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职责大全 > 石油公司劳务派遣管理办法

石油公司劳务派遣管理办法

2024-02-25 阅读 5275

石油公司劳务派遣管理办法

石油销售公司劳务派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防范劳动用工法律风险,规范劳动用工行为和管理,满足石油销售公司(以下简称"HB公司"或"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着力构建新型和谐劳动关系,实现劳务派遣用工合法化、规范化、制度化,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主要依据是:《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规规章,集团公司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的《劳务派遣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集团公司与银行签订的《劳务派遣收支账户资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公司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的《劳务派遣合作操作协议》(以下简称"操作协议"),和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配置管理办法》《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务管理办法》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用人单位是指与集团公司签订了框架协议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及劳务派遣服务资质的专业劳务派遣机构,公司是指公司。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劳务派遣人员是指用人单位(劳务派遣机构)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后,将该劳动者派遣到公司从事劳动的人员(以下简称"派遣人员")。用人单位负责派遣人员劳动关系、社会保险缴纳等管理。公司负责派遣人员工作及绩效等管理,直接管理和考核派遣人员完成工作任务。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用人单位派遣至公司的所有派遣人员。对具有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特点的岗位实施劳务派遣,对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程度较高的岗位鼓励实施项目外包。项目外包由公司与用人单位另行签订合作协议。

第六条公司对劳务派遣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依法合规、分工协作,总量控制、统一管理。公司对派遣人员管理的基本原则:按需定编、依岗派遣。公司对派遣人员管理的基本内容:工作管理、绩效管理。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公司综合办公室是公司劳务派遣工作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组织制定公司的用工需求;

(二)负责劳务派遣人员的招聘和录用工作;

(三)负责劳务派遣人员的劳动关系和岗位管理;

(四)负责劳务派遣人员的薪酬福利管理工作,及社会保险管理工作;

(五)负责劳务派遣人员的绩效兑现及奖惩;

(六)负责办理劳务派遣人员的派回手续。

第三章招聘与录用

第八条招聘基本原则

招聘派遣人员应坚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全面测评、公开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从学识品德、能力水平、工作经验、健康状况、岗位匹配度等方面进行多方位评价。

第九条招聘基本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身体健康,无违法违纪记录;

(二)适应工作岗位要求,符合岗位任职条件。

第十条用人单位由集团公司选择确定。劳务派遣管理实行机构统一、标准统一、价格统一的原则。

第十一条招聘方式

公司可根据自身业务发展需要及用工计划、岗位说明书等有关条件,自行制定招聘方案以用人单位名义组织实施,招聘完成后按照操作协议约定由公司履行派遣手续,也可按照操作协议约定委托用人单位组织招聘。

用人单位向公司派遣的所有派遣人员须事先征公司同意。对未经公司同意的,可不予以接收。

第十二条派遣人员录用

派遣人员人选确定后,由公司与用人单位按照操作协议约定办理派遣手续。公司应在派遣前向用人单位提供派遣人员工作岗位的《岗位说明书》(包括岗位职责、岗位权限、任职条件、考核标准等基本要素)及岗位保密事项要求等制式文本。

第四章劳动关系管理

第十三条派遣人员的人事及劳动关系均隶属于用人单位,所有与人事及劳动关系相关事宜均由用人单位负责。

第十四条派遣人员应认真学习由用人单位制作的《劳务派遣员工服务手册》。用人单位手册发放应做到人手一册,首次发放予以免费。公司可监督用人单位发放手册并督促用人单位向派遣人员宣讲。

用人单位还应向公司劳务派遣业务经办人员免费提供《劳务派遣业务经办手册》,并向公司相关人员提供义务培训。

第十五条派遣期限由公司与用人单位按照操作协议约定确定。派遣期限一般不低于二年,对二年以下的劳务用工可实行项目外包。

第十六条公司可以为派遣人员设定试用期,试用期期限根据派遣期确定且计入派遣期。试用期设定具体如下:

(一)派遣期为二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二)派遣期为三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十七条派遣人员的党、团关系由用人单位负责。用人单位应按有关规定为派遣人员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团员活动或党员民主生活会等党的活动。为增强派遣人员集体感,公司在组织相关活动时,也可将派遣人员纳入范围。

