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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公司员工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2024-02-25 阅读 8716

煤矿公司员工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职业卫生管理工作,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有害职业因素,防治职业病,及时掌握员工健康状况,更好地保障员工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2】第49号)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在册员工及**集团授权委托管理的***分公司在册员工。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成立职业健康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由公司党政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公司分管安全、员工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的副总经理和工会主席担任。成员由安监局、卫生处、总医院、人力资源部、财资部、党政办、工会、纪委、审计处、监察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监局,办公室主任由安监局部门负责人兼任。

领导小组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职业健康管理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法律、法规,并将此工作列入公司管理的重要内容。

(二)组织制定和完善公司在岗员工职业健康管理各项规章制度;

(三)监督、指导公司各二级单位职业健康管理工作的实施;

(四)定期对各部门和各单位的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考核评估;

(五)审定职业健康管理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目标以及实现目标的方案,定期监督检查方案的落实情况,解决各部门关系协调、所需资金落实等问题。

第四条?相关单位、部门主要工作职责。

总医院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235)等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要求,具体组织实施在岗员工、离退休、退养人员职业健康体检工作;

(二)做好职业健康体检中心组织建设和医护人员配备工作,参与体检的医务工作人员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杜绝弄虚作假,保证检查结果的客观真实,并及时将体检结果告知本人;

(三)建立公司员工职业健康档案,并按要求规范管理;

(四)负责员工职业健康档案个人信息的保密工作。

安监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公司有关职业病防治方面的规章、制度、标准和要求;

(二)会同卫生处、制定职业病防治年度计划,组织、实施、协调职业健康管理工作;

(三)会同卫生处、总医院负责职业病危害的监督管理和日常职业病防治的管理工作;

(四)会同卫生处制定职业健康管理工作考核标准并组织考核;

(五)组织职业病防治所及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对有害作业场所实施监督,提出整改意见;

(六)负责职业病防治知识的培训、宣传教育管理工作;

(七)负责编制职业健康危害应急救援预案;

(八)负责做好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指导,职业健康知识宣传、培训工作;

(九)组织有毒有害岗位的作业环境监测工作,对危及健康的隐患提出治理建议并跟踪落实。

人力资源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对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向员工告知危害因素,参与职业危害事故的救援、善后处理工作;

(二)会同卫生处、总医院确定职业健康体检管理工作实施的范围、项目和费用标准;

(三)组织协调各二级单位做好职业健康督导工作的实施;

(四)会同卫生处做好各二级单位员工的职业健康培训和指导工作;

(五)负责职业健康管理工作经费的审核;

(六)组织协调各二级单位员工岗前、岗中、离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工作;

(七)负责离岗员工职业健康档案建档备案工作。

财资部的主要职责是:

负责年度职业健康体检专项经费的预算、审批、结算和拨付,保障职业健康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的安排落实工作。

工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公司开展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对职业健康管理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二)收集员工对职业健康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对公司职业健康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维护员工职业健康合法权益,对公司违反职业健康管理法律、法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时,有权要求采取防护措施,或者向有关部门建议采取强制性措施;

(四)履行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督促、检查、协调工作,就员工反映的有关职业健康管理的问题进行协调并督促解决;

(五)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有权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各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成立相应的职业健康管理领导小组及管理部门;

(二)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制订和落实本单位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工作计划,合理组织本单位在岗员工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在岗员工职业健康教育、健康知识培训工作;

(四)贯彻执行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及公司的规章、制度和文件精神。

(五)建立本单位员工职业健康档案,依法使用员工体检档案。

(六)按照在岗员工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根据本单位实际从事岗位工作的需要,可进行复检。

(七)负责本单位职业健康检查及职业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第三章?职业健康体检

第五条?体检机构:**公司总医院体检中心

第六条?健康检查的范围:**公司和****分公司在册员工。

第七条?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及检查周期

(一)就业前健康检查

凡进入我公司将要上岗的新员工,应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体检。

新员工上岗前的健康体检,各单位人力资源部必须有专人组织、陪同到总医院体检中心进行体检,体检中心医务人员要确保体检的真实性。如出现弄虚作假,或失职,造成不合格人员上岗,按规定给予当事人处罚。

各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体检的人员上岗,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职业。

(二)在岗员工体检

**公司和***分公司所有在岗员工,定期常规健康检查周期为两年一次。

1、从事粉尘、噪声、有毒有害等职业病危害因素岗位的作业人员,在常规职业健康体检同时进行职业病健康项目检查。对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等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规定和要求,确定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的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其中职业病健康检查的项目为必检项目,员工进行职业病必检项目和自主选择常规健康体检项目检查。

2、其他非职业病危害因素岗位的作业人员,每两年进行一次常规健康检查,检查费用标准控制在*****元,员工在限定的检查费用标准内自主选择常规健康体检项目。

3、参加职业健康检查的员工,必须服从公司和本单位员工职业健康检查计划和体检时间的安排。员工自接到职业健康检查通知单后三个月内按要求进行健康检查,因公不能按时参加体检的,可向单位提出申请说明原因,由体检组织部门协调进行补检。无故不参加体检的,视为自动放弃检查,由此造成的后果,由员工本人负责。

