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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掘工程质量管理奖罚制度

2024-01-15 阅读 6280

采掘工程质量管理奖罚制度

为了加强我矿采掘工程质量管理,确保矿井安全世界生产,根据我矿实际情况,经矿研究决定特制定采掘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如下:

一、成立采掘工程质量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伍世尧

副组长:冯奎安张进勇

成员:谢宏光谭业怡韦明超吴耀学岑喜飞李善宝韦绍玲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管理日常具体工作,办公室设在矿生产科,由韦明超负责。

二、领导小组的工作职责

1、每月定期进行采掘工程质量检查验收,要求小组成员全部参加,无故不参加者,一次罚款20元。

2、生产科必须做好每次检查记录,把检查结果及时在矿调度室公布,对质量不合格的工程,按落实措施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整改,并将罚款通知单送达受罚单位或个人。

3、每月至少召开一次采掘工程质量工作会议,专题分析研究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方案和管理措施,提高工程质量。

三、采掘工程质量管理

1、巷道掘进必须严格按作业规程规定的巷道断面坡度等施工,巷道达不到要求或出现超高超宽巷道的,除要求返工外,还必须罚款50~5000元。

2、煤巷掘进支护规格为棚距0.7m,并背顶背帮,如出现棚距大于0.8米或背顶背帮不合格,或支护不牢固等原因,每发现一次罚款50元,并限期整改。

3、掘进巷道所使用支护木材料尾径必须大于12公分(去皮),否则每发现一处罚款50~500元,并要求更换。

4、斜坡放煤必须坚持在封塘闸下放煤,封塘闸必须符合作业规程的要求,否则每发现一次罚款50~1000元。

5、采掘巷道或行人,回风的巷道必须有专人维护,折损断梁断腿的架必须及时更换或补架,不安全不生产。对于经矿管理人员或安全员指出又不进行处理的,罚款100元。

6、所有掘进工作面必须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和探放水制度,如发现隐患不处理每次罚款100元。

7、各采掘工作面必须有备用支护材料并不得少于3个循环的支护用料,否则罚款200~500元。

8、掘进工作面必须配备支护使用的工具,否则每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9、矿务局检查验收发现不合格工程的,扣罚施工单位1000元,同时扣罚矿有关人员和主管领导50元。

10、对经局检查验收合格并获得矿务局奖励的,资金分配由项目负责人按贡献大小进行分配并报领导小组组长审批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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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煤矿职业危害管理评比奖罚制度

1、总则。为了加强赛尔公司职业危害管理,保障职工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奖励。对在煤矿职业危害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由煤矿职业危害管理办公室提出奖励意见,报公司考核办公会研究后兑现奖励。

对在煤矿职业危害管理工作中敢于创新,成绩突出,给企业带来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或避免给职工身体健康、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单位或个人,奖励500-10000元。

3、处罚。对在煤矿职业危害管理工作中因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给职工健康和生命造成严重后果或因检查不达标被政府有关部门处罚给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失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和相应经济处罚。对在上级煤矿职业危害检查考核中不达标的部门或个人,罚款500~10000元。

篇3:铁矿项目部安全奖罚制度

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范干部职工从业行为,加大对“三违”人员的处罚力度,结合《铁矿项目部“三违”行为与相关责任人的界定范围及处罚标准》和《关于开展今冬明春反“三违”专项治理活动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制定项目部安全奖罚制度。

一安全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对遵章守纪,制止和抵制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在安全生产和抢救事故中作出显著成绩的职工,视其贡献大小分别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表彰并给200—500元的奖励。

1、抵制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从而避免多人重大伤亡事故或减轻事故危害者。

2、发现重大隐患立即采取措施,从而避免多人重大伤亡事故或使矿山设备、材料免遭损失,其直接经济价值达万元以上者。

3、事故发生后,临危不惧,认真负责,从危难中直接抢救出遇难者,使其避免了死亡的有功人员。

4、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进行安全技术革新,建议被采纳或革新项目经处有关部门鉴定,确实对安全生产作出贡献者。

(二)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工人(不包括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视贡献大小,每次给予100—200元的奖励。

1、抵制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从而避免了事故的,或检举“三违”人员者。

2、检举盗窃、破坏、损坏安全设施或设备者。

3、发现不安全隐患及时向上级报告或采取措施,从而避免可能发生的人身事故或其它重大事故者。

(三)具备获奖条件的人员,一般由各项目部进行表彰和嘉奖,报处安监处备案。对安全工作有突出贡献的有功人员,由各项目部上报处审定,由处表彰和奖励。

(四)各队每月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奖罚,按照项目部与队签订的安全责任目标考核规定执行。

二、安全处罚:原则上依据上级安全处罚办法标准执行,对违反项目部各项管理制度的按照项目部管理制度处罚。

(一)对“三违”人员上报安监处,依照《铁矿项目部“三违”行为与相关责任人的界定范围及处罚标准》,职工扣除安全技能帐户,管理人员扣除安全风险抵押金,不足部分从工资中扣除。

(二)个人在一个月内连续出现两次直接违章或事故直接责任人,按照公司及处管理办法上报党委工作部给予行政处分,甚至撤职。

(三)对“三违”人员处理,按照停班学习、谈话帮教、现身说法、曝光亮相、行政处罚、业务考核、张榜公示、建档立卡的程序进行。

(四)凡因违章被罚或事故责任受处理的人员,年内不得入党、参加评先、转正、提拔。

附:《铁矿项目部“三违”行为与相关责任人的界定范围及处罚标准》

一、“三违”的识别

“三违”是指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一)违章指挥的识别

1、违章指挥:是指违反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条例、规程、标准、制度及生产经营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指挥行为。

2、违章指挥的原因:不从实际出发,盲目追求完成生产任务;没有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人员、方法等条件不具备;安全意识淡薄,不懂安全技术和规程,不尊重专家与职工的建议,强令或指挥他人冒险作业。

3、常见的违章指挥行为:不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有关本职工作规定履行职责;不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强令职工冒险违章作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不执行“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规定,不履行审批手续,对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放任自流等。

4、预防违章指挥的注意事项:摆正安全与生产的关系,当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时,职工可以拒绝接受生产任务;加强自身安全素质的培养,提高安全意识,掌握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能够正确处理生产作业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对违章指挥及时提出批评并予以纠正。

(二)违章作业的识别

1、违章作业行为:是指在劳动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工艺技术、生产操作、劳动保护、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规程、规则,章程、条例、办法和制度以及有关安全生产的通知、决定等。

2、出现违章作业行为的原因:安全技术水平不高,不掌握正确的操作方法;明知是违章行为,但冒险作业;明知正确的操作方法,但怕麻烦,图省事而采取违章操作行为;侥幸心里严重,明知这种违章可能导致事故发生,仍采取试试看的违章行为。

3、常见的违章作业行为:不按规定正确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工作不负责任;发现设备或安全防护装置缺损,不向领导反映,继续操作;不执行规定的安全防范措施,对违章指挥盲目服从,不加抵制;不按操作规程、工艺要求操作设备;忽视安全,忽视警告,冒险进入危险区域等。

(三)违反劳动纪律的识别

1、违反劳动纪律:是指违反劳动生产过程中为维护集体利益并保证工作的正常进行而制定的要求每个职工遵守的规章制度的行为。劳动纪律包括:组织纪律、工作纪律、技术纪律以及规章制度等。

2、常见违反劳动纪律的表现:迟到、早退、脱岗、串岗、睡岗;工作时间干私活、办私事;工作中不服从分配,消极怠工;不听从指挥,无理取闹、纠缠领导、影响正常工作;不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等。

二、“三违”行为与相关责任人的界定范围及处罚标准

第一章?施工生产人员共性(严重、一般)“三违”行为及相关责任人的界定与处罚标准

第一条按规定应持证而未持证(未经培训的、脱审的、丢失未及时补办的)上岗的,对当事人、负责培训的责任人、安排上岗的责任人分别罚款100元、200元、300元。

第二条入井人员不检身或检身不认真的、不服从检身的、不清点出入井人数的、清点不准确的、不填写出入井人员记录的,对把钩工、当事人、井口运输班长分别罚款100元、150元、100元。

第三条酒后上岗的、没有发现及制止其上岗的,对当事人、井口把钩工、班长、主持班前会的负责人分别罚款200元、150元、100元、100元。

第四条携带烟草(火种)下井的、在井下(井口棚内)吸烟的、在禁火区域内吸烟或使用明火的,对当事人、井口把钩工、班长、分别罚款200元、200元、100元。

第五条不按规定携带矿灯(自救器)入井的、不戴安全帽进入井口棚(施工现场)的、穿化纤衣服入井的、戴安全帽不系帽带的,对当事人、井口把钩工、班长分别罚款100元、200元、100元。

第六条未按规定佩带保险带作业的,对当事人、班长、带班队长分别罚款150元、100元、100元。

第七条在井下拆卸矿灯的,对当事人罚款200元。

第八条破坏或偷盗安全生产设施(材料、设备)的,对当事人罚款300元。

第九条擅自离岗(串岗、岗上睡觉)的,对当事人、班长分别罚款200元、100元。

第十条在岗位上干私活的,对当事人、班长分别罚款150元、100元。

第十一条无安全技术措施安排生产的、不按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的,对项目经理、副经理、责任人分别罚款500元。

