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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科安全生产责任制

2024-01-15 阅读 8158

工资科安全生产责任制

经营管理部工资科是煤矿人力资源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公司人力资源开发、人员的合理配置、绩效考核、六工动态考核、为我矿安全生产提供人力资源和人才资源,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有关劳动、工资、保险安全等政策法规,。

一、安全职责

第1条负责制定本矿劳动工资管理办法,按照定额定员编制组织方案、平衡调剂劳动力余缺,配合结算中心,搞好工资内部分配和绩效考核工作。

第2条配合组织人事科搞好人事管理工作,制订下井人员劳动定员标准。

第3条负责人才交流中心的管理,做好内部待岗人员培训和再上岗的考核工作,搞好劳务输出入、管理工作,做好内部退养人员的管理。

第4条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社会保险政策法规,搞好员工的养老、失业、工伤、医疗保险等制度的工作。

第5条负责搞好伤病残员工的劳动鉴定和管理工作。

第6条负责定期对员工进行职业病的调查,并组织鉴定,并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防止或减少职业病的发生,保障员工的安全健康。

第7条负责员工的调配管理,根据实际生产需要合理配置人员,保证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

第8条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工资核算员的选拔培训、考核和业务指导工作。

第9条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员工的劳动纪律制订,并监督执行。

二、责任追究

第10条法律法规宣传贯彻执行不好不能做好三项制度改革的,负主要责任。

第11条不能根据国家和上级部门有关劳动人事方针政策,制定本公司劳动工资管理办法、编制组织方案、平衡调剂劳动力余缺,工资内部分配和绩效考核出现偏差和失误的,负主要责任。

第12条内部待岗人员培训和再上岗的考核工作不到位,致使不符合要求的,人员上岗作业造成事故,负主要责任。

第13条人力资源开发不到位,不能按照上级有关要求保质保量完成安全技术培训教育、职业技能培训的,不能达到上岗要求的,负直接责任。

第14条不能及时足额上缴员工的养老、失业、工伤、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的,负直接责任。

第15条伤病残员工的劳动鉴定不到位,出现*现象的,负直接责任。

第16条员工人事档案的管理工作不力,出现档案的更改和泄密的,负直接责任。

第17条对公司工资核算员选拔培训、考核和业务指导不力,使矿安全生产受到影响,负直接责任。

第18条人员调配不均衡,不能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负主要责任。

第19条未能按规定及时组织职业病组织鉴定、建档管理,造成后果,负主要责任。

第20条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公司劳动纪律制订、检查和执行,在劳动纪律制订和检查执行时出现不良现象的,负主要责任。

第21条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除按规定对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外,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单位一定的经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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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党群工作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范本

党群工作部作为党委综合协调部门,肩负着上传下达、综合协调和各类信息调研、向领导提供决策依据的职责。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抓好安全生产管理,协助党委做好员工的安全思想教育工作。

一、安全职责

第1条贯彻执行集团公司及本矿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

第2条在党委书记、纪委书记的直接领导下,协助相关部门抓好安全宣教“十三法”法、推行“五精”管理,打造“九力”团队

第3条负责公司安全宣传工作的总结归纳工作。

第4条对安全部门下发的各类安全生产文件、资料存档管理。

第5条负责对主要领导下达的安全指令进行督促落实并及时反馈情况。

第6条负责做好安全信息调研,及时向领导提供决策依据。

二、责任追究

第7条本部门没有认真贯彻执行集团公司及本矿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的,负主要责任。

第8条抓安全教育中与相关部门配合不力,教育效果不佳的,负重要责任。

第9条因党群工作部工作人员导致的事故中,负直接责任。

第10条部室内部发生各类文件丢失、损坏等问题时,负主要责任。

第11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重要责任、主要责任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规定对有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给予单位一定的经济处罚。

篇3:纪委安全生产责任制范本

纪委是负责纪律检查工作、依据党纪和政策行使党纪检查职权的职能部门,必须熟知相关的法律、法规,并认真执行,积极履行职责。

一、安全职责

第1条在集团公司纪委、矿党委的领导下,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整顿党风,发挥“保护、惩处、监督、教育”作用。

第2条协同有关部门抓好党风、党性、党纪、教育,积极引导公司党员增强党性、认真落实党的安全生产方针。

第3条结合本矿实际,做出修订关于端正党风、维护党纪的决定,并根据各个时期党风、党纪状况和矿党委的工作安排,制定公司的纪检工作计划,做出纪检工作的具体安排,布置实施。