第十八条派遣人员档案由用人单位负责管理。档案管理应按照人事档案管理标准,由用人单位负责收集、甄别、整理、归档、装订、保管、转移等工作,做到规范管理、妥善保存。

公司综合办公室应积极配合用人单位,提供档案管理所需资料。

第五章岗位管理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负责对派遣人员进行入职培训(《劳务派遣员工服务手册》、社会保险政策、用人单位及公司规章制度宣讲等),公司综合办公室对派遣人员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安全、操作规程培训。

第二十条公司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并经派遣人员本人同意,可对派遣人员岗位及工作地点进行变更。

第二十一条派遣人员各种假期规定及请销假程序参照公司《考勤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派遣人员均可参加公司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三八红旗手等争先创优评选和参加各级各类技术比武、技能比赛等活动。对获得比赛名次或荣誉称号的派遣人员,公司应将相关资料抄用人单位备查,由用人单位负责装入本人档案。

第六章劳动报酬、福利和社会保险管理

第二十三条公司综合办公室应按照派遣人员工作岗位,根据岗位要素和当地劳动力市场价格,会同用人单位合理确定派遣人员的劳动报酬标准及其试用期间的劳动报酬,并在操作协议《用工通知函》中列明。

派遣人员试用期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派遣人员工作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派遣人员在医疗期内的工资标准以及女性人员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工资标准按照政府相关法律法规及参照公司工资支付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派遣人员的劳动报酬以货币形式支付,以月为周期按时足额支付,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应提前支付员工工资。

第二十五条派遣

人员的工资、奖金、加班费、社会保险费、企业年金、意外伤害保险费、团体医疗保险费及以货币形式支付的津补贴等,由公司以劳务费的形式转账给集团公司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托管协议指定账户,由用人单位负责薪酬发放、社会保险费缴纳、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企业年金代扣代缴、意外伤害保险费及团体医疗保险费缴纳等。

第二十六条公司承担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派遣人员福利费为:冬季采暖费;防暑降温费;丧葬补助金;当地工伤保险政策规定的未参加工伤保险人员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残疾人基金。

上述福利费中个人应当缴纳的个税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上述福利费用中已由集团公司向有关机构统一缴纳且缴纳范围包括公司在内时,公司不再承担。

第二十七条公司应依法向派遣人员提供符合政府有关劳动保护规定的工作场所、工作条件。派遣人员从事有职业危害工作的,公司应依照国家相关政策提供职业危害防护,并在派遣期内安排对其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及按国家规定保证派遣人员的休息休假。

第二十八条派遣人员各种假期、旷工及因工培训期间的薪酬待遇参照公司有关制度执行。

第二十九条公司按照集团公司整体安排调整员工工资时,对连续使用的派遣人员按正常机制调整。

第三十条对派遣人员的人数、工资、奖金、加班费、津补贴、社会保险费、福利费及人身意外伤害和团体医疗保险费等,内部统计按集团公司人力资源管理要求单列统计、分项载明,外部统计不纳入从业人员统计范围(统计部门有要求时除外);列支渠道按集团公司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在劳务成本中列支。

第三十一条公司应当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按月为派遣人员支付法定社会保险参保费用,由用人单位负责及时办理参保手续和缴纳相关费用。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按当地社保机构规定执行,但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缴费基数。

第三十二条派遣人员在派遣期间发生工伤的,公司应在事发24小时内立即电话或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并及时将受伤的派遣人员送往工伤治疗医院治疗。需要垫付医疗费用的,可由公司垫付(对参加了团体保险的派遣人员,由用人单位负责牵头会同保险公司完成权益确认书签订)。

派遣人员的工伤认定申请和伤残等级鉴定申请由用人单位负责(鉴定费由用人单位承担)。派遣人员的工伤待遇除由社会保险基金及操作协议约定的团体保险支付的保险赔偿金额(由保险公司支付给用人单位,垫付款可用于冲抵劳务派遣服务费)外,不足的部分由公司承担。派遣人员工伤医疗期间及确认为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与公司应主动协作,共同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妥善处理。

第三十三条为分散公司工伤、医疗"空档期"风险,公司可根据岗位风险需要,为从事高空、井下、高温、低温、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粉尘、辐射等危险作业岗位(煤矿企业必须为井下作业人员、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派遣人员,按照分类参加的原则,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团体医疗保险。缴费和赔付办法按照操作协议约定办理。

公司向用人单位支付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团体医疗保险费后,若因用人单位原因未及时办理参保手续而发生事故应由保险公司支付的赔偿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三十四条公司向用人单位提供了当月劳务派遣新增人员信息且用人单位已经申报社会保险费用后,若派遣人员离职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退费时,已产生的社会保险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十五条派遣人员派遣期届满后,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等手续由用人单位负责办理。

