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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组织堆放管理规定

2024-05-12 阅读 8405

材料组织堆放管理规定

1、严格按照现场施工平面布置的要求堆放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及各种工具、机械,位置合理,做到方便使用。

2、砼构件、玻璃、门、窗等各种成品或半成品必须分类按规格堆放,保管要妥善,既要方便使用,又要是产品的质量、性能不受损害。

3、钢筋加工必须在指定区域内进行,钢筋堆放不仅要分类分品种堆放,还要挂标签牌,牌上要注明钢筋规格、厂家和级别,钢筋加工的半成品要按种类堆放,不得混堆,边脚料、废料统一堆放在一处,并应及时处理。

4、怕潮、怕晒、怕淋,易燃有毒物品应入库保管,仓库内外要求整齐、干净,物品堆放有序,易燃、易爆有毒物品要按有关规定进行专门、专人管理,以保证其安全可靠。

5、现场使用的砂、石及周转模料,都在指定区内分类堆放。砂、石散料要堆放在砖砌界区内,白灰要有池,模板堆放要分类。卸入施工现场道路上的材料,应立即转移到堆放地堆放整齐,以保证施工现场道路通畅。

6、尽力做到按预算计划限额领料,实行材料使用包干制度,工地现场要每天及时收落地灰、碎瓷片等余料,做到工完场清,余料堆放整齐。

7、现场各类材料机具要做到帐物相符,质证、物证相符。

档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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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运输特殊材料领用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对提升运输的安全管理,本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石窟煤业运输专业特制定钢丝绳、连接器(件)、钢轨、轨道夹板等提升运输用特殊材料的领用管理制度,

一、责任界定

1、机电科运输组对特殊材料进货、发放、使用和报废,进行全面的监督、检查控制,并建立管理档案。

2、供应部门应按照供应科仓库提交的材料计划,及时供货避免因材料不到位影响生产现象的发生。

3、机电机运队负责特殊材料的入库验收、发放和试验工作,必须建立完善的材料管理档案,并按《规程》要求进行检测。

4、各特殊材料使用单位必须建立使用档案,加强对使用中设施及器材的领用验收和日常检查,并按规定做好记录。严格根据供应科仓库的要求及时提交材料计划和试验计划。

二、具体规定

1、供应科仓库

1.1根据特殊材料库存及各单位提交的需求情况向供应部门提出月度进货计划。

1.2根据进货情况进行验货,所领产品必须“三证一标”齐全,并建立入库档案。

1.3特殊材料入库前应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进行试验。使用中的器材应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416条:倾斜井巷使用的连接器(包括三环链、多环链、连接插销等)使用前和使用后每隔2年,必须逐个以2倍于其最大静荷重拉力做试验的规定,做定期计划性试验。

1.4供应科仓库特殊材料的发放必须遵守以下规定:a、经试验部门试验合格,出据试验报告后方准发放。b、各单位领用材料必须经运输部门审批后方可发放。c、各单位领用销、环及马蹬等器件必须以旧换新;钢丝绳的发放领用后,5天内将旧绳回收入库;初次投用材料必须由机电科运输组审批后,方可发放。D、特殊材料发放应连同材料“三证一标志”复印件交与使用单位。

2、供应科仓库必须按时发放钢轨,同时通知机电科进行抽检,抽检率不低于10%。

3、回收的旧钢轨必须经供应科仓库维修后发放,各使用单位严禁私自转用钢轨。

4、各单位对钢丝绳、联接销、环及马蹬、钢轨、轨道夹板的使用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4.1加强对特殊材料的领用验收及日常检查和档案管理工作,及时提交需求计划,并根据综合服务队提出的定期试验要求组织配合好试验工作。

4.2各单位对所辖范围内的钢丝绳、斜巷连接装置(三环链、多环链、马蹬)必须指定专人每半月检查一次,主要检查磨损、焊缝、裂纹、锈蚀、变形、变音等,并将检查数据登记入卡。临时使用的长绳套,每三天检查一次,坚持每月更换一次。滑头工交接班时,必须对连接装置直观全面检查一次,凡发现不合格的连接装置禁止使用。

