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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2024-03-09 阅读 7320

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行政处罚

(一)未按规定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担任大中型工程项目经理的,对项目经理按照《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35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二)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担任项目经理的,对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2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8条或第66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三)违反规定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工程项目担任项目经理的,对项目经理按照《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37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二、违反第二项规定的行政处罚

(一)未落实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或者未落实质量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8条或第66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二)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对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2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8条或第66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三、违反第三项规定的行政处罚

(一)未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技术标准组织施工的,对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4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3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二)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的,对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5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8条或第66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三)未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对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5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8条或第66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四)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的,对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4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8条或第66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四、违反第四项规定的行政处罚

(一)未对进入现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预拌混凝土等进行检验的,对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5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3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二)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的,对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4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3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三)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对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5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3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五、违反第五项规定的行政处罚

(一)未参加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和工程竣工验收的,对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4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3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二)签署虚假文件的,对项目经理按照《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37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六、违反第六项规定的行政处罚

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起重机械的,对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5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8条或第66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七、违反第七项规定的行政处罚

(一)挪用安全生产费用的,对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3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8条或第66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二)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的,对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2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8条或第66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三)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对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2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8条或第66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八、违反第八项规定的行政处罚

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对施工单位按照《建筑法》第71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8条或第66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九、违反第九项规定的行政处罚

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对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2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8条或第66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十、违反第十项规定的行政处罚

未按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8条或第66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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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处罚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企业精神,逐步提高项目工程的管理,提高全员的综合素质,实现公司制定的把所有施工项目建设成为精品工程、和谐工程的管理目标。项目部针对项目各分包(班组)的特点,特制订项目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程质量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管理

第1条、凡进入施工现场不按规定戴安全帽的每次罚款50元。

第2条、运输车辆随车装卸的人员未戴安全帽进入施工现场作业,按每人50元进行罚款,对车主按每人100元进行累计罚款。

第3条、高处作业不戴安全带或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带罚款100元,并按规定对分包人按每人50元进行罚款。

第4条、高处作业的施工现场,专业分包人应专人进行监控,无监控人员对专业分包人罚款100元,监控人员脱岗的按无人监控处理,每次罚款100元。

第5条、对禁止烟火的保管室和木工房发现有人抽烟或有烟头的,对保管员或专业分包人按每个烟头100元进行罚款,造成后果的承担一切责任。

第6条、高处作业必须搭设操作平台。无操作平台的对专业分包人按每处罚款1000元。

第7条、检查时发现在建工程内外有大便的,每处对专业分包人处以100元的罚款。

第8条、施工现场应及时回收钢管、扣件,每发现一个零散扣件对专业分包人罚款10元,每发现一根埋地的钢管罚款100元。

第9条、运输车辆人员应协助保管员做好材料堆放工作。进场材料按保管员指定的地点按规格、型号码放(砖块码堆,砂、石进池),如发现材料乱堆乱放、散乱无序的,对分包单位处以200~500元的罚款,保管员应现场指挥,材料堆放混乱属于保管员责任的,对分包保管人员处以50元的罚款。

第10条、单位工程的脚手架应超过作业层一步架,剪刀撑设置到顶,立网、水平网应封闭,网内无杂物,一切杆件搭设必须符合专项方案和规范的要求。若脚手架未超过作业层一步架的,对架业分包人处以1000~2000元的罚款;平、立网不连续封闭的每缺少一处,对架业分包人处以500元的罚款;等网数量不足的,每少一层罚架业承包人1000元;网内有杂物的,不论多少,每处对专业分包人(所处违章施工班组),处以100~200元罚款;剪刀撑不得私自拆除,违反规定的每处对分包人(违章班组),处以200~500元罚款;脚手架立杆底部应有垫板或有相应技术保证措施,无垫板或不符合技术措施的对架业分包人处以100~500元罚款。

第11条、脚手架排水沟未设置的罚架业分包人200~500元。排水沟不通畅的每次罚所处楼栋分包人50~100元。私自拆除四口五临边防护的每次处罚100元。

第12条、施工现场及宿舍区等五小设施,落实包干区及责任人,检查不符合要求的对分包人责任人处以100元的罚款。

第13条、为杜绝火灾事故、触电事故、煤气中毒事故的发生,所有职工在宿舍内严禁私自做饭,违者按每个灶具2000元处罚,造成事故的一切损失由班组分包人承担。

第二章机械管理

第14条、施工现场使用的砼搅拌机、卷扬机、直螺纹机械等必须定人定机定岗,悬挂操作人员公示牌。未落实专人,对责任分包人处以每台100元的罚款。拆除机械防护装置的每台罚100元。