第七章派遣终止及派遣人员的退回

第三十六条公司可将存在如下情形的派遣人员退回用人单位,且无须向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但应提前5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配合公司提供相应证据和依据:

(一)派遣人员在试用期内被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派遣人员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

(三)派遣人员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派遣人员与第三方建立劳动关系,对公司工作造成严重影响,或经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派遣人员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派遣人员以欺诈或胁迫的手段,致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的;

(七)其他符合政策规定的情形。

第三十七条公司可将存在如下情形的派遣人员退回用人单位,但应提前35日通知用人单位,并向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一)派遣人员因病或因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公司对因此而退回的派遣人员除支付经济补偿外,对有关政策规定的其他费用还应另行承担);

(二)公司提供的证据证明派遣人员不能胜任派遣岗位工作,且经公司调岗或培训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经公司、用人单位和派遣人员协商,达成书面协议同意解除派遣的;

(四)派遣人员的派遣期限届满而终止派遣的;

(五)本协议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公司派遣人员的条件不复存在的。

第三十八条派遣人员提起仲裁、诉讼时,经仲裁委员会或法院认定公司提供的资料及证据存在不实或不足,公司应按要求予以核实、补充。

派遣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或法律纠纷时,由用人单位负责处理,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予以配合。因争议或纠纷产生的赔偿金、经济补偿金及诉讼费等按操作协议约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公司可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派遣人员退回用人单位。

派遣人员退休手续由用人单位负责办理并负责退休后管理。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机构收取的社会化管理费和政府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收取的已退休派遣人员补充医疗保险费按操作协议约定办理。

第四十条对于存在下列情形的派遣人员,公司不得终止或解除使用,并不得退回用人单位: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而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在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公司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的;

(四)女性派遣人员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派遣人员因以下原因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根据操作协议规定应得的经济补偿金及依法所得的赔偿金由公司最终承担:

(一)公司未按照法律规定或本合同的约定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的;

(二)因公司原因未能及时向用人单位足额

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因公司原因未依法向用人单位支付社会保险费的;

(四)公司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第四十二条派遣人员派遣期限届满前,公司如继续使用该人员的,应在派遣期限届满前15日内书面通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三条公司接到派遣人员的离职通知后,应在5日(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顺延)内书面告知用人单位并将经派遣人员本人签字的辞职申请或其他证据资料交用人单位。

第四十四条派遣人员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按操作协议约定办理。

第八章基本行为准则

第四十五条着装及礼仪:

(一)派遣人员在工作期间应按照劳动保护的规定和岗位要求着装,保持衣冠、头发整洁;

(二)上班前不得饮酒(公务接待除外);

(三)谈话时态度要和蔼,使用文明用语;

(四)注重礼仪,讲究文明礼貌,自觉维护公司集体荣誉和对外形象。

第四十六条基本行为准则

(一)工作时间坚守岗位,不准擅离职守或聊天;

(二)应当致力于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不得进行任何干扰和破坏工作秩序的行为;

(三)维护平等、信任、协作、健康的员工关系;

(四)自觉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忠于职守,熟悉业务,高效率的完成所担负的工作;

(五)注意保持清洁、良好的办公环境,不得在办公区域进食、吸烟,禁止聊天、高声喧哗;

(六)爱护公共财产,不得盗用或非法挪用公司财产;

(七)严守公司商业秘密,维护集体利益,未经批准不得向任何人透漏公司经营状况,更不得越权签署任何文件、合同;

(八)公私分明,不得利用公司资源谋取私人利益;

(九)未经书面批准,不得在外兼职。

第四十七条安全

(一)具备安全意识,确保工作场所安全;

(二)工作结束离开工作场地时,要确保窗户、电源、水源的关闭,确保锁好大门;

(三)发现可疑人员要及时报告,未经领导批准不得将办公室财物搬出室外;

(四)如果发现公司或个人财产被盗,应立即报告。

第四十八条派遣人员应自觉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按规定时间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服从工作安排。

第四十九条公司实行的标准工时制或综合计时制或不定时工时制应获得政府行政部门审批。

第五十条因工作需要,派遣人员需加班的,由公司按加班审批程序确定加班事宜。

第五十一条派遣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旷工处理:

(一)无正当理由不接受或不完成工作任务的;

(二)无故迟到、早退,月累计3次按旷工1天处理;