4、对体检后,发现职业禁忌者,由用人单位人力资源部按规定及时调整原工作岗位。

5、生产过程中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可能导致劳动者急性健康损害时,应当及时组织进行应急健康检查。

(三)离岗员工体检

1、从事过职业危害因素岗位的退养员工,在常规健康体检同时进行职业病健康检查。参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等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规定和要求,每三年一次职业健康检查。其中职业病健康检查的项目为必检项目,员工进行职业病必检项目和自主选择常规健康体检项目检查。

2、其他非职业病危害因素岗位的退养员工,每三年进行一次常规职业健康体检,检查费用标准控制在?元,员工在限定的检查费用标准内自主选择常规职业健康体检项目。

3、居住?**市外的退养员工,经单位同意后,办理了异地医疗保险的员工,在单位安排健康体检时间间隔内可在异地所在地有一定医疗资质的医院进行一次健康体检。本人把体检报告单、医药发票、身份证复印件邮寄到单位退管科,经单位退管科、人力资源管理等部门定期审核后,可按公司体检费用标准*****元内据实报销,超出费用标准部分由个人负担。

4、公司退养员工必须服从本单位职业健康检查时间的安排,接到通知后三个月内按要求进行健康检查,因公不能按时参加体检的,可向单位提出申请说明原因,由体检组织部门协调进行补检。无故不参加体检的,视为自动放弃检查。规定时间以外进行的职业健康检查,单位不予报销检查费用。

5、公司从事过职业危害因素岗位的退养员工,离岗后,按职业病防治相关规定和要求定期进行职业病健康检查,职业病健康检查周期为三年一次。

6、从事过职业危害因素岗位员工,因退养、退休、调出本公司外,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各单位必须安排专人组织、陪同进行离岗前职业病健康检查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避免个人在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同时做好检查结果的建档备查工作。

7、公司员工离岗后,因本人原因在外从事接触粉尘、有毒有害因素岗位的,由此引发的职业健康危害与公司无关。

(四)妇女病健康普查

公司女员工参加常规职业健康检查的同时,还将进行妇女病健康检查,其妇女病健康检查的项目、费用在确定的标准内据实核增。

(上述具体体检项目及收费标准见附件)

第四章?工作程序

第八条?公司安监局、人力资源部、总医院制定单位职业健康体检计划和时间安排表,各单位根据公司计划安排,结合单位工作实际,可采取集中和随机相结合等、有计划、有组织地做好单位员工健康体检工作。

第九条?各单位要记录好体检通知单发放给本人的时间和签收记录,严禁私自扣留员工体检通知单。因单位私自扣留员工体检通知单造成员工视为放弃职业健康检查的,给予相关责任人员严肃处理。

第十条?总医院建立职业健康体检档案管理系统,以电子档案方式报人力资源部备案;各单位负责本单位员工的职业健康体检报告的档案管理。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劳动者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婚姻、文化程度、嗜好等情况;

(二)劳动者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三)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四)职业病诊疗资料;

(五)需要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总医院、各单位要设专人管理员工职业健康档案,保守员工个人信息秘密。

第十二条?职业健康管理工作的费用,由公司专项经费支付,职业健康管理专项经费的归集和使用由财务资产部负责管理。

第十三条?员工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结算由总医院根据各单位实际检查人数及检查发生费用情况,提供费用明细及结算金额,由各单位签字确认后,经公司人力资源部和财务资产部审核,在专项经费中列支,按月结算。

第五章?奖惩规定

第十四条?公司员工职业健康管理领导小组组织对各单位员工职业健康监护、监督检查考核,考核要与各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职业健康管理规定挂钩,并根据考核结果作出奖惩决定。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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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阜康市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根据《煤炭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阜康市行使煤矿安全监管和其他管理职责的部门、市属煤矿企业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煤矿安全监管的组织机构

第三条?煤矿安全生产的行业管理和地方监管工作由市经贸委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的日常监督管理由市经贸委煤炭安全监察大队负责。煤监队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区、州、市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安排部署,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划分片区管理,将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人。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组织经贸委、安监局、公安局、国土资源局、工商局、劳动人事社会保障局、工会组成煤矿联合检查组,各部门按各自的职责范围,对煤矿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和验收。

联合检查组每季度对全市煤矿进行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并负责对煤矿停产后的复产验收工作。

第三章?对煤矿检查验收的内容

第五条?市经贸委负责检查以下内容:

(一)煤矿持证情况:

1、煤炭生产许可证。无证、证件内容与实际不符的,必须停产整顿。

2、矿长资格证。无证、人证不符的,必须停产整顿。

3、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无证的必须停产整顿。

(二)矿井图纸及技术资料

1、矿井11张基本图纸的绘制、填图、交换情况。图纸不全、未及时填图、交换的,限期整改。

2、安全管理各项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情况。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不落实的,停产整顿。

3、采区设计、作业规程、通风设计等技术资料的编制、审批、学习、考核、执行情况。资料不齐全或未严格执行审批、学习、考核程序的,限期整改。在规定限期内没有整改完毕的,停产整顿。

(三)煤矿安全管理机构

煤矿法人、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安全管理机构人员配备、职责分工情况。上述人员取得安全资格证和履行职责情况。

