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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2024-02-25 阅读 3376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一、成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负责安排、督促和检查“我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活动的一切事务。

二、由办公室和安全科组织职工培训,主要内容时安全生产活动和有关安全知识,使每个职工都知道安全对煤矿的重要性。

三、在安全自检自查中对检查出现的安全隐患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人,并有验收记录,将报告备案。

四、制定“下泥落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方案”,确定各工种工作的责任人,即全体职工分工明确,又要团结协作,出现问题,将按责任追究制度进行责任追究。

五、坚持煤矿现场作业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对煤矿领导下井带班作业,特员按班次和作业点配齐,入井人员劳动组织、施工管理、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的贯彻执行作为监督检查重点。

六、安全生产责任制具体落实到位,责任到人。全面做到自上而下,层层鉴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责任体系,完善风险抵押金制度,重奖重惩制度。

七、进一步转变作风,坚持高效廉洁服务。认真履行监管职责,深入矿井,重心向下,关口前移,全方位、全过程地为煤矿排查并督促整改存在的隐患;切实帮助煤矿解决相关安全技术疑难问题,消灭隐患,消防事故,认真负责地做好煤矿安全监管工作。

罗平县下泥落煤矿

二〇一一年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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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重大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及时排查、整改、分级监控和管理生产作业中的各种隐患,以消除或控制事故隐患,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矿井正常的安全生产秩序。参照《煤矿隐患排查和整改实施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2005〕134号)、《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2005〕133号)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6号)等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重大安全隐患是指《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所列15种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其认定按照《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安监总煤矿字〔2005〕133号)执行。

第三条下属煤矿企业是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的责任主体,下属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全面负责。矿井(包括生产矿井和基建矿井,下同)的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以矿井为单位,各矿矿长对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和治理负直接责任。

下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隐患排查、整改、监控等工作,督促矿井落实整改隐患所需的“人、财、物”,及时消除隐患。

矿井有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重大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改,按照《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的要求进行。

第四条(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对所属各矿井的重大安全隐患负有重点监督、专项监察、定期督促的职责,其他部门配合。

第二章安全隐患排查及整改

第五条下属煤矿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制度,健全各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责任制。

(一)、下属煤矿企业董事长、总经理和各矿矿长,对矿井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负全面责任。应当定期组织由相关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员工参加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对查出的隐患要登记建档。要定期督促和检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计划和资金的落实,主持召开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办公会及工作会议,及时作出决策和下达指令。

(二)、下属煤矿企业总工程师,对矿井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负技术管理责任,负责组织制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负责配备技术力量,确定岗位责任、开展科研攻关、推广应用新技术,组织安全技措资金计划,参加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

(三)、下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部门,对矿井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负监察责任;对各自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负有安全监察直接责任。负责监督检查本单位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和业务保安责任制的履行情况,参加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跟踪落实隐患的现场整改情况,对各自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隐患实行闭合管理。

(四)、下属煤矿企业专职安监人员要按“三大规程”及有关文件规定,认真排查各矿井安全生产隐患,跟踪安全生产隐患整改,认真检查整改隐患的各项措施执行情况,严格把关。

(五)、下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技术管理部门,是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实施整改的主要机构,对隐患排查、整改负直接管理责任。具体负责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定具体整改方案、指导整改方案的实施以及现场整改过程中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矿井每月、下属煤矿企业每季至少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隐患排查;安全隐患排查应按“一通三防”、水害防治、顶板管理、斜坡提升、机电运输、放炮管理、爆炸物品管理、地质灾害防治等八个方面分类进行。

第三章安全隐患的管理和监控

第六条矿井安全生产隐患应当按照下列原则,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和监控:

(一)、安全隐患分类。安全隐患按照其解决的难易程度分为四类:需要地方政府或省级部门协调才能解决的安全隐患为A类;需要(集团)公司协调才能解决的安全隐患为B类;属于下属煤矿企业自身解决的安全隐患为C类;属于施工队自身解决的安全隐患为D类;

(二)、安全隐患分级。安全隐患按照其危害程度和性质分为重大和一般2个等级;

第七条下属煤矿企业负责制定各类隐患的整改方案;(集团)公司掌握并协助A类隐患的协调、整改;协调、跟踪B类隐患的整改;下属煤矿企业负责各类安全隐患的整改、跟踪、督查。各级安全、生产、技术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安全隐患应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对难以整改的安全隐患,应聘请相关技术专家进行论证、制定整改技术方案。

第八条下属煤矿企业应成立重大安全隐患整改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重大安全隐患整改工作。

