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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红线管理办法范本

2024-03-09 阅读 1107

安全红线管理办法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珠三角城际轨道佛肇段GZZH-2标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全面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及时发现并消除施工现场安全隐患,确保安全工程目标的实现,根据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铁办【2008】190号)和铁道部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7部门关于加强重大工程安全质量保障措施的通知的意见(铁建设[2009]235号)特制订本法。

第二条?根据佛肇城际GZZH-2标施工实际,确定施工安全控制点的重点,制订红线范围,并确定相关责任追求制度。

第三条?营业线、临近营业线、上跨公路施工必须遵守安全生产的法律、发规、规章、建立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健全安全生产在责任制,并在工程实施中各负其责。

第四条?对违反施工管理红线的,项目部将根据本办法对架子队、施工队伍予以责任追究。

第二章红线范围

第五条?本办法所列安全红线是指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或险情,应立即予以整改或要求停止施工的条款,对施工安全管理红线,分为A类红线和B类红线,A类红线是指严重安全隐患或险情,B类红线是指一般安全隐患。

第六条?营运线、邻近运营线红线范围

一、A类安全红线

1、未与既有线、临近运营线、上跨公路、交差作业施工单位签订安全协议,既有线施工未办理《营业线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

2、高风险工点安全专项方案未经批准和和验收擅自施工,不按方案施工、超范围施工。

3、未与线路、设备管理单位联系,未确认光缆、管道径路,或不听从线路、设备管理单位现场防护人员警示,擅自进行开挖桩基、土方作业,造成光缆、管道被挖断、挖伤。

4、既有线施工项目未按规定设置驻站联络员和现场防护员;大型机械邻近既有线施工未做到一机一人一卡专职防护,来车时未提前停止施工作业。

5、施工占道未向相关部门报审擅自施工;大型机械在高压线下或临近高压线施工,占道、跨道施工,施工负责人未按相关要求提前向项目部报告、开工前未告知相关线路、道路管理部门请示告知和未按要求设置专人警戒、指挥的。

6、临近既有线、道路的机械设备、机具、材料未按规定堆码摆放造成侵限。

二、B类红线

1、施工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考试不合格上岗,未经安全技术交底的。

2、特种作业岗位人员无证上岗,起重吊装作业无专人司索指挥。

3、特种作业人员未正确配备、使用防护品、未设置相关安全防护警戒设施。

4、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穿着防护用品。

5、违章指挥、各类违章作业。

6、擅自移动、破坏、拆除各类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

7、基坑、土方、管道、高压线下施工作业没有设备管理单位人员配合、监督、无防护措施。

第七条桥梁施工红线范围

一、A类红线

1、高风险分部分项工程方案未按要求报批擅自施工;高压线下、临近高压线未经电力部门审批,占道未经交通部门报批擅自施工。

2、10米以上高墩未按要求分段立模、浇筑,连续梁悬臂挂篮拉杆、桥梁墩身模板拉杆未按规范要求上双螺母。

3、机械设备进场手续不全或未经职能部门验收;原材料进场未经许可擅自投入使用;。

4、脚手架搭设未验收进行下一工序;拆除未经许可;连续梁未按规范要求进行预压;未按审批的施工方案施工。

5、门式墩、连续梁、没按规范要求进行预压、没按规范要求做好相关防护措施。

6、安全防护设施未按规范设置擅自施工。

6、施工用电设施不符合规范要求投入使用。

7、大型机械进场无检验合格资料,操作人员无证上岗,挖掘、吊装无专人指挥。

8、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

?二、B类红线

1、有关施工人员为经施工安全培训,或考试不合格上岗,未经安全技术交底的。

2、施工准备不充分,

3、安全防护设施不完善、齐全。

4、作业人员未穿戴安全劳动防护用品。

5、违章指挥,野蛮施工,违章作业。

?第八条制梁场红线范围

?一、A类红线

1、龙门吊、提梁机安装、拆卸、无方案,未按要求进行检验擅自投入使用;安装、拆除无安全保障措施。

2、机械设备进场为进行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

3、擅自变更施工方案、施工工艺或变更审批手续不规范、安全防范措施不当、

4、拌合站、锅炉房、配电房等设施设备未验收合格投入使用。

5、施工用电无方案或未经验收投入使用。

6、张拉机械、压力表未经校验。

?二、B类红线

1、有关特殊工种施工人员未专业培训,或考试不合格上岗的;进场人员未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和考试不合格上岗,未经安全技术交底的。

