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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测科地质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2024-01-15 阅读 9394

地测科地质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地质工是本岗位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者,负责矿井地质工作。必须掌握矿井安全生产的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技术规范。

第2条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矿井地质规程》、《矿井地质测量工作质量标准化标准》作业。

第3条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

第4条按照分工进行现场观测、编录和综合分析,填绘各种地质台帐及图纸。

第5条按照分工收集、整理、提供和检查地质资料,深入现场,独立解决生产中的一般地质问题。

第6条按时参加安全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安全操作技能。

第7条工作中杜绝违章行为。

第8条严格履行公司《本质安全型矿井管理条例》规定的其它安全生产职责。

二、责任追究

第9条未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技术规范,地质工负直接责任。

第10条作业中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矿井地质规程》、《矿井地质测量工作质量标准化标准》的,地质工负直接责任。

第11条未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的,地质工负直接责任。

第12条未进行现场观测、编录、分析和填绘各种地质台帐及图纸,或在工作中出现技术失误的,地质工负直接责任。

第13条在所负责的地质资料中出现错误,或不能独立解决生产中的一般地质问题,造成工作失误的,地质工负直接责任。

第14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地质工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章作业造成安全事故的;

(2)对他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第15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地质工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地质工负直接责任。

第16条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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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掘进区队支部书记安全生产责任制

掘进区队支部书记是掘进区队安全生产教育和政治思想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掘进区队支部书记必须掌握煤矿有关安全生产的基本专业知识,胜任本职工作。

一、岗位职责

第1条配合区队长组织工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抓好质量标准和安全规章制度的监督落实,保证安全生产。

第3条抓好安全重点人员及“三违”人员的排查帮教工作,规范职工的操作行为。

第4条参加班前会,在会上及时传达安全生产的规定、通知。

第5条监督区队长、副队区长、技术员和各班组长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业务保安制度的落实情况,并督促其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6条监督检查特殊工种、岗位工种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

第7条组织进行区队安全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

监督本区队师徒合同的执行情况。

第8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9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掘进区队支部书记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4、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0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掘进区队支部书记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2、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1条掘进区队在施工过程中未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掘进区队支部书记应负重要责任。

第12条不能及时参加区队安全生产办公会议,掘进区队支部书记负重要责任。

第13条未及时安排对职工进行相关的思想教育、从业人员培训,掘进区队支部书记应负直接责任。

第14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掘进区队支部书记负直接责任。

第15条掘进区队师徒合同执行不严格,掘进区队支部书记负主要责任。

第16条在掘进区队长负直接责任的事件中,掘进区队支部书记应负主要责任。

第17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序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党内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篇3:区队技术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技术员是本工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的第一责任者,负责本工区掘进工作中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工作。技术员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技术员必须严格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订及贯彻规程措施,保证安全。

一、岗位职责

第1条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作业规程》,做好本单位的技术工作。

第2条模范的遵守矿规矿纪及各项规章制度,按照质量标准化的要求,认真组织和监督安全生产。

第3条根据规程及有关规定、技术文件、施工现场情况,认真编制、及时修订作业规程及施工措施,并严格按照《规程》编制、审核、监督、贯彻管理制度执行。

第4条经常深入现场,掌握第一手资料,随时解决现场出现的技术问题,及时向工区及上级技术管理部门提出本单位存在的技术问题及合理化建议。

第5条主要负责本工区的技术工作,及时编制、修订作业规程。

第6条做好本单位职工的业务技术培训工作,除正常执行作业规程的贯彻考核外,要经常组织本单位各工种进行多种形式的业务学习,认真组织职工积极参加矿组织的各种类型的技术培训。

第7条要深入现场,对生产工艺和职工规范操作进行技术指导。

第8条现场条件发生变化时,及时编制具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报批后进行传达、贯彻。

第9条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善于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提倡革新,推动技术管理升级,同时注重自身业务提高。

第10条组织好本工区的质量标准化工作。

第11条组织好调查研究,及时总结本工区安全生产、技术方面的方法的经验,学习新知识、推广新技术和新经验。

第12条负责搜集本工区各处技术经济指标的资料,及时分析完成情况,采取各种有效的技术措施,完成各项技术经济指标。

第13条按时完成各项临时性任务。

第14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第15条严格履行公司《本质安全型矿井管理条例》规定的其它安全生产职责。

二、责任追究

第16条有下行为之一的,给予技术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4、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7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技术员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2、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8条未及时组织进行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第19条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第20条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21条掘进工区在组织生产过程中因技术原因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和技术规范的,技术员应负直接责任。

第22条技术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负直接责任。

第23条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的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24条对本工区的技术工作,对作业规程的编制、修订负主要责任。

第25条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篇4:放斗推车工岗位安全责任制

1、经常保持轨道畅通完好,防止发生掉道事故;

2、斗口被堵住时,不得用手扒,须用长柄工具,但身子要在斗口一侧,严禁擅自进入溜煤斗捅煤或从事其它作业,特殊情况,必须经生产科同意并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3、禁止用其他物品代替插销串车;

4、在坡度大于5‰时,要随时准备刹车,以免发生伤人和掉道事故;

5、严禁搭车和放飞车。前后推车要保持安全距距离,坡度小于5‰时,不得少于10米,坡度大于5‰时,不得少于30米,人工推车的巷道坡度不得大于7‰。过交叉口、风门、道岔、弯道时应减慢车速、发出警报信号;

6、当车辆发生掉道时,应发现紧急信号。处理掉道车辆时,人员宜站在上坡方向用长木抬车,严禁在巷道两侧用手工抬车;

7、出车时必须注意行人和车辆来往,随时发出来车警号,防止发生伤人事故;

篇5:运输工地面与井下岗位安全责任制

1、下放空车前,应检查刹车装置、轨道、道岔、阻车器、自动摘钩器、扒车机、连环、插销及矿车上的各种安全保险装置是否完好、到位,如有失灵,应及时修理;

2、电机车司机在开车前,必须发出开车信号,必须检查刹车是否灵活有效、矿车是否连接牢固、车头灯光、仪表、警铃及各种安全保险装置是否完好,严禁开快车、放飞车、超载运行、硬拉掉道矿车和搭载其他人员,机车转弯或进入车场时,必须打铃;

3、空车下放后,必须有一人站在井口观察至少50米,一有情况,立即通知信号员发出紧急停车信号;

4、重车升井时,必须有一人站在自动摘钩器旁,一有情况,立即处理;

5、重车在自溜过程中,严禁刹飞车、拦快车,防止意外伤人;

6、地面调度绞车拉重车严禁超过2个。严禁倒拉车或拉掉道矿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