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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公司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2024-02-25 阅读 5525

石油公司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石油销售公司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石油销售公司(以下简称"HB公司"或"公司")工资支付行为,维护员工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各类假期及集团公司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聘用工和劳务派遣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资,是指基于岗位价值,完成所在岗位任务,企业按月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员工的劳动报酬。不包括企业负担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福利费、教育培训费、劳动保护费、团体保险费、加班加点费、住房(车辆)补贴、一次性科研或特殊贡献奖励、安置费、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赔偿)及国家政策规定的不属于工资构成或不在薪酬科目中列支的货币奖励等其他费用。

本办法所称绩效工资是指以一定周期的业绩考评为依据,支付给员工的与生产或工作直接相关的超额劳动报酬。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四条公司应依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约定工资支付相关事项。

第五条员工工资自用工之日起计算,并建立"员工考勤卡"按日记录员工的出(缺)勤情况,员工考勤卡至少保存三年。

第六条公司依据生产(经营)特点,向产品经销公司申报实行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

工时折算按《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执行。

第七条员工工资以月为周期按时足额支付,不得克扣、拖欠;如遇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应当提前支付员工工资。

实行年薪制的,按月支付基薪;临时用工约定一次性工作事项的,在员工完成该事项后即时支付工资,但应当至少每月向员工支付一次工资。

员工工资以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有价证券等替代货币支付。

第八条公司应委托金融机构向员工本人支付工资,并提供工资清单。

公司按月编制工资表,并至少保存三年以上备查。工资表主要包括员工姓名、支付项目、数额、时间、领取工资者的签名等事项。员工有权向所在单位索取或者查询个人工资收入清单。

第九条公司依法从员工工资中代扣代缴以下费用:

(一)个人所得税(含企业年金企业缴费部分扣税);

(二)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

(三)协助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由员工负担的抚养费、赡养费;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第十条公司与员工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应当在办理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手续之前一次性付清员工应得工资。

第三章假期工资支付

第十一条员工在带薪年休假期间各项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经员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员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员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各单位支付员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各单位安排员工休年休假,但是员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第十二条员工在探亲假、丧假和批准的路程假期间,发予岗位工资、工龄工资、各类津补贴;当月假期满12个工作日的(不含12个工作日),绩效工资不予发放。

第十三条员工因工负伤在停工留薪期内的,原工资福利待遇等不变,由原单位按月发放。

员工工伤伤残等级评定后,停发原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第十四条病假工资支付

(一)请病假不满12个工作日(含12个工作日)的,病假工资按本人岗位工资、工龄工资及津补贴标准的30%扣发,绩效工资不变。病假满12个工作日以上的,病假工资发给本人岗位工资、工龄工资及津补贴标准的70%,绩效工资不予以发放,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二)员工在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间,医疗待遇执行医疗保险规定。

(三)超出规定医疗期,符合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解除劳动关系情形的,按照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六条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婚假、产假(护理假)、计划生育假(护理假)期间,各项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其中:员工所在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产假期间停发一切工资、奖金、津补贴等,享受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发给的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低于本条规定的实行补差,由所在单位将差额部分按月补足)。

第十六条婴儿哺乳假期间,哺乳假工资发给本人岗位工资、工龄工资及津补贴标准的60%,绩效工资不予以发放,但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年终绩效兑现按当年实际正常出勤月数计算。

在规定的哺乳时间内哺乳婴儿的,按正常出勤对待,各项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第十七条事假期间,事假当月假期不满12个工作日(含12个工作日)按日扣发岗位工资、津补贴,按日扣发绩效工资;连续事假假期满12个工作日以上的,绩效工资不予发放。

第十八条员工请事假、病假可使用当年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期间各项待遇不变。

第四章加班工资支付

第十九条公司生产任务和经营活动应在正常的工作时间内完成,只有具备以下条件时,方可安排员工加班加点:

(一)在法定全民节日和公休假日内,生产(工作)不能间断,必须连续生产、运输或者营业的;

(二)必须利用法定全民节日和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对设备进行检修保养的;