2、施工准备不充分。

3、特殊工种人员未持证上岗,或未着安全劳动防护用品上岗。

4、高空及双层作业未戴(系)安全帽、安全绳、未设置安全网

5、临边作业未设防护设施

6、大型设备停车待工时无闭锁,起重吊装设备无缆风绳等防溜逸倾倒安全防护措施。

7、夜间作业未设置充足的照明。

8、安装、巡检、维修或拆除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未安排电工,无人监护,施工临时用电现场未做到一机一闸一漏和三级保护

9、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第九条?箱梁铺架安全红线

一、A类红线

1、方案未按规范要求进行评审、报批,起重机械、架梁设备未经专门机构验收合格。

2、箱梁起吊、转运、铺架准备不充分,相关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

3、环境条件不具备。

4、成品梁体不合格。

5、特种作业无证上岗,或未着安全劳动防护用品上岗。

二、B类红线

1、作业人员未进行专项教育培训,未经考试或考试不合格上岗,未经安全技术交底的。

2、高空及双层作业未戴(系)安全帽、安全绳、未设置安全网

3、临边作业未设防护设施

4、大型设备停车待工时无闭锁,起重吊装设备无缆风绳等防溜逸倾倒安全防护措施。

5、夜间作业未设置充足的照明。

6、装、巡检、维修或拆除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未安排电工,无人监护,施工临时用电现场未做到一机一闸一漏和三级保护

7、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第三章责任追究

第十条?对违反第六、第七、第八、第九条施工管理A类红线1次的,对施工队伍负责人予以黄牌警告,并追求相关责任人责任。对施工队伍累积违反施工管理A类红线3次的,对所属架子队负责人进行1000-5000元处罚,对施工队伍负责人进行500-5000元处罚,相关责任人予以清退。

第十一条?对违反第六、第七、第八、第九条施工管理B类红线1次的,对所属架子队负责人予以批评,对施工单位项目经理予以通报、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对施工单位连续、违反施工管理B类红线累积3次的,对所属架子队负责人进行500-3000元处罚,对施工队伍负责人进行300-2000元处罚,相关责任人予以清退。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铁道部、铁路局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与上级文件相抵触的,按上级文件执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指挥部安全质量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二O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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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红线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1条?为加强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全面落实对建设管理、施工和监理单位的责任追究制度,及时发现并消除施工现场安全隐患,确保安全工程目标实现,制定本办法。

第2条?根据我建设工程实际,确定营业线、隧道和移动模架及运架梁施工作为现阶段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控制的重点,制定红线范围,进一步完善责任追究制度。

第3条?营业线、隧道和移动模架及运架梁施工要求所有参建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建立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在工程实施中各负其责。

第4条?各工程指挥部、合资铁路公司(以下简称“项目管理机构”)应根据本办法要求,进一步细化营业线、隧道和移动模架及运架梁施工红线管理措施,确保及时发现并消除现场施工安全隐患。

第5条?对违反红线范围的,必须予以最严格的责任追究。对违反建设管理红线的,由路局建设处根据本办法对建设项目管理机构予以责任追究;对违反施工管理红线的,由项目管理机构对施工和监理单位予以责任追究。

二、红线范围

第6条?本办法所列安全红线是指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或险情,应立即予以整改或要求停止施工的条款。对施工管理红线,分A类红线和B类红线,A类红线指严重安全隐患或险情,B类红线指一般安全隐患。

第7条?建设管理红线

1.未按照相关要求对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进行资质审查,未审查施工、监理单位的安全投入和主要管理人员是否满足投标承诺和有关规定。

2.未制定营业线、隧道和移动模架及运架梁施工安全相关管理办法,建立健全施工安全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3.未组织施工图审查、技术交底和审批开工报告。

