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公司总经理奖励基金管理办法
石油销售公司总经理奖励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薪酬激励作用,更好调动员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建立高效的激励机制,促进石油销售公司(以下简称"HB公司")整体管理创新和业绩提升,根据经销公司《薪酬管理暂行办法》文件并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总经理奖励基金(以下简称"奖励基金")按年度工资总额5%计提,每年由经销公司向集团公司申请,拨付后执行。其中HB公司按工资总额的2%计提的总经理奖励基金每年与工资总额计划一起下达,剩余的3%留产品经销公司统筹管理。
第三条总经理奖励基金奖励用于HB公司的员工及团队。
第四条基本原则
(一)激励导向:引导职工创新工作方式、方法,促进其做出优异业绩;
(二)业绩优先:总经理奖励基金是为业绩优异、创新工作和贡献突出的员工或团队提供奖项;
(三)金额适度:奖励基金总额控制在核定的预算范围内;
(四)公平公正:是指奖励项目的考核、审批、奖励应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机构职责
第五条考核领导小组作为总经理奖励基金的责任机构,主要职责有:
(一)审议奖励基金的使用预算。
(二)审议奖励基金的奖励事项、考核办法、兑现方案。
(三)监督奖励基金的用途及使用效果。
(四)将兑现方案提报公司领导办公会会议。
第六条公司相关部门主要职责
(一)综合办公室负责奖励基金各项奖励项目的审核、考评整理、汇总等工作,并将考核结果提交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
(二)综合办公室负责起草奖励基金分配方案,奖励基金的预算提报、分配兑现等工作。
第三章总经理基金奖励项目
第七条公司机关奖励基金奖励项目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一)优秀员工奖:奖励参与HB公司机关年度内半年以上同层级考核的,且年度绩效考核优秀排名前30%的人员(不含年度职务晋升的人员及中层以上管理人员)。
(二)重点工作奖:奖励完成经销公司下达的、HB公司领导办公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事项。
(三)特别贡献奖:凡在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现代化管理、新产品开发或引进、产品销售、技术革新及改造及合理化建议等方面,为公司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重大荣誉,经党政联系会议确定的。
(四)优秀成果奖:奖励完成公司上报后被采纳,并取得优秀成果方案的人员。
(五)其他奖励:上述未包含的项目,经考核领导小组审议,领导办公会审定通过后,予以奖励。
第八条综合办公室负责制定奖励基金奖励项目的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年度考评工作,考核结果经考核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综合办公室依据考核结果起草奖励基金奖励项目的兑现方案,考核领导小组审议、领导办公会审定通过后,予以兑现。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九条综合办公室审计人员对奖励基金的发放行为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条员工有权向综合办公室审计人员举报投诉奖励基金发放的违规行为。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HB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制度大全 www.qIquha.com.com篇2:安全目标考核奖励基金实施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进一步强化落实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达到责任明确、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目的,根据《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条例》及《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安全目标奖励基金的奖励范围
集团公司设立安全目标奖励基金,奖励范围为各矿(厂)、公司。
二、安全控制目标
(一)考核周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二)控制目标:
1、生产矿井、建业公司杜绝死亡事故;
2、机械制造分公司、选煤厂杜绝重伤及以上事故。
