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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爆破安全管理制度

2024-05-12 阅读 5095

矿山爆破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为加强我场爆破工作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财产和作业人员的安全,促进采剥工作的顺利发展,防止发生爆破事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2.范围本公司一切进行爆破作业的人员、单位、作业场所及其主管部门。3.职责3.1爆破工作领导人的职责a负责爆破工程的全面领导,组织爆破工程实施,并检查实施情况;b监督检查爆破工作人员执行安全规章制度;c监督检查爆破器材的运输、贮存和使用;d参加本单位爆破事故的调查处理。3.2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的职责:a负责10吨以下中深孔台阶爆破的单体设计,指导施工,检查质量;b负责制定爆破安全技术措施,进行技术指导;c负责制定盲炮处理的技术措施,进行技术指导;d参加爆破器材的销毁工作;e参加爆破事故的调查和处理;3.3爆破员的职责:a按爆破设计规定进行爆破作业;b安全使用爆破器材,不得乱放、遗失或转交他人,不准擅自销毁或挪作它用;c严格遵守本岗位安全管理制度;d爆破后认真检查现场,发现盲炮和其它不安全情况,及时处理或上报;e爆破结束后,剩余的爆破器材,及时交回爆破器材库,不准私自保存,不能转让他人或买卖;3.4爆破器材管理人员的职责:a负责检查、保管、发放和统计爆破器材;b对无“爆破员作业证”的人,有权拒绝发放爆破器材;c负责检查库区安全情况,消防设施和防雷装置,发现不安全隐患及时处理,无能力处理的要及时报爆破工作领导人;d及时统计、报告质量有问题及过时变质失效的爆破器材;e参加爆破器材的销毁工作;f对超计划和规定量领取爆破器材的,有权拒绝发放。4?管理内容与程序4.1爆破作业的一般要求必须实行专职爆破员制度,建立专门的爆破作业组织。设爆破工作领导人、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员和爆破器材管理人员。从事爆破工作的人员都必须经县(市)、区以上有关部门组织的爆破安全技术知识培训,考试合格,并持有爆破员作业证。必须执行定时爆破制度。爆破器材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部颁标准,并定期进行检验,变质失效的爆破器材,严禁使用。4.2爆破作业的基本规定4.2.1一般规定4.2.1.1露天爆破按审批的爆破说明书或爆破设计书进行。4.2.1.2爆破作业地点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禁止进行爆破作业:a有冒顶或边坡滑落危险;b爆破参数或施工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c工作面有涌水危险或炮孔温度异常;d危及设备或建筑物安全,无有效防护措施;e危险区边界上未设警戒;f未严格按本制度要求做好准备工作。4.2.1.3禁止爆破器材加工和爆破作业人员穿着化纤衣服,不准携带能发火的物品(如火柴、打火机等)。4.2.1.4在雷雨天、大雾天、七级以上风天、黄昏和夜晚,禁止进行露天爆破,在进行爆破作业过程中遇雷雨时立即停止爆破作业,并迅速撤离危险区。4.2.1.5装药前不准将爆破器材与炸药混在一起。