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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人事管理制度范本

2024-02-25 阅读 2571

工厂人事管理制度范本

工厂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规则依据************厂(以下简称本厂)组织规程第十八条的规定制定,以达高度运用人力,提高经营绩效之目的。

第二条凡本厂员工人事管理除另有规定外,悉依据本制度规定办理。

第二章任用

第一条各级人员的派任,均应依其专业经验予以派任。

第二条各级人员任免程序如下:

(一)总经理、副总经理、助理――由董事会任免。

(二)部长、副部长、主任、副主任――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任免。

(三)组长、副组长――由主管部长(主任)任免或主管部长(主任)提请总经理任免,事后报董事会核备。

(四)新进人员经试用考核合格后始予正式任用。

第四条新进人员之任用,部门主管级以下人员应呈报总经理批准,部门主管级以上人员应层呈董事长批准。

第五条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不得予以任用:

(一)剥夺公权、尚未恢复者;

(二)曾犯刑事案件,经判刑确定者;

(三)受禁治产宣告、尚未撤消者;

(四)通缉在案,尚未撤消者;

(五)吸食*或其它毒品者;

(六)身体有缺陷、或健康状况欠佳,难以胜任工作者;

(七)未满十六周岁者。

第六条新进人员除另有规定外,自到职日起三个月为试用期,必要时可视其试用期间成绩表现之优劣予以缩短或延长之。

第七条试用人员成绩表现优良者,由其直属单位主管填报试用人员任免签报单呈报总经理(董事长)核准正式任用。

第八条试用人员成绩表现欠佳者,应由其直属主管权宜延长试用或停止试用,并填报试用人员任免签报单层呈总经理(董事长)核备。

第九条新进人员于报到后,试用开始前,应在人事管理部门(本厂人事管理部门为企业管理办公室)办妥下列手续:

(一)填妥本厂新进职员履历表;

(二)缴验学历证件及身份证;

(三)最近半身正面免冠照片2张。

第十条本厂员工之服务年资自试用之日起计算。

第三章服务

第一条本厂各级人员的职责,除依职位说明书外,如为该说明书未经载列,而经上级主管指派办理者,应尽力完成,不得拒绝。

第二条本厂员工均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本厂一切规章及公告。

(二)尊重工厂信誉,凡个人意见涉及本厂方面者,非经许可不得对外发表,除办理本厂指定任务外,不得擅用本厂名义。

(三)尽忠职守,保守业务上的一切机密。

(四)执行职务时,应力求切实,不得畏难规避,互相推诿或无故稽延。

(五)爱护工厂财物,不浪费,公物非经许可不得私自携出。

(六)待人接物要态度谦和,以争取同仁及顾客的合作。

(七)注意本身品德修养,切戒不良嗜好。

(八)出勤管理应依员工出勤管理制度之规定办理。员工出勤管理制度另订。

(九)因业务需要加班者,应依加班管理制度办理。加班管理制度另订。

第四章待遇

第一条本厂员工之待遇除另有规定外,悉依本章各条办理。

第二条本厂员工工资按工作性质分为:

(一)计时工资。

(二)计件工资。

第三条本厂员工工资标准规定见下表。

第四条工资结算办法

(一)计时工资结算办法

(二)计件工资结算办法

第五条前条工资标准所列特殊岗位、职务、工龄津贴无等级之分。

第六条本厂员工工资的结算及发放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员工的工资为月结算。结算时间为每月**日。

(二)员工工资每月**日发放。

第六条本厂员工年终奖金之发给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服务满三个月者,依工作质量经董事会评核后计发奖金。

(二)服务未满三个月者,不发给年终奖金。

(三)服务年资之计算以截至上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准。

第七条初任人员之薪给自到职日起,按日计算。

第八条升薪或减薪员工之薪给自人事令生效日起,按日计算。

第五章调迁与差假

第一节调迁

第一条本厂基于业务上之需要,可随时调迁员工之职务或服务地点,员工不得借故推诿。

第二条调任人员应依限办理交代并报到完毕,如主管人员逾限五日,其他人员逾限三日,即视同自动辞职。

第三条调任人员在接任者未到前离职时,其所遗职务由其主管或其主管指定之其他人员代理。

第四条调任人员之薪给自到新职日起,按日计算。

第二节出差

第一条本厂员工出差按员工出差管理制度执行。员工出差管理制度另定。

第三节给假

第一条下列日期为例假日: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第二条前条所列假日休息天数应视具体生产情况而定,但其间之工作应按加班管理制度之规定办理。

第三条员工请假应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病假――因病须治疗或休养者可请病假,每月不得超过5天,每年累计不得超过三十天,逾期未痊愈,即予停薪留职,但以一年为限。