(三)在工作时间内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四)未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手续不完备的。

第九章考核与奖惩

第五十二条为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派遣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公司负责对派遣员工实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与薪酬直接挂钩,公司将考核结果通知用人单位后,由用人单位在发放薪酬时予以执行。

第五十三条绩效考核一般分为月(季)度考核、年度考核等形式。

第五十四条绩效考核根据公司绩效考核方案执行。

第五十五条绩效考核结果作为派遣人员培训与开发、绩效工资发放、岗位调整、评优评先、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审、职业技能鉴定、职位晋升、解聘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六条对获得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荣誉称号和技术技能比武名次的派遣人员,公司可根据自身实际制定表彰方案,给予适当奖励。

第五十七条对于符合集团公司规定条件的派遣人员,由公司逐级申报,经集团公司批准后可择优录用为合同制在册员工。派遣人员录用为公司合同制在册员工后,其在派遣期间的工龄可连续累计计算(公司不再向派遣人员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金)。

第五十八条对违法乱纪、"两不找"、病事假长期不上班、旷工、雇请他人上班等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连续三年考核不合格的合同制在册员工,公司可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关系。若本人同意,可纳入劳务派遣管理范围。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九条本办法由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www.qiQuha.com.com 制度大全

篇2:石油公司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石油销售公司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石油销售公司(以下简称"HB公司"或"公司")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调动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努力提高业务水平和能力,根据国家、省人事行政部门有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有关政策及集团公司《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的正式员工。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员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管理。

第四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管理部门工作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及集团公司关于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管理的方针政策,及时反馈意见和建议。

(二)按照集团要求做好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适时调整和控制专业技术人员结构比例。

(三)负责各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申报工作。

(四)负责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制定任期及年度工作目标,做好任期内及年度考核。

(五)负责继续教育证书、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管理。

(六)负责专业技术人员技术档案管理。

(七)负责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信访接待工作。

第五条任职资格评审:

(一)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由集团公司统一评审,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由产品经销公司评审,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组织申报并办理相关手续。未经集团公司同意擅自委托评审的,不予聘任。

(二)经济、统计、会计、审计、卫生、翻译(部分专业)等系列已经实行以考代评的专业,任职资格均须通过考试取得,不再开展评审和认定,公司综合办公室、分管领导负责初审报名人员的考试资格,并提交产品经销人力资源部进行报名资格审查。

第三章考评及证书管理

第六条各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由上级单位进行,公司负责申报材料及报名资格的初审。

第七条资格证书丢失申请补发时,由本人向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在当地登报声明作废后再报集团公司予以补办。

第四章聘任

第八条聘任的基本原则为"按需设岗、公平竞争、评聘分离、择优聘任"。

第九条专业技术岗位及职数设置

(一)公司专业技术岗位包含经济、工程、会计、审计、统计、法律、翻译、档案和政工9个专业类别。

(二)高、中、初级专业技术人员比例分别为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20%-25%、50%-55%、25-30%,并随着公司发展逐步提高中、高级人员比例。

(三)经济系列岗位原则上设在决策层和管理层。

(四)严格控制政工系列任职资格评聘数量,原则上应少于经济专业同级岗位职数。

(五)公司专业技术职务职数设置由产品经销公司研究决定。

(六)公司严格按照专业技术职务职数设置比例聘任,不能超聘,上一层级聘满,可向下一层级高职底聘,以此类推。

第十条聘任要求

(一)专业技术职务实行考核聘任,依据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业绩、专业技术(学术)水平及工作表现进行竞争上岗。在聘期内,实行年度考核,考核不称职者予以解聘或低聘,并调整相应待遇;整个聘期考核优秀者予以续聘,考核不称职者予以解聘或低聘,真正做到专业技术人员能上能下,建立专业技术人员动态管理与淘汰机制,真正打破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终生制。

(二)专业技术人员聘任前需进行7天公示,职工无异议者方可聘任。

(三)坚持岗职匹配原则。

聘任经济类专业技术职务,需在投资规划、市场营销、企业管理、人力资源、行政管理岗位;

聘任工程类专业技术职务,需在工程管理、科技管理、安全环保、信息管理岗位;

聘任会计类专业技术职务,需在财务、会计岗位;

聘任统计类专业技术职务,需在计划、统计岗位;

聘任法律类专业技术职务,需在法务、招标、合同管理、监察、纪检岗位;

聘任翻译类专业技术职务,需在翻译岗位;

