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职责大全 > 消防安全责任制:技术负责人(技术员)

消防安全责任制:技术负责人(技术员)

2024-03-09 阅读 3635

消防安全责任制:技术负责人(技术员)

1、对分管范围内的防火安全技术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具体负责制定并落实防火安全会议提出或决定的关于本职工作范围内防火安全技术工作要求。

2、对分管范围内自查或上级部门下发的火险隐患,应责成有关人员定期、定项、定标认真落实整改。

3、对分管范围内的有关人员提出具体明确的岗位防火安全技术工作的要求。

4、制定本单位全年生产计划、工作计划的同时应制定分管工作范围事项的防火安全技术计划,审定本部内年度设备、技改项目的同时,应有防火安全技术的措施,并相应作出规定,在下达检修施工任务的同时,应制定严密的防火安全技术措施。

5、认真执行国家建筑法规,对本部门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结构,必须安先审后建的工作原则,严格控制私搭乱建的违章建筑。

6、认真学习执行国家颁布的消防法规和制定的各项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定期组织检查本部门生产运行中的安全状态,对本部门易燃易爆设备要不断研究降低或消除危险性的技改措施,不断完善防火自动装置。

收银制度

采编:www.QiquhA.com.com

篇2:安全技术负责人岗位责任制

1工作内容

1.1在站长的领导下,执行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上级部门的指示;主管站的安全技术工作。

1.2全面贯彻执行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方针政策,制定和修订“手册”,经站长批准颁布后督促执行。

1.3组织站员工进行安全技术学习和培训。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不断提高和完善生产技术和工艺水平。

1.4审批设备大修、检验检测计划。发生重大事故时,组织有关人员抢修,并报上级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

2工作权限

2.1对安全技术管理有指挥权。

2.2对违纪违章现象有处理权。

2.3组织职工进行技术革新,推广合理化建议。

3工作责任

3.1对安全技术管理不力造成的后果负责。

3.2对违纪违章监督不力负责

3.3对不安全因素的整改负责。

3.4对充装质量不合格负责。

篇3:液化气技术负责人岗位责任制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认真贯彻执行本站各项规章制度,贯彻安全第一的指导思想,保证安全生产。2指导检查协调全站各工种人员的工作,贯彻执行本站《质量管理手册》

3全面负责全站所有安全、技术管理工作,具体指导安全员做好各项具体工作,并做到有计划有检查,抓好落实。

4有计划地组织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业务学习,不断提高职工的业务技术水平,增强预防事故的能力;重点岗位的职工积极组织安排参加专业培训,严禁无证上岗。

5对自己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应经常及时向站长汇报。

6有权处理站内各工种人员生产、管理中发生的争议问题。

7不定期对站内的各种记录表格填写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篇4:安全监察站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在安监站站长领导下,负责对驻在矿井进行安全技术监督检查工作。

二、在安全技术监督检查工作中,认真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及有关安全法规。

三、审查所在矿《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监督落实。

四、参与所在矿有关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查,并对贯彻落实进行监督。

五、认真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和安全规定,检查生产中存在的安全技术问题,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六、督促矿做好安全技术培训工作和安全教育工作,提高职工的安全技术素质。

七、参加矿井事故调查,及事故隐患调查,督促防范措施的制订与落实。

八、协助站长督促所在矿推广使用安全新技术、新仪器,提高安全管理、安全监测手段。协助站长督促所在矿搞好质量标准化。

九、协助站长检查所在矿安全技术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

十、积极参加各类安全会议,对会议内容的落实做好监督监察工作。

篇5: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

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是煤矿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的第一责任者,负责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防、防治水等技术管理工作。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必熟练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知识,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在工作中应尽职尽责,切实搞好本单位的技术管理工作。

一、岗位职责

第1条全面负责煤矿技术管理工作,必须保证煤矿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主要抓好“一通三防”和防止水的工作。对矿井通风及瓦斯、煤尘、自然发火、水等灾害的治理负技术责任,负责组织制定上述灾害的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负责资金的安排使用。

第3条组织编制矿井长远发展规划、安全技术发展规划,认真组织研究、制定煤矿的生产布局及接续计划,确保矿井采掘接续正常,有利于煤矿的安全管理。

第4条组织编制矿井年度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并根据工作安排,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救灾演习。

第5条负责编制(修编)矿井地质报告,并做到合理开发、三量平衡。

第6条对煤矿的“三下”开采设计、改变通风系统设计、采区设计、水平延伸设计、采掘工程设计、作业规程、“一通三防”、防治水安全措施等进行严格审查。

第7条负责批准水淹区域下废弃煤柱开采安全措施。

第8条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对煤矿的作业规程、安全措施进行会审。

第9条积极在煤矿推广安全生产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开展安全生产科技攻关,不断提高煤矿安全技术水平。

第10条定期组织进行煤矿重大安全隐患排查,制定治理措施。

第11条每日对矿井瓦斯检查报表、监控系统报表等进行审阅、签字,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第12条按时参加矿长、安全生产副矿长召开的有关安全生产会议,并提出安全技术管理工作意见。

第13条督促、检查相关部门(人员)的责任制落实和技术管理等工作,定期组织进行评比活动。

第14条协助矿长组织事故的抢险救灾工作。

第15条组织编制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16条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第17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18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拘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指令的。

第19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20条未按时组织进行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制定治理措施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21条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对煤矿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22条组织编制矿井年度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不合理,或在组织救灾演习过程中发生意外,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应负直接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