排查生产中的安全隐患,并组织治理。16、组织好本工区新工人安全培训,并监督执行。17、负责本工区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监督、管理。18、组织进行事故分析、“三违”分析。19、组织落实运搬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20、及时汇报安全事故,积极实施事故处理、救援。21、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制度,整改现场安全隐患,确保安全生产。22、提高从业人员按章作业的意识,杜绝“三违”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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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运搬区副区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1、协助区长在分工范围内开展相关的工作。

2、学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3、协助区长搞好本工区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及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

4、参加、组织本工区各种工作会议,协助区长排查工作中的存在的安全生产隐患、问题并落实解决。

5、定期参加本工区现场安全质量检查,排查和处理生产现场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6、根据制定的各项安全技术措施严格现场落实。

7、及时汇报本工区安全事故,配合事故调查处理,对提出的整改意见、防范措施及时落实。

8、及时向区长提出改进工作的具体建议。

篇3:皮带区区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皮带工区区长是本工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工区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皮带工区区长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的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皮带工区区长必须合理组织生产,保证安全生产。

一、岗位职责

第1条在组织生产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贯彻党的安全生产方针,严格执行《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等各项法律法规及上级的一系列指令、指示,及时向职工贯彻安全、生产会议精神。

第3条协调好各班组的工作,合理调配各工种操作人员,组织全工区干部职工团结协作,完成矿下达的安全生产任务。

第4条搞好设备的使用与维修,保证全区安全生产。

第5条认真抓好安全技术培训工作,提高职工的安全技术素质和业务操作技能。

第6条组织好班前会,合理、及时安排有关工作,传达贯彻上级一系列安全指示,结合本单位实际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第7条根据实际情况定期组织召开区务会、班组会,及时安排、研究、解决生产中遇到的问题。

第8条负责组织制定本工区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并按规定进行考核。

第9条深入现场,查处各种安全事故隐患,及时落实处理。

第10条定期组织职工进行安全、业务知识学习和培训,开展区队安全教育,组织好班组安全教育。

第11条组织好本工区新工人签订师徒合同,并监督执行。

第12条负责本工区特殊工种人员持证上岗的监督、管理。

第13条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查处“三违”,对发现的安全事故、“三违”、隐患严格追查分析,切实提高从业人员按章作业的意识。

第14条如实、及时汇报安全事故,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落实事故防范措施,举一反三。

第15条积极参加公司、矿组织的安全生产例会、安全大检查等各种活动,贯彻落实好各项会议精神。

第16条认真组织本工区人员做好经济分析工作,搞好节支降耗工作,建设节约型区队。

第17条积极完成好公司、矿等各级领导委派的各项临时性任务。

第18条必须尽职尽责,遵章指挥,教育职工遵章守纪,杜绝“三违”。现象的发生。

第19条严格履行公司《本质安全型矿井管理条例》规定的其它安全生产职责。

二、责任追究

第20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皮带工区区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21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皮带工区区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依照、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抽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22条未及时组织进行皮带工区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的开除的处分。

第23条在本工区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皮带工区区长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抽查处理期间撤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本工区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

第24条皮带工区区长对煤矿井下皮带、机电设备等安全运行管理负领导责任。

第25条皮带工区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皮带工区区长应负领导责任。

第26条未及时组织职工进行安全学习,开展区队安全教育,或未要求、组织好班组安全教育,皮带工区区长负主要责任。

第27条没有按照生产计划、施工安全措施及有关规定组织作业的,皮带工区区长应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28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皮带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29条不能保证工区各岗位操作人员齐全,或本工区有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皮带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30条未组织好本工区新工人签订师徒合同,或师徒合同执行不好的,皮带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31条组织进行事故分析、“三违”分析不认真,本工区接连发生同类事故或从业人员经常不按章作业的,皮带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32条皮带工区未有效落实事故防范措施的,皮带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33条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皮带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34条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皮带工区区长直接责任。

第35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及公司《本质安全型矿井管理条例》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篇4:通防科工区副科长副区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通防科(工区)副科长(副区长)应积极协助通防科(工区)科长(区长)在分工范围内开展好相关工作,对分工范围内的工作负责.通防科(工区)副科长(副区长)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组织进行通防管理、资料整理等工作,保证其符合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2条科长(区长)未在岗时,通防科(工区)副科长(副区长)应根据安排承担科长(区长)职责,保证相关工作的连续性。

第3条在分工范围内,组织、监督有关人员完成相应的分工。

第4条按照分工随时检查井下“一通三防”设施情况,及时进行维护等,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5条按照分工完成风量测定、气体浓度测量、粉尘浓度测量等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6条按照分工要求在“一通三防”措施设计等方面严格把关,确保设计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第7条及时向科长(区长)提出改进工作的具体建议。

第8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9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防科(工区)副科长(副区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0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通防科(工区)副科长(副区长)降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1条对本科承担的“一通三防”管理、测量等工作按照分工负主要责任或重要责任.

第12条煤矿“一通三防”措施(设计)等出现明显技术失误和决策的,通防科(工区)副科长(副区长)负重要责任。

第13条按照分工要求,未及时督促进行“一通三防”等检查,通防科(工区)副科长(副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14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通防科(工区)副科长(副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15条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通防科(工区)副科长(副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16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篇5:通防区区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1、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技术规范、指示、指令三大规程和矿各项规章制度。

2、负责组织编制“一通三防”安全技术措施并检查督促完成与落实情况。

3、负责制定本工区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各项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4、参加矿组织的各种会议,对提出的各类隐患、问题积极研究制定解决方案。

5、主持召开本工区各种工作会议,研究、排查工作中的存在的安全生产隐患、问题,并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及时落实解决。

6、定期组织“一通三防”现场安全质量检查评比,排查和处理生产现场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7、积极推广“一通三防”新技术,开展“一通三防”科研攻关,不断提高我矿“一通三防”管理工作水平。

8、负责各类通防报表的审阅、把关。

9、负责分管范围内特殊工种从业人员的持证上岗。

10、负责及时按照矿生产计划进行矿井通风系统的调整,确保系统稳定,风量可靠。

12、负责对井下通风、防尘、防火等设施及时进行检查、维护,并按规定填图、建档。

13、负责制定安全事故预案并实施应急处理、救援。

14、定期开展“一通三防”隐患排查工作,并及时整改。

15、及时检查煤矿所用的通防仪器仪表、安全监控系统(设备)是否达到规定要求,按期进行检定和标校。

16、组织拟定反风方案、瓦斯等级、煤尘爆炸性、煤层自燃倾向性等各项鉴定方案编制和实施。

17、采取措施保证测尘、测风、测瓦斯的数据及时准确。

18负责自救器的管理、检查,保证数量充足、质量符合规定要求

19、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制度,整改现场安全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20、提高从业人员按章作业的意识,杜绝“三违”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