4.未组织对重大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

5.在建设过程中未认真执行“五定、三统一、一负责”等日常检查制度。

6.未对施工和监理等单位违反红线管理办法进行责任追究。

第8条?施工管理红线

根据施工现场实际,结合我局相关管理制度,确定营业线、隧道和移动模架及运架梁施工安全红线范围如下。

(一)营业线施工

1.A类红线

(1)未与运营单位签订安全协议。

(2)无路局施工计划或超计划施工。

(3)施工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到现场把关。

(4)施工单位未按规定设置驻站联络员和现场防护员。

(5)大型机械邻近既有线施工未做到一机一人专职防护,来车时未提前停止作业。

(6)自轮运转设备上道未做到“三项设备”性能良好。

(7)靠近既有线的材料、机具未按规定堆放造成侵限。

(8)达不到开通条件,冒险放行列车。

2.B类红线

(1)有关施工人员未经营业线施工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的。

(2)施工组织方案没有专项安全措施、安全预案内容。

(3)施工准备不充分或准备过头。

(4)防护员未带齐防护备品,靠近既有线施工未设置安全防护警戒带(绳)。

(5)作业人员未穿戴安全劳动防护用品。

(6)作业人员未按规定时间下道。

(7)劳务工没有正式职工带领单独上道作业。

(8)自轮运转设备装载料具未按规定装载加固。

(9)既有线进行基坑、土方、管道、电缆沟开挖没有设备管理单位人员配合、监督,无防护措施。

(二)隧道施工

1.A类红线

(1)未规范编制应急预案和配备报警、救援、逃生等设施,未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并对作业人员进行逃生教育。

(2)没有制定超前地质预报实施细则、配备超前地质预报设备和认真实施超前地质预报。

(3)没有制定监控量测实施细则、安排专业测量人员和认真实施监控量测。

(4)擅自变更隧道施工方案、施工工艺或变更审批手续不规范、安全防范措施不当。

(5)隧道地质情况与设计不符、地质突然变差而不及时提请设计变更继续进行施工。

(6)未严格按照工艺标准控制:仰拱未及时施作,距掌子面距离Ⅲ级围岩超过90m,Ⅳ级超过50m,Ⅴ级及以上围岩超过40m;二衬未及时施作,距掌子面距离Ⅰ、Ⅱ围岩超过200m,Ⅲ级围岩超过120m,Ⅳ级及以上围岩超过90m;Ⅳ级、Ⅴ级围岩初期支护未紧跟掌子面。

(7)未对进(出)洞施工、不良地质、可能突泥涌水、瓦斯和初支侵限、二衬厚度不足等地段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并按规定组织审查和审批。

(8)隧道洞门工程不及时施做,洞门边坡存在安全隐患。

(9)火工品存储、运输及使用等环节存在严重漏洞。

2.B类红线

(1)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未经专业培训和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证后上岗。

(2)临时设施未避开不良地质处所,不符合防洪、防火、防雷、防风及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要求。

(3)开工报告未经审核批准擅自开工;施工前未向施工人员交底。

(4)专职安全人员不到位或未按规定履行职责。

(5)用电设备未实行“一机一闸一漏一箱”,用一个开关直接控制二台及以上的用电设备。

(6)隧道工程施工现场作业环境恶劣,通风和照明条件不足。

(7)洞内堆放易燃物品。

(三)移动模架施工

1.A类红线

(1)移动模架横移、纵移过程中,未设专人监视系统的平衡状态,千斤顶工作不平稳,系统打开后左、右不对称,行走速度不均匀,未防止对前支腿墩柱产生过大力矩。

(2)张拉预应力混凝土钢筋时,预应力张拉区无明显标志,构件两端站人。预应力孔道压浆时,压浆设备不良,可能造成喷浆伤人。

2.B类红线

(1)对液压系统运行情况,未设专人看护,发现异常情况未立即停机检查。

(2)每套移动模架,未按照高空作业要求,设置高度不低于1.0米永久性栏杆、安全网等防护设施。

(3)特殊工种未经过安全培训,未做到考试合格持证上岗作业。

(4)操作人员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将机械交给其他无证人员操作。

(5)夜间作业未设置充足的照明。

(6)机械上的各种安全防护装置自动报答、信号装置未做到完好齐全。安全防护装置不完整或已失效。

(7)装、巡检、维修或拆除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未安排电工,无人监护。施工临时用电现场未做到一机一闸一漏和三级保护。