第4条检查处理基层党组织、党员违*章、党纪案件,做出权限内的处分和取消处分的决定,做出处理审批意见和建议。

第5条监督公司党员有关安全生产方面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6条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受理对党员和党员干部的控告,做好受处分党员的考察工作。

第7条定期向党委反映公司党风、党纪情况,召开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会议,总结工作,交流经验,努力完成集团公司纪委、矿党委交办的各项工作。

第8条根据本矿各个时期的中心任务,抓好对公司党员、党员干部的安全教育和实际工作的考察,降低违章、违纪率。

第9条负责做好党员干部“四无”工作。

二、责任追究

第10条在查办案件中徇私舞弊、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的,负直接责任。

第11条在调查、审理案件中,工作不负责任,定性不准、处理不当,形成冤假错案,造成恶劣影响的,负直接责任。

第12条对群众信访举报泄漏给当事人,造成举报人被打击报复,或者其它严重后果的,负直接责任。

第13条对命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造成恶劣影响的,负直接责任。

第14条对党员安全生产监督不利,出现党员违规、违纪,造成事故的,负监督管理责任。

第15条党员干部“四无”活动开展效果不好,负直接责任。

第16条对上述负直接责任、监督管理责任、主要责任的,除根据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外,给予单位一定的经济处罚。

篇4:党政办公室安全生产责任制

党政办公室是公司的行政事务管理部门,按照公司党政的要求制订各类行政管理文件、制度、规定,监督、检查、指导公司各有关单位的行政工作的运行及上级和矿各类文件精神的传达贯彻落实情况;定期或不定期的深入基层单位调研,及时向矿反映基层单位的有关信息和员工动向,为矿领导的正确决策及安全管理工作提供有价值的信息。

一、安全职责

第1条贯彻执行集团公司及本矿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上级部门的安全知识精神。

第2条负责制定矿安全办公会议制度,并监督执行情况。

第3条负责矿安全办公会议的原始记录和会议纪要的印制发放。

第4条负责对公司各项工作的目标的归纳整理并监督落实,制定行政工作计划。

第5条负责对主要领导安排的临时性工作进行督察落实,并及时反馈情况。

第6条负责对公司各类安全生产文件、资料的存档管理。

第7条负责抓好本部门的其它安全工作。

二、责任追究

第8条对集团公司及公司党政的安全生产方针和上级安全指示贯彻落实不力,造成一定影响时,分管小组负直接责任,党政办公室负主要责任。

第9条对矿安全办公会议制度制订全面,监督执行不力,分管小组负直接责任,党政办公室负主要责任。

第10条对安全办公会议的原始记录不详实、会议纪要的印制发放迟缓,分管小组负直接责任,党政办公室负主要责任。

第11条对公司各项工作的目标的归纳整理不及时、监督落实不力,分管小组负直接责任,党政办公室负主要责任。

第12条对主要领导安排的临时性工作进行督察落实不力、反馈情况不及时,分管小组负直接责任,党政办公室负主要责任。

第13条对公司各类安全生产文件、资料的存档管理不规范,造成一定损失时,分管小组负直接责任,党政办公室负主要责任。

第14条对以上负有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除按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外,给予单位一定的经济处罚。

篇5:物业站安全生产责任制范本

物业站是公司生活福利、后勤服务系统安全工作的主要负责单位,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掌握煤矿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专业知识。

一、安全职责

第1条应在分工范围内开展工作,在生活福利、后勤服务、医疗卫生中,认真执行有关规程、标准、技术规范等规定。

第2条组织对重大伤亡事故的抢救和器材供应,抓好伤员的救护、护理工作及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

第3条监督有关科室、区队做好员工的生活福利工作,负责职业健康职责范围内的的工作。

第4条加强对相关科室的领导,协调好相关的工作,积极支持采掘一线和职能科室的工作。

第5条定期组织后勤服务系统安全大检查,监督落实整改措施,为员工创造良好的安全生活环境。

第6条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做好员工住宿、饮食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7条负责公司的基本建设。

二、责任追究

第8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造成严重后果,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9条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0条因自身原因,不能保证分管范围内正常安全生产投入的,负直接责任。

第11条对重大伤亡事故的抢救和器材供应不及时的,负直接责任。

第12条因生活福利、后勤服务工作未做到位造成事故的,负直接责任。

第13条分管的科室、人员不能协调工作,影响安全生产的,负主要责任。

第14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负直接责任。

第14条基建工程未按行业要求施工或存在安全隐患,影响安全生产或员工生活的,负主要责任。

第15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