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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班组上下班交接制度范本

2024-01-15 阅读 9824

各班组上下班交接制度范本

1、各班组必须对当班安全生产工作情况逐一详细记录,对当班未完成急需处理的安全情况应逐一交待清楚,重点事项应反复强调,让接班人员妥善处理。

2、对上一班交待事项,当班人员必须逐项进行处理,对不清楚内容应反复询问明白,做好上班遗留工作。

3、对上一班遗留工作,当班如情况有变化,可灵活进行处理,但事后必须将处理过程向下一班交待清楚。

4、上下班交接时,必须在交接簿上签字,注明时间,如出现差错,便于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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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公司会计工作交接制度

公司会计工作交接制度

会计人员在发生以下变动情况时,应当办理会计工作的交接手续:

1在本企业内部调离会计工作岗位或离职。

2因病或其他原因离开工作岗位的,需办理以下交接手续。

(1)移交人员必须将所保管的会计档案、资料及其物品等在规定时间内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

(2)移交人员必须将所保管财务印章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

(3)没有填制完的记账凭证应当填制完毕,没有登记的账簿应当登记完毕,并在各账户最后一笔余额上加盖移交人员名章。

(4)对未完事项写出书面材料,整理签字后公司留存一份。

3移交人员未履行完毕会计工作交接手续前,不得离开原会计工作岗位。

4移交时如有短缺、不完整,必须查明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完善。

5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篇3:建设有限公司会计人员交接手续规范

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会计人员交接手续规范

第一条根据公司《会计制度》规定,为了明确责任,公司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第二条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

第三条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

(一)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二)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

(三)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四)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还应当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磁带等)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

第四条公司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财务部经理负责监交;主管人员以上(含)办理交接手续,由财务总监监交。

第五条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

(一)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账簿有关记录进行点交。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会计账簿记录保持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查清。

(二)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

(三)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如不一致,应当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余额核对相符;必要时,要抽查个别账户的余额,与实物核对相符,或者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清楚。

(四)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移交人员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

第六条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还必须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

第七条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注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应在移交注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移交清册一般应当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第八条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账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账,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第九条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且需要接替或者代理的,会计部经理或者公司财务总监必须指定有关人员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交接手续。

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的,应当与接替或者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移交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的,经会计部经理或者公司总经理批准,由移交人员委托他人代办移交,但委托人应当承担本规范第十二条规定的责任。

第十条单位撤销时,必须留有必要的会计人员,会同有关人员办理清理工作,编制决算。未移交前,不得离职。接收单位和移交日期由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单位合并、分立的,其会计工作交接手续比照上述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本规范是公司《会计制度》的重要部分,由公司财务总监制定,解释权、修改权归公司财务总监。

第十四条本规范自20**年1月1日起实施。

篇4:中学(学校)会计交接制度

某中学(学校)会计交接制度

一、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因故离职时应按照《会计法》的规定,办理交接手续,以明确交接双方应负的责任,保证会计工作的连续性,会计资料的完整性。

二、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行政领导人监交,必要时可由上级主管单位派人会同监交。移交人因病或因其他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时,经单位领导批准,可以委托他人移交,但应自行负责。

三、会计人员办理交接应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计凭证、帐簿、报表及会计档案资料;

2、工作计划、预算资料及预算执行情况资料;

3、公章、现金、票证及银行预留印鉴;

4、有关文件、规章制度及定额资料;

5、经办未了事项及其他应交接的工作。

四、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时,必须认真核对有关帐簿金额和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的实际余额,保证帐帐相符,并要按照应移交的事项编制移交清册,会同监交人员与接办人员当面逐项点交清楚。移交清册一式三份,由交接双方和监交人鉴章,报送单位领导审查批准,一份由移交人留存,一份报主管机关备案,一份由接管人作为会计档案妥善保存。

五、记帐人员办理交接时,应将所经营的帐簿逐户结出余额并加盖印章,同时在帐簿扇页“经管人员一览表”中注明交接日期,交接双方签名盖章,以明确责任。

六、出纳员办理交接时,除按记帐员办理交接程序外,还应清点核对库存,帐款相符后,移交人方能离职。

七、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时,除编制移交清册外,还应编制截止交接日期的资金平衡表一式三份,作为移交清册的附件存查。

八、在办理交接时,对于会计凭证和有关资料以及库存现金、票据等,移交人不得封包移交,接办人不得封包接收和保管,对于在办的未了事项应尽可能由移交人处理完了,如来不及处理,则必须将经办过程的始末缘由向接办人详细交待清楚,由接办人负责继续办理,接办人不得借故推诿。

九、财产物资保管人员离职时,参照会计人员移交办法,办理交接,会计主管人员认为必要时,可指派专人参加监交。

篇5:领导干部离任经济事项交接实施细则

领导干部离任经济事项交接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增强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意识,规范干部离任的经济事项交接工作,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交接工作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学校党委任命或行政聘任的机关部门、学院(研究院)、直属单位、附属单位等党政领导干部,以及校办企业领导人员。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离任经济事项交接是指领导干部在调任、转任、退休、辞职、降职、免职、辞退时,按规定办理的经济事项交接手续。