(二)事假――因私事待理者,可请事假,每年累计不得超过三十天。

(三)婚假――本人结婚,可请婚假七天。

(四)丧假――父母、配偶或子女丧之时,可请丧假八天;祖父母、外祖母、配偶之父母、兄弟姊妹丧亡时,可请丧假六天。

(五)产假――女性员工分娩,可请产假九十天。怀孕三个月至七个月而流产者,可请假四星期;七个月以

上流产者,可请假六星期;未满三个月流产者,可请假一星期。

注:产假系指已婚女性员工,未婚女性员工分娩或流产按病假规定办理。

(六)公假――因参加政府举办之资格培训考试(不以就业为前提者)、兵役征召或*及参加选举者,可请公假,假期依实际需要情况决定。

(七)公伤假――因公伤可请公伤假,假期依实际需要情况决定。

第四条请假逾期,除病假依照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办理外,其余均以旷工论处。但因患重病非短期内所能治愈,经医师证明属实者,可视其病况与在工厂资历及服务成绩,报请总经理特准延长其病假,最多三个月。

第五条请假期内之薪水,依下列规定支给。

(一)除事假不发薪水外,其余请假未逾规定天数或经延长病假者,其请假期间内薪水发给基本工资的60%。

(二)请公假者薪水照发。

(三)公伤假工资照发,且其治疗费用凭治疗单据全额报销。

第六条员工请假均应填具请假单呈报,并送企业管理办公室登记后,始为准假。凡未经准假而擅离职守或未经批准续假而缺勤者,除因临时大病或重大事故经证明属实,并于事后三天内依规定呈核外,应以旷职论处。

第七条员工请假应依下列规定呈请批准:

(一)副总经理、助理请假三天以内者(含三天)呈请总经理核准,超过三天层呈董事长核准。

(二)(副)部长、(副)主任请假三天以内者(含三天)呈请所属副总经理(助理)核准,三天以上七天以内者(含七天)层呈总经理核准,超过七天者,层呈董事长核准。

(三)其余人员请假三天以内者(含三天)呈请所属部长(主任)核准;三天以上七天以内(含七天)层呈所属副总经理(助理)核准;超过七天者,层呈总经理核准。

第八条员工请假不论假别均应书明理由,病假超过三天者(含三天),应检附医师证明文件。惟外伤可显示者可酌情免附。

第六章考核与奖惩

第一节考核

第一条各级主管人员对其直属员工,负有平时工作成绩考核之责任。每月一次,应按《************厂员工考核实施细则》(另定)将各项人员之工作情况,逐一详列于考核表中,详细评核其工作绩效,并将结果分为A、B、C、D、E五等,凡列A等及E等者,均应详述理由,呈上一级主管核阅及密存,作为年度考核、培训等的参考依据。

第二条年度工作考核应于员工到职届满三个月后之当年年底办理。由其直属主管依据平时工作考核成绩及勤惰情况予以评核。评核等级分为A、B、C、D、E五等,A等或E等的考核,均应详细列述具体事实及理由。其在考核年度中曾受记过以上处分或请假超过规定期限或旷工累计达三天以上者,不得考列B等以上。

第三条凡年度考核列A等者,经总经理报请董事会核准后发给特别年终奖金(数额由董事会商定,但不应少于当年最高月薪的两倍),列B等者发给当年最高月薪的两倍之年终奖金,列C等者发给当年最高月薪的一倍之年终奖金、列D等者不发给年终奖金、列E等者予以辞退。

第四条总经理、副总经理、助理之考核由董事长评核。组长及以上人员的考核,由其直属主管层转总经理核定,其余人员均由各部门层转部长(主任)核定。

第二节奖惩

第一条员工之奖励,分为嘉奖、记功及奖金三种,其处理范围如下: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嘉奖:

1.品德良好、足为同仁表率,有具体事迹的。

2.其他有利于本厂或公众利益之行为,且有事证者。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记功:

1..细心维护工厂财物及设备,致节省费用有显着成效者。

2.担任临时重要任务,能如期完成,并达成预期目标者。

3.及时制止了重大意外事件或变故的发生者。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发给奖金:

1.对业务、维护或管理有重大改善,因而提高质量或降低成本者。

2.对工厂设备维护得宜,或抢修工作提早完成,因而增加效益者。

3.对业务、维护或管理之方法作重大改革之建议或发明,经采纳施行后成效显着者。

4.对采购销售、会计处理、财物调度、人力运用等方法有重大改善,因而降低成本或增加收入可明确计算其价值者。

5.对天灾、人祸或有害于工厂利益之事件,能奋勇救护,或预先防止,使工厂免受损失有事实为证者。

6.一年内曾记功二次以上者。

7.对本身主管业务表现出卓越才能,品德优良,服务成绩特优,且有具体事迹足资为证者。

8.工作上有特殊功绩,使工厂增加收益或减少损失者。

以上奖金之数额,各视实际贡献之价值决定。

第二条员工之惩诫,分为警告、记过及免职三种,其处理范围如下: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有具体事证者,应予警告:

1.未经准许擅带外人入厂参观者。

2.擅用他人经管之工具及设备者。

3.拒绝警卫检查其携带之物品者。

4.涂写墙壁、设备有碍观瞻者。

5.携带眷属、小孩在工作场所有碍秩序者。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记过处分:

1.未经准假,而擅离工作岗位者。

2.无正当理由,延误公事致工厂发生损失者。

3.行为不检,有损工厂声誉者。

4.指挥不当或监督不周,致部属发生重大错误,使工厂发生损失者。

5.在工作场所喧哗口角者。

6.对同事有胁迫、恫吓及欺骗行为者。

7.一年内警告二次者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免职:

1.在工厂内酗酒滋事、妨害秩序者。

2.向外泄露工厂业务机密者。

3.对上级主管不满,不通过正当渠道陈述己见,或提供建议,而任意谩骂者。

4.对本身职务不能胜任者。

5.无故旷工至三日以上,或一月内无故旷工累计达六日以上时。

6.胁迫上级主管,或蓄意违抗合理指挥,或打骂侮辱主管行为情节重大者。

7.利用工厂名义,在外招摇撞骗者。

8.利用职权营私舞弊者。

9.

未按照规定指示,擅自改变工作方法,致使发生错误,使工厂蒙受损失者。

10.故意损坏工厂财物者。

11.在工厂内赌博,或有伤风化的行为的。

12.在工厂内打架斗殴者。

13.散播有损工厂之谣言,而妨害工作秩序者。

14.因故意过失行为,而引起灾害者。

15.有煽动怠工或罢工之具体事实者。

16.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被司法机关予以处罚者。

17.一年内记过三次者。

第三条员工之奖惩事项,由各部门主管列举事实,逐级核定,并呈请总经理核定。

第四条其他未列举而应予奖励或惩诫事项,可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奖惩。

第五条员工奖惩可累计,以嘉奖两次作记功一次,记功两次可发给一定数额资金。警告两次作记过一次,记过三次予以免职。同一年度功过不得相互抵销。

第七章离职

第一条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停职:

(一)有违犯本厂规章之嫌疑,情节重大,但尚在调查之中,未作决定者。

(二)违犯刑事案件,经司法机关起诉,判刑但未确定者。

第二条前条各款如经查明,无过失或判决无罪者,可申请复职,如准予复职,除因非本身过失而致停职者外,不得要求补发其停职期间之薪水。

第三条在停职期间,薪水停发,并应即办理移交。

第四条本厂因业务紧缩,或因不可抗力停工在一个月以上者,可随时裁遣人员,但解雇人员时,应事前三十日预先通告。

员工对于其所承受工作不能胜任时,本厂亦可随时解雇,并在三十日前预先通告。

第五条员工在接到前条预告后,如另谋工作可于工作时间请假外出,但每星期不得超过两日工作时间,其请假日之薪水照发。

第六条依照第五条规定解雇人员时除预告期间发给工资外,并依下列规定,加发资遣费(但如系本厂发生破产情况,依破产法办理,不在此限):

在本厂连续工作期满一年者,发给一个月薪水。以上所称薪水,系以员工最后服务月份之薪水为准。

第七条员工辞职,应于七天前以书面形式层转总经理核准。核准辞职后,应即办妥移交,但不发给任何补助或津贴。如离职未经核准或移交不清,即擅自离职者,以免职处理。

第八条员工不论依照上列任何条款暂或永久离开本厂者,均应办妥移交,如因移交不清,致本厂发生损害者,均依法追究其赔偿。

第八章教育与训练

第一条本厂视业务需要举办定期或不定期、业务、技能或质量之教育与训练。

第二条有关教育与训练,其应参加人员、课程、时间、地点悉依既定计划办理。

第三条本厂为教育与训练之执行可指派各有关人员担任讲师或学员,被指派者不得借故推诿。

第四条本厂视实际需要,可聘请外来专家担任讲师或指派有关人员参加外界举办之有关业务讲习。

第五条各种教育与训练或讲习,于期满后均应举办测验,或提出心得报告,其成绩作为员工考核资料之一。

第九章附则

第一条本规程经呈请董事长核准后公布实施。

第二条本规程如有未尽事宜,可由总经理呈请董事长核准修订之。

救助站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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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公司人事管理制度

某公司人事管理制度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人事劳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公司员工的聘用、试用、报到、保证、职务、任免、调迁、解职、服务、交接、休假、出差、值班、考核、奖惩、待遇、福利、退休、抚恤等事项除国家有关规定外,皆按本规定办理。

第三条本公司自总经理以下工作人员,均称为本公司职员。

第四条本公司各级员工,均应遵守本规则各项规定。

□聘用

第一条本公司所需员工,一律公开条件,向社会招聘。

第二条本公司聘用各级员工以态度、知识、品德、能力、经验、体格适合于职务或工作者为原则,但特殊需要时不在此限。

第三条新进员工的聘用,根据业务需要,由人事部门统筹计划,呈报标准。

第四条本公司各级员工必须具备以下资格,才能聘用

(一)副总经理以上职位,必须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熟悉业务、具有五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年龄在35岁以上。