(8)当风力达到6级时,未停止露天起吊、装卸、高处作业、泵送混凝土等作业。

(9)按规定搭设脚手架、铺平脚手板;防护栏杆未绑扎牢固;未实行脚手架搭设验收和使用检查制度,发现问题未及时处理。

(10)高空作业未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

(四)运架梁施工

1.A类红线

(1)各型架桥机及配套设备如运梁车、架桥机、导梁、吊具等在出厂前、进场后未办理施工许可,取得许可证。

(2)运梁过程中提梁、移梁、喂梁、落梁过程中,项目部(工区)安质部长或以上管理人员未在施工现场进行把关。

(3)架桥机架梁作业时,抗倾覆稳定系数小于1.3。过孔时,起重小车应处于不稳定位置,抗倾覆系数小于1.5。

2.B类红线

(1)运梁车驮运架桥机在高压输电线路下运行时或架桥机在高压输电线路下架桥作业时,高压输电线路距架桥机的最小安全距离不满足要求。

(2)运梁车走行经过的桥涵和路基、便道等其他工况,不满足运架梁荷载的要求。

(3)运架梁施工超速作业、夜间施工、五级及以上大风(暴雨)天气作业。

三、责任追究

第9条?对项目管理机构违反第7条建设管理红线之一的,予以全局通报,该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季度考核不能评优,并追究相关责任人。

第10条?对施工单位违反第8条施工管理A类红线1次的,对施工单位项目经理予以黄牌警告,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对施工单位累计违反第8条施工管理A类红线2次的,对施工单位项目经理予以清退,并追究相关责任人。

对施工单位违反第8条施工管理B类红线累计2次的,对施工单位项目经理予以通报,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对施工单位连续违反第8条施工管理B类红线累计4次的,对施工单位项目经理予以黄牌警告,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对施工单位连续违反第8条施工管理B类红线累计6次的,对施工单位项目经理予以清退,并追究相关责任人。

第11条?对出现施工管理A类红线1次而监理单位没有履行应有监理职责的,对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予以通报,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对出现施工管理A类红线累计2次而监理单位没有履行应有监理职责的,对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予以黄牌警告,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对出现施工管理A类红线累计3次而监理单位没有履行应有监理职责的,对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予以清退,并追究相关责任人。

对出现施工管理B类红线累计2次而监理单位没有履行应有监理职责的,对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予以通报,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对出现施工管理B类红线累计5次而监理单位没有履行应有监理职责的,对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予以黄牌警告,并追究相关责任人。

四、附?则

第15条?本暂行办法由路局(建设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16条?各建设管理机构应根据本暂行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细化经济考核措施,认真贯彻落实。

篇3:机务段行车安全红线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实现安全风险防线前移,守住底线,看住红线,防止事故发生,确保人的生命安全,根据中国铁路总公司运输局《关于印发机务系统基本规章制度红线管理办法》(运机运用函〔2014〕33号)、《哈尔滨铁路局行车安全红线管理办法》(哈铁安〔2013〕407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的生命安全是不可逾越的红线,是不可触碰的“高压线”。凡是直接危及人的生命安全的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行为,虽未构成事故,必须坚决制止、严肃处理、不能容忍。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三棵树机务段管理(专业技术)、生产和服务人员。

第二章触犯“红线”责任追究

第四条管理(专业技术)人员凡发生下列“红线”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诫勉谈话,直至组织处理

1.不执行运输调度集中统一指挥、行车单一指挥。

2.制定违背行车基本规章的“土规定”。

3.对发生的铁路交通事故迟报、漏报、瞒报、谎报,或者参与破坏事故现场、出具伪证或者隐匿、转移、篡改、毁灭有关证据,阻挠事故调查处理的。

4.饮酒上岗、值班擅离岗位。

5.工作中弄虚作假,情节严重并造成影响的。

第五条生产(服务)人员凡发生下列“红线”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依照如下方式给予相应处理:

