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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员工股权激励方案实施细则

2024-02-25 阅读 4465

某公司员工股权激励方案实施细则

公司员工股权激励方案实施细则

总则

1、根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股东会决议,公司推出员工持股期权计划,目的是与员工分享利益,共谋发展,让企业发展与员工个人的发展紧密结合,企业的利益与员工的利益休戚相关。

2、截至2012年月日止,公司股权结构为。现公司创始股东为了配合和支持公司的员工持股计划,自愿出让股权以对受激励员工(以下简称“激励对象”)进行期权激励。激励股权份额为。

3、本实施细则经公司2012年月【】日股东会通过,于2012年月【】颁布并实施。

正文

一、关于激励对象的范围

1、与公司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且在签订《股权期权激励合同》之时劳动关系仍然合法有效的员工。

2、由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批准的其他人员。

3、对于范围之内的激励对象,公司将以股东会决议的方式确定激励对象的具体人选。

4、对于确定的激励对象,公司立即安排出让股权的创始股东与其签订《股权期权激励合同》。

二、关于激励股权

1、为签订《股权期权激励合同》,创始股东自愿出让部分股权(以下简称“激励股权”)以作为股权激励之股权的来源。

(1)激励股权在按照《股权期权激励合同》行权之前,不得转让或设定质押;

(2)激励股权在本细则生效之时设定,在行权之前处于锁定状态,但是:

A、对于行权部分,锁定解除进行股权转让;

B、在本细则适用的全部行权完毕之后,如有剩余部分,则锁定解除全部由创始股东赎回。

2、激励股权的数量由公司按照如下规则进行计算和安排:

(1)公司股权总数为。

(2)股权激励比例按照如下方式确定:

3、该股权在在预备期启动之后至激励对象行权之前,其所有权及相对应的表决权归创始股东所有,但是相应的分红权归激励对象所享有。

4、该股权在充分行权之后,所有权即转移至激励对象名下。

5、该股权未得全部行权或部分行权超过行权有效期,则未行权部分的股权应不再作为激励股权存在。

6、本次股权激励实施完毕后,公司可以按照实际情况另行安排新股权激励方案。

三、关于期权预备期

1、对于公司选定的激励对象,其股权认购预备期自以下条件全部具备之后的第一天启动:

(1)激励对象与公司所建立的劳动关系已满*年,而且正在执行的劳动合同尚有不低于[**]月的有效期;

(2)激励对象未曾或正在做出任何违反法律法规、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劳动合同规定或约定的行为;

(3)其他公司针对激励对象个人特殊情况所制定的标准业已达标;

(4)对于有特殊贡献或者才能者,以上标准可得豁免,但须得到公司股东会的决议通过。

2、在预备期内,除公司按照股东会决议的内容执行的分红方案之外,激励对象无权参与其他任何形式或内容的股东权益方案。

3、激励对象的股权认购预备期为一年。但是,经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激励对象的预备期可提前结束或延展。

(1)预备期提前结束的情况:

A、在预备期内,激励对象为公司做出重大贡献(包括获得重大职务专利成果、挽回重大损失或取得重大经济利益等);

B、公司调整股权期权激励计划;

C、公司由于收购、兼并、上市等可能控制权发生变化;

D、激励对象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发生解除或终止的情况;

E、激励对象违反法律法规或/及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F、在以上3.3.1.1至3.3.1.3的情况下,《股权期权激励合同》直接进入行权阶段。在以上3.3.1.4至3.3.1.5的情况下,《股权期权激励合同》自动解除。

(2)预备期延展的情况:

A、由于激励对象个人原因提出迟延行权的申请(不包括未及时提出第一次行权申请的情况),并经公司股东会决议批准;

B、公司处于收购、兼并或其他可能导致控制权变更的交易行为时期,并且按照投资人的要求或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锁定股权,致使行权不可能实现;

C、由于激励对象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的规章制度(以下简称“违规行为”),公司股东会决议决定暂缓执行《股权期权激励合同》,在观察期结束后,如激励对象已经改正违规行为,并无新的违规行为,则《股权期权激励合同》恢复执行。