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职责不清,未认真履行职责的,立即停产整顿。

(四)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

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的,立即停产整顿。

(五)煤矿年度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的制定和预演情况。

未制定年度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的,必须立即停产整顿。

(六)矿井五大系统基本情况:

1、提升系统;2、运输系统;3、通风系统;4、供电系统;5、排水系统;6、矿井现有采掘情况,有哪几个工作面,实际采掘情况。

矿井五大生产系统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的,立即停产整顿。

采掘工作面布置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四十八条规定,否则,停产整改。

超能力或超通风能力生产的煤矿,必须立即停产整顿。

(七)矿井存在的主要安全隐患

对照《煤矿安全规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煤矿基本安全生产条件规定〉细则》和《矿井通风质量标准化》要求,检查矿井各个生产系统及采掘工作面存在的安全隐患,治理措施及落实情况。

没有按规定建立瓦斯抽放系统,监测监控设施不完善、运转不正常的高瓦斯矿井,必须停产整顿。

有瓦斯动力现象而没有采取防突措施的矿井,必须停产整顿。

不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空班漏检,不落实瓦斯检查“三对口”、“三人联锁放炮”制度,瓦斯异常未及时采取措施处理的矿井,必须停产整顿。

存在大面积悬顶而无有效防治措施的矿井,必须停产整顿。

受水灾威胁而没有制定预防措施或措施不到位的矿井,必须停产整顿。

未编制防灭火设计,未采取综合预防煤层自然发火措施的煤矿,限期整改。

无完善的防尘系统,未采取综合防尘措施的煤矿,限期整改。

(八)职工培训情况

1、煤矿全员培训计划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2、煤矿职工接受煤矿安全四级培训机构的培训和持证情况;

3、特种作业人员所需人数(按实际工作面配备),实有人数,持证情况、证号、发证日期、有效期。

凡是煤矿职工未经煤矿安全四级培训机构培训考核,未取得培训证书的,不得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人数不足的,必须停产整顿。

(九)矿井采掘计划和实际生产能力

检查煤矿按照核定的生产能力制定合理的年度采掘计划,并按照计划办理和使用爆炸物品,按照核定的下井人数组织采掘作业。

未向市经贸委上报年度采掘计划的煤矿,不得恢复生产。

市经贸委必须按照煤矿的采掘计划和核定的生产能力,确定矿井年度使用爆炸物品的数量,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发放量和次数,严禁超能力供应爆炸物品。

井下作业人数超出核定人数的,必须立即整改。

未经验收恢复生产的煤矿、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技改矿井立项和审批手续不全,不具备开工条件的矿井,未取得公安局发放的民用爆炸物品使用证和爆破员作业证的,不得审核发放爆炸物品。

(十)检查煤矿是否为井下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未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煤矿,不予验收。

(十一)市属煤矿停产整顿的有关规定

1、经贸委煤炭安全监察大队在日常安全监管工作中,发现煤矿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必须立即责令煤矿停产整顿。

2、市属煤矿在国家法定的重大节假日(元旦、春节、五一、十一等),必须按规定停产放假。

3、停产期间各煤矿除进行正常的井下通风、排水、气体检测工作外,严禁私自组织生产及其他作业。

4、对明停暗开、私自组织生产和其它作业的煤矿,一经发现,由市煤炭安全监管部门按照《煤炭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从严处理,并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煤矿矿长及其他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对举报违法生产的,一经查实,给予举报人2000元奖励。

第六条?市安监局负责检查以下内容:

(一)对煤矿企业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对未贯彻落实或落实不力的,视情节轻重,依法进行处理。

(二)对煤矿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三同时”工作情况依法进行监督(即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对手续不全的,视情节轻重,依法进行处理。

(三)对煤矿企业伤亡事故统计上报情况依法进行监督,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视情节轻重,依法进行处理。

第七条?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检查以下内容:

(一)采矿许可证持证情况。无证、擅自采矿的,必须关闭取缔。

(二)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矿产资源的、非法用采矿权作抵押的、未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造成资源严重破坏和浪费的、不参加采矿许可证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依法进行查处。

(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无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未按照开发利用方案进行施工或者开采、超生产能力开采的必须停产整顿。对开采回采率长期达不到要求的,不按规定进行占用资源储量检测、统计登记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未落实的,依法进行查处。

(四)地质灾害防治情况。无批准的地质环境保护方案、对采矿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及安全隐患不予治理的依法进行查处。对不严格按照地质环境保护方案进行治理、复垦和对采空区塌陷区进行安全处理、未设置围栏和警示的责令限期改正。

第八条?市公安局负责检查以下内容:

(一)煤矿爆炸物品储存证、使用证持证情况。无证的立即停产整顿;

(二)爆炸物品保管员、爆破员持证情况。无证、持证人数不够、人证不相符的,立即停产整顿;

(三)爆炸物品出入库、领退制度的落实情况,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情况。未严格执行爆炸物品出入库和领退制度、帐物不符、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存在重大隐患的,立即停产整顿;

(四)煤矿停产期间由公安部门封存爆炸物品;