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方案由下属煤矿企业落实,矿长组织实施。按“五落实”的原则进行整改,整改结束后,由矿长按照重大隐患的整改验收标准组织自检,下属煤矿企业安全分管领导组织验收。A类重大安全隐患整改结束后,由(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组织验收。

重大安全隐患整改验收应由责任单位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应包括隐患内容、整改方案、整改过程和自检结果等,并附下属煤矿企业主要领导签署的自检验收意见。

第九条下属煤矿企业必须建立正常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活动制度,并按照季度和年度分别召开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分析会,并作好原始记录备查。

第十条建立隐患公示制度。下属煤矿企业要在调度室或主要井口对重大安全隐患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包括隐患单位、隐患内容、整改方案、整改责任人和整改结果等。隐患公示制度由下属煤矿企业负责建立。

第四章安全隐患的上报和建档

第十一条矿井重大安全隐患要以《安全生产隐患汇总表》的形式,及时报送本单位相关领导和部门、上级安全、生产、技术管理部门。矿井所有安全隐患均应报下属煤矿企业,其他安全生产关键问题,仍按现行的相关规定,经梳理后由矿井主办部门专门填写《安全生产隐患汇总表》报下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技术管理部门;A类、B类安全隐患下属煤矿企业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

《安全生产隐患汇总表》要按照隐患的类别、等级和专业,依照A类、B类、C类、D类的先后顺序依次进行填报。

第十二条下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技术管理部门对查出的安全隐患,要及时下达《安全隐患整改意见书》或《安全监察意见书》,并督促有关单位落实隐患整改。

第十三条下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部门要建立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情况档案,实行档案化管理。

重大安全隐患排查及整改情况档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安全隐患的名称、种类、产生原因和现状、所采取的整改方案及安全措施、整改单位、整改责任人、验收负责人、整改验收人员、整改验收结论和整改验收时间等。

第十四条A类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情况,由(集团)公司向省级安委会或省安管局(煤监局)报告。

第五章罚则

第十五条对重大安全隐患没有按期进行整改的,先停产整顿,再按照(集团)公司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对未按期完成安全隐患整改或因安全隐患整改不当而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等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对重大安全隐患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不按时上报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情况或不按要求建立安全隐患档案的,视情节给予责任人500-2000元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下属煤矿企业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修改解释权属(集团)公司。

篇3: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资金专项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生产法》及财政部、国家安监总局《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提取费用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按照《暂行办法》规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资金列入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治理安全隐患。车辆经营者(承包者)的隐患治理资金由经营者、驾驶员责任自行筹措。车辆经营者要在安全生产经营活动中安排用于隐患治理的资金,确保隐患整治资金的落实。安全管理部负责监控。

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资金应当按照"项目计取、确保需要、企业统筹、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财务应将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资金纳入公司财务安全费用计划,保证专款专用,并督促其合理使用。

三、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资金应当用于以下事项:

安全隐患或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和其他与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直接或相关的支出。

四、企业安全员应建立安全费用台帐,记录安全生产费用的费率、数额、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安全治理工作结束,多余的安全生产费用纳入财务,由主办会计管理。

五、总经理对安全生产费用全面领导。审批安全费用提取、安全投入计划、经费使用报告、安全经费提取和使用情况年度报告。

六、财务部负责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资金进行统一管理,审核安全费用提取、安全投入计划、安全经费使用等,根据年度安全生产计划,做好资金的投入落实工作,建立安全经费台帐,确保安全投入迅速及时。

七、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审核、汇总并编制公司安全费用投入计划,审核安全投入报告,监督检查安全投入落实情况,汇总并建立公司安全经费投入台帐,编制年度安全经费提取和投入情况报告。

八、安全生产费用实行专户核算。企业应当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挪用或挤占。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九、各部门主管按照职责分工对有关专业安全生产费用计取、支付、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十、发现安全费用支取人擅自挪用安全费用的,公司将按情节严重程度严肃处理,处理办法由董事会讨论决定。

篇4: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登记治理报告制度

为全面贯彻“安全第一,生产第二”的安全管理方针,动员全公司职工参与隐患的排查治理,变事后处理为事前预防,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实现安全生产,经公司研究,在公司及所服务矿井实施以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特制定如下管理规定。

1.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体系

公司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总经理是本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报告、治理和防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负责本公司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各分管副总经理对总经理负责,对分管范围内排查的隐患进行治理、验收;安全处负责对公司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和报告工作。

1.1建立以总工程师为首的日常隐患排查体系和专家隐患排查体系。即:总工程师-分管副总工程师-业务处室-科室部门负责人-技术员。总工程师是隐患排查及措施制定的总负责人,分管副总、业务处室负责人、科室技术员负责各级隐患排查、措施制定及验收工作。