一、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任者撤职的行政处分,调离行车岗位并待岗2个月以上

1.冒进关闭的信号。

2.超过线路、机车、车辆规定的容许、限制速度(包括担当救援时距被救援车列2000m内超速运行)。

3.人为关闭LKJ、机车信号、音视频装置、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列尾装置、平面灯显接口设备、防折关装置、警惕报警装置、机车走行部监测装置、机车6A系统等行车安全装备(包括因不按规定检查导致行车安全装备未正常工作及误操作致使行车安全装备关机或采取非正常手段使行车安全装备变相关机或失去控制作用)。

4.非正常停车后不报告车站值班员或列车调度员。

5.当班饮酒(机车乘务员除外)。

6.极易导致事故发生、扩大事故后果的违章指挥行为。

7.发生危及行车安全的情况不立即停车或盲目运行造成后果。

8.责任机车、设备火情(尚未造成事故的)。

9.对未测酒或吹响测酒器的人员,擅自放行担当乘务或弄虚作假、隐瞒不报。

10.无证操纵、操作设备。

11.机车调度员漏派、错派、漏叫机班。

12.不执行作业(工艺)标准造成走行部部件脱落。

二、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任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1.发生严重路风事件。

2.运行中违章作业造成轮箍弛缓、车轮擦伤隐瞒不报或带着安全隐患行车。

3.发生责任交通肇事或路外伤亡(包括发生责任重茬未停车的)。

4.无证驾驶机车或擅自交与无操纵权人员驾驶。

5.发生事故隐瞒不报、私自处理和帮助他人隐瞒事故的。

6.动车组运行中擅自离开值乘座位的。

7.乘务员不确认行车凭证开车。

8.动车组区间下车处理故障、救援及疏散旅客时,司机未按规定请求邻线限速或区间封锁的调度命令,盲目通知人员下车。

三、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任者待岗3个月以上

1.作业人身安全防护不到位,包括钻跨车底、扒乘机车车辆、飞乘飞降或未按规定路线行走致使列车停车的。

2.偷盗企业物资(包括燃油、机油等油脂)设备尚未触及《治安管理处罚法》。

3.电气化区段违规攀爬车顶。

4.人为造成行车安全装备文件丢失(包括未按规定转储文件,由段或车间通过其他方式重新转储后,发现该文件内含有警告处分类以上严重“两违”问题的)。

5.动车组司机擅自转入或退出隔离模式(被救援时除外)。

四、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任者待岗2个月以上

1.机车走行部部件漏检,构成严重行车安全隐患的。

2.乘务员擅自、错误解除运行揭示控制。

3.调度员错误操作,造成漏写、错写IC卡数据。

4.漏传、错传行车调度命令;漏摘、错摘运行揭示。

五、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任者待岗1个月以上

1.由于违章操作造成机车柴油机飞车、油水锤、逆电。

2.错误输入列车车速等级(低输高)、列车计长(长输短)等数据。

3.当班漏岗、擅自离岗、机车乘务员运行中打盹睡觉(间休除外)。

4.职工在上岗前执行测酒制度时(包括机车乘务员在待乘及出勤)首次吹响测酒器后,在15分钟之内复测仍然吹响测酒器。

5.未按规定采取防溜措施导致列车或机车、车辆溜逸。

6.监控装置违章解锁。

7.将短股道错输长股道后未修改的。

8.运行中超过线路、机车、车辆允许、限制速度以外的各种限制速度(包括发生责任常用制动)。

第三章处分、待岗期限和待遇

第六条撤职处分期为24个月,生产(服务)人员免发3个月奖金(机车乘务员免发3个月奖金及当次乘务工资中的特补奖、计件奖、岗位风险奖);管理(专业技术)人员免发3个月安全风险管理逐级负责制考核奖金。受撤职处分的人员,降低职务级别,安排到下一级岗位任职,待遇按照下一级岗位标准执行。