D、上述情况发生的期间为预备期中止期间。

四、关于行权期

1、在激励对象按照规定提出了第一次行权申请,则从预备期届满之后的第一天开始,进入行权期。

2、激励对象的行权必须发生在行权期内。超过行权期的行权申请无效。但是,对于行权期内的合理的行权申请,创始股东必须无条件配合办理所有手续。

3、激励对象的行权期最短为【】个月,最长为【】个月。

4、如下情况发生之时,公司股东会可以通过决议批准激励对象的部分或全部股权期权提前行权:

(1)公司即将发生收购、兼并或其他可能导致控制权变更的交易行为;

(2)在行权期内,激励对象为公司做出重大贡献(包括获得重大职务专利成果、挽回重大损失或取得重大经济利益等);

5、如下情况发生之时,公司股东会可以通过决议决定激励对象的部分或全部股权期权延迟行权:

(1)由于激励对象个人原因提出迟延行权的申请;

(2)公司处于收购、兼并或其他可能导致控制权变更的交易行为时期,并且按照投资人的要求或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锁定股权,致使行权不可能实现;

(3)由于激励对象发生违规行为,公司股东会决议决定暂缓执行《股权期权激励合同》,在观察期结束后,如激励对象已经改正违规行为,并无新的违规行为,则《股权期权激励合同》恢复执行;

(4)上述情况发生的期间为行权期中止期间。

6、由于激励对象发生违规行为导致违法犯罪、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严重违反《股权期权激励合同》的约定,则公司股东会可以通过决议决定撤销激励对象的部分或全部股权期权。

五、关于行权

1、在《股权期权激励合同》进入行权期后,激励对象按照如下原则进行分批行权:

(1)一旦进入行权期,激励对象即可对其股权期权的**%申请行权,公司创始股东应无条件配合;

(2)激励对象在进行第一期行权后,在如下条件符合的情况下,可以申请对股权期权的**%进行行权,公司创始股东应无条件配合:

A、自第一期行权后在公司继续工作2年以上;

B、同期间未发生任何4.5或4.6所列明的情况;

C、每个年度业绩考核均合格;

D、其他公司规定的条件。

(3)激励对象在进行第二期行权后,在如下条件符合的情况下,可以申请对股权期权其余的**%进行行权,公司创始股东应无条件配合:

A、在第二期行权后,在公司继续工作2年以上;

B、同期间未发生任何4.5或4.6所列明的情况;

C、每个年度业绩考核均合格;

D、其他公司规定的条件。

2、每一期的行权都应在各自的条件成就后【3】个月内行权完毕,但是双方约定延期办理手续、或相关政策发生变化等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情况除外。

3、在行权完毕之前,激励对象应保证每年度考核均能合格,否则当期期权行权顺延1年。1年后如仍未合格,则公司股东会有权取消其当期行权资格。

4、每一期未行权部分不得行权可以选择部分行权,但是没有行权的部分将不得被累计至下一期。

5、在每一期行权之时,激励对象必须严格按照《股权期权激励合同》的约定提供和完成各项法律文件。公司和创始股东除《股权期权激励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外,还应确保取得其他股东的配合以完成激励对象的行权。

6、在每次行权之前及期间,上述四.4、四.5及四.6的规定均可以适用。

7、在每一期行权后,创始股东的相应比例的股权转让至激励对象名下,同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办法证明其取得股权数的《股权证》。该转让取得政府部门的登记认可和公司章程的记载。创始股东承诺每一期的行权结束后,在3个月内完成工商变更手续。

六、关于行权价格

1、所有的股权期权均应规定行权价格,该价格的制定标准和原则非经公司股东会决议,不得修改。

2、针对每位激励对象的股权期权价格应在签订《股权期权激励合同》之时确定,非经合同双方签订相关的书面补充协议条款,否则不得变更。

3、按照公司股东会2009年9月【】日股东会决议,行权价格参照如下原则确定:

