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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体液压支柱防倒管理办法

2024-01-15 阅读 7303

单体液压支柱防倒管理办法

一、采用π型钢与单体柱支护形式

1、单体柱与梁之间必须悬挂防倒链(特殊情况可用钢丝绳)防倒,否则每缺一处,对责任区队罚款100元,对区队负责人和当班班长各罚款50元。

2、上下付巷防倒链悬挂位置必须规范统一,防倒链要悬挂在位于单体柱里帮(即老塘帮)一侧的梁上,否则每处对责任区队罚款50元,对责任人罚款30元。

3、防倒链使用时必须缠绕单体柱两圈,绕圈高度保持一致(相邻误差不超过±50mm),且链子保持一定垂度,否则每处对责任区队罚款50元。

4、单体柱使用过程中,迎山要照,初撑力不得低于规定标准,严禁出现空载和失效现象,否则每发现一处对责任区队罚款100元,对区队负责人和当班班长各罚款50元。

5、单体柱使用时要保证顶盖完好,四爪齐全,防倒链夹子完好有力,同时单体柱柱脚下要站塑料鞋,否则每处对责任区队罚款50元,对区队负责人和当班班长各罚款30元。

二、上下付巷替棚段采用坑木与单体柱支护形式

6、综采工作面上下付巷用单体柱替棚作业时,必须采用防倒绳进行防倒,否则发现一处对责任区队罚款200元,对区队负责人和当班班长罚款50元,对责任人罚款100元;防倒绳使用时,必须保证较好的直线性,否则每处对责任人罚款50元。

7、此支护形式同时必须符合1、2、3、4、5条之规定。

三、凡采煤工作面其他可用到单体柱支护的地段(如煤墙闭帮、端头支架前顶梁支护等)必须采取行之有效的防倒措施。

8、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由生产技术科、安全质量检查科共同监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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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单体液压支柱三用阀使用管理制度

1、生产科负责单体柱和三用阀的统一管理、督查,综采车间负责单体柱的建帐发放、回收、维修,采煤队负责单体柱的工作面使用管理。

2、生产科设专人对单体柱及三用阀管理,定期组织检查验收。做到帐、卡、物相符,每月5号前汇总上月单体柱使用、库存、待修情况。否则每项对责任人罚款20元。

3、科对队实行每月至少一次检查验收(不定时),逐件清点单体柱及三用阀数量及检查使用情况,每少一次对责任人罚款10元,没有检查结果材料罚款5元。

4、综采队必须设单体柱管理人员,健全现场管理制度,现场必须严格执行交接班,并有记录,发现无记录罚款5元/次。造假记录罚款30元/次。

5、队单体柱及三用阀使用和损坏情况必须班班有记录,队每旬向生产科汇报一次,否则罚款10元/次。发现丢失、损坏必须落实到人,并将分析处理意见及时向生产科书面汇报,丢失单体柱按850元/根进行赔偿。

6、单体柱及三用阀实行集中管理,备用及失效三用阀设专用箱子,严禁乱扔乱放,否则罚款5元/根.件。

7、采面失效柱超过20根必须升井,每超一天罚款5元/根.日。严禁将好阀好柱视为失效升井,否则罚款100元/次。

8、失效三用阀要及时送综采车间修理,丢失三用阀按75元/件赔偿。综采车间必须认真及时组织检查,保证检修质量,否则罚款5元/件。没有试压记录或试压记录不合格对综采车间主任罚款30元/次。

9、单体柱及三用阀领用、回收交接必须现场逐件点清,双方现场签字办理交接手续。

10、单体柱只能用于工作面及上、下付巷顶板支护,否则罚款30元/根.日。

11、单体柱及三用阀在运送及使用过程中严禁故意敲打,造成损坏或损坏单体柱零部件对队按原值进行罚款。

12、综采车间要加强三用阀检修质量,待修及修复好三用阀必须上架,各种配件不得乱扔乱放,达不到以上要求对车间主任罚款10-30元/次。

13、综采车间认真建立三用阀检修记录,注明检修人员、检修时间、检修数量及检修质量,同时与试压记录相对照。建立三用阀存放记录,待修阀、修复阀账目清晰,并与领用手续相对照。否则对主任罚款10--30元/次。