第十二条施工现场自然条件和工作条件发生变化不立即采取措施的、不及时修改或补充安全技术措施的,对责任人、技术经理、技术员分别罚款300元、200元、100元。

第十三条安排未经过学习安全技术措施的职工参加施工的,对责任人、当事人分别罚款500元、100元。

第十四条?对抵制或举报违章指挥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对当事人罚款500元。

第十五条在治理“三违”活动中弄虚作假的、发现“三违”不立即制止的、包庇袒护“三违”人员的、不向安监部门汇报的,对责任人、当事人分别罚款500元、100元。

第十六条安全设施不齐全强令职工施工作业的,对责任人罚款500元。

第十七条吊桶(吊笼、罐笼、箕斗、矿车、物件、空钩)在运行期间,人员在运行范围工作或穿过(跨越轨道)的,对当事人、班长、带班队长分别罚款300元、200元、200元。

第十八条现场存在重大隐患未进行处理强令工人作业的,对责任人罚款500元。

第十九条?发生轻伤及以上人身事故和非伤亡事故瞒报或蓄意破坏事故现场的,对当事人、责任人分别罚款500元。

第二十条发生人身事故和非伤亡事故后不积极组织抢险救灾的,对当事人、责任人分别罚款500元。

第二十一条上级部门强令停工未经允许擅自开工的,对项目经理、责任人分别罚款500元。

第二十二条进入井口棚(施工现场)内穿拖鞋的、衣冠不整的,对当事人、井口把钩工分别罚款20元。

第二十三条下井(施工作业)人员未穿戴劳动保护用品的,对当事人、把钩工分别罚款20元。

第二十四条提升容器(吊桶、吊笼、罐笼、人行车)超定员的,对当事人、把钩工分别罚款50元。

第二十五条施工地点未按规定设置围栏和警示标志的,对安全经理、项目经理分别罚款50元。

第二十六条无故不参加安全技术措施贯彻学习的、不认真签字的,对当事人罚款50元。

第二十七条要害场所(要害工种、固定岗位)不按规定执行交接班制度的,对当事人罚款80元。

第二十八条要害场所携带手机上岗的、岗上看书籍(报刊)的,对当事人罚款?50元。

第二十九条?不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的,对当事人、班长分别罚款80元。

第三十条不按时参加班前会的、班前会“六必讲”执行不认真的,对当事人、班长、队长分别罚款20元、50元、80元。

第三十一条?氧气(乙炔)瓶使用时无压力表或失效的、放置间距小于5米的、吊盘同层排放的、距离明火小于10米的、无防回火阀或失效的,对当事人、班长分别罚款50元。

第三十二条电气焊(割)等操作人员不按规定配戴防护用品的,对当事人、责任人分别罚款20元、50元。

第三十三条?存放气瓶和危险品仓库不符合防火防爆要求的,对当事人、责任人分别罚款80元。

第三十四条?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不按规定设置的、失效后不及时更换的,对责任人、项目经理分别罚款20元、50元。

第三十五条?电器设备没按规定使用安全电压的,对责任人、机电队长、机电经理分别罚款50元。

第三十六条铲车行驶时铲斗内乘人的,对当事人、司机分别罚款50元。

第三十七条场内机动车辆遇障碍物或转弯不鸣笛的、不减速的,对司机罚款40元。

第二章管理人员的(严重、一般)“三违”行为及相关责任人的界定与处罚标准

第三十八条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或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不健全的、未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的,对项目经理、队长、班长、当事人分别罚款500元、300元、200元、100元。

第三十九条不按规定召开安全办公会的,对项目经理、安全经理分别罚款300元、100元。

第四十条不按规定组织安全检查的,对项目经理、安全经理分别罚款300元、100元。

第四十一条在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中查出的隐患不按期整改的、虽因整改困难但又未采取措施的,对项目经理、安全经理、责任人分别罚款500元。

第四十二条不按规定对新工人进行安全技术培训的、未签订师徒协议的,对责任人、当事人分别罚款200元、100元。

第四十三条工程项目没有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或不按规定审批的,对责任人、技术经理、技术员分别罚款200元、200元、100元。

第四十四条不按照《职能部门业务保安责任制》管理安全工作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四十五条未制定年度(月度)培训计划的、未按照培训计划落实的,对技术经理、责任人分别罚款200元。

第四十六条未制定或按期修订应急预案(灾害预防计划)的、未坚持开展隐患排查的、对事故未按规定进行分析处理的、未按时上报的,对项目经理、安全经理、技术经理、责任人分别罚款200元。

第四十七条未按规定为施工人员配备劳动保护用品的、配备劳动保护用品无法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的,对责任人、项目经理分别罚款200元。

第四十八条未按规定进行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的、考核不正常的,对责任人、队长、项目经理分别罚款200元。

第四十九条上级安全文件没有及时贯彻学习的、没按照文件精神落实的,对项目经理、责任人、队长分别罚款300元、200元、100元。

第五十条施工现场应值班带班而不值班带班的、记录弄虚作假的,对项目经理、副经理、责任人分别罚款400元。

第五十一条安全办公会议记录不具体不规范的,对项目经理、责任人分别罚款50元。

第五十二条接到会议通知无故不参加安全办公会的,对当事人罚款50元。

第五十三条不按规定组织安全活动或活动不认真的,对项目经理、安全经理、队长、当事人分别罚款80元、80元、50元、50元。

第三章矿建施工(严重、一般)“三违”行为及相关责任人的界定与处罚标准

第五十四条吊盘升降时工作人员未系好保险带的,对当事人、班长、带班队长、吊盘信号工分别罚款200元、200元、200元、100元。

第五十五条乘坐吊桶不系安全带的,对当事人、把钩工分别罚款100元。

第五十六条在吊盘(固定盘、井架)上工作不戴保险带的、工具不栓绳或不用工具袋的,对当事人、带班队长分别罚款100元。

第五十七条在吊盘与工作盘平行作业未编制或未执行安全技术措施的,对责任人、当事人分别罚款200元、100元。

第五十八条吊盘(固定盘、封口盘)孔洞封闭不严的、斜井(巷)超过25度无人员防坠措施的,对责任人、班长、带班队长分别罚款100元。

第五十九条吊盘至井底工作面无专用信号的、设置信号不使用的、工作面未设专职信号把钩工的,对机电队长、机电经理、班长、带班队长、责任人分别罚款200元、200元、100元、100元、100元。

第六十条固定吊盘木楔不用铁皮包裹的、不用钢丝绳拴牢的、吊盘没有找正固实的,对责任人、班长、带班队长分别罚款200元、100元、100元。

第六十一条立井施工安全梯未跟到上吊盘的、下吊盘上未设软梯的,对项目经理、机电经理、安全经理、责任人分别罚款200元。

第六十二条井筒工作面放炮后模板(抓岩机、吊盘、井壁凹凸处)上杂物和浮矸未清理干净的,对班长、带班队长分别罚款100元。

第六十三条伞钻夺钩时所用绳套(卸扣)小于6.5倍安全系数的,对责任人、机电队长、机电经理分别罚款200元。

第六十四条使用井口起吊设备(伞钻起重梁、电动葫芦、卸扣、钢丝绳)未进行检查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六十五条立井掘进工作面空帮超过安全技术措施规定的,对队长、技术员、责任人分别罚款200元、100元、200元。

第六十六条冻结法凿井未接到试挖通知书而强行试挖的,对技术经理、项目经理分别罚款300元、500元。

第六十七条不执行“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原则的,不按措施要求布置钻孔眼位(角度、深度、数量)的,对技术经理、当事人、班长、带班队长分别罚款300元、100元、150元、200元。

第六十八条干打眼的(冻结法凿井和遇水膨胀岩层掘进除外),对当事人、班长、队长分别罚款100元、200元、300元。

第六十九条边打眼边装药的,对当事人、班长、带班队长分别罚款300元、500元、500元。

第七十条接班后进入工作面(打眼前、放炮后)未执行敲帮问顶制度的、活矸危石未及时找净的,对当事人、班长、带班队长分别罚款200元、300元、500元。

第七十一条掘进工作面空顶作业的,对当事人、班长、带班队长分别罚款200元、300元、500元。

第七十二条掘进工作面施工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对当事人、技术员分别罚款100元。

第七十三条工作面的矸石(煤、杂物)阻塞巷道断面超过三分之一时进行放炮的,对放炮员、瓦检员、班长分别罚款100元、100元、300元。

第七十四条砌碹(木棚、钢支架、浇筑砼、锚喷)巷道不设临时支护的,对班长、队长、责任人分别罚款100元、200元、200元。

第七十五条斜井(巷)施工没按设计规定设置躲避硐的、硐口未设红灯警示的,对技术经理、机电经理、项目经理分别罚款200元。

第七十六条锚杆(索)失效未及时补打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七十七条锚杆支护巷道出现截锚杆(索)的、少打锚杆(索)的,对当事人、班长、队长分别罚款100元。