第四条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领导干部离任的交接工作,将经济事项作为交接的重要内容,把好离任“交接关”。通过交接,使离任者清楚、让接任者明白,防止离任一走了之、避免新官不理旧账,促进落实审计意见、提高财经管理水平。

第五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校办企业主要领导人员的离任经济事项交接工作分别由党委组织部、资产公司牵头,各单位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纪委(监察处)、财务处、审计处、国资处等职能部门予以配合。

第六条领导干部离任经济事项交接应遵循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权责一致、全面及时的原则。全面真实地反映财务收支、债权债务和资产状况,及时准确地移交紧急事项、重要工作和遗留问题。

第七条领导干部应在职务任免决定宣布后10个工作日内做好经济事项的交接。遇有特殊情况,经分管(联系)校领导书面同意,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八条交接内容主要包括财经工作、财务状况、实物资产、遗留问题、文档资料、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等方面。

(一)财经工作

1.经济管理职责,任期经济责任目标及完成情况;

2.急需办理的重要经济事项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经济决策、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等情况;

3.任职期间的财务收支及有关重要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

4.重大经济决策和经济事项决定的程序和效果;

5.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政策,建立内部控制制度情况;

6.经济活动存在的问题,原因分析及改进建议。

(二)财务状况

1.任职期末的各类资产安全、完整及运行状况;

2.任职期末的各类债权、债务情况;

3.任职期末的现金、银行存款或项目经费余额。

(三)实物资产

1.经清查盘点后的存货、固定资产等各类实物资产的数量及状态;

2.独立核算单位的银行账户预留印鉴、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等;

3.离任领导干部个人使用、借用和保管的办公设备、通讯工具、交通工具等公共财物。

(四)遗留问题

1.尚未处理完毕的经济纠纷、法律诉讼等事项;

2.或有纠纷、或有负债、潜在风险、账面未能反映的潜在债务等问题;

3.尚未完结的承包、租赁、合作、投资、抵押、担保、承诺、资产出借等经济往来事项。

(五)文档资料

1.各种会计凭证、财务账册、会计报表、预(决)算、经济合同、重要请示及批复、会议纪要、会议记录、规章制度、计划和总结、音像图片等纸质和电子文档;

2.在建工程的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立项批复、招投标文件、合同协议、计划调整、变更签证、工期进度、价款支付、竣工验收报告等资料,以及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预算、工程结算、竣工决算等工程造价控制文件等纸质和电子文档;

(六)离任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第九条交接方式和程序

(一)单位正职离任,由分管(联系)校领导或所在单位其他正职主持并监督交接。单位副职离任,由所在单位正职主持并监督交接。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经济事项交接材料应报组织部、审计处等职能部门备案。

(二)离任干部为移交方,接任干部为接收方。必要时,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资产公司可监督交接。

(三)离任干部要如实、逐项填写《兰州大学领导干部离任经济事项交接表》。如交接内容较多或涉及特殊事项,还应列出清单或提供书面报告。

(四)交接工作结束后,《经济事项交接表》经离任干部、接任干部、监交人共同签字盖章后生效,各执一份。所在单位以及相关职能部门要做好交接资料的存档备查工作。

第十条交接注意事项

(一)离任干部对移交的经济事项及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行政和经济责任。

(二)离任干部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有关同志,有责任积极配合交接工作,以保证工作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三)离任干部在交接工作期间不得研究“三重一大”事项,自发文调整岗位之日起应停止审批经济业务,严禁突击开支。

(四)离任干部原则上不得带走单位为其配备的办公设备等固定资产,确因工作需要随离任干部移至校内其他单位的,须经接任干部同意,并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资产转移手续。

(五)接任干部若对接收的资产、资料未认真清点核对,使单位利益受到损害或工作不能延续的,由接任干部承担责任。

(六)已办理交接手续的未完事项,接任干部应继续办理,不得拖延不办或借故转交给下任领导。办理交接后发现的遗漏事项,离任干部必须配合做好补充交接工作。未办理交接手续的各项债权债务和担保、承诺等情况,由离任干部负责具体落实。

(七)接任干部暂时不能到位的,由学校相关部门或单位指定临时接收人代行办理工作交接手续。接任干部到位后,应及时与临时接收人办理正式交接手续。

(八)交接工作中有与经济活动相关的涉密内容,应执行《兰州大学涉密文件和内部资料管理规定》。

(九)经济事项交接后,接任干部要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认真分析产生的原因,制订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人,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落实结果反馈至审计处。

(十)领导干部必须按照要求,严肃认真地办理交接手续。若无故拖延或拒不交接、交接不彻底或不如实交接而造成损失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科级干部的经济事项离任交接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二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执行《兰州大学领导干部离任交接工作暂行规定》。

第十三条本细则自2011年7月1日起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