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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测科副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2024-01-15 阅读 6610

地测科副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地测科副科长应积极协助地测科科长在分工范围内开展相关工作。地测科副科长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组织进行地质测量、图纸资料整理等工作,保证其符合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2条科长未在岗位时,地测科副科长应根据安排承担科长职责,保证相关工作的连续性。

第3条在分工范围内,组织、监督有关人员完成分工。

第4条按照分工随时检查施工现场的情况,及时进行地质测量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5条按时向科长提交地质说明书等必须的资料。

第6条按照分工及时进行井巷控制测量工作,误差控制在标准规定之内。

第7条按照分工随时组织检查地面水害、邻近矿区水害影响情况,及时发现隐患。

第8条督促有关部门、人员落实防治水等方面的安全隐患整改措施。

第9条及时向科长提出改进工作的具体建议。

第10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11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地测科副科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2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地测科副科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现场事故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3条地测科副科长对本科承担的地质测量、图纸资料整理等工作按照分工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14条在为有关设计提供的地质说明书等基础资料中,出现明显技术失误和工作失误的,地测科副科长负直接责任或重要责任。

第15条按照分工未及时进行施工现场的地质测量工作,或发现问题未及时解决的,地测科副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16条组织的井巷控制测量工作,误差超过标准规定的,地测科副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17条按照分工未组织检查地面水害、邻近矿区水害影响情况,地测科副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18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地测科副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19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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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地测科地质副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地测科地质副科长应积极协助地测科科长在分工范围内开展相关工作。地测科地质副科长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组织进行地质图纸资料整理等工作,保证其符合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2条科长未在岗位时,地测科地质副科长应根据安排承担科长职责,保证相关工作的连续性。

第3条在分工范围内,组织、监督有关人员完成分工。

第4条按照分工随时检查施工现场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5条按时向科长提交地质说明书等必须的资料。

第6条按照分工随时组织检查地面水害、邻近矿区水害影响情况,及时发现隐患。

第7条做好防治水方面的工作,督促有关部门、人员落实防治水等方面的安全隐患整改措施。

第8条按分工及时发出巷道预透通知单和水害安全通知单,通知施工区队采取措施。

第9条协助科长做好专业的标准化、安全专项整顿、双基、安全评价和防治水安全示范矿井标准及检查考核等工作;

第10条按统一的标准、规定、规程和要求,每年对矿占用的矿产储量消耗情况进行检测。对矿产资源开采的损失、贫化进行管理,对矿产资源综合开采利用进行监督,按分工及时填写矿井资源储量报表及台帐,做好资源储量管理工作;

第11条协助科长做好采矿证和生产许可证年检、变更等工作。矿井延深、扩征、新井田建设开发等方面的地质工作;

第12条按分工协助科长做好矿井地质、生产勘探工作,提高矿井资源储量级别;

第13条按分工协助科长联系、组织矿井各种地质、资源储量报告修编工作;

第14条及时向科长提出改进工作的具体建议。

第15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第16条严格履行公司《本质安全型矿井管理条例》规定的其它安全生产职责。

二、责任追究

第17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地测科副科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4)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8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地测科副科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2)仿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9条在为有关设计提供的地质说明书等基础资料中,出现明显技术失误和工作失误的,地测科副科长负直接责任或重要责任。

第20条按照照分工及时进行施工现场的地质工作,或发现问题未及时解决的,地测科副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21条分工未组织检查地面水害、邻近矿区水害影响情况,地测科副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22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地测科副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23条按分工协助科长工作不利,造成工作失误、被动的,地测科副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24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及公司《本质安全型矿井管理条例》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篇3:矿压科副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矿压科副科长应协助科长在分工矿压观测范围内开展相关工作,对分工范围内的工作负责,矿压科副科长必须熟练掌握矿压观测方面的业务和安全专业知识,并依法进行培训,取得安全许可证。

一、岗位责任制

1、积极配合矿压科科长开展矿压观测等管理工作,保证其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程的要求。