三、安全目标奖励基金的考核及奖励标准
结合各单位矿井规模、从业人数、2010年生产任务及安全管理难度,分别确定相应的奖励标准。
(一)对各生产矿井,按季度安全目标完成及原煤产量(电子称数量)、掘进进尺计划完成情况两项加权平均后比例乘奖励基数(季度产量进尺计划=全年产量进尺÷12×3),按照以下基础标准予以一次性奖励:
单位:万元/季度
矿井名称
季度内矿井无死亡事故(奖励)
季度内矿井发生死亡事故
汪矿、中岭公司、那罗矿
26
不予奖励
大湾矿、大河矿(含红旗矿)、盛远煤矿、老鹰山煤矿、格目底公司中井煤矿
22
不予奖励
建业(矿建)
8
不予奖励
顶拉矿
3
不予奖励
注:①本奖励不含各单位副总师及以上管理人员;
②中岭公司、建业公司、格目底公司中井煤矿、顶拉公司奖励经集团公司考核后,资金自筹。
(二)为实现集团公司零死亡安全控制目标,对各生产单位副总师及以上管理人员实行全年安全控制目标奖励基金和罚款考核,具体奖励和罚款见下表,奖励按照以下基础标准同时与年度产量进尺完成比例挂钩,发生死亡事故但全年安全控制指标百万吨死亡率在0.7及以下,安全控制目标奖励基金按80%兑现:
1、生产矿井:
单位:万元/人
单位
全年安全控制目标奖励基金
井下每发生死亡1人(次)事故时罚款金额
地面每发生死亡1人(次)事故时罚款金额
每发生重伤1人(次)事故时
罚款金额
备注
汪矿、中岭公司、那罗矿党政正职
10
6
2
0.5
从基金中扣除,不足从年薪中扣除
大湾矿、大河矿(含红旗矿)、盛远矿、老矿、格目底公司中井煤矿党政正职
8
5
2
0.5
从基金中扣除,不足从年薪中扣除
建业(矿建)党政正职
4
4
2
0.5
从基金中扣除,不足从年薪中扣除
顶拉公司党政正职
3
3
2
0.5
从基金中扣除,不足从年薪中扣除
注:;党政副职按正职的80%,副总师按正职的60%兑现;
④老矿副职中不含分管选煤的副职、副总师;建业公司只包括分管矿建的副职及副总师。
2、地面单位:
单位:万元/人
单位
杜绝
重伤及以上事故
奖励金额
每发生死亡1人(次)事故时
罚款金额
每发生重伤1人(次)事故时
罚款金额
备注
二选厂、汪选厂党政正职
2
2
1
从年薪中扣除
老矿选煤厂党政正职、分管副职、机械制造分公司正职
1
2
1
从年薪中扣除
其他地面单位
0
2
1
从年薪中扣除
注:①党政副职按正职的80%,副总师按正职的60%兑现。
②老矿选煤厂党政正职指老矿的党政正职,实行矿、厂累加计算;分管副职仅指分管洗煤的副职,分管洗煤的副总师按分管副职的80%兑现;机械制造分公司党政副职按正职的80%,副总师按正职的60%兑现。
四、各生产矿井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矿井的区科级及以下井下从业人员实施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制定安全风险抵押金实施方案并报集团公司安全管理部、人力资源部备案。
五、安全事故责任经济处罚
各生产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按照《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条例》及《矿业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责任经济处罚暂行规定》(水矿发[2007]249号)规定执行经济处罚,另补充如下规定,被上级执法部门予以经济处罚时按如下规定办理。
1、发生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被予以经济处罚时,事故单位党委主要负责人按行政主要负责人同等处罚比例予以处罚,其他分管副职和副总工程师按年薪兑现比例予以处罚;被上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处罚的,如处罚金额不足集团公司罚款规定,按集团公司罚款规定补足差额。党委书记比照其罚款金额由本人现金上交集团公司财务部,其他副职、副总师的罚款由事故单位党委书记负责追缴到本单位财务部门后,由本单位财务部门统一上交到集团公司财务。
六、安全目标奖罚兑现
(一)各生产矿井的安全目标奖励在次季度首月兑现,具体由公司安全管理部出具奖励资料,报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送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办理相关手续。
(二)各单位副总师及以上管理人员的安全目标奖励在次年兑现。具体由安全管理部提供年度百万吨死亡率、社保中心提供各地面单位重伤事故情况,人力资源部提供奖励人员任职时间及任职变动情况,由公司安全管理部出具考核奖罚资料,报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送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办理执行。
(三)各单位人员工作岗位变动的,按其所在单位和所在岗位任职期间的安全状况,按任职期间分段考核,累加计算。。
七、本办法从-年-月-日起执行,解释权属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