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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矿安监处主任工程师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2024-01-15 阅读 1223

D矿安监处主任工程师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安监处主任工程师是安监处技术管理第一责任人,必须在安监处长的领导下,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安全技术管理等工作,安监处主任工程师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一条全面负责安监处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必须保证煤矿在进行安全生产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二条组织编制矿井安全检查月度、季度、年度计划,保证安全检查的经常性。

第三条参加审查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生产作业计划以及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各种计划。

第四条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分析煤矿的安全状况,向安监处长提出具体意见。

第五条要经常深入现场,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隐患,及时向安监处长汇报,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条协助总工程师、安监处长搞好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安排,并按规定及时上报。

第七条负责全矿范围内安全技术监督检查。

第八条负责建立和管理煤矿安全检查技术档案。

第九条参与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

第十条协助有关部门进行从业人员安全技术教育和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培训工作。

第十一条经常检查三大规程的贯彻执行情况。

第十二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安监处主任工程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十四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安监处主任工程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十五条安监处主任工程师对分管范围内的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十六条在安监处主任工程师参加的煤矿有关设计审查中,出现明显技术失误的,安监处主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十七条对煤矿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未有效监督的,安监处主任工程师负重要责任。

第十八条未及时根据实际情况分析煤矿的安全情况,向安监处长提出具体意见的,安监处主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十九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安监处主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条未建立煤矿安全检查技术档案或管理的,安监处主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一条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安监处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二条在安监处技术管理工作中未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安监处主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三条未按规定深入现场,或未及时发现和解决现场的不安全隐患,安监处主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四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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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安监处主任工程师岗位责任制

安监处主任工程师是安监处技术管理第一责任人,必须在安监处长的领导下,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安全技术管理等工作,安监处主任工程师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一条全面负责安监处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必须保证煤矿在进行安全生产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二条组织编制矿井安全检查月度、季度、年度计划,保证安全检查的经常性。

第三条参加审查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生产作业计划以及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各种计划。

第四条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分析煤矿的安全状况,向安监处长提出具体意见。

第五条要经常深入现场,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隐患,及时向安监处长汇报,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条协助总工程师、安监处长搞好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安排,并按规定及时上报。

第七条负责全矿范围内安全技术监督检查。

第八条负责建立和管理煤矿安全检查技术档案。

第九条参与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

第十条协助有关部门进行从业人员安全技术教育和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培训工作。

第十一条经常检查三大规程的贯彻执行情况。

第十二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安监处主任工程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十四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安监处主任工程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十五条安监处主任工程师对分管范围内的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十六条在安监处主任工程师参加的煤矿有关设计审查中,出现明显技术失误的,安监处主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十七条对煤矿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未有效监督的,安监处主任工程师负重要责任。

第十八条未及时根据实际情况分析煤矿的安全情况,向安监处长提出具体意见的,安监处主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十九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安监处主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条未建立煤矿安全检查技术档案或管理的,安监处主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一条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安监处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二条在安监处技术管理工作中未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安监处主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三条未按规定深入现场,或未及时发现和解决现场的不安全隐患,安监处主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四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篇3:某矿调度室主任工程师岗位责任制

1、在矿总工程师和调度主任的领导下,负责调度业务范围内的技术管理和安全工作。

2、掌握矿井的开拓布局、“三量”变化,组织采掘队按安全技术规程施工,对安全技术措施工作和季节性工程要定期进行检查,对当月生产和下月的趋势,要做出预见性估量。

3、参加矿年、季、月度计划的审查、落实,掌握各采区接替和采掘工作面接替情况,参与组织好采掘队创水平活动。

4、掌握矿井的灾害预防处理计划、应急预案和避灾路线,负责了解矿井重大安全隐患处理情况,发生重大事故,协助主任、副主任参加处理。

5、掌握综采、综掘队生产技术管理情况,参与推行正规循环作业,组织均?生产。

6、对生产监测、(监控)系统、计算机等配套装备负主要技术管理责任。要协助有关单位搞好生产监测(监控)系统的管理与维修,保证信号畅通无阻,信息反馈准确及时。

7、协助主任抓好本室人员的技术业务培训工作。

篇4:煤矿主任工程师岗位责任制

在矿长和总工程师领导下负责全队工作,对生产、技术、安全、人事、经营、生活福利等全面负责。

负责编制月、季、年度通风计划,做好有关瓦斯、煤尘、通风安全等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推广新技术。

参加矿井生产计划和矿井灾害预防处理计划的编制工作,负责编制相应的通风计划,提出技术组织、安全等措施。

负责通风技术指导和管理工作,组织通风人员进行通风业务学习和技术考核等工作。

负责编制停风措施和反风试验计划,并写出反风试验总结报告。

编制和审查有关通风安全的技术报告、各种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及安全措施。

负责搞好“一通三防”技术管理工作。

篇5:机电科主任工程师岗位责任制

1、全面负责机电科技术管理工作,必须保证在进行安全管理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2、组织编制月度、季度、年度工作计划,保证机电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3、协助科长根据生产计划,编制设备检修计划等,保证矿井安全生产。

4、及时对现场机电管理进行技术指导,开展好相关的工作。

5、在机电副总工程师的组织下,编制机电、运输专业安全技术措施。

6、对机电设备的选型、进货质量验收等进行技术把关。

7、参与大型固定设备的安全保护装置、提升钢丝绳的试验、检查、探伤、测定等工作。

8、协助其他专业编制采掘工作面的配电设计和电器整定计算,保证采掘工作面供、配电的工作。

9、经常深入现场,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隐患,及时向科长汇报,提出处理意见。

10、协助机电副总工程师、机电科科长搞好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安排,并按规定及时上报。

11、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分析技术管理状况,向科长提出具体意见。

12、负责机电、运输设备、设施技术档案的整理、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