第七十八条平斜(井)巷使用耙矸机不按规定固定的、未安装防护栏的、无投光灯或照明不足的、滑轮锚桩不牢固的、作业上方无瓦斯探头的,对责任人、队长分别罚款100元。

第七十九条耙装机耙斗运行范围内行人(站人、干其他工作)的,对当事人、班长、队长分别罚款100元。

第八十条未及时清理吊桶(吊桶底附着物)的,对井底把钩工、班长分别罚款50元。

第八十一条吊盘升降后未试空罐而提升运行的,对吊盘信号工、班长、责任人分别罚款50元。

第八十二条吊盘上与工作面未按规定带4盏以上矿灯的,对班长、带班队长分别罚款20元。

第八十三条吊盘至工作面照明不足的,对责任人罚款20元。

第八十四条抓岩机在每班使用前未对四个L型卡螺栓检查的,对当事人、班长分别罚款50元。

第八十五条抓岩机钢丝绳未始终悬吊抓岩机起保险作用的(伞钻夺钩和打眼期间除外),对责任人、班长分别罚款50元。

第八十六条耙矸机电缆(启动按钮)吊挂不符合规定的,对责任人、班长分别罚款20元。

第八十七条耙矸机钢丝绳搭接使用或在一个捻距内断丝超过25%的、出现“烫发头”的、与耙斗连接不牢固的,对责任人、班长、队长分别罚款20元、40元、50元。

第八十八条现场使用回柱绞车安全保护设施不全的,对当事人、责任人分别罚款20元、50元。

第八十九条综掘机(皮带机、溜子)开机前不发走钩信号的、未进行空载试运转的,对当事人罚款30元。

第九十条综掘机作业或检修时在截割臂下有人作业(穿过)的,对当事人罚款40元。

第九十一条掘进机前照明和后尾灯不完好作业的,对当事人罚款20元。

第九十二条锚杆实际施工角度与设计偏差超过15度的、锚杆托压板未紧贴岩面的,对当事人、班长分别罚款50元。

第四章“一通三防”工作(严重、一般)“三违”行为及相关责任人的界定与处罚标准

第九十三条?通风系统不符合规定的、掘进工作面(硐室)未实现独立通风的,对责任人、技术经理、项目经理分别罚款500元。

第九十四条?通风系统中出现不符合规定的串联风(循环风、扩散通风)的,对责任人、技术经理、项目经理分别罚款500元。

第九十五条巷道贯通前不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的、不按措施施工的、贯通后不立即调整通风系统的,对责任人、技术经理、项目经理分别罚款500元。

第九十六条?一个采区内同时布置超过5个掘进工作面的、超通风能力生产的,对技术经理、项目经理分别罚款500元。

第九十七条破坏(盗窃、盗用)通防设施的,对当事人罚款500元。

第九十八条井下局扇不装设风电闭锁装置或不起作用的,对机电队长、机电经理、安全经理分别罚款500元。

第九十九条?高瓦斯矿井掘进工作面局扇不装设“三专两闭锁”的、未使用双风机双电源的、不能自动切换的,对项目经理、机电经理分别罚款500元。

第一百条主要通风机或局部通风机无计划、无措施停风的、擅自开停风机的,对责任人、安全经理、技术经理分别罚款500元。

第一百零一条在瓦斯(一氧化碳)等有毒有害气体超限地点强行作业的,对责任人、安全经理分别罚款500元。

第一百零二条?未及时汇报(处理)重大通防隐患的,对责任人、技术经理分别罚款500元。

第一百零三条?排放瓦斯不执行“断电、撤人、限量”原则的,对责任人、技术经理分别罚款500元。

第一百零四条临时停风区域不检查瓦斯就送风或“一风吹”的,对责任人、技术经理分别罚款500元。

第一百零五条通防人员携带不合格仪器仪表的、不按操作规定操作的,对当事人罚款500元。

第一百零六条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测风的、未填写测风记录的、未上报通风报表的,对责任人、技术经理分别罚款200元、300元。

第一百零七条没有按规定绘制通风系统图的、通风系统图与实际不符的,对技术员、责任人分别罚款100元、200元。

第一百零八条局扇没设专人管理的、没挂牌使用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一百零九条临时停工地点停风的、停风不设置临时栅栏的、不揭示警标的、不按规定进行瓦斯检查的,对责任人、队长分别罚款200元。

第一百一十条掘进中的岩巷(煤巷、半煤岩巷)风速不符合规定的,对责任人、技术经理分别罚款300元、200元。

第一百一十一条局扇部件不齐全的、吸风口无护罩和消音器的、高压部位无衬垫漏风的,对责任人、机电经理分别罚款100元。

第一百一十二条局扇吊挂或垫座不牢固的、离地高度小于0.3米的、使用3台以上局扇向1个工作面供风的、使用1台局扇向2个工作面供风的,对责任人、安全经理分别罚款300元。

第一百一十三条风筒出风口距工作面不符合措施要求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一百一十四条使用不阻燃不抗静电风筒的,对责任人罚款500元。

第一百一十五条用绞车拉矿车过风门的,对当事人罚款100元。

第一百一十六条维修风门时另一道风门未挂警示牌的、未设专人看管的,对当事人罚款200元。

第一百一十七条老硐(盲巷)不按规定及时封闭的、密闭栅栏不符合规定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一百一十八条通风设施(风门、风窗、风桥、密闭墙)周围5米范围内和风门之间存放物料或电气设备(正在使用的接线盒除外)的、停放车辆的、用做工具房的,对责任人、安全经理分别罚款200元。

第一百一十九条风筒破损严重的、风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不及时处理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一百二十条停风不撤人的、瓦斯超限不立即撤人的、不及时向调度汇报的,对瓦检员、班长、带班队长分别罚款200元。

第一百二十一条瓦检员不执行巡回检查制度的、异常情况不及时汇报并不按规定进行经常性检查的,对瓦检员罚款200元。

第一百二十二条瓦检员不在现场(或指定地点)交接班的、存在空班(漏检、假检)的、不及时填写手册与牌板的、编造虚假瓦斯报表的、不执行“三对口”规定的,对瓦检员、责任人、技术经理分别罚款500元、300元、200元。

第一百二十三条瓦检员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时不及时填写瓦斯手册与牌板的、未按程序换牌签字的,对瓦检员、放炮员、班长分别罚款300元。

第一百二十四条瓦检员不在与检查地点温度相近的新鲜风流中校正仪器的、携带仪器仪表现场损坏后不及时汇报和更换仍然使用的,对瓦检员罚款300元。

第一百二十五条井巷高冒区未按规定及时处理和挂牌管理的、未定期检查瓦斯的,对瓦检员、责任人分别罚款200元。

第一百二十六条瓦斯报表未按规定审阅签字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一百二十七条瓦斯检查次数不符合规定的,对瓦检员、责任人分别罚款300元。

第一百二十八条瓦斯探头安装数量不足的、位置不当的、挪移不及时汇报的、失灵断线不及时处理的,对瓦检员、责任人、班长、带班队长分别罚款200元。

第一百二十九条通防仪器仪表不按规定校验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一百三十条掘进工作面不执行综合防尘措施施工的,对责任人、技术经理、安全经理分别罚款200元。

第一百三十一条风筒悬吊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拐弯未设弯头的、异径风筒未使用过渡节的,对责任人罚款50元。

第一百三十二条风筒接头不严密的、有反接头的、软质风筒未反压边的、硬质风筒未加垫或未上紧螺丝的、风筒有破口的,对责任人罚款50元。

第一百三十三条风筒穿过墙体未使用硬质风筒的,对责任人罚款50元。

第一百三十四条不认真填写瓦斯牌板报表的、字迹不清的,对当事人罚款50元。

第一百三十五条装岩(煤)前、放炮前(后)不洒水的、不喷雾降尘的,对当事人、班长分别罚款30元。

第一百三十六条同时打开两道风门造成风流短路的,对当事人罚款50元。

第一百三十七条入井人员未按规定配戴瓦斯便携仪的,对当事人、责任人分别罚款50元。

第一百三十八条巷道未定期洒水冲洗的、风筒未定期除尘的,对责任人罚款50元。

第一百三十九条工作面水幕未封闭全断面的、不能正常使用的、水幕设置数量不足的,对责任人、技术经理分别罚款50元。

第一百四十条不按规定定期测尘的、浓度超标不采取措施的、记录不认真不全的、报表造假的,对责任人罚款50元。

第五章火工品管理工作(严重、一般)“三违”行为及相关责任人的界定与处罚标准

第一百四十一条领取炸药、雷管不使用炸药箱、雷管盒的,对发放人员、放炮员分别罚款200元。

第一百四十二条炸药箱、雷管盒不上锁的、存放不符合规定的,对放炮员、班长、带班队长分别罚款200元、100元、100元。

第一百四十三条炸药与雷管混放在一起运送或存放的、火工品与人同罐(吊桶、人行车)运送的,对放炮员、押运人员、井口把钩工分别罚款300元。

第一百四十四条剩余炸药、雷管不退库的、乱丢乱放或私藏的,对放炮员、班长、带班队长分别罚款500元。

第一百四十五条做炮头(引药)地点不符合规定的、不把脚线扭结短路的、放炮前后母线敷设(回收)不符合规定的、没有扭结短路的,对放炮员、班长分别罚款300元、200元。