1.2建立以生产副总经理为首的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即:生产副总经理-处室负责人-科室负责人-科员。生产副总经理是隐患治理的总负责人,各处室领导、科室负责人、科员负责督促各矿隐患的治理。

1.3建立以安全处长为首的隐患排查治理验收体系。即:安全处长-安全处管理人员-安监员。安全处长负责隐患排查治理的总监察,负责各级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验收。

1.4建立“专家查隐患、专业抓落实、安全抓监管”三位一体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公司建立安全生产专家库,提供安全技术支持。各分管副总经理、副总工程师、生产技术处、机电装备处等负责人及技术骨干(有专业特长的工程技术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评估师、安全评价师)为成员。在领导小组的组织下,专家库成员为矿井进行安全会诊、排查隐患,提供技术帮助,研究制定可靠措施,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公司每月开展一次专家会诊、排查隐患工作,并形成专家报告。公司生产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每月组织召开会议,落实治理隐患所需的人员、资金、财物,落实治理措施,明确责任人、治理单位、治理时间。各矿按照要求进行治理、整改,分管负责人具体负责整改、落实治理情况。公司安全处督促整改、验收。重大隐患实行分级管理,挂牌督办,确保隐患及时整改。

2.隐患分级排查治理原则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矿井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因其他因素在生产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管理上的缺陷。

2.1严格执行“专家查隐患、专业抓治理、安全搞监察”三位一体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严格执行上级部门有关隐患排查管理规定。

2.2.矿井事故隐患按其严重程度、解决难易分为A、B、C三级。A级:危害严重,有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治理难度及工程量大,矿解决不了,须由集团公司协助解决的重大事故隐患。危害严重或者治理难度大的隐患。B级:危害比较严重,有可能导致人身伤亡或者较大经济损失,或治理难度及工程量较大,区队解决不了,须由煤矿限期解决的隐患。C级:危害较轻,治理难度和工程量较小,由区队、业务部门必须解决的隐患。

2.3事故隐患的种类分为:顶板、通风、瓦斯、煤尘、机电、运输、放炮、火灾、水害和其它。

3.隐患排查治理及报告程序

3.1岗位区域界定

公司根据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管理分工将分管范围全部界定到具体的责任人,责任人对所服务矿井的隐患排查、治理负责,要做到不留空隙,责任不得出现重叠。

3.2隐患排查与处理

3.2.1规范隐患排查记录本的格式、保存和使用与管理。

3.2.1.1各处室规范现场隐患记录本的格式、存放、使用与保存,界定隐患排查记录本设立的范围、地点、排查人、处理人、验收人员的考核,形成制度存档并考核。

3.2.1.2公司下矿人员到达工作地点1小时内必须填写隐患排查记录本,隐患排查记录本填写必须规范。隐患内容、整改日期、整改负责人等项目必须填全。

3.3隐患排查治理及报告程序

3.3.1每月26日前由公司总工程师组织各副总经理、副总工程师、生产处室负责人对本月的隐患排查治理验收情况进行总结,对各矿的排查治理情况进行追究,对下月公司的事故隐患进行排查,进行类别与等级的确认,安全处负责形成专门会议纪要。每月月初安全处要对各矿上报的“煤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登记表”认真检查,对各矿上月事故隐患治理完成情况和下月事故隐患排查情况认真审查,每季的第一个月的上旬报长治县煤炭局备案。安全处将每月排查的隐患项目按要求给责任单位整改负责人下D卡,各责任单位完成项目后3天内必须及时返卡。

3.3.2副总工程师每月组织召开一次安全办公会,听取各矿的隐患排查治理验收情况汇报(内容包括本月的隐患完成情况、下月的隐患排查情况),会后2日内通过办公网报矿公司领导及安全处,由公司领导报安全办公会审查。

3.3.3公司领导每月1号组织召开一次安全办公会,听取各处、各专业领导的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安全处长汇报隐患治理验收情况(内容包括本月的隐患完成情况、验收及考核情况)和总工程师对公司下月隐患排查情况及本月隐患排查治理完成情况汇报,会后由安全处汇总报办公室形成纪要。

3.3.4排查到的事故隐患项目,必须做到项目、措施、资金、时间、人员、责任、督察“七落实”。A级事故隐患由各单位矿长负责落实,集团公司专业处室协助解决;B级事故隐患由各单位专业分管副矿长负责落实;C级事故隐患由各区队及业务部门负责人负责落实;矿安全处负责监督和考核。