聘任档案类专业技术职务,需在档案管理岗位;

(四)专业技术职务不能交叉聘任,聘任某一系列专业技术职务时,须将已聘其他不同专业技术职务予以解聘。

第十一条聘任程序

(一)公司初级专业技术职务按照职数编制经综合办公室审核,主要领导/决策会议审定后进行聘任,并报产品经销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三)公司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按照职数编制、聘任要求及考核情况经公司综合办公室审核,主要领导/决策会议审定后上报拟聘任人员名单至经销公司,经销公司审批后,公司自行进行聘任。

第五章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

第十二条专业人员继续教育按HB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执行。

第十三条继续教育的内容应当具有针对性、实用性和先进性,结合现代科学技术发展,根据公司人力资源规划、新项目建设及专业技术人员的知识结构、业务水平的实际需要合理确定。

第十四条接受继续教育的形式以参加集团公司、产品经销公司或本公司组织的学习和有考核的自学为主,还可以通过以下形式进行:

(一)参加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和人事行政部门以及其他培训机构举办的进修班、研修班和培训班;

(二)到教学、科研、生产单位实习;

(三)参加相应的学历教育或攻读学位;

(四)参加国内外学术讲座、学术会议;

(五)出国进修;

(六)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活动。

第十五条专业技术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每年脱产接受继续教育的学习时间累计不少于80小时,在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周期内,学习时间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散使用;

(二)连续脱产半年以内、半脱产一年以内接受继续教育享有与在岗人员同等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公司和个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享受所在单位提供的学习费用和其他条件;

(四)有权就侵害其接受继续教育权利的行为向公司上级主管部门、行业组织或人事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六条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继续教育的有关法律、法规;

(二)服从公司安排,完成学习任务;

(三)由公司提供学习费用,连续脱产学习半年以上、半脱产学习一年以上以及被派往国外进修的人员,

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接受继续教育后,应返回公司工作。

第十七条继续教育经费应由单位和个人合理承担。

(一)用于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经费,按照员工教育经费的规定,应不低于公司内部专业技术人员工资总额的1.5%;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和进行课题研究的继续教育费用,可在管理费用和项目资金中安排;

(二)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学历教育或攻读学位,除单位选派以外,均由个人出资。

第六章纪律与考核

第十八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各类资格考试发生违纪违规行为的,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关于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申报高级任职资格的人员,应将申报人员情况向群众公示(不少于七天),听取意见,接受监督。

第二十条对于弄虚作假、违反纪律者将视情节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宣布成绩无效、取消评审申报资格等处罚。

第二十一条专业技术人员考核按任期及年度进行。考核结果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档次,其中优秀比例不得超过20%。考核结果记入本人档案,作为晋升任职资格及是否继续聘任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二条对在聘期内因个人失误给单位造成一定损失或严重影响的专业技术人员,除行政处分外,还应予以解聘、低聘并调整工资待遇。

第二十三条对上级部门批转的信访件、举报信以及群众反映的问题要及时予以处理、并向有关领导及上级部门及时反馈。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HB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HB公司专业技术职务职数比例分布表

2、HB公司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申报表

篇3:石油公司人力资源配置管理办法

石油销售公司人力资源配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石油销售公司(以下简称"HB公司"或"公司")管理和经营需要,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配置管理办法》的规定,最大限度地实现公司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力资源配置的基本原则:

(一)合理配置。按照HB公司"四定"方案进行人力资源合理配置。

(二)总量控制。根据公司战略规划和业务发展的需要,做好定编、定岗、定责、定员,盘活现有人力资源,严格控制人员增量。

(三)调整结构。根据公司经营规模和业务发展实际,适时调整技能操作、专业技术、职能管理队伍结构,增加高技能、高技术、高学历人员的数量。

第四条人力资源配置的目标:努力实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人事相宜、能岗匹配、结构优化、机制完善,为公司整体战略及经营结构调整提供人力资源保障。