(1)对于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行权价格为;

(2)对于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行权价格为;

(3)对于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行权价格为。

七、关于行权对价的支付

1、对于每一期的行权,激励对象必须按照《股权期权激励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行权对价,否则创始股东按照激励对象实际支付的款项与应付款的比例完成股权转让的比例。

2、如激励对象难于支付全部或部分对价,其应在行权每一期行权申请之时提出申请。经公司股东会决议,激励对象可能获缓、减或免交对价的批准。但是,如果激励对象的申请未获批准或违反了该股东会决议的要求,则应参照上述七.1条的规定处理。

八、关于赎回

1、激励对象在行权后,如有如下情况发生,则创始股东有权按照规定的对价赎回部分或全部已行权股权:

(1)激励对象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发生解除或终止的情况;

(2)激励对象发生违规行为导致违法犯罪、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严重违反《股权期权激励合同》的约定;

(3)激励对象的岗位或职责发生变化,激励对象为公司所做贡献发生严重降低。

2、对于行权后两年内赎回的股权,创始股东按照行权价格作为对价进行赎回。对于行权后两年之外赎回的股权,创始股东按照公司净资产为依据计算股权的价值作为对价进行赎回。

3、赎回为创始股东的权利但非义务。

4、创始股东可以转让赎回权,指定第三方受让激励对象退出的部分或全部股权。

5、对于由于各种原因未行权的激励股权,创始股东可以零对价赎回。该项赎回不得影响本细则有效期后仍有效的行权权利。

6、除8.5条的规定之外,在赎回之时,激励对象必须配合受让人完成股权退出的全部手续,并完成所有相关的法律文件,否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向受让方按照股权市场价值支付赔偿金。

九、关于本实施细则的其他规定

1、本实施细则的效力高于其他相关的法律文件,各方并可以按照本细则的规定解释包括《股权期权激励合同》在内的其他法律文件。

2、本实施细则自生效之日起有效期为*年,但未执行完毕的股权期权仍可以继续行权。

3、实施细则可按照公司股东会决议进行修改和补充。

4、本实施细则为公司商业秘密,激励对象不得将其泄密,否则应承担赔偿责任,并不再享有任何行权权利。

5、对于本实施细则,公司拥有最终解释权。 制度大全 www.qIquha.com.com

篇2:中英幼儿园岗位竟聘实施方案

艺术幼儿园岗位竟聘实施方案

一、组织机构

(一)岗位竟聘工作组织机构设置

为保证单位岗位竟聘(包括职称竞聘)工作顺利进行,成立本单位岗位竟聘工作小组,成员如下:

组长:园长

副组长:分管副园长

办公室主任

成员:由参加竞聘教师推荐产生

(二)工作职责

1、制订竞聘方案。工作小组根据国家、省、市、县有关文件精神制定单位竞聘上岗方案(草案),将方案提交单位岗位设置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召开职代会或全体教师大会讨论大多数人同意(半数以上)通过,最后形成本单位竞聘方案。

2、资格审查。对申请竞聘人员提交的材料对照岗位任职条件进行资格审查,确定参加竞聘打分人员名单。

3、量化打分。组织对资审合格人员进行量化打分,确定单位拟聘人员名单。

4、协调和处理问题。对岗位竟聘工作中出现的各种情况和问题进行协调并处理,仲裁本单位岗位竟聘工作中存在的争议。

二、竞聘原则

计算本人任现职近5年的成绩(如果任现职不到5年,按实际时间计算),如果分数相同,根据如下顺序进行优先晋级(岗):

1、教龄长的。

2、年龄大的。

3、近5年内获奖级别最高的。

三、竞聘细则(量化打分方案)

(一)年资(总分不超过40分)

1、学历(此项不超过8分)

第一学历:硕士8分,学士7.5分,本科7分,大专6.5分,中专(高中)6分,初中5.5分

第二学历:每提高一个学历层次加0.2分。

2、资历:每年0.4分(此项不得超过8分)。

3、任职(任现职称年限):每年0.5分(此项不得超过10分)。

4、教龄:每年0.4分(此项不得超过14分)。

(二)业绩(总分不超过60分)

