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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技术科主任工程师岗位责任制

2024-01-15 阅读 4229

生产技术科主任工程师岗位责任制

1、贯彻执行各项技术政策和安全技术措施。

2、参加编制矿井长远规划、年度计划、按季、月排出采、掘工作面衔接安排,发现问题及时进行解决,对重大安全技术问题提出意见和措施。

3、组织并参加单项设计,施工方案,工作面作业规程和各项安全技术组织措施的会审。

4、负责组织编制采区和工作面设计并组织有关人员会审。

5、负责组织全矿各专业作业规程、措施的会审、复查。

6、不断改进巷道布置,合理开拓部署,提高采区回收率。

7、组织推广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新技术。

8、经常深入现场,搞好现场管理和质量标准化工作。

9、协助抓好技术人员的业务保安学习和重大技术问题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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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煤业公司安全检查部部长副部长主任工程师岗位责任制

1、在经理的领导下,负责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公司员工进行安全教育,领导安全检查人员,进行安全大检查和安全监督,杜绝重大事故发生,保证安全生产。

2、贯彻执行国家安全技术政策《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条例》、《矿山安全监察条例》。

3、负责各项安全制度的审议和执行情况的检查,发动群众对现行的安全制度,进行总结,修改,补充,使其不断完善。

4、经常组织对安全活动情况的分析,发现问题及时向领导汇报,并限定有关部门按期解决,亲自参加重大事故的追查和处理工作。

5、经常深入现场,调查了解安全生产情况,提出改善安全工作的意见,防止事故的发生。

6、抓好安全典型单位经验的推广,根据情况及时提出安全质量,检查的计划和意见,并组织好这项工作。

7、监督,检查安全技措费用的合理使用和安全技措工程完成情况。

8、参于矿井灾害予防处理计划,参加矿井灾害的处理。

9、参加安全办公会、生产计划会、调度会、设计会审及作业规审查工作,参加机电设备检修会。

10、会同有关部门对新工人进行入矿安全知识教育,学习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11、负责制定业务范围内的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并及时传达上级有关指示和布置的工作。

12、副部长在部长的领导下,负责分管自己的业务,部长不在时执行科长的职责。

篇3:调度主任工程师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第一条协助主任、副主任完成上级部门下达的各项任务,负责调度内业资料的管理归档和日常生产协调工作。做好上传下达、下情上报和对外协调工作。

第二条负责全矿区队、科室人员的跟值班以及调度员值班班次安排工作。

第三条抓好办公用品管理工作,抓好调度标准化达标工作。

第四条参加生产调度会议、有关专题会议,并做好记录,负责接受和传达上级下达的安全生产文件、指示、通知、通报、调度命令和有关会议精神,并及时做好汇报。

第五条认真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矿山企业管理的法令、法规和标准。

第六条负责矿井日常安全生产指挥、协调安全生产各环节综合平?,跟踪监督落实上级领导和部门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指示、指令、通报、通知等的在基层的贯彻落实情况。

第七条深入现场及时掌握生产动态,协助有关领导组织均?生产。

第八条全面掌握井下生产、安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及时现场解决,协助主任、副主任组织各部门处理好安全生产的重大隐患及重大问题。

第九条负责公司重点工作落实的反馈,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第十条协助主任、副主任做好综合管理体系文件的编制、运行考核和冬、夏季“三防”工作的部署和落实。

第十一条协助调度主任、副主任组织好调度室人员的业务学习和政治学习,不断提高安全意识和业务水平。

篇4:D矿安监处主任工程师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安监处主任工程师是安监处技术管理第一责任人,必须在安监处长的领导下,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安全技术管理等工作,安监处主任工程师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一条全面负责安监处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必须保证煤矿在进行安全生产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二条组织编制矿井安全检查月度、季度、年度计划,保证安全检查的经常性。

第三条参加审查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生产作业计划以及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各种计划。

第四条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分析煤矿的安全状况,向安监处长提出具体意见。

第五条要经常深入现场,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隐患,及时向安监处长汇报,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条协助总工程师、安监处长搞好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安排,并按规定及时上报。

第七条负责全矿范围内安全技术监督检查。

第八条负责建立和管理煤矿安全检查技术档案。

第九条参与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

第十条协助有关部门进行从业人员安全技术教育和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培训工作。

第十一条经常检查三大规程的贯彻执行情况。

第十二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安监处主任工程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十四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安监处主任工程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十五条安监处主任工程师对分管范围内的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十六条在安监处主任工程师参加的煤矿有关设计审查中,出现明显技术失误的,安监处主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十七条对煤矿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未有效监督的,安监处主任工程师负重要责任。

第十八条未及时根据实际情况分析煤矿的安全情况,向安监处长提出具体意见的,安监处主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十九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安监处主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条未建立煤矿安全检查技术档案或管理的,安监处主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一条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安监处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二条在安监处技术管理工作中未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安监处主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三条未按规定深入现场,或未及时发现和解决现场的不安全隐患,安监处主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四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篇5:安监处主任工程师岗位责任制

安监处主任工程师是安监处技术管理第一责任人,必须在安监处长的领导下,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安全技术管理等工作,安监处主任工程师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一条全面负责安监处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必须保证煤矿在进行安全生产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二条组织编制矿井安全检查月度、季度、年度计划,保证安全检查的经常性。

第三条参加审查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生产作业计划以及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各种计划。

第四条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分析煤矿的安全状况,向安监处长提出具体意见。

第五条要经常深入现场,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隐患,及时向安监处长汇报,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条协助总工程师、安监处长搞好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安排,并按规定及时上报。

第七条负责全矿范围内安全技术监督检查。

第八条负责建立和管理煤矿安全检查技术档案。

第九条参与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

第十条协助有关部门进行从业人员安全技术教育和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培训工作。

第十一条经常检查三大规程的贯彻执行情况。

第十二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安监处主任工程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十四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安监处主任工程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十五条安监处主任工程师对分管范围内的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十六条在安监处主任工程师参加的煤矿有关设计审查中,出现明显技术失误的,安监处主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十七条对煤矿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未有效监督的,安监处主任工程师负重要责任。

第十八条未及时根据实际情况分析煤矿的安全情况,向安监处长提出具体意见的,安监处主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十九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安监处主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条未建立煤矿安全检查技术档案或管理的,安监处主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一条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安监处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二条在安监处技术管理工作中未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安监处主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三条未按规定深入现场,或未及时发现和解决现场的不安全隐患,安监处主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四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