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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辞退管理办法范本

2024-02-25 阅读 3313

员工辞退管理办法范本

员工辞退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

本着对员工负责、保障员工的基本权益,体现公司管理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特对辞退员工的工作做出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

第三条定义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员工,部门经理可提出辞退建议:

1.试用期未满,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能力较差、表现不佳而不能保质完成工作任务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贪污腐化或有其他严重不良行为,对公司利益或声誉造成损害的;

4.对公司有严重的欺骗行为的;

5.因触犯法律而被拘留、劳教、逮捕或判刑的;

6.患有非本职工作引起的疾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经医疗部门证实身体不适、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

7.员工能力明显不适应本职工作需求,在公司内部又没有适当岗位安排的;

8.参加岗位适应性培训后考核仍不合格或在公司内部又没有适当岗位安排的;

9.劳动态度差,工作缺乏责任心和主动性的;

10.经过岗位适应性培训后,上岗工作表现仍然较差的;

11.泄漏商业或技术秘密,使公司蒙受损失的;

12.其他情形。

第四条辞退员工的操作流程

1.厂部生产部领班、组长;厂部(采购部、工程部、仓库、品质部)主管;厂部生产部助理、厂部生产部经理;厂部厂长;办公室职能部门(财务部、研发部、业务部)经理根据公司规定的辞退条件,实事求是地对照员工的现实能力、表现或某些特定的事实,提出辞退建议,填写“员工辞退建议及评审报告单”(以下简称报告单);

2.由厂部生产部领班、组长、助理填写“报告单”的,由厂部生产部经理受理,厂部生厂部经理接到“报告单”后,调查了解相关情况,进行条件审查,如果符合辞退条件,签署意见后报行政人事部;由厂部(采购部、工程部、仓库、品管部)主管填写“报告单”的,由厂部厂长受理、厂部厂长接到“报告单”后,调查了解相关情况,进行条件审查,如果符合辞退条件,签署意见后报行政人事部;由办公室职能部门经理填写“报告单”的,职能部门经理签署意见后直接报行政人事部;

3.行政人事部接到“报告单”后,必须与拟辞退员工谈话,了解拟辞退员工的思想反应和意见,根据事实情况确认是否需要辞退。如确认需辞退的,行政人事部经理签署辞退意见。如属不应辞退的,与有关部门主管或者经理沟通后,协商安排工作;

4.如果拟辞退员工为试用期员工,应将“报告单”直接送交行政人事部。行政人事部在收到“报告单”后,需进行适当的调查和确认,与拟辞退员工谈话,了解有关情况,如确认需要辞退的,签署辞退意见。如属不应辞退的,行政人事部与相关部门主管、经理进行沟通,协商解决办法;

5.所有的辞退建议必须经总经理确认核准。总经理批准辞退建议的,则由行政人事部通知相关部门。如果总经理未批准辞退的,则由行政人事部及相关部门与员工谈话,并视情况对其工作岗位作适当的调整;

6.由部门主管或者经理通知被辞退员工办理辞退手续;

7.完成以上流程的时限要求:

①厂部生产部经理、厂部厂长收到“报告单”后,在1个工作日内做出明确答复后上报公司行政人事部;

②行政人事部收到“报告单”后,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明确答复后上报公司总经理;

④公司总经理签署意见后,行政人事部在1个工作日内协调解决问题。

10.申诉

拟辞退的员工有权按公司规定进行申诉,但不得扰乱正常秩序,不得扰乱公司领导的工作。

第五条违反上述规定的处理办法

1.如果部门(单位)管理者未按公司规定而随意辞退员工的,经行政人事部查证后,提出对部门(单位)管理者的考核意见;

2.符合公司规定的辞退条件,而部门(单位)管理者不及时提出辞退建议,致使造成不良后果或不良影响的,相关部门(单位)管理者要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条附则

本管理办法从公布之日起生效,以前的制度、规章、规定与本管理办法有抵触的,以本管理办法为准,没有抵触的,继续遵照执行。

本规定由行政人事部负责解释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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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某企业员工辞职管理办法