3.3.5认真执行隐患治理档案化管理验收消号制度。对未完成的隐患项目,各矿要根据每条隐患的实际情况写出分析报告,分析报告在隐患规定完成日期前经专业领导签字并经生产副矿长签字批准后报公司安全处。

3.3.6各矿月度隐患完成情况验收申请表必须于25日前报公司安全处,由安全处长根据各矿提供的隐患验收申请复查表,安排有关人员进行复验。

3.4公司(矿)发生各类事故报告制度

3.4.1.公司内发生各类安全事故,必须按事故报告和分析处理制度立即上报。发生重伤以上人身事故和重大幸免事故,必须立即按程序上报上级煤矿安全监察部门,不准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否则视情节分别对主要负责人、盯班及值班负责人给予警告、记过或免职处分,并按有关文件规定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3.4.2.建立健全安全事故(重大隐患)责任分析处理制度。公司管辖范围内发生的各类事故或重大隐患,除接受和配合上级有关部门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外,公司要进行内部分析和处理。重伤及以上人身事故、重大幸免事故及重大隐患,要根据事故及重大隐患发生的原因和过程,分清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和其他责任,同时要分析管理责任、技术责任和监督检查责任,落实责任者,做到事事有分析、有处理,分清责任,对号追究,行政责任追究具体到每一个人。

3.4.3.全公司范围内任何个人及基层组织均有权向公司报告事故、重大事故隐患和各级领导、专业部门安全失职行为,公司接报后要进行查证,经查证属实对有关责任者按规定作出行政追究处理。

4.考核

4.1隐患漏排追究处罚执行隐患市场化规定。

4.2各级管理人员下井实行走动式检查,排查的隐患要及时填写在隐患排查记录本上,否则,取消下井出勤。建立逐级隐患排查追究制,下级排查不出上级排查出来的,一项罚款10元,并联责追究管理人员责任。前面人员排查不出的隐患,后面人员排查出的,对前面人员罚款10元。

4.3实行管理人员对安监员的隐患排查、整改责任追究制度,安监处管理人员及副总以上管理人员发现安监员排查隐患不全或有隐患不督促整改的、隐患验收闭合不实的,每项对安监员罚款10元。

4.4严禁各级管理人员走马观花、弄虚作假,违反一次罚款50元。

4.5隐患记录本严禁撕毁,要保留序号完整,保持规整,否则对单位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各罚款50元。隐患记录本用完后,采掘工作面的隐患记录本由安监员交安监处信息站存档,其它单位的隐患记录本由技术负责人交安监处信息站存档,保管期不少于1个月,不及时上交造成丢失的,对责任人罚款20元。

4.6专业、区队、管理人员的下井个数与隐患记录本要相对应,对下井不填写隐患排查的,按下井无效处理。

4.7公司管理人员排查整改周期24小时以内的安全隐患,由井下安监处信息站人员2小时以内电话通知工区值班人员,并在管理人员信息单上注明通知人员及通知时间。一次不按规定通知,对责任人罚款10元。公司管理人员排查的安全隐患第二天必须上网,否则对安监处责任人罚款50元。

4.8机运安监员流程本排查的安全隐患,由安监员当班通知工区值班人员,并在流程本上注明通知人员及通知时间。一次不按规定通知,对责任人罚款10元。

4.9本规定由安监处具体负责考核。

篇5:煤矿综掘工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根据上级有关双基建设一系列指示精神,结合本队现场实际情况,为有效的预防安全事故,减少灾害的发生,特制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1、每一周的礼拜天下午为汇总时间,届时由区队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分析,提出现场存在的隐患,找出问题,礼拜一隐患排查会汇报。

2、对提出的安全隐患,本着及时发现,及时处理的原则,决不能马虎大意。本单位解决不了的及时汇报上一级管理部门,协同解决。

3、对发现的隐患,发现一次处理不及时的,罚责任人30元;

4、为有效处理隐患,本着谁安排、谁检查的原则,做到心中有数,提高工作效率。

5、对矿上有关部门及安监员检查出的隐患,值班人员必须及时做好记录,定出切实可行的处理方法,防止隐患扩大,造成事故,否则出现一次扣20元;

6、对本队职工提出的安全生产合理化建议,要积极采纳,及时处理,减少事故。

7、发现的隐患问题已安排专人处理而未处理的,必须分析原因,并罚责任人50元,造成事故的,从严处理;

8、对施工现场配备一名兼职隐患排查人,由当班班长兼任,对现场的隐患汇报区队值班,及时处理解决;

9、本制度自规定之日起执行。

综掘一队

2004.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