4.2.1.6装药工作必须遵循下列规定:?a装药前应对炮孔进行检查、清理和验收;?b必须按设计药量装药,深孔及浅眼爆破时,禁止超过规定的装药高度;?c装起爆药包、起爆药柱时,严禁投掷和冲击;?d浅眼、深孔装药出现堵塞时,在未装入雷管、起爆药柱等敏感爆破器材前,可采用不产生火花的工具处理;?e若发现起爆药包(含雷管)没装到位被药柱埋住而不能轻微提起时,禁止拔出或硬拉导爆管,应按处理盲炮的有关规定处理;?f装药工作必须使用木制炮棍;?g禁止烟火,禁止明火照明;?h遇有硝铵炸药结块时,纸装管药用手轻揉,袋装的散药应用木制锤、棒轻轻打碎后方准使用;4.2.1.7堵塞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a保证堵塞质量。深孔和浅眼禁止使用无堵塞爆破;?b禁止使用易燃材料堵塞炮孔;?c堵塞不得破坏起爆线路;?d禁止捣固直接接触药包的堵塞材料或用堵塞材料冲击起爆药包。4.2.1.8禁止用力拉出起爆药包或药柱中的起爆材料。4.2.1.9严禁在残眼上打孔。4.2.1.10已装药炮孔必须一次爆破完毕,不准残留。4.2.1.11在爆破危险区内有两个以上的单位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统一指挥,同一区段的二次爆破应采用一次点火或远距离起爆。4.2.2爆破警戒与信号4.2.2.1在装药地点周围10米以外插上红旗,以标志爆破危险区,并禁止无关人员进入。4.2.2.2现场加工导爆索,加工药包时,应在中深孔爆破区域20米以外的安全地点进行。4.2.2.3起爆前,根据爆破设计及现场周围与装填的具体情况,确定爆破危险区的警戒边界,并设置岗哨,每个岗哨应处于相邻岗哨视线范围之内。4.2.2.4起爆前必须发出明显的音响和视觉信号,应使危险区的人员都能听到和看到;应使员工和附近居民预先知道警戒范围,警戒标志和音响信号的意义,以及规定的爆破时间。第一次信号(即起爆预告信号)发出后,所有与起爆无关人员应立即撤到警戒危险区以外,或指定的安全地点。第二次信号(即起爆信号)发出后,在确认人员、设备全部撤离危险区,具备安全起爆条件时,总负责人方准发出引爆指令,施爆人员根据指令进行引爆。第三次信号(即解除警戒信号)响炮后爆破警戒岗哨应坚守岗位,不准任何人进入危险区,经指定的检查人员确认安全后方准发出。4.2.3起爆4.2.3.1火雷管起爆4.2.3.1.1加工起爆雷管应在专门的单独房间或现场安全地点进行,严禁在爆破器材存放间、住宅和靠近人群地点加工。4.2.3.1.2装配起爆管前,必须逐个检查雷管质量,凡管体压扁、破坏、锈蚀、加强帽歪斜者,严禁使用。雷管内有杂物,严禁用工具掏和嘴吹,只准用手轻轻地弹出杂物。弹不出杂物的雷管,禁止使用。4.2.3.1.3应将加工好的起爆雷管分别存放,信号雷管必须系上醒目标志。4.2.3.1.4加工起爆药包时,应用木质锥子在药包中心扎一雷管大小的孔,孔深应能将雷管全部插入,雷管插入药包后,应用细绳或胶带将雷管紧固。4.2.3.1.5加工起爆药包应在爆破作业地面附近的安全地点进行,只准加工当班爆破作业所需要用量。4.2.3.1.6用于潮湿或有水工作面的起爆管和起爆药包要进行防潮、防水处理。4.2.3.2导爆索起爆4.2.3.2.1采用导爆索起爆时,应事先按需要用快刀切好,每盘首尾两端应切掉5cm,禁止切割接上雷管及药包或已插入炸药的导爆索。4.2.3.2.2导爆索起爆网路要采用搭接、水手结等方法联接。搭接时,其重迭长度不得小于15cm,中间不得夹有异物和炸药卷,捆绑要牢固。支线与主线传爆方向的夹角不得大于90度。起爆导爆索的雷管应绑紧在距离导爆索端部15cm处,雷管的集中穴朝向导爆索的传爆方向。4.2.3.2.3导爆索网路中,除采用水手结外,禁止打结和打圈。须交错通过时导爆索之间应衬以厚度不小于10cm的垫块。4.2.3.3导爆管起爆4.2.3.3.1导爆管网路中不得有结死。孔内不得有接头,用于同一工作面的导爆管应是同厂同批号产品。4.2.3.3.2雷管插入药卷后,应用细绳将雷管和药包紧固好。加工起爆药柱时,必须将雷管放在起爆药柱预留孔内。禁止露在起爆药柱外面。4.2.3.3.3地表导爆管起爆网路联结应全部装药充填结束之后,从爆区一端逐步进行。4.2.3.3.4用雷管起爆导爆管网路时,雷管端部(聚能穴)禁止朝向导爆管传爆方向联接。联接时,可采用联接块或者胶布。4.2.3.3.5敷设好的起爆网路,要仔细检查并把地表起爆雷管用细渣埋好。4.2.3.3.6深孔爆破充填块度不准大于30cm,以免砸断导爆管。