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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公司职业病危害监测评价管理制度

2024-02-25 阅读 2294

石油公司职业病危害监测评价管理制度

石油销售公司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总局47号令相关制定本制度。为规范作业场所危害因素的监测工作,全面地评定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程度,并通过改善劳动作业环境和加强个体防护以实现保护员工身心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石油销售公司(以下简称"HB公司"或"公司")各部室以及所有从事劳动的员工。

第三条定义

(一)职业危害因素:在生产中使用和产生的,并在作业时以较少的量经呼吸道、皮肤、口进入人体并与人体发生化学作用,而对健康产生危害的各种物质的总称;

(二)有害作业场所监测:指对生产过程中从业人员易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进行定点、定时监测;

第二章职责

第四条公司综合办公室是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的归口部门,负责组织监督公司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分布、监测、分级管理,对本规定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与考核;

第三章工作程序

第五条作业场所监测数据必须具有科学性、可靠性和可比性,通过监测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接触水平、变化趋势及其危害性做出评定,进而通过改善劳动环境和加强个体防护以实现控制接触来保护员工的健康;

第六条监测工作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有害作业场所的定期定点监测;现有装置、生产设施更新、改造、检修的检测;事故性监测;新建、改建、扩建及技术改造等项目竣工前和竣工后验收的监测;卫生防护技术措施效果评价的监测等;

第七条监测点的确定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点的设定和检测周期的确定应符合GBZ159-《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等规范要求,由公司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人员和被检测单位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共同确定,所有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每年至少检测一次,高毒物质至少每季度检测三次。检测方法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第八条具体监测项目由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和实施;对已确认的监测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按规定监测频次进行监测;

第九条检测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主要包括作业场所空气中有毒气体、粉尘、噪声等危害因素。

第十条检测人员进入现场必须佩戴安全帽、工作服、防护手套、防护眼镜、防毒面罩等相关防护用品,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的检测,应根据检测结果,比对国家有关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标准做出符合性判定和评价并出具《监测报告》,并根据检测周期向公司报告,填制《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检测结果告知书》,并由受检测的单位将检测结果进行公示。

第十一条公司接到《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检测结果告知书》后,应立即组织对检测结果异常的作业场所进行整改。对跑、冒、滴、漏引起的现场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必须采取有力的防护措施,责成专人处理,及时消除,杜绝事故的发生。对暂时不能整改或整改后不能达标的作业场所,公司应专题报告产品经销公司立项进行整改。

第十二条在公司生产装置检修期间的密闭空间、受限空间、粉尘、焊接等作业场所,相关检测机构要按照作业证的要求及时进行检测。

第十三条对发现职业病危害因素有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及时下发整改通知书给有关单位,督促其采取相关的治理措施,如仍不达标的应通知立刻停产,治理达标后方能生产。

第十四条公司应制定年度检测计划和检测经费预算,财务部要保障检测经费的落实。

第十五条公司应根据监测结果在检测点设置标识牌予以告知,并存入职业卫生档案。

第十六条产生职业危害的岗位,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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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石油公司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报告制度

石油销售公司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时有效地控制、处置和报告各类职业病危害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石油销售公司(以下简称"HB公司"或"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HB公司各部室以及所有从事劳动的员工。

第二章事故管理

第三条职业病危害事故等级

参照《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按一次职业病危害事故所造成的危害严重程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分为三类:

(一)一般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下的;

(二)重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死亡5人以下的,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下的;

(三)特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上的。

第四条管理分工

(一)确立处理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专职机构和各部门负责人;

(二)制定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处置方案,明确各类危害事故发生时,各负责人和相应机构的职责和任务。

第五条事故处置、报告、调查

(一)依法采取临时控制和应急救援措施,及时组织抢救急性职业病病人,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卫生检查和医学观察;

(二)停止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控制事故现场,防止事态扩大,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限度;

(三)保护事故现场,保留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材料、设备和工具等;

(四)立即向公司综合办公室报告事故,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地点、时间、发病情况、死亡人数、可能发生原因、已采取措施和发展趋势等,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对职业病危害事故瞒报、虚报、漏报和迟报;

(五)组成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组,配合上级行政部门进行事故调查,调查内容包括:

1、现场勘验和调查取证,查明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和危害程度;

2、分析事故责任;

3、提出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罚意见;

4、提出防范事故再次发生所应采取改进措施的意见;

5、形成职业病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六)事故调查组进行现场调查取证时,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隐瞒或提供虚假证据或资料,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现场调查和取证工作;