(五)煤矿安全保卫工作。

第九条?市劳动人事社会保障局负责检查以下内容: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违反上述规定的,依照《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依法进行处罚。

未参加工伤保险和规范劳动用工的煤矿,不予验收。

第十条?市工商局负责检查以下内容:

(一)营业执照持照情况,无照经营的依法予以取缔。

(二)煤矿依法经营情况。

第十一条?市工会负责检查以下内容:

(一)煤矿企业依法组建工会,建立工会代表大会制度;

(二)煤矿企业依法签订集体合同;

(三)煤矿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正常开展职工活动情况;

(四)按照《工会法》规定,按比例上缴工会经费情况。

第四章?煤矿恢复生产的标准

第十二条?煤矿恢复生产必须达到以下标准:

(一)“四证一照”(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齐全有效;

(二)安全生产条件达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煤矿基本安全生产条件规定〉细则》(28条)规定;

(三)9万吨以上煤矿(含9万吨)必须达到县级以上质量标准化,其他矿井通风必须达到县级以上质量标准化;

(四)煤矿必须符合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条件。

第五章?关闭矿井的条件

第十三条?以下四类矿井必须依法予以关闭取缔:

(一)无证非法开采的矿井;

(二)以往关闭之后又擅自恢复生产的矿井;

(三)经整顿仍然达不到安全生产标准,不能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井;

(四)存在安全隐患又拒不停产整顿或者停而不整的矿井。

第六章?新建、改扩建矿井的管理

第十四条?新建、改扩建矿井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方能施工:

(一)项目必须符合阜康市煤炭工业总体发展规划;

(二)项目必须经自治区发计委(新建)或经贸委(改扩建)批准立项;

(三)有批准的地质报告和储量认定书;

(四)自治区环保局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批复;

(五)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地质环境保护方案经国土资源厅批准;

(六)初步设计经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局审查批准;

(七)安全专篇经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审查批准;

(八)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绘制施工图,编制施工作业规程;

(九)经县(市)、州煤炭主管部门审批同意;

(十)委托有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工程监理。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建井资质;

(二)具有施工企业安全资格证;

(三)有法人授权委托书;

(四)外地施工企业进疆登记证;

(五)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全部持证上岗;

(六)成立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管理人员持有安全资格证书;

(七)至少有两名采矿或矿建专业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六条?在建、改扩建矿井未经安全生产“三同时”验收而擅自投产的,必须立即停止生产。

第七章?煤矿进行整改和恢复生产的验收程序

第十七条?煤矿进行整改和恢复生产,必须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煤矿企业在整改工作前,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煤矿基本安全生产条件规定〉细则》和《矿井通风质量标准化》要求,结合本矿实际,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及安全措施,报市经贸委批准后方可进行整改。

整改期间严禁动用爆炸物品,对整改确需动用爆炸物品的,经市公安局批准后方可使用。对于停产整改期间擅自动用火工品的煤矿,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二)煤矿按批准的整改方案整改完毕,且“五证”齐全,自查合格后向市经贸委申请验收。

(三)市经贸委接到煤矿验收申请后,组织安监、国土、公安、工商、劳动人事和工会等部门组成联合验收组,对煤矿进行复产验收。经验收不合格的由验收组限定整改时间,继续停产整改,对验收合格的提出验收意见报市人民政府。

(四)验收意见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同时将检查验收材料报州经贸委备案。

(五)对于基本建设矿井,必须在达到本办法第十四条、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后,向市经贸委提出开工申请,经市经贸委检查验收合格并报昌吉州经贸委审批后,方可施工。

第八章?附则

第十八条?煤矿安全检查和验收实行责任到人,“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安全”。

第十九条?检查组必须按统一的检查验收标准进行检查验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放宽验收标准,检查验收结束,经验收组全体成员讨论后,作出处理决定。参加检查的各部门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二十条?检查验收组必须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廉洁执法。

第二十一条?检查人员擅自违反本办法规定,泄露工作秘密、放宽验收标准或其他规定的,由监察部门给予相应行政处分,触犯刑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救助站制度

篇3:煤矿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管理办法

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是保证安全生产、正确指导作业、实行科学管理的基础,是进行采掘活动的主要依据,也是采掘工作面的基本法规。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回采、掘进工作面在开工之前,都必须按照采区设计或巷道设计编制作业规程;在采掘工作面地质情况、施工条件发生变化时,如初采、收尾、贯通、过断层、过旧巷、工作面调采等,临时性工程如巷道起底、扩帮、铺轨、各类小型硐室施工、机电设备安装等,均须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一、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的内容要求

1、采掘作业规程必须按照采区设计或回采工作面、巷道设计要求,根据矿总工程师批准的采掘工作面地质说明书编制,在区队长、技术员和工人共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由施工区队技术员负责编制。采掘作业规程必须进行初审及集体会审,最后经总工程师签发,方能生效。施工作业前还必须由区队技术员向本区队干部和参与作业地点施工作业的员工贯彻考试后,工作面才能开工或生产。

2、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煤炭部颁“煤炭生产技术管理基础工作若干规定”、“煤矿工人技术操作规程”、上级所发安全指令和有关技术文件规定。