第五条人力资源配置管理的主要内容:招聘、内部冗余调剂、员工调配管理、劳务派遣、退休与退出等。

第二章人力资源需求计划

第六条公司人力资源配置实行计划管理,必须提前预测人才需求,并形成分类计划,于每年8月10日前将下一年度人才需求计划上报上级公司。

第七条因新设立部门(办事处),以及因员工辞职、辞退、调动、转岗、晋升而出现岗位空缺未纳入年度招聘计划又急需补充人员的,应及时上报补充人才需求计划。

第八条人员需求预测要综合考虑公司战略、管理变革可能导致的公司规模变化、员工流动等因素,同时优先考虑内部人才供给,在内部供给无法满足需求的情况下再进行外部供给。

第九条公司上报的人才需求分类计划和补充人才需求计划,由产品经销公司人力资源部分析,提出意见或建议,提交相关会议研究审定后于8月底前上报集团公司。

第十条人才需求计划经集团公司批复后下达执行,逾期未上报、未列入年度人才需求计划及补充需求计划的,不予配置相应人员。

第三章招聘

第十一条一般人才招聘工作由人力资源负责人负责拟定招聘计划并组织实施,用人部门参与招聘测评方法、策略的设计及应聘人员的测试、面试、评价等工作。

第十二条高层次人才的招聘由集团公司或产品经销公司直接领导,HB公司协助招聘工作。

第十三条招聘工作包括校园招聘和社会招聘两种方式:

(一)校园招聘由集团公司组织实施,并将毕业生分配至公司。

(二)社会招聘是为了引进符合公司经营结构调整、具备一定工作经历的管理、技术、技能型人才的人力资源配置方式。

第十四条社会招聘基本条件:

应聘人员除应符合招聘岗位规定的知识、技能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身体健康、品行端正;

2.无违法违纪不良记录;

3.从事相关工作应在五年及以上;

4.管理及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与招聘岗位要求匹配的管理技能与专业技能,同时应具备本科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等;

5.技能操作人员必须具备一定操作技能,同时必须具备岗位要求的中级及以上职业技能资格;

6.管理及专业技术人员年龄应控制在45周岁以内,技能操作人员年龄应控制在40周岁以内。

第十五条社会招聘工作流程

社会招聘工作流程包括发布招聘公告、简历收集、简历筛选、笔试、面试、体检、综合评价等环节,对拟招聘的管理及专业技术人员应采取至少两面两试的测评与甄选,综合考察、优中择优。

(一)结合公司经营实际情况,按集团批复的人才需求计划或单报单批的需求计划,HB公司应配合上级公司人力资源部制定招聘方案,经领导审核后上报上级公司。

招聘方案应包括计划招聘人员数量、专业(工种)、学历、工作经历、专业技术背景、公告发布渠道、招聘工作流程、招聘小组成员组成等;

(二)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审定招聘方案并在集团网站发布招聘简章,由HB公司选择在网站或报纸等渠道发布招聘信息,收集简历并进行初选;

(三)HB公司组织笔试、面试、甄选等综合测评工作,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在上级公司人力资源部专人监督下进行。拟录用人员名单上报上级公司审批;

(四)拟录用人员经集团公司审定、批复后,由上级公司人力资源部出具工作调动函或工作调动介绍信,HB公司办理接收调配、入职培训、签订劳动合同及办理"五险一金"等手续。

第四章内部冗余调剂

第十七条内部冗余调剂是指公司有人才需求计划时,首先考虑从公司内部冗员调剂安置富裕人员,以确保公司在控制人员总量的基础上,满足人才需求,降低人才招聘及培训成本。

第十八条内部冗余调剂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身体健康、品行端正;

(二)无违法违纪不良记录;

(三)工作表现良好,仅因业务调整而需要内部调剂的。

工作业绩差、综合表现不佳的人员不纳入冗余调剂范围。

第十九条公司根据招聘计划,结合公司人才队伍整体状况,首先内部调剂,调剂不能满足需求时可面向社会招聘。

第五章员工调配管理

第二十条公司员工调配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合理流动、按需调配。

第二十一条员工在公司内部调动,由公司审批办理。

第二十二条员工在公司外部集团系统内调动,由集团公司内部其他板块或集团系统外调入或调出HB公司的,由集团公司审批管理,按照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配置管理办法》相关条款执行。

第二十四条公司内部调配办理程序:

(一)根据公司人力资源需求及现状,提出调配计划,并填写《调配审批表》;

(二)人力资源负责人审核签字;

(三)《调配审批表》由调出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

(四)拟调入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签字同意;

(五)提交公司负责人审批后加盖公章;

(六)公司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开具内部调动通知书。

第二十五条公司根据工作需要需借调其他单位人员时,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根据工作需要需借调其他单位人员的,需向产品经销公司提出借调申请并经相关领导审批后方可借入(出);

(二)产品经销公司人力资源部依据审批结果办理借调通知单;