第七条受到撤职处分的,处分解除不视为恢复原工资待遇、原职务(岗位)和原职务层级。如工作确实需要,必须经考核称职(机车乘务员必须经过理论、实作考试合格并经指导司机以上管理人员鉴定合格)方可重新任用。岗位工资按照重新确定的职务(岗位)、职务层级支给。

第八条职工因处分调整工作岗位的,应依法办理劳动合同变更手续,按有关规定重新核定其工资等待遇,自下达处分决定次月起按核定的待遇标准执行。

第九条待岗期限为1至18个月,待岗期间支给待岗生活费(应得部分),标准为:本人技能工资,6档部岗位工资,6档现行局岗位工资60%,工龄工资和各种生活性津贴、补贴。

第十条待岗人员待岗期间必须离开原工作岗位,不得岗上待岗,待岗期间的管理、培训按《三棵树机务段职工待岗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处理程序

第十一条处分程序

1.对职工违规违纪事实进行调查取证,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通知被调查职工所在部门。

2.由被调查职工所在部门将调查认定的违规违纪事实告知被调查职工,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由本人签字确认。

3.被调查职工所在部门填写处分呈报表,报劳动人事科。

4.由劳动人事科核准处分依据和处分类别,并征求同级工会意见后提交段党政联席会议研究,作出处分决定。

5.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送达受处分人所在部门及本人,处分决定及相关资料应进入职工个人档案。

第十二条处分实施

1.职工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在处分决定下达之日起十日内,可向作出处分决定的部门提请申诉。作出处分决定的部门应另行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部门不得因职工提出申诉而对其加重处分。

2.对职工处分申诉进行复查后,认定存在处分所依据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处分不当等情况的,应及时变更或撤销处分决定,并按规定调整或恢复职工的职务(岗位)、职务层级、工资待遇等。被撤销处分或被减轻处分的职工降低的工资待遇,应当予以补发。

3.审批职工处分的时间,从核准事实之日起至下达处分决定时止一般不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规定时间不能办结的,可适当延长时间,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4.职工对所犯错误事实拒不承认的,只要证据充分,事实确凿,材料齐全,调查程序合法,应按规定予以惩处。

5.职工受处分期间,不得参加评先等周期性奖励,不得提高工资等级(档次),不得晋升职务(岗位)和职务层级。

6.责任人员发生的问题涉及多个处理条款时,按所受处理等级最高的条款处理;责任人员在一次作业过程中发生多个问题时,按发生问题性质最严重的处理。

7.对造成经济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本人工资收入(指劳统口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部分不得超过当月工资收入的20%,扣除后的工资收入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五章培训管理

第十三条触及安全红线的生产(服务)人员受到待岗处理时,由职教科组织脱产培训,并负责日常的管理,根据触碰红线的项点确定培训重点内容。培训期满,经考试鉴定合格后,根据工作需要,可重新返回原职岗位。

第十四条培训期满经考试鉴定不合格的责任人可延长脱产培训期限,或改职调离行车关键岗位,调整安置到其他工作岗位,按照“易岗易薪”的原则,执行新的岗位工资待遇。

第十五条经资格性培训合格后,改职到其他岗位工作满6个月的责任人,如表现良好,本人申请,经考试鉴定合格后,根据工作需要,可重新参加原职岗位的竞争上岗。

第六章日常管理

第十六条各级管理(专业技术)人员和生产班组长,要按照岗位安全职责要求,对关键行车岗位进行重点检查,发现触及安全红线问题必须立即制止和纠正,并及时逐级上报。

第十七条对触碰安全红线问题隐瞒不报、私自处理的管理(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哈尔滨铁路局干部作风问责办法》(哈铁委联〔2011〕29号)追究责任。对隐瞒不报、私自处理的生产班组长,给予撤职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中涉及的对生产(服务)人员的处分及离岗的责任追究条款,由劳动人事科负责解释;对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的责任追究条款,由干部协理及行政监察负责解释;其他条款由安全科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5年9月22日日起施行,前发三机安〔2015〕42号文件废止。段前发文件中涉及事项与本文不符的一律以本文为主。国家法律法规、铁路总公司和铁路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