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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后勤公司岗位工作交接规定

2024-02-25 阅读 3247

大学后勤公司岗位工作交接规定

大学后勤集团岗位工作交接规定

为保证集团日常工作的正常运行,履行岗位工作变动中的交接手续,做好交接工作,根据校党组函字〔20**〕6号《关于干部岗位变动做好工作交接的通知》的要求,特制订本规定。

一、下列岗位工作人员在岗位变动时,必须履行岗位工作交接手续:

集团领导、各单位副职以上干部、各单位核心人员(由各单位自行确定)。

二、交接内容

1.工作交接:单位办公会议确定的分管工作;岗位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临时接受尚未办理完成的工作。

2.文件交接:属于本人保管的各类公件、资料、书籍、记录等;其他与原岗位工作有关的资料。

文件交接时应注明文件编号、题目等。

3.设备交接:凡在原岗位工作时使用的,公款购置并配给个人使用的办公设备、物品等均属于移交范围。

4.财务交接:单位主管领导及在原工作岗位涉及财务、资产管理的人员应将财务管理、收支状况、资产情况和尚未办理结算手续的财务、资产账目列入交接内容。

财务人员在岗位调动交接时,应重点移交本人所管理的帐目、单据、现金及尚未结算的账目等。

5.重要事项交接:本人在岗时尚未处理完并需列入移交的问题;单位工作运行特点及应注意的问题;重点部门、重点岗位须注意的事项等。

三、交接时限

1.集团领导自岗位工作调动通知下发之日起十五天内完成全部工作的交接手续。

2.各单位副职以上干部自岗位工作调动通知下发之日起一周内完成全部工作的交接手续。

3.其他岗位工作人员自岗位工作调动通知下发之日起三天内完成全部工作的交接手续。

四、交接方式

1.各单位副职以上干部调离本单位或在本单位内进行岗位调整时,应填写《z后勤集团岗位工作交接记录表》,并在原任职单位办公会成员及接任干部参加的工作交接会上进行交接。

2.其他岗位人员在工作交接时,应填写《z后勤集团岗位工作交接记录表》,并在原工作岗位单位召开由班组长及接任人参加的工作交接会上进行交接。

五、岗位工作交接要求

1.凡符合本规定第一条的人员在岗位变动时,必须按照本规定办理岗位工作交接手续。

2.移交人在办理交接手续时,应认真如实填写《z后勤集团岗位工作交接记录表》。

3.接收人员应按照《z后勤集团岗位工作交接记录表》逐项接收。对移交的文件、资料、记录和办公设备、物品、书籍等逐件点验。

4.交接后双方应在《z后勤集团岗位工作交接记录表》签名,并注明交接日期。

5.因工作需要留用的固定资产,须经原单位领导同意后到集团综合管理部办理固定资产调拨手续。

六、《z后勤集团岗位工作交接记录表》一式两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接收人员所执《z后勤集团岗位工作交接记录表》应交本单位存档保管。

七、本规定由后勤集团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八、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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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集团公司劳动合同签订工作交接规定

集团公司关于劳动合同签订及工作交接的有关规定

z建[2013]第30号文

总部各部门、分公司、办事处、项目部:

为做好劳动合同签订及离职、辞退员工工作交接事宜,现规定如下:

一、新进员工劳动合同须在入职一个月内签订,一式四份。行政人事部、法务部、财务部、劳动者本人各执一份。

二、辞退、离职员工办理离职手续时由法务部监督执行。

三、移交清单按照流程签核完毕交财务核算工资。

四、移交公司财产内容包含:纸质文件、电子文件、钥匙、电脑、财务借款等,必须简单清楚明了,否则接收人员拒绝接受。

五、交接清单签核不完善,财务有权拒绝结算工资,否则造成公司财产损失由财务部主管领导负责。

六、辞退、离职员工损坏财产或造成公司机密泄密者,公司法务部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七日