1、职业道德(满分6分)

(1)、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1次扣0.5分。

(2)、不按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1次扣0.1分。

(3)、工作不服从安排,1周内经过说服教育后服从者1次扣0.2分,1周后再不服从者1次扣1分。

(4)、被效能办或其他有关单位认定工作消极(上班时间炒股、玩游戏、聊天、赌博等)1次扣0.5分。

(5)、有违法乱纪行为并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扣3分。

2、考勤(满分4分)

事假1天扣0.05分,病假1天扣0.01分,迟到、早退1次扣0.025分,旷课1节扣0.5分,旷工1天扣2分。计生假最多2年休一次,超过的按病假处理。

3、工作量达标(满分3分)

专任教师每周任课4――5个半天,兼任教师可适当减少,主任3个半天以上或听课评课8节以上,副园长听课评课4节以上,园长听课评课2节以上。

4、年终考核(满分8分)

每次优加1.6分,称职加1.2分。5年累计计算。

5、评模评先(满分3分)

省部级3分,市厅级2分,县处级1.2分,乡政级0.8分,股级0.4分,以获奖发证时间为准,5年内按最高级别计算一次。

6、论文(新闻、案例、活动设计)发表或获奖(满分3分)

所有论文必须是在以下指定的刊物上发表的有关专业知识或宣传报道本园事迹的才能加分。

(1)、“国家级党报党刊”3分,“省级党报党刊”2分,

“市级党报党刊”1.5分,“学前教育网”0.5分,

“中国教育(教师)报”2分,“幼儿教育”1.6分,

“学前教育”1.6分,“教师博览”1.6分,

“江西教育(研)”1分,“幼教博览”1.6分,

“吉安教育(研)”0.5分,“峡江县报”0.4分

“峡江教育(研)”0.3分。

(2)、论文获奖必须有通知,教务处有备案,且是第一作者。级别按照发奖单位的行政级别来核定。

国家级一、二、三等奖分别为3、2.5、2,

省部级一、二、三等奖分别为2、1.8、1.6,

市厅级一、二、三等奖分别为1.6、1.5、1.4,

县处级一、二、三等奖分别为1.4、1.3、1.2,

乡镇级一、二、三等奖分别为1、0.8、0.6,

股级一、二、三等奖分别为0.6、0.4、0.2。

论文发表或获奖5年内取1篇最高的。

7、个人业务参赛获奖(满分5分)

参赛必须是有活动通知并且经过幼儿园允许的,获奖级别按照发奖单位的行政级别来核定。多人合作获奖的评分奖项分值。

国家级一、二、三等奖分别为3、2.5、2,

省部级一、二、三等奖分别为2、1.8、1.6,

市厅级一、二、三等奖分别为1.6、1.4、1.2,

县处级一、二、三等奖分别为1、0.8、0.6,

乡镇级一、二、三等奖分别为0.6、0.5、0.4,

篇3:某大学实施青年教师导师制办法

大学实施青年教师导师制办法

为进一步推动师德建设,营造优良的教风和学风,充分发挥中老年教师在选拔和培养青年教师工作中的传帮带作用,帮助、指导青年教师尽快通过“教学,科研关”,促进他们更好地成长,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导师的条件和职责

1、导师条件

具备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思想政治素质好,工作能力强;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风范,有较高水平的教学、科研能力。

2、导师职责

--引导青年教师积极参加思想政治学习和师德教育活动,帮助其用科学的观点和方法认识问题、分析问题,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

--确定青年教师培养方案。

--指导青年教师进行教学活动并定期对其教学能力和效果进行评价,不断提高青年教师的教学水平;每学期听课应不少于3次。

--引导青年教师参加科研工作,指导他们独立开展科研课题的研究。

--青年教师的指导期满一年时,各院(部、系)应统一组织对青年教师的教学能力进行测试,提出改进和培养意见。培养期结束时,导师要撰写工作报告,对培养对象的思想品德、业务能力做出评析和鉴定、对后继发展等方面提出建议。院(部、系)考核后,签署培养期满意见。经过培养和考核后不能胜任教师岗位工作的青年教师,导师应本着公正、负责的态度,及时向院(部系)和人事部门报告情况,提出意见。

