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区采煤安全生产责任制
采煤监区是矿井安全生产的主要单位,负责矿井煤炭生产、回采工作面支护、采煤机电设备使用维护及工作面上、下顺槽相关辅助运输工作。
一、部门责任
第1条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指令,矿有关制度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
第3条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落实工种操作规程、工作面作业规程和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第4条有计划的组织本监区人员参加技术和业务培训,提高全员技术水平和操作技能,坚决做到遵章守纪,操作规范。
第5条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安全会议,研究分析本监区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针对问题制定整改措施;落实关事故隐患排查的规定,及时排查和处理现场存在的隐患;研究、解决生产过程中的问题。
第6条负责辖区内机械、供电、运输设备、安全设施的使用和日常维护管理工作。
第7条落实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安全生产“双基”建设、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
第8条实时对生产现场的工程质量、煤炭质量、安全动态进行监控。
第9条落实矿井“一通三防”管理制度。
第10条坚持师徒传帮带制度,做好新犯人与老犯人签订师徒合同工作。
第11条按规定落实本监区人员必需配备的劳动保护用品和劳动工具。
第12条负责本单位各岗位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监督、管理。
第13条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执行事故分析制度。
第14条积极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开展安全生产技术革新活动。
第15条对违反技术规定、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行为有监督、制止、举报的责任。
二、责任追究
第16条未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指令,矿有关制度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的,采煤监区负直接责任。
第17条未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的,采煤监区负直接责任。
第18条未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和落实工种操作规程、工作面作业规程和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的,采煤监区负直接责任。
第19条未按规定组织本监区人员参加技术和业务培训的,采煤监区负直接责任。
第20条未落实有关事故隐患排查的规定,及时排查和处理现场存在的隐患,研究、解决生产过程中的问题的,采煤监区负直接责任。
第21条对辖区内机械、供电、运输设备、安全设施的使用和日常维护管理工作不到位,造成经济损失或人员伤害的,采煤监区负直接责任。
第22条未落实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安全生产“双基”建设、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的,采煤监区负直接责任。
第23条未对生产现场的工程质量、煤炭质量、安全动态进行监控的,采煤监区负直接责任。
第24条未落实矿井“一通三防”管理制度的,采煤监区负直接责任。
第25条未组织本监区新学员与老学员签订师徒合同,采煤监区负直接责任。
第26条未按规定为本监区操作人员配备必需的劳动保护用品和劳动工具的,采煤监区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27条对本单位各岗位工、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采煤监区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28条未执行事故分析制度,采煤监区负直接责任。
第29条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经济处罚。
篇2:采煤区技术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在总工程师、矿技术部门和区长的领导下进行工作,对本区的安全生产负技术责任。
二、负责编制本区施工工程的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对本区的“一通三防”、顶扳管理负技术管理责任。
三、配合有关科室搞好本区职工的安全生产技术培训工作,组织全员学习先进生产技术,积极开展技术革新,推广新技术、新工艺,不断提高全员技术素质。
四、负责本区经济技术指标分析、工程技术数据观测统计工作,负责本区质量标准化内业资料的整理工作。
五、及时参加技术例会,参加每旬的工程质量检查。
六、必须坚持一工程一措施,工程施工及工作面回采,及时将作业规程或安全措施贯彻传达到本区全体人员,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试卷及成绩保留备查。
七、坚持深入井下现场及时处理本区安全生产技术问题,发现技术问题和不安全隐患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并制定切实可行的技术措施,督促落实。
八、协助区长抓好现场安全质量管理,发生事故时,提供技术资料,协助制定救灾措施,事故后参与事故的调查与分析,总结经验,补充制定安全技术措施,防止事故重复发生。
篇3:采煤安全监察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在站长的领导下,负责所在矿采煤方面的安全监察工作。
二、认真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和有关安全规定,参与审查采煤工作面的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三、经常深入井下,盯住现场,检查采煤工作的安全质量情况,对现场存在的安全问题,及时向单位领导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整改。
四、参加采煤工作的初采、初放、收作、验收和现场盯面安全把关工作,对发现的重大隐患及时安排整改或停止作业,并向有关领导汇报。
五、监督检查采煤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及回采工作面作业规程的执行情况,对违章作业人员及时纠正和给予处理。参与采煤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督促防范措施的制订与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