第三章附则

第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篇3:矿长职业病危害防治岗位责任制

(一)矿长作为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负全面领导责任。

(二)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环境保护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职业健康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以及煤矿管理制度,全面落实职业健康安全责任制,组织制订和发布本单位安全、职业健康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三)设置本单位的职业健康安全生产职能部门,并配备足够数量的专(兼)职安技干部,支持安技干部开展工作,保证安全生产管理经费和安全生产奖励资金的落实。

(四)矿长应每月至少主持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总结职业健康安全生产工作经验和教训,研究和解决有关职业健康安全生产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布置年度或阶段性的职业健康安全工作。

(五)审批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和重要环境因素清单及相应的管理方案或管理制度和控制措施。组织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工作,参加危险作业点、重要部位和特种设备的安全检查,对重大事故隐患及时组织整改。每月组织检查不少于一次。

(六)坚持“五同时”,即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时候,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职业健康安全工作。

(七)工程分包、设备租赁必须签订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协议,协议书中必须约定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明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检查与协调,严格执行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分包工程款结算时或承包兑现时必须有安技部门的签字。

(八)负责组织本单位职业健康安全事故/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协助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九)向职工代表大会或员工代表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改进安全生产工作。定期向煤矿报告履行安全职责的情况。

(十)负责与所属各单位、各部门(工种队、班组、合格分承包方)签订职业健康安全生产责任状。组织年度、季度、月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目标考核,根据考核情况,奖惩兑现。

篇4: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安全规定

一、必须在正常生产时监测游离二氧化硅含量和呼吸性粉尘浓度,严禁提供虚假数据。

二、必须按规定采取煤层注水、高压喷雾、湿式钻眼、潮料喷浆、除尘器等防尘措施,严禁干打眼。

三、必须在高温热害矿井安设机械降温设备,严禁超高温或高温超时作业。

四、必须对噪声源采取隔声、消声、吸声等防治措施,严禁使用不合格的防噪护具。

五、必须定期监测一氧化碳、硫化氢等有毒有害气体,严禁气体超限时不撤出人员。

六、必须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警示标识,严禁隐瞒信息或提供信息不真实。

七、必须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严禁从事禁忌作业或安排未体检人员从事井下作业。

篇5: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的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是从组织上、制度上落实“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使各级领导、各职能单位、各生产单位和职工明确职业病防治的责任,做到层层有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职业病防治,促进生产可持续发展。

二、本制度规定从矿领导到各单位在职业病防治的职责范围,凡本矿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以本制度追究责任。

三、为保证本制度的有效执行,今后凡有行政体制变动,均以本制度规定的职责范围,对照落实相应的职能单位和责任人。

各单位和人员的职责

(一)、矿长的职责

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2、设置与本矿规模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业或兼职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矿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3、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本矿职业病防治工作规划和落实情况,主动听取职工对本矿职业卫生工作的意见,并责成有关单位及时解决提出的合理建议和正当要求。

4、每季召开一次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工作汇报,亲自研究和制订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落实职业病防治所需经费,督促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5、亲自参加矿内发生的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和分析。

6、对本矿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二)、矿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在矿长的领导下,根据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的规定,在本矿中具体组织实施各项职业病防治工作,具体职责:

1、组织制订(修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并督促执行。

2、根据本矿机构设置,明确各单位、人员职责。

3、制订矿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并组织具体实施,保证经费的落实和使用。

4、直接领导本矿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矿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和档案。

5、组织对本矿干部、职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

6、经常检查本矿各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开展情况。

7、经常听取各工区、职工关于职业卫生有关情况的汇报,及时采取措施。

8、对矿内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并协助有关单位调查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9、对本矿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直接责任。

(三)、矿技术单位的职责

1、编制矿生产工艺、技术改进方案,规划安全技术措施等,改善职工劳动条件,促进文明生产。

2、编制生产过程的技术文件、技术规程,制作和提供生产过程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来源、产生部位等技术资料。

3、对生产设施、防护设施进行维护保养,检修,确保安全运行。

4、对本矿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技术责任。

(四)、职业卫生领导小组办公室人员职责

1、协助领导小组推动矿开展职业卫生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法规和标准。收集整理各项技术措施、计划,并且督促有关单位切实按期执行。

2、配合培训中心牵头组织对职工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总结推广职业卫生管理先进经验。

3、组织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检查档案。

4、收集整理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报表。

5、汇总整理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对这些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定期组织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情况,报告领导小组研究处理。

7、负责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参加事故调查处理。

8、负责建立矿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和档案,负责登录、存档、申报等工作。

9、审批个人防护用品。

10、督促职工严格按操作规程生产,确保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

11、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迅速上报,并与矿内医院配合及时组织抢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