(三)由于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供水、供电、通讯等公共设施临时发生故障,必须进行检修的;

(四)由于发生严重自然灾害或者其它灾害,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遭到严重威胁,需要进行抢救的;

(五)为了完成国防紧急生产任务,或者完成上级安排的其它紧急任务。

第二十条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为本人月工资收入(即岗位工资、工龄工资及津补贴之和)。

第二十一条公司安排员工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员工加班工资:

(一)工作日**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小时工资的150%支付加班工资;

(二)休息日工作不能安排同等时间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三)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按照员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第二十二条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员工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各单位安排加班的,分别按照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

付加班工资。

第二十三条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员工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总的工作时间超过法定工作时间的部分,视为**工作时间,公司应当按照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安排员工工作的按照第二十一第(三)款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加班加点,不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一)实行倒班制度和弹性工作制的员工,公休假日出勤时;

(二)员工应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因未完成劳动定额或工作任务而**工作时间的;

(三)从生产施工工作岗位上抽调从事非生产性工作,如文体活动、执勤、出差等,一律不发加班工资。

第二十五条在全体公民放假期间工作的,按照第二十一第(三)款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对参加社会或单位组织庆祝活动,应支付工资报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资。

第二十六条公司要完善员工加班加点的审批制度,合理安排、统筹管理,规范加班加点工资的支付。实行年薪制和年度绩效奖励制的人员,原则上一律安排换休。

第五章特殊情况下工资支付

第二十七条员工在工作时间内履行法定职责参加社会活动,应当按正常出勤支付工资。

第二十八条员工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使劳动合同中止履行的,暂停支付劳动合同中止期间的工资。

员工被人民法院判处管制、缓刑的,各单位未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且员工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支付给员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违反各单位规章制度被降低或者扣除工资;

(三)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从工资中扣除赔偿费的;

(四)因生产(经营)困难,无法按工资标准支付工资,且集体合同、工资协议或者劳动合同未作约定,经与本单位员工代表协商一致降低工资支付标准的。

第三十条公司停工停业,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员工本周期的工资。

第三十一条因生产(经营)困难,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单位,经与员工代表协商一致后,可以适当延期支付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

第三十二条单位合并或者分立前拖欠员工工资的,应当在合并或者分立时清偿拖欠的工资;暂不能清偿的,应当在合并或者分立前明确清偿拖欠工资的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由其负责清偿。

单位破产、终止或者解散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清偿所欠员工的工资。

第六章工资支付监察

第三十三条员工依法对公司工资支付行为进行监督。

第三十四条公司应如实向经销公司报告工资支付情况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和证明。

第三十五条员工有权向综合办公室举报投诉工资支付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个人,由HB公司责令限期整改。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HB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制度大全 www.QiquHa.com.com

篇2:石油销售公司员工层级晋升管理办法

石油销售公司员工层级晋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石油销售公司(以下简称"HB公司"或"公司")员工层级管理,更好的发挥激励作用,提高员工工作效率,根据HB公司《薪酬管理暂行办法》文件并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员工层级晋升是指员工从助理主办到主办,从主办到高级主办;从操作工到初级操作工,从初级操作工到中级操作工,从中级操作工到高级操作工层级及薪酬跃进的一个过程。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HB公司全体员工。

第四条基本原则

(一)公平公正:层级晋升应公开、公平和公正。

(二)绩效优先:层级晋升应建立在绩效考核结果的基础上,向优秀绩效员工倾斜。

(三)量才适用:确保员工与岗位任职资格相匹配,让员工的优势能得到更好的发挥,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章管理机构职责

第五条考核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审议员工层级晋升的考核办法。

(二)审议员工层级晋升的实施方案。

(三)将实施方案提报领导办公会会议。

第六条相关部门主要职责:

(一)企业管理部负责员工绩效考核工作。

(二)综合办公室负责晋升资格审查、实施方案及兑现执行工作。

第三章晋升办法

第七条晋升基本条件

(一)在公司工作须满两年及以上。

(二)满足四定岗位任职资格。

(三)连续两年在公司年终绩效考核(个人行为评价)排名前10%的。

第八条层级晋升要求

(一)所有员工的层级晋升必须符合晋升基本条件。

(二)晋级通道:

1、管理类岗位:助理主办主办高级主办。

2、技术管理类岗位:操作工初级操作工

中级操作工高级操作工。

3、后勤服务类岗位:后勤服务类岗位不参与层级晋升。

(三)员工晋升不得超过公司各层级人员比例要求:

1、管理类岗位各层级比例:高级主办15%,主办20%,助理主办20%。

2、技术管理类岗位各层级比例:高级操作工5%,中级操作工15%,初级操作工30%,操作工50%。

(四)助理主管及以上层级晋升须根据《公司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具体晋升比例要求:高级主管5%,主管和助理主管共40%。

第九条企业管理部负责完成员工年终的考核,将考核结果报考核领导小组审议确定,综合办公室根据考核结果制定员工层级晋升实施方案,经考核领导小组审议、领导办公会审定通过后,予以兑现。

第十条薪酬兑现

符合层级晋升的员工,工资就近就高套入对应的层级档级。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综合办公室党群工作人员对晋升的考核、兑现行为进行监督和监察。员工有权向综合办公室党群工作人员举报投诉层级晋升过程中的违规行为。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施。

篇3:石油公司总经理奖励基金管理办法

石油销售公司总经理奖励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薪酬激励作用,更好调动员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建立高效的激励机制,促进石油销售公司(以下简称"HB公司")整体管理创新和业绩提升,根据经销公司《薪酬管理暂行办法》文件并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总经理奖励基金(以下简称"奖励基金")按年度工资总额5%计提,每年由经销公司向集团公司申请,拨付后执行。其中HB公司按工资总额的2%计提的总经理奖励基金每年与工资总额计划一起下达,剩余的3%留产品经销公司统筹管理。

第三条总经理奖励基金奖励用于HB公司的员工及团队。

第四条基本原则

(一)激励导向:引导职工创新工作方式、方法,促进其做出优异业绩;

(二)业绩优先:总经理奖励基金是为业绩优异、创新工作和贡献突出的员工或团队提供奖项;

(三)金额适度:奖励基金总额控制在核定的预算范围内;

(四)公平公正:是指奖励项目的考核、审批、奖励应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机构职责

第五条考核领导小组作为总经理奖励基金的责任机构,主要职责有:

(一)审议奖励基金的使用预算。

(二)审议奖励基金的奖励事项、考核办法、兑现方案。

(三)监督奖励基金的用途及使用效果。

(四)将兑现方案提报公司领导办公会会议。

第六条公司相关部门主要职责

(一)综合办公室负责奖励基金各项奖励项目的审核、考评整理、汇总等工作,并将考核结果提交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

(二)综合办公室负责起草奖励基金分配方案,奖励基金的预算提报、分配兑现等工作。

第三章总经理基金奖励项目

第七条公司机关奖励基金奖励项目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一)优秀员工奖:奖励参与HB公司机关年度内半年以上同层级考核的,且年度绩效考核优秀排名前30%的人员(不含年度职务晋升的人员及中层以上管理人员)。

(二)重点工作奖:奖励完成经销公司下达的、HB公司领导办公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事项。

(三)特别贡献奖:凡在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现代化管理、新产品开发或引进、产品销售、技术革新及改造及合理化建议等方面,为公司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重大荣誉,经党政联系会议确定的。

(四)优秀成果奖:奖励完成公司上报后被采纳,并取得优秀成果方案的人员。

(五)其他奖励:上述未包含的项目,经考核领导小组审议,领导办公会审定通过后,予以奖励。

第八条综合办公室负责制定奖励基金奖励项目的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年度考评工作,考核结果经考核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综合办公室依据考核结果起草奖励基金奖励项目的兑现方案,考核领导小组审议、领导办公会审定通过后,予以兑现。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九条综合办公室审计人员对奖励基金的发放行为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条员工有权向综合办公室审计人员举报投诉奖励基金发放的违规行为。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HB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篇4:石油公司事故隐患管理办法