3、必须坚持“一工程、一规程;一变化、一措施”原则,绝不允许重复使用或借用规程、措施。采煤规程以采区一翼阶段,即一个工作面为单位编制;掘进规程以同一煤层进风巷、回风巷和采区上、下山,或者是有独立用途、性质的巷道分别编制。

4、作业规程应积极推广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新材料和现代化管理技术,坚持正规循环作业,保证安全,提高效益,内容语言准确,文字简明,通俗易懂,重点突出有针对性,图表正确,数据要准确,字迹规整、清晰,格式、字体规范,打印纸张统一。

5、作业规程编制依据:

⑴、经过审批的采区设计或工作面设计;

⑵、经过审批的地质说明书;

⑶、工种操作规程,工种岗位责任制;

⑷、有关的安全制度,如工作面交接班制度、工程量验收制度、工作面敲帮问顶制度、机电设备维修保养制度、瓦斯、煤尘管理制度、爆破和火工产品管理制度、文明生产制度等。

⑸、邻近采区同一煤层的矿压观测资料。

6、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内容应包括:

⑴、采场范围内外及邻近的采掘情况及其影响。

⑵、采场范围内地质、煤层赋存情况:煤层的结构、厚度、倾角、硬度、品种、生产能力、地质构造及水文地质、顶板岩石的性质、结构、层理、强度及顶板分类、煤层瓦斯、二氧化碳含量及突出危险倾向性,煤尘爆炸指数,冲击地压危险性等。

⑶、采煤方法及采煤工艺流程:采高的确定、落煤方式、装煤及运煤方式、支护型式的选择、进回风巷的布置方式等。

⑷、顶板管理方法:工作面顶板管理图、表(包括采面支(柱)架、特殊支(柱)架结构、规格和支护间距,放顶步距,最小控顶和量大控顶距,上下缺口,上下出口支护结构、规格),初次放顶措施,初次来压和周期来压的特殊支护措施;分层开采时人工假顶或再生顶板的工艺图,回柱方法、工艺及支护材料复用的规定,上下顺槽支(柱)架的回撤以及距工作面滞后距离的规定等。

⑸、采煤工作面的风量核算、通风设施选择、监测仪器仪表甲烷断电仪的布置等,通风系统图。

(6)、运煤、运材料的设备选型及其系统图(包括阶段煤仓和采区煤仓的容量)。

⑺、供电设施、电缆设备负荷计算、电气开关整定值核算及供电系统图。

⑻、洒水、注水、灌(胶)浆、充填、压风等管路系统及图。

⑼、通风、照明设施及其布置图。

⑽、劳动组织及正规循环图表。

⑾、采煤工作面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表。

⑿、安全技术措施。

⒀、安全管理制度。

⒁、避灾路线(文字及图)。

7、掘进作业规程(或掘进工作面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内容应包括:

⑴、巷道布置方式及巷道用途、长度、服务年限。

⑵、巷道煤层和围岩的特征及其柱状图,掘进范围已有的巷道情况,掘进范围内预测水文地质,地质构造及其平面图、剖面图。

⑶、巷道断面形状和尺寸(应明确规定各类管、线、运输设施、人行道的布置与尺寸,巷道断面应预留可缩尺寸)、支护形式及材料规格、支护参数、临时支护与永久支护的平面图和剖面图。

⑷、掘进方式。机械化掘进:工艺流程与设备图;钻眼爆破法:爆破图表与工艺流程图。

⑸、煤层瓦斯涌出量、发火期、煤尘爆炸性,通风量及局部通风系统图,通风监测仪表布置图,综合防尘措施等。

(6)、煤、矸、材料、设备的运输方式和设备型号,在倾斜巷道、煤仓、溜煤眼内运输的安全技术措施。

⑺、过老巷、老空区、石门见煤、过断层、破碎带防止冒顶、片帮的安全技术措施。巷道贯通要编制专项的安全技术措施。

⑻、劳动组织和正确循环作业及主要经济指标。

⑼、各工种作业安全技术措施。

⑽、安全管理制度。

⑾、避灾路线(文字及图)。

8、作业规程的安全措施与安全规程、操作规程、工种岗位责任制的关系:

⑴、安全规程、操作规程中明文规定的,都必须在作业规程中予以规定。

⑵、凡安全规程、操作规程、工种岗位责任制无规定,而在作业规程中必须明确规定的内容,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或安全技术措施中明确规定。

⑶、凡安全规程、操作规程工种岗责任制已明文规定且又属作业规程中必须贯彻的内容,须同时贯彻相关条文的内容。

二、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要求

1、掘进、回采地质说明书应分别在编制采、掘作业规程的半个月前,由地质组提出,并经矿总工程师批准。

2、回采、掘进作业规程须在开采(工)前一周内编制完成,进入审核、审批阶段;安全技术措施:对于可预测的采掘地质条件、施工条件变化,须在一周前编制完成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于不可预测、临时性变化,必须立即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在现场实施前完成审批贯彻。

3、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编制时间按上述规定每滞后一天,对相关单位技术负责人处以100元罚款,对责任技术人员处以50元罚款,并在调度协调会上通报批评;因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编制滞后造成的采掘工期影响,由相关采掘单位负全部责任,同时对该单位技术负责人处以500元罚款,对责任技术人员处以200元罚款,并在调度协调会上做检查,情节严重的按矿有关责任追究制度进行责任追究处理。