4.2.3.3.7在每卷导爆管两端封口处向后切掉5cm后才能使用。露在孔外的导爆管不要切开封口,和雷管联接时在封口向后不小于5cm处联接。4.2.3.3.8用套管联接两根导爆管时,两根导爆管的端面切成垂直面,互相接触,并保证不被拉开。4.2.3.3.9在有爆破性气体或易爆炸的矿尘存在的工作面,不应采用导爆管起爆。4.3裸露药包爆破4.3.1裸露药包爆破,必须保证先爆的药包不致破坏其它药包,如不能达到要求,则只准用齐发起爆。禁止用石块覆盖药包。4.3.2一般情况下不宜将炸药包插入石缝中进行爆破.。特殊情况下可以例外,但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爆破工作领导人批准。4.4深孔爆破4.4.1现场装填准备工作4.4.1.1严格执行深孔钻凿完毕后的测量验收制度,对符合原设计要求的部分,要采取措施,并重新审核药量,不符合设计要求的深孔,又无有效补救措施的应予报废,不准装药爆破。4.4.1.2爆区内的机电设备应移出危险区。要执行停送电制度。爆破前,整个危险区内停电,否则不准起爆。4.4.1.3深孔周围(半径0.5m范围内)的碎石、杂物应清除干净,孔口岩石不稳固者,应进行维护。4.4.2现场装填工作4.4.2.1运输炸药的汽车应有专人指挥进入爆区,禁止在卸有炸药的区域及装填完毕后的爆区通过。4.4.2.2起爆药包的加工点不得受其它作业的影响。4.4.2.3没有装药的炮孔,不准放置起爆药包。4.4.2.4搬运爆破器材时须小心谨慎,轻拿轻放,不准使其发生磨擦和撞击,严禁拖拽、抛掷。4.4.2.5微差爆破时,各药室、深孔的微差雷管的段别应与设计相符。4.4.2.6深孔爆破若采用两点式起爆,两组起爆体分别置于深孔装药高度的四分之一和四分之三处。4.4.2.7深孔装药先检查核实孔深,有问题时,及时处理,处理有困难时,立即报告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或爆破工作领导人解决。4.4.2.8在深孔装药过程中,需多次检查装药高度上升变化情况,若发现异常情况时,须及时报告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由专人按要求进行处理。4.4.2.9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爆破设计作业,不准私自增加和减少装药量,如果需要调整装药数量,必须得到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或爆破工作领导人批准。4.4.2.10深孔爆破的雷管,应是防水雷管,当装药时间超过一昼夜,应事先对不防水的雷管采取防潮措施。4.4.2.11在保证堵塞质量的同时,必须保证爆破网络不受损坏。4.4.2.12深孔爆破堵塞前必须先检查炮孔装药情况,不合格的炮孔不予堵塞。若发现异常情况时,须及时报告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由专人按要求进行处理。4.4.2.13有水深孔应使用防水炸药或进行防水处理,施工中发现水孔,须及时报告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由专人按要求进行处理。4.4.2.14工作中严格控制装药时间,一般不得超过所用炸药和起爆材料的最低抗水时间。4.4.2.15使用浆状炸药、乳化油炸药在装药时应缓慢投进,不能过急,以免堵孔。4.5爆破后检查与肓孔处理4.5.1爆破后的检查4.5.1.1炮响后,露天爆破不小于5分钟,巷道掘进不小于15分钟(经过通风吹散炮烟后)才准爆破工作人员进入爆破作业地点。4.5.1.2如果发现盲孔、冒顶、危石、支护破坏等现象,应及时处理。未处理前应现场设立危险警戒或标志。4.5.1.3经检查处理确认爆破地点安全后,方准人员进入爆破地点。4.5.1.4每次爆破后爆破人员应认真填写爆破记录。4.5.2盲炮处理4.5.2.1处理盲孔遵守下列规定:a发现盲孔或怀疑有盲孔,应立即报告并及时处理。