石油销售公司事故隐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石油销售公司(以下简称"HB公司"或"公司")事故隐患的整改与监控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石油集团及产品经销公司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室以及所有从事劳动的员工。

第三条事故隐患整改应遵循"谁管理、谁负责;谁设计、谁负责;谁施工、谁负责;谁验收、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事故隐患整改实行公司负责制。公司是识别、评估和整改事故隐患的责任主体,对发现的各类事故隐患都必须组织整改。

第五条本办法所指事故隐患是指生产区域、工作场所中,存在可能导致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设备、装置、设施、生产系统等方面的缺陷和问题。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公司要建立事故隐患立项、销项整改制度,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实行分级动态管理。

事故隐患整改实行企业责任制。公司是识别、评估和整改事故隐患的责任主体,对发现的各类事故隐患都必须组织整改。

第七条事故隐患在未整改或销项前,必须采取措施加以监控。所有事故隐患实行公司、产品经销公司、集团公司三级监控;一般事故隐患由公司监控管理,重大事故隐患由产品经销公司监控管理。

第八条公司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事故隐患评估,审定事故隐患整改计划,并督促立项整改。

第九条各部门工作职责:

(一)生产主管部门要及时掌握事故隐患情况。负责制定事故隐患整改前的监控措施,确定监控管理方式,以及相关的生产协调工作,负责制定事故隐患整改方案;

(二)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建立设备事故隐患整改前的监控措施,确定监控管理方式,制定设备事故隐患整改方案;

(三)计划主管部门负责事故隐患整改投资项目的立项并及时纳入投资计划;

(四)工程基建主管部门负责事故隐患整改施工质量管理,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五)安全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事故隐患的调查和评估,编制事故隐患整改计划,建立各类事故隐患动态台帐,督查事故隐患整改;

(六)其它部门应按安全生产职责要求,负责分管工作范围内事故隐患整改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隐患发现与报告

第十条员工有发现事故隐患的义务。岗位员工应严格执行巡检制度,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公司应定期开展安全生产状况评估、评价,查找事故隐患。

第十一条公司各部室、库站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应组织整改,对当时不能整改的事故隐患,应立即向上级单位报告,同时告之岗位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对威胁人员生命安全和生产安全、随时可能发生事故的重大事故隐患,应立即停产、停业整改。

第十二条公司对上报的事故隐患,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设备设施的缺陷及严重程度;

(二)事故隐患状态及可能变化情况;

(三)事故隐患影响范围内人员暴露的频率和密度;

(四)事故隐患影响范围内可能造成的损失;

(五)事故隐患监控措施的可行性。

第四章隐患评估与整改

第十三条根据调查报告,对需要立项投资整改的事故隐患应组织评估。公司应成立事故隐患评估领导小组,评估领导小组由主管领导牵头,综合办公室组织财务、销售、事故隐患所在单位及有关专家等参加。

第十四条对事故隐患的评估,应形成书面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事故隐患类别;

(二)事故隐患等级;

(三)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四)隐患整改的目标或效果要求;

(五)事故隐患整改建议;

(六)整改资金估算及来源。

第十五条根据事故隐患评估结果,按照产品经销公司事故隐患分级整改管理权限,由公司或产品经销公司研究制定整改投资方案。

第十六条根据事故隐患评估结果,公司一般事故隐患整改由公司组织督促整改;公司重大事故隐患由公司自行组织制定方案并实施整改,上级单位督促整改。对于公司的隐患整改,产品经销公司以监管角度反馈并督促整改。

第十七条事故隐患整改完成后,应及时报告产品经销公司相关主管部门,申请审查验收。

第十八条事故隐患整改实行防范措施、责任、人员、资金和时间"五落实"。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十九条对于及时发现事故隐患,或在隐患监控,整改工作中成绩突出,避免重大事故发生的人员,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对存在的事故隐患,公司应及时组织评估和处置。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严格按照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要求,实行事故隐患整改项目管理。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投产使用后,出现危及人员生命安全或生产运行的事故隐患,追究相关部室和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对存在的事故隐患隐瞒不报、未采取防范措施或监控、整改不认真而导致事故发生或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追究有关领导和部室负责人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单位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篇5:石油公司安全事故管理办法