员工辞职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保证公司人员相对稳定、维护正常人才流动秩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普通员工应于辞职前至少15天;领班、组长、主管应于辞职前至少30天;部门经理应于辞职前至少45天,向公司提出辞职请求。

第三条与辞职员工积极沟通,对绩效表现良好的员工相关部门负责人和行政人事经理应在员工递交辞职书一周内找其谈话,了解员工离职的真实原因,并探讨改善其工作方法、环境、条件和待遇的可能性。

第四条辞职员工填写辞职申请表,依据审批权限签署审批。

第五条员工辞职申请获准,则办理离职移交手续。公司应安排其他人员接替其工作和职责。

第六条在所有必须的离职手续办妥后,行政人事部核算工资,在公司统一出帐日(5号―8号)到财务部领取工资。

第七条公司可出具辞职人员在公司的工作履历和绩效证明。

第八条员工辞职时,部门经理必须与辞职人进行谈话;如有必要,可请其他人员协助。谈话完成下列内容:

1、审查文件、资料的所有权;

2、审查其了解公司秘密的程度;

3、审查其掌管工作、进度和角色;

4、阐明公司和员工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员工辞职时,行政人事部经理应与辞职人进行谈话,交接工作包括:

1、收回员工工作证、识别证、钥匙、名片等;

2、审查员工的福利状况;

3、回答员工可能有的问题;

4、征求对公司的评价及建议。

第十条辞职员工因故不能亲临公司会谈,应通过电话交谈。

第十一条辞职员工应移交的工作及物品:

1、公司的文件资料、电脑磁片;

2、公司的项目资料;

3、公司的办公用品;

4、公司工作证、名片、识别证、钥匙;

5、公司分配使用的车辆、住房;

6、其他属于公司的财物。

第十二条清算财务部门的领借款手续。

第十三条转调社会关系,出具离职证明。

第十四条辞职人员不能亲自办理离职手续时,应寄回有关公司物品,或请人代理交接工作(代理交接必须要有本人出具委托书及身份证明)。

第十五条辞职员工领取工资,享受福利待遇的截止日为正式离职日期。

第十六条辞职员工结算款项:

1、结算工资。

2、应付未付的奖金、佣金。

3、公司拖欠员工的其他款项。

须扣除以下项目:

1、员工拖欠未付的公司借款、罚金;

2、员工对公司未交接手续的赔偿金、抵押金;

3、原承诺培训服务期未满的补偿费用。

如应扣除费用大于支付给员工的费用,则应在收回全部费用后才予办理手续。

第十七条公司辞职工作以保密方式处理,并保持工作连贯、顺利进行。

第十八条离职审批权限:

1、员工,领班、组长建议,厂部生产部经理初核,行政人事部经理复核;

2、领班、组长,厂部生产部经理助理建议,厂部生产部经理初核,行政人事部经理复核,总经理审核;

3、生产助理,厂部生产部经理建议,厂部厂长初核,行政人事部经理复核,总经理审核;

4、厂部生产部经理,厂部厂长建议,行政人事部经理初核,总经理审核;

5、厂部(工程部、采购部、品管部、仓库)员工,由单位主管建议,厂部厂长初核,行政人事部经理复核,总经理审核;

6、厂部(工程部、采购部、品管部、仓库)主管,由厂长建议,行政人事部经理初核,总经理审核;

7、办公室职能部门(行政人事部、财务部、业务部、研发部)员工,由部门经理初核,行政人事经理复核,总经理审核;

8、办公室职能部门(行政人事部、财务部、业务部、研发部)经理,由行政人事部经理初核,总经理审核。

第十九条辞职手续办理完毕后,辞职者即与公司脱离劳动关系,公司亦不受理在6个月内提出的复职要求。

第二十条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开始实施。原来的规章、制度、规定、办法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地方,以本办法为准,没有抵触的继续遵照执行。