若不能及时处理,应在其附近设立明显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b难处理的盲孔,应报告爆破工作领导人,派富有爆破经验的爆破员处理。峒室爆破的盲孔处理方法和工作组织应由单位爆破工作领导人批准;c处理盲孔时,无关人员不准在场,应在危险区边界设警戒并禁止进行其他作业;d禁止拉出或掏出起爆药包;e盲孔处理后,应仔细检查爆堆,将残余的爆破器材收集起来。在未判明爆堆有无残余的爆破器材前,应采取预防措施。f每次处理盲孔必须由处理盲孔爆破人员填写登记卡片。4.5.2.2发生盲孔时应在当班处理,若当班不能处理或处理不完,应将盲孔情况在现场交待清楚,由下一班继续处理。4.5.2.3处理裸露爆破的盲孔允许用手小心去掉部分封泥,在原有的起爆药包上重新安置新的药包,履盖新的封泥起爆。4.5.2.4处理浅孔爆破的盲孔可采用下列方法:a经检查确认炮孔的起爆线路完好时可重新起爆,若抵抗线变小,必须加强警戒或履盖2倍以上碎渣。b打平行眼装药爆破,平行眼距盲孔不得小于0.3cm,对于浅眼药壶法,平行眼距盲炮药壶边缘不得小于0.5cm,为确定平行眼的方向允许从盲炮孔口起取出长度不超过20cm的填塞物;c用木、竹制或其它不发生火星的材料制成的工具,轻轻地将炮眼内大部分填塞物掏出,用聚能药包诱爆;d在安全距离外作用远距离操纵的风水喷管吹出盲炮填塞物及炸药,但必须采取措施,回收雷管;e采用硝铵类炸药时,如孔壁完好且药柱高度较小,填塞高度也较小,可将填塞物掏出,再向孔内注水,使其失效,取出雷管(如二次爆破、处理根底等)。4.5.2.5处理深孔盲炮可采用下列方法:a爆破网路未受破坏,且最小抵抗线无变化者,可重新连线起爆;最小抵抗线有变化者,应验算安全距离,并加大警戒范围后再连线起爆;b在距盲炮口不小于10倍炮孔直径另打平行孔装药起爆.,爆破参数由工程技术人员或爆破工作领导人确定;c所用炸药为非抗水硝铵类炸药,且孔壁完好者,可取出部分填塞物,向孔内灌水,使之失效,然后作进一步处理。4.6安全距离各种爆破,爆炸源与人员和其它保护对象之间的安全距离,应按各种爆破效应(地震波、冲击波、个别飞散物等)分别核定并取最大值,确保安全。4.6.1爆破地震安全距离4.6.1.1一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爆破地震安全性应满足安全震动速度的要求,主要类型的建(构)筑物地面质点的安全地震速度规定如下:a土窑洞、土坯房、毛石房屋1.0cm/s;b一般砖房、非抗震的大型砌块建筑物?2~3cm/s;c钢筋混泥土框架房屋?5cm/s;d水工隧洞10cm/s;e交通隧洞15cm/s;f矿山巷道:?围岩不稳固有良好支护10cm/s;?围岩中等稳固有良好支护?20cm/s;?围岩稳固无支护30cm/s。4.6.1.2爆破地震安全距离可按式(1)计算,R=(K/V)1/a.Qm…………(1)式中:R——爆破地震安全距离,m;Q——炸药量,kg;齐发爆破取最大一段药量;?微差爆破或秒差爆破取最大一段药量;V——地震安全速度,cm/s;m——药量指数,取1/3;K、a——与爆破点地形、地质等条件有关的系数和衰减指数,可按表1选取,或由试验确定。?表1?爆区不同岩性的K、a值岩性Ka坚硬岩石50~1501.3~1.5中硬岩石150~2501.5~1.8软岩石250~3501.8~2.04.6.1.3在特殊建(构)筑物附近或爆破条件复杂地区进行爆破时,必须进行必要的爆破地震效应监测或专门试验,以确定被保护物的安全性。4.6.2爆破冲击波安全距离4.6.2.1露天裸露爆破时,一次爆破的炸药量不得大于20kg,并应按式(2)确定空气冲击波对掩体内避炮作业人员的安全距离。RK=25Q1/3………………………(2)RK——空气冲击波对掩体人员的最小安全距离,m;Q——一次爆破的炸药量,kg;秒延期爆破时,Q按各延期段中最大药量计算;毫秒延期爆破时,Q按一次爆破的总炸药量计算。4.6.2.2药包爆破作用指数n<3的爆破作业,对人和其它被保护对象的防护,应首先核定个别飞散物和地震安全距离。当需要考虑对空气冲击波的防护时,其安全距离由设计确定。