14、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由生产技术科监督执行。

篇3:液压支柱架维修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岗位职责

第1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及技术规范。

第2条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作业规程》作业。

第3条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

第4条支护时,严禁使用失效的和损坏的支柱、顶梁和柱鞋,工作面内不得使用不同类型和不同性能的支柱。

第5条认真检查工作面支柱质量,对出现问题的支柱应及时更换。

第6条随时了解单体支柱的工作状况,及时检查单体支柱的初撑力,对于初撑力不足的支柱及时打液。

第7条必须坚守岗位,精心操作,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措施处理。

第8条按时参加安全培训,不断提高安全操作技能。

第9条工作中杜绝三违行为。

二、责任追究

第10条未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及技术规范的,单体液压支柱维修工负直接责任。

第11条未按《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作业规程》作业的,单体液压支柱维修工负直接责任。

第12条未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的,单体液压支柱维修工负直接责任。

第13条使用失效或损坏的支柱、顶梁和柱鞋,造成经济损失或人员伤害的,单体液压支柱维修工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14条因检查不认真,对出现问题的支柱未能及时更换,造成经济损失或人员伤害的,单体液压支柱维修工负直接责任。

第15条未及时检查支柱初撑力,致使单体支柱初撑力不足,造成经济损失或人员伤害的,单体液压支柱维修工负直接责任。

第16条由于责任心不强、脱岗离岗、操作不当,造成经济损失或人员伤害的,单体液压支柱维修工负直接责任。

第17条未按时参加技能培训的,单体液压支柱维修工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18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单体液压支柱维修工警告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作业造成安全事故的;

(二)对他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第19条在事故调查中,隐瞒真相,弄虚作假,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单体液压支柱维修工负直接责任。

第20条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视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篇4:支棚支柱工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1、负责作业范围内顶板检查,隐患的处理工作,对本班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2、负责开炮后,顶板支护前敲帮问顶、临时支护工作,发现隐患问题及时处理。

3、严格执行加棚、支柱质量标准化标准要求,对加棚、支护全过程的工程质量负第一责任。

4、对顶板支护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汇报,并积极组织人员进行处理。

5、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执行矿出台的各项安全生产秩序有关规定。

篇5:机厂支柱维修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支柱维修工是矿山维修工的重要工种。应熟悉并掌握基本操作技能,熟悉所用设备的性能、结构、原理及维修保养和基本操作要求等,熟知《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一、岗位职责

第1条负责单体液压支柱的维修及管理工作。

第2条认真贯彻党的安全方针、政策、牢固树立“安全第一”和“安全为天”的思想,确保安全生产。

第3条检修支柱时,严格执行双人作业和监护制度,所检修的设备必须符合完好标准,严禁野蛮装卸支柱,严禁随地摆放。

第4条检修支柱时,所需配件必须有设备配件合格证,严禁使用不合格配件或旧件,确保井下安全使用。

第5条支柱的初撑力必须达到规定要求,所有检修后的支柱必须进行耐压和保压试验。

第6条加强工作责任心,集中精力,遵章作业、严禁“三违”。

第7条上班时间不喝酒、不打闹,不会客,不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

第8条认真填写支柱检修记录及试验记录,建立支柱检修台帐和编号管理。

第9条搞好场地环境卫生,保持工作场所清洁整齐。

第10条严格履行公司《本质安全型矿井管理条例》规定的其它安全生产职责。

二、责任追究

第11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公司《本质安全型矿井管理条例》、矿相应制度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犯规章制度,违章操作;冒险作业的,蛮干的;

2、未认真履行本岗位责任职责造成后果的;

3、发现本岗位职责范围隐患不及时处理和汇报的;

4、不服从工作安排,违犯劳动纪律、培训制度,不按规定佩戴劳保、防护用品,违犯公司及矿各项规章制度的;

5、因维修质量不高、不达标,造成事故或影响安全生产的;

6、未完成本职范围内的工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