篇3:员工工牌管理办法范本

员工工牌管理办法

为规范公司员工工牌标准,树立公司的统一形象,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一、工牌组成:员工工牌由公司LOGO、公司名称、个人照片、姓名、部门、职务、编号、签发日期七部分组成,并依顺序编号,与员工工卡对应。

二、工牌识别:统一贴免冠1寸照片、盖公司行政人事部章后(工牌背面)生效。部门经理以上(含部门经理,厂部生产部经理)采用红色吊绳皮质吊牌;厂部(生产部、品管部、工程部、仓库、采购部)主管、办公室职能部门(财务部、行政人事部、研发部、业务部)工作人员、厂部(品管部、工程部、采购部)工作人员采用蓝色吊绳皮质吊牌;厂部生产部组长、领班,员工采用白色卡套(因考虑实际情况后,厂部仓库员工、厂部生产部五金丝印组领班、员工采用蓝色吊绳白色卡套)。

三、办理流程:新员工入职手续办理七个工作日后将配发员工工牌,员工工牌中员工编号由行政人事部依据员工序号与工卡同步编制。

四、管理要求:

1、工牌属卡套的一律配戴在左胸前、属吊牌的一律佩带在胸前,不得挂于腰际或以其外衣遮盖,违者以未配工牌处理;

2、上班时间(包括外出),员工必须配戴工牌;

3、员工离职时工牌应缴回,否则将赔偿20元;

4、工牌有遗失或损坏,应通知行政人事部补发,每个扣缴工本费10元;如为故意损坏,并记小过一次。因公损坏时应报请部门经理签证后,交行政人事部补发;

5、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情节轻重予以适当处分、解雇或者移交司法机关:利用工牌在外作不正当的事情者;将工牌借给非本公司同仁,在外破坏本公司名誉或肇事者。

6、各部门负责人应督促所属员工配戴工牌,并由行政人事部负责追踪考核工作,未配戴者每月第一次警告,第二次起每次罚款5元,第三次(不含)以上者,除罚款外,每次记申诫一次,部门负责人负连带处分。

7、公司外来人员(包括客户、供应商、快递公司人员、送货人员、退货人员等)进入公司统一到前台领取临时工牌或者贵宾卡佩带,采用谁接待谁负责的原则(追查不到个人由部门负责人承担责任),外籍客户除外。违者以未佩带工牌处理。

8、除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免于佩带工牌外,凡属公司员工一律佩带工牌上班。

执行日期:本规定2008年从8月6日--9日开始试行,从2008年8月10日开始执行。以前管理规定、制度、规章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地方以本办法为准,没有抵触的继续遵照执行。

篇4:港务集团岗位技能培训管理办法

港务公司岗位技能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港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体员工。

第二条培训目的:增强员工技能,为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减少工作失误以及工作轮换、横向调整和晋升做准备。

第三条培训内容:高层管理人员培训、中层管理人员培训和基层员工培训。

第二章高层管理人员的培训

第四条高层管理人员是指对公司战略决策有重要影响的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副书记、总师等。

第五条培训目的:通过培训使高层管理人员掌握经营环境的变化、行业发展趋势以及进行决策的程序和方法,提高洞察能力、思维能力、决策能力、领导能力,以确保决策人正确地履行职责。

第六条培训内容:对高层管理人员培训重点应该侧重于观念、理念方面,此外还有市场经济所要求的系统管理理论和技能,如管理学、组织行为学、市场营销、企业经营战略、企业经营过程控制、领导科学与艺术等。

第七条培训方式:

(一)工商管理硕士学位班:有计划地安排高层管理者参加MBA学习,既可全脱产,也可半脱产学习。

(二)脱产培训班:参加高等院校为企业高层管理人员举办的培训班,如总裁高级研修班等。

(三)出国考察:有计划、有选择地组织高层管理人员出国考察。

(四)其它培训

第三章中层管理人员的培训

第八条中层管理人员是指各部门负责人。

第九条培训目的:通过培训使中层管理人员更好地理解和执行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决策方针,具备多方面的才干和更高水平的管理能力,改善管理工作绩效、提高管理水平和管理质量,为企业决策层培养接班人。