二、导师制的培养对象及要求

1、培养对象

凡20**年以来新进硕士和本科学历的教师,均应列为导师制培养对象。今后每年新进的教师,应在参加岗前培训的同时,确定导师。

2、培养期工作目标

--培养对象要遵从所在单位和导师的工作安排,按照导师的培养方案,完成相应的工作任务。

--培养对象要在导师的指导和带领下,认真学习,努力工作,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职业道德修养,端正教风,钻研业务,提高教学、科研能力。

--培养期完成时,培养对象应写出培养总结报告,具备系统开设一门课程的教学能力;完成一篇对确定研究领域的较高水平的综述;在导师指导下,公开发表论文一篇。

--不能按期完成培养目标的人员,可以申请延长一年培养期。如到期仍不能达到目标,学校将依照相关政策和管理规定做出调离教师工作岗位、解聘等处理。

三、管理办法

1、导师制培养周期为2年,列入校继续教育计划。每位导师可指导1-2名青年教师;每指导1名青年教师,每年可记入30标准学时的工作量,但培养延长期不再计工作量。

2、担任青年教师的导师,是高年资教师的光荣职责,较好地履行导师职责,是今后教师晋升教授职务的依据之一。

3、各院、部、系负责落实和管理本单位的青年教师导师制工作。及时为培养对象选配导师,并督促导师制定培训计划。在培养期满一年时进行中期检查。对因各种原因导致不能继续履行导师职责的人员,院、部、系要及时作出调整。导师和培养对象名单抄学校人事处备案。

4、学校在每轮培养期结束时对各单位执行导师制情况进行检查,对优秀导师进行表彰。

四、本办法由校人事处负责解释,从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1、z医科大学青年教师培养期考核登记表

2、z医科大学青年教师导师考核登记表

3、z医科大学青年教师导师选配情况一览表

篇4:学院后勤总公司员工竞聘招聘实施办法

学院后勤服务总公司员工竞(招)聘实施办法

(本办法由经理办公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适应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发展需要的人事管理体制,形成公开竞(招)聘、双向选择、平等竞争、择优录用、合理流动的用人机制,实现人力资源的有效配置,提高工作效率和后勤服务质量,根据《上饶师院后勤社会化改革方案》、《上饶师院后勤服务总公司人事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基本原则

第二条“三定”原则。根据业务发展及工作实际需要,实行定岗、定职、定薪的“三定”办法。

第三条平等竞争的原则。除中心副主任(含主任助理)以上职位按有关规定选聘外,总公司其它岗位一律面向全院乃至社会公开竞(招)聘,凡符合竞(招)聘条件者,均可报名参加应聘。

第四条择优原则。打破身份、编制和部门所有界限,根据岗位职责和职数要求,择优聘用。

第五条优先原则。符合竞(招)聘条件,有能力胜任岗位工作,同时又属下列对象之一者,在岗位职数范围内可优先聘用:

1、学院引进的特殊人才的配偶或子女;

2、成建制分离到后勤总公司的全民编制干部、职工。

第三章竞(招)聘程序

第六条员工竞(招)聘按以下程序进行:

1、总公司统一公布竞(招)聘岗位、职数、岗薪、岗位条件;

2、应聘者报名;

3、总公司竞(招)聘小组组织竞(招)聘;

4、总公司竞(招)聘小组统一公布聘用名单;

5、受聘人与总公司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

第四章报名条件

第七条报名应聘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年满18周岁的中国公民;

2、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3、身体、心理、思想健康;

4、承诺遵守总公司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服从总公司统一管理。

第八条下列情况为应聘报名必须具备的特别条件:

1、报名应聘财会、水电、锅炉等岗位需持有效上岗证;