石油销售公司安全事故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石油销售公司(以下简称"HB公司"或"公司")安全事故的管理工作,及时、准确地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石油集团、产品经销公司安全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室以及所有从事劳动的员工。

第三条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含交通事故、火灾事故、盗抢事故和其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适用本办法。环境污染事件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安全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各类安全事故,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第二章事故分类与分级

第五条事故分类。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一定社会影响的事故。安全事故按其性质可分为员工伤亡事故、交通事故、火灾事故和其它生产安全事故。

(一)员工伤亡事故:系指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人身伤亡、急性中毒事故;

(二)交通事故:系指公司所属机动车辆等在行驶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车辆损坏的事故;

(三)火灾事故:系指由于各种原因发生火灾,并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烧毁)或住宅受灾的事故;

(四)盗抢事故:系公司财物被偷盗或抢劫等造成损失发生的事故;

(五)其它生产安全事故:系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化工及燃气泄漏、设备损毁等,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造成财产损失,社会影响严重的事故。

第六条事故等级划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故按人员伤亡程度和经济损失情况划分为小事故、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五)小事故:是指只有轻伤但没有重伤和死亡,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不足50万元人民币的事故。

本条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三章事故报告

第七条公司员工伤亡事故、火灾和盗抢事故、涉及与生产有关的火灾及爆炸事故由综合办公室组织登记、报告和处理。其它生产安全事故由业务主管部门会同综合办公室共同组织登记、报告和处理。较大以上事故由产品经销公司视情况协同调查处理。

第八条发生事故时,当事人或最先发现者应及时采取自救、互救措施,保护事故现场,立即报告本单位并逐级上报,火灾事故应先报火警。事故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或发生次生事故,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九条公司发生一般以上事故(包括一般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根据响应级别按规定时间向公司负责人报告;属于重大事故公司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同时逐级上报,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报告至产品经销公司安委会办公室(或安全环保质监部)不得超过2小时,各类事故的书面上报材料不超过3天。

事故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产品经销公司安委会办公室(或安全环保质监部)报告。

第十条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十一条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四章事故抢险与救援

第十二条公司发生事故时,公司领导应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协调、指挥抢险救灾工作,并视情况立即决定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的级别。

第十三条公司发生事故造成一定社会性影响的,应及时成立信息综合组,按新闻发言人制度,处理事故信息披露等相关工作,并建立直报集团公司的信息渠道。

第十四条事故现场的重要证据应妥善保护,任何人不得破坏现场,毁灭有关证据。因事故抢救,防止事态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做出标志,绘出现场简图,照相摄像,并做出书面记录。

第五章事故调查

第十五条事故发生后,公司应按分管权限组成事故调查组及时进行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组由有关方面负责人,管理人员和专家组成。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具备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思想素质,遵守调查纪律、保守调查机密;同时事故调查组应遵循调查回避制度。

第十六条小事故由事故发生单位组织调查,一般事故由公司综合办公室组织调查。事故调查应由公司安全、生产、技术、机动设备、监察等有关部门人员参加。

第十七条较大事故由公司配合当地政府组织调查,公司安全、生产、技术、机动设备、监察等有关部门人员参加,产品经销公司将视情况派人参加重大、特大及特别重大事故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调查。

第十八条交通事故应积极配合当地公安交警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公司内部按有关规定组织调查。

第十九条火灾事故应积极配合当地公安消防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公司内部按有关规定组织调查。

第二十条事故调查组及调查人员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有关部室和人员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推诿或拒绝、阻挠。

第二十一条事故调查组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过程、原因、性质、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尤其要查明管理上存在的薄弱环节和规章制度的有关缺陷;

(二)确

定事故责任者(包括肇事者责任和领导责任),提出处理意见;