第十条培训内容:

(一)管理基本知识与技能:管理学、组织行为学、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市场学、领导科学与艺术等课程。

(二)业务知识与技能:负责的业务领域如技术、销售等领域的知识与技能。

(三)工作改进:工作分配、工作方法的改进、工作流程的改进。

(四)其它培训。

第十一条培训方式

(一)在职开发:鼓励中层管理人员承担更大的责任,以增长才干,培养领导能力。

(二)“请进来、走出去”式培训:结合公司自身的业务发展,外请行业专家讲课或到先进企业参观学习、交流经验。

(三)内部研讨:企业组织内部研讨活动,鼓励中层管理人员研讨公司的经营管理问题。

(四)轮流任职:安排有培养前途的中层管理人员在企业的各管理岗位轮流任职。

(五)岗位资格学习:因岗位技能要求,安排相关职能部门的中层管理人员参加国家组织的相关岗位资格学习。

(六)脱产培训:选送有培养前途的中层管理人员到高等院校、培训机构进行管理培训或参加MBA学习(参照第七条第一款执行)。

第四章基层员工的培训

第十二条基层员工包括技术人员、操作人员和各类职能人员等。

第十三条培训目的:提高基层员工的专业技术水平和业务能力,掌握本专业的新知识和新技术。

第十四条培训内容:针对在岗员工岗位职责、专业技能、操作规程、业务流程等进行反复强化培训,以使员工在充分掌握理论的基础上,能自由地应用、发挥、提高。

第十五条培训方式

(一)专题培训:根据不同的业务性质,公司选派员工参加各类专题培训班。

(二)脱产进修:公司选派员工去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脱产进修,以培养企业紧缺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其它培训。

篇5:港务集团员工外派培训管理办法

港务公司员工外派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港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体员工。

第二条培训目的:通过外派培训,使公司人员学习业界先进技术、专业技术技能。

第三条外派培训的内容包括政府法令规定的,由政府单位和粤电集团主办及核定的资格鉴定课程;特殊的专业知识或技能课程;各种取证考试;海外交流考察;国内外MBA进修培训,企业经理人进修培训等。

第四条外派培训的形式分为全脱产、半脱产和在职培训。

第五条外派培训计划:公司人力资源部及各部门应于新年度开始前提出外派培训计划并报批核准。临时外派项目,申请人需按正规的程序提出申请,经部门领导、人力资源部经理、总经理办公会审批后执行。

第二章外派培训人员资格

第六条参加外派培训人员的人事关系应在本公司。

第七条参加外派培训人员应为有长期服务于本公司的意愿。

第八条根据外派项目的具体要求,制定对外派人员关于学历、能力等方面的资格要求,必要时进行考试选择。

第三章外派培训处理程序

第九条外派培训人员分为指定、推荐及个人申请三种情况。

第十条对于粤电集团具有培训考核资格的培训,原则上不得到集团外参加培训,凡参加外派进修培训人员均填写外派培训申请表(附培训通知),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进行资格审查及总经理办公会审批后,方可报名参加。

第十一条学历教育须根据公司人才培训计划和工作需要,按照专业对口或相关专业的原则,由个人提出申请,并填写外派培训申请表(附《招生简章》),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进行资格审查及总经理办公会审批后,方可报名参加,并签定员工培训协议书。

第十二条外派培训人员与公司签订培训合同后,其人事关系归人力资源部管理,工资待遇按合同执行。

第十三条外派培训结束后,外派培训人员应于返公司七日内将外派培训期间所填写的学习日志交公司人力资源部。人个参加培训学习结束后,须持结业证、考试成绩或其他证明材料到人力资源部备案登记。

第十四条外派培训人员的费用报销须在返公司七日内汇总填写明细,由人力资源部审核登记后办理报销手续。

第四章外派培训工资

第十五条进修人员若申请半脱产、全脱产进修,期间的薪金发放标准依公司相关薪金制度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