第一百四十六条放炮时停风机的、不按规定设置放炮警戒的、放炮距离不符合规定的、放明炮或糊炮的,对放炮员、瓦检员、班长、带班队长分别罚款200元。

第一百四十七条处理瞎炮(残炮)不符合规定的、装好炮未放未交接清楚就离开现场的,对放炮员、班长、带班队长分别罚款300元。

第一百四十八条放炮后不按规定进入工作面的,对放炮员、瓦检员、班长分别罚款100元。

第一百四十九条爆破地点附近20米范围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或超过1%放炮的,对放炮员、瓦检员、班长分别罚款300元。

第一百五十条立井施工放炮后电源箱不落锁的、放炮器钥匙不随身携带的,对放炮员罚款200元。

第一百五十一条火工品库不按规定管理的、制度不完善的、超储量的、记录不全的、账卡物不符的,对库管员、责任人、安全经理分别罚款200元、200元、300元。

第一百五十二条不按规定装填炮泥或水炮泥的,对放炮员、班长、责任人分别罚款50元。

第一百五十三条雷管没按规定进行一次(二次)导通的、无导通记录的,对保管员罚款20元。

第一百五十四条报废雷管、炸药未单独存放的、存放数量超过规定的,对保管员、责任人分别罚款20元。

第一百五十五条井筒内运输火工品未通知绞车司机和井上下把钩工的、提升速度超过规定的,对放炮员、信号工、责任人分别罚款20元。

第一百五十六条地面火工品库技防(避雷)设施不完善的、进入闲杂人员的、用电用火不符合规定的,对责任人、保管员分别罚款50元。

第六章提升运输工作(严重、一般)“三违”行为及相关责任人的界定与处罚标准

第一百五十七条不按规定安装绞车防过卷装置的、过卷高度不符合规定的、过卷装置失灵的,对责任人、机电队长、机电经理分别罚款500元。

第一百五十八条不按规定安装防止过速装置的、防过速装置不起作用的,对责任人、机电队长、机电经理分别罚款500元。

第一百五十九条不按规定安装过负荷和欠电压装置的、过负荷和欠电压保护装置不起作用的,对责任人、机电队长、机电经理分别罚款500元。

第一百六十条不按规定安装限速装置的、限速保护装置不起作用的、不按施工进度及时调整的,对责任人、机电队长、机电经理分别罚款500元。

第一百六十一条不按规定安装深度指示器失效保护装置的、不起作用的,对责任人、机电队长、机电经理分别罚款500元。

第一百六十二条不按规定安装绞车闸间隙保护的、不起作用或闸间隙调整不符合规定的,对责任人、机电队长分别罚款500元。

第一百六十三条不按规定安装松绳保护装置的、松绳保护不起作用的,对责任人、机电队长、机电经理分别罚款500元。

第一百六十四条不按规定安装减速功能保护装置的、减速功能保护装置没有示警信号的、减速功能保护装置不起作用的,对责任人、机电队长、机电经理分别罚款500元。

第一百六十五条绞车未安装后备保护的、虽安装但不起作用的、安装不及时调整的,对责任人、机电队长、机电经理、安全经理分别罚款500元。

第一百六十六条绞车高低压供电没有双回路或未实现内环供电的,对机电队长、机电经理、安全经理分别罚款500元。

第一百六十七条绞车下放时不带电运行的、运行速度超过规定的,对责任人、班长分别罚款300元。

第一百六十八条提升钢丝绳(钩头、连接装置)不按规定检查的、检查记录不全或漏检的、超限仍然使用的,对责任人、机电队长分别罚款100元。

第一百六十九条提升吊挂系统检查未做到“双把关”的、记录不全的,对责任人、机电队长分别罚款100元。

第一百七十条立井提升未实行“双信号”的、斜井使用人行车没有急停信号的,对机电队长、机电经理分别罚款200元。

第一百七十一条斜井(巷)“一坡三档”不健全的、不坚持正确使用的,对责任人、队长分别罚款100元。

第一百七十二条斜井(巷)不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制度的,对当事人、把钩工分别罚款200元。

第一百七十三条斜井(巷)运输不使用保险绳的、超挂矿车的,对当事人、带班队长分别罚款200元。

第一百七十四条斜井(巷)提升斜长超过100米没装设语音报警装置的,对机电队长、机电经理分别罚款200元。

第一百七十五条斜井(巷)垂深超过50米没使用机械运送人员的,对项目经理、安全经理、机电经理分别罚款200元。

第一百七十六条斜井(巷)人车没有防跑车装置的、串车提升没设防脱钩(防跳销)装置的,对项目经理、安全经理、机电经理分别罚款200元。

第一百七十七条运输途中扒车蹬钩的,对当事人、责任人分别罚款400元。

第一百七十八条上下罐(吊桶)不排队抢上抢下的,对当事人、把钩工分别罚款100元。

第一百七十九条罐笼未停稳擅自拉开罐帘(罐门、安全门)的,对当事人、井口把钩工分别罚款200元。

第一百八十条提升大型物件(超宽、超高、超长)无可靠安全措施的、捆绑不牢靠的,对把钩工、当事人、班长、带班队长分别罚款300元、300元、300元、400元。

第一百八十一条提升容器内人货混装的,对当事人、把钩工、班长分别罚款200元。

第一百八十二条人力推车放飞车的、下坡蹬车的、斜巷使用绞车不带电放飞车的,对当事人罚款200元。

第一百八十三条人力推车坡度小于5‰两车距离少于10米的、坡度大于5‰两车距离少于30米的、大于7‰人力推车的,对当事人罚款100元。

第一百八十四条人力推车(电瓶车)过风门、过弯道或前方有人时不喊保安口号(鸣号)的、不减速的,对当事人罚款200元。

第一百八十五条电瓶车超速行驶的,对当事人罚款200元。

第一百八十六条电瓶车运输时无跟车工的,对班长、队长分别罚款100元。

第一百八十七条电瓶车无灯无铃的、制动闸失灵的、无撒沙装置的、井下电瓶车电器部分失去防爆性能的,对责任人、队长、机电经理分别罚款200元。

第一百八十八条电瓶车停车不刹车的、开关不打零位的、操作手把不随身携带的,对当事人罚款200元。

第一百八十九条使用罐笼提升时井上下口进出车侧不按规定设置阻车器的,对队长、机电经理分别罚款200元。

第一百九十条立井施工钩头未设双保险的、保险没按规定锁住的、摘挂钩头未实行双监护的,对把钩工、队长、机电经理分别罚款200元。

第一百九十一条井下使用座底罐的,对责任人、安全经理、项目经理分别罚款200元。

第一百九十二条提升绞车运转时未做到一人开车,一人监护的,连续开车超过规定时间的,对当事人、责任人分别罚款200元。

第一百九十三条提升绞车未安装信号闭锁的,对机电队长、机电经理分别罚款200元。

第一百九十四条罐笼提升未安装防坠装置的、未安装防撞梁的、无防坠试验报告的、罐笼内档车器损坏的、罐帘不符合规定的,对机电队长、机电经理分别罚款200元。

第一百九十五条绞车高压换向室的栅栏门未安装电气闭锁的,对机电队长、机电经理分别罚款200元。

第一百九十六条提升绞车未安装润滑油欠压保护的、保护失效的,对机电队长、机电经理分别罚款200元。

第一百九十七条新安装的提升绞车未经有资质部门进行性能测试合格使用的,对机电队长、机电经理分别罚款200元。

第一百九十八条提升绞车制动盘左右偏摆超过0.5mm的、表面有污垢的、液压站油泵运转不正常的、残压超过0.5MPa的,对责任人、机电队长、机电经理分别罚款200元。

第一百九十九条吊盘升降后未通知绞车司机重新做吊盘及井筒工作面标记的,对吊盘信号工、井口信号工、班长分别罚款100元。

第二百条提升吊挂装置在使用前(事故后、日久不用、超过探伤有效期)各主件未探伤的、安全系数不符合规程要求的,对机电队长、机电经理分别罚款200元。

第二百零一条使用钢丝绳没有出厂质保书的、无质量检验报告的、质量不合格的,对责任人、机电经理分别罚款400元。

第二百零二条提升信号声光不全的,对责任人、机电队长、机电经理分别罚款50元。

第二百零三条把钩工不及时拉井口安全门、罐帘的,对把钩工罚款50元。

第二百零四条斜井(巷)运输的地滚(架绳轮)不按规定装设的、地滚(架绳轮)损坏(不转)的,对责任人、班长、带班队长分别罚款20元。

第二百零五条电瓶车的电瓶充电时未旋开盖的,对当事人罚款20元。

第二百零六条用矿车顶撞风门的,对当事人罚款50元。

第二百零七条用绞车拉空钩头无人牵钩的,对当事人、班长分别罚款20元。

第二百零八条在斜井(巷)中用机械(电绞、电瓶车)牵引拿道的,对当事人、班长分别罚款50元。

第二百零九条矿车(吊桶、箕斗)装矸石(土、砂、石)满度超过规定的、不完好的,对当事人、班长分别罚款20元。

第二百一十条绞车运行前不认真检查的、运行中出现异常情况不及时采取措施处理的,对当事人罚款50元。

第二百一十一条井下与井口(井口与绞车房)未装直通电话的,对机电队长、机电经理分别罚款50元。

第二百一十二条天轮轴瓦未按规定加油的、加油记录不真实的,对责任人罚款20元。

第二百一十三条双吊桶提升时同时打开井盖门的,对信号工罚款50元。

第二百一十四条提升绞车液压站各电磁阀(蓄能器)动作不灵活可靠的、位置不正确的、油量不足的、油质不符合标准的,对责任人、机电队长分别罚款50元。

第二百一十五条井架二平台(翻矸口)周围没有围栏和档板的、安装不牢固可靠的、高度不符合要求的,对机电队长、机电经理分别罚款80元。

第七章机电设备管理工作(严重、一般)“三违”行为及相关责任人的界定与处罚标准

第二百一十六条井下低压供电不安装使用检漏保护装置的、甩掉不用的、试验不动作的、不按要求试验和记录的,对责任人、班长、机电队长分别罚款300元。

第二百一十七条井下防爆电器设备未经防爆设备检查员进行安全性能检查合格的、没有入井许可证而入井使用的,对责任人、班长、机电队长分别罚款200元。

第二百一十八条井下电器设备短路(过负荷、欠压)等保护装置不按规定进行整定的、擅自调整电气设备保护整定值的,对责任人、班长、技术员、机电队长分别罚款200元。

第二百一十九条井下电器设备失爆不及时处理的,对责任人、班长、机电队长、机电经理分别罚款500元。

第二百二十条井下接线不符合规定的、出现“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的,对责任人、班长分别罚款500元。