第15条、使用的机械四周无安全距离,清理不及时,罚100元;传动部位维护保养不及时,罚?100元;转动设备无防护罩罚设备责任人100元。

第16条、搅拌机、卷扬机、木工机械、钢筋机械等设备分包单位应落实防雨措施,未按技术要求设置防护棚的,按每台罚分包人100元。

第17条、使用的氧气瓶、乙炔瓶必须间距在5m以上,未按规定距离存放的,对现场操作人员罚款100元。

第18条、用电设备电线私拉乱接或无防雨措施的罚款100元。电气设备无接地线即使用的,对操作人员罚款100元,对责任分包人罚款100元。

第三章电器管理

第19条、电工全权负责工区临时用电的管理工作,电工带头违反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的,加倍处罚,造成后果的由电工承担一切连带责任。

第20条、任何分包班组严禁使用电炉、电炒锅,违规的每次处以1000~2000元罚款。

第21条、施工现场的各种用电机械必须由专人负责,其他人不得随意停、送电,因随意停电而影响施工的处以500元以上的罚款,发生严重后果的违章人承担一切责任。

第22条、加强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的管理,严禁私拉乱接线路,违反规定的每次罚100元。

第23条、施工现场用电设备必须有防雨措施。无防雨措施每处罚责任人200元;配电箱内严禁放置其它物件及导电物质,按其性质对相关责任人员每次罚款100--200元。

第24条、在用的各种机械开关箱锁具钥匙由专业负责人负责保管。未上锁的开关箱,对其使用的责任人员按每台处以200元罚款。

第四章工程质量管理

第25条、工程使用材料(如水管、配件、电线、等)未送中心实验室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继续使用的对专业分包人处以10000--50000元罚款,并令其停止使用。

第26条、分项工程未经监理工程师及项目部专业工程师批准私自施工的罚款5000--10000元。

第27条、分包人未按项目部三级自检体系自检,私自进入下道工序或投入工程使用的,每次对分包人处以10000元罚款。

第28条、分包人各道工序未报项目部及专业监理工程师检查及验收,私自进入下道工序施工的,每次处以分包人10000元罚款。

第29条、各工序检验时,班组、栋号自检合格,报项目部检查两次不合格者,对分包人处以5000元罚款。

第30条、各分包人应按各分项工序检验批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或工序检查记录表,上报项目部质检或专业工程师报验和验收。无工序检查记录表对分包人处以100元处罚。

第31条、桩基(锚杆)工程的各种试验必须进行报验,未报验的对分包单位按每项罚款200元。

第32条、砌体工程施工缝处严禁留直槎,留直槎的每次对专业分包人罚款500元并要求返工。

第33条、砌体工程严禁出现暗通缝,出现暗通缝每处对专业分包人罚款500元。

第34条、砼工程实测项目必须确保90分以上,低于90分的,按每分200元对专业分包人进行处罚,不合格的必须书面上报补救措施,无法补救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要求返工的必须返工处理。

第35条、为确保砼浇筑质量,蜂窝、麻面不超出规范标准,严禁出现露筋、孔洞等现象,

出现上述现象的每处罚款200元。蜂窝、麻面、露筋、孔洞私自处理的罚专业分包人500元,无法返工的必须做补救措施,上报项目部审批后实施。

第36条、按规范要求留置施工缝,接缝时做好清缝工作,严禁出现夹渣烂根现象,出现一处罚款100元。

第37条、框架梁.现浇结构顶面的平整标高,每自然段大于10mm罚款100元。

第38条、砼的浇筑时楼栋负责人必须落实专人看筋、看模、保养,每次缺岗的罚款100元。

第39条、钢筋工程必须按图纸设计及规范要求施工,保护层必须按要求设置,违反上述规定每次罚款100元。钢筋未按规定方法绑扎的、弯钩角度不符合规定的,罚款100~200元;钢筋工程实测项目必须确保85分,低于85分的,按每分50元对分包人进行处罚,不合格的必须返工。