2、按照分工要求,在分工范围内或组织完成相应的工作。

3、按照分工要求及时制订矿压观测、防冲监测与治理设计。编制下发采掘工程防冲(如应力集中、卸压大孔、爆破卸压或钻屑法监测)通知书。负责矿压观测数据的汇总和分析处理。负责每旬隐患排查以及辅助生产计划中防冲计划的编制工作。

4、按照分工要求,负责对微震监测人员、井下矿压监测人员进行不定期查岗。

5、矿压科科长不在岗位时,矿压科副科长应根据安排承担科长职责,保证矿压科工作的日常开展。

6、及时向科长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完成矿压科科长安排的临时性工作。

7、严格履行公司《本质安全型矿井管理条例》规定的其它安全生产职责。

二、责任追究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矿压科副科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4)、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矿压科副科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2)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九条、在参加的矿压观测等设计中,出现明显技术失误和决策失误的,矿压科副科长负主要责任。

3、分管范围内矿压观测方面发现问题未及时解决的,矿压科副科长负直接责任。

4、未完成分工范围内的工作,矿压科副科长负直接责任。

5、未及时完成领导交办的临时性工作,矿压科副科长负直接责任。

6、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矿压科副科长负直接责任

7、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及公司《本质安全型矿井管理条例》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篇4:生产技术科副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生产(技术)科副科长应积极协助生产(技术)科科长在分工范围内开展好相关工作,对分工范围内的工作负责。生产(技术)科副科长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积极配合生产(技术)科科长开展工作,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等规定,搞好本企业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2条按照分工要求编制煤矿的采掘接续计划,按规定报有关领导审批,确保矿井采掘接续正常,并有利于煤矿的安全管理。

第3条要按照分工组织人员进行采掘工作面的工程质量检查、验收。

第4条按照分工负责组织进行采煤、掘进工作面的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评比活动。

第5条经常进行采、掘工作面贯彻规程、措施的检查。

第6条经常深入现场,及时解决现场存在的问题,随时掌握采掘工程的进度等情况,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

第7条及时向科长提出改进工作的具体建议。

第8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9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生产(技术)科副科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0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生产(技术)科副科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1条按照分工要求,生产(技术)科副科长对采煤、掘进等方面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12条进行编制煤矿生产布局及接续计划时,造成矿井采掘接续失调,生产(技术)科副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13条在生产(技术)科副科长负责组织的采煤、掘进工作面质量检查评比活动中弄虚作假,生产(技术)科副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14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生产(技术)科副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15条不能够深入现场,现场存在的技术问题不能够得到及时解决,生产(技术)科副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16条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生产(技术)科副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17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篇5:通防科工区副科长副区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通防科(工区)副科长(副区长)应积极协助通防科(工区)科长(区长)在分工范围内开展好相关工作,对分工范围内的工作负责.通防科(工区)副科长(副区长)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组织进行通防管理、资料整理等工作,保证其符合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2条科长(区长)未在岗时,通防科(工区)副科长(副区长)应根据安排承担科长(区长)职责,保证相关工作的连续性。

第3条在分工范围内,组织、监督有关人员完成相应的分工。

第4条按照分工随时检查井下“一通三防”设施情况,及时进行维护等,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5条按照分工完成风量测定、气体浓度测量、粉尘浓度测量等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6条按照分工要求在“一通三防”措施设计等方面严格把关,确保设计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第7条及时向科长(区长)提出改进工作的具体建议。

第8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9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防科(工区)副科长(副区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0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通防科(工区)副科长(副区长)降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1条对本科承担的“一通三防”管理、测量等工作按照分工负主要责任或重要责任.

第12条煤矿“一通三防”措施(设计)等出现明显技术失误和决策的,通防科(工区)副科长(副区长)负重要责任。

第13条按照分工要求,未及时督促进行“一通三防”等检查,通防科(工区)副科长(副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14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通防科(工区)副科长(副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15条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通防科(工区)副科长(副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16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