第二百二十一条机械设备裸露的转动或传动部分(靠背轮、链轮、皮带、齿轮等)没有护罩或护栏的,对班长、机电队分别罚款100元。

第二百二十二条非专职人员擅自操作电气(器)设备的,对当事人罚款300元。

第二百二十三条操作高压电器设备没有使用绝缘手套(绝缘胶鞋、绝缘胶垫)的、绝缘用具失效的,对当事人、机电队长、机电经理分别罚款100元、200元、200元。

第二百二十四条发放不符合规定矿灯或自救器的、自救器不按规定做称重和气密性试验的,对责任人、机电队长、机电经理分别罚款200元。

第二百二十五条井下使用国家明令淘汰设备的,对机电队长、机电经理、安全经理、项目经理分别罚款100元、300元、300元、300元。

第二百二十六条使用保险丝(片、管)或熔断器不符合规定的,对当事人、机电队长分别罚款300元、100元。

第二百二十七条井下使用电气焊(割、喷灯焊)没编制专项措施的、没按规定报批的、不执行措施的,对当事人、技术员、机电队长分别罚款500元。

第二百二十八条井下带电作业(检修、搬迁机电设备)的、强行送电的、未检查瓦斯打开电气设备的,对当事人、班长、机电队长分别罚款200元。

第二百二十九条用馈线作为动力线的、用于移动用电器电源线的,对责任人、机电队长分别罚款100元。

第二百三十条稳车的地脚螺栓不符合规定的、未安装闸闭锁装置的,对机电队长、机电经理分别罚款300元。

第二百三十一条活塞式压风机无断水(润滑油欠压、超温、超压)保护的、保护失效的,?对责任人、机电队长、机电经理分别罚款300元。

第二百三十二条活塞式压风机安全阀未定期试验的、试验记录不全的,对责任人、机电队长分别罚款300元。

第二百三十三条风包无释压阀的、释压阀失效的,对责任人、机电队长、机电经理分别罚款300元。

第二百三十四条钢筋切断机工作时用手直接清除刀片附近钢筋头或杂物的、切断机未正常运转切料的,对当事人罚款200元。

第二百三十五条在钢筋弯曲机作业半径内和机身不设固定销的一侧站人的,对当事人罚款200元。

第二百三十六条使用圆盘锯没有安全防护设施的、操作人员站在或面对锯片离心力方向操作的、手跨越锯片的,对当事人罚款100元。

第二百三十七条井下电器设备接地系统不符合规定的、没按规定设局部接地的,对班长、机电队长、机电经理分别罚款50元。

第二百三十八条电缆悬挂不符合规定的,对责任人、班长、机电队长分别罚款20元。

第二百三十九条机电设备安设不符合要求的、被埋或损坏的,对责任人、机电队长、机电经理分别罚款50元。

第二百四十条检修电气(器)设备时不执行验放电制度的,对当事人、班长分别罚款20元。

第二百四十一条检修电器设备开关没闭锁的、没挂警示牌的,对当事人罚款20元。

第二百四十二条高压系统供电不执行“两票三制”的、低压系统供电不执行停电工作票的,对当事人罚款80元。

第二百四十三条检修高压开关(变压器)时断开断路器后未拉开隔离开关的、拉开后不闭锁的,对当事人罚款30元。

第二百四十四条照明信号综保装置不按规定试验的、不完好的,对责任人罚款80元。

第二百四十五条操作转动设备(车床、钻床、铣床、滚丝机、手电钻、平面刨、手压刨等)戴手套的,对当事人罚款50元。

第二百四十六条操作有飞溅物产生的设备(车床、钻床、铣床、磨床、砂轮机等)不戴防护镜的,对当事人罚款30元。

第二百四十七条机械或电气设备运行时在运动或带电部位清扫(擦拭、注油)的,对当事人罚款50元。

第二百四十八条剪板机(卷板机、皮带机等)带负荷起动的,对当事人罚款50元。

第二百四十九条安装或使用砂轮机不符合规定的,对当事人、责任人分别罚款50元。

第二百五十条龙门吊作业未锁紧夹轨器的,对责任人罚款80元。

第二百五十一条要害场所未设置应急照明装置的,对机电队长、机电经理分别罚款50元。

第二百五十二条供电系统图未会签的、与实际不符的、损毁的,对技术员、机电队长分别罚款30元。

第二百五十三条稳车地脚螺栓未使用双螺帽的,对责任人、班长、机电队长分别罚款20元。

第二百五十四条稳车制动闸不完好的、无急停开关的,对责任人、班长、机电队长分别罚款50元。

第二百五十五条稳车电控不齐全不完好的、电控部分无防淋雨设施的、接地不良的,对责任人、班长、机电队长分别罚款50元。

第二百五十六条稳车钢丝绳层间不按规定装设隔绳板的,对责任人、班长、机电队长分别罚款50元。

第二百五十七条安装与拆除井筒电缆时未设专人统一指挥的,对队长、机电经理分别罚款50元。

第二百五十八条避雷针接地电阻大于10Ω的,对责任人、机电队长分别罚款50元。

第二百五十九条天轮平台周围没设围栏的、没有检修行走通道的,对机电队长、机电经理分别罚款50元。

第二百六十条井筒有淋水吊盘电器设备无防水措施的,对责任人、机电队长分别罚款20元。

第八章?安装工程(严重、一般)“三违”行为及相关责任人的界定与处罚标准

第二百六十一条起吊或搬运大物件现场没有专人指挥的,对班长、机电负责人分别罚款200元。

第二百六十二条起重工具(卡具、索具等)每次使用前不认真检查的,对当事人、机电负责人分别罚款200元。

第二百六十三条起吊过程中站在起吊物上的、起吊作业时站在起重臂下、物件下或重物运行范围内的,对当事人、班长、机电负责人分别罚款300元、400元、500元。

第二百六十四条起重机械超负荷起吊的、斜拉斜吊的,对当事人、责任人分别罚款100元、200元。

第二百六十五条起吊作业时用手直接校正张紧的吊绳吊具的,对当事人罚款200元。

第二百六十六条在恶劣天气强行起重作业或登高作业的,对当事人、班长、机电负责人分别罚款100元、100元、200元。

第二百六十七条使用滚杠搬运物件直接用手调整滚杠方位的、手在物件下面的,对当事人、班长、机电负责人分别罚款100元。

第二百六十八条利用三脚架起吊物没指定专人看护支撑腿的,对当事人、班长、机电负责人分别罚款100元。

第二百六十九条被牵拉物件牵引水平角度偏大直接用撬杠强行导向调整的,对当事人罚款200元。

第二百七十条使用螺杆千斤顶伸出长度超过螺杆全长三分之二的,对当事人罚款200元。

第二百七十一条斜巷安装时上部车场各出口处没设警示标志的,对班长、机电负责人分别罚款100元。

第二百七十二条坡度大于15度的工作场所平行作业没制定安全措施的,对技术负责人、机电负责人分别罚款200元。

第二百七十三条立井(斜井巷超过15度)电缆下放没有留绳的,对班长、机电负责人罚款100元。

第二百七十四条在罐笼(箕斗)上施工作业未制订专项措施的、没按措施执行的,对当事人、班长、技术负责人分别罚款200元、300元、300元。

第二百七十五条设备安装后没按要求逐项检查的、没按规定盘车进行试车的,对当事人、班长、机电负责人分别罚款20元。

第二百七十六条检修供电系统不按规定挂接地线的,对当事人罚款30元。

第二百七十七条搬运铁器等易伤手物件没戴防护手套的,对当事人、责任人分别罚款20元。

第二百七十八条高空作业时未用吊绳传递物件的、抛掷物件的,对当事人罚款50元。

第二百七十九条夜间作业照明不足的、吊装运行范围无防撞红灯的,对当事人、责任人分别罚款20元。

第九章?土建工程(严重、一般)“三违”行为及相关责任人的界定与处罚标准

第二百八十条在高空作业不系保险带的、穿鞋不符合规定的,对当事人、班长分别罚款200元。

第二百八十一条距地面3米以上作业没设防护栏或安全网的,对班长、生产经理分别罚款200元。

第二百八十二条现场“四口五临边”没有防护设施的、无明显警示标志的,对责任人罚款300元。

第二百八十三条起重机械在架空线路下或附近作业安全距离不符合要求的、不按措施规定作业的,对当事人、责任人分别罚款100元、300元。

第二百八十四条用机械挖掘作业距埋设缆线1米内的、靠近高压线路未采取措施的,对当事人、责任人分别罚款300元。

第二百八十五条挖掘基坑未按规定放坡的、没按规定进行边坡支护的,对班长、责任人分别罚款100元、300元。

第二百八十六条在雨季进行基坑开挖无有效排水和防塌方措施的,对技术员、责任人分别罚款200元、400元。

第二百八十七条搭设脚手架未及时设置连墙件或临时连接的,对班长、责任人分别罚款100元、200元。

第二百八十八条脚手架上人员过于集中的、实际使用荷载超过规定的,对班长、责任人分别罚款100元、200元。