第40条、按设计要求设置构造筋,确保钢筋位置的正确性,保证钢筋连接、保护层、钢筋间距满足设计及规范要求,钢筋的节点、构造部位必须按设计图纸施工(注明主筋接头位置、加密区、二层筋位置、柱梁头交接处等),不按图纸施工的每处罚款500元,并要求立即整改,对拒不整改的给予不低于5000元的罚款。

第41条、模板支撑系统必须按专项方案进行施工,现浇结构内的杂物及建筑垃圾必须清除干净并用水冲洗,经检查合格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施工。模板拆除后,若存在质量问题(如梁底、柱头、柱根等,由于垃圾没清理干净而没有完全结合或夹杂木屑、编织袋等所产生的问题),每处罚款200元。

第42条、模板必须刷脱模剂,不刷脱模剂每次罚专业班组100元。对没刷脱模剂所造成的砼表面质量问题和损失,一切责任由专业分包人承担。

第43条、胀模、漏浆每处罚款100元。

第44条、砼浇筑工程必须工完料尽场地清,堆放整齐,每施工段必须及时清理,未清理罚款200元。

第五章项目管理

第45条、发生打架斗殴除执行执法部门的处罚外,将对当事人双方进行罚款。职工每人2000元,对专业分包人按每人5000元进行累计罚款,分包管理人员不加以制止的给予重罚1000~2000元,分包管理人员参与或组织斗殴者给予3000~5000元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治安处罚,并给予清除出场。

第46条、发生打群架的除执行执法部门的处罚外,对当事人处罚5000元,对专业分包人按每人3000元累计罚款。造成伤害的由责任方承担一切责任,项目部不承担任何责任和费用,情节严重的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47条、施工现场人员严禁酒后上岗作业。发现酒后上岗,对当事人罚款200元,并令其离开施工现场。对分包人处以每人200元的累计罚款,造成后果的由分包责任人承担一切责任。项目部不承担任何责任和费用。

第48条、楼栋分包人对上级部门的隐患整改单必须及时办理签字手续,任何人不得拒签,落实专人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完毕。分包人应落实专人复查,合格后应及时销案。未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合格时,按每处罚款500~1000元,造成后果的由分包人承担一切责任。

第49条、施工现场必须工完料尽场地清,工具及材料堆放整齐,未按规定每次对专业分包人罚款500~1000元。

第50条、项目部负责项目管理工作,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对外协调、重要物资供应等均需项目部统一安排、协调、把关,各施工队必须无条件服从项目部的领导。对拒不服从项目部管理的施工队或班组将给予1-5万元的罚款。

第51条、各施工队有义务教育各自施工班组的人员,令其服从领导,听从指挥,服从项目部的管理,如出现不服从管理的事件,项目部有权对班组或个人给与500-1000元的罚款,严重者给予清除出场。

第52条、对不按设计要求施工被项目部管理人员查出,施工队拒不执行整改的给予1-5万元罚款。

第53条、各分包楼栋管理人员必须配合项目部管理人员的工作,如出现不配合工作或辱骂甚至威胁管理人员的,项目部将令其退场并对工区给予1-5万元的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54条、项目部、监理及上级主管部门下发的指令、通知、整改意见等,各施工队必须在指定日期内回复,对不能及时整改回复的事项要出具文字材料,说明原因,确定整改日期,否则将给予2000-5000元罚款。对敷衍了事只回复不做现场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施工队给予2000元罚款。

第55条、项目部组织的工程例会各施工队的主要负责人必须参加(有特殊要求的除外),施工队主要负责人不参加例会给予200元/次的罚款。

第六章内业管理

第56条、专业分包人负责试块留置制作、协助完成养护工作。

第57条、对未完成分项工程安全技术交底到班组成员个人的专业分包人每项每级处罚100元。同时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加倍处罚。

第58条、机修班及电工应协助做好相关机械、临时用电及电气工程的各项资料,及时真实予以记录,及时认真真实做好记录,未能及时记录或记录不真实的处以50~100元罚款。,

第59条、凡被通报和认定为质量事故的,对专业分包人罚款1~5万元。

第60条、为逐步提高项目工程的管理,本细则实施过程中进一步修改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