借调人员由原单位发放工资的,借调单位应按月将借入人员当月考勤、考核情况及时提供给其原单位,由原单位按

考勤及考核情况支付借出人员工资;

(三)借调人员借调期满后,应返回原单位工作;若因岗位和工作需要需继续留用的,须按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六条距离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员工原则上不再办理工作调动。

第六章劳务派遣

第二十七条劳务派遣是公司为深化劳动用工制度改革,规范劳动用工管理,降低企业用工风险的一种人力资源配置模式。

第二十八条HB公司及所属办事处非合同制用工(也称其他用工或聘用工)必须上报产品经销公司,由产品经销公司人力资源部汇总后上报集团公司审批,经集团公司批准后,公司方可实施招聘。

第二十九条公司非合同制用工必须按照集团公司《劳务派遣管理办法》全部纳入劳务派遣管理。

第七章退休与退出

第三十条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待遇的员工,应及时办理退休手续。

第三十一条员工退出机制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工伤保险条例》、《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等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公司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员工,应及时予以解除劳动关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HB公司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篇4:石油公司职工福利费管理办法

石油销售公司职工福利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HB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职工福利费核算和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集团公司及上级单位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以下福利:

(一)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职工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暂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职工疗养费用、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的供暖费补贴、防暑降温费等。

(二)职工困难补助,或者企业统筹建立和管理的专门用于帮助、救济困难职工的基金支出。

(三)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包括离休人员的医疗费及离退休人员其他统筹外费用。企业重组涉及的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9〕117号)执行。国家或集团公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按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职工异地安家费、独生子女费、探亲假路费,以及符合企业职工福利费定义但没有包括在本办法各条款项目中的其他支出。

(五)非货币性福利,即公司以外购商品发放给职工作为福利,将自己拥有的资产无偿提供给职工使用,为职工无偿提供医疗保健服务等。

第四条各部门要加强福利费支出的管理,不得随意扩大福利费开支范围和提高提取标准,不得任意挤占、挪用福利费用,切实保障职工福利不受侵害。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制定公司职工福利费管理办法,组织日常福利费用的归口统计,并实施监督管理;财务部负责公司职工福利费的日常核算以及监督管理。每季度分析福利费的使用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反馈至综合办公室,共同商议并采取措施,切实有效地管好用好职工福利费。

第六条综合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负责职工食堂管理,确定公司食堂补助标准或自办食堂经费补贴,核算公司职工食堂补助的各项支出;

(二)负责职工取暖费补贴、防暑降温费等各项费用管理、核算和发放。

(三)负责疗养费、困难补助及慰问费、托儿费、计划生育费、独生子女费管理及发放。

(四)负责职工体检费用管理。

(五)负责离退休统筹外费用、丧葬补助费、抚恤费、探亲路费等管理及发放。

(六)负责女职工慰问("三八"妇女节福利、女职工卫生保健福利)、职工生日福利等管理及发放。

第三章职工福利标准

第七条取暖费补贴

取暖费补贴根据国家或HB省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防暑降温费

防暑降温费根据国家或HB省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职工误餐补助费用

(一)在武汉市郊区办事并误餐的,每人每天30元伙食补助,无公杂费补助。

(二)在武汉市以外出差人员伙食补助一律按出差(日历)天数实际定额包干,每人每天50元。

第十条离退休统筹外费用。

是指企业承担的本企业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主要包括企业承担的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离退休人员丧葬费及其他费用。离退休统筹外费用标准根据集团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职工困难补助及慰问

(一)伤、病、亡慰问

职工因病住院五天以上(含5天),慰问金不超过1000元/人;

职工因工伤、职业病、重大疾病手术住院的,慰问金不超过2000元/人;

职工家属(父母、配偶、子女)患重大疾病、过世的,慰问金1000元。

(二)职工灾困扶助

职工灾困扶助标准不超过2000元/人(不含公司组织的针对本人的募捐款项)

(三)困难职工慰问

困难职工慰问时间一般为春节,标准不超过1000元/人(不含公司组织的针对本人的募捐款项)。

第十二条女职工卫生保健费

女职工卫生保健费发放标准为20元/月。

第十三条独生子女费

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员工的福利,具体标准为单职工5元/月,双职工10元/月。