篇3:石油销售公司会计人员工作交接规定

石油销售公司会计人员工作交接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石油销售公司(以下简称"HB公司"或"公司")会计人员岗位交接工作,规范会计行为,确保公司会计工作的连续性和完整性,依据《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HB公司会计人员交接事宜。

第三条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负责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办清交接手续。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离职。

第四条会计人员临时离岗或者因病不能工作且需接替或代理工作的,具有监交权限的人员指定有关人员接替或代理,并办理交接手续。

临时离岗或者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时,应当与接替或者代理工作的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移交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的,经本公司总经理批准后,可由移交人员委托他人代办移交,但委托人对所移交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因管理需要而实行机构调整,公司或部门撤消、合并或分立的,必须由上一级财务部或指派单位的会计人员会同有关部门人员办理清理工作。未移交前,该公司或部门的会计人员不得离岗。

第二章会计工作的交接

第六条交接前的准备工作。会计人员办理移交必须作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二)尚未登记账目应当登记完毕,结出余额,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

(三)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和遗留问题要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四)编制移交清册,列明移交凭证、账簿、会计报表、公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收据、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应在移交清册上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盘、磁带等内容;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元数据一并移交,特殊格式的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读取平台一并移交;

(五)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应将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问题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书面介绍清楚。

第七条交接的基本程序

(一)移交点收

移交人员离职前必须将本人经管的会计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部向接替人员移交清楚。接替人员应认真按照移交清册逐项点收。具体要求是:

1.现金要根据会计账簿记录余额进行当面占交,不得短缺,接替人员发现不一致或"白条顶库"现象时,移交人员在规定期限内负责查清处理;

2.有价证券的数量要与会计账簿记录一致,有价证券面额与发行价不一致时,按照会计账簿余额交接;

3.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不得遗漏。如有短缺,必须查明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上注明,由移交人负责;

4.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一致,如有未达账项,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余额核对相符;对重要实物要实地盘点,对余额较大的往来账户要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

5.公章、收据、空白支票、发票、科目印章以及其他物品等必须交接清楚;

6.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交接双方应在电子计算机上对有关数据进行实际操作,确认有关数字正确无误后,方可交接。

(二)专人监督

会计人员在办理交接手续时,必须有人监交,以起督促、公正作用。对监交的具体要求是:

1.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企业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

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企业领导人负责监交。当出现下列情况时,由上级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

(1)因企业撤并而办理交接手续等原因,使所属企业领导人不能监交;

(2)所属企业领导人以种种借口拖延不办理交接手续;

(3)因所属企业领导人与办理交接手续的款及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有矛盾不宜有所属企业领导人单独监交;

(4)上级主管单位认为存在某些问题需要派人会同监交。

(三)交接后的有关事宜

1.会计工作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2.接管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前的账簿,不得擅自另立账簿,以保证会计记录前后衔接,内容完整;

3.移交清册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持一份,存档一份。

第八条公司财务部负责人进行移交时,应按第七条相关条款进行移交,还应移交以下主要内容:

(一)任职期间财务管理情况的书面总结;

(二)介绍本公司财务运行状况包括人员、岗位以及工作流程等大概情况;

(三)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的保管存放情况说明;

(四)财务专用章、行政公章、银行开户及存款情况;

(五)实行会计电算化管理的部门,应将本部门会计电算化管理及电子数据、使用软件等情况详细写明;

(六)本公司重大财务收支情况、年度工作计划、合同执行情况及工作未完事项;

(七)其他应移交工作事项。

第九条接替人员对接替以前不清楚的问题,由移交人员将问题查清楚,一时难以查清的问题,应将情况书面报告公司财务部负责人或公司分管领导,并在该问题没有解决落实之前,有负责清理的义务和责任。

第十条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

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账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账,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接受保险柜(箱)、会计核算软件的应及时更换密码。

第十一条移交后的责任

移交人员所移交的会计资料是在其经办会计工作期间内所发生的,应当对这些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即便接替人员在交接时疏忽没有发现所接会计资料在合法性、真实性方面的问题,如事后发现,仍应由原移交人员负责。

第三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三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