三、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核、审批

1、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批程序

⑴、提交的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首先生产技术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初审,在工程开工五日前组织集体会审,集体会审由矿生产技术部组织,必须是矿总工程师主持(矿总工程师外出时可由指派的矿临时技术负责人主持),集体会审时除各专业副总负责本专业部分内容审查外,采掘部分由生产技术部负责审查,机电部分由机电科负责审查,运输部分由运输队负责审查,通风部分由通风队负责审查。参加集体会审的部门分别为:各副总、安全管理处、生产技术部、生产指挥中心、机电科(队)、运输队、通风队及相关采掘区队。

⑵、参加集体会审的单位要派本单位主管或技术主管参加,审核过程中要认真细致,严格把关,各主管部门应建立“规程措施集体会审记录”(工程名称、会审时间、地点、参加人提出的问题和意见等)。

⑶、参加集体会审的有关部门在接到主管部门通知后无故不派人参加者,对该部门处以100元罚款,由此带来的规程与现场不符,对该部门主管处以200元罚款,造成不良后果的,按矿有关责任追究制度进行责任追究处理。

⑷、一切新编制的规程、措施或经修改、补充的规程、措施都必须经过审批签字后方可生效。

⑸、执行“谁会审、谁审批、谁签字、谁负责”制度,各职能部门由参加会审的人员对规程、措施进行审核签字,并且由签字者对规程、措施中相关专业内容的科学性、针对性、安全技术有效性负责。

(6)、各类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审查严重违背《煤矿安全规程》和有关技术规范,造成重大失误的;各类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中应明确的事项而未明确,存在严重缺陷的,按照《羊场湾二矿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处理。

⑺、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未经审批、批准(生效)和贯彻,主管部门不得下达开工通知书,开工通知书应提前三天由主管部门送达参加会审的部门和主管领导、施工单位。

2、批准程序和权限

⑴、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经参加会审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矿相关领导签字批准,由矿总工程师签发执行。批准程序依次为安监处长、生产副矿长、总工程师,其他人员无权代替批准(领导外出时可委托副总以上人员代替批准,受委托人同委托人负同等责任)。

⑵、矿总工程师要对主管部门提交的经集体会审后的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全面检查,写出批示意见并签名后方可生效。

3、坚持规程、措施复审制度,每月15日前由各相关单位将各自采掘工作面在用的规程、措施报生产技术部,经初审后报总工程师审查,由总工程师签署复审意见,一次不报或迟报对相关单位技术负责人处以100元罚款。

四、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的贯彻、执行

1、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的贯彻:在开工或生产前一周由采、掘区队技术负责人或技术员向本队所有参与该工作面作业的员工贯彻,并同时贯彻《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工人技术操作规程》有关条文,所有参加贯彻学习规程的人员必须签字;在开工或生产前两天完成考试、阅卷、整理工作,员工经过考试合格后方可下井作业,轮休或请假的人员必须经过补课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参加作业。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贯彻学习要有记录备查。

2、为了提高工人的技术素质,要求采掘区队每月要有不少于一次的有关安全规程、操作规程、作业规程、工种岗位责任制、安全制度以及有关安全技术措施的全员学习,同时在平时班前会、学习会上开展经常性的规程、措施学习。

3、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的执行必须严格认真,一丝不苟。采、掘区队干部、工人必须严格按作业规程规定进行生产管理和操作。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在执行过程中,因地质条件或生产条件与规程、措施不符时,应及时修改作业规程或补充安全技术措施,并经有关部门审签和领导签发后贯彻执行。

4、各业务职能部门在安全检查或质量标准化检查时,同时检查作业规程的编制、审批、贯彻和执行情况,发现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必须立即纠正,同时按“三违”进行追查并追究相关单位主管及技术负责人的责任。

5、当工作面出现地质变化或其它异常情况,要及时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无措施作业属重大违章,按《宁煤集体公司“三违”处罚办法》追究相关单位主管及技术负责人的责任。

6、技术人员要经常深入现场,熟悉掌握情况,发现规程,措施与实际情况不符之处,要及时修改、补充、完善,否则属违章指挥行为,按《宁煤集体公司“三违”处罚办法》追究相关单位主管及技术负责人的责任。

7、矿每半年进行一次作业规程评比,并向指挥部推荐优秀作业规程参加年度评比,各单位必须按照要求积极准备、推荐参加。

篇4:铜矿顶帮采空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切实强化矿山对顶帮、采空区的管理,避免和减少片帮冒顶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相关国家法律法规及安全标准化规范的相关要求,结合大红山铜矿实际和发展要求,在原《大红山铜矿顶帮、采空区管理办法》的基础上,进一步修订和完善此办法,以便更好地指导和管理大红山铜矿的顶帮、采空区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大红山铜矿所辖区域内的作业面、采空区及所有从业人员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顶帮、采空区管理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矿山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的单位和从业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和其它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条例,不断加强管理,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分级管理,层层落实,切实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矿相关职能部门对全矿顶帮、采空区实施综合监督管理,作业区域内直接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对顶帮、采空区管理全面负责。