2、参加应聘的非全民编制和非大集体编制的人员,年龄一般在18周岁至55周岁(女性在18周岁至50周岁),特殊岗位除外;

3、岗位条件中规定的性别、年龄、文化程度、证件等特别要求。

第五章聘用

第九条经总公司竞(招)聘小组确定的聘用对象应与总公司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

第十条员工聘用期限一般为一个学年度(含试聘期);期满后如符合应聘条件仍可报名参加下一届竞(招)聘。

第十一条受聘员工必须交纳履约金500元。

第十二条受聘非全民编制和非大集体编制人员必须有校内正式编制职工为其担保。

第六章解聘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解聘:

1、自动离岗的;

2、辞职不干的;

3、按考核规定应予解聘的;

4、《上饶师院后勤服务总公司人事管理暂行办地》中规定的有关解聘情形。

第七章附则

第十四条员工受聘期间可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工作业绩、业务能力、技术水平等适当调整聘用岗位。

第十五条员工受聘期间被总公司评为先进工作者,又没有解聘情形的,可免于参加下一学年度竞(招)聘,予以续聘。

第十六条试岗、待岗、转岗的规定执行《上饶师院后勤服务总公司人事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七条员工竞(招)聘小组由总公司分工人事工作的负责人、其他负责人、各中心主任组成。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总公司竞(招)聘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年元月1日起执行。

篇5:中学教职工岗位考核奖实施意见

中学教职工岗位考核奖实施意见(修改)

为进一步加大学校内部人事制度改革力度,努力推进多元化分配制度改革进程,逐步建立合理的教职工收入分配机制和增长机制,根据《常州市教育局属单位发放岗位考核奖意见》精神并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充分考虑教职工的切身利益和有利于调动广大教师的积极性的原则,根据“岗位责任和绩效贡献,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合理拉开档次,营造岗位靠竞争,收入凭贡献的氛围”要求,现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考核办法:

(一)超工作量突出奖

专任教师所担任的教学工作量系数达1.5(不含系数补贴)及以上的,在其原岗位考核奖标准的基础上上浮15%。

(二)工作量考核

1.工作量系数达0.8及以上享受岗位考核奖的全部。

2.工作量系数达0.7~0.79享受岗位考核奖的95%。

3.工作量系数达0.6~0.69享受岗位考核奖的90%。

4.工作量系数不满0.6享受岗位考核奖的85%。

5.寒暑假期间享受本人岗位考核奖的全部。

(三)病事假考核

1.病假

病假3~7天,下浮岗位考核奖10%;

病假7~15天,下浮岗位考核奖15%;

病假16~21天,下浮岗位考核奖20%;

病假21天~一个月,下浮岗位考核奖30%;

病假第二个月,下浮岗位考核奖35%;

病假第三个月,下浮岗位考核奖50%。

2.事假

事假3~7天,下浮岗位考核奖20%;

事假7~15天,下浮岗位考核奖30%;

事假16天以上,全部扣除岗位考核奖。

3.旷工

旷工1天,下浮岗位考核奖50%;

旷工2天,全部扣除岗位考核奖。

(四)工作质量考核

1.擅自离岗、脱岗造成严重影响的,每次下浮岗位考核奖10%。

2.不按期按质完成行政部门布置的任务的,每次下浮岗位考核奖10%。

3.教辅及后勤岗位人员工作责任性差,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和学校形象的,扣除当月岗位考核奖的20%。

4.严重违反师德规范,变相体罚学生,受到举报并经查实的,在教育系统内受到通报批评的,扣除当月岗位考核奖的全部。

5.严重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党纪政纪或刑事处分的,扣除当月岗位考核奖的全部。

二.发放办法

1.岗位考核奖按月考核,按月发放,由校办公室负责统计、汇总、制表交校长室认定。

2.工作质量考核由校考核小组考核,经校长室审核确定。

本方案自教代会通过后,从20**年4月起执行。实施之日,原方案不再执行。方案的解释权属校长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