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职责大全 > 机电科主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

机电科主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

2024-01-15 阅读 6223

机电科主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

机电科主任工程师是机电科技术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在机电科长的领导下开展机电技术管理等工作。机电科主任工程师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全面负责机电科技术管理工作,必须保证机电科在进行安全管理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组织编制机电月度、季度、年度工作计划,保证矿井机电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3条协助科长根据煤矿的生产计划,编制设备检修计划等,保证矿井安全生产。

第4条及时对现场机电管理进行技术指导,开展好相关的工作。

第5条在机电副总工程师的组织下,编制机电、运输专业安全技术措施。

第6条对机电设备的选型、进货质量验收等进行技术把关。

第7条参与大型固定设备的安全保护装置、提升钢丝绳等的试验、检查、探伤、测定等工作。

第8条协助其他专业编制采、掘等工作面的配电设计和电气整定计算,保证采、掘等工作面供、配电的合理性。

第9条经常深入现场,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隐患,及时向机电科科长汇报,提出处理意见。

第10条协助机电副总工程师、机电科长搞好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安排,并按规定及时上报。

第11条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分析煤矿机电技术管理状况,向机电科科长提出具体意见。

第12条负责煤矿机电、运输设备、设施技术档案的整理、管理工作。

第13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14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机电科主任工程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5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机电科主任工程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6条编制的机电、运输专业安全技术措施以及供配电相关设计出现明显技术失误的,机电科主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17条未及时组织分工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对治理未进行监督的,机电科主任工程师负重要责任。

第18条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分析煤矿机电技术管理状况,向机电科长提出具体意见的,机电科主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19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机电科主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20条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机电科主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21条在机电科技术管理工作中未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机电科主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22条机电科主任工程师对煤矿机电、运输设备、设施技术档案的整理、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23条未按规定经常深入现场,或未及时发现和解决现场的不安全隐患,机电科主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24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制度大全 www.QiquHa.com.com

篇2:煤矿总工程师岗位责任制

1、矿总工程师在矿长领导下,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技术责任。

2、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技术方针、政策、法令,全面落实《安全生产法》和《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应由总工程师履行的职责。组织编制中长期安全技术发展规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3、根据矿井可采储量,按照安全经济,合理安排开拓布局,负责组织采掘工作面设计、各项工程的《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查批准工作。

4、按照国家技术政策和行业管理规定,组织编制审查安全生产作业标准和技术措施,并负责检查执行。

5、按时组织编制矿井年度事故灾害应急预案,并根据生产变化及时修改完善,认真检查实施,协助矿长组织好每年一次的救灾事故演练。一旦发生重大事故,立即赶赴现场制定救灾措施,参加抢险救灾。

6、经常参加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重大技术问题和安全隐患,及时向矿长汇报,并制定具体措施督促整改。

7、按时参加本单位安全办公会,及时将技术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向矿长汇报并提出改进措施,认真组织实施。

8、全面落实“一通三防”技术管理责任制,负责矿井“一通三防”的技术管理工作,及时制定防止瓦斯、煤尘等重大事故发生的预防措施,并认真检查实施。

9、指导有关部门搞好安全技术培训,定期组织对员工的操作技术和安全技术知识的考核,组织全员学习先进生产技术,积极开展技术革新,推广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经常开展技术交流活动,不断提高全员技术素质。

10、对违反技术有关规定的指令有权拒绝或暂缓执行,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篇3:机电科工程师机械专业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岗位责任

第1条参加机电设备检查,并协助机电设备管理员进行设备管理。

第2条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机电安全工作的重点进行技术把关,对机电设备的选型、进货质量的验收等进行技术把关。

第3条负责矿井斜巷提升、大型固定设备及皮带刮板运输设备排水系统的选型计算,斜巷管理技术档案的收集整理。

第4条负责编制大型固定设备及运输专业各种设备、器材的检验检测计划,并跟踪试验检测,及时将试验报告的收集整理。

第5条负责运输设备采购技术要求的起草。规程规范规定的本专业内的各种记录审查,收集、分类及归档整理。协助其他专业编制采、掘等工作面的运输设计,并制定、相应的设备接续计划方案。负责机电设备月度检修计划的组织、编写、报批。