4.6.3个别飞散物安全距离4.6.3.1爆破(抛掷爆破除外)时,个别飞散物对人员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表2的规定;对设备或建筑物的安全距离,应由设计确定。抛掷爆破时,个别飞散物对人员、设备和建筑物的安全距离,应由设计确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表2?爆破(抛掷爆破除外)时,个别飞散物对人员的安全距离爆破类型和方法个别飞石的最小安全距离?m1、爆破大块岩矿裸露药包爆破法4002、深孔爆破按设计,但不小于200注:1、沿山坡爆破时,下坡方向的飞石安全距离应增大50%;2、同时起爆或毫秒延期的裸露爆破装药量(包括同时使用的导爆索装药量),不应超过20kg。3、对设备的撤离:爆破正前方为120米以外,后侧为60米以外,山坡下的增加另外计算确定。4.7爆破器材的运输管理制度4.7.1爆破器材的外部运输,必须经爆破领导人批准。4.7.2如果我场具有运输能力,在有关部门同意的情况下,可以自行运输,但应遵守运输的有关规定。4.7.3禁止用翻斗车、自御汽车、摩托车、自行车运输爆破器材。4.7.4装御与运输爆破器材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a禁止爆破器材与其它货物混装;b禁止炸药和雷管混装、混运;c严禁磨擦、撞击、抛掷爆破器材;d认真检查运输工具的完好状况以及清除运输工具的一切杂物;e爆破器材的装载高度不得超过车边缘,雷管的装载高度不得超过二层;f分层装载爆破器材时,不准站在下层箱(袋)上去装上层;g装御运输爆破时,严禁烟火和携带发火物品;h应有专人押运,非押运人员不准乘车;I应持有公安局发的爆破物品运输证,车辆应挂有危险标志,不准在人多的地方、交叉路口和桥上(下)停留;J雷雨天及暴风雨天禁止装御爆破.4.7.5用汽车运输爆破器材遵守下列规定:a出车前,汽车主管负责人检查车辆并在出车单上标明:“该车检查合格,准许用于运输爆破器材”;b由熟悉爆破器材性质,具有安全驾驶经验的司机驾驶;c汽车驾驶速度:在能见度良好时不超过40km/h,能见度差时应减半;d在平坦道路上行驶时,两台汽车间距不小于50m,上山或下山时不小于300m;e遇有雷雨时,车辆应停在远离建筑物的空旷地方;f寒冷地区的冬季运输,必须采取防滑措施。4.7.6用人工搬运爆破器材遵守下列规定:a夜间或在峒室巷道搬运爆破器材,应随身携带电池灯、安全灯或绝缘手电筒;b炸药和雷管应分别放在两个专用背包(木箱)内,禁止装在衣袋里;c领取爆破器材后,应送到爆破地点,禁止乱放;d不得提前班次领取爆破器材,不得携带爆破器材在人群聚集的地方停留和行走;e一人一次运送爆破器材数量不得超过:同时运搬炸药和起爆器材10kg;拆箱(袋)运搬炸药20kg;背运原包装炸药一箱(袋);挑运原包装炸药二箱(袋)。4.8破器材的检验与销毁管理制度4.8.1爆破器材的检验4.8.1.1检验要求a用雷管起爆合格的导爆索和乳化油炸药,如果留有残余的导爆索或残药,说明雷管的起爆能力不符合要求;c用合格的雷管起爆导爆索和乳化油炸药,如果留有残余的导爆索或残药,则说明该导爆索和炸药不符合要求;d用毫秒延期雷管的单位,应购买必要的检测仪表(雷管参数测定仪)以检验雷管的质量。4.8.1.2性能检测工作应由爆破管理人员和爆破技术人员进行。4.8.1.3性能检测工作应在安全地点进行。4.8.2?对不合格爆破器材返库销毁的规定4.8.2.1经检验确认不合格的爆破器材,不准自行销毁,不准再加工使用。4.8.2.2确认为不合格的爆破器材,应退回原发单位。由原发单位按销毁爆破器材的规定,组织爆破人员销毁(原发单位指当地库房管理部门或主管部门)。4.8.2.3退回的爆破器材,必须登记造册并编写书面报告,报告中应说明被退回的器材名称、数量、退回的原因,并报上级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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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制定安全管理制度