第六条?顶帮、采空区实施分级管理,各单位应针对不同区域、不同环境条件下的顶板进行危险源、危险性分析,确定危险源等级,并以此不断完善防范措施,加强落实。

第二章?顶帮、采空区管理安全检查

第七条?大红山铜矿顶帮、采空区管理安全检查主要分为:(1)定期顶帮、采空区安全检查;(2)经常性顶帮、采空区安全检查;(3)季节性及节假日顶帮、采空区安全检查;(4)顶帮、采空区专业安全检查。

第八条?检查周期要求:

1、定期顶帮、采空区安全检查由矿安全生产部每月组织一次;各工区施工单位内部自检每周组织一次。检查范围:全面检查。

2、经常性顶帮、采空区安全检查由工区、部门现场管理人员每日进行检查,作业人员班前班中班后进行检查。检查范围主要为现场作业面。

3、季节性及节假日顶帮、采空区安全检查由安全生产部组织,组织周期根据节假日及不同季节的情况组织。检查范围:全面检查。

4、顶帮、采空区专业安全检查由技术业务部门每月组织一次。检查范围主要为采空区周边巷道、浅采作业面、大规格巷道等达D级及其以上危险源的地点及施工中存在的问题。

第九条?检查要求

1、安全检查本着突出重点的原则进行确认,对于危险性较大、矿围岩破碎、支护地段、暴露空间面大(浅采、大规格断面巷道)等易发生事故的地方应加强检查。

2、主要检查内容:查思想、查意识、查制度、查管理、查顺序、查整改、查质量、查隐患、查环境、查设备设施等。

3、检查方法可用常规检查法或安全检查表法进行。

4、每次检查必须有整改通知(整改项目、整改时间、整改措施、整改反馈等内容要求)。

5、顶帮、采空区安全检查劳动纪律按矿安全生产部规定执行。

第三章?顶帮、采空区管理与施工作业管理要求

第十条?作业前必须首先进行现场安全确认,认真处理浮石,避免在同一工作面同时凿岩和处理浮石。作业人员应坚持执行“五坚持管理规定”,浮石处理必须遵循“撬毛十撬十撬作业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对顶板不稳固的采场或巷道必须有监控手段和处理措施。

第十二条?围岩松软不稳固的回采工作面及采准、切割巷道必须采取合适的支护措施,且支护质量符合设计技术要求。

第十三条?每个作业面必须配备有合格的撬毛工具。

第十四条?禁止单人作业,作业面必须达到现场标准化要求,尤其要确保现场照明度,大规格作业现场及浅采作业面须强制性推行强光照明,以便提高作业人员对现场顶帮、采空区危险性的识别,从而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第十五条?各工区必须针对本区实际制定支护管理制度,要求对支护点认真进行风险识别,并制定和采取有效的安全施工组织措施方案并进行备案(特项工程须报矿安全生产部获准和备案)。

第十六条?现场安全确认必须遵行《大红山铜矿顶板管理安全确认规定》、《大红山铜矿现场管理问责制实施办法》之规定。

第十七条?浅采盘区的设计必须经矿及公司审查通过,现场经生产技术部进行现场交底,下达回采通知,同时由安全生产部对作业现场进行安全确认,下达核准通知单后方可组织进入正式的回采作业。

第十八条?采空区必须及时进行充填,严格按充填密闭设计组织施工,严格遵守大红山铜矿充填作业相关管理要求,加强现场巡检工作,确保充填安全。

第十九条?进入采空区周边、采空区内测量、检查必须经矿总工程师、生产副矿长同意方可进行,否则按违章处理。

第二十条?盘区暴露面积,条柱、间壁柱的规格达到可研设计要求。

第二十一条?严格遵守回采顺序,严禁打乱正常的回采顺序组织生产,以确保正常的持续衔接和采区的安全。

第二十二条?加强采空区及地压活动影响区域岩移观测,及时采取措施,避免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三条?原则上巷道掘进采取一次成巷,尽可能采用光面爆破技术进行工程的施工。若因现场情况需采取二次成巷施工方法进巷道掘进时,作业迎头只能超前压顶一个循环,禁止迎头凿岩与压顶作业同时进行。

第二十四条?支护措施必须充分体现及时性、有效性,支护方式合理可行,并根据矿安全生产费用投入相关规定及时审报计划。

第二十五条?井巷及其支护方式应符合GB16423-2006的规定,实施支护作业过程中须做好相关隐蔽记录。

第二十六条?作业人员应加强个体防护,正确佩戴劳动防护用品,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第二十七条?现场施工组织应遵行“四强”组织原则,尽量缩短顶板暴露时间。

第二十八条?严格控制施工顺序,加强工程质量,避免超欠挖,确保工程质量达到验收标准。

第二十九条?各工区、施工单位必须对通往塌陷区的井巷实施封闭,并挂设明显的标志。

第三十条?报废的井巷、长期不用的井巷必须进行封闭,并挂设明显的标志。长期不用的巷道要恢复使用必须经矿安全、技术部门现场确认并采取相应的维护措施后方可恢复使用。

第三十一条?井巷报废必须符合程序要求,即工区或相关部门提出申请,经技术部门核实认可,安全生产部门现场确认,报矿总工程师、生产副矿长核准,采取有效封闭等措施,做好隐蔽记录等要求。