(三)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包括加强管理工作和修改完善规章制度;

(四)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二条事故调查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和事故抢救情况等;

(三)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

(五)事故的性质;

(六)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七)事故教训和应采取的措施;

(八)事故调查组成员名单;

(九)其它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六章事故处理

第二十三条事故发生后,无论事故大小,均应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四条因下列情况之一造成事故的,应追究公司(单位)领导,有关主管部门领导的责任:

(一)公司发布的指令、决定、规章制度等,违反劳动安全法则或有关安全生产条例的;

(二)无视上级安全管理部门警告,未及时整改事故隐患的;

(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不落实、人员不落实、或工作无人负责的;

(四)不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因职工缺乏安全生产知识而发生事故的;

(五)设备设施有缺陷,不按规定检修,带病运行的;

(六)作业环境不安全,安全装置不齐全,又不采取措施的;

(七)规章制度不健全或执行不严格,无安全操作规程作业的;

(八)设计不符合标准规范或施工中违反设计规定,削减安全设施的;

(九)未经竣工验收或未达到验收条件擅自投产,使用的;

(十)发生事故后未采取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十一)不据实列支安全技术措施经费或已列入安全技术措施项目不按期实施,资金不到位,又不采取应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

(十二)强令机动车驾驶员违章驾驶,纵容酒后开车,忽视管理造成机动车带病运行的。

第二十五条实行领导干部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对发生的重、特大责任事故,除国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还要根据情节,对确实负有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的公司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工作副职,业务分管副职等分别给予组织处理或行政处分(党务干部的党内处分参照执行)。组织处理分批评教育、主动辞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

第二十六条因下列情况之一造成事故的,应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一)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

(二)擅自拆除、毁坏、挪用安全装置和设施;

(三)玩忽职守,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四)发现事故隐患,危险情况不采取有效措施,不积极处理以致造成事故;

(五)机动车驾驶员不遵守职业道德,违章肇事、酒后驾车、无证驾车等。

第二十七条事故处理审批权限

(一)小事故、一般事故,由公司自行审批处理;

(二)较大事故由公司处理,处理意见报产品经销公司备案;

(三)重大及以上事故由公司与地方政府充分协商沟通后提出处理意见,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审定。

第二十八条事故处理决定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的原因;

(二)事故的性质;

(三)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决定或意见;

(四)事故防范措施和整改措施。

第七章事故汇报

第二十九条公司在事故基本查清后应向产品经销公司正式汇报。

第三十条公司发生较大以上事故,主要领导应带领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产品经销公司汇报。

公司发生重大事故,由产品经销公司视情况决定到集团公司汇报。

第三十一条公司汇报事故时,应准备事故调查书面材料、事故现场录像带、事故现场照片等有关资料。

第八章事故统计与建档

第三十二条公司发生员工伤亡事故、交通事故、火灾事故及其它生产安全事故均应登记和统计上报。

第三十三条事故按月度统计上报。事故报表包括综合事故报表和基础数据报表,其中综合事故报表包括员工伤亡事故报表、交通事故报表、火灾事故报表由综合办公室别统计。

第三十四条公司发生事故,应及时上报。若有隐瞒不报、虚报或故意延迟上报的,应追究公司主管领导,安全主管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所有事故处理结案后,均须有完整档案。事故档案包括以下资料:

(一)事故登记表;

(二)事故调查报告;

(三)现场调查记录,图纸,照片;

(四)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

(五)人证、物证材料;

(六)直接、间接经济损失计算资料;

(七)事故责任者自述材料;

(八)医疗部门对伤亡人员的诊断书;

(九)发生事故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

(十)处分决定和受处分者的检查材料;

(十一)有关该事故的通报、简报及文件;

(十二)调查组人员名单(姓名,职务,单位,专业特长)。

第三十六条事故档案为永久性保存资料,应分级保存。重大及以上事故档案在集团公司保存。报上级部门保存的档案,公司也应存档。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关的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法定程序修改后的相关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领导办公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附表1:HB公司事故事件报告表

附表2:HB公司事故事件响应级别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