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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费用提取制度范本

2024-02-25 阅读 2824

安全费用提取制度范本

第一条为建立我矿安全生产设施长效投入机制,加强对安全费用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费用,是指我矿按原煤实际产量从成本中提取,专门用于我矿安全设施投入的资金。

第三条根据《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的规定,我矿安全费用提取标准为15元/吨。

第四条安全费用提取标准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动。确需变动的,经报主管部门及煤炭安全监察局备案后,从下一年度开始执行新的提取标准。

第五条安全费用由我矿主要负责人负责,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年度结余资金允许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六条安全费用具体使用范围是:

(一)矿井主要通风设备的更新改造支出;

(二)完善和改造矿井瓦斯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等支出;

(三)完善和改造矿井防灭火支出;

(四)完善和改造矿井防治水支出;

(五)完善和改造矿井机电设备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六)完善和改造矿井供配电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七)完善和改造矿井运输(提升)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八)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尘系统支出;

(九)其它与我矿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七条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用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第八条有关安全费用的会计核算问题,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处理。

第九条切实加强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应制定年度使用计划,并纳入全矿全面预算。年度终了,由财务科将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报地方财务机关及县煤炭局备案、接受监督。

第十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兴安煤矿

2012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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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安全生产费用提取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建立我矿安全生产设施长效投入机制,加强煤炭生产安全费用的提取和使用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安全费用,是指按原煤实际产量从成本中提取,专门用于矿上安全生产设施投入的资金。

第三条我矿安全费用提取标准为15元/吨。

第四条安全费用提取标准不得随意改动。

第五条安全费用必须是专户贮存、专款专用。

第六条安全费用的具体使用范围是:

1、矿井主要通风设施的更新改造支出;

2、完善和改造矿井瓦斯监测系统与抽放系统;

3、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支出;

4、完善和改造矿井防灭火支出;

5、完善和改造矿井防治水支出;

6、完善和改造矿井机电设备的安全防护设施支出;

7、完善和改造矿井供配电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8、完善和改造矿井运输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9、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尘系统支出;

10、隐患排查自查自改治理、举报、奖惩经费列支。

11、其他与煤矿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七条提取的安全费用在缴纳所得税前列支。

第八条年度终了,煤矿将安全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报上级单位备案,接受监督。

***煤矿

**年

篇3:安全生产投入安全费用提取制度

为保证矿井防治水、一通三防、机电、运输、安全等重点专业和矿井正常生产的需要,加大对安全生产投入及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的管理力度,切实改善矿井安全生产条件,促进矿井生产持续、稳定、安全、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严格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提取安全费用资金、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资金及安全奖励等资金,编制年度资金计划,做到专款专用,杜绝计划外工程和资金的发生,维护计划的严肃性,使资金的投入发挥最大效益。

第二条?按上级文件规定及时足额提取各种安全费用,并按规定使用。

(一)按照《关于调整煤矿生产安全费用提取标准的通知》(肥矿集团财字〔2008〕194号)规定,按年度原煤产量计划15元/吨提取生产安全费用,制定安全费用计划,形成专门帐户,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重点是防治水、一通三防、机电、运输等方面的投入。

1.矿成立煤炭生产安全费用管理领导小组,生产矿长任组长,总工程师任副组长,各专业科室负责人为专业项目施工组织负责人,地测、机电、技术、供应、安监、综合办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下设安全费用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综合办,综合办主任负责安全费用的日常管理工作。

2.综合办按月按生产原煤产量提取,建立专项帐目,专款专用。提取及使用情况上报安泰煤业。

3.安全费用的具体使用范围是:

(1)矿井防治水:完善和改造矿井排水系统的主要工程、主要设备;注浆站所需的主要设备及配套设施;防治水钻探设备;矿井其它防治水工程。

(2)一通三防:矿井主要通风设备的更新改造;完善和改造矿井瓦斯监测系统所需的工程、设备;完善和改造防灭火注浆系统所需的工程、设备;完善和改造综合防尘系统所需的设备;其他设施。

(3)机电:完善和改造矿井机电设备及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完善和改造矿井供、配电系统及安全防护设备设施。

(4)运输:主、副井提升系统及安全防护设备设施;井下水平、采区运输系统及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其他运输系统及安全防护设备设施。