(二)部门经理,必须具备大本以上学历,熟悉业务,具有五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年龄在26岁以上。

(三)一般职员,大专以上学历,其条件符合职务要求。

第五条本公司特勤人员(司机、打字员),必须具备下列资格,经考试合格,才能聘用:

(一)司机有汽车驾驶执照,并具有两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

(二)打字员擅长中英文打字,有实际工作经验。

□试用及报到

第一条新聘用人员应试用合格才为录用,试用期为三个月,期满合格者方予录用为正式员工。

第二条员工在试用期内品行和能力欠佳不适合工作者,可随时停止使用。

第三条员工录用前应到人事行政部办理报到手续,并按规定时间上班。

(一)填写个人履历表;

(二)交登记照片3张;

(三)交身份证复印件1份;

(四)交学历证书复印件一份。

(五)所执其他证书复印件一份

□保证

第一条本公司员工外地员工均应觅妥保证人,保证其在本公司服务期间遵守本公司一切规章。新进员工于办妥保证手续后才能报到。前项保证手续及保证人责任均按保证书及保证规约执行。

第二条本公司员工保证人(以下简称保证人)以具有下列资格之一,经本公司认为适当者。

(一)团体保资本充实经合法登记有案的企业或机构;

(二)个人保有正当职业,在社会上有相当信誉及地位的人士。但被保人的配偶或直系亲属或本公司现职人员均不得为保证人。

第三条本公司员工经管现款、材料、成品等人员,其保证人应为相当的团体保。

第四条被保人如有下列各款事项之一者,保证人应负一切赔偿责任,并负责代被保人办理离职手续。

(一)违反本公司一切规章或营私、舞弊、盗窃及其它不法行为致本公司蒙受损害者;

(二)贪污公款挪用公物者。

(三)弃职潜逃者。

第五条保证人的职业或住址如有变更时,应由保证人或被保人以书面通知本公司办理更正。

第六条本公司员工如因职务变更对原保证人认为不能承担保证责任时,被保人应随时另觅妥保证人。

第七条保证人如因故欲退保或因其他事故丧失其保证资格时,应立即以书面通知本公司,由被保人另觅新保证人办妥换保手续,发还原缴保证书后方得解除保证责任。

第八条本公司员工的保证人如发现不妥时可随时通知被保人限期换保,在换保期间如有必要可暂停其职务,待换保手续办妥后才准许复职。

第九条本公司对员工的保证人如发现不妥时可随时通知被保人限期换保,在换保期间如有必要可暂停其职务,待换保手续办妥后才准许复职。

第十条本公司员工离职,经办妥移交手续后3个月内未发现任何弊端时才发还保证书解除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职务任免

第一条各级职务的委派分为实授、代理二种。

第二条职务的任免除依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董事会核定者外,各经理如认为有必要时可填具调派意见表呈总经理核定任免。

第三条职务任免经核定后由人事行政部门填发人事任(免)令。

第四条职务委派经核定后进行职务加薪,其数额按《公司薪酬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迁调

第一条本公司基于业务上的需要,可随时调动任一员工的职务或服务地点,被调的员工如借故推诿,概以抗命论处。

第二条部门经理依其管辖内所属员工的个性、学识和能力,力求人尽其才以达到人与事相互配合,可填具人事异动单呈核人事行政部派调。

第三条奉调员工接到调任通知后,经理人员应于10日内,其他人员应于7日内办妥移交手续就任新职。前项奉调员工由于所管事物特别繁杂,无法如期办妥移交手续时,可酌予延长,最长以5日为限。

第四条奉调员工离开原职时应办妥移交手续,才能赴新职单位报到,不能按时办理完移交者呈准延期办理移交手续,否则以移交不清论处。

第五条调任员工在新任者未到职前,其所遗职务可由直属上级暂时代理。

□解职

第一条本公司员工的解职分为"当然解职"、、"辞职"、"停职"、及"免职"或"解雇"六种。

第二条本公司员工死亡为"当然解职"。

第三条本公司员工自请辞职者,应于请辞日30天前以书面形式呈送人事行政部申请核准,在未核准前不得离职,擅自离职者以旷工论处。

第四条本公司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命令停职

(一)保证人更换期间,所属中心总监认为必要停职者;

(二)因病延长假期超过6个月者;

(三)触犯法律嫌疑重大而被羁押或提起公诉者;

第五条命令停职者。

遇到下列情况,酌情予以处理

(一)因病命令停职者,自停职日起6个月内未能痊愈申请复职者资遣或命令退休。

(二)因案命令停职者,经判决为有期徒刑以上者免

职或解雇,但有关机构撤诉或判决无罪确定后,可予复职。

第六条本公司员工于停职期间,停发一切薪津,其服务年限以中断计。

第七条本公司员工离职,除"当然解职"及"命令解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者外,均应办理交接手续,经各部门接交人签准后才能离职。