4.3检查人必须认真检查,并填写检查记录,由检查人及工区值班人签字,检查记录一式两联,一联工区留存,一联每日下午17点前交机电科运输组和安全监察处存档。

4.4机电科、安全监察处负责对斜巷钢丝绳、连接装置及检查记录进行不定期检查,发现与使用单位检查不相符的将严肃追究使用单位责任。

4.5日常检查中发现不符合标准要求的钢丝绳、连接器件、钢轨及轨道夹板,应立即停止使用报机电科运输组验收,落帐存档后回收、报废并领取新材料。

三、考核规定

1、机电科应严格对钢丝绳、斜巷连接装置、钢轨、轨道夹板、领用、检查、试验及报废工作进行检查控制,做到“帐、物、卡”三对口,安全科负责以上材料的现场检查,避免运输事故的发生。

2、因供应进货不及时影响使用,每出现一次对其罚款500元。

3、供应科仓库严格把关钢丝绳、斜巷连接装置、钢轨、轨道夹板入库、试验、发放规定要求,每出现一次违规操作,罚款500元并联责负责人罚款200元。钢丝绳、连接装置到货时,必须同时提供有资质鉴定单位出具的检测检验报告。

4、各单位不按时检查、弄虚作假及上交检查记录不及时的每次对队组罚款500元,分管运输副队长200元。

5、使用不符合标准的连接器、钢轨、轨道夹板等已经发现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并联责单位领导和检查人员罚款各200元。