第二百八十九条人员在脚手架上嬉闹奔跑的、坐栏杆上的、倒退拉车的、匆忙上下架的、不走安全通道上下架的,对当事人、班长分别罚款100元。

第二百九十条立杆基础支垫不牢的、局部悬空的、下沉的、无扫地杆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二百九十一条立杆间排距(纵距>2米、横距>1.8米)无可靠性验算的,对班长、技术员分别罚款200元。

第二百九十二条作业层外围未按要求设置栏杆(挡脚板、封闭围护)的,对班长、责任人分别罚款300元。

第二百九十三条未按规定设置剪刀撑或整体性拉结杆件使整个构造不稳定的,对班长、责任人分别罚款100元。

第二百九十四条脚手架搭设不符合规定的、斜道板上无防滑措施的、出现活跳板(探头板)的,对班长、责任人分别罚款100元、200元。

第二百九十五条悬挑脚手架挑支件(撑拉件、挑支构造)制作或安装不符合要求的,对当事人、技术员、班长分别罚款100元。

第二百九十六条擅自拆动施工脚手架(防护设施、安全标志和警示牌)的,对当事人、责任人分别罚款100元、200元。

第二百九十七条脚手架拆除时过早拆除连墙件的、已松开连接杆件未及时取下的,对当事人、班长分别罚款100元、200元。

第二百九十八条拆除脚手架部分构架基本杆件和连墙件而未采取弥补措施的、作业过后未及时恢复的,对班长、责任人分别罚款200元、400元。

第二百九十九条拆除脚手架(模板、钢管、扣件、钢丝绳)等材料高空抛物的,对当事人、班长分别罚款100元。

第三百条模板支撑架的整体刚度(承载能力、整体稳定性、支撑物支撑能力)不够的,对技术员、技术经理分别罚款100元、300元。

第三百零一条塔吊吊物越档位操作的、急开急停的、电动机未停止转动就转换运转方向的,对当事人罚款200元。

第三百零二条塔吊超重荷载限制(起重力矩限制器、行程限位等)保护装置失灵的,对责任人、班长分别罚款300元。

第三百零三条井字架缆风绳不使用钢丝绳的、缆风绳拉在脚手架或其他不可靠的物体上的,对责任人罚款300元。

第三百零四条人员上下攀爬井架或乘料盘上下的,对当事人罚款100元。

第三百零五条搅拌机进料时将头伸入料斗与机架之间查看情况的、搅拌机运转中将手或工具伸入搅拌筒内扒料的,对当事人罚款300元。

第三百零六条将垂直管道直接装在砼输送泵出口上的、出口前水平管路小于10米的,对班长、责任人分别罚款200元。

第三百零七条支设独立梁模不设临时工作台站的、在柱模上操作的、在梁底模上行走的,对当事人、班长分别罚款100元。

第三百零八条大片整体撬动拆除楼板底模的,对班长、责任人分别罚款300元。

第三百零九条使用电动振动棒不穿绝缘靴的、不戴绝缘手套、不安设漏电保护装置的,对当事人、责任人分别罚款100元、200元。

第三百一十条使用插入式振动棒用力硬插斜推使钢筋夹住棒头的、将棒头全部插入砼的,对当事人罚款100元。

第三百一十一条混凝土浇筑不均?,对模板和支撑架造成过大的集中荷载的,对当事人、班长分别罚款100元。

第三百一十二条在砼未达到规定强度前过早拆除支撑的,对班长、责任人分别罚款200元、400元。

第三百一十三条砌墙高度超过4米或多层建筑时,安全网或防护挡板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三百一十四条没有安全防护设施在屋架的上弦(支撑、桁条、挑梁、未固定的构件上)行走或作业的,对当事人、班长分别罚款100元、200元。

第三百一十五条施工没有实行“三相五线制”供电的、过流(欠压、漏电)保护不全的,对责任人、机电经理分别罚款100元、200元。

第三百一十六条提升架(龙门架)料盘未作安全封闭的、未安设安全门的、限位停层等安全保险装置失灵的,对责任人、机电经理分???罚款200元、400元。

第三百一十七条机动翻斗车向基坑卸料时未与坑边保持安全距离的,对当事人、班长分别罚款100元、200元。

第三百一十八条料斗(砖笼)等结构启闭装置不合格的、吊绳不均?的、索具不牢靠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三百一十九条开关无人监管从事检修的、调试高压电气设备作业的,对当事人、责任人分别罚款200元、300元。

第三百二十条雨天或潮湿环境进行高压电气作业不使用绝缘防护用品的,对当事人罚款200元。

第三百二十一条冷拉钢筋时,冷拉场地两端地锚外侧没有设置防护栏杆的,有无关人员停留的,对当事人罚款100元。

第三百二十二条堆土的高度和边坡坡度超过安全规定的,对当事人、班长分别罚款50元。

第三百二十三条在高空或深基坑内绑扎钢筋(安装骨架)不设脚手架(马道、人行梯)的,对当事人、责任人分别罚款50元。

第三百二十四条长钢筋(弯折钢筋)在运输装卸过程中拖地(扯拉、散捆)的,对当事人罚款20元。

第三百二十五条绑扎立柱或墙体钢筋站在钢筋骨架上的、攀登骨架上下的,对当事人、责任人分别罚款20元、50元。

第三百二十六条模板立式存放、稳固和支撑措施不符合要求的,对班长、责任人分别罚款50元。

第三百二十七条脚手架立杆垂直度(平杆水平度、节点构造、连接)不符合要求的,对当事人、班长分别罚款20元。

第三百二十八条在脚手架上设置模板支撑或缆风绳的,对班长、责任人分别罚款20元、50元。

第三百二十九条使用不合格手动起重装置的、手扳葫芦自锁夹锁装置不可靠的,对当事人、责任人分别罚款20元。

第三百三十条焊机外露带电部分的绝缘和安全防护不符合要求的、焊把线绝缘不符合要求的、有破皮的,对当事人???责任人分别罚款20元、50元。

第三百三十一条电焊作业时利用不符合要求的金属结构(管道、金属搭接)作导线使用的,对当事人罚款20元。

第三百三十二条运输车辆在坡道停车时未将车轮楔牢的,对司机罚款20元。

第三百三十三条电气焊(割)作业不使用电焊帽(电焊手套、防护镜)的,对当事人罚款20元。

第三百三十四条非起重吊装人员进入吊装现场的,对当事人、责任人分别罚款20元。

第三百三十五条照明采用自耦变压器的,对责任人罚款20元。

第三百三十六条冬季违反规定用电炉的、用自装电热丝取暖的,对当事人罚款50元。

第三百三十七条架体高度≥2米作业层铺板宽度里脚手架小于500mm的、外脚手架小于750mm的,对责任人、技术负责人分别罚款50元。

第三百三十八条移动电焊机时没有切断电源的,对当事人罚款20元。

第十章后勤服务(严重、一般)“三违”行为及相关责任人的界定与处罚标准

第三百三十九条安排有传染病者从事食堂工作的,对当事人、责任人、项目经理分别罚款100元、200元、300元。

第三百四十条食堂工作人员无健康证的,对当事人、责任人、项目经理分别罚款100元。

第三百四十一条加工出售腐烂变质(霉变、生虫、混有异物、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有害食品的,对当事人、责任人分别罚款200元、300元。

第三百四十二条加工出售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食品的,对当事人、责任人分别罚款200元、300元。

第三百四十三条加工出售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食品的,对当事人、责任人分别罚款200元、300元。

第三百四十四条加工出售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食品的,对当事人、责任人分别罚款200元、300元。

第三百四十五条出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对当事人、责任人分别罚款200元、300元。

第三百四十六条在集体宿舍留住闲杂人员的、聚众赌博的、酗酒闹事的,对当事人罚款200元。

第三百四十七条安排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皮肤病等)严重传染病者直接从事供管水工作的,对当事人、责任人、项目经理分别罚款200元。