□服务

第一条本公司各级员工应遵守本公司一切规章及公告。

第二条本公司员工应接受上级主管的指挥与监督,不得违抗,如有意见应于事前表明。

第三条本公司员工应尊重公司形象与声誉,凡个人意见涉及本公司方面者,非经许可,不得对外发表,除办理本公司指定任务外,不得擅用本公司名义。

第四条本公司员工不得经营或出资与本公司类似及职务上有关的事业,但经董事长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五条本公司员工应尽忠职守,并保守业务上的一切机密。

第六条本公司员工执行职务时,严格遵守《职务说明书》及其他相关规定,不得畏难规避,互相推诿。

第七条本公司员工处理业务,应有成本观念,对一切公物应加爱护,公物非经许可,不得私自携出。

第八条本公司员工对外接洽事项,应态度谦和,不得骄傲自满以损害本公司名誉的行为。

第九条本公司员工应彼此通力合作,同舟共济,不得发生斗殴、搬弄是非或其他扰乱秩序,妨碍风纪的事情。

第十条本公司员工出勤管理应由人事行政部统一管理,员工出勤管理办法另订。

第十一条本公司员工因业务需要加班者,应由部门经理签署《加班核定表》后方可加班,如有特殊情况可先加班,后由中心总监签署《加班核定表》。

□交接手续

第一条本公司员工交接分

(一)三级以上(含三级)人员交接。

(二)三级以下人员交接。

第二条《公司人员分类表》规定的三级以上(含三级)的人员。三级以下人员者为直接经管财物或事务的人员。

第三条三级以上(含三级)人员应就下列事项分别造册办理移交。

(一)人员名册。

(二)未办及未了事项。

(三)主管财务及事务。

第四条三级以下经管人员应就下列事项分别造册办理移交。

(一)所经管的财物事务资料名录。

(二)未办及未了事项。

第五条三级以上主管人员交接时应由公司中心总监监交,三级以下人员交接时可由该部门经理监交。

第六条本公司员工的交接,如发生争执应由监交人述明经过,会同移交人及接收人拟具处理意见呈报中心总监核定。

第七条三级以上(含三级)人员移交应于交接之日将本章第三条规定的事项移交完毕。

第八条三级以下人员移交应于交接日将本章第四条规定的事项移交完毕。

第九条三级以上(含三级)人员移交时应由后任会同监交人依移交表册逐项点收清楚,于前任移交后三日内接收完毕检齐移交清册与前任及监交人会签呈报。

第十条三级以下人员移交时,应由后任会同监交人依移交表册逐项点收清楚,于前任移交后三日内接收完毕,检齐移交清册与前任及监交人会签呈报。

第十一条各级人员移交应亲自办理,其因特别原因,经核准指定负责人代为办理交接时,所有一切责任仍由原移交人负责。

第十二条各级人员过期不移交或移交不清者得责令于10内交接清楚,其缺少公物或致公司受损失者应负赔偿责任。

篇3:人事档案管理制度范本

人事档案管理制度

一、人事档案保管制度

□目的

第一,保守档案机密。现代企业竞争中,情报战是竞争的重要内容,而档案机密便是企业机密的一部分。对人事档案进行妥善保管,能有效地保守机密。

第二,维护人事档案材料完整,防止材料损坏,这是档案保管的主要任务。

第三,便于档案材料的使用。保管与利用是紧密相联的,科学有序的保管是高效利用档案材料的前提和保证。

□人事档案保管制度的基本内容

建立健全保管制度是对人事档案进行有效保管的关键。其基本内容大致包括五部分:材料归档制度;检查核对制度;转递制度;保卫保密制度;统计制度。

(1)材料归档制度。新形成的档案材料应及时归档,归档的大体程序是:首先对材料进行鉴别,看其是否符合归档的要求;其次,按照材料的属性、内容,确定其归档的具体位置;再次,在目录上补登材料名称及有关内容;最后,将新材料放入档案。

(2)检查核对制度。检查与核对是保证人事档案完整、安全的重要手段。

检查的内容是多方面的,既包括对人事档案材料本身进行检查,如查看有无霉烂,虫蛀等,也包括对人事档案保管的环境进行检查,如查看库房门窗是否完好,有无其他存放错误等。

检查核对一般要定期进行。但在下列情况下,也要进行检查核对:

――突发事件之后,如被盗、遗失或水灾火灾之后:

――对有些档案发生疑问之后,如不能确定某份材料是否丢失。

――发现某些损害之后,如发现材料变霉,发现了虫蛀等。

(3)转递制度。转递制度是关于档案转移投递的制度。档案的转递一般是由工作调动等原因引起的,转递的大致程序如下:

①取出应转走的档案;

②在档案底账上注销;

③填写《转递人事档案材料的通知单》;

④按发文要求包装、密封。

在转递中应遵循保密原则,一般通过机要交通转递,不能交本人自带。另外,收档单位在收到档案,核对无误后,应在回执上签字盖章,及时退回。

(4)保卫保密制度。具体要求如下:

①对于较大的企业,一般要设专人负责档案的保管,应齐备必要的存档设备。

②库房备有必要的防火、防潮器材。

③库房、档案柜保持清洁,不准存放无关物品。

④任何人不得擅自将人事档案材料带到公共场合。

⑤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库房。严禁吸烟。

篇4:网络公司人事管理制度范本

网络公司人事管理制度

为深化人事制度改革,搞活人事管理工作,使员工录用工作规范化、程序化,以适应企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一、员工录用

1.员工录用必须贯彻提高公司员工整体素质,充实基础,坚持回避制度。

2.调入(应聘)我公司的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思想好、作风正派,愿为公司发展贡献力量;

(2)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须具有近期市级以上医院的体检合格证明)方可录用;

(3)聘用深户和非深户员工,都需有深户人员担保方可录用。原则上担保书要求担保人亲自到公司填写,其条件是深圳市居民,满25岁以上有稳定工作及收入,并预留身份证复印件,担保书一式两份,公司、担保人各一份。

二、应届毕业生的招入(聘用)

公司接收的应届毕业生的入户手续由公司财务行政部门统一办理,办理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原则上由毕业生预先交付,正式招入公司后,其费用予以报销。

三、深圳市外员工的调入

1.深圳市外员工调入需符合人事局规定的调入条件。

2.调入发生的费用由员工自理。

四、劳动合同的签订

1.公司招入的应届毕业生,经考核合格者,原则上签订一年劳动合同合同期限(包括试用期)。

2.。

3.公司新招聘的员工试用期为三至六个月(可签定试用合同),经试用期合格者视情况签订一年或两年劳动合同,或签订公司与员工协商同意的劳动期限的劳动合同。

4.合同期满并于公司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员工,经公司领导审批并考核合格者可续签。

五、办理暂住证的有关规定

1.经公司试用合格的员工给予办理暂住证。

2.办理暂住证所需费用由公司支付,如合同期未满离职、辞退或开除的员工因办理暂住证所需全部费用由本人自理。

六、公司人员的离职、辞退、开除:

1.离职

员工主动要求离职或不再续签合同者须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经公司领导审批同意后,在办妥物资、财务、证件、工作移交等有关手续后,方可离开公司。否则作开除处理,并扣留在公司所剩的一切款项,公司保留追究其因有关事宜给公司造成各种损失的权利。

2.辞退

根据《劳动法》和公司有关规定,公司有权辞退违法违章的员工并解除劳动合同。

3.开除

凡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和有关规定或其行为为公司经营造成严重影响者,经公司领导研究决定,公司有权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并追究其法律责任。由财务行政部门统一办理有关手续。

七、保险

为保障公司员工的利益解除员工的后顾之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深圳市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以下规定:

1.凡公司正式录用的员工均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以住房补贴的形式直接发给员工个人。

2.员工保险费按员工个人所在岗位的保险工资基数为缴费工资投保,该基数由公司财务行政部统一设定,员工须服从无异议。该基数应不低于深圳市关于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缴费工资的下限,也不得高于深圳市关于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缴费工资的上限。公司财务行政部并可按每年深圳市社会保险部门关于社会保险缴费工资上下限调整幅度的基础上对公司员工所在岗位的保险工资基数进行调整,员工亦须服从无异议。

3.员工个人缴交养老保险金比例按《深圳市养老保险暂行规定》执行。

4.职工住房公积金以住房补贴的形式在职工当月薪水体现,其比例不低于《深圳市社会保险暂行规定》的计算标准。

5.对已离职、辞退、开除、解除劳动合同等的人员不再缴交各类保险。

6.因工作关系,凡调入公司的员工,养老保险金缴交时间从该员工转正起开始缴交,如需补交入公司前或试用期(非正式录用)的养老保险金,由其本人缴交。

八、本规定自制定之日起执行。

篇5:市人民医院人事管理制度

Z市人民医院人事管理制度

一、人事调动制度

条一条人员调动必须坚持岗位工作需要,专业对口,按正常程序办理。

第二条院内各科室调动按下列程序办理:

1、医师调动,由医务科提出,会同人事与有关科室协商后,报主管院长,院部讨论批准。

2、护理人员调动,由护理部提出,会同人事与有关科室协调后,报主管院长,院部讨论批准。

3、后勤人员调动,由后勤有关科室提出,经人事与有关科室商定后,报主管院长,院部讨论批准。

4、因工作需要或其他特殊原因,院部可以随时调动任何工作人员。上述院内调动,都必须由人事管理处填写科室调动表,任何人接到通知后应及时到新岗位报到。

第三条外单位人员要求调入我院,必须是岗位专业急需人员,调入对象需由相关职能部门考核、评定后递交院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条四条外单位调入人员自调入之日起,工资参照正式职工发放,奖金等福利参照同类(同年工作)人员执行。

第五条对要求调出人员,在科室工作允许的前提下,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所在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相关职能,经院部同意,由人事科办理调出手续。