第四章?顶帮、采空区管理业务保安职责与要求

第三十二条?技术业务部门要高度重视顶帮、采空区管理工作,切实履行好业务保安职责。

第三十三条?井巷工程设计应充分考虑地质构造因素,主要坑道避开断层带和破碎带。

第三十四条?严格检查落实《大红山铜矿开工通知单制度》,控制施工顺序。

第三十五条?认真组织工程设计(包括支护设计)技术交底,交底内容符合《玉溪矿业公司技术条例》,交底有完整记录并有参加人员的签名,并随图件资料共同存档。

第三十六条?加强回采顺序研究与控制,确保合理的采掘供充顺序。

第三十七条?加强回采工艺研究,不断完善盘区结构尺寸参数,合理留设矿柱。

第三十八条?根据巷道用途、运行设备及安全系数等要求,结合施工设备状况,严格控制设计断面规格,尽可能保持合理的断面尺寸。

第三十九条?加强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研究与推广,不断推进技术进步,提高本质化安全技术水平。

第四十条?加强顶板监测技术研究,及时预测和分析地压活动情况,提出防范措施。

第四十一条?加强每季充一次的充填状况评估,划定危险区域,定期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

第四十二条?安全生产部定期制定顶帮、采空区防范措施,并加强培训工作,确保从业人员认知防范措施要求。

第四十一条?工区严格贯彻现场确认制、现场管理问责制,确保作业现场达到标准。

第四十四条?严格工程施工管理,贯彻执行《大红山铜矿工程质量验收管理办法》及相关支护验收标准,严格把关。

第四十五条?党工团部门加强“三违”抽查力度,及时下发整改要求,并有记录备案。

第五章?安全投入保障措施要求

第四十六条?矿山严格按规定和标准提取相关安全生产费用,并确保安全生产费用在顶帮、采空区管理方面的投入,用于改善安全管理水平和本质安全程度。

第四十七条?各工区、施工单位现场顶帮、采空区安全管理的投入必须及时、到位,主要包括支护投入、临时性支撑的板子、园木等。

第四十八条?各单位负责人对因投入不足所导致的后查负责。

第四十九条?矿山鼓励顶帮、采空区方面的科技项目研究、小改小革、合理化建议等创新创效工作,并给予适当的奖励。

第五十条?各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由矿安委会分析处理,由此而造成事故的按事故分析处理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大红山铜矿顶帮、采空区管理办法》同步废止。

(此页无正文)

篇5:矿井局部通风机风电闭锁管理办法

1、掘进工作面,必须完善"三专两闭锁"后,才能组织生产。

2、掘进工作面安装风机,由机电科设计绘制供电系统图,经机电副总批准后执行。

3、各类型风电闭锁接线图由机电工区统一提供,安装单位在安装过程中必须严格按图施工,不准改动。

4、风机闭锁技术规范

(1)多台风机应集中地点安放(20米范围内)且每台都要安设闭锁。

(2)风电闭锁风机开关不受断电仪的控制,动力开关必须受瓦斯、风机开关的控制。即风机开关停电停风后,动力开关自动掉闸切断动力电源。

(3)风电闭锁试验原则:一是试验时间为每天上午10:00检漏试验后进行;二是风机开关停电后,动力开关不能送电,必须在风机运转以后人工复电属正常,否则为不正常。

5、风机闭锁瓦斯电闭锁安装完善试运转后,由安装单位提前一天书面提出验收移交申请,由机电科组织安检、通风、生产及使用单位进行检查验收移交。经检查验收确认合格后,由参加人员在"风机安装验收移交单"上签字,正式移交使用单位进行使用维护。使用单位不按时参加验收则算无条件接收。如遇临时应急安装或更换的风机,机电科、安检派人现场检查验收。

6、使用单位必须坚持每天一次的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检查试验制度,每天将检查结果汇报主管部门并做好记录。若汇报闭锁不正常,矿调度和安检必须立即停止掘进头作业,撤出人员并安排和督促有关单位进行处理,处理好后方可恢复生产。

7、业务部门(安检、调度、机电、通风)对风电闭锁试验每月不定期进行2次抽查、发现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不起作用的要立即督促整改,并组织分析追查处理。

8、有关处罚规定

(1)风机的安装若无图纸施工则一律视为"三违"现象,给予责任单位罚款100元/台次。

(2)安装单位不按图纸进行搭火者,罚款50元/次。

(3)未经验收移交就使用风机者,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台班,对其责任人罚款50元。

(4)对安装单位提出的验收移交申请,若机电科不及时组织验收移交,每次机电科罚款200元/次,由矿调度室实施。

(5)对机电科通知到位验收的单位,如不能按时安排人员参加验收移交的罚款50元/次。

(6)使用单位不按规定做闭锁试验的罚款50元/台天。不按规定汇报风电闭锁试验情况的罚款50元/天。由矿调度实施。

(7)风电闭锁检查,经业务部门查出虚报、假报者,对责任单位以每天200元罚款,并对责任人处500元罚款。若发生事故的由虚报者承担一切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