一、安全生产台帐

制定以下安全生产台帐:1、安全生产会议台帐;2、安全生产检查台帐;3、安全生产宣传教培训台帐;4、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台帐

二、安全教育培训

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具有相应的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经培训考核合格。对从业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要建立台帐、计划和档案。

三、现场管理

1是否设置避雷设施;2、库房之间、库房与外部建筑物是否符合安全距离;3、是否设置了安全警世标志;4、是否配备了灭火器材和消防设施;5、运输车辆是否持有《爆炸物品物品运输证》,是否有押运员负责押运,是否配有灭火器,有无危险品标记,货运包装是否牢固、严密,装载有无高出车厢挡板,有无网罩或蓬布覆盖,有无将性质相抵触的爆破器材混装同一车厢内,有无同载运乘客或其他易燃易爆物品;6、使用爆破器材的单位是否持有《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是否有专职爆破员和安全员,以及是否持有《爆破员作业证》和《爆破器材安全员作业证》,爆破器材的来源是否合法;7、爆破器材仓库是否有专职保管员保管,并且双人、双锁管理,昼夜是否有人值班守护;库房门口部位是否有标识牌标识清楚核定的危险等级、储存品种、最大允许储量以及负责人,库房存量是否超出最大允许储量。

四、应急救援

制定火灾、爆炸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成立应急救援指挥体系和救援组织;定期开展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

篇3:爆破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爆破物品仓库管理规定

第一条?爆破器材储存仓库(室),每天二十四小时要有专职人员看守爆破器材。仓库管理员应由持有《爆破证》的人员担任。

第二条?炸药库除爆破作业人员与保卫、安全员外,无关人员不得进入,任何人出入库均应办理登记手续。入库人员严禁携带火柴、打火机和易燃物品,严禁在库区内吸烟和动火。入库人员着工作服和防静电工作鞋进入库房和发放间。

第三条?库内禁止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

第四条?月底盘点查库,把全月进库、出库,结存数量报给业务主管。

第五条?爆破器材应堆放在垫木上,禁止直接堆放在地上,堆放应整齐、稳固,并符合下列规定。

1、对着门的通道宽不小于1.5米。

2、堆垛与墙壁距离不小于0.5米。

3、堆垛间距离不小于1.3米。

4、炸药堆高不超过2米。

5、雷管堆高不超过1.6米。

6、雷管每堆不超过300箱。

7、每个库总储量不得超过设计储量。

8、炸药与雷管必须分库存放。

第六条?管理员应经常检查库存爆破物品的质量、数量,账物是否相符;各门锁是否正常,窗户坚固牢靠;消防设施是否完整,齐全和有效;避雷设施是否完好;电源和照明是否安全;报警装置是否有效;库(室)温、湿度是否在规定范围内(温度15℃-30℃为宜,不超过35℃,相对湿度不超过70%),爆破物品是否受热,受湿和受阳光直射;库房内是否有老鼠进入等痕迹,尤其是雷管更应提防。发现安全设施失效和有不安全因素时,要及时整改或报告仓库主管处理;发现爆破物品丢失时,必须及时报告和追查。

第七条?收货进库应严格验收,遇有规格不符,单物数量不符,质量不合格,包装破损等情况,应拒收货进库。

第八条?严格领发手续。无单位主管领导签字,或涂改领药单,非爆破工或单人领药,均不得发放,严格按先进库先发,后进库后发的原则执行。

第九条?发雷管必须到库外开箱,发放完后把箱封好再搬回库内。

第十条?保持库(室)内外的整洁,及时清扫处理散落在库地面的炸药粉末;及时清除库房四周杂草及特种废弃物;库区周围设置防火带。

第十一条?主管部门和安全、保安部门对爆破器材库的安全和消防、避雷设施、电源照明、报警装置及库房管理应进行不定期检查,发现有问题及时解决。

第十二条?严格执行公安部门的有关管理规定。

?第二章?爆破物品仓库管理员职责

第十三条?认真学习国家有关危爆物品管理的法律法规、熟悉爆破物品性能、熟练掌握爆破物品的管理和操作要领,严格按照本规定对爆破物品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负责对爆破物品的验收入库。基层管理员负责爆破物品的使用计划,总库管理员根据使用计划和库存情况提出采购计划。

第十五条?总库管理员根据基层仓库使用计划负责公司内部爆破物品的调拨、接受基层仓库退料、及时向公安部门上报爆破物品收发数据。基层仓库管理员负责向爆破员发放爆破物品,接受爆破员的退料及向总库退料。

第十六条?经常对库内外设施设备及库区周围环境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报告上级处理,确保爆破物品具有良好的仓储条件及爆破物品的安全。