第三百四十八条锅炉安全阀未检验的、未按规定时间做开启试验的,对当事人、责任人、项目经理分别罚款200元。

第三百四十九条服务人员衣帽不规范的、不整洁的、不佩带胸卡的,对当事人罚款20元。

第三百五十条销售直接入口食品不使用专用工具的、货款不分开的,对当事人罚款50元。

第三百五十一条营业时嬉闹、吸烟的,对当事人罚款30元。

第三百五十二条炊具餐具使用后未经冲洗(刷)消毒继续使用的,对当事人、责任人分别罚款30元、50元。

第三百五十三条蔬菜(禽蛋、肉类等)在使用前未清洗干净的,对当事人罚款80元。

第三百五十四条未实行生熟食分开的,对当事人、责任人分别罚款50元。

第三百五十五条浴池没按规定换水的、没进行消毒杀菌的,对当事人、责任人分别罚款20元。

第三百五十六条食堂(操作间、食品库)未设挡鼠板的、无纱门纱窗的、有蚊蝇(老鼠、蟑螂)未进行捕杀的,对责任人罚款50元。

第三百五十七条厕所不清洁卫生的、污水外溢的、垃圾乱堆乱倒的,对当事人、责任人分别罚款20元。

第三百五十八条未建立职工活动室的、职工活动室不按时开放的,对当事人、责任人分别罚款50元。

第三百五十九条锅炉及附属设备异常未处理的,对当事人、责任人分别罚款50元。

第三百六十条茶(锅)炉房内无灭火装置的、不定期检查安全设施的,对当事人、责任人分别罚款20元。

附则

第三百六十一条?本界定范围未录入的其他违反《煤矿安全规程》、施工作业规程、岗位操作规程及相关安全管理制度的各种行为,或被有关部门查处的违章行为均为“三违”行为。各单位在反“三违”专项治理活动中,应及时收集与施工相关的“三违”行为并上报到公司安监局,由安监局进行统一整理界定,下发合并执行。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百六十二条?本“三违”行为的界定范围及处罚标准与《关于今冬明春开展反“三违”专项治理活动的实施意见》(中煤五公司安监〔2006〕321号)合并执行,解释权属公司。

篇4:全面质量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

企管办公室全面质量管理办公室,全面负责矿井质量管理、管理现代化、质量标准化、环境保护、节能管理、采掘柱梁、各类生产材料管理等工作,全质办人员是本岗位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者。必须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胜任本职工作。

第1条执行国家有关矿井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

第3条负责组织做好矿井质量、节能、环保教育等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全员质量、节能、环保意识。

第4条负责做好矿井质量标准化检查验收工作,督促抓好井上下文明生产工作。

第5条做好矿井节能、环保工作。

第6条做好采掘柱梁、生产材料管理工作,降低直接生产成本。

第7条熟练掌握全面质量管理、管理现代化相关知识和工作方法,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第8条做好各种资料整理、存档工作。

第9条做好其他有关工作,杜绝“三违”。

二、责任追究

第10条未执行国家有关矿井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的,企管办全质办人员负直接责任。

第11条未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企管办全质办人员负直接责任。

第12条未做好井下文明生产检查和工程质量验收工作,企管办全质办人员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13条未按规定组织矿井质量标准化检查验收工作,企管办全质办人员负直接责任。

第14条在矿井建设的质量标准化的管理过程中,不积极主动,出现失误的或造成经济损失的,企管办全质办人员负直接责任。

第15条未做好矿井节能、环保工作,造成能源浪费、环保不达标,企管办全质办人员负直接或主要或重要责任。

第16条未做好采掘柱梁、生产材料管理工作,造成柱梁丢失、材料浪费、生产成本增加,企管办全质办人员负主要或重要责任。

第17条业务专业知识掌握不全面,导致工作出现失误的,企管办全质办人员负直接责任。

第18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企管办全质办人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学员或者强令学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干警职工或罪犯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

的。

第19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企管办全质办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企管办全质办人员负直接责任或重要。

第20条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篇5:煤矿瓦斯抽放奖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了贯彻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十二字方针,开展瓦斯抽放工作,从源头上治理瓦斯,提高抽放效果,消除采煤工作面回采过程中瓦斯超限问题,防止瓦斯事故,确保矿井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本办法根据<>第145条之规定,参照《国有煤矿瓦斯治理规定》、《煤矿瓦斯治理经验五十条》、《矿井瓦斯抽放管理规范》并结合我矿250101工作面瓦斯抽放实际制定,矿属有关单位均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瓦斯抽放系统的建立

第3条、当回采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采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时,建立瓦斯抽放系统进行抽放。

第4条不具备建立永久瓦斯抽放系统条件时,建立移动式抽放系统,由通风技术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设计及其安全技术措施,报股份公司审批后实施。

第5条矿井抽放瓦斯工程设计内容:

1、概况:煤层赋存条件、煤炭储量、生产能力、巷道布置、采煤方法及通风状况;

2、瓦斯基础数据:瓦斯鉴定参数,矿井瓦斯涌出量,煤层瓦斯压力、含量,矿井瓦斯储量及可抽量,煤层透气性系数与钻孔瓦斯流量及其衰减系数;

3、抽放方法:开采层抽放、采空区抽放以及钻孔(巷道)布置与抽放工艺参数;

4、抽放设备:抽放泵、管路系统、监测及安全装置;

5、泵站建筑:硐室、供水、供电及其它;

第6条、建立瓦斯抽放系统时同时建立抽放监测系统,实现自动监控,以保证瓦斯抽放工作安全。调度室成立安全监测组负责安装瓦斯监测装置和瓦斯超限报警断电装置,在工作面上隅角、后溜机尾、回风顺槽等地点按规定安装瓦斯监测传感器,瓦斯浓度达到1%时自动报警,达到1.5%时自动断电,降到1.0%以下时复电,并加强维护管理工作。抽放量的计算要统一用大气压为101.325KPa、温度为20℃标准状态下的数值。

第7条移动泵站抽出的瓦斯排至矿井总回风巷时,抽放管路出口处必须设置栅栏、悬挂警戒牌。栅栏设置的位置是上风侧距管路出口5米,下风侧距管路出口30米。在下风侧栅栏外必须设警戒牌和甲烷断电仪,巷道内瓦斯浓度超限时能报警并按《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监测传感器的位置在栅栏外5米以内。两栅栏间禁止人员通行和任何作业。

第8条井下敷设的瓦斯抽放管路,不得与矿井供电、通信电缆悬挂在巷道同一侧,不得与带电物体接触,并应有防止砸坏的措施。

第9条新安装的瓦斯抽放管路,必须进行气密性试验,试验时管内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3%,负压不得低于30KPa,漏气率不得超过每千米3m3/min。

第10条瓦斯抽放工程的施工必须按设计进行,不得随意改变设计参数,如需修改时,必须经通风技术管理部门审核同意。

第11条抽放工程竣工后,由主管领导组织通风、技术、动力、调度和安检等部门会同施工单位有关人员对工程进行验收,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投用。

第三章瓦斯抽放方法与抽放条件

第12条、瓦斯抽放方法根据瓦斯来源、煤层地质条件、开采技术条件以及瓦斯基础参数确定,我矿回采工作面采用以“采空区埋管抽放”为主,辅以“回风顺槽向支架上方打钻抽放”、“高位钻孔抽放”、“采前预抽”等综合抽放方法进行抽放。

第12条、采取提高瓦斯管路敷设质量,码放编织袋严密封闭工作面上隅角,严密封闭抽放钻孔孔口,增加抽放钻孔瓦斯钻孔量等方法,提高抽放效果。

第13条、抽放瓦斯时,为防止工作面自燃发火,通灭队要经常检测抽放管内以及工作面上隅角CO浓度和气体温度等有关参数的变化。如果埋管或钻孔CO含量超过50ppm,或出现其它发火征兆时,立即汇报通风技术管理部门,研究采取加大采空区注氮流量等措施,减少抽放量等措施进行抽放。

第14条、如果采空区埋管不足10米或大于35米,或者抽放地点的瓦斯浓度低于2.0%,则停止对该钻孔或单管的抽放。

第四章瓦斯抽放管理

第15条通风技术管理部门负责瓦斯抽放技术方案和月度、年度抽放计划的制定工作;负责瓦斯抽放监督检查等日常技术业务管理工作;负责瓦斯抽放量、工作面瓦斯超限时间的统计汇总以及抽放效果分析工作和考核和奖罚工作;负责工作面瓦斯超限原因调查分析和瓦斯超限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16条通风技术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健全瓦斯抽放有关管理制度和瓦斯抽放系统图、泵站平面与管网(包括阀门、安全装备、检测仪表等)布置图、抽放钻场及钻孔布置图、泵站供电系统图;建立抽放设备台账、抽放工程台账、抽放量台账,瓦斯超限事故追查处理台账;负责完成瓦斯抽放工程设计文件及竣工报告、瓦斯抽放总结与分析报告。

第17条通灭队负责瓦斯抽放系统及抽放管路安装、瓦斯抽放工程和钻孔施工、采空区抽放管路埋设以及各类抽放管路的检查维护工作;负责瓦斯抽放泵站运行管理及日常维护工作。

第18条通灭队负责建立抽放工程和钻孔施工记录、抽放参数测定记录、泵站值班记录、瓦斯抽放系统运行记录、填报瓦斯抽放工程年、季、月报表,抽放量年、季、月、旬、日报表。

第19条瓦斯抽放泵站安装同型号瓦斯抽放泵两台,由通灭队负责配置双电源供电,一台工作,一台备用,两台轮替检修,要保证24小时不停机运转。未经通风技术管理部门同意,任何人不得停止瓦斯抽放泵运行,否则,按“三违”和无计划停机进行处理。