6、私自转用钢轨的单位,一经发现对责任单位主管按50元/根进行罚款

7、各单位应严格执行本规定,专业严格组织落实考核。

篇3:爆破材料管理规定

1、放炮员、库管员必须持证上岗,否则发现一次罚款10元。严禁非放炮员放炮,否则罚款1000元,送交公司安监处学习,并追究当班放炮员责任,罚款200元。2、井上下接触爆破材料人员严禁穿化纤衣服,发现一次罚款20元。3、爆破材料实行材料费包干。实行包干后的爆破材料,由煤炭公司统一管理,形成一个融购、管、发、用于一体的管理体系。4、必须配备足够的放炮员、库管员。放炮员、库管员必须由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从事采掘工作2年以上、培训合格的人员担任。新调入的库管员还必须经矿安监、公安部门审查同意。5、公司应有一名副总经理负责爆破材料及放炮管理工作。6、公司每月应根据矿月度生产计划妥善制定爆破材料的购买计划,确保矿井生产需要,购买的爆破材料必须是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型号。7、爆破材料到矿后应迅速入地面库房,在地面停留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特殊情况不能在1小时内下井时,必须把爆破材料停放在远离井口和带电设备的安全地点,由保卫科安排专人看护。8、地面装卸爆破材料必须遵守如下规定:①有专人在现场监督;②设置警卫,禁止无关人员在现场逗留;③禁止爆破材料与其它材料混装;④严禁摩擦、撞击、抛掷爆破材料;⑤遇雷雨天气或暴风雨时,禁止装卸爆破材料;⑥装卸爆破材料工作应尽量在白天进行;⑦装卸爆破材料时,附近50米内严禁烟火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⑧装卸、运送爆破材料及装药放炮人员,必须熟悉爆破材料性能和《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⑨运送爆破材料的车辆必须加盖加垫,装车高度不得超过矿车边缘。9、井筒内运送爆破材料时必须遵守下则规定:①电雷管和炸药分别运送。②在装有爆破材料的罐笼内,除护送人员外,不得有其它人员,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严禁运送爆破材料。③必须事先通知绞车司机和井上下的把钩工。罐笼的升降速度,运送硝化甘油类炸药或电雷管时,不得超过2m/s。运送其它爆破材料时不得超过4m/s。司机在起动或停止绞车时,应缓慢增速和减速,不得使罐笼发生震动。④爆破材料下井后必须尽快运送至井下炸药库,禁止将爆破材料存放在井口房,井底车场或其它巷道内。10、炸药库管理①爆破材料入库必须进行检验、登记,必须及时贮存在硐室或壁槽内,电雷管全电阻检查、发放炸药、电雷管编号必须在专用硐室进行,并有保存空炮药箱和放炮器的专用硐室。②发放爆破材料硐室允许存放当班待发的炸药,但最大存放量不得超过3箱,电雷管不得超过500发。井下爆破材料库最大贮存量不得超过矿井3天的炸药需要量和10天的电雷管需要量,每个壁槽内贮存炸药不超过400kg,电雷管不超过2天的需要量。③任何人不得携带矿灯及其它容易引起燃烧和爆炸的物品进入井下爆破材料库内,如因检修等原因,检修人员可使用带有绝缘套的矿灯在库房管理人员的监护下进入库内工作。凡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库内的罚款50元,不听劝阻强行进入的罚款200元。④爆破材料在库内必须按规定存放整齐、牢固,并实行挂牌管理。装有电雷管的雷管箱必须上架,严禁叠放,否则罚炸药库管理员20元。⑤雷管开箱必须使用不产生火花的工具,并在专门的发放硐室内进行。⑥炸药库内必须有足够的消防器材,并保证完好、可靠。炸药库的两个安全出口必须安设抗冲击波活门和密闭门。⑦炸药库由物资供销公司设专人三班看管、发料,并负责爆破材料的验收、保管、试验、发放、记帐等工作,保证帐、物、资金相符。⑧炸药要定期进行检验。变质、失效、不合格的爆破材料要记明细帐,妥善保管。累积失效的炸药或雷管,按规定报请矿长批准后,按《民用爆破物品管理条例》及《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进行处理,并登记造册。⑨严格入库人员登记制度,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炸药库。如因工作需要,必须经过批准方可进入,进入库内的人员应在库管员的监护下进出,并必须进行登记,记录其逗留时间及工作内容。无工作而强行进入炸药库的罚款100元,随意允许无关人员进入炸药库的,罚库管员50元。⑩库管员要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核定当班爆破材料收发领用退情况,做到日清月结,帐、卡、物相符。交接班不清的罚款10元,不交接班的罚款50元,帐物不符的罚款100元。11、井下运送爆破材料时,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12、人力运送爆破材料,必须遵守下列规定:①随身携带完好的矿灯;②雷管必须由放炮员亲自运送,炸药由放炮员或在放炮员的监护下由熟悉《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的人员运送;雷管交给其他人员运送的罚放炮员50元,因而造成雷管丢失的,除按规定罚款外,依法追究责任。③雷管必须装在雷管盒内、炸药应装入炸药箱内运送。严禁将爆破材料装在衣袋内;不用雷管盒和药包的,发现一次罚款④领取爆破材料后,应直接送工作地点,严禁中途逗留;⑤一人一次运送爆破材料的数量不得超过:同时运送炸药和雷管时10kg拆箱运送炸药20kg背运原包装炸药一箱⑥爆破材料运送到施工地点后,放炮员必须立即清点验收无误后入箱上锁。发现丢失必须立即汇报,由施工单位运送人员负责找回丢失的爆破材料。在找回之前,放炮员不得进行其它放炮工作。对丢弃爆破材料的责任人罚款200元,如找不到丢失的爆破材料,除罚款外,依法追究责任。13、严禁用链板机、皮带机运输爆破材料,一经发现罚款100元。