第十七条?建立爆破物品收发台账,做到日清月结,账目清楚,账实相符,发现差错及时报告,查明原因进行处理,杜绝漏洞。

?第三章?爆破物品装卸

第十八条?保安部派专人现场监督并设置警戒,禁止无关人员在场。

第十九条?禁止爆破物品与其它货物混装,雷管和炸药不得混装,车箱内严禁坐人。

第二十条?认真检查运输工具的安全性能,清除运输工具内的一切杂物。

第二十一条?严禁摩擦、撞击、抛掷爆破物品;遇雷雨或暴雨时,禁止装卸爆破物品。

第二十二条?爆破物品的装运量不准超过运输工具的额定载重量;雷管装载高度不得超过两层。

第二十三条?分层装载爆破物品时,不准站在下层箱(袋)上去装、卸上一层。

第二十四条?爆破物品的装卸工作,应尽量在白天进行。

第二十五条?装卸人员必须懂得装卸爆破物品安全常识;不懂安全常识的人,必须事先经过公司安全部门进行爆破物品安全常识教育教育。

?第四章?爆破物品的内部运输

第二十六条?运载爆破物品的汽车必须有密闭的车箱,不得用敞篷车运载。

第二十七条?内部运送爆破物品必须在白天进行,同时要有保安人员押送,无关人员不得乘坐运送爆破物品的车辆;车内所有人员不得携带火种。

第二十八条?运送前要认真检查车辆状况避免中途抛锚,运送时必须直达基层仓库,中途不得停歇。

第二十九条?运送时必须限速行驶,避免车箱振动太大。

?第五章爆破器材运输押运员职责

第三十条?确保所押运的爆破器材的品种、数量无误。

第三十一条?监督运输车辆遵守本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对违反规定的应予制止。

第三十二条?监督装载的车辆不超高、不超载,而且牢稳盖严。

第三十三条?看管好爆炸物品,严防途中丢失、被盗或发生其它事故。

?第六章爆破物品收发规定

第三十四条?对新购进的爆破器材应逐箱(袋)检查包装情况;并按规定作性能检查。

第三十五条?建立爆破器材收发流水帐、三联式领用单和退料单制度,定期核对帐目,做到帐物相符。

第三十六条?变质的和性能不详的爆破器材,不得发放使用。

第三十七条?按出厂时间和有效期的先后顺序,发放使用。

?第七章?爆破物品监管工作

第三十八条?爆破物品由公司保安部进行监管。

第三十九条?爆破物品监管工作主要内容:

1、爆破物品仓库是否按本规定进行仓储管理;

2、爆破物品内部运输是否按符合规定要求;

3、爆破物品的流向;

4、过期或失效爆破物品销毁工作全过程的监管;

5、爆破物品仓库安全设施是否齐全有效及周围环境是否符合本规定要求。

第四十条?监管工作方法:

?1、随时抽查仓库管理工作或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爆破物品仓库进行专项或全面检查;

?2、委派专人驻守爆破物品仓库,对出入库人员进行检查、登记;对出入库爆破物品的数量、质量进行检查核实。

?3、参与仓库盘点工作;参与过期或失效爆破物品的鉴定工作并对基销毁工作进行监督;

?4、对爆破物品内部运输进行押运;

?5、听取爆破物品管理人员工作汇报,检查仓库台账。

第四十一条?监管工作程序:

1、爆破物品出入库前,仓库管理人员必须通知保安部派员到现场对爆破物品的装、卸车及其数量进行监督;

2、仓库管理人员定期向保安部汇报工作及报送爆破物品入库和消耗报表,发现问题必须即时向保安部报告;

3、过期变质爆破物品的检测、销毁工作由供销部提出,安环部组织,保安部、供销部、生产部参与,做好检测、销毁记录一式三份,安环部、保安部各存一份,一份交仓库作聘为登记依据;

4、仓库检查工作由保安部提出并组织安环部、生产部、供销部参与,做好检查记录,在检查中发现的隐患,供销部能够自行整改的,由供销部整改,供销部不能自行整改的即时请示领导整改,整改后做好整改记录。

5、在抽查或专项、全面检查中发现违规现象应立即予以制止和教育,情节严重的,由保安部提出给予当事人通报批评、党纪、政纪处分的具体意见。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本公司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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