二、毕业生入院制度

第一条我院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接收相关专业应届大、中专院校的毕业生。

第二条人事管理处负责拟定本年度用人计划、具体条件及招录方案,提交院办公会议讨论。

第三条人事管理处根据院办公会议的讨论结果,对外发布招聘信息,进行按规定要求的招考。

第四条相关职能部门做好招考工作,并将考试成绩报院部,由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录取名单。

第五条毕业生的人事关系逐步由区人才交流中心代管。

三、引进外地专业技术人员制度

第一条对专业技术人中的培养应立足于本院,对一些本院紧缺的专业技术人员,可采用引进的办法予以解决。

第二条相关职能部门和人事科负责对应聘人员的考核资格审定,递交院长办公会议讨论确定试聘期限、岗位职责、经济待遇等。

第三条试聘期一般不得低于三个月,试聘期过后,相关职能部门应对试聘人员的业务能力做出书面的评定,由分管院长递交院长办公会议讨论正式聘用事宜。

第四条同意正式聘用后,由人事与应聘人员签订相应的聘用合同。

第五条外地专业技术人员的人事关系应由区人才交流中心代管。

四、卫生技术人员准入制度

第一条人事处审核资格(身份证、毕业证书、执业证书、资格证书、职称证书)

第二条通过院部初步考核,填写招聘人员报名表。

第三条医务处(护理部)或所在科室对其业务考核并复核其资格。

第四条考核合格者,各职能科室交院部签署意见同意录用。

第五条体检。

第六条按专业进行岗前培训。

第七条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执业医师》等有关规定,报当地卫生局审批或备案。

五、医院协议用工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医院协议用工管理工作,经院部研究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医院招收各类协议工,首先由人事管理处根据医院人员编制情况,按照劳动法及有关劳动法规制定用工计划和工资福利待遇标准,报院部批准后负责办理招收录用、签订合同,核定工资等手续,并负责办理调配、奖惩、福利待遇、辞退等事项,录用专业技术岗位人员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执业准入规定办理。

第三条医院招收协议工,由人事管理处签署劳动合同后统一调配给所属各职能科室,由用工科室直接管理,用人科室负责考勤、考绩,提出奖惩或辞退意见,由财务科编报工资表,经人事管理处审核后执行。

第四条招用的协议工须持本人的身份证及相应的学历证书和资格证书,年龄在十八周岁以上,体检合格方可录用。

第五条协议工录用期控制在一年以内但不超过三年,合同期满继续留用须续签合同,新录用协议工试用期为3~6个月,如发现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和不符合录用条件者不再留用。

第六条协议工违反国家政策法令和医院规章制度,工作不负责的、发生重大差错、服务态度差、不服从分配、不能完成本职工作者医院有权随时辞退或酌情予以处罚。

第七条录用外单位离退休人员和待业人员,涉及原单位争议时,医院不负责合同以外事宜,对争议之外由协议工本人出面和原单位协商,协调无效时和医院终止劳动合同。

第八条协议工工资待遇按照劳动法规,参加社会标准实行男女同工同酬、按劳分配原则,以双方协议达成的工资标准执行。

第九条协议工工资福利待遇参照院内相关执行。

六、考勤制度

第一条全院实行考勤制,各科室负责人负责全体科员考勤工作,每月如实填写考勤表,并于次月5日前报人事管理处。

第二条各科考勤必须专人负责,每日的考勤情况要真实地记录在考勤表上,符号要准确,有差错改动时,须经科室领导批准后,由考勤员更改,个人不准随便改动。

第三条全院职工要严格遵守考勤请假制度,各科领导应严格按请假制度把关,按规定批假。对于因无组织纪律擅离岗位的职工按旷工论处,严重旷工累计满一个月或连续旷工15天者,医院报上级部门予以除名。

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论处:

1、无故不参加应到会议的;

2、科室负责人未知下属人员去向的;

3、病假当日不交病假证明书(急诊除外)或未与科主任、护士长请假者;

4、假期已满而未办理续假手续者;

5、请假未经批准而擅自离院者。

第四条建立销假制度。各类人员请假期满回院必须向人事科销假,除不可抗拒原因未按时销假者,一律按旷工论处。

七、请假制度

第一条假期的种类、名称及时间

一、探亲假。请假条件:工作满一年后从第二年起,已婚职工与配偶或未婚职工与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内团聚的,即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的可享受探亲假。

其假期规定如下:

1、探望配偶,假期30天(不含路程)。

2、未婚职工探父母,假期20天(不含路程)。

3、已婚职工探父母,假期20天(不含路程)。

上述假期只能享受一方(军队配偶除外),有下列情况者不再享受当年探亲假待遇:1)、职工当年结婚、离婚、丧偶的;

2)、见实期间不能享受探亲待遇,期满转正为正式职工后,上半年转正的,当年享受探亲待遇,下半年转正的,下半年起享受探亲待遇;

3)、当年六个月(累计)以上长期病假者;

4)、产假和哺乳假期间与家属团聚一个月的;

5)、女职工请哺乳假者(享受探亲假待遇的,其探亲假时间工资可以照发,路费按规定报销)。

6)、外来人员;