第20条瓦斯抽放硐室要按矿井要害场所进行管理,建立严格的出入登记制度、交接班制度和值班记录制度,瓦斯抽放泵站司机要持证上岗,坚守工作岗位,严格执行操作规程,认真填写各项观测记录,保证瓦斯系统安全正常运行。

第21条通灭队要安排专人每班对抽放管路进行检查,及时堵漏、放水、排除故障,并填写抽放管路检查记录;主管队长和技术队长每月要对抽放系统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第22条瓦斯抽放泵因故突然停止运转,抽放泵司机要立即汇报调度室,调度室立即通知工作面跟班救护队员,加强瓦斯检查与监护。调度室同时汇报通风技术管理部门及相关矿领导,研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确保工作面安全生产。瓦斯抽放系统需要停机检修以及维护管路时,通灭队必须提前提出申请,经通风技术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停机检修,否则,按无计划停机处理。

第23条因抽放泵站抽出的瓦斯浓度较低等原因,不能满足抽放条件时,调度室负责通知通风技术管理部门,由通风技术管理部门负责安排核实有关抽放参数,改变抽放方法进行抽放,仍达不到抽放条件时,通风技术管理部门负责查明原因。如果因管路漏气、封孔不严、管路埋深及上隅角封堵不符合规定造成泵站抽出瓦斯浓度低时,及时安排通灭队、综采三队进行处理;确因采空区瓦斯涌出量小造成抽出瓦斯浓度低时,由通风技术管理部门负责通知调度室,调度室通知通灭队,停止抽放泵的运行。停机后,由调度室负责安排每小时试抽一次,满足抽放条件时恢复抽放。

第24条由调度室安全监测组负责瓦斯抽放监测系统的安装和维护工作,每天必须安排一名监测工入井检查维护瓦斯抽放监测系统,并建立瓦斯抽放系统维护校验记录,如实填写系统维护标校情况,确保监测数据准确,系统安全运行。瓦斯抽放监测系统发生故障或发现误差较大时,安全监测室必须在两小时之内入井处理结束。

第25条通灭队要加强瓦斯抽放管内抽放流量、瓦斯浓度、负压、温度、抽放硐室瓦斯浓度测定与管理,并加强抽放泵站轴承温度、水封防爆器水量、本循环水量等运行参数检查与管理工作,除瓦斯抽放监测系统正常监控外,要求通灭队瓦斯抽放人员同时要进行人工测定,并随时与瓦斯抽放监测系统显示数据对比,泵站内每小时测定一次,干管、支管每班测定一次,并填入相关记录台帐,同时汇报调度室。发现人工测定数值与抽放监测系统监测数值差距较大时,要及时汇报调度室,由调度室安排处理。

第26条由通灭队负责在抽放钻场建立观测记录牌板和观测记录,内容包括:钻孔个数、深度、角度、孔径、终孔时间、封孔材料、长度、抽放时间、瓦斯浓度、流量等。

第27条瓦斯抽放期间通灭队要加强抽放管路内一氧化碳气体的检查工作,加强工作面自燃火灾预测预报工作,防止工作面风流大量抽入采空区,采空区氧化自燃发火。

第28条调度室调度员负责瓦斯抽放日常调度指挥工作和瓦斯超限事故的调度处理工作,认真填写《矿井“一通三防”调度台帐》和《瓦斯超限处理台帐》等台帐记录,并详细记录瓦斯超限影响情况及影响时间。

第29条救护队每班派一名救护队员跟班负责综采工作面瓦斯测定与安全监护工作。若检查发现工作面瓦斯超限,立即通知综采队跟班队长或班工长停止工作面生产,通知通灭队跟班人员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同时将瓦斯超限情况、现场情况、处理情况汇报调度室。调度室负责将相关内容详细记入《瓦斯超限处理记录》,并按《250101工作面瓦斯治理方安全技术措施》规定汇报通风技术管理部门及相关矿领导进行处理。

第30条通风技术管理部门接到瓦斯超限报告后,要安排专人负责查明原因,研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必要时深入现场跟班处理,确保工作面安全生产。由通风技术管理部门牵头,安纪部配合,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对每一起瓦斯超限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并记入《瓦斯超限事故追查处理台帐》。

第五章奖惩

一、奖罚指标与考核

第31条为促进矿井瓦斯抽放和瓦斯治理工作,由企业管理部、通风技术管理部门负责将抽放瓦斯指标和瓦斯治理效果列入相关单位年度经济承包指标和月度生产作业计划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对各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奖惩。

第32条根据瓦斯含量和工作面瓦斯涌出量,结合矿井瓦斯抽放管理实际,实行瓦斯抽放量与工作面瓦斯治理效果挂钩奖惩考核,选择瓦斯抽放钻孔工程量、瓦斯抽放量、瓦斯超限影响生产时间作为主要考核奖罚指标。

第33条由通风技术管理部门负责,根据工作面实际情况,每月下达一次瓦斯抽放钻孔工程量计划和瓦斯抽放量计划,通灭队必须认真组织实施,完成各项抽放工程计划。

第34条调度室安全监测组负责瓦斯抽放监测系统维护和瓦斯抽放量的监测统计工作,通风技术管理部门负责瓦斯抽放钻孔工程量验收工作,调度室调度组负责瓦斯超限影响时间的统计工作,通风技术管理部门负责根据各单位统计结果依据奖罚条款每月考核一次。通风技术管理部门对瓦斯超限事故进行追查处理。

二、奖罚标准

第35条通灭队在保证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完成或超额完成抽放瓦斯工程计划指标,且完成或超额完成瓦斯抽放量计划指标者,每抽放1m3瓦斯奖励0.15元,完不成月度抽放量计划指标时,不足部分每1m3罚款0.3元,并在当月工资中兑现。

第36条工作面出现瓦斯超限影响生产时,合计每影响1小时罚通灭队500元,以半小时为单位计算,合计影响时间在半小时以下的不予处罚。

第37条因检查不及时或检修维护不到位,瓦斯抽放系统发生故障停机者,或因其它原因影响工作面瓦斯抽放效果者,每次罚通灭队1000元;无计划停止抽放系统运转者,每次罚当事人200元,罚通灭队1000元。造成工作面瓦斯超限或影响生产者,加重处罚。

第38条因瓦斯抽放参数人工测定不及时或抽放设备运行参数检查不及时,记录填写不认真,每次罚通灭队当事人100元。

第39条因抽放管内一氧化碳浓度检查、工作面自燃火灾预测不及时,或者虚报瞒报检查情况,每次罚通灭队当事人200元;工作面突然出现严重火灾隐患,影响矿井安全生产者,罚通灭队5000元,并按矿有关管理制度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40条调度室严格按有关规定调度指挥瓦斯抽放和瓦斯超限事故处理工作,记录台帐填写仔细认真,瓦斯超限时间统计准确,每月奖调度室调度组1000元,否则每次罚当班调度员200元。

第41条安全监测系统和瓦斯抽放监测系统维护较好,运行稳定,监控断电灵敏可靠,监测及统计数据准确,系统当月不发生故障,每月调度监测组奖励1000元;若出现系统维护管理不到位,传感器调校、移设不及时,监测及统计数据不准确,报警、断电失灵或者误动作,每次罚相关责任人100-200元;影响矿井安全生产者,每次罚调度监测组500-2000元。

第42条当班瓦检员、救护队员能及时发现瓦斯超限安全隐患,并按有关规定检查、汇报和处理者,确保当班安全生产者,每人次奖励100元。当班发现2次以上瓦斯超限情况,仍按1人次进行奖励。

第43条瓦斯超限期间工作面当班瓦检员能积极检查、汇报并按有关规定采取措施处理瓦斯超限,确保当班安全生产者,每人每班补助100元。

第44条救护队瓦检员未现场交接班或出现空班漏检、假检者,或者不按有关规定填报有关手册和记录,瓦斯检查不认真,瓦斯超限隐患发现不及时,不按有关规定检查、汇报、处理瓦斯超限情况者,每次罚款100元,情节严重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45条有关管理人员,其它对瓦斯治理工作有突出贡献的人员,由矿瓦斯治理领导小组根据贡献和责任大小研究进行奖罚。

第46条各单位与瓦斯抽放管理无关人员不得参与瓦斯抽放奖罚,否则取消单位奖励资格,并对主要负责人进行处罚。

三、资金来源及考核程序

第47条瓦斯抽放奖励资金在吨煤工资中列支,奖罚在各单位工资结算是兑现。由通风技术管理部门负责提供考核结果及奖罚金额,由劳资部门负责在各单位工资结算时支付或除减。

第48条瓦斯抽放管理工作每月考核一次,上月25日中班至当月25日早班为一考核周期。

第49条每月25日下午3点,由瓦斯治理办公室负责组织,技术部,安纪部、调度室、通灭队、救护队等参加,根据有关记录台帐统计结果进行考核汇总,考核结果经通风副总、主管矿领导、矿长审核签字后,于当月26日前送交劳资管理部门,在当月工资结算时予以结算。

第六章附则

第50条本办法未尽事宜,由瓦斯治理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在实行过程中,逐步修订完善。

第51条本办法由瓦斯治理办公室负责解释。第52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