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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斯防治岗位责任制:变电室值班人员

2024-02-25 阅读 1478

瓦斯防治岗位责任制:变电室值班人员

1、严守工作岗位,严守安全规程,电气维修安全工作规程,“机电瓦斯防治岗位八防工作条例”设备维修保养制度,确保瓦斯防治岗位。

2、认真执行设备包机维修制,缆线区域分段管理制,做到“三无、四有、二齐、三全、三坚持”。

3、负责变电所设备的检查、维修、维护工作。

4、负责防爆开关、检漏继电器等的试验工作。

5、严格执行停送电制度,确保供电质量。

6、负责向上级汇报设备运行情况,完好状况,并提出修理和更换意见。

7、确保变电峒室、工具、设施齐全完整,设备卫生,清洁。

8、认真填写各种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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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S矿紧急避险系统值班人员岗位责任制

1.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系统值班人员要坚守工作岗位,对上班交接留下的问题,负责组织落实、监督,做到落实到人,并且不定时检查系统岗位人员在岗位情况。

2.在安全与生产发生矛盾时,生产必须服从安全。

3.对于系统中出现的问题需及时、快速地组织有关人员或单位进行处理,使影响的时间降到最低限度。

4.对于当班生产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拿出意见,亲临现场组织实施,重大事故要及时按事故程序向值班领导和有关部门汇报。

5.坚守岗位,覆行职责,对当班系统存在问题,要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

篇3:煤炭局监控中心值班人员岗位责任制

一、严格遵守单位及监控中心各项规章制度。

二、热爱本职工作,认真钻研业务,熟练掌握系统操作。

三、按时上岗,坚守岗位,做好监控系统所辖区域的实时监控,认真做好值班记录。

四、严格按规定操作步骤进行操作,密切注意监控设备运行状况,保证监控设备安全有序;不得无故中断监控。

五、严守保密制度,严禁将中心系统管理权限密码告知无关人员,不准私自带无关人员进入监控室。

六、爱护仪器设备,保持监控室及设备整洁良好的工作状态。

七、熟练掌握各种情况的处置方案,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及中心相关规定,正确履行工作职责。

篇4:普掘队值班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区队值班人员代表工区对全区当日安全生产行使调度、监督权利,对当日全区现场安全生产负有直接责任。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区队值班人员必须掌握煤矿有关安全生产的基本专业知识,熟悉现场安全生产状况,胜任本职工作。

第1条在工作时空内要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技术规范和矿井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班中坚守岗位,履行职责,对本岗位的安全工作负责。

第2条全面协调值班时间内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对值班时间内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有协调管理责任。

第3条坚持“24小时值班制”,严禁脱岗,全面掌握井下各生产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情况,根据现场实际情况,严格按照规程、措施组织生产;对重点工程、重点工作要重点安排,布置工作时要同时强调安全。

第4条对下井人员进行全面监控,禁止酒后人员及情绪异常人员下井。

第5条及时向职工传达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精神。

第6条当施工现场出现重大安全隐患时,必须及时指导现场人员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必要时安排人员撤离隐患地点),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和领导汇报。

第7条当发生事故时,必须及时组织处理,并按照汇报程序进行汇报登记,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执行事故分析制度。

第9条交班时,要将当天的安全情况、生产情况向接班人交待清楚,并要做好记录。

第10条工区值班人员对全区当日现场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第11条在掘进工区组织施工的过程中因为指挥调度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工区值班人员应负直接责任。

第12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工区值班人员负直接责任。

第13条对下井人员入井前的全面监控,禁止酒后人员及情绪异常人员下井,负有直接责任。

第14条对当日全区及时向职工传达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精神,负有直接责任。

第15条对施工现场出现重大安全隐患的处理和汇报工作负责。

第16条对于当日区队安全生产事故的分析、记录负有直接责任。

第17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篇5:监区值班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监区值班人员应是监区技术员及以上管理人员,对当日全区安全生产指挥协调。监区值班人员必须坚持“安全第一”方针,掌握现场情况。

一、岗位职责

第1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

第3条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组织、指挥生产。

第4条当现场出现重大隐患时,要采取果断、有效措施指导现场人员消除隐患或将人员撤离危险地点,同时向矿井调度室汇报。

第5条当发生安全事故时,立即向矿井调度指挥中心汇报,同时采取果断、有效措施组织抢救,严防事故的扩大。

第6条严格执行值班制度,严禁脱岗,做好值班记录。

二、责任追究

第7条未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监区值班人员负直接责任。

第8条未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监区值班人员负直接责任。

第9条违背《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组织、指挥生产的,监区值班人员负直接责任。

第10条对施工现场出现的重大安全隐患,未要采取果断、有效措施指导现场人员消除隐患或将人员撤离危险地点的,未及时向矿井调度室汇报的,监区值班人员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11条当发生安全事故时,未立即向矿井调度指挥中心汇报的,未采取果断、有效措施组织抢救的,监区值班人员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12条未认真执行值班制度的,监区值班人员负直接责任。

第13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的,给予监区值班人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造成事故的;

(二)对他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4条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监区值班人员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5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