7)、配偶或父母不论用什么方式,在规定的时间内团聚过的。

二、婚假,假期3天(不含路程)。符合晚婚规定的加12天。婚假和未婚职工探父母的当年只能享受一种,晚婚假可以另加。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三、丧假,假期3天(不含路程)。

四、产假:

1、正常分娩假期90天,难产或多产的加15天,(包括产前按排15天以内的产前假)。

2、符合晚育条件的男方享受5~7天的护理假。

3、哺乳假:凡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在领取独生子女证后,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方可请哺乳假,哺乳假原则上不执行。

五、放射(疗)假,每年给假一次,假期30天。

六、年休假:

1、休假对象:

凡本院职工(正式在编),只要符合文件规定休假条件的均能享受休假。退休返聘人员和借用期满一年以上借用人员也参照执行。

2、假期标准:

参加工作满5年不满10年,休假7天(其中后半年参加工作者3.5天)

参加工作满10年至20年者,休假10天;

参加工作满21年至30年者,休假15天;

参加工作31年以上休假20天。

3、下列情况之一的当年或下年度不享受年休假:

1)、当年病假、疗养假累计超过45天的;

2)、当年请事假累计超过20天的;

3)、当年病假、事假相加超过45天的;

4)、当年产假90天的。

4、符合享受年休假条件的工作人员,如当年已享受探亲假或六年一次探望父母假期的,其年休假时间减半。

5、当年享受年休假后再请事

假,其事假天数累计超过上述规定时间的,则下一年度不再享受年休假。

6、假期审批手续仍按医院请假制度,逐级批准,报人事科备查。

七、病假:员工就诊应经保健科同意后去相关科室就诊(急诊例外)。员工住院经保健科同意后,由业务院长审批。出院后办理请假手续(所有员工不得挂家庭病床)。

八、事假:请事假以不影响工作为原则,本人申请:事假三天以内由科主任或护士长审批,三天以上由科主任或护士长签署意见后报所属职能部门审批。

第二条请假的程序、手续及审批权限

一、除七天节假日和星期天以外的各类假期都必须到人事科办理请假手续,病假凭医师诊断证明,其它假期必须书写请假条,并需通过逐级按规定审批权限批准后,方为有效。

二、病假经本院保健科出具证明,报科主任、护士长批准有效,外单位病假条医院不予承认(特殊情况例外)。年休假由科室主任护士长审批。一周以上的病事假均须经分管院长最后审批(未经批准而擅自不上班的做旷工处理)。探亲假、婚丧假等需经科室、职能、分管院领导批准方可,请假条一律交人事管理处备案。

三、科主任、护士长的各类假期需所属职能科室批准,分管院长签字尚可,职能科室负责人请假需经院长批准。

四、职工放射(疗)假、年休假,由本人申请,科室安排,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报系统主管部门审批(医疗系统由医务科、护理系统由护理部,院办等由所在科室审批),报人事科备案。全体中层以上干部外出,均需报院部批准(由相应分管领导签字方可),人事管理处备案。

五、婚假:须提前提出申请,经科室负责人同意后,报系统主管部门批准,送人事管理处备案。

六、丧假:先填申请单,经科室负责人签名,职能科室签署意见后报人事管理处备案。

七、产假:凭准生证和产科医疗证明,科室领导签署意见,月末报考勤时附考勤月报表上,报人事管理处登记。

八、哺乳假:由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所属职能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院部批准,报人事管理处登记。原则上不执行。

第三条假期的使用

一、探望配偶,假期一次用完,不得分开和跨年度。确因工作需要,当年无法安排,由科室提出书面申请,主管部门同意,报院部批准,可跨年度使用。

二、未婚职工探父母,假期须一次用完,不跨年度。

三、已婚职工探望父母,不得延期下一轮使用。

四、放射(疗)假,可分开使用,跨年度作废。

五、年休假:经批准后可分开使用,跨年度作废。

六、婚假(以结婚登记时间为准),当年使用,跨年度作废。

七、此制度最终解释权归院部。

八、新职工上岗前教育制度

第一条为了使新职工上岗前了解医院的基本情况,尽快转换角色,更好地履行工作职责,特制订本教育制度。

第二条对新职工进行上岗前教育,使其了解医院的工作性质、目的任务和有关的政策法令、规章制度、本人的岗位职责及应遵守的职业道德等。树立以病人为中心观念。

第三条教育内容:

1、医德医风教育;

2、员工手册学习:有关文件与政策法令;

3、医疗相关知识:医疗安全与管理;

4、岗位职责;

5、规章制度。

第四条教育时间:3~4天。

第五条教育形式:

学习有关文件材料,请院部领导作报告,介绍医院概况,提出要求。请院办人事、医务、护理、保卫、物业管理等有关科室介绍医院的规章制度,并提出要求。

第六条新职工上岗前教育结束后需填写《干部履历表》、个人信息表。

第七条上岗前教育具体由人事处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