(5)其他与煤矿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设备和设施等支出。

(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资金,按集团公司文件规定提取教育经费,形成专门帐户,专款专用。

(三)安全奖励资金,按规定提取安全奖励资金,上交安泰煤业统一使用,矿根据安泰煤业返回的安全奖励资金做为矿上的安全奖励资金,专款专用。

第三条?安全投入资金专款专用制度

安全生产投入资金主要用于(一)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二)职工劳动保护用品的配备。(三)安全设施的购置、维护、保养。(四)危险源监控和安全隐患整改。(五)安全奖励及其他项目。

年度安全投入资金计划一经确定,各专业、各科室要根据安泰煤业控制资金额度编制出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各科室要严格按照资金计划执行,做到专款专用,不得任意挪用,一经发现不按计划施工挪用资金的,要对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专业人员进行通报批评,并给于一定的经济处罚。

第四条?安全费用计划下达后,各单位必须严格按下达的安全费用计划内容、工程量、工作量等组织实施,不得随意改变计划内容;特殊情况确需改变时,必须提前履行汇报程序。

第五条?安全费用工程必须按计划开工和完成,杜绝无计划施工和超计划的现象发生。各项目负责人要确保上半年项目开工率达到70%以上,资金完成60%以上;三季末开工率要达到100%,资金完成90%以上;资金年底必须全部完成。因安全费用计划不落实造成事故的,要从严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严重的给于一定的经济处罚。

各专业科室负责人和施工单位对安全费用工程和资金完成情况要及时进行总结汇报,计划科负责按月审查并统计,便于年底进行结算。各项目落实程序如下:

(一)施工单位按照工程项目要求提出购置设备计划,需要进入成本的材料或小型专业设备提出领用计划。凡属于安全费用计划内的工程项目,需签订协议或合同并提出开工、竣工报告。到集团公司供应处提取设备时,必须及时通知计划科,以便计划科做好开工记录,月底时准确、无误地完成统计报表。

(二)提出的计划经分管副总审核后,提交矿分管领导签字同意,报企管科审查并备案。签署意见后转交供应部门办理进货或发放手续。

(三)属于安全费用计划内项目的设备购置发票、提货凭证、材料领用单由计划科科长审查,设备和工程发票加盖经办人章,工程材料领料单加盖“安全技措”专用章,不考核施工单位的材料费,交财务(供应、企管)建立专项账目,入账登记。专用项目的单据无加盖“安全技措”专用章的退回原单位重新处理,对应记入安全费用的项目而没有加盖“安全技措”字样的领料单或凭证,企管科对施工单位领料或计划负责人每次罚款50元,并且作为一般材料考核其单位有关费用。

(四)安监科建立年度矿井安全费用管理台帐,统计各项目开工、订货、形象进度、完成等情况。一式三份,一份留存、一份经营管理科对帐、一份交综合办公室存档。

(五)对于安全费用工程中的工程项目,分管领导必须及时组织完成,施工单位和分管领导必须组织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并申请上级验收。年底完不成分管项目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条?编制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制度,确定项目,落实资金完成时间和责任人。年度安全投入资金计划一经确定,为确保资金及时发挥作用,安全技术部门要根据年度计划及时编制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确定项目、落实资金完成时间和责任人,无技术措施和责任人,不准开工。

第七条?费用管理。由综合办对安全生产资金进行统一管理,并根据年度安全生产计划,做好资金的投入落实工作,确保安全投入迅速及时。

第八条?国家拨款的煤矿安全改造项目中配套的安全费用必须足额到位,使用管理同上。

第九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本规定未涉及事宜,按上级规定执行。

?2012年1月17日

篇4: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制度范本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建设,保证安全生产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根据国家财政部、安全生产监管总局的《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文件精神,结合本企业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本企业安全费用按照“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财务管理。

2、安全费用依据开采的产量按月提取,提取标准为每吨0.5元。

3、安全费用按照以下规定范围使用。一是用于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二是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三是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四是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五是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六是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4、安全费用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年度结余下年度使用。

5、安全费用使用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排,或由安全员按照实际需要作出计划报负责人审批后支出,财务人员按照财务相关规定办理。

篇5:加油站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使用管理办法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第二十条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车间、库房、罐区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