第6条协助其他专业编制采、掘等工作面的排水及管线设计。

第7条负责机电月报材料的组织及编写、报批。

第8条负责编制机电设备月停产检修计划并按时进行审批,检修完成对月检修进行总结,写出报告汇报。

第9条负责组织或参与矿分管业务范围内机电影响及事故的分析。

第10条积极在煤矿推广机电、运输安全生产新技术、新设备,开展安全生产科研攻关。

第11条分管业务范围内安装、检修工程、工作的现场专盯指导。

第12条严格履行公司《本质安全型矿井管理条例》规定的其它安全生产职责。

二、责任追究

第13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机电科机械专业工程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4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机电科机械专业工程师解聘直到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5条编制的机电、运输专业安全技术措施以及分管业务范围相关设计出现明显技术失误的,机电科机械专业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16条未及时组织分工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对治理未进行监督的,机电科机械专业工程师负重要责任。

第17条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分析煤矿机电技术管理状况,向机电科长提出具体意见的,机电科机械专业工程师负直接责任。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真意现象未及时制止的,机电科机械专业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18条在机电科技术管理工作中未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机电科机械专业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19条机电科机械专业工程师对煤矿机电、运输设备、设施技术档案的整理、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20条未按规定经常深入现场,或未及时发现和解决现场的不安全隐患,机电科机械专业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21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及公司《本质安全型矿井管理条例》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篇4:安监科主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监科主任工程师是安全科安全技术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在安监科长的领导下开展安全检查、安全技术管理等工作。安监科主任工程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全面负责安全科技术管理工作,必须保证安全科在进行安全管理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组织编制矿井安全检查月度、季度、年度计划,保证安全检查的经常性。

第3条参加审查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安全技措计划、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大修计划、生产作业计划以及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各种计划。

第4条负责全矿范围内的安全技术监督检查。

第5条负责建立和管理煤矿安全检查技术档案。

第6条要经常深入现场,及时发现和解决不安全问题,及时向科长汇报,提出处理意见。

第7条协助总工程师、安监科长搞好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安排,并按规定及时上报。

第8条及时根据实际情况分析煤矿的安全状况,向安监科长提出具体意见。

第9条参与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

第10条协助有关部门进行职工安全技术教育和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培训工作。

第11条经常检查“三大规程”贯彻执行情况。

第12条必须尽职尽现,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13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安监科主任工程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4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安监科主任工程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5条安监科主任工程师参加的煤矿有关设计审查中,出现明显技术失误的,安监科主任工程师负主要责任。

第1条对煤矿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未有效监督的,安监科主任工程师负重要责任。

第2条未及时根据实际情况分析煤矿的安全状况,向安监科长提出具体意见的,安全科主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3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安监科主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4条未建立煤矿安全检查技术档案或管理不善的,安监科主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5条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有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安监科主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6条在安全科技术管理工作中未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安监科主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7条未按规定深入现场,或未及时发现和解决现场的不安全隐患,安监科主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8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篇5:采掘副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

1、配合总工程师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规定。

2、协助总工程师组织、编制、审查矿井长远规划、生产布局方案及接续计划,确保矿井正常接续。

3、协助总工程师组织编制矿井年度、季度、月度生产计划。

4、协助总工程师对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进行审批,并组织有关人员编制采掘专业的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等;若采掘工作面现场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及时组织制定、补充相关的安全技术措施。

5、协助总工程师进行隐患排查和治理措施的制定。

6、协调好相关部门的安全生产技术工作。

7、对采掘工作面的技术管理工作进行把关,检查采掘工作面工程质量和规程、措施的执行情况。

8、研究采掘工作面支护方式和采掘工艺的改进工作,积极推广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不断提高采掘机械化水平。

9、定期召开采掘技术管理专业会议,开展技术改造、技术革新和技术交流活动,从技术上保证安全生产。

10、对采煤工作面初采初放、回撤等进行技术指导。

11、深入现场,及时掌握采掘生产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进行技术指导。

12、当发生重大机械事故和人身事故时,立即赶到现场参加抢险救灾,认真审查抢险技术应急方案,指导制定防范措施。

13、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