第十四条职工疗养

参加集团公司及上级单位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体检费

体检费标准为人均1200元/年。

第十六条探亲路费

根据集团公司《请休假管理办法》及上级单位相关制度执行。

第十七条"三八"妇女节福利、生日福利

"三八"妇女节福利标准不超过500元/人,生日福利标准不超过300元/人。

第十八条其他福利费

其他福利费由发起部门上报公司领导办公会审定会执行。

第四章职工福利管理

第十九条本办法中所列的各项职工福利费用,各部门在支出时需报综合办公室实行事前审批、事中监督、事后审核、备案。

第二十条福利费用支出审批流程按公司非定额费用审批流程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篇5:石油公司五险一金管理办法

石油销售公司"五险一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石油销售公司(以下简称"HB公司"或"公司")"五险一金"的申报和缴纳管理工作,根据本市《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的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五种国家规定必须参加的险种,以及住房公积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正式职工。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公司综合办公室设专人负责"五险一金"具体业务的办理及日常管理。公司社会保险的政策制定、监督检查、业务指导等宏观管理工作应按照社会保险机构及集团公司的相关要求执行。

第三章账户建立与异动

第五条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规定,公司必须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第六条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依法终止,应当自变更或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第四章缴费基数的确定

第七条公司应如实核定员工年度收入,确保员工"五险一金"缴费基数的真实准确。

第八条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确定:

(一)员工个人"五险一金"缴费基数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包括工资、奖金、津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劳动报酬等所有工资性收入。

(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为HB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个人月平均工资收入低于缴费下限的,按最低基数计算缴费;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为HB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个人月平均收入超过缴费上限的,按最高基数计算缴费。

(三)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上下限,根据HB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每年7月份公布的数字确定。

第九条社保管理人员应严格按照每年"五险一金"年审时社保机构公布的缴费基数上下限核准公司职工"五险一金"基数的范围。

第十条新增、转入及特殊情况下"五险一金"基数的核定:

(一)初次参加"五险一金"的,按照其当月基本工资加奖金核算当年缴费基数,且不低于HB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二)保险关系由外单位转入的职工,应按照转入单位当年核定的缴费基数继续缴纳,次年开始重新核定;

第十一条"五险一金"基数的年度审核:

"五险一金"基数由公司所属的社保机构统一审核,当接到年度缴费基数审核通知后,社会保险管理人员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准备相关材料、核算在岗职工上年度月平均收入,报送至社保机构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应按时调整新的缴费基数。(社会保险每年4月完成调整,住房公积金每年7月完成调整)

第五章社会保险的征缴与转移

第十二条"五险一金"个人缴费部分,每月由人力资源负责人在职工工资中代扣,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社保管理人员于每月25日前完成当月"五险一金"变更申报,次月10日前进行"五险一金"缴费核算,编制缴费明细表,向财务部提交《社会保险缴纳通知书》和《住房公积金汇缴书》,由财务部按照核定数额并付款。

第十三条"五险一金"按照缴费基数与征收比例相乘进行计算,HB市征收比例如下: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8%,单位21%;

基本医疗保险:个人2%,单位7%;

失业保险:个人1%,单位1%;

生育保险:1%(由单位缴纳);

工伤保险:1%(由单位缴纳);

住房公积金:个人12%,单位12%。

第十四条新增和调入的职工,自发放工资当月起办理"五险一金"参保、转移、缴费等手续,社会保险为当月变更,次月缴费。在保险管理机构规定的每月变动申报时间以后入职的员工,从次月起办理参保或变更手续;职工社会保险无法及时转移的,应在账户转入公司后及时办理缴费手续,并补缴应缴的费用。

第十五条职工调离、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应按照规定及时停缴或转出"五险一金"。

第六章社会保险待遇支付及住房公积金提取

第十六条职工即将到达法定退休年龄,需填写《养老金申领表》和社会保险机构要求的其他资料前往办理。

第十七条职工发生疾病,可持个人医疗保险卡至医院就诊,卡内金额可用于医疗保险范围内的项目支付。

第十八条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受到伤害,可认定为工伤。在发生工伤后,需于48小时内报工伤保险部门进行登记,并于30日内携带职工诊断证明、病例、情况说明等材料办理工伤认定,并在身体康复后,办理工伤等级鉴定,根据鉴定结果在工伤保险部门办理费用报销。

第十九条女职工或男职工配偶生育,可进行生育保险费用报销。生育保险报销需在产假结束前,携带出生证、准生证、医院诊断证明、病例、出院结算单原件及复印件,前往社会保险机构领取生育津贴及产假期间工资。

第二十条职工因购房、退休等原因可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提取时,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及相关证明材料至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办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HB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