14、报废的爆破材料需升井时,物资供销公司必须与安监、保卫部门联系,并由库管员通知提升井口有关人员后,方可升井。严禁任何人私自将爆破材料带到地面,否则罚款500元。15、雷管的导通、编号制度①、雷管的导通、编号必须使用符合要求的仪器、仪表,并必须在专用的硐室内进行。②雷管的导通应在带凸缘(超出桌面10mm)、抗静电的工作台上操作,被检测的雷管应放在防护板后面或钢管里。工作台上存放的雷管不得超过100发。检查合格的雷管脚线必须短路联接。③雷管在发出前,库管员要在测试室对其逐个进行导通检查。严禁发放电阻不符合产品说明书规定的雷管。④退库的雷管在发出前,还必须再次导通。⑤雷管导通后应当班或下一班使用,不应存放两个班以上。⑥雷管必须编号发放,编号工作由库管员负责。每个放炮员对应于一个特定编号,严禁两人或多人共用一个雷管编号。刻号要清晰可见,便于识别,不得刻错,乱刻,否则扣除当班发放员10元/发。⑦每次编号雷管的数量以当班需用量为限,不得超量编号,否则罚库管员每发5元。⑧放炮员调离,其原退库的雷管必须在消除原有的号码后,编上新的号码,方可转发他人使用。该放炮员的编号应作废。16、爆破材料发放、清退制度①爆破材料必须按计划部门下达的生产作业计划的定额发放。使用爆破材料的单位应根据当班工作定额提出爆破材料需用量计划,按产量进尺和爆破材料领料单双向控制,开票人限定为采掘开各单位负责人、如果超额领用必须经技术科批准后方可发放。②库管员要坚持“八不发”、“五不准”原则。八不发即:⑴不是放炮员不发;⑵放炮员不对号不发;⑶放炮员无合格证不发;⑷无爆破材料领退卡不发;⑸无放炮员私章不发;⑹无审批的爆破材料领料单不发;⑺没有炸药包、雷管盒不发;⑻上一天不退管,第二天不发;五不准即:⑴雷管不导通不准发;⑵雷管未编号不准发;⑶变质、失效和质量不合格的爆破材料不准发;⑷无出厂合格证的爆破材料不准发;⑸煤及半煤岩巷不准发秒延期电雷管。库管员不坚持原则的,一经发现罚款50元。③爆破材料的领退应有收发流水帐、三联式领料单和退料单,定期核对帐目,做到帐物相符。④爆破材料的发放应在单独的发放室内进行,并应按其出厂时间和有效期的先后顺序及退库先发的原则发放,严防爆破材料超期失效变质,否则药库发放员负赔偿责任,按造成的损失加倍赔偿。严禁在贮存爆破材料的库房、硐室或壁槽内发放爆破材料。⑤放炮员必须持上岗证、爆破材料领由卡、本人私章到井下药库凭领料单领取当班用量,否则不予发放。严禁一个人在同一时间既领取雷管又领取炸药。放炮员把炸药领出交给运送人员后,才能领取雷管。⑥放炮员领完爆破材料后要立即离开爆破材料库,不准在爆破材料库附近逗留,否则罚款20元。⑦现场每班爆破材料的实际使用量,要由当班班组长负责核实并签字。剩余的炸药可存放在加锁的专用炸药箱内,雷管及失效的炸药必须在当班全部退回爆破材料库。放炮完毕,放炮员到药库销帐,多余的爆破材料退交药库,不得私自处理,否则按丢失加倍罚款,并按集团公司和煤炭公司有关规定处理。库管员根据放炮员的实际领取爆破材料数量和施工单位班组长所签的实际使用量,认真核实退回雷管数量。发现私拿、私用、私藏、转借爆破材料、刮去雷管编号及在爆破材料领取、使用、退库中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罚责任人1000元,并依法追究责任。17、防止爆破材料丢失①所有爆破材料的看管、装卸、运送、发放、领取及销毁人员,必须尽职尽责,防止爆破材料丢失。②发现爆破材料丢失、被盗,有关人员必须立即向安监、保卫部门汇报,并及时进行调查处理。③在贮存、运输、使用爆破材料过程中发生爆破材料丢失、被盗或其他事故,应视情节轻重,对责任者给予纪律处分、经济处罚、直至依法追究责任。④私藏、私带、盗窃爆破材料的,罚款1000元,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除没收其爆破材料外,应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罚款、拘留处罚,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⑤由于领导人不负责任,忽视安全,造成爆破材料大量丢失、被盗和发生重大事故的,除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还应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18、检查与销毁制度①新入库的爆破材料应抽样进行外观检查。对超过贮存期、出厂日期不明和质量可疑的爆破材料,必须进行严格的检验,以确定其能否使用。②爆破材料的检验由库管员负责并在安全的地点进行。③经检验确认变质、失效及不符合技术要求的爆破材料,应登记入帐,妥善保管。当报废的炸药达到100Kg或雷管达到500发,应及时销毁。严禁将应销毁的爆破材料用于采掘生产、转让或出售。④变质、失效及不合格的爆破材料,原则上应送交爆破材料生产厂家销毁,并由爆破材料生产厂家出据证明,以资备查。⑤由矿井销毁报废的爆破材料,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销毁前必须登记造册,并提出书面报告,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经过批准的报告必须报送安监科、当地市公安局。进行销毁工作的安全措施,必须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19、各施工地点要有完好的爆破材料箱、胆盒,并加锁,不得有箱无锁、无盖或以包代箱,炸药雷管必须分开存放,否则罚放炮员50元。20、炸药雷管若有丢失,每卷炸药罚责任者10元,每发雷管罚责任者30元。造成其它后果的,视其情节由有关部门追究其责任。21、炸药、雷管按公司下达的指标计划系数执行,随着产量进尺的增减而增减。22、物资供销公司每旬要检查发放管理等情况。超定额的单位要挂牌示警,超定额审批的也要纳入消耗定额,爆破材料统计员要定期作消